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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你对劳动者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者的相关法律知识。
1、 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是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源泉。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叁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
2、 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作为就业的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可根据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资讯,选择用人单位和工作岗位。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3、 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报酬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付出劳动,依照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而及时定额的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违法这些应尽的义务,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持续的形式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4、 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这是保证劳动者在劳动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这 面包括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如果企业单位劳动保护工作欠缺,其后果不仅是某些权益的丧失,而且是劳动者健康和生命直接受到伤害。
5、 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6、 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疾病和年老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还存在一些问题,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不健全,国家负担过重,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不广泛,发展不平衡,社会化程度低,影响劳动力合理流动。
7、 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拥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而要获得这些职业技能,越来越依赖于专门的职业培训。因此,劳动者若没有职业培训权利,那么劳动就业权利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8、 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解决劳动争议应该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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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劳动仲裁吗?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仲裁的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哪些争议可以且应当适用劳动仲裁诉讼程序。简单讲,所有劳动争议都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么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呢?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而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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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职场女性要如何合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职场女性保护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知识。
(1)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劳动者拥有劳动就业权。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的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推动了基础。
(2)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信息等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即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既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3)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薪酬。获取劳动薪酬的权利是劳动者持续行使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对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享受劳动权利的最直接的保护。
(5)享有休息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为此,国家规定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6)享有社会保险的福利的权利。
为了给劳动者患疾病时和年老时提供保障,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在内的劳动保险和福利。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
(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基础条件,因为劳动者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拥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而要获得这些职业技能,就必须获得专门的职业培训。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9)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依法享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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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制定的一部法律。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设立了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九项权利。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包括:
(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的结果。公平交易权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交易条件公平,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拒绝强制交易,即消费者有权按照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拒绝。
5.获取赔偿权。获取赔偿权也称作消费者的求偿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享有求偿权的主体包括:
(1)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
(2)服务的接受者;
(3)第三人,指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求偿的内容包括:
(1)人身损害的赔偿,无论是生命健康还是精神方面的损害均可要求赔偿;
(2)财产损害的赔偿,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包括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目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已经成立。实践证明,消费者组织的工作对推动我国消费者运动的健康发展,沟通政府与消费者的联系,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矛盾,充分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7.获得相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知识主要指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主要指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及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有效解决方面的法律知识。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人格权是消费者人身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律对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尊重各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关系到全国的安定团结,关系到各民族的长久和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专条加以规定,是对消费者精神权利的有力保障,也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
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监督权是上述各项权利的必然延伸,对消费者权利的切实实现至关重要。这种监督权的表现,一是有权对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检举或控告;二是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三是表现力对消费者权益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10.个人信息权。又称消费者隐私权,指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住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血型、病史、消费习惯等所有私人信息不被非法收集和非法披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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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定了很多种的法律规定,其中也有与妇女权利保护相关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与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劳动权益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禁止卖淫、嫖猖。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三十九条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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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 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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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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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每年公历的3月15日,是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的,其目的是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更加广泛的重视,以及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下面,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手抄报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1、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2、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3、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4、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5、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6、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7、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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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下面一起随小编来看看吧。
1.在旅游目的地的选择上,不要只盯着著名景点和热点地区。出游前多留意旅游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选择一些新开发的景区,随团走一些新组合的路线会更有收获。
2.想要不花冤枉钱,并物有所值,您最好先做到:找正规旅行社,乘“游”字头大巴车,到开放的景点去。选择一家合法经营的旅行社的标志无非有三:一是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是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三是要看清核准的业务范围。
3.学会签合同。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根据旅游是先交钱、后上路的消费特点,旅游合同自然成为旅游者的护身符。旅游者出行前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还要明确游览景点数目、导游服务标准等,明确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以后的旅行中,双方要按合同履行自己的承诺。如果旅行社不按合同办事,像改变住宿酒店星级、降低用餐标准等,旅游者要将其违约事实和造成的后果真实记录下来,以便今后向有关部门投诉。反之,旅游者的协议变更,如暂时离团、返回等也要事先通报旅行社,并最好达成书面协议。
4.购物慎重,不要花钱买陷阱。购物是旅游的六要素之一,出游购物能带给旅游者更多的乐趣。但是,旅游者购物一定要量体裁衣。特别是旅游区的商品一般比普通商店的定价要高一些,建议旅游者不妨购置一些有特色的纪念品,既可满足购物欲望,又给自己留下一段美好的记忆。
5.如果在旅游过程中发生安全问题,应尽快到当地的公安部门解决处理。有关旅游服务的质量问题,回来后向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所反映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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浆果鲜亮美味,这些甜美的超级水果对健康的好处数不清、道不完。这些有颜色的水果富含抗氧化物和多酚,有助对抗慢性病和癌症。这些健康益处也让它们变得更美味!
