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刑法的法定量刑情节相关的共147个结果:
刑法中对于具体犯罪行为能否免除处罚、从轻或者减轻都有详细规定,属于刑法规定的法定量刑,读文网小编在下面为你介绍。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现行《刑法》第24条第2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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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从轻是“酌定从轻”的对称,从轻处罚的一种。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对犯罪分子应当或者可以适用的从轻。你对法定减轻、从轻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定减轻、从轻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定从轻是“酌定从轻”的对称,从轻处罚的一种。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对犯罪分子应当或者可以适用的从轻。
与“酌定从轻”不同。后者不是刑事法律明文规定,而是审判机关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掌握适用的从轻。中国刑法中通常将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或者和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规定在一个条文中,供量刑时选择适用。
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有:
(1 )犯罪后自首的;
(2)已满1 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
(3)未遂犯;
(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
属于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有:
( 1 )从犯;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3)预备犯。
刑法理论上,法定从轻有“一般从轻”与“特别从轻”、“相对从轻”与“绝对从轻”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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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你对罪刑法定原则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罪刑法定原则的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确立,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实现,还有赖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也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切实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司法认定
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法之明文规定是司法活动的前提性根据。因此,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中,首先面临的是找法活动,也就是正确地理解法的明文规定。我认为,法的明文规定不仅是指法律的字面规定,而且指法律的逻辑包容。也就是说,法的明文规定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显形规定;
二是隐形规定。
显形规定是指字面上的直观规定,而隐形规定是指内容上的包容规定。显形规定通过字面就可以确定,而隐形规定则一般通过字面难以确定,而须通过对内容的逻辑分析才能确定。因此,显形规定固然是法的明文规定,隐形规定也同样是法的明文规定。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沟通立法与司法的桥梁,对于刑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司法解释是有限度的,超越这种限度的司法解释是越权的,也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司法解释不能采用类推解释的方法。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按照刑法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加以解释。
因此,类推解释是以法无明文规定为前提的,类推解释使刑法适用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因而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是应予禁止的。同时,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由于解释已经超出刑法条文词义的范围。因而也是违背罪刑法定的,不应允许。
司法裁量
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绝对罪刑法定与相对罪刑法定。绝对罪刑法定是完全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认为法官应当逐字地适用刑法。而相对罪刑法定则并不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容纳司法裁量。
我国刑法实行的是相对罪刑法定,因而给法官的司法裁量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尤其是在空白罪状和概括条款的情况下,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裁量。当然,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有限度的,应当将司法裁量权限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只有这样,罪刑法定原则才有可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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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罪刑法定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罪刑法定原则从产生之日起发展演变到今天,已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在这期间,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必然反映在立法上,要求罪刑法定原则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罪刑法定原则发生了从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到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大转变。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严格的、不容变通的原则,它要求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法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权力。这一立法思想反映在刑法立法上就形成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内容是:
(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
(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
