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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就是盗窃未遂。对于盗窃未遂,很多人都疑问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以下是盗窃未遂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 审判实践中,关于认定未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构成犯罪时在 法律文书上应如何表述,笔者认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依据1998年《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而不应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例如,有这么一个案例:1999年12月14日,被告人丁某使用冲击钻凿洞欲穿墙进入某银行金库窃取现金(当时库内有人民币1122万余元),在凿洞未成功之前即被发现而抓获,并缴获其打算用于装现金的蛇皮袋。一审法院在审结该盗窃(未实行终了)案的判决书中写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金融机构内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又称,被告人“已经着手进行犯罪,由于意志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笔者认为,以上对认定盗窃罪未遂的表述存在以下两点问题:一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表述不妥。理由是,该判决首先认定被告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并据此予以定罪,但之后又称“属犯罪未遂”,实际上否定了被告人盗窃的数额,因此前后表述有矛盾。二是认定被告人盗窃未遂有罪的法律依据有误。理由是,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定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该案不具备,对客观上无盗窃数额的情况应适用1998年《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笔者认为,正确的表述应是:被告人“以数额特别巨大的银行金库为目标实施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盗窃未遂,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这样就与定罪的依据,即1998年《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相一致。 关于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定罪依据。虽然盗窃者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物主并未失去对其财物的控制,但盗窃者已经接触到物主的财物,故数额可以确认。笔者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况均包含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即对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应以实际窃取的数额作为定罪依据,只要数额达到较大,就应定罪;笔者认为,对窃取的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定罪:
一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是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是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救济、医疗款物的;
四是造成被盗财物损毁的。 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构成犯罪时,在法律文书上的表述与盗窃既遂基本一致。例如:“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金融机构内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区别在于前者必须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写明:“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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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对于入室盗窃时被抓的情况,很多人都好奇这是算既遂还是未遂。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入室盗窃被抓算是既遂还是未遂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
(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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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盗窃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1、盗窃 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l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⒉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⒊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 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 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⒋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 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本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⒌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 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⒍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本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⒎使用投毒、爆炸方法偷鱼的犯罪性质问题。如果是出于盗窃的目的,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如果不顾人畜安危,向供饮用的池塘中投放大量的剧毒药物,或者向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性中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大损失的,应定投毒罪或爆炸罪;如果是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向鱼塘内投放大量剧毒药物,严重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个人承包的养鱼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损失修重的,应定 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还应查明毒物或炸蓟的来源,抑牵连犯有其他罪的,则应从一重罪惩处。
⒏盗伐林木的犯罪性质。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秘密地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因为本法分则另有规定,构成 盗伐林木罪,不以盗窃罪论处;如果不是盗伐生长中的林木,而是盗窃已经采伐下来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则应构成盗窃罪。
⒐对盗窃珍贵文物的,如果仅属窃取,应定盗窃罪;在盗窃过程中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可以按盗窃罪或者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中的一重罪从重处罚。
10、盗窃墓葬,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应以盗窃罪论处;虽未窃得财物或窃得少量财物的,如情节严重,也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少量财物,情节轻微的,可由公安机关酌情给予治安处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应依本法第328条之规定。
⒒故意盗窃枪支、弹药、 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的,因盗窃的是刑法规定的特定对象,故依法应定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或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不以盗窃罪论;如果在盗窃到的手提包中意外地发现放有枪支、弹药,因无盗窃枪支、弹药的故意,仍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盗窃拎包后发现内有枪支、弹约而又私藏的,则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
12、盗窃铁路线上行军设备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构成犯罪的,根据1990年9月7日通过的《铁路法》的规定,以破坏 交通设备罪论处。
13、窃取 支票骗兑现金或者骗购物品的犯罪性质。窃取他人购买的旅行支票,摹仿失主签字,骗兑现款或者骗购物品的,窃取单位盖过章的 空白支票,填写收款单位和金额,骗购物品的,如果数额较大,一般构成盗窃罪。行为人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他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取得支票是决定性的,而兑现或购物是继续完成盗窃行为,最终受损失的是丢失支票个人或单位。所以,仍应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 票据诈骗罪。如果盗窃犯勾结他人冒充签发支票的个人或单位人员去兑现或购物的,后者如果知道支票是偷来的,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如果不知道支票是偷来的,他冒名顶替,虚构事实,采用欺骗方法占有财物则可定为票据诈骗罪。
⒕根据本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⒖根据本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即本罪定罪从重处罚。
⒗参照 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9月15日《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之规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 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依照刑法关于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⒘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本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应以盗窃罪治罪。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⒙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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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盗窃罪吗?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盗窃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占有首先是一个民事法律中的概念。占有就是对物的实际控制和掌握,是指主体对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实际控制的事实或状态。刑法意义上的占有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占有。
从民法意义上讲,占有是所有权的权能之一。所有权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占有权是所有权的基础,没有占有权其他三项权能就无法实现。民法中的占有,按其取得方式不同又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合法占有是指行为人通过法律规定的合法的形式对物进行掌握和控制。非法占有则是不合法占有或者说通过非法的途径实现占有。非法占有又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在占有时不知道或无须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在占有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对某项财产的占有是非法的。
