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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对于劳动争议为主题而写的民事起诉状,有特定的范文模板。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争议民事起诉状的相关法律知识。
起诉状亦称“诉状”。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根据诉讼的性质和目的不同,起诉状可以分为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和刑事自诉状三类。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号码,住所:电话: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性别-,职务:―――;电话:―――
原告因与被告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劳仲案(――)第―――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请求事项: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1、由原告垫付的-年-月份、-月份和-份销售费用,合计人民币―――元;
2、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3、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平时加班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4、被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5、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6、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
7、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人民币―――元;
8、――年――月至―――年――月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受工资损失合计人民币―――元,并支付应得工资收入的――的赔偿金人民币――元;并支付――年-月-日至本案审结的工资损失。
9、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1.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
原仲裁裁决称:“但申诉人作为被诉人业务人员,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被诉人公司同类的营业,侵犯了被诉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企业的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若想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和具有实用性,并要求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公司的董事和经理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对于一般的员工,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禁止义务,并由用人单位单独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时,劳动者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因此,原告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
另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并不存在的“商业秘密” 。因此,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原告注册成立了与原告经营范围类似的公司,就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
2.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错误的
原仲裁裁决称:“且申诉人利用被诉人为其提供电脑、办公电子邮箱等工作条件,服务上述公司,并试图以上述公司名义与被诉人的客户洽谈业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这一认定是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告以侵犯原告通信自由和个人隐私的手段收集的用以证明原告试图以其它公司名义与被告的客户洽谈业务的证据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另外,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制订的所谓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并进行了公示,根据《劳动法》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是不能用来作为证据的,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证明被告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纪律,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违反了“劳动纪律”的情况下,仅仅依据来源非法的证据就认定原告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是严重错误的。
另外,被告不但拖欠原告工资长达几个月之久,并且拒不返还原告垫付的业务垫支费用。原告作为一名普通的业务人员,不仅要供养年迈患病的父亲,还要支付高达――元的住房月供。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原告当时生活的窘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原告真的有被告指控的所谓“――”行为,也完全是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是一种求生存的不得已行为,如何谈得上“严重”情节。基于此,原告的行为也不会构成《劳动法》25条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作出公正裁决,维护弱势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1份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工商注册登记资料1份
5、社保缴费清单1份
6、出勤卡1份
7、工资条1份
8、银行对账单1份
9费用报销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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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劳动仲裁法吗?劳动仲裁法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的法律。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仲裁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适用范围
依据劳动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适用于以下劳动纠纷: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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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民事起诉状吗?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需要确认权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民事起诉状的相关法律知识。
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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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对于民事撤诉申请书的写作,要遵循一定的示范格式模板。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民事撤诉申请书示范格式模板,供大家参考!
仲裁裁决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涉外诉讼
所谓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有的又称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从各国立法实践看,有的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之外另行制定涉外民事诉讼法;少数国家在《民事诉讼法》和国际私法中分别作相应规定;还有的国家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加以专门规定。中国属于最后者,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立法例。
严格地说,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不是独立的程序。它的全称应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这种特别规定和国内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定以及某些国际条约的规定共同构成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可见,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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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劳动仲裁和一般民事仲裁之间,还是具有很大区别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仲裁和一般民事仲裁的相关法律知识。
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来解决,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
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
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
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纠纷是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因订立或履行各类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国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期货和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海商纠纷等,还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的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这在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见之较多。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2、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亦称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外国法律规定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仲裁法》还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国家另行规定,也就是说解决这类纠纷不适用仲裁法。这是因为,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虽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因此只能另作规定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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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对于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具有规定的写作模板范文。以下是民事判决一审判决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xx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xx。
委托代理人xx。
被告 xx。
法定代表人xx公司经理。
