为您找到与原作者对改编作品有著作权吗相关的共65个结果: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众所周知,法律兜底性条款系出于防止法律不周延和适应社会变迁之目的,从而囊括所有其他条款没有包括或者难以包括或者目前无法预测的情形。但是,人类续集创作行为的历史远比著作权法历史要长得多,且立法者在拟定改编权条款时涵盖此行为也并不困难。因此,基于自然权利学说扩张解释兜底性著作权有违知识产权法定之基本原则。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你听说过职务作品吗?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职务作品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二、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
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五、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
七、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应归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是指:“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
八、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九、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其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
十、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至继承人享有;
十一、著作权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依法转移至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其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看过“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定”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具有明确的认定标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是由汇编人享有的,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下面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汇编作品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汇编作品的集合性和独创性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出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在版权法上,有关汇编的英文词有两个:一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5款所使用的"collection";二是世界贸易组织中TRIPS协议第10条第2款所使用的"compilation"。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这两个词并无实质差别。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中国著作权立法习惯上使用"编辑"代替"汇编",因而中国大陆地区原《著作权法》称这类作品为"编辑作品",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则称之为"编辑著作"。在现代汉语中,编辑更常指出版方面的业务工作,如编辑加工(edit)、责任编辑(editor),因而为避免歧义,中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1]第14条正式将"编辑作品"修改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具有以下特征:
集合性
它是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如论文、词条、诗词、图片等,也可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如法规、股市信息、电话号码、商品报价单等。最典型的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是独立存在或者可以独立存在的作品,如文集、选集、百科全书、词典、摄影画册等。但是,也有一些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只是相对独立的,如多人创作的教材等。
独创性
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是构成汇编作品的实质条件。可否给予一部集合作品版权保护,不在于其汇编的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者对被汇集作品的选择、编排是否达到一定创作高度。例如,法律法规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法律法规的汇编如果在编排上独具特色,体现了汇编者的创造性劳动,就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TRIPS协议第10条第2款规定:"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这类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权。"1996年12月20日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5条则采用了与TRIPS协议几乎完全相同的文字来描述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从这些国际公约的规定看,汇编作品中的"数据或其他材料"本身是否受版权保护以及汇编作品的阅读方式都无关紧要。汇编作品的最根本特征是"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应具有独创性。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那么临摹作品是否也享有著作权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临摹作品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看,应从“过错”与,“无过错”,两方面来分析,在适用过错归纳原则的场合,其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要件。就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侵权行为而言,由于不考虑为人是否有过错,因而过错不再是该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违法性。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即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还是其实施的活动对著作权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在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损害事实。它通常是指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伤害。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无法定的负责理由,则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未对著作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如某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大量复制其作品,但未分行,这是否属于侵犯版权行为?又如某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给作者稿酬的。我认为这些都是侵权行为,因为他们未经作者许可又无法律许可,侵权人行使了本应由著作权人所控制的权利或妨碍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
3、因果关系。即是只有当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虽然侵权违法行为,但受害人的损害与此无关,就还不能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4、主观过错。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到来的叫故意过错,例如明知投于人群会伤人而仍然投者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预见或者能预见但未预见到或虽预见到而轻信不会发生,以致发生损害结果的称过失过错。如汽车司机明知车辆刹车不灵,但自信技术好,仍然驾驶出车,途中因刹车不灵而撞伤人的。在适用无过错的场合,主观上有无过错,就不应成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看过“临摹作品享有著作权吗”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在街头很多人都会听到自己熟悉的歌曲或者影视作品,那么这些播放歌曲和影视作品的商家是否得到了授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侵犯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简单的有抄写,剽窃,篡改,牟利。