民法中的恶意占有和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有近似之处,但也不完全相同。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
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
如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
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因此,刑法中的非法占有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所有权关系,是犯罪的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它是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恶意占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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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仅发生在故意犯罪中。对于犯罪未遂你了解多少?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未遂的相关法律知识。
未终了未遂和终了未遂
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已经实行终了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之前,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继续实施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如甲潜入仓库盗窃,在刚刚打开保险柜,尚未来得及往外取财物时,即被保卫人员抓获。
实行终了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后,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刑法规定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结果的犯罪停止形态。如乙为了杀害丙,用木棍猛击丙的头部5下,以为丙已经死亡而逃离现场,但丙被路过的群众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而脱离生命危险。
就离犯罪既遂的时空距离来看,实行终了未遂要比实行未了未遂离犯罪既遂较近,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
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以行为的实行客观上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实际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如甲用枪向乙射击,意欲打死乙,但由于其枪法不准,未能击中乙,乙见状得以逃脱。
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但由于其行为的性质,致使其行为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在不能犯未遂中,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即实际上不能完成犯罪而行为人却认为可以完成犯罪。这种认识错误就是成立犯罪未遂之“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不能犯未遂还可继续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所谓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由于对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存在错误认识而未能完成犯罪导致的未遂。如将白糖当作砒霜放入他人食物中意图毒死他人。所谓对象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对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存在认识错误而未能完成犯罪导致的未遂。如将野猪当作人射杀。
一般认为,就实际造成犯罪结果的可能性上来讲,能犯未遂的可能性要比不能犯未遂大,因而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在量刑应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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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多少钱才会入罪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盗窃罪恶相关法律知识。
北京市盗窃罪立案标准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1000元以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为10000元以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60000元以上。
山西盗窃罪立案标准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1000元以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为10000元以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50000元以上。
安徽盗窃罪立案标准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1000元以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为10000元以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5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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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盗窃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具体要看所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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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盗窃公私财物的相关法律知识。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⑴刑法193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⑵刑法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⑶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⑷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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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虚拟财物。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称:“网络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即电磁记录”。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知识。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主要是指网络游戏中玩家通过购买游戏运营商所出售的“点卡”或者在游戏中通过练级、交易等方式所获得的游戏账号、角色装备、游戏宠物、虚拟货币等。之所以使用“虚拟”二字,并非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而是为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它与传统物质形态财产的价值来源及其表现形式存在一定差别。但同时“财产”二字,则表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基本属性,可以进行交易,具有交换价值和稀缺性。虚拟财产所有人可以对其行使控制、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当前,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之间互相转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特别是一些重要的虚拟装备,买卖双方都倾向于用人民币进行交易。尽管有观点认为,这损害了网络游戏的公正性,打破了虚拟世界的平衡性。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样的交易方式满足了不少玩家的需求,客观上激发了玩家参与的热情,也有助于推动网络游戏向市场化和商业化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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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盗窃罪的刑事辩护词,具有一定的例文模板。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盗窃罪的刑事辩护词的相关法律知识。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庭前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从被告人犯罪动机上看,被告人是基于家庭经济条件困难而到外地打工的,其盗窃钱财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积攒经营成本。并非是为了挥霍和追求腐化的生活。其主观恶性程度不深,易于改造。
2、从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来看,被告人是在方便后回房间时误进隔壁被害人房间的情况下,一时起贪念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一点与有预谋、有计划而实施的盗窃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很显然本案被告人系偶犯,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3、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4、被告人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数退赃,协助司法机关消除了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使被害人基本没有受到损失。足以表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小、易改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李杰酌情减轻处罚。
5、被告人李杰在案发前一项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改造潜力很大。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杰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偶犯。符合我国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采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而调动被告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自觉的改过自新,同时也能避免监管场所中罪犯之间交叉感染的弊端,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谢谢
辩护人:****** 律师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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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盗窃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⑴刑法193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⑵刑法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⑶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⑷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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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盗窃罪的直接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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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仅发生在故意犯罪中。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未遂的相关法律知识。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过失杀人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强奸罪。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种类包括:
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
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被害人的反抗;
第三者的出现;
自然力的破坏;
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综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这三个条件以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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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盗窃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⑴刑法193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⑵刑法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⑶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⑷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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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证据审查的相关法律知识。
分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分为 七类,即 书 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 论、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延伸到涉税工作中,税案证据按种类可分为: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过程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戡验和现场笔录;按照税案证据的属性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等。
这是指法律上规定证据来源表现形式的分类。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中国《民事诉讼法》把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相同。
英美法系国家把证据分为证人证言、书面文件和实物证据。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当事人不得作为证人,鉴定人也不同于证人,所以把证据分为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人意见、书面文件和实物证据。
说明
1、书证、物证
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
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3、 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4、视听资料
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结论
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
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7.、勘验
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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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转化型抢劫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下面以入户抢劫具体分析,这里的“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入户抢劫,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权,更为严重的是危及公民的人身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入户抢劫”进行了界定: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但这里的户不包括办公楼、校舍、公共娱乐等场所,如果校舍、办公楼临时用于单位职工居住,则应视为户。
对于行为人入户盗窃,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行为人盗窃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因其转化行为发生户内,故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现举例说明: 某晚深夜,张三悄悄进入李四房间,盗窃李四的笔记本。因作案时一不小心将椅子打倒,惊醒了李四,李四立刻对张三实施抓捕。张三当场一拳将李四打倒在地,后逃跑。现对此案进行具体分析:张三入户盗窃李四笔记本,已构成盗窃罪。张三当场一拳将李四打倒在地,属于当场使用暴力,且张三使用暴力的目的是为了抗拒抓捕,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犯罪构成。
因为暴力发生在室内,故转化为入户抢劫。 据此,行为人转化前的犯罪情形或者行为人转化后的犯罪情形,只要其中有一项符合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就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因为之所以行为人前后两行为能够转化,正是考虑到转化前后两个行为之间具有衔接性、连贯性和不间断性,如果两行为之间不具有连续性,则无需转化而是分别认定为数罪,所以其转化前的加重情节与转化后加重情节之间具有延续性,也即转化前的加重情节为转化后加重情节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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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是指用不合法的手段秘密地取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诈骗与盗窃的相关法律知识。
1、借熟人关系进行诈骗
此类骗子往往是冒名顶替或以老乡、朋友的身份进行诈骗的。而受害人往往碍于面子或出于“哥们义气”,也只好“束手就擒”,更有甚者,把有人寻访看做一种荣耀,而“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继而“慷慨解囊”。
2、借中介为名进行诈骗
当前,此类诈骗案件有上升的趋势。现在有些同学出去做兼职、家教等,就可能会遇上这种情况。而此类骗子就是利用同学急于找到好的兼职、家教的心理,以招工点、兼职家教介绍所等名义进行诈骗或利用同学们作为其兼职劳动力,从中大捞一把。
3、以特殊身份进行诈骗
此类骗子多以社会上的“能人、名流”的名义进行诈骗,如谎称自己是导演、公安人员、商人、气功大师等,抬高自己身价,对找工作等难办的事表示“完全有能力”解决。这类诈骗手段较为单一,较易识破。
4、以小利取信,进行诈骗为实
此类骗子极为狡猾,采取“欲擒故纵”的方法,先以曾许诺的利益予以兑现,让你感到此人所做的事可信,待取得你的信任后,就狠狠地敲你一把,让你在绝对信任和不知不觉中蒙受重大的损失,此类诈骗计划周密、发现不易,危害性较大。
5、以遇到某种祸害急需别人帮助进行诈骗,从目前来看此类骗子多以走失的或财物丢失的学生、灾区群众、落难者等名义进行诈骗。事实上,这种诈骗手段大都比较原始,大家稍加思考就能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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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就实际案例详细介绍盗窃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网络虚拟财产不具有盗窃罪中“财物”的法律属性
在目前司法环境下,网络虚拟财产不宜纳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中“财物”的范畴,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不认定为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其他犯罪处罚,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从我国刑法来看,作为盗窃罪的“财物”不仅限于有体物,还包括无形财物,如电力、燃气等。不论是有体物还是无形物,都存在共同的特征,即一般社会公众均认同其具有价值,且价值能够被客观衡量。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2009年6月4日施行的《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作出了界定: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从上述界定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财产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价值特定性,一定的网络虚拟财产只能存在于特定服务器运行的游戏中,不能置于其他游戏中,脱离特定的游戏即无任何价值;价值虚拟性,没有实体物,其经济价值是否存在依托于玩家主观上是否认定其具有使用价值及实际是否能在同一游戏的不同玩家之间实现交易;价值差异性,对不同玩家而言其价值大小不一,对非玩家而言并无价值。
从我国刑法来看,虽然作为盗窃罪的“财物”不仅限于有体物,还包括无形财物,如电力、燃气等。但不论是有体物还是无形物,它们都存在共同的特征,即一般社会公众均认同其具有价值,且价值能够被客观衡量。相比而言,网络虚拟财产明显不同于我国刑法盗窃罪中的“财物”,其不符合公众认知的一般意义上的公私财物的概念。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实则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一种虚拟的兑换工具,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此外,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才能作为犯罪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对象的不能成为犯罪对象。目前,我国刑法及历次关于盗窃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均对“公私财物”作出明确规定,但并未将网络虚拟财产解释为盗窃罪的对象。
再从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和属性看,网络虚拟财产的实质法律属性是电磁记录,即电子数据。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构成,适用该罪名足以客观、全面评价该行为的性质。
据此,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不能认定为盗窃罪,而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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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仅发生在故意犯罪中。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未遂的相关法律知识。
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其客观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时,就应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至于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则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站在行为时,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
有观点认为,是否有导致他人死亡的可能性,应以行为人认识的内容为准,站在一般人立场判断有无导致法益侵犯的可能性。但这种观点有主观归罪的嫌疑,因为只有客观行为才能侵犯法益,而行为人主观想象的内容不等于客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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