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刑事诉讼法关于瑕疵证据排除相关的共59个结果:
非法证据,是合法证据的对称。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那么你对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相关法律知识。
1、书证、物证
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
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3、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4、视听资料
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结论
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
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7.、勘验
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看过“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要怎么区分”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法律知识。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只有证据真实、充分才能让案件审查得以继续,那么证据对定罪量刑有影响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该案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两类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应确认被告人有罪,处以刑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公诉机关虽然提供了两类证据即被害人的陈述及辩认笔录,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而这两类证据均有瑕疵,侦查机关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被告人提出第二次案发时其不在现场,而侦查机关也未进行相关取证,不能排除被告人不在现场的可能性,根据证据定案原则,现有证据不能得出排他性、唯一性的结论,故应按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判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高法解释》第61 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新法第54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变化:
将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从言词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拓展到了物证、书证。
解读:
1、我国之所以之前规定只排除非法言辞证据,是因为只有言辞证据才可能因为非法取证而影响其真实性,实物证据即使取证程序违法,其真实性一般也不会受到影响。但这种范围大大限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威慑作用。故而此次扩大了排除范围。
2、但毕竟非法取证对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影响的确存在不同,考虑到查明真相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因此立法对物证和书证的排除作了严格的限定,必须要达到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程度,且无法作出补正或合理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的阶段:
新法第54条第2款: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解读:
第一次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以排除非法证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均可成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
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
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执法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就想到其后果。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的否定和谴责。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执法机关,在执法机关采取非法手段调查收集证据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在以后诉讼程序中要求排除。要想否定一项诉讼行为,最有效的莫过于其无效,而想制止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宣告其违法获得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从而督促司法机关守法并依法办案。
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无不与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可能放纵犯罪,但其最大优点就是要保证言词证据的自愿性,从而达到定罪处罚的准确性的目的。
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非法证据规则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能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存在一个价值权衡的问题,如果允许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对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是有益的,但这样做是以破坏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的。反过来,如果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又会阻碍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这与该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念,对公民个人权利重视程序等因素都是相关的。该规则的确立,是一国文明水平的标志,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即从惩罚犯罪第一到注重保护人权的诉讼观念的进步。
程序不同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采取强制排除主义。而在德国的刑事司法中,采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相应性原则,或称权衡理论,法官首先确定所争论的证据的取得是否违反了法治原则,如果违反了,必须排除该证据的适用。如果没有被排除,再由法官衡量各方面的因素,然后决定是否排除有关证据。这招致了强烈批评,认为这样做只会让侦查机关心存侥幸,促使侦查机关为破获大案而不择手段,因为只要能够借非法证据破获更大宗的犯罪,则取证行为的瑕疵或非法将弱化,不会导致相关证据被排除。
目的不同
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警察在取证中的违法行为。德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着重于保护个人权利和执法需要两者之间的平衡。
方式不同
美国以案例方式确立各种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式。德国以德国宪法为根据,具体的规则体现在其刑事诉讼法中,案例没有法律效力。
关系不同
在美国,如果搜查是非法的,则搜查后扣押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而德国则把搜查和扣押分开来分析,即使搜查是违法的,也不必然导致通过该搜查行为所获得的证据被排除。
猜你感兴趣: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人到中年以后,体内的阴气开始增加,阳气逐渐消退,这是生命的自然规律。随着阴气的增长,身体里面积累了许多过剩的浊物,即中医所说的“阴毒”。
水毒
阴毒中最严重的就是水毒,一般由肾功能衰弱引起。40岁以上的人应该注意,如果早上起来下眼皮、脚踝浮肿,很有可能就是水浊。想要驱逐水毒,首先要看医生,检查肾脏和心脏有无疾病,如果水毒是因肾功能不好导致的,可以服用金匮肾气丸,通过温肾来调动机体的气化能力;如果肾脏和心脏都没有病,那说明气血运行不好,需要多运动,饮食上可多吃一些除水湿的丝瓜、冬瓜等。
湿毒
