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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刑事证据有多少了解?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证据的相关法律知识。
1.刑事诉讼证明的任务是确定案件的真实情况。在刑事诉讼中,应当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以及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情节等。证明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
2.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有权依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指控或者主张。刑事证明具有职责性或者是义务性。
3,刑事诉讼证明必须依法进行,才具有诉讼上的有效性。刑事诉讼证明是由国家法律所调整的诉讼活动,从证明任务、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范围、证明手段到收集、审查、运用证据的规则和程序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加以证明,才是合法的和有效的。刑事诉讼证明具有严格的法律要求。
4.从刑事诉讼证明的内容上看,包括收集证据、审查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全过程,刑事证明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证明方法上是事实推断与逻辑推断相结合。从刑事诉讼案件中确定其证明对象,依法收集各种真凭实据,再根据已知的证据事实和生活经验推断案件未知的证明对象。只有逻辑推断与事实推断相结合,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惟一方法。
由此可见,刑事诉讼证明是最重要的诉讼活动,是确定案件事实的惟一方法,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对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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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是合法证据的对称。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那么你对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相关法律知识。
1、书证、物证
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
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3、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4、视听资料
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结论
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
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7.、勘验
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看过“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要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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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刑事诉讼证据吗?刑事诉讼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法律知识。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在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案件处理有两种类型:对于需要侦查的案件,叫做公诉案件,需要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对于不需要侦查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叫做自诉案件,需要经过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阶段。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方面的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社会生活中出现纠纷或者事件后,只有经过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才能进入刑事诉讼轨道,才能进行后面的侦查或者审判。
(2)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明及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对公诉案件而言,立案之后就进入了侦查阶段,通过侦查活动,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为以后检察机关的提起公诉打下基础;通过侦查,如果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应该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己经被逮捕的,应立即释放。“专门调查工作”具体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通缉,辨认等诉
讼活动。“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具体包括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还包括必要时采用的其他强制性方法,如强制检查、强行搜查、强制扣押等。
(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看过“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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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刑事证据吗?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证据的相关法律知识。
这是指对证据采取措施加以收取和固定。证据由于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失灭、失真或难以取得,如证人将要出国或因病可能死亡,现场脚印会模糊甚至消失,物证可能会腐烂、变质或变形等。因此,为了有效地利用证据认定案情,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必须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保全。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包括对被告人的讯问和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采用笔录;对勘验现场,检查人身,检查、扣押物证、书证,采用笔录、照相、绘图、复制模型、录像、查封和收存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可由诉讼参加人提出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主动采取。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证据保全,应由公证机关进行。当事人在起诉后,应当申请公证机关将所保全的证据,提交受诉人民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后申请证据保全,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按照保全程序而确定的证据,以后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是否采用,要以被保全的证据对案件是否有意义来决定。
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有证据保全的程序。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保全程序的规定更为具体。
看过“刑事证据的具体有哪些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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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刑事诉讼证据吗?刑事诉讼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相关知识。
(一)证明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刑事诉讼证明是指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
2、如何理解:
(1)诉讼证明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
