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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劳动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吗?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对仲裁纠纷案件作出裁决的法律文书。裁决书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对争议案件作出裁决的书面文书,而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是发生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以解决纠纷时所填写的一种申请文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仲裁裁决书是指仲裁庭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及其相关事项作出决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我国《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这些都是制作仲裁裁决书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和修改。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集中体现,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仲裁裁决书既反映了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水平和公正性,又直接影响仲裁机构声誉和形象。一份好的裁决书,不但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自觉地履行,而且可以迅速有效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因此,制作好仲裁裁决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看过“劳动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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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对仲裁纠纷案件作出裁决的法律文书;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实重新申请仲裁。我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我国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生效后的裁决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经济纠纷的最后决定,不得再争议。
(2)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生效后,已是期满不诉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争议。如当事人再起诉,法院可不受理。
(3)当事人必须遵照生效裁决的条款和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
仲裁裁定书的补正
我国《仲裁法》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据此,仲裁庭对仲裁裁决书的补正,限于三项:
一是仲裁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
二是仲裁裁决书中的计算错误;
三是已经裁决但在仲裁裁决书中被遗漏的事项。
补正可以由仲裁庭自行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予以补正。
看过“关于劳动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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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书是仲裁庭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对仲裁纠纷案件作出裁决的法律文书。裁决书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对争议案件作出裁决的书面文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实重新申请仲裁。我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我国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生效后的裁决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经济纠纷的最后决定,不得再争议。
(2)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生效后,已是期满不诉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争议。如当事人再起诉,法院可不受理。
(3)当事人必须遵照生效裁决的条款和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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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你对劳动争议仲裁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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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基本特征
⑴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主要是指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身份者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纠纷。如果争议不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使争议内容涉及劳动问题,也不构成劳动争议。
如,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力流动发生的争议,劳动者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服务主体在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等,都不属劳动纠纷。
⑵劳动纠纷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为了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面发生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纠纷的范畴。
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就业、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
⑶劳动纠纷既可以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现为对抗性矛盾,而且,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在一般情况下,劳动纠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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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劳动仲裁法吗?劳动仲裁法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的法律。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仲裁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适用范围
依据劳动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适用于以下劳动纠纷: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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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劳动仲裁吗?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仲裁的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哪些争议可以且应当适用劳动仲裁诉讼程序。简单讲,所有劳动争议都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么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呢?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而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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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对仲裁纠纷案件作出裁决的法律文书。裁决书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对争议案件作出裁决的书面文书。你对仲裁裁决书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VDE相关法律知识。