1.黑莓
这些美味的浆果富含多酚,有助预防心血管疾病,甚至癌症。它们所含的纤维量比其他类型的水果要高:一杯黑莓大约含7g纤维。(推荐纤维日摄入量是25~35g。)另外,它们还富含维生素C和微量的铁、钙以及维生素A。吃黑莓的方法有很多,烤派的时候可以加一些,或者在全谷物土司上洒一些,还可以抓一把直接吃。
2.蓝莓
吃蓝莓有助记忆力,它们含有丰富的化学物质有助扩张动脉,这有助血液流畅。富含抗氧化物的蓝莓低脂、不含饱和脂肪酸,是纤维和维生素C的很好来源。难怪研究发现,多吃蓝莓能降低心脏病发作的风险。
3.草莓
草莓的维生素含量很高,是一种有益心脏健康的浆果。它们还是叶酸的很好来源,叶酸是一种被认为可以保护心脏的营养素(虽然这种说法尚未被研究证实)。同蓝莓一样,它们含有的化学物质能扩张动脉,防止血小板凝结。
4.覆盆子
这些甜美的浆果富含有益心脏的纤维,只需半杯就能收获4g纤维。同时还能补充维生素C每日推荐摄入量的25%,还能补充锰。覆盆子含脂量低,且含有高水平的多酚,这有助于减少患心脏病的风险。试试在膳食中加入这些美味吧。
5.巴西紫莓
说到抗氧化物的含量,巴西水果可就要击败黑莓、草莓,以及蓝莓了。这些浆果都是纤维的很好来源,但它们都太酸。把它们加入冰沙、燕麦,以及酸奶中,都可以很好地调和味道。
6.小红莓
这些小酸梅在暑期很流行,但是它们能为健康带来很多益处(尤其对女性),所以最好一整年都吃。除了其他上述浆果的好处,小红莓还能增加HDL(好胆固醇),且有助预防尿路感染,所以是一种双赢的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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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的各个器官都会衰老。很多的老年人的牙齿就会不断的脱落,造成咀嚼东西都成困难了,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样面对呢?保护老人牙齿应该吃什么呢?今天就和小编一起具体了解下吧。
1.忌冷食、冷饮
炎热的夏季,适量喝些冷饮,吃些冷食有助于防暑降温和改善食欲,可是老年人胃肠粘膜已发生退行性变化,胃酸及各种消化酶的分泌逐步减少,使消化功能下降。如经常吃冷饮、冷食,可引起胃粘膜血管收缩,胃液分泌减少,导致食欲下降和消化不良。低温还可引起心脏冠状动脉痉挛,导致心肌缺血缺氧,可诱发心绞痛、心律不齐。因此夏季宜少量多次喝些淡盐水或含盐饮料,以防中暑。老年人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少吃或不吃冷饮冷食。
2.食品忌陈
老年人抵抗能力低,消化腺分泌功能减弱,胃肠蠕动弱,若食品不新鲜,易造成消化不良和肠道感染。
3.忌口味太重
老年人舌部的味蕾部分萎缩退化,味觉神经也比较迟钝,胃口欠佳,喜欢吃些浓汤厚味来刺激食欲。这对患有慢性疾病的老年人不利,食物宜清淡忌咸忌腻。
4.饮食忌硬
老年人牙齿大多数已动摇或脱落,咀嚼困难,因此食物宜煮烂、做软,以利消化吸收,不宜吃坚韧的食物。
5.忌过食
一般老年人,吃得太多,摄入的热量超过人体的需要,就易肥胖。老年人过于肥胖容易得病。因为食物在胃中停留的时间太长,会引起不舒服感觉,造成消化不良。同时,还会使横膈的活动受阻,引起呼吸困难,增加心脏负担,可能出现心绞痛之类的症状。还会加重肝脏和胰脏的负担,影响健康长寿,因此老年人一定要节制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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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器官和脏腑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退化,并不是不做有损它的事它就不会退化了。所以我们平时还要保护它,以下的小事能帮你保护你的心脏,希望对你有帮助!