(2)诉讼证明的目的是为阐明诉讼中的争议事实;
(3)诉讼证明只在审判阶段发生;
(4) 诉讼证明受证明责任所影响或支配;
(5) 诉讼证明是一种具体的诉讼行为,直接受各类诉讼法律规范和调整。
(二)证明对象
1、概念:指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
2、我国的刑事证明对象
(1)实体法律事实:
A、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B、作为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2) 程序法事实
(三) 证明责任
1、概念: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诉讼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在我国,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2、举证责任的两种情况:控诉主体和辩护主体在审判阶段负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诉讼当事人承担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
(1) 公诉案件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承担——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
(2) 自诉案件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承担——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3) 特殊情况下的被告人负有的举证责任
(四) 证明标准
1、证明标准的概念: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上的要求。
2、证明标准的主要意义
(1) 是衡量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是否切实履行举证责任的判断标准;
(2) 恰当设定只能革命标准有利于保证程序的公平和公正。
(五)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1、 外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或“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2、 我国规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前者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后者是对证据质和量的要求。
看过“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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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证据规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规范证据收集的规则、规范证据审查的规则和规范证据评价的规则。
这是依据证据规则规范的证明活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规范证据收集的规则,比较典型的是排除非任意自白规则。根据该排除规则,追诉一方向嫌疑人收集口供时,必须保障其陈述的自由意志。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9条规定,出于强制、拷问或者胁迫的自白,在经过不适当的长期扣留或者拘禁后的自白,以及其他可以怀疑为并非出于自由意志的自白,都不得作为证据。
规范证据审查和评价的规则,例如,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下,为了规范证明活动,法律设立了严格的规则,即所谓法定证据制度。《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第312条规定,审判强奸案,必须具有下列法定证据才能定罪:
(1)切实证明确实有强暴行为;
(2)证人证明被强奸人曾呼喊旁人救助;
(3)她的身上或被告人身上,或者两个人身上,显出血迹、青斑或衣服被撕破,能够证明有过推拉;
(4)立刻或当日报告。
在法定证据制度下,法律剥夺了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和评价权,防止法官主观臆断。
二、规范证明力的规则和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
这是依据证据规则调整内容的不同所作的分类。规范证据证明力的规则,其典型表现形式是法定证据制度中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规定。现在各国的证据制度虽然不再采取极端的法定证据制度,但有些国家仍保留有规范证据证明力的规则,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
如在法国民事诉讼中,书证的证明力高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即实行书证优先的法定证据原则。《法国民法典》第1341条的规定:“一切物件的金额或价额超过150法郎者,即使为自愿的寄托,均须于公证人前作成证书,或双方签名作成私证书,证书作成后,当事人不得另行主张与证书内容不同或超出证书记载的事项而以证人证之,虽争执的金额或价额不及150法郎者,亦同。”
该条规定体现了书证优于人证的原则,即在此情况下,书证排斥了对同一案件事实以证人证言加以证明的任何可能性。在刑事诉讼中,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规定,只有被告人口供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即使单凭被告人口供就足以使法官形成有罪确信时,法官也不得仅据此而裁决被告人有罪。显然,该规定作为自由心证原则的例外,限制了在被告人口供是惟一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对该口供证明力的评价。
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有很多,如关联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意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限制陪审团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范围,防止陪审团受到不适当的证据的误导。日本在二战后,随着庭审方式转向当事人主义模式,也确立了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
三、以规范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为内容的规则和以规范审查判断证据的范围为内容的规则。
这是根据证据规则规范对象的不同所作的分类。规范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的规则,其调整对象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法定程序。依据此类证据规则,审查判断证据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未经法定程序审查的材料不得采纳为定案的根据,其强调的重点不是证据,而是程序。一般而言,大陆法系的证据规则多属于此类,如直接原则、言词原则、公开原则等。在英美证据法中,交叉询问规则也属于此类规则。
规范审查判断证据的范围的规则,其调整对象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法定范围。依据此类证据规则,只有对法律允许的证据才得予以审查判断,对于法律禁止的证据不但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且一般情况下也不允许在法庭上予以出示或进行调查,其强调的是证据本身而非程序。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即属于此类规则。
四、取证规则、采证规则、查证规则、认证规则。
这是根据诉讼的不同阶段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取证规则,即在刑事诉讼中谁有责任收集证据,各种证据如何提取和固定,如何收集、调取才是合法的。取证规则包括:有罪证据由控方收集;辩护方有权调查取证;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证人必须履行作证义务、证人资格、证人拒绝作证权;令状主义规则,即警察强制取证的行为,如果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住所或者隐私,有没有紧急情况,应当向法院申请令状后方可进行。
采证规则,即是指确定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的证据规则,也就是证据能否被作为证据在法庭上提出。这类规则主要包括:传闻证据规则,确定不到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具有可采性,要采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意见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非法获得的其他言词证据的排除问题;相关性规则,即无相关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等。