(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
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对传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其基本内容是:
(1)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即适用类推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类推制度为前提,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不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进行扩大解释必须以不超越解释权限为前提,以符合立法精神为原则,不允许越权解释或违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释。
(2)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只有当构成犯罪的要件确定后,必须借助习惯法加以说明时,习惯法才能成为对个案定性处理的依据。
(3)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新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追溯的效力。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
(4)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刑法在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选择确定适当的刑种和刑度。
从当今世界各国的刑法立法和司法现状来看,早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已受到严峻的挑战,代之而起的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各国刑法改革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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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绑架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从法条本身理解
绑架罪应当包括并列的两种情形: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的行为,二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达到绑架者的主观目的行为。"劫持绑架人质"理所当然地包括在此定义之内,"勒索钱财"这个犯罪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主观目的的内容对于确定绑架罪起着决定性的意义。
从学理通说理解
在实践中,有的学者认为,如果立法者试图用列举方式穷尽勒索手段是不现实的。有的学者则认为绑架罪应当在立法体例上采用类似于《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状叙述模式。由于"勒索"一词本身的内涵具有不确定性,且外延又不周密。无法用列举的方式加以穷尽。
按通说来理解,绑架罪应当是指以勒索钱财或扣押人质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作人质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主要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一切可能导致他人人身自由遭受程度严重的强制性限制的一切范围。笔者以为立法者关注的绑架罪的概念应当是指那些利欲熏心、图财害命或以杀害杀伤人质为目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该类犯罪往往表现为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程度极深,社会危险程度极大。没有任何文献资料可以表明立法者极力规制的绑架罪的内涵囊括了现实中所有扣押人质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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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共基础笔记第三部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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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一般认为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它确定了“适当的法律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就案例详细介绍罪刑法定原则的想法律知识。
在分则罪名方面,我国刑法作了相当详备的规定。在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将1979年刑法及其后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所涉及的犯罪,经过必要的整理和编纂纳入其中。同时,还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增设了大量罪名。例如在经济犯罪方面,1997年刑法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洗钱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方面,1997年刑法增设了强制猥亵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刑法分则第七章还专章规定了危害国防利益罪,增设了20多个罪名;在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等各章中,刑法也增设了若干罪名。这些新增罪名,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此外,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刑法亦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1979年刑法在罪状的表述上过于笼统,在法定刑的规定上过于宽简,缺乏立法的明确性和具体性。1997年刑法在罪状的表述以及法定刑的设置方面,吸收了以往的有益经验,立法在细密化、明确化程度上有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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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大宪章第39条确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罪刑法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1)立法解释,即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通常认为立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二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三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严格意义上的立法解释是指第三种解释,这种立法解释不能采取类推解释的方法。