复杂的有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关于网络作品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对于作品使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45和46条,规定了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依据著作权使用方法之不同分解为不同的板块,并互相区别开来。例如,针对独立的复制行为设定复制权,针对独立的表演行为设定表演权,依次类推,有学者称此种保护方式为板块式保护。
第二,主观过错方面,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从其表现形式看,主要是任意下载网络作品进行发表、署名、修改或改编、篡改。这些行为的主观过错非常明显,而且对于著作权人来说,举证证明对方的过错也并非困难,因此应该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行为人主观上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侵权行为方能够构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平台提供者或管理者主观上必须具有“明知”,才能承担侵权责任,否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我国法律采用了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有学者认为,为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利益,宜采用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作为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由于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并没有在本质上却别于传统的著作权,对于其提出特殊的保护,其原因在于网络的过分开放性给侵权行为提供了特殊的有利环境,再加上法律对于很对技术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而并非要对于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给予法律上的有利地位,因此应当采取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所采用的过错责任原则为宜。
第三,损害结果方面。网络著作权的损害结果主要体现在,一、网络发表权受到侵害,网络发表权是一种具有较强指向性的权利,当违反作者的意愿将作品以其他方式发表,即造成了损害结果;二、作者精神利益的损害,侵权行为人使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受到侵害,即产生此项损害结果;三、作者财产利益的损害,由于转载、另行发表、改编等行为给作者造成财产收益上的损失。
第四,因果关系方面。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结果是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所导致的,不法行为人才构成侵权。在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中,往往存在直接和间接原因之分。譬如网络管理者或用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后果产生。因此网络管理者及用户将作品在网络上传播是导致版权被侵害的直接原因,此时网络管理者和用户构成对网络著作权的直接侵害。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还必须得到网络服务商在设备和技术的支持,没有网络服务商的帮忙,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后果就不会产生,因此,网络服务商的行为是导致网络著作权被侵权的间接原因。对于网络服务商来说,只有在其明知或应知道网络管理者或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时,即其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构成对网络著作权的间接侵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那么你对著作权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著作权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情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委托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视听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职务作品
一般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特殊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由单位完整地享有。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看过“著作权基础知识“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6月11日晚,相声名家黄铁良在去往演出路上突发心梗,不幸去世,享年79岁,高峰、苗阜、王碧辉等发微博悼念。黄铁良师从相声大师侯宝林,与尹笑声的合作深受观众欢迎。黄铁良去世真的吗什么病,黄铁良简历个人资料相声作品,下面小编为大家揭秘。
黄铁良因病去世 突发心梗一生奉献给了演艺事业(图)
黄铁良
上世纪90年代,黄铁良、尹笑声、佟守本等天津相声名角在于宝林的倡议下,共同发起成立了天津众友相声艺术团,多年坚持剧场演出,为相声在天津的再度繁荣振兴做出了重要贡献。黄铁良以丰富的曲目、严谨的台风、张弛有度的节奏、热情洒脱的表演得到业内同行及广大观众的高度赞扬和充分肯定,有“阳光男孩”的雅号。他虽然以表演传统相声著称,但绝不因循守旧,而是在继承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因此赢得了大量青年观众的喜爱。
黄铁良的搭档有尹笑声,何德利等,其妻陈凤芸亦是天津著名评书演员。常言节目有:《八大吉祥》、《托妻献子》、《白事会》、《数来宝》、《太平歌词》、《口吐莲花》、《卖五器》、《洪羊洞》、《羊上树》、《打砂锅》等。
黄铁良个人资料
黄铁良,(1937/9—2016.6 )满族。原名黄德义。北京人。相声大师侯宝林之高足,1937年生于北京。自幼爱习书画,常常照猫画虎,尤酷爱相声喜歌唱,音乐老师说:“这是一块演员的好材料。”1998年,在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于宝林相声倡议、组织下天津首开“”后相声大会之先河。1999年8月,正式定名“天津市众友相声团”,黄铁良、尹笑声成为该团攒底最佳搭档。主要作品有《地理图》、《报菜名》﹑《八扇屏》。2016年6月11日晚,相声名家黄铁良在去往演出路上突发心梗,不幸去世,享年79岁。
浏览量:54
下载量:0
时间:
著作权继承是继承人在著作权保护期间内,即作者生前及死亡后50年之内,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作品使用权、发表、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和获得稿酬权。你对著作权继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著作权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如果按照以上规定都找不到继承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这一规定表明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融会贯通亡后,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可以由著作权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根据《著作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作者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这里未提到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
