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劳动者怎么证明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劳动法所涉及的范围只限于劳动过程之中,不应包括未形成劳动关系之前的就业过程。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大国,就业问题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都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同时就业与劳动关系又有特别紧密的联系。因此,我国的《劳动法》将就业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是出于我国实际的考虑,不能因此将就业也归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同时,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劳动者都不能与二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二个用人单位也不得同时与一个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至于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灵活就业者,比如作家、自由撰稿人、小时工等,他们可以和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灵活就业者在本质上并没有违背劳动关系排他性,因为灵活就业者在工作时间上是相互错开的,依然符合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规范,只不过这“同一时间”更为灵活、更为具体而已。
(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组织指挥下,为了最终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劳动的。相应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提供有利条件和物质保障,并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报酬。
(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强制干预性质,同时当事人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具体事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约定,体现了契约自由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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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你对劳动关系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1、主体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违法问题,应当由工商部门予以纠正)。
(2)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理指示。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2、干预程度不同
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
而对于劳动关系则有大量的劳动法规予以规制,比如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等。调整其权利义务法律是介乎公私法之间的混合法——西方法学界称之为“社会法”。
3、处理机制不同
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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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很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因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所以就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单位的规章制度。
而实际上很多企业根本没有制度,有的企业不知道不制订劳动纪律会承担法律后果。有一个小公司,因为企业规模小,管理不甚规范,一直未制定规章制度。前段时间,因一名员工长期旷工,单位认为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单方面发个通知送达员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后来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认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开庭时,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规章制度,单位领导认为其连续旷工超过20多天,按照道理也应当予以解除,但是没有企业规章制度,最终导致企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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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法劳动关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况一样,劳动合同在出现无法维持情形时也要解除。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
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过失性、非过失辞退
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即《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非过失性辞退是指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非过失性辞退情况):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裁员和辞职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被裁员人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7条对此类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富余人员辞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是允许的,同样也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32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况:
(一)在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
《劳动法》第23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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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也需要证明,你知道如何证明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
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1、主体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违法问题,应当由工商部门予以纠正)。
(2)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理指示。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2、干预程度不同
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
而对于劳动关系则有大量的劳动法规予以规制,比如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等。调整其权利义务法律是介乎公私法之间的混合法——西方法学界称之为“社会法”。
3、处理机制不同