1、燕麦
早晨可以选择吃一碗燕麦作为早餐,它所富含的欧米茄-3脂肪酸、叶酸和钾对心脏都很有好处。同时,燕麦还是一种纤维含量非常高的食品,能很好的降低血液中的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含量,帮助保持动脉血管的通畅。还可选择粗燕麦或是燕麦片,但要避免选择那些速食燕麦制品,因为其所含纤维量会比较少。如果还能再吃一根香蕉,就能再多摄入4克的纤维。
2、鲑鱼
因为含有非常多的欧米茄-3脂肪酸,所以鲑鱼能够有效降低血压和减低血液粘稠度。每周两餐,就能将受心脏病攻击死亡的概率降低三分之一。鲑鱼还含有一种叫做虾青素的物质,是一种非常强力的抗氧化剂。
3、鳄梨
做沙拉时不妨放些鳄梨,为你的饮食添加些有利心脏健康的优质脂肪,这里所说的优质脂肪就是含有单元不饱和脂肪酸的脂肪,这种脂肪能帮助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坏”胆固醇)的含量,同时提高体内高密度蛋白质胆固醇(“好”胆固醇)的含量。食用鳄梨能让你同时摄入多种类胡萝卜素,特别是β胡萝卜素和番茄红素,对健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橄榄油
橄榄油所含有的不饱和脂肪酸是所有食用油品中最高的,能有效降低体内“坏”胆固醇的含量,从而减低心脏疾病的患病风险。研究发现,居住在希腊的克里特人体内含有大量的胆固醇,但却很少有人死于心脏病,原因就在于他们长期食用富含“好”脂肪的橄榄油。尽量选择特级初榨的油品,因为最少的加工程序保证了营养没有过多的流失。
5、坚果
核桃、腰果、杏仁等坚果都含有大量的欧米茄-3脂肪酸和单元以及多元不饱和脂肪。吃的同时,还能摄入膳食纤维。和橄榄油一样,坚果也含有大量的“好”脂肪。
6、莓子
不论蓝莓,黑莓,还是草莓,只要是你喜欢吃的,他们都含有能够消炎的成分,能够降低心脏病和癌症的患病风险,有利心血管的健康。
7、豆子
小扁豆、鹰嘴豆、黑豆还有腰豆都含有大量的纤维,同时富含欧米茄-3脂肪酸,钙质以及可溶性纤维。
8、菠菜
菠菜所含有的叶黄素、叶酸、钾和纤维能够帮助心脏保持一个健康的状态。但是只要多吃蔬菜对于心脏都有很好的强健作用。研究发现,相较不吃蔬菜的人群,每天吃两份半蔬菜的人患心脏病的风险下降了25%。
9、亚麻籽
亚麻籽富含欧米茄-3和欧米茄-6脂肪酸,少量食用对心脏健康有很大的好处。一碗燕麦粥或是全麦粥,再加上一点点亚麻籽,就是一份最好的心脏健康早餐。
10、大豆
大豆能帮助降低血液中胆固醇的含量,而且饱和脂肪酸的含量很低,依旧是人们保护心脏摄入优质蛋白的重要来源。吃豆腐和喝豆奶都是不错的选择,早餐时喝杯豆奶也能更好地补充燕麦粥所不能提供的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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唤起全社会珍惜水、节约水、保护水的意识,提高全社会对治水、护水、亲水的认识度和参与度是我们共同期待的结果,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水方面的安全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是落实节水优先,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节水优先是保障国家水安全的战略选择。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重要抓手,着力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的先导作用和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将水资源承载能力作为区域发展、城市建设和产业布局的重要条件,建立健全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格控制缺水地区发展高耗水产业和项目,从源头上拧紧水资源需求管理的阀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完善用水定额、计划用水、计量监控等制度,大力推进工业、农业、生活节水,加大雨洪资源以及海水、中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力度,进一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推动建立国家水资源督察制度,强化地方政府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主体责任,加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并严格责任追究。