看过“著作权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著作权丧失,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这也是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这一法律特征的体现。那么你听说过网络小说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络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各国一般根据其本国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情况确定。从著作权立法的历史来看,通常早期的著作权立法保护期较短,20世纪后的保护期较长;发展中国家保护期较短,发达国家保护期较长;一般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保护期较长,摄影、实用美术作品、录音录像作品和电影作品的保护期较短。
根据们白尔尼公约》的第7条的规定,各公约成员国对一般作品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对电影作品的保护期为作品公之于众后的50年或者作品完成后的50年;对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期不低于作品完成后的25年。
欧盟成员国的著作权法和美国版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现在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70年。由于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性质不同,各国著作权法和国际公约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一般来说,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强调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因而规定作者人身权的保护期是无限制的、永久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少数大陆法系国家规定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也是有期限的,或为延长至作者死亡后一段时间或与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相同。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分别加以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即这三项权利永久受法律保护。作者的发表权由于与作者行使著作财产权密切联系,著作权法作了另行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
看过“网络小说著作权保护期限是什么”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数学上,相似性指两个图形的形状完全相似。若存在两个点的集,其中一个能透过放大缩小、平移或旋转等方式变成另一个,就说它们具有相似性。相似性所属现代词,指的是复杂系统的总体与部分,这部分与那部分之间的精细结构或性质所具有的。那么你对美术作品的实质相似性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美术作品的实质相似性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进行区别:
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有的学者认为,判断抄袭与其它行为的区别,可以从下面5个方面去分析:
看被告对原作品的更改程度
看原作品与被告作品的特点
看作品的性质
看作品中所体现的创作技巧和作品的价值
看被告的意图
二、也指考试中窃取他人答题内容
看过“美术作品的实质相似性的界定方法”
浏览量:7
下载量:0
时间:
著作权质押合同是指享有作者财产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就作者财产权质押达成的合意。你对著作权质押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1)著作权质押合同所产生的质权是担保物权,根据物权与债权的基本理论,物权对债权而言通常具有优先效力,即物权可以优先于债权得到利益的实现。因此,著作权质押旨在担保著作权质押合同中的债权人实现债权,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即债权人可依其享有的质权,通过法定程序,处置出质的作者财产权,保障其债权实现。
(2)著作权质押合同的标的是著作财产权。与动产质押不同,著作权质押合同所涉及的标的不是动产,而是作者财产权。依我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依法可转让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为权利质权的标的。鉴于此,合同的标的应当是出质人依法或约定享有的作者财产权。如果出质人享有的作者财产权有争议、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或者所涉及作品是法律不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均会因不能产生法律保护的作者财产权而导致著作权质押合同的无效。
(3)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应当是作者财产权的享有者。这对于著作权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是十分重要的。就出质人相对而言,他不仅应当是主债合同中的债务人或是主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而且应当是能够质押的作者财产权的享有者。如果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那么他的出质行为将导致真正著作权人的利益受损,故该著作权质押合同不能有效。
此外,当质押的作者财产权为两个以上的人共有时,出质人应当是全体财产权的共有者。
看过“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流程”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其中对于软件著作权的转移与转让有着特定的规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软件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发表权
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
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
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
利;
复制权
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翻译权
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其它权利
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作为许可人的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就作品使用的期间、地域、方式等而达成的协议。你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基本原则,可归纳以下几点:
(1)著作权许可使用须在著作权有效期限内
在著作权有效期限内,作者可将其作品的一项或数项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其许可为无效。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2)作品的许可使用权一般只许受让人一方行使
权利未经著作权所有人的同意,被许可使用人不得将作品的使用权再许可给第三人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取得某项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有权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如果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许可使用的权利仅涉及约定的著作权的财产权
许可使用的权利以合同约定的范围为限度,不得超出约定范围的使用方式,著作权的使用权不涉及作品原件的所有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著作权法第18条关于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的规定,适用于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
(4)许可使用合同要采取书面形式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图书出版合同、计算机软件合同、广播合同、演出合同、电影合同等等。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使用其作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杂志社刊登作品除外。”故图书出版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为口头合同,应视为无效。
(5)许可使用合同包括的主要条款