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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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你对借条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借条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三)利用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五)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六)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七)两用借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八)借条不写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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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1、主体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违法问题,应当由工商部门予以纠正)。
(2)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理指示。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2、干预程度不同
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
而对于劳动关系则有大量的劳动法规予以规制,比如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等。调整其权利义务法律是介乎公私法之间的混合法——西方法学界称之为“社会法”。
3、处理机制不同
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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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那么如何证明亲属之间的关系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亲属关系证明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亲属的产生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三个原因。因婚姻而产生的亲属,是指男女因结婚而形成夫妻关系,也称为配偶。由此产生夫对妻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妻对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姻亲关系。因血缘联系而产生的亲属,限于自然血亲。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子女等。
因法律拟制产生的亲属。即基于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法律认可主体之间互为亲属,如因收养成立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扶养关系而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均被我国法律确认为拟制血亲。
第二,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亲属关系产生后,主体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除依法律规定外,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亲属间的身份和称谓,从其形成的原因和可否变更或解除的角度,可分为两种:
一是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属于绝对的永久性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当事人无法变更;
二是基于婚姻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如配偶、姻亲、养父母子女等。属于相对的可变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也就是说,这些称谓可依法离婚或解除收养而终止。但当事人不得随意自行解除。
第三,法律确认一定范围的亲属相互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正如恩格斯所说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
亲属这种社会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它一经法律调整,即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互有扶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等。当然,法律上无扶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叔侄、甥等。仍可出于道义而相互扶助。法律上并不干预。我国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禁婚的亲属。他们负有相互间不得结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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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堡半球(德语:Magdeburger Halbkugeln),亦作马格德堡半球,是1654年时,当时的马德堡市长奥托·冯·格里克于神圣罗马帝国的雷根斯堡(今德国雷根斯堡)进行的一项科学实验,目的是为了证明大气压的存在。而此实验也因格里克的职衔而被称为“马德堡半球”实验。当年的进行实验的两个半球仍保存在慕尼黑的德意志博物馆中。现实也有供教学用途的仿制品,用作示范气压的原理,它们的体积也比当年的半球小得多,把半球的空间抽真空,不需再用十多匹马,有的只需四个人便可拉开。
马德堡半球实验
“马德堡半球实验”能证明压强的存在的原因:
早先人们认为空气是没有重量的,不会产生压强。1642年,科学家托里拆利提出大气会产生压强,并测定了大气压强的值。四年后,帕斯卡的研究表明,大气压随高度增加而减小。1654年5月8日,为了证实大气压的存在,德国马德堡市市长、学者奥托·冯·格里克做了一个实验,震动了世界。他做了两个直径37厘米的铜质空心半球,两上半球可以互相紧密地吻合。在两半球的吻合处加上浸透蜡和松节油的皮圈以防止漏气,其中的一个半球上装有活栓, 实验时通过活栓用抽气机抽出球里的空气,然后让两队马分别往相反的方向各拉一个半球, 结果用了八匹马也没有把两个半球分开。但轻轻地一转动活栓,空气就进入球里,两个半球就轻而易举地分开了。这就是举世闻名的“马德堡半球实验” 。通过这个实验,我们可以了解到大气压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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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堡半球(德语:Magdeburger Halbkugeln),亦作马格德堡半球,是一对铜质空心半球,被用于1654年由德国物理学家、时任马德堡市长奥托·冯·居里克于神圣罗马帝国的雷根斯堡(今德国雷根斯堡)进行的一项物理学实验。在这项实验中,实验者先将两个完全密合的半球中的空气抽掉,然后驱马从两侧向外拉,以展示大气压力的作用。马德堡半球实验作为物理学中的经典实验,今日仍被广泛用于课堂教学。最初用于实验的两个半球保存于位于慕尼黑的德意志博物馆中。
马德堡半球实验
早先人们认为空气是没有重量的,不会产生压强。1642年,科学家托里拆利提出大气会产生压强,并测定了大气压强的值。四年后,帕斯卡的研究表明,大气压随高度增加而减小。1654年5月8日,为了证实大气压的存在,德国马德堡市市长、学者奥托·冯·格里克做了一个实验,震动了世界。他做了两个直径37厘米的铜质空心半球,两上半球可以互相紧密地吻合。在两半球的吻合处加上浸透蜡和松节油的皮圈以防止漏气,其中的一个半球上装有活栓, 实验时通过活栓用抽气机抽出球里的空气,然后让两队马分别往相反的方向各拉一个半球, 结果用了八匹马也没有把两个半球分开。但轻轻地一转动活栓,空气就进入球里,两个半球就轻而易举地分开了。这就是举世闻名的“马德堡半球实验” 。通过这个实验,我们可以了解到大气压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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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食节和2024清明节的关系_寒食节跟清明节的区别
清明节体现了中华民族注重孝道、慎终追远的美德,这一传统美德也影响着世界许多国家和民族。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寒食节和2024清明节的关系,供大家参考学习。
清明节源自上古时代的祖先信仰与春祭礼俗,兼具自然与人文两大内涵,既是自然节气点,也是传统节日。扫墓祭祖与踏青郊游是清明节的两大礼俗主题,这两大传统礼俗主题在中国自古传承,至今不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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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BOR,即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Shibor)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SHIBOR利率与再贴现率有什么关系?