二是统筹当前长远,加快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形势下,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是保障国家水安全、促进结构调整和民生改善、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增加有效投资需求、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以全力推进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为着力点,加快完善现代水利工程体系。围绕城镇化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快重点水源工程和重大引调水工程建设,解决好局部地区工程性和资源性缺水问题,增强供水保障能力。加强大江大河大湖治理、流域防洪控制性工程建设、蓄滞洪区建设,加快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山洪灾害防治、城市防洪排涝等防洪薄弱环节建设,提高流域和区域防洪减灾整体能力。全力打好农村饮水安全攻坚战,如期圆满完成“十二五”规划任务,推进农村集中式供水和城乡一体化供水,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质保障,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三是大兴农田水利,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我国的国情水情决定,解决粮食安全问题必须走节水农业之路。加快实施重大农业节水工程,着力发展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大力推进东北节水增粮、西北节水增效、华北节水压采、南方节水减排,因地制宜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积极发展灌溉面积,重点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在东北、长江上中游等地区新建一批现代化大型灌区,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着力强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加强灌区末级渠系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疏通田间地头“毛细血管”,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快实施全国抗旱规划,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立特大干旱应急水源储备制度,进一步提高农业抗旱减灾能力。
四是坚持人水和谐,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水资源是生态系统的控制要素,水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必须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着力打造山清水秀、河畅湖美的美好家园。大力推进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以自然河湖水系、大中型调蓄工程和连通工程为依托,加快构建区域现代化生态水网,不断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进一步提高重点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落实河湖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生态保护,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加强华北等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综合治理,加大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力度,积极发展水电清洁能源。着力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落实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建立联合防污控污治污机制,强化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全过程监管。积极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打造“海绵家园”“海绵城市”,加强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促进美丽乡村建设。