(2)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司法解释必须遵守解释原理,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3)学理解释,即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它们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对于刑事司法乃至立法活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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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支付标准_五一劳动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劳动节的庆祝活动丰富多彩,不同地区和文化群体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庆祝方式,体现了世界各地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2024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支付标准,供大家参考学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即五一小长假期间,5月1日当天加班按三倍工资算,假期其余时间加班按二倍工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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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元宵节不是法定节假日(含元宵节的由来及传说故事)
元宵节是一个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时刻,人们在庆祝节日的同时,也会传承和弘扬中华文化的精髓。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为什么元宵节不是法定节假日,供大家参考学习。
相传,在西汉时期有一位叫做元宵女子在当地卖汤圆,她做汤圆非常好吃,相貌也与众不同,因此生意非常兴隆,后来连一些远在异地的人都来品尝她煮的汤圆。而这件事也传到汗武帝耳里,而汉武帝也就立即召她进宫,让她做汤圆。
最开始她是不愿意去宫里给汉武帝做汤圆,毕竟她家里也有妈妈和姐姐,如果元宵进宫了就必须和她妈妈、姐姐分离。可是皇帝已经下指令,元宵不得不进宫服侍汉武帝,不然会因为违抗圣旨全家人都会被杀死,所以元宵也就只好进宫。
到宫里,元宵既是皇帝宫女,也是皇帝御用厨师,只要皇帝想吃汤圆,元宵就去做,日子一天一天就这样过去,转眼间他在宫里生活三年,和她姐姐和妈妈都没有任何联系,元宵看到春节大家都喜气洋洋就只有元宵独自一人,想要自杀,被人制止。汉武帝知道后非常愧疚于是就让元宵出宫。因此元宵节,是汉武帝为记念元宵而来对一个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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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元旦法定放假时间安排(含调休)
元旦,是中国的传统节日,也是庆贺新年的开始,欢度元旦可说是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元旦节的习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24元旦法定放假时间安排(含调休),欢迎参阅。
草莓
草莓所含的维生素C和多酚物质非常丰富,帮助养颜抗氧化、清除自由基的同时,还有利于铁的吸收。除了含有多种维生素和多种矿物质之外,草莓最突出的优点是含有大量的维生素C,其含量比西瓜、苹果、葡萄高10倍左右。草莓的营养成分容易被人体消化、吸收,多吃也不会受凉或上火。
香蕉
多吃香蕉可以缓解腹胀。香蕉富含膳食纤维,可以刺激肠胃的蠕动,帮助排泄。虽然卡路里很高,但香蕉脂肪却很低,而且含有丰富的钾,既饱腹又低脂,有效减少脂肪和多余水分在下身积聚。
橙子
橙子是一种营养价值非常高的水果,含有非常丰富的维生素C、钙、磷、钾、柠檬酸等物质,热量非常低,含有天然的糖分,能够代替正餐或者蛋糕等,这样就能够满足人吃甜食的欲望。更重要的是橙子含有大量的纤维素,有助于人体排便,将人体内部积聚的毒素排出体外。
猕猴桃
猕猴桃中特有的猕猴桃碱可以加速消化,让吃掉的蛋白质更易被吸收。在富含蛋白质的饮食中,适当吃些猕猴桃,可有效促进消化、保护肠胃。
苹果
苹果中含膳食纤维,有利于肠胃蠕动、肠道清洁。苹果酸可代谢体内热量,防止下半身肥胖;果胶还能调节机体血糖水平。苹果含有丰富的钾,可缓解和因摄取过量的钠而引起的水肿,还可利尿。
橘子
喝酒前半小时内服用维生素C、维生素B或吃上几个橘子,可预防酒精中毒。多吃柑橘,还可以预防肝脏病和动脉硬化。柑橘中含有丰富的类胡萝卜素,在人体血液中浓度越高,人的肝功能越正常,患上动脉硬化的危险就越低。
木瓜
木瓜中含有天然的酵素,不仅可以分解蛋白质、糖类,更可分解脂肪,这可以说是木瓜最大的特色,通过分解脂肪可以去除赘肉,缩小肥大细胞,促进新陈代谢,及时把多余脂肪排出体外,从而达到减肥的目的,还可以整肠助消化,有治疗肠胃炎、消化不良、预防消化系统癌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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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元旦法定放假多少天(具体时间)
元旦,即世界多数国家通称的“新年”,是公历新一年的第一天。元,谓“首”;旦,谓“日”;“元旦”意即“首日”。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2024元旦法定放假多少天(具体时间),希望大家喜欢!
元旦期间,人们会购买一些必需品来庆祝新年。其中,新衣服和年货是必不可少的。新衣服是为了迎接新的一年,表达辞旧迎新的祝福;而年货则是为了准备一些美食和礼品来庆祝新年。此外,还有一些糖果、巧克力等糖果类零食也是元旦期间的热销商品。
古代我国的元旦日,并非如今通用的“格列历”——公历的一月一日。从殷代定农历十二月初一为岁首,到汉代定在农历正月初一为岁首,曾有多次反反复复的改变。到民国时孙中山于1912年1月初在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时为“顺农时”、“便统计”,定农历正月初一为春节,改公历1月1日称为岁首“新年”,但仍没称“元旦”。直到解放后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统一使用“全国年节和纪念日放假办法”,将公历1月1日规定为元旦节,并决定全国在此节放假一天。同时为区别农历和公历两个新年,又鉴于农历二十四个节气中的“立春”,恰在农历新年前后,因此改农历正月初一称为“春节”。
“元旦”的“元”,指开始,是第一的意思,凡数之始称为“元”;“旦”,象形字,上面的“日”代表太阳,下面的“一”代表地平线。“旦”即太阳从地平线上冉冉升起,象征一日的开始。人们把“元”和“旦”两个字结合起来.cOM,就引申为新年开始的第一天。元旦又称“三元”,即岁之元、月之元、时之元。元旦一词最早始于三皇五帝,唐房玄龄等人写的《晋书》上载:“颛帝以孟春正月为元,其时正朔元旦之春。”即把正月称为元,初一为旦。南朝梁人兰子云的《介雅》诗也云:“四气新元旦,万寿初今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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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宵节是法定节假日么_为什么元宵节不是法定节假日
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元宵节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智慧和文化魅力,也为人们带来了一个又一个美好的回忆。这个节日让我们感受到中国文化的源远流长和博大精深,也让我们更加珍惜家庭、友谊和幸福的生活。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元宵节是法定节假日么,供大家参考学习。
元宵节是重要的民族传统节日,有一部分意见建议将其也设立为国家法定节日,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考虑到目前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不宜再增加,而元宵节距离春节较近,中秋节虽然也与国庆节相邻,但相比之下中秋节影响更大,因此此次暂不将元宵节增设为法定假日。
元宵节到底是吃汤圆还是吃元宵
中国素有“北元宵,南汤圆”的说法,不少人认为,这只是南北叫法不同。但实际上,元宵不是汤圆,它们的差别老大了!