据央行公告,6月21日,央行以利率招标方式开展了1100亿元7天逆回购操作,中标利率2.25%。这是央行连续第二个交易日将逆回购操作量维持在千亿元以上。
鉴于21日逆回购到期量为750亿元,故今日公开市场延续了资金的小幅净投放,当日实现资金净投放350亿元。
国信证券宏观固收团队21日研报指出,6月份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虽对流动性有一定影响,但影响程度明显小于今年3月份。此外,央行季末对流动性呵护有加,加之6月份财政存款会有小幅投放,总体来看,6月份央行通过公开市场逆回购和中期借贷便利(MLF)提供了较充足的资金。
21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继续全线飘红,机构对部分品种的资金需求较此前增大。6月21日以中短期资金价格涨幅最大,隔夜Shibor利率上涨了0.90个基点至2.0190%,14天期和1月期的Shibor利率则分别上涨了0.70个基点和0.53个基点。
央行300亿逆回购量价持平 Shibor利率全线下跌
据央行公告,7月13日,央行以利率招标的方式开展了300亿元7天逆回购操作,中标利率2.25%,与上期持平。而当天早间公布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全线下跌,显示出目前资金面整体仍较为宽松。
今日逆回购操作量与周二相同。鉴于今日逆回购到期量为300亿元,故周三央行在公开市场实现了资金均衡,结束了此前连续8个交易日净回笼态势。
7月以来,虽然央行在公开市场持续净回笼资金,但净回笼量却逐步减小,周二仅净回笼资金100亿元。连续的资金净回笼无碍银行间市场资金面的宽松态势,昨日资金价格整体保持平稳。市场人士预计,后续随着中期借贷便利(MLF)的陆续到期和财税上缴,预计央行有望加大资金投放力度。
据金融市场 测算,7月财税净上缴额约为5000亿元左右,且集中上缴主要在本月的中下旬。预计从本周后半周开始,央行可能按惯例加大公开市场投放力度,提前应对财税集中上缴。
7月13日早间公布的Shibor利率全线下跌。2周、1月、3月期Shibor利率的跌幅均超过1个基点,3月期Shibor利率跌幅最大,下跌了1.70个基点至2.9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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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有很多角角落落,都是对宝宝安全隐藏着大大的威胁,大家都注意到这个问题了吗,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家庭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供大家参考。
1、 经常检查毛绒玩具的眼睛是否结实,去掉玩具上所有的丝带。
2、 婴儿玩具的尺寸不能小于4厘米。
3、 玩具上不能有长度超过15厘米的细绳、丝带,不能有弹簧、齿轮、铰链或锋利的边缘。这些都有可能伤害宝宝。
4、 会发声的玩具应注意其音量,如果噪音很大,可能伤害宝宝的听力。
5、 为了防止宝宝误吞,所有玩具都不应含有小部件。
6、 不要让宝宝玩或吹气球,他可能将气球整个吸入或吞食爆炸后的残片,有很高的窒息风险。
7、 不要使用婴儿学步车,弹跳椅、四轮小车或小推车是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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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所谓大学生称为“天之娇子”,而今部分大学生如何说明他们就是“大学生”呢?不关爱健康和生命,无视生活规律,懒散任性,虚度时光,“潇洒”地玩,“过把瘾就死”,整日精神不振,且习惯难改。这种现象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因为大学生这些行为习惯潜伏着危机,阻碍着他们健康成长,影响着他们成功、成才。下面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大学生存在的礼仪问题,希望能够帮到你哦!
兼职种类多,技术含量低
大学生选择兼职的种类较多,但多为派传单,服务员,工厂生产线工人,促销员,家教等,其中派传单和服务员更占46.39%以及35.05%,这些兼职的技术含量偏低,未能使大学生们从兼职中学到更高层次,更有深度的知识。
没有协调好两者的时间
在大学期间,我们还是一个学生的身份,应当以学业为重,不能主副业不分,为了兼职耽误学习了。
与专业相关程度低
同学们选择的兼职大多与自身所学的专业并没有什么关系,兼职中并没有用上自己所学。
安全问题
关于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例如:网上兼职受骗,工资被坑,个人信息泄露等等。
权益保护意识弱
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些同学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而不是通过正确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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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是个特殊的群体和环境,大家既是同事关系又是朋友关系。但如果处理不当,把握不好一个“度”,很多看起来不起眼的“小事情”,反而会影响人际关系,以致影响一个集体正常的工作氛围和团队合作。下面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办公室人际关系礼仪,希望能够帮到你哦!