《著作权法》第24条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限制和剥夺了某些合同当事人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以及选择合同相对方的自由。如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对职务作品的作者行使著作权所限定的时间与范围(下文将详细论述)。
(2)规定了一些强制性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排除其适用,或规定当事人相反的约款一律无效。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和第23条所规定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3)法官开始越来越多地运用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情事变更等法律原则来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完成了由契约自由到契约合理化、社会化的转变,亦即完成了个人自觉到社会自觉的飞跃,实现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动的解放”。
(4)在合同解释方面奉行狭义解释规则,即著作权许可使用应只限于合同中明文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不可以任意拓展到合同文字以外的范畴。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又如法国法第L.122—7条(原第30条)明确规定,表演权的转让不包括复制权的转让,反之亦然;该条还规定,某一项权利的全部转让应以合同规定的使用方式为限。再如西班牙法第43条第1款也规定,按生前契约进行的作品使用权的转移,应局限于已经转让的权利和明文规定的使用方式;
该法第57条第2款还规定,“为每种不同使用方式进行的权利转让,均应具有独立的文件形式”。
这项规定的目的不是按缔约各方所能确定的每一种使用方式来无止境地增加文件,而是使立法者特意订出的、关于在不同合同中考虑的使用方式的法律规则,不因使用以笼统的言词表达的某种权利转移而受到损害。
相关阅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法律实践,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成立,不需要许可人实际将作品交付给被许可人,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之所以愿意负担给付义务,乃在于期待对待给付。权利义务条款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最主要的条款,也是合同履行的依据,任何一方不全面、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作品的创作花费了作者大量的时间、精力,尤其是很多很优秀的作品更是倾尽作者一生的精力和智慧,被许可人要使用作品,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
4. 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是要式合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因此,如果被许可人要获得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则必须与许可人签订书面许可合同,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看过“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基本原则”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著作权限制,是指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对某部作品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对社会必须履行一些义务。包括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你对著作权限制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著作权限制的相关法律知识。
强制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同属对著作权的限制,其区别在于合理使用不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而强制许可使用必须先由使用人以合理条件和理由请求著作权人许可,如著作权人无理拒绝或不作答复,还须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由该机关授权许可使用作品,并且须支付报酬
强制许可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适用于愿意使用法律所规定的作品的特定人,不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要向其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准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强制许可的程序较为繁琐,在向著作权人申请许可未成功时还要向主管部门申请授权,通过强制许可证的形式获得作品使用权,并且同样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看过“关于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原因”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你听说过著作权限制吗?著作权限制,是指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对某部作品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对社会必须履行一些义务。包括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著作权限制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特定的方式有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并且这种使用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利和财产权。
值得指出,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排除在法定可以使用的范围之外,即法定许可使用一般受到著作权人声明的限制。此外,在使用作品时,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有以下情形: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作者事先申明不许使用);
2作品被报社、期刊社刊登后,其他报社可以转载摘编(作者事先申明不许使用);
3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网站可以转载、摘编(作者事先申明不许使用);
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作者事先申明不许使用);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6广播、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
看过“著作权限制有哪几种类型”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网络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你对网络著作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络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网络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
网络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网络著作权或归属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在中国,按照 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目前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申请登记,数字作品形式的著作权归属也可以通过各种协会自办的第三方登记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撑的能够证明作品备案存证时间的机构,可选择融合和集成各种数字版权技术和权威时间戳公证处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支撑的支持的大众版权认证保护平台进行网络著作权自主存证和首次发布智能认证,取得作品归属权初步证明,需要时,通过司法鉴定,增强证据的法律效率是核心保障。目前很多欧美国家盛行多年。
看过“网络著作权的法律限制是什么”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