仲裁裁决书是指某某仲裁庭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或某某反请求及其相关事项作出决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我国《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某某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某某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这些都是制作仲裁裁决书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某某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和修改。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某某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集中体现,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仲裁裁决书既反映了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水平和公正性,又直接影响某某仲裁机构声誉和形象。一份好的裁决书,不但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自觉地履行,而且可以迅速有效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某某市场经济的某某效率。因此,制作好仲裁裁决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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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劳动仲裁和一般民事仲裁之间,还是具有很大区别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仲裁和一般民事仲裁的相关法律知识。
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来解决,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
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
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
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纠纷是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因订立或履行各类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国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期货和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海商纠纷等,还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的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这在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见之较多。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2、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亦称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外国法律规定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仲裁法》还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国家另行规定,也就是说解决这类纠纷不适用仲裁法。这是因为,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虽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因此只能另作规定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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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很多劳动纠纷都可以进行劳动仲裁解决,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仲裁的相关法律知识。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位于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阳、石景山、丰台区的中央和市属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4.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5.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6.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7.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超过举证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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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能够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争议仲裁里举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受案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解决途径
“一调一裁两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自08年5月1日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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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六个方面。
执法主体
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其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三方面的代表组成。
法律行为
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作用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工作职责
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案件,否则,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
法律地位
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不作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
法律后果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执法手段
劳动监察既包括事后矫正,也包括事前预防;而劳动仲裁则属于事后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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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国际劳动节是几月几日_五一5天假适合带孩子去哪玩
劳动节也是一个重要的家庭节日,人们会与家人一起参加庆祝活动,享受亲情的温暖和快乐。劳动节的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美国,经过数百年的演变和发展,已经成为了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节日。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2024国际劳动节是几月几日,供大家参考学习。
2024国际劳动节是几月几日
国际劳动节是每年的五月一日。
国际劳动节又称“五一国际劳动节”、“国际示威游行日”,是世界上80多个国家的全国性节日。定在每年的五月一日。它是全世界劳动人民共同拥有的节日。
1889年7月,由恩格斯领导的第二国际在巴黎举行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决议,规定1890年5月1日国际劳动者举行游行,并决定把5月1日这一天定为国际劳动节。在1949年12月作出决定,将5月1日确定为劳动节。1989年后,基本上每5年表彰一次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次表彰3000人左右。
中国人民庆祝劳动节的活动可追溯至1918年。次年,一些革命的知识分子在上海、苏州等地向群众散发介绍“五一”的传单。1920年5月1日,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的工人群众走上街头举行了声势浩大的游行、集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1949年12月将“五一”定为法定的劳动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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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五一劳动节的历史_五一劳动节的具体意义
劳动节是一个展示工人阶级力量和团结的重要节日,它体现了工人阶级的伟大和价值。在劳动节期间,人们会组织各种活动来庆祝工人的贡献和成就,表达对工人的敬意和感激之情。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中国关于五一劳动节的历史,供大家参考学习。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将5月1日定为法定的劳动节,全国放假一天。每年的这一天,举国欢庆,人们换上节日的盛装,兴高采烈地参加各种庆祝集会或文体娱乐活动,并对有突出贡献的劳动者进行表彰。不论网络电商还是线下实体店,都会举行大型促销活动,刺激消费。对于工作者来说,五一劳动节的小长假,成为不少人出游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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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劳动节从什么时候开始_五一劳动节有什么习俗活动
