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危害行为的概念及特征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女性的生殖器官显得较为特殊,阴道口、尿道口和肛门之间的距离较近,尿液、粪便的刺激使细菌更容易入侵,形成外阴炎或者阴道炎。另外,女性内生殖器、腹腔还通过阴道与外界相同,细菌侵入阴道后,可以上行感染子宫或者盆腔,导致子宫炎或者盆腔炎。所以,女性要尽量避免洗液冲洗阴道、暴力性生活、不当运动方式对私处的伤害。
运动不当,如跨栏、骑自行车等都可能导致阴道受到撞击或者损伤。女性的性器官外伤也常发生在处女膜、外阴和阴道这些部位之中。由于女性的外阴供血丰富,皮下组织疏松,受伤后可迅速扩大形成血肿,压迫尿道,引起尿潴留。
与男性相比,女性的生殖器官显得较为特殊,阴道口、尿道口和肛门之间的距离较近,尿液、粪便的刺激使细菌更容易入侵,形成外阴炎或者阴道炎。另外,女性内生殖器、腹腔还通过阴道与外界相同,细菌侵入阴道后,可以上行感染子宫或者盆腔,导致子宫炎或者盆腔炎。所以,女性要尽量避免给细菌入侵制造机会,但是往往“伤害”还是在不知不觉间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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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那么你对有效辩护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有效辩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1.律师。律师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师资格,并且经过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虽然取得律师资格但未登记注册的,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另外,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同时该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现役军人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聘请军队中的或者地方的律师作为辩护人。
外国人、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作为辩护人。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鉴于我国当前的律师队伍尚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需要,为了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工会、妇联、共青团、学联等群众性团体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可以推荐公民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他的辩护人。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际上扩大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选择范围,因为除了监护人不再限定近亲属,而是亲戚朋友都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及时委托到辩护人,解决请律师难的问题和及时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十分有利的。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看过“有效辩护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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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危害行为吗?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按照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危害行为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或犯罪客观方面最核心的要素,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危害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1.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
(1)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果行为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即违反不当为的义务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就成为危害行为中的作为。
(2)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其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其未履行特定的义务。
作为和不作为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刑法第261条的遗弃罪,即纯正不作为犯。另有一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故意杀人罪,即不纯正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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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危害行为吗?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按照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危害行为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或犯罪客观方面最核心的要素,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危害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刑法中危害行为概念的表达,概括起来,目前至少有以下几种:
第一,危害行为,或称犯罪行为,即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注: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词典》,学林出版社,1988年版,第143页。)。
第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即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注:参见赵秉志、吴振兴主编:《刑法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47页。)。
第三,危害行为,在这里专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注: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6页。)。
第四,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注: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第156页。 )。
第五,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意思决定所支配的违反刑法的命令或禁止规范的身体动静(注:参见熊选国:《刑法中行为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4—9页。)。
第六,危害行为指的是由行为人意志自由所支配的,客观上违反刑法禁止规范或命令规范的身体动静(注:参见肖中华:《论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5期。)。
第七,应从行为概念中抛弃意思要素,而直接用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身体动静来概括行为概念,包括危害行为的概念(注:参见黎宏:《论刑法中的行为概念》,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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掺杂、掺假,是不法分子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中常用的伎俩。它是指违法行为人以牟取利润为目的,故意地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作假,进行欺骗性商业活动,使产品中的有关物质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或标准要求的一种质量违法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掺杂掺假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添加物属于正常食品或原辅料,仅是成本较低,会致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如:乳粉中加入过量的白糖;牛乳中掺水或豆浆;味精中掺食盐等。这些添加物都不会对人体产生急性损害,但食品的营养成分、营养价值降低,干扰经济市场。
添加物是杂物,不利于人体健康。如:米粉中掺入泥土,面粉中混入沙石等杂物,人食用后可能对消化道黏膜产生刺激和损伤。
添加物具有明显的毒害作用,或具有蓄积毒性。例如:用化肥浸泡豆芽;用除草剂催发无根豆芽;将添加绿色染料的凉粉当作绿豆粉制成的凉粉等。人食用这类食品后,胃部会受到恶性刺激,还可能对人体产生蓄积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等作用。
添加物细菌污染而腐败变质的,通过加工生产仍不能彻底灭菌或破坏其毒素。如因食用变质月饼、糕点等引起食物中毒的典型事例,使食用者深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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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那么你对名誉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名誉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民名誉权
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败坏他人名誉。
法人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内容有所狭窄,主要包括: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怦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