原告xx在被告xx公司购买移动充值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委托代理人吴明,被告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公司经理典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 2009年3月,原告xx在被告xx公司购买了一张30元的手机充值卡。卡背面有相关说明条款,其中有两条是“请在截止日期2010年6月30日之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中国移动保留对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原告认为被告在出售充值卡中以上两条条款为不平等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消费时间,损害了原告的正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此两条为无效条款。
被告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辩称 我方在原告购买之前已经做出说明,做到了告之义务,而对方依然购买并且使用移动充值卡,同时根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6)东民初字第07661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终字第05443号民事裁定书,该案原告要求确认充值卡后有关有效期限制的条款违法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以“不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裁定驳回起诉,借以证明是否应当设定有效期的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且有相关判例证实。并且邮电部移动通信局《全国智能网预付费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全国智能网预付费业务SIM卡和充值卡管理办法(暂行)》,借以证明被告对话费有效期进行限制是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设定,且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还有中国移动通信宣传册一本,其中宣传册第7页有关于银联卡充值和有效期的介绍说明,借以证明关于有效期的限制被告向原告进行了告知
经审理查明 原告xx对被告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购买一张30元充值卡,卡背面有相关说明条款,其中有两条是“请在截止日期2010年6月30日之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中国移动保留对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原告请求本院认定此两条条款为无效条款一案,原告诉称此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后查明被告辩称此案“不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并引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是朱福祥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其他服务合同纠纷,两级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是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朱福祥主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作出的“请在截止日期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以及“中国移动保留对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之条款
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确认上述条款违法的诉讼,不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起诉不予受理。并裁定驳回了朱福祥的起诉。 上述事实,原告xx和被告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提供证据相佐证。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诉讼不属于民事主体法律关系 诉讼费用由原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xx
审判员 xx
判员 xx
20xx年11月16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民事判决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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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纠纷的律师函的相关法律知识。
1.律师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货款等债权。商业活动中拖欠货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仅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而且还会因此失去客户。如果通过律师发函向客户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客户将会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其的不利后果,多会偿还欠款。
2.在尚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通过律师发函,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
3.通过律师发函可以澄清事实、制止不法的侵权行为。
律师函具有澄清事实和震慑不法行为的作用,是一般商业信函、民间书信所不能及的。
4、用律师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义务。这方面有许多,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合同无效、撤销权的行使等等,凡是当事人具有的告知权利,都可以通过律师函来完成。
5.通知解除合同。这是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依据是《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第96条的规定,告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不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不能通过律师函通知解除。
6.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律师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正是这个原因,使律师函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这类律师函通过通知对方在指定期限来人、来函、来电协商的方式来促使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但要指定具体期限,并且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另外,还要告知对方如果逾期不来处理,将面临什么后果,譬如起诉、解除合同、停止付款、停止供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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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终止,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消灭,它是劳动关系运行的终结。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甲方:XXXX公司 (简称“甲方”)
乙方: XXX (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现上文述及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订立本《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简称“本协议书”),本协议书的条款如下:
1. 双方同意,自劳动合同届满日20XX年9月30日起,甲方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双方之间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
2. 乙方的最后工作日为20XX年09月30日。乙方应不迟于最后工作日将属于甲方的文件、物品以及其他各种财产返还甲方并办妥甲方公司规定的正式离职手续。
3.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乙方_____个月的月工资收入,合计人民币_______整(¥_____元)
4. 除第三条规定的款项外,甲方无需再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款项,同时自20XX年10月1日起甲方也无需继续为乙方缴纳任何保险费用。
5. 若乙方如期按照第2条办理正式的离职手续并且交还所有属于甲方的物品、财产及文件,甲方同意于20XX年10月1日之前向乙方支付第3条的款项。因这些款项应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收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有扣缴的法定义务,甲方可以在支付上述款项时直接予以扣缴。
6.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至20XX年09月30日终止,甲乙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已经结清,互无纠葛。
甲方:XXXXX公司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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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penalbond)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合同违约金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1、法定违约金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如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2、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
违约的种类繁多,违约金合同则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概括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支付违约金。具体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所约定的违约金,如约定根本违约违约金、债务不履行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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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民事申诉状的相关法律知识。
现行《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都是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申请文书,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但是,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其不同之处在于:
(1)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
(2)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内提出。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诉状是当事人行使申诉权的书面意思表示,当事人向有关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其作用在于:
(1)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其请求正确合理,事实与理由属实充分,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能够有效地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2)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原则,允许申诉人提出申诉请求,有利于人民法院本着对法律尊严负责的态度,坚持正确,修正错误,从而有效地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严肃性。