五是深化改革攻坚,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进一步深化水利重点领域改革,激发水利科学发展的内生动力。在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方面,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稳定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用好开发性金融各项优惠政策,加大金融支持水利建设力度;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贴息、价格机制、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在水价改革方面,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重要突破口,通过明晰农业水权、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激励机制、完善计量设施等措施,促进农业节水增效。全面推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积极发挥水价在节水中的杠杆作用。在水权水市场建设方面,稳步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建立完善水权交易平台,鼓励和引导地区间、用水户间开展水权交易,积极培育水市场。在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方面,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强化水利工程质量监管。
六是强化依法节水管水,大力推进水法治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水法治建设步伐。着眼水利立法需求最为迫切的领域,统筹推进农田水利、节约用水、地下水管理、流域管理等重点领域立法进程。积极创新水行政执法体制,严厉打击非法取水、非法采砂、违法设障、污染水体、侵占河湖水域岸线等行为,维护良好水事秩序。大力宣传节水和洁水观念,使节约水、爱护水成为良好风尚和自觉行动,凝聚全社会治水兴水合力。
看过“节约水资源保护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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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达到安全用电的目的,必须采用可靠的技术措施,防止触电事故发生。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安全用电方面的保护措施,供大家参考。
一、不要购买“三无”的假冒伪劣家电产品。
二、使用家电时应有完整可靠的电源线插头。对金属外壳的家用电器都要采用接地保护。
三、不能在地线上和零线上装设开关和保险丝。禁止将接地线接到自来水、煤气管道上。
四、不要用湿手接触带电设备,不要用湿布擦抹带电设备。
五、不要私拉乱接电线,不要随便移动带电设备。
六、检查和检修家用电器时,必须先断开电源。
七、家用电器的电源线破损时,要立即更换或用绝缘胶布包扎好。
八、家用电器或电线发生火灾时,应先断开电源再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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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器官和脏腑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退化,并不是不做有损它的事它就不会退化了。所以我们平时还要保护它,以下三十件小事能帮你保护你的心脏。
1.爬楼梯。 研究证实,每天多爬4000~5000级楼梯能平均降低11毫米汞柱血压。每天爬200级楼梯,一周5次,持续8周,心肺功能提升18%。不过,膝关节不好的人要尽量少爬楼梯。
2.拥抱。 与爱人相拥,不仅能让两人关系更亲密,还会为心脏健康加分。美国北卡罗莱纳州立大学研究人员称,每天10分钟的肌肤接触(牵手、拥抱),能帮你有效减少压力、降低血压。
3.看场恐怖电影。 偶尔扰乱心脏的节拍就像按下心脏的复位按钮,有助于心脏维持更有力的跳动。不妨偶尔看一场恐怖电影或读一本惊悚小说,让心脏快频率跳动一会儿。
4.发呆10分钟。 研究发现,每天适当发会呆能将焦虑和抑郁降低25%,心脏病患者发病的风险也降低。研究发现,当冠状动脉病患者的精神压力达到平时3倍时,更易死亡。
5.骑自行车。 常骑车可以让你更快乐,心脏健康也能得到保护。美国杜克大学研究发现,骑车和抗抑郁药物有几乎同样的治疗效果。
6.每天吃早餐。 美国哈佛大学一项针对3900人的调查证实,坚持每天吃早餐的男性发生超重和胰岛素耐受的风险分别减少了41%和44%,而这些都是诱发心脏病的危险因素。
7.补充叶酸。 叶酸也叫维生素B9,是一种水溶性维生素,菠菜、西红柿、胡萝卜、花椰菜、莴苣等蔬菜中含量丰富。发表在《英国医学杂志》上的一项研究显示,多吃富含叶酸的食物可以降低患心脏病的风险16%。
8.不憋尿。 台湾的一项研究发现,膀胱压力增大会导致心跳每分钟多跳9次,血流收缩19%,而这足以诱发心脏病。