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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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在刑法中,危害结果有着特定的概念与重要意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危害结果的相关法律知识。
由于危害结果具有多样性,故有必要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以便深入理解危害结果的内涵与意义。
1.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这是以危害结果是否属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前者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或者说,该危害结果是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如果行为没有造成这种结果,就不可能成立犯罪。例如,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只有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与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才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这里的“重大损失”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后者是指不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构成要件之外的危害结果。这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及其轻重如何,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是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对反映社会危害性程度起一定作用,因而影响法定刑是否升格以及同一法定刑内的量刑轻重。例如,抢劫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故重伤、死亡不属于抢劫罪基本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即使抢劫行为造成了他人重伤或者死亡,该结果也不属于基本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但由于发生该结果的抢劫行为比未发生该结果的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故刑法对此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2.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这是根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作的分类。前者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它往往是有形的,可以具体认定和测量的,如致人死亡、致人伤害、毁损财物等,都是物质性结果。后者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它往往是无形的,不能或者难以具体认定和测量,如对人格的损害、名誉的毁损等,属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3.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这是根据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所作的分类。前者是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二者之间没有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后者是指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在危害行为与间接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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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对于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要严厉制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安全是一门“5E”科学。所谓“5E”是指:法规、工程、教育、环境及能源。
⑴法规
在我国,“法规”是指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交通规则、交通违章罚则及其他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等。交通法规是交通安全的核心,贵交通安全起保障作用。交通法规必须具备三大条件:一是科学性;二是严肃性;三是适应性。
⑵工程
“工程”是指交通工程,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研究和处理车辆在街道和公路上的运动,研究其运动规律;二是研究和处理为使车辆达到目的地的方法、手段和设施,包括道路设计、交通管理和信号控制等;三是研究和处理为使车辆安全运行而需要维持车辆与固定物之间的缓冲空间。
⑶教育
“教育”是指安全教育,包括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两种。学校教育是对在校学生进行交通法规、交通安全和交通知识的教育[1];社会教育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及广告等方式,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的意义和交通法规,同时对驾驶员定期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守法思想、职业道德及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⑷环境
“环境”是指环境保护。在发达国家,80%以上的噪声污染及废气污染是由汽车运行造成的,因此,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是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
⑸能源
“能源”是指燃料消耗。汽油、柴油的大量使用,造成不可再生资源的大量消耗,给人类发展带来影响。交通事故与能源消耗的关系一直是发达国家研究的热点。
交通工程是交通安全的基础科学,一切交通法规必须以交通工程为科学依据,一切交通安全对策和设施必须以交通工程为理论基础,交通安全教育必须以交通工程为指导,环境保护和降低能耗必须以交通工程为分析依据。这就是交通安全法规、工程、教育、环境和能源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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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使,具有其主要的特征及分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的相关法律知识。
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
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不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不是行政行为。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税务机关决定某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应当执行,如果不执行,税务机关有权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拨。如果纳税人不服,也必须首先按决定纳税,然后申诉或起诉。
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如甲打乙造成轻微伤害,行政机关为保护乙的权利而拘留了甲,该行为是对甲、乙作出的,甲、乙即为特定的公民。
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如专利局将某项发明的专利证书授予了甲企业,该企业即获得了该项发明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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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5、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在具体操作时,票据行为表现为票据当事人把行为的意思按照法定的方式记载在票据上,并由行为人签章后将票据交付。它包括三方面内容,即记载、签章和交付。
所谓记载,通俗地讲就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写明所要记载的内容,如签发票据时应写明票据的种类、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签发票据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承兑汇票时写上“承兑”字样,保证时应写上“保证”或‘担保”字样。
所谓签章,即是指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它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自然人签章是指在票据上亲自书写其姓名或加盖其私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按照《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笔名、艺名等来代替。
所谓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应将票据交付给执票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记载,并进行签章后,票据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票据被交付给了对方,票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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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由于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局外人常常难以判断,即使局外人已得知一方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到损害,然而当事人不主动提出撤销,却自愿承担损害的后果,法律也应允许这种行为有效。所以法律要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