区别一:做法不同。元宵是“滚”出来的,汤圆则是“包”出来的。
区别二:口感不同。元宵较硬,有嚼劲;汤圆较软,滑溜溜。
区别三:煮的时间不一样。元宵皮厚馅小,煮的时间长,10分钟左右才能熟;汤圆皮薄馅满,煮3到5分钟就可以出锅了。
区别四:煮熟后的元宵,由于糯米粉多,汤水较浓稠;煮好的汤圆,表面光滑细腻,汤水清淡。
此外,元宵的口味比较单一,一般以甜口为主;汤圆口味丰富,咸甜荤素各不相同。说到这里,可能还避免不了一场甜咸口味之争。
南北元宵节习俗差异
事实上,汤圆和元宵都是雪白球体,糯米包馅,追根溯源,它们是同一种东西。
吃汤圆的风俗始于宋代,只是在演变的过程中,南北方在制作手法上的不同渐渐地形成了两种叫法。
北方“滚”元宵
北方人做元宵时,首先将馅捏成均匀的小球状,放在铺有干糯米粉的箩筐里不断摇晃,不时加入清水使馅粘上越来越多的糯米粉,直到馅料沾满糯米面滚成圆球方才大功告成。
正因为这样,元宵还可以变着花样吃。比如油炸或者蒸着吃。
元宵吃起来表皮儿劲道,馅儿料也有嚼劲儿,煮出来的汤会比较黏稠,有点儿像喝米汤的感觉。
南方“包”汤圆
而汤圆的做法有点像做包子,首先糯米粉加水和成团,放置几小时,然后馅料拌匀放在容器里备用,并不用切成小块,汤圆馅含水量比元宵多,湿糯米粉黏性很强,只能用手揪一小团湿面,挤压成圆片形状,挑一团馅放在糯米片上,再用双手边转边收口做成汤圆。汤圆的馅料有甜有咸,有荤有素,很多地方还用猪肉、火腿、虾米等做馅。
汤圆表皮儿光滑、口感细腻,由于馅儿里水分多,所以汤圆被咬破的那一刹那,馅儿会像流沙一样流出来;此外,汤圆煮出来的汤比元宵清亮。
另外,元宵储藏不能冷冻,只能现做现吃,不能长期保存(放久了会裂开,冷藏也一样),而汤圆则必须冷冻。
其实,无论吃的是元宵还是汤圆,虽然在形式上有区别,但所要表达的寓意都一样,那就是团团圆圆、圆圆满满。
元宵节有哪些习俗
吃元宵
正月十五吃元宵,“元宵”作为食品,在我国也由来已久。宋代,民间即流行一种元宵节吃的新奇食品。这种食品,最早叫“浮元子”后称“元宵”,生意人还美其名曰“元宝”。元宵以白糖、玫瑰、芝麻、豆沙、黄桂、核桃仁、果仁、枣泥等为馅,将馅儿团成形后在糯米粉中滚成,汤圆则是先以糯米粉做成皮儿,再包馅儿而成,做法完完全全不一样。元宵可荤可素,风味各异。可汤煮、油炸、蒸食,有团圆美满之意。
观灯
元宵放灯的习俗,在唐代发展成为盛况空前的灯市,当时的京城长安已是拥有百万人口的世界最大都市,社会富庶。在皇帝的亲自倡导下,元宵灯节办得越来越豪华。中唐以后,已发展成为全民性的狂欢节。唐玄宗(公元685--762)时的开元盛世,长安的灯市规模很大,燃灯五万盏,花灯花样繁多,皇帝命人做巨型的灯楼,广达20间,高150尺,金光璀璨,极为壮观。
宋代,元宵灯会无论在规模和灯饰的奇幻精美都胜过唐代,而且活动更为民间化,民族特色更强。以后历代的元宵灯会不断发展,灯节的时间也越来越长,。唐代的灯会是"上元前后各一日",宋代又在十六之后加了两日,明代则延长到由初八到十八整整十天。
猜灯谜
猜灯谜又叫打灯谜,是元宵节的一项传统活动,灯谜最早是由谜语发展而来的,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谜语悬之于灯,供人猜射,开始于南宋。南宋周密《武林旧事?灯品》记载:“以绢灯剪写诗词,时寓讥笑,及画人物,藏头隐语,及旧京诨语,戏弄行人。”元宵佳节,帝城不夜,春宵赏灯之会,百姓杂陈,诗谜书于灯,映于烛,列于通衢,任人猜度,所以称为“灯谜”。
走百病
元宵节除了庆祝活动外,还有信仰性的活动。那就是"走百病"又称"烤百病""散百病"参与者多为妇女,他们结伴而行或走墙边,或过桥过走郊外,目的是驱病除灾。
随着时间的推移,元宵节的活动越来越多,不少地方节庆时增加了耍龙灯、耍狮子、踩高跷、划旱船扭秧歌、打太平鼓等活动。
逐鼠
这项活动主要是对养蚕人家所说的。因为老鼠常在夜里把蚕大片大片地吃掉,人们听说正月十五用米粥喂老鼠,它就可以不吃蚕了。于是,这些人家在正月十五熬上一大锅粘糊糊的粥,有的还在上面盖上一层肉,将粥用碗盛好,放到老鼠出没的顶棚、墙角、边放嘴里还边念念有词,诅咒老鼠再吃蚕宝宝就不得好死。
迎紫姑
紫姑是民间传说中一个善良、贫穷的姑娘。正月十五,紫姑因穷困而死。百姓们同情她、怀念她、有些地方便出现了“正月十五迎紫姑”的风俗。每到这一天夜晚,人们用稻草、布头等扎成真人大小的紫姑肖像。妇女们纷纷站到紫姑常做活的厕所、猪圈和厨房旁边迎接她,象对待亲姐妹一样,拉着她的手,跟她说着贴心话,流着眼泪安慰她,情景十分生动,真实的反映了劳苦民众善良、忠厚、同情弱者的思想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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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在一定范围的市场上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某一商品,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独占经营之目的。这就是即不正当低价销售。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不正当低价销售的相关法律知识,一起看看。
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与反倾销法上的倾销行为具有密切关系,研究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既具有理论探讨意义,又有助于不正当低价销售的立法与法律适用。
本世纪初,美国经济学家雅各部/瓦恩纳(Jacob Viner)最早在其《倾销——国际贸易问题》(Dumping—A Problem in International Trade)一书中对倾销做出了下列定义:“倾销是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是指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售价不同,即在出口国或原产国市场以高价出售,在进口国以低价销售。这种不同不是基于不同的成本,而是基于国内与国外的人为的价格差。这种价格歧视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有损于进口国的工业,应当受到谴责和抵制。其他的一些学者也持类似的观点。如A/F/洛温菲尔德在其《国际经济法》一书中指出:“在这种不公平竞争行为中,卖方不正当地降低其产品价格,以便打入以前不曾占有的市场。”这些主张都触及到了倾销的本质含义,即倾销是一种人为的差价,并不反映由于生产成本或生产效率提高而带来的价格差异,从而构成了不公平竞争行为。倾销的概念包括三项内容:产品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此为倾销的前提条件;倾销产品给进口国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不正当低价销售与倾销的共同点表现在:二者均属低价销售行为;二者均因不当低价而对竞争产生破坏;二者均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禁止等。二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主要表现在:第一,二者适用的领域不同,不正当低价销售适用于国内贸易,倾销适用于国际贸易。第二,对于“低价”的法律要求不同,不正当低价销售的构成条件之一是必须低于成本价销售,否则不构成违法;而倾销则不要求低于成本价销售。第三,关于价格的计算方法不同,在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中,商品的成本价是以平均社会成本为基础确定的;国际贸易中倾销行为认定的基础是“公平价格”。公平价格有三种计算方法,一是倒算法,即以进口国的销售价格扣除运费成本后,再和出口国的销售价格相比较,高于出口国的销售价格,不视为有倾销行为,低于出口国的销售价格,就可能被认定为有倾销行为。二是以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和第三国的销售价格相比较。