1、行为不文明,举止不顾及别人。
礼仪体现细节,细节体现素质。有的人在进出别人办公室的时候从不敲门。甚至坐的时候,不坐椅子、凳子,而是坐到办公桌上,既不雅观也不文明。有的人拉出椅子坐了之后,走的时候不知道把椅子重新放回原位,其实稍微动一下手,方便别人也方便了自己。
2、不注意个人形象。
很多办公室人员,以“个性”、“工作忙”等作为借口,非常不注意自己的形象。其实,不好的个人形象,在领导看来,是不尊重领导、不爱护企业的表现;在外人看来,就是不好的公司形象;在客户看来,就是不专业、不敬业、不值得信任的代名词。
3、奇装异服,扮演阿飞。
现在全世界的一个趋势就是,在一般工作时间里,在大部分的行业里,对着装的要求也相对比较宽松了。如果没有统一的工作装,工作时间所穿服装的颜色、款式也就多了一些选择。但有些基本的要求是永远不会变的。比如,不应该穿拖鞋,男士不能穿背心、短裤,女性不能穿得过露、过薄、过透的衣服,而且还要求穿肉色的丝,袜口不应该露在外面。服装的颜色上不要过于花哨,颜色不要太多。
4、工作场合与领导相处不注意分寸。
工作场合,讲究的是“公事公办”。即使和领导私人关系再好,在工作场合、工作时间里,也不要表现得过分“随便”。这些过分“随便”的举止有:勾肩搭背,随便拍肩膀;语言上有,直呼姓名,甚至是绰号,不称呼职务。
5、工作时间制造噪音,干扰别人正常的工作。
有一位管理大师说过:“看一个公司员工素质高不高、管理是不是规范,你可以用耳朵听得出来”,也就是在员工素质较高、管理规范的企业里,是没有“大的声音”的。这是因为所有人都忙于手头的工作,同时又顾及到别人。所以无论是在说话、走路,都是轻轻的。更不可能在工作时间里,三三两两地聚在一起嘻嘻哈哈的闲聊、打闹。
6、接打私人电话,煲电话粥,替人转接电话大声喊叫。
电话从侧面反映了一个企业员工的素质问题,也反映了一个企业的企业文化问题。电话是为工作而设,一切私人电话都要无条件为工作电话让路。所以,工作时间接、打私人电话,特别是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不仅有时候会影响工作业务,还是个人工作不积极、不严谨的表现。还有就是转接别人电话的电话,大喊大叫,让所有人行“注目礼”,既影响不好,又容易干扰别人的工作。
7、同事之间过分“关心”别人,让人不知所措。
同事之间的互相关心、闲聊家常是正常的事,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增进友谊、促进工作。但必须有个“度”。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私人生活空间、都有个人的隐私。所以,即使关系再好的同事,对于别人刻意不提的私人事情,不要“打破砂锅问到底”。
8、自己工作完成了不管同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在现代企业里,单一的个人很难完成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也就是说,大部分的工作都是经过分工的。只有所有人的工作全部完成了,才算真正完成了。所以,自己一天、一个阶段的工作提前完成了,应该主动问一下别人是不是需要什么协助。有时候,别人不一定会让你协助什么,但仅仅是一句问候,就显示了你的个人涵养、团队精神、你的风度。也只有这样的一个集体,才是一个上进的集体、团结的集体、有朝气的集体。加微信号 evip88 教你时髦搭配技巧!