9.多大笑。 美国马里兰大学心血管教授米歇尔·米勒表示,经常开怀大笑能赶走日常琐事带来的压力,为心脏减负。
10.喝点蜂蜜。 研究发现,蜂蜜有强大的抗氧化特性,能够帮助对抗心血管疾病,降低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水平,可减少患心脏病的风险。
11.养一只狗。 养宠物不仅能给人带来安慰和快乐,还可以提高心脏的适应能力,帮你更好地处理压力。
12.多聊天。 孤独的人很难处理好压力,患心脏病的风险也更高。美国芝加哥西北大学的研究人员追踪调查2000多位男性30年后发现,与性格开朗、善于交流的人相比,性格内向的男性死于心脏病的几率要高出50%。
13.两天喝一小杯酒。 适量摄取酒精,能降低患动脉血栓的风险。调查显示,每周喝酒3~4次比每周喝酒少于一次的人患心脏病的风险降低32%。
14.多吃西红柿。 西红柿中的番茄红素可以有效防止有害胆固醇沉积在血管中。
15.多喝水。 身体缺水对心血管病人来说非常危险。每天喝1000毫升水,可降低患心脏病的风险60%。
16.常吃柚子。 每天吃柚子能减少动脉收缩46%,降低坏胆固醇水平10%以上,还能降低超过5毫米汞柱血压。
17.做仰卧起坐。 腹部脂肪的减少,能降低心脏病患病风险。在1分钟内做仰卧起坐次数越多的人,在未来13年身体就越健康,心脏也更有活力。
18.勤洗手。德国一项长达3年的研究发现,那些最强的抗体往往守卫在人体最重要的部位,如心脏动脉、脖子、腿等。因此,勤洗手防止“病从口入”,也能有效护心。
19.背一首诗。 研究人员发现,每天背诵诗歌半小时能显著降低心率,减少压力水平,有效保护心脏。
20.远离二手烟。 研究发现,每周3次暴露在香烟烟雾中超过30分钟,患心脏病的风险提高26%。
21.常漱口。 美国布法罗大学研究人员称,常刷牙、勤漱口,减少口腔细菌,能降低200~300%的心脏病风险。
22.少吃薯条。 《新英格兰医学杂志》上一项针对8万名女性连续14年营养习惯的记录发现,女性膳食中摄入大量反式脂肪酸与患心脏病有重要关联,尤其在炸薯条中含量最高。
23.充足睡眠。 研究称,疲惫的人体内一种凝血蛋白的含量升高,它会大大减少心脏和大脑的血流量。那些睡眠少于5小时的人比8小时充足睡眠的人,患心脏病的风险高40%。
24.早餐吃根香蕉。 研究表明,每日摄入的钾少于3500毫克容易导致高血压。不妨在早餐后吃根香蕉,或选择烤地瓜和菠菜作为晚餐,葡萄干、西红柿、木瓜等食物中含钾量也较高。
25.偶尔吃素。 研究显示,在每天的菜单中减少一些肉类,多吃点谷物、豆类、坚果等,坚持1个月,体内的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水平可降低近30%,能有效预防心脏病。
26.吃把南瓜籽。 每30克南瓜籽中含有超过1/3的人体每日必需镁含量,而体内镁含量不足与多种心脏病风险因素相关,包括高血压、高胆固醇、动脉斑块形成等。
27.每周性爱两三次。 研究显示,每月性爱不足1次的男性比每周性爱两三次的男性心脏病风险高45%。
28.吃葡萄。 最新研究发现,不仅适量饮用葡萄酒对心脑血管健康有好处,吃新鲜葡萄也能降低胆固醇水平。
29.控制咖啡因摄入。 摄入过多咖啡因后,血压将平均升高4毫米汞柱,心跳每分钟多跳2次,长此以往,会加重心脏负担,带来健康隐患。
30.勤通风。 几乎所有的大型家用电器,包括热水器、洗衣机、烘干机等都有可能产生一氧化碳,大量吸入一氧化碳可以让人在数小时内丧命,但长期微量接触也会损害健康,它能促进斑块形成,增加患心脏病的风险。因此,家里和办公室都要勤开窗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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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是国家和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那么你对劳动保护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劳动保护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由于未成年工的身体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从事某些工作会危害生长发育和身体健康。因此,国爱对未成年人就业做出了一些保护性的规定,主要包括:
(1)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及有毒有害的工作;
(2) 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
(3) 不得安排从事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森林业伐木、及流放作业、高空作业、放射性物质超标的作业以及其他会影响生长发育的作业;
(4) 要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般说来,这些未成年人虽然已经可以参加工作,但生理上和心理上还不成熟,家长最好不要让他们过早参加工作。如果能让他们在就业之前参加一两年的职业技术培训,掌握一些实用技术,在外出以后就能发挥自己的优势。