三是把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和估算价格相比较。如果不能采取前两种的计算方式,就估算出一种价格。这种估算价格一般包括生产成本加运输和保险费用、加大约10%的管理费和8%的利润。估算价格高于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可能被认定为倾销行为。第四,适用的法律和制裁的方式不同,不正当低价销售一般适用国内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如在我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倾销行为一般采用征反倾销税的方法,反倾销税根据倾销的幅度和期限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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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公共基础知识考核中,刑法也是其组成部分,你还知道哪些关于刑法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一)贪污罪
贪污罪的基本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经手、管理或者主管公共财物等职权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式是侵吞、窃取或骗取等。
(3)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非法控制公共财物后,希望最终转移所有权的意图。
(二)受贿罪
受贿罪的基本特征:
(1)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行为: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③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④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3)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规定,单位可以作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4)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受贿故意包括: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权钱交易的故意。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特征:
(1)客体特征。危害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特征。表现为不服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特征。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生产并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人、科技人员和生产指挥者,其他人员不能作为该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特征。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又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对违章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或者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
(四)走私罪
走私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即国家对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实行征收关税的制度。
(2)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法规,逃避海关监督偷逃关税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由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
(4)主观上出自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法律只对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对其他走私犯罪行为并未要求特定目的。
(五)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犯罪行为造成他人人体组织缺损或者器官功能障碍,侵害了他人健康。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伤害行为的不同情况可能造成轻伤、重伤、致残、致死等不同程度的危害结果。伤害的程度只有达到“轻伤”才构成犯罪,轻微伤害不构成本罪。重伤、致残和致死作为罪刑加重的情节予以考虑,不影响本罪成立。
(3)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如果过失致人伤害的不构成本罪。达到重伤程度的构成过失伤害罪。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是区分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六)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
(4)主观方面出自故意,犯罪动机通常是索取债物、挟嫌报复、逼取口供、炫耀特权等。
(七)抢劫罪
抢劫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限于动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八)盗窃罪
盗窃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等无形财物。
(2)客体特征是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使用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察觉的方法占有财物。作为侵犯财产犯罪,盗窃数额是认定盗窃的重要标准,只有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才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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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那么你对刑法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一)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的主体
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 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本条的贪污罪定 罪处罚。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 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贪污罪。