湿是水的异常形态,由水转化而来。体内有湿毒的人,一般表现为舌苔白腻、恶心、不想吃饭、大便不成形等。湿毒主要是因脾气虚,不能化湿导致的。我们常吃的食物中,豆类最养脾,可以用各种豆子熬成粥喝;还可以用党参、白术炖肉吃,有不错的健脾除湿、升清降浊效果。
痰毒
有的人早上起来不停吐痰,没完没了,这就说明有痰毒了。痰毒一般由饮食而来,或因肺功能不好导致。如果气管不好,痰多,可以喝二陈汤来治愈,一服药茯苓、法半夏、陈皮各10克,甘草6克,用水煮了喝,喝上7天痰即可化。日常饮食上,萝卜是最好的化痰食物,可以买生萝卜加点香醋凉拌吃;另外还可以多吃冬瓜、无花果、紫菜、罗汉果等清热化痰之品。
脂毒
有脂毒的人一般偏胖、脂肪较多,经常喝酒、吃肉、吃油炸食品,对肝脏伤害很大,易得脂肪肝等疾病。想清除脂毒,首先要降血脂,建议用山楂、荷叶煮水喝,可化痰降脂;平时应多吃洋葱等蔬菜;还可按揉小腿上的丰隆穴(位于外踝尖上8寸,条口穴外,距胫骨前缘二横指处),可以消食导滞,减少脂肪。
瘀毒
瘀毒是指藏在血液里的毒,大多是从中年开始出现的,一般表现为舌下脉络发紫、容易健忘、皮肤干燥、胸闷憋气、脸色暗等。有瘀毒的人,可以服丹七片,也可以用丹参或山楂泡水喝,可以活血化瘀,清除血管垃圾。
气毒
气毒是存在肺里面的毒,中医认为“肺主气”、“肾主纳气”,有气毒的人往往肺肾功能不好,一般身上气味大,如有口臭、汗臭等。为了防止气毒,可以每天早起做深呼吸,即“呼吸吐纳”,把肺中的浊气排出来,保持体内空气的新鲜。
值得提出的是,肝是人体最大的排毒工厂,想要祛除毒素,要从根本上保肝养肝,使之能解毒排毒。建议经常用枸杞、菊花泡水喝,多吃桑葚,以及各类新鲜蔬菜。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你对刑事证据有多少了解?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证据的相关法律知识。
1.刑事诉讼证明的任务是确定案件的真实情况。在刑事诉讼中,应当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以及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情节等。证明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
2.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有权依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指控或者主张。刑事证明具有职责性或者是义务性。
3,刑事诉讼证明必须依法进行,才具有诉讼上的有效性。刑事诉讼证明是由国家法律所调整的诉讼活动,从证明任务、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范围、证明手段到收集、审查、运用证据的规则和程序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加以证明,才是合法的和有效的。刑事诉讼证明具有严格的法律要求。
4.从刑事诉讼证明的内容上看,包括收集证据、审查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全过程,刑事证明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证明方法上是事实推断与逻辑推断相结合。从刑事诉讼案件中确定其证明对象,依法收集各种真凭实据,再根据已知的证据事实和生活经验推断案件未知的证明对象。只有逻辑推断与事实推断相结合,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惟一方法。
由此可见,刑事诉讼证明是最重要的诉讼活动,是确定案件事实的惟一方法,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对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看过“刑事证据有哪些分类”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你听说过刑事诉讼证据吗?刑事诉讼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法律知识。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在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案件处理有两种类型:对于需要侦查的案件,叫做公诉案件,需要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对于不需要侦查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叫做自诉案件,需要经过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阶段。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方面的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社会生活中出现纠纷或者事件后,只有经过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才能进入刑事诉讼轨道,才能进行后面的侦查或者审判。
(2)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明及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对公诉案件而言,立案之后就进入了侦查阶段,通过侦查活动,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为以后检察机关的提起公诉打下基础;通过侦查,如果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应该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己经被逮捕的,应立即释放。“专门调查工作”具体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通缉,辨认等诉
讼活动。“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具体包括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还包括必要时采用的其他强制性方法,如强制检查、强行搜查、强制扣押等。
(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看过“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规则是什么”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你听说过刑事证据吗?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证据的相关法律知识。
这是指对证据采取措施加以收取和固定。证据由于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失灭、失真或难以取得,如证人将要出国或因病可能死亡,现场脚印会模糊甚至消失,物证可能会腐烂、变质或变形等。因此,为了有效地利用证据认定案情,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必须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保全。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包括对被告人的讯问和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采用笔录;对勘验现场,检查人身,检查、扣押物证、书证,采用笔录、照相、绘图、复制模型、录像、查封和收存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可由诉讼参加人提出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主动采取。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证据保全,应由公证机关进行。当事人在起诉后,应当申请公证机关将所保全的证据,提交受诉人民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后申请证据保全,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按照保全程序而确定的证据,以后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是否采用,要以被保全的证据对案件是否有意义来决定。
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有证据保全的程序。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保全程序的规定更为具体。
看过“刑事证据的具体有哪些分类”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你听说过书面证据吗?书面证据就是在审计对象作为一定审计项目的会计凭证、各种会计记录、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书面证据的相关法律知识。
审计证据的分类标准很多,由此而确定的审计种类也是名目繁多。事实上,注册会计师常常需要根据特定的审计目标去收集不同的审计证据,包括:
第一,为了证实某一认定,不仅有的需要多个审计证据,甚至需要收集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如为了证实存货的完整性,注册会计师可以收集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和口头证据。这些证据中有的可以作为基本证据,有的则可能是很好的辅助证据。