(3)申诉人提出申诉,是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来源之一,人民法院通过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请求,对其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审查,以保证审判质量,维护人民法院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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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叫承揽合同;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两者的纠纷有何异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劳动报酬纠纷和承揽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1、合同形式的选择: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因为书面式合同形式有较强的证据力,在发生纠纷时,便于取证;而口头合同的证据力较差,在发生纠纷时不易证明合同的存在及相关内容,双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得到确切的证据,常常因无据可查而不易分清责任。因此,当事人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虽然比较复杂,但通过书面文字可以使双方权利、义务更加明确、详尽、具体、肯定地表示出来,这不仅仅大大加强了签约双方的责任心,敦促各方恪守合同同,而且一旦发生纠纷,书面承揽合同也以成为可信的书证,成为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正确裁决案件的重要根据,因此,当事人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虽说书面形式有可能会减少缔约的机会,但与可能引发违约而造成了损失,甚至不得不提起诉讼的后果相比,仍然是微不足道的。
当然,对那些能够即时清结的承揽合同,比如少量的复印、修理、快速扩充等,自无订立书面合同的必要。
2、报酬条款的订立报酬条款是承揽合同非常重要的条款,报酬支付的方式、时间对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影响甚巨。 对定作人而言,付款时间越晚越符合其利益,他可以借此约束箝制承揽人,进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甚至要求获得后续服务。
相对而言,承揽人却希望尽早获取报酬,最好的支付方式是在合同订立后即付款,至少也要分阶段或分期付款,这样不至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陷于非常被动的境况。因此,在签订承揽合同时,无论定作人还是承揽人,都十分关注报酬条款的签订,当然,报酬条款的最终确定不仅仅取决于各方的谈判能力,更取决于双方的实力对比及市场因素,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相对而言,定作人的优势是较为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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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直称为“租赁人”,比如有一物业主对其所有的某一些特定范围,如摊位、店面、商业场所或居住所进行对外出租,那和该物业所有者进行协议签约,租赁该场所或居所的另一方就是“承租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承租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指出,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根据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对其中的211项暂予保留,这些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其中附件第86项即为“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概言之,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登记的法律性质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故由廉租房承租人资格所产生的纠纷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项,不得进行司法裁判。如果任由法院介入审核承租人是否符合廉租房保障资格,无疑将侵蚀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审核裁量的权力,有越俎代庖之嫌。因此,本案原告诉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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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是指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在中国,根据劳动保险制度规定,职工在发生老、病、伤残、生育、死等情况下,可以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以下待遇:
退休
国家和社会为年老不能劳动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退休金。凡具备一定工龄条件的职工年老退休后,可以从国家或企业长期领取退休金。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提前五年;因工(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虽未到达退休年龄,也可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提前五年至十年退休。
职工退休后,按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长短,逐月领取相当于本人原标准工资一定百分比的退休金;因工(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金标准略高一些,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扶助者还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为革命和建设做出特殊贡献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优异退休待遇。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国家规定了退休金的最低数额。退休人员还享受物价补贴、公费医疗、安家补助、丧葬抚恤等福利待遇。
退职
国家和社会为因病和非因工(公)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提供的生活保障。对退职职工按规定发给生活费。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和物价补贴。
公费医疗
国家为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对职工病伤时给予的免费医疗。具体分为:
①公费医疗。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待遇办法。
②劳保医疗。即企业单位的医疗待遇办法。按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规定,职工就医时除交挂号费外,其他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劳保医疗补助待遇。
工伤残废
职工因执行工作任务或其他公务而负伤时,所需的一切医疗费用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支付;住院治疗、疗养的,由所在工作单位补助一部分伙食费用。停止工作治疗、疗养期间,照发原标准工资。医疗终结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工作的,由单位分配适当工作,分配轻便工作后工资减少的,发给残废补助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休。
职工因生产环境而患职业病的,或因此而致残废的,同样享受因工(公)负伤或因工(公)残废待遇。
非因工伤残
职工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之外,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时,因意外事故而负伤,或者在工作时间之内因本人责任事故而负伤,所需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支付。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按照停止工作休养时间长短和本人连续工龄(工作年限)的长短,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伤假工资,具体标准与病假待遇相同。医疗终结后,可以工作的,应该继续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退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退职。
病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因病停止工作期间,由国家或企业给予物质帮助以减轻他们的生活困难。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时间长短和工龄长短发给,随病假时间的延长而减少,随工龄的增加而增加。
生育
女职工怀孕在指定医疗机构检查或分娩时的检查费、接生费以及所需的一切医疗费,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支付。生育前后,按国家规定享受一定天数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死亡
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丧葬费,并根据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人数的多少,按月发给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直至被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因病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费,并根据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人数的多少,一次发给一定数额的救济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按照病故、因公牺牲、革命烈士等不同情况,分别发给丧葬费、遗属抚恤金。对遗属生活有困难的,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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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解决纠纷的方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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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 ,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纠纷的相关知识。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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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国际劳动节是几月几日_五一5天假适合带孩子去哪玩
劳动节也是一个重要的家庭节日,人们会与家人一起参加庆祝活动,享受亲情的温暖和快乐。劳动节的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美国,经过数百年的演变和发展,已经成为了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节日。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2024国际劳动节是几月几日,供大家参考学习。
2024国际劳动节是几月几日
国际劳动节是每年的五月一日。
国际劳动节又称“五一国际劳动节”、“国际示威游行日”,是世界上80多个国家的全国性节日。定在每年的五月一日。它是全世界劳动人民共同拥有的节日。
1889年7月,由恩格斯领导的第二国际在巴黎举行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决议,规定1890年5月1日国际劳动者举行游行,并决定把5月1日这一天定为国际劳动节。在1949年12月作出决定,将5月1日确定为劳动节。1989年后,基本上每5年表彰一次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次表彰3000人左右。
中国人民庆祝劳动节的活动可追溯至1918年。次年,一些革命的知识分子在上海、苏州等地向群众散发介绍“五一”的传单。1920年5月1日,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的工人群众走上街头举行了声势浩大的游行、集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1949年12月将“五一”定为法定的劳动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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