劳动节的主要活动有游行、庆祝晚会、体育比赛等,寓意着赞美劳动、团结和互助。在劳动节期间,人们会放下手中的工作,参加各种庆祝活动,享受节日的欢乐和快乐。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第一个劳动节从什么时候开始,供大家参考学习。
整个春天的养生,应以养肝为主,五一也不例外。唐代著名医学家孙思邈在《千金方》中曾指出,此时饮食应“省酸增甘”,即适当吃些酸性食物养护肝脏,而适当多吃甘类食物健脾。营养师介绍,五一养肝饮食说起来容易,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因人而异的。
从总体看,五一应以养肝为主,我们可以吃些利于肝脏生发、疏泄、养阴的食材。
青菜类:绿叶蔬菜在春季是有生发之象的,中医有“白色入肺,红色入心,青色入肝,黑色入肾,黄色入脾”之说。绿叶食材入肝,所以五一首选绿叶蔬菜。其中五一食材最经典的,就是能够养护肝脏的芹菜和春笋,另外,韭菜(韭黄更好)、菠菜也都适合此时食用。
肉食类:中医讲求取类比象,作为养肝来讲,肉食中特别推荐的是动物的肝脏。但动物肝脏的脂肪含量比较多,高脂血症的人要注意慎食。五一时不主张吃温性比较大的肉食,如羊肉、牛肉等。
去风类:“春季多风,夏季多暑,伏天多湿,秋天多燥,冬天多寒。”所以,五一时还应该从抵御外风的角度挑选一些食材。肉片、皮冻等带皮一类的东西,此时食用可以有效起到美容、固表,防止外邪侵袭等防风的作用。例如,用黄豆炖肉皮,黄豆里有雌激素,把肉皮里的胶质煮出来,加上作料,不仅顺应节气,而且适合女性养颜。
不同体质补法不同:
虽然以上饮食原则都符合春季养生,但营养师提醒,具体到个人的饮食,还是要因人而异,要看每个人不同的体质状况。按照中医学,肝主疏泄,是个躁烈的器官,好的时候特别好,帮助消化、理气、活血,但肝脏特别容易形成肝气郁滞、肝气不调,所以养肝在这里不是补的意思,而是调理的意思,要根据每个人的体质特性进行养肝。
脾气暴烈吃青菜
五一假期,每个人的状况不尽相同,有些人体质强壮,脾气性格比较暴烈、急性子,平常就容易出现肝火,这类人大多肝气旺盛,容易口干、眼睛红、爱着急、睡眠不好,属于肝有热的人,适合用芹菜、春笋、韭菜等绿叶蔬菜来清肝。
性格沉闷吃枸杞
虽然有些人肝气大、性子烈需要吃青菜清肝热,但也有些人性格随和,甚至有些沉闷,这类人群肝气郁结、肝阴不足,则应该在五一时多进食些动物肝脏来养肝。这类肝虚人群在生活中不难找到,他们有可能素体就是一个瘦小的人,肝肾阴虚或有肝病、血压高(肝阴不足、肝阳上亢类型),或者是到了肝肾阴虚、衰退阶段的老年人等。
如果嫌动物肝脏的脂肪含量太多,或有高脂血症的人群,可以用枸杞代替动物肝脏进行养肝、补肝血。将10克枸杞洗净后放入杯中,注入沸水,盖上杯盖,待2-3分钟后即可制成枸杞茶,有益肾养肝的功效,能清心怡神、疏风散热、增进食欲、帮助消化。
心情不畅吃些花
人到中年的女性,上有老、下有小,还要兼顾工作,家庭担子重,若心情不好就容易出现肝气郁滞的状况。这类体质的人可以用些比较轻柔的食材。花是质地比较轻柔的,按中医来讲,轻灵取胜,比如用些玫瑰花等花类煮粥、沏茶,能够疏肝理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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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动节是什么节日_劳动节的意义
劳动节这个节日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最初是由美国工人组织发起的,后来逐渐演变成了一个全球性的节日。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国际劳动节是什么节日,供大家参考学习。
1、敬畏劳动,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首先,要敬畏劳动,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劳动创造了人本身。著名经典《周易》开篇指出,“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这是对积极劳动、奋发图强、创造幸福的最重要阐述。
2、珍惜自己和他人的劳动成果
其次,要珍惜自己和他人的劳动成果。现今人们的物质文化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但节约节俭、珍惜劳动成果的意义更迫切了。很多学校和家庭教育孩子“光盘行动”,是值得赞赏的一种劳动教育。必须树立浪费可耻的社会教育观念。
3、锻炼孩子的劳动能力
最后, 要利用一切机会锻炼孩子的劳动能力。劳动是人的本能,更是人类的独特优势。引导孩子从小开始喜欢劳动、乐于体验劳动的乐趣、并在劳动中探究发现,从而爱上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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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五一劳动节放假出行注意事项_五一劳动节高速免费吗2024
劳动节,又称五一国际劳动节,是世界上80多个国家的全国性节日,旨在纪念工人阶级的贡献和成就。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2024五一劳动节放假出行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学习。
亦称"五一节",定在每年的五月一日。它是全世界无产队级、劳动人民的共同拥有的节日。五一国际劳动节源于美国芝加哥城的工人大罢工。1886年5月1日,芝加哥的二十一万六千余名工人为争取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而举行大罢工,经过艰苦的流血斗争,终于获得了胜利。为纪念这次伟大的工人运动,1889年7月第二国际宣布将每年的五月一日定为国际劳动节。这一决定立即得到世界各国工人的积极响应。1890年5月1日,欧美各国的工人阶级率先走向街头,举行盛大的示威游行与集会,争取合法权益。从此,每逢这一天世界各国的劳动人民都要集会、游行,以示庆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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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铁路运营速度的不断提高和高速铁路的陆续开通运营,铁路作业人员面临的人身安全问题愈发严峻。那么你对铁路劳动安全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铁路劳动安全知识教案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节 铁路劳动安全工作
一、铁路企业特点
特点:线长点多,流动分散,跨越地域广阔,全天候24小时连续露天作业,高度集中,统一指挥,联劳协作,在遍布全国,纵横交错的铁路网上安全的完成旅客和货物的位移。
二、铁路劳动安全工作
铁路的安全工作可以被称作一个系统,它由行车安全、劳动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劳动卫生)、设备安全、客运安全、货运安全、路外安全、施工安全、防火防爆等八个子系统组成。
铁路企业的劳动安全,主要是指铁路职工的人身安全,它是铁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企业安全工作的好坏直接反映了铁路安全设施和管理水平的高低。事实上,抓好安全可以全面促进铁路企业的管理。抓好铁路职工的人身安全,就是保护了铁路职工在运输生产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了铁路职工的生存权。同时也保证了铁路运输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节 铁路劳动安全的方针及指导思想
一、安全工作的方针
安全生产:即通过采取法律措施、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防止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偏重于安全, 包括人的安全和财产的安全,劳动保护则偏重于对人的保护,很突出的一点是卫生的内容, 包括个体防护、未成年工、女职工保护等内容。
安全工作的目的:一是预知危险;二是消除危险。避免损失,防止灾害。
安全工作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就是指企业在进行生产的过程中,把安全工作始终放到首中之首,重中之重,做为头等重要的工作,列入各工作的“第一”位臵上。
“四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
“预防为主”:就是消除潜在的危险因素而采取提前预防的手段,也就是说把事故消除在萌芽之中,把潜在危险转化为安全,防止事故发生,而不是事后处理事故。
二、“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的关系
1、区别:(1)范围不同。
“安全第一”是针对安全与其他运输生产工作的关系而言的。
“预防为主”是对安全管理工作内部结构而言的。
(2)内容不同。
“安全第一”是站在宏观角度上,对安全在运输生产中的地位,作用所作的表述。
“预防为主”是站在微观角度上,对搞好安全生产的方法,手段的规定。
(3)程度不同。
“安全第一”是运输生产中安全处于一切工作的首位。 “预防为主”是指在安全工作上要以预防为主要方法、手段,但并不排除其他方法、手段的作用。
1、 联系:
主要表现在作用与目的相同,都是为了引向安全管理的方向,共同作用于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的必要前提,离开这个前提,就谈不上预防为主。“预防为主”又是“安全第一”的重要保证,离开了这个保证,就无法实现“安全第一”。
三、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
安全生产的实践证明,要实现铁路安全生产“有序可控,长期稳定”的目标,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牢固树立“从严治本,基础取胜”,“规范管理,强基达标”,“抓小防大”的指导思想。
第三节 安全与其它因素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安全与运输生产的关系。
二、正确处理安全与两个效益的关系(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正确处理安全与管理的关系。
四、正确处理客观条件与主观努力的关系。
五、正确认识事故的必然性和偶然性。
六、必须克服在安全问题上的短期行为。
七、必须克服事故难免的思想。
习题:
1、什么是劳动安全?
2、铁路劳动安全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3、什么是安全生产?
4、安全工作的目的和方针是什么?
5、“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的关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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