2.贪污罪处罚中两个知识点
一是可能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应为个人贪污数额十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是一个法 定的从宽处罚情形,根据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 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二)行贿罪
(1)认定行贿罪的一个关键在于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目的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 非法利益,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条件而升了学如果行为人为了 获取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的,则不构成本罪。但注意的是,即使行贿人为了获取正当利 益而给予财物不构成犯罪,但该国家工作人员即接受财物的受贿人却可以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罪中对 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并无限制),可见,在贿赂犯罪中,行贿罪与受贿罪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 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构成行贿罪。
(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本罪认定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所拥有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 人且数额巨大;二是对该巨大差额财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不能说明既可以是行为人不愿说 明(拒不说明夂也可以是故意编造合法来源但被查实否定的。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三十万元。隐瞒境外存款罪中以折合人民币三十万元为 立案标准。
(四)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1)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是不同的,前者仅指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后者则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且还包括在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仅属国 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 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 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有渎职 行为而构成犯罪的,也依照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 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论。
(2)如果国家机关人员徇私舞弊而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应当作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的情节加重犯处理。
(五)徇私枉法罪
本罪认定的关键在于注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起因、三种行为。两种起因即徇私和徇情。三种行 为是:一为使无罪者受追诉;二是对有罪者进行包庇使其不受追诉;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 法律作枉法裁判。
(六)抢劫罪
(1)在客观方面存在着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统一,目的行为是指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有当场 性),方法行为指为了能当场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行为。“其他方法”应当是指 由行为人采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
(2)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加重构成的情形:一是人户抢劫的;二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是抢劫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是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是冒充军 警人员抢劫的;七是持枪抢劫的;八是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3)转化型或以抢劫论的认定。这种情节在刑法典中大致有三处:一是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 而不定抢夺罪;二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 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三是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 定罪处罚。
(七)盗窃罪
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的根本区别主要在于行为方式不同,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 将他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所谓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即财 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
(八)诈骗罪
(1)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与 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最大区别就在于数额方面,由于行为人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信以 为真,以致“自愿”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给行为人或放弃自己的财产权。
(2)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本条诈骗罪定罪处罚。
(九)抢夺罪