第二,实施同一测试程序可以获得针对不同认定的有效审计证据,如对应收账款项目进行函证的结果可以为应收账款的存在和计价两项认定提供审计证据,这些证据从形式上来看是一种书面证据,而从其来源渠道上看则是外来证据。
结合特定的审计目标或报表认定不难发现:有关某项认定的审计证据一般不得用于替代另一项认定应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同的审计证据可以证实不同的报表认定,也可以证实同一报表项目的认定;不同的审计证据可以通过实施不同的测试程序来获,但在同一测试程序中获得的审计证据可能证实不同的认定。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颁发的《国际审计准则——审计证据》将审计证据分为:会计报表所依据的原始凭证与会计记录、其他来源的佐证信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审计准则第32号说明书》,把审计证据分为所依据的会计资料和佐证信息两大类,并且规定佐证信息又包括以下七种形式:实物证据、文书证据、声明书、函证、口头证据、数学性证据和分析性证据。以上所述审计证据种类的不同,是由于其内容不一致、形式不相同和取得的来源不尽相同所造成的。
看过“辩护人提供书面证据的注意事项”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执法人员甑别、分析现有证据和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据此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认定结论的专门活动。你对审查判断证据有什么认识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审查判断证据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及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经过审查,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登记表,对移送的起诉意见书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或者有遗漏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按照要求制作后移送或者在3日内补送。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可以直接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看过“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是什么”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你听说过行政诉讼证据吗?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诉讼证据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真实可靠的证据是法院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可定案证据具有三方面的特征:
⑴ 客观性;
⑵ 相关性;
⑶ 合法性。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
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⑴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⑵ 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⑶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⑷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 审查判断证据。
看过“行政诉讼证据的具体种类”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你听说过行政诉讼吗?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那么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坐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看过“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排除范围是什么”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你知道什么是证据吗?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证据相关法律知识。
1、书证、物证 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 人证言 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3、 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4、视听资料 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结 论 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 场笔录 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
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7.、勘 验 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看过“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是什么”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你对消费者维权有多少了解?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那么关于消费者权益维护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消费者维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1)安全保障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6)求教获知权
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看过“消费者维权需要提交的证据有哪些”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那么你听说过票据权利瑕疵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票据权利瑕疵的相关法律知识。
票据权利的取得是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1、基本规定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看过“票据权利瑕疵有几种类型”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那么你对电子证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知识。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
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由于电子证据的研究在司法和计算机科学等领域还是一个新课题,因此对电子证据的概念一时难有定论。令人欣慰的是,的研究者虽然对电子证据的理解程度和角度有所不同,但是对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却达成了一定的共识,这就为进一步的合作研究与交流打下了基础。
看过“关于电子证据的相关概念界定”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那么你对仲裁证据认证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仲裁证据认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1、机构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应当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这表明,在我国只能采取机构仲裁的方式,而不能进行临时仲裁。
2、对涉外仲裁进行特别规定
基于涉外仲裁自身的特点,仲裁法以专章对涉外仲裁的特定事项作出了有别于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包括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员、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不予执行等。
3、仲裁和调解相结合
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表明仲裁程序和调解程序的有机结合是我国仲裁的显著特点。
看过“关于仲裁证据认证的方式”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