9、同事之间“不拘小节”。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同事之间,关系再好,也要讲究一个分寸,不要过于随便。借了别人的东西,应该按时归还。如果自己记性不好的话,借的时候自己就书面记录下来,并同时写上答应的归还时间。口头答应过的事情,就要努力兑现,不要信口开河,说过就忘。
10、工作上大大咧咧。
个人的办公桌上凌乱不堪,也不去收拾。这样的行为可能只是省了几秒钟的收拾时间,但起码造成了两个非常不好的影响:一是影响自己的工作效率。会让你下次找一份材料或一份工具的时候,翻厢倒柜也找不到,因为你所要找的东西或许就夹在哪个凌乱的角落了。二是影响了整体整洁的环境和轻松的氛围,与高效、干练的现代企业形象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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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媒称,中国外交团队对行使针对其亚洲邻国的大国政治并不陌生,但最近几个月,他们却在尝试一个新角色:与阿富汗塔利班对话,试图充当调解人。那么阿富汗和中国的关系怎么样?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据美国《纽约时报》网站1月15日报道,三名现任和前任阿富汗官员表示,去年年底,两名阿富汗塔利班官员同巴基斯坦官员一道前往北京,商讨阿富汗交战各方之间展开和平进程的可能性。而那或许并非这类会议首次举行。一名巴基斯坦记者称,近日,中国阿富汗事务特使孙玉玺曾前往巴基斯坦白沙瓦,与阿富汗塔利班代表会谈。不过这名记者的说法无法获得独立证实。
尽管阿富汗境内的战争和混乱已持续多年,但长期以来,中国似乎不愿直接介入。那么,是什么变化促使其现在尝试与伊斯兰派武装分子斡旋?中国和外国分析人士认为,答案在于三方面的因素:首先,中国越来越重视国内的分裂势力;其次,中国担心,在美国主要兵力撤离阿富汗后,其西部边境地区会愈发动荡;以及中国急需确保自己能获取阿富汗的矿产和石油资源,中国公司已经在这上面投入了巨资。
“在新形势下,中国更愿意担负起更大的责任,更愿意积极主动地促进和解。”上海复旦大学俄罗斯中亚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赵华胜说。
赵华胜接着说,中国处于一个能帮助引导和平进程的有利位置,现在还只是在提议阶段,“中国并未直接参与阿富汗国内的斗争,因此相对而言,获得了比较广泛的认可”。
报道称,尽管对中国影响力的崛起保持警惕,但美国官员一直以来还是鼓励中国在阿富汗发挥更大作用,包括利用它对巴基斯坦的深厚影响力,使伊斯兰堡政府能够放手让美国处理躲藏在该国的塔利班高层。
中国一直拒绝公开谈论它和塔利班之间的协商内容。在1月6日的一次例行记者会上被问及近日在北京举行的会面时,外交部发言人洪磊既没有确认也没有否认。但他说中国会协助推动和平进程。
他说:“作为阿富汗的友好邻邦,中国非常关注阿富汗局势,希望阿富汗早日实现持久和平、稳定与发展。中方支持‘阿人主导、阿人所有’的和平与和解进程,愿为此发挥积极和建设性作用。”
伦敦皇家三军联合研究所的伊斯兰武装和中国学者拉菲洛·潘图奇说,中国和阿富汗塔利班缔结的关系会产生巨大影响。
“关键在于,这种关系在以前看起来是完全由巴基斯坦人在控制的。”潘图奇谈到中国和阿富汗塔利班之间的联络时说。“现在看来中国人可能有一个直接的渠道,他们似乎愿意承认这一点。这是否能带来某种成功,还不得而知。”
“我认为阿富汗人一直在热切盼望着中国更多参与阿富汗事务。”他还说。“我认为总的来说他们此前是比较失望的。”
报道称,有媒体报道的孙玉玺和阿富汗塔利班官员在白沙瓦的会面,是在近日首次被米安·阿巴拉在其专栏中提及的,他是《今日巴基斯坦》的一名编辑,文章中引用了孙玉玺的话。阿巴拉通过邮件透露,11月他陪同一名巴基斯坦议员到访北京时,孙玉玺把关于白沙瓦会面的事情告诉了他。
在被问及阿巴拉这些关于白沙瓦会面的描述时,中国外交部1月13日在一份书面回复中称其“与事实不符”。
一名知悉那次11月份巴基斯坦议员到北京访问的人称,中国官员已经告诉巴基斯坦方面,北京不会把作战部队派到阿富汗,但如果塔利班加入和平进程,北京会向当地送去很多投资者。
分析人士称中国最大的顾虑是阿富汗的持续冲突,以及巴基斯坦的武装分子藏身地,会如何影响中国西部新疆的安全状况,新疆与两国都有接壤。
有迹象显示,分裂势力一直利用巴基斯坦部落地带作为训练基地。11月,阿富汗及西方官员在采访中说,阿富汗情报机构已向中国出示了数十名在过去的一年中在阿富汗国内被抓获的分裂分子曾在巴基斯坦营地受训的证据。
中国多年来未曾卷入阿富汗内部事务。被北约陈兵西部边陲13年之久,中国依然没有动摇在阿富汗问题上的立场,又有什么必要在此时急匆匆地改弦易辙呢?