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同抢劫罪一样,取得 财物都具有当场性和公然性,二者根本区别在于抢夺不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人身的方法,而主要 是乘被害人不备,突然夺取财物。
(十)侵占罪
侵占罪,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②他人的遗忘物;③他人的埋藏物。
(十一)敲诈勒索罪
(1)敲诈勒索罪。认定本罪的关键是客观方面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逼迫财物所有人、保 管人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或提供财产性利益。
(1)敲诈勒索要求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何谓“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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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具有保护价值与保障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作为刑法保障功能之价值彰显,刑法至关重要,因此公共基础知识中有刑法相关的题目进行考核,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刑法题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2.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3.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故意杀人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4.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走入森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邻居在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孙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
A.故意杀人 B.意外事件 C.过失致人死亡 D.不构成犯罪
5.李某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发现有人正盗窃工厂仓库中的生产器材,便上前阻拦,窃贼掏出匕首刺向李某,搏斗中,窃贼被李某用力推倒在地,头撞在被盗器材的铁角上当场死亡。李某的行为是()。
A.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B.过失致人死亡,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C.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间接故意杀人,但由于李某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利益,应当免除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答案】B。中公专家解析:李某明知私拉电网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在自己的花房周围拉电网,并且未采取任何防止结果出现的措施,对出现的结果是一种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所以是间接故意。
2.【答案】C。中公专家解析:朱某对其子之死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3.【答案】D。中公专家解析:甲过失致乙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又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即产生杀人的故意,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D选项是因果关系错误的解决方式,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犯罪构成。因果关系错误的一般情况是第一个行为是故意行为,第二个行为是过失行为,第二个行为实现了第一个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因而以第一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的既遂认定。但本案恰好相反,第一个行为是过失行为,过失行为是没有犯罪目的的,因而这里也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又故意实施了第二个行为,实际上第二个行为无法既遂(对象不能犯)。第二个行为是主体对客体认识的错误,成立故意杀人的未遂。第一个行为和第二个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关系,因而认定为数罪。所以最后的正确选项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4.【答案】A。中公专家解析:孙某明知与自己失散后小孩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由题目中孙某既不寻找也不告知小孩家人可知,小孩遭遇危险与否均不违背孙某的意愿。孙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选项A正确。选项B、D明显错误。选项C与孙某的主观要件不符、孙某对于危害结果抱放任而不是反对的态度。选项C不正确。
5.【答案】A。中公专家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题中李某为了使集体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属于正当防卫。由于歹徒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其犯罪性质已经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李某将窃贼推倒在地,致其死亡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选项A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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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立功吗?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立功的相关法律知识。
1.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上的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行为,
2.那么重大立功表现则是: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行为,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看过“刑法中立功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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