对此类合同的撤销问题,法院应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如果当事人不主动提出撤销,法院不能主动地宣告合同的撤销。而无效合同因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当事人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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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按照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危害行为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或犯罪客观方面最核心的要素。到底什么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有什么特征?以下就由读文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其中实行行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因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的行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行为。
(1)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
第一,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着手”属于实行行为的起点)。实行行为通常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一定是实行行为,有可能属于预备行为。
【特别提示】: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是以客观事实作为标准来判断,而非以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为标准进行判断。具体来说,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并对客观事实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抽象的方法是舍弃阻止结果发生的事实),同事站在行为时的立场,原则上按照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
下列行为属于实行行为:增加或者提高了已经存在的法益危险;改变实现设定的危险发展过程以减少危险,但未能消除全部危险;制造只有通过损害某一法益的危险的因果进程。
下列行为不属于实行行为:减少或者避免法益的侵害的行为;对已经存在的法益危险没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的人,没有增加危险的相关行为。
第二,属于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即从社会相当性上评价属于社会生活中被禁止的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为。
(2)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
第一,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如果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绝对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第二,影响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地区分:如果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存在,那就没有犯罪的存在。
第三,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果关系是讨论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实行行为,那么实害结果就只能是另一实行行为或者自然事件导致。
例如甲为了杀死乙,打算下午外出打猎时制造事故打死乙;早上检查猎枪时,枪支走火导致乙死亡。本案中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只实施了预备行为,所以死亡结果不能归于故意杀人行为;导致乙死亡的只能是过失的实行行为。本案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第四,影响共犯人的分类:共同犯罪人根据分工不同,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3)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的,是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进而支配犯罪事实的的,是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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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人类的整体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险、危害的隐患, 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
(1)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2)向导线抛掷物体;
(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4)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5)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6)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7)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8)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
(9)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10)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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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汛的危害和防治措施_凌汛发生的季节和原因
凌汛的危害和防治措施是什么?还要加强防洪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在沿岸建设防洪堤坝、加强河道堤防的维护和修复等措施,提高防洪能力。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凌汛的危害和防治措施,希望大家喜欢!
凌汛的形成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河流所在区域的气温低于0摄氏度,河水可以冻结成冰。
春季气温升高,冰层开始融化,形成冰凌阻塞河道。
河道走向、流速变化等因素也可能影响凌汛的发生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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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雪节气的气候特征_24节气知识点
“小雪”节气是反映气温与降水变化趋势的节气,并不是表示这个节气下很小量的雪,节气“小雪”与天气中的“小雪”没有必然联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小雪节气的气候特征,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分享一下哟!
小雪是反映降水与气温的节气,它是寒潮和强冷空气活动频数较高的节气。小雪节气,表明东亚地区已确立比较稳定的经向环流,西伯利亚低压或低槽东移,就会有大规模冷空气南下,从而带来大范围大风降温天气。节气的小雪与天气的小雪无必然联系,节气中的“小雪”与日常天气预报所说的“小雪”意义不同,小雪节气是一个气候概念,反映气温与降水量。
而天气预报中的“小雪”是指降雪强度较小的雪。气象学上把下雪时水平能见距离等于或大于1000米,地面积雪深度在3厘米以下,24小时降雪量在0.1—2.4毫米之间的降雪称为“小雪”。小雪节气不一定下雪,实际上全年下雪量最大的节气也不是在小雪、大雪节气,如黄河中下游及其附近地区全年下雪最大的节气,既不是“小雪、大雪”,更不是“小寒、大寒”,而是在春季“雨水”节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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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雪节气的气候特征介绍
小雪是反映降水与气温的节气,它是寒潮和强冷空气活动频数较高的节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小雪节气的气候特征,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分享一下哟!
古籍《群芳谱》中说:“小雪气寒而将雪矣,地寒未甚而雪未大也。”这就是说,到“小雪”节气由于天气寒冷,降水形式由雨变为雪,但此时由于“地寒未甚”故雪下的次数少,雪量还不大,所以称为小雪。“小雪”是反映天气现象的节令。雪小,地面上又无积雪,这正是“小雪”这个节气的原本之意。小雪和雨水、谷雨等节气一样,都是直接反映降水的节气。
小雪节气,东亚地区已建立起比较稳定的经向环流,西伯利亚地区常有低压或低槽,东移时会有大规模的冷空气南下,我国东部会出现大范围大风降温天气。小雪节气是寒潮和强冷空气活动频数较高的节气。小雪节气不是一定下雪,而是说小雪时节,气温下降,温度降到了可以下雪的程度,但是由于地表温度还不够低,就算降了,雪量也会很小,甚至没有。所以,这天是否会降雪,还要看当下的天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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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满节气气候特征_小满天气变化
小满也是赏花的好时节。此时,各种夏花如荷花、牡丹、茉莉等陆续开放,为人们带来无尽的美丽与愉悦。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小满节气气候特征,供大家参考学习。
小满之名,有两层含义。
第一,与气候降水有关。小满节气期间南方的暴雨开始增多,降水频繁;民谚云“小满小满,江河渐满”。小满中的“满”,指雨水之盈。
第二,与农业小麦有关。在北方地区小满节气期间降雨较少甚至无雨,这个“满”不是指降水,而是指小麦的饱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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