2014年12月28日,北约联军从阿富汗撤退。白宫虽一再强调要给阿富汗战争一个“负责任的结局”,世人所想到的都是伊拉克的前车之鉴。斯人远去,中国该作何应对?
我们可以认为阿富汗战争是西方帮助一个落后国家,并抗击真正的恐怖主义威胁,但美国也将其战略部署混杂于其中,介入了中亚战略格局。至于中亚的重要性,美国人也早早地大声疾呼过了:远至麦金德的“世界岛”,近到布热津斯基的《大棋局》,阿富汗都是心脏、支轴、关键。也有许多中国人认为,美军在阿,如鲠在喉;美军不在,边疆不靖。
现在,阿富汗的大门似乎突然敞开了,如同四十大盗的山洞般展现出巨大的诱惑。有人急不可耐地发问,在“世界岛”的心脏忽然出现了力量真空,中国不准备去填补吗?不可否认,中国现在是阿富汗的最大投资者,阿富汗新总统出访首选中国,美国也希望中国分担阿富汗战后重建的责任。中国要推行“一路一带”,阿富汗更是绕不过去的节点……更何况,阿富汗的“三股势力”时刻威胁中国西北边疆安全,毒品问题也不容小觑……种种因素,使人明知阿富汗是烫手山芋却还忍不住想吞,就像俾斯麦面对阿尔萨斯和洛林的诱惑一样。
然而,阿富汗也有“帝国坟场”之名,宗教、民族、部落冲突剪不断理还乱。即使苏联、美国转身离开,阿国内各路势力背后依然不缺少外国的影子:巴基斯坦、印度、中亚三国、海湾诸国……早已摆好阵势,暗战多载,之间的利益诉求不乏对立,却都是中国的邻邦甚至战略伙伴。中国在阿富汗问题上的立场极难协调,一旦入局,顾此失彼恐怕在所难免。
阿富汗的恩怨情仇如此纷繁复杂,牵涉的势力如此之多,但有一个大国始终不曾卷入其中,那正是中国。阿富汗历史上的中国名字,只有法显、玄奘,以及前来劝说成吉思汗止杀爱民的丘处机。这一置身事外的地位,不失为中国外交的宝贵遗产。阿富汗的民族、宗教、领土问题,迄今为止与中国无关。中国只需要阿富汗的和平与稳定,而这是一纸真实有效的边界条约就能带来的,就如同1955年中阿建交、1963年签订边界条约之后那样。
因此,中国没有理由去干预阿富汗局势。
何况,美国虽然撤军,但与阿富汗政府的《双边安全协议》尚存,大批现役美军仍以“顾问”身份存在,还有几万名雇佣兵,中国在阿富汗的安全问题上并无太多着力点;至于经济援助,则很难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对中国这个新兴大国而言,目前并没有什么手段能够对阿富汗施加有效影响,更何况,中国一直奉行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
正所谓:“万言万当,不如一默”。被指责为“明哲保身”也好,被揶揄为“搭便车”也罢,一些原则始终是外交行为中颠扑不破的真理。毕竟,被北约陈兵西部边陲13年之久,中国始终没有动摇在阿富汗问题上的立场,为何要在此时急匆匆地改弦易辙?
中国是最早呼吁“阿人治阿”的国家,在2014年10月底首次承办了阿富汗问题伊斯坦布尔进程谈判,并提出了有关解决阿富汗问题的“五点主张”,重申了对阿富汗的和平重建与民族和解的支持。这明确地预示着,中国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继续明智地扮演超然的斡旋者角色,就像在巴以问题上的一贯立场一样。
接手“烂摊子”并不是大国的“必修课”。阿富汗局势当年远比今日糟糕,美国不也一直无动于衷么?美国倒是接过法国的枪,进入了印度支那,结果却是惨败。20世纪初的德国失去了俾斯麦的谨慎与克制,又有什么好结果呢?一些西方人宣称中国应当“有所作为”,担负起莫名其妙的责任,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中国要做大国,自然会肩负起众望所归的责任,但并不一定是现在,更不会走西方的老路。
中国应当始终遵循自身的逻辑向世界迈出步伐,宁可慢一些,也要稳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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