看过“劳动保护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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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的各个器官都会衰老。很多的老年人的牙齿就会不断的脱落,造成咀嚼东西都成困难了,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样面对呢?保护老人牙齿应该吃什么呢?今天就和小编一起具体了解下吧。
1.刷牙时间不能少于2分钟。刷牙时间至少要2分钟,每天至少两次,每三个月换一次牙刷。
2. 口腔癌是最致命的癌症之一。人们常常会忽略口腔肿块或起泡,这有可能会导致口腔癌等严重问题。因此,无论那些迹象有多么微小,一旦发现就要及时就医。
3. 看病前,擦掉口红或唇膏。不然会蹭到医生的手套上,甚至弄脏牙齿、牙床,影响医生辨色诊断。
4.运动也会引起牙齿问题。剧烈运动可能导致脱水,削弱唾液预防口腔疾病的功能。这样,蛀牙、细菌堆积的风险会增大。而且许多运动饮料含有意想不到的糖类和酸类物质可能会破坏你的牙釉质。
5. 口腔预示全身健康。口腔影响着身体的其他各个部位。如果牙龈有问题,那么心脏病患病率比普通人高4倍。如果第一颗臼齿相对较矮,而且时有疼痛,就表示消化有问题。
6. 看牙前停用止疼药。有些人经常服用阿司匹林等药物,但它会让你在拔牙时大量出血。
7. 牙龈出血很严重。牙龈出血是炎症表现,很可能你已经出现了感染。
8. 牙膏中含有的磨料并不都是有害的。很多人认为牙膏中的磨料会损害牙齿。其实,恰恰相反,牙膏中含有的无水硅酸、木瓜蛋白酶等软质磨料,可以抛光并美白牙齿。
9. 吃糖不一定会蛀牙。吃甜食只要及时清洁就没有太大问题。而且,均衡饮食才是健康笑容的关键。比如,常常不吃饭,会导致口腔酸性过大,造成蛀牙与牙龈问题。
10.舌头也有健康密码。舌尖鲜红,表明可能有甲状腺或心脏问题;舌头呈黄绿色,则是肝脏或胆囊问题;略带灰棕色,通常会有消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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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数量的迅猛增长,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保护,建立和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成为摆在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保护措施,供大家参考。
1、道路管理:安排足够警力加大对镜湖区范围内的银湖南路、九华山路、长江中路、弋江北路、北京路、二街、环城北路、黄山路、中山北路、赤铸山路等高考所涉及道路的交通管理和巡控力度,对交通流量大和需要管控的路口以及对属于辖区管理的青弋江上的桥梁要安排专人值守。北门、二院、奥顿、师大、龙桥、沃尔玛、华强城路口、消防支队、砻坊路与环城东路交叉口、康复路与沧津路交叉口等要重点加强。
2、交通秩序:安排警力加强对辖区内各考点外围的交通管理,在考试开始和结束时做好车辆的分流疏导,以确保高考期间的道路通畅、秩序良好。
3、交通管制:环城北路(沧津路口路段至北门路口)由西向东实行单向通行。
4、应急措施:八中路口、造船厂南大门路口、皖医路口、花津桥路口、宇隆路口、五一广场、两站广场、陶沟路口、黄山路与沧津路口、宝隆源等路口安排适量警力及护考警用摩托车。加强对路口的交通管理,防止出现较大规模的交通拥堵,引导送考车辆进入考场路段,对出现困难的考生及时予以帮助,确保其按时到达考场。
5、警力部署:
①师大附中考点:在考点大门安排6名警力,1辆高考服务车2辆护考警用摩托车,负责两边大门口的交通秩序,并指挥送考车辆有序停放。考前高峰及散考时,沃尔玛路口要增加警力,禁止车辆进入附中区域,指挥车辆从长江路绕行,影星路口、皖医路口根据流量实行临时性管控。
②职教中心考点:在考点大门口安排4名警力,1辆高考服务车2辆护考摩托车,负责维护现场交通秩序,指挥送考车有序停放,在环城北路沧津路口安排2名警力、康复路东方砻城口2名警力,确保高考期间道路通畅、秩序良好。
③二中考点:在考点门口安排4名警力,1辆高考服务车2辆护考警用摩托车,负责维护现场交通秩序,指挥送考车有序停放,公署路路口2名警力负责疏导车辆,环城东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2名警力指挥疏导车辆。提前清理环城北路两侧路边停车,用于送考车辆的停放。确保高考期间的道路通畅、秩序良好。
同时在新市口市教育考试中心位置安排2名警力维护印有“高考专用车辆”标志的送卷车停放及通行。
看过“交通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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