查证规则,是指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如何提出、如何检验其真实性、如何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一般包括:控辩双方提出证据须经申请;交叉询问规则,包括证人应当出庭、应当当庭宣誓和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法庭当庭认证的规则;直接、言词查证规则等。
认证规则,即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和效力的规则。主要包括最佳证据规则,即表现为某种形式或来源的证据,比其他证据形式或来源的证据的证明力高而予以优先采纳;补强证据规则,即对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要求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才可能作为定案根据。
我国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从诉讼证据角度说,刑事诉讼就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律规定,运用证据不断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中心活动就是司法证明,即运用证据资料按照思维逻辑判断某种事实真相的过程。要求司法人员以辨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全面、联系、本质地分析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为了避免司法人员对证据的主观臆断,需要一定的证据规则的约束。
另外,证据规则与诉讼结构有密切的关系,我国过去的刑事审判采法官职权推进方式,因此少有证据规则。随着修改刑诉法,采用了所谓”控辩式”庭审方式,在控辩双方(有时还包括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直接向法庭举证的情况下,必然要求相应的证据规则,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确立并遵守一定的证据规则,才能保证案件事实的真实回复,才能保障诉讼的效率,防止无约束控辩的发生。
因此,研究证据规则的类型,并有效、自觉遵守证据规则:对于实现庭审的有序化,保证我国刑事诉讼的科学与有效的运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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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法律知识。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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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只有证据真实、充分才能让案件审查得以继续,那么证据对定罪量刑有影响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该案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两类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应确认被告人有罪,处以刑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公诉机关虽然提供了两类证据即被害人的陈述及辩认笔录,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而这两类证据均有瑕疵,侦查机关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被告人提出第二次案发时其不在现场,而侦查机关也未进行相关取证,不能排除被告人不在现场的可能性,根据证据定案原则,现有证据不能得出排他性、唯一性的结论,故应按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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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15日发动军事政变导致交火事件,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医院目前已经收治超过150名伤者;有50多名发动政变的军官也在伊斯坦布尔被逮捕。那么,土耳其为何政变?土耳其政变原因是什么?土耳其政变失败的后果影响?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详细资料。
也有说法认为,这次政变是埃尔多安自编自导的一出苦肉计,其目的是有利于埃尔多安实现自己的政治目的。对此,中国中东学会副会长、宁夏大学中国阿拉伯研究院院长李绍先表示,政变的氛围将有利于埃尔多安推进自己的政治进程。埃尔多安一直试图改变土耳其的政治体制,把内阁制变为总统制。未遂政变以后,他会充分利用和渲染形势,形成有利于自己变革政治进程的氛围。此外,接下来,埃尔多安将对军方进行整肃,这让他可以有效地打击异己力量,有利于强化自己对军队的掌控。
中国与全球化智库研究员储殷认为,这次政变失败后,军方在土耳其国内政治领域的影响力将被终结,土耳其可能将更加趋向于宗教化,这会导致世俗势力和宗教势力之间的矛盾加剧。在此背景下,埃尔多安可能会采取一定强硬措施,尤其是加强打击土耳其国内的库尔德分离势力,以此来赢得民众支持。
埃尔多安16日早晨在伊斯坦布尔表示,他将“肃清”政变发动者,以保持土耳其军队的“干净”。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副院长董漫远认为,埃尔多安近年来一直在寻求扩大总统权力,此次事件过后,在从内阁制转向总统制、修改宪法、进一步限制军方权力等方面,他都将占据更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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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有很多角角落落,都是对宝宝安全隐藏着大大的威胁,大家都注意到这个问题了吗,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家庭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供大家参考。
1、 经常检查毛绒玩具的眼睛是否结实,去掉玩具上所有的丝带。
2、 婴儿玩具的尺寸不能小于4厘米。
3、 玩具上不能有长度超过15厘米的细绳、丝带,不能有弹簧、齿轮、铰链或锋利的边缘。这些都有可能伤害宝宝。
4、 会发声的玩具应注意其音量,如果噪音很大,可能伤害宝宝的听力。
5、 为了防止宝宝误吞,所有玩具都不应含有小部件。
6、 不要让宝宝玩或吹气球,他可能将气球整个吸入或吞食爆炸后的残片,有很高的窒息风险。
7、 不要使用婴儿学步车,弹跳椅、四轮小车或小推车是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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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所谓大学生称为“天之娇子”,而今部分大学生如何说明他们就是“大学生”呢?不关爱健康和生命,无视生活规律,懒散任性,虚度时光,“潇洒”地玩,“过把瘾就死”,整日精神不振,且习惯难改。这种现象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因为大学生这些行为习惯潜伏着危机,阻碍着他们健康成长,影响着他们成功、成才。下面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大学生存在的礼仪问题,希望能够帮到你哦!
兼职种类多,技术含量低
大学生选择兼职的种类较多,但多为派传单,服务员,工厂生产线工人,促销员,家教等,其中派传单和服务员更占46.39%以及35.05%,这些兼职的技术含量偏低,未能使大学生们从兼职中学到更高层次,更有深度的知识。
没有协调好两者的时间
在大学期间,我们还是一个学生的身份,应当以学业为重,不能主副业不分,为了兼职耽误学习了。
与专业相关程度低
同学们选择的兼职大多与自身所学的专业并没有什么关系,兼职中并没有用上自己所学。
安全问题
关于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例如:网上兼职受骗,工资被坑,个人信息泄露等等。
权益保护意识弱
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些同学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而不是通过正确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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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执法到底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我们平时应该怎样去落实好相关的消防措施呢,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执法存在的相关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当前活动板房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城南新区以及全国相关火灾案例的总结分析,当前施工工地活动板房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均明文规定不适用于活动板房等临时建筑。2011年8月,国家发布实施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对工地活动板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了明确要求,但由于对前期审批、竣工验收以及监管主体均未作具体要求,谁来监管、如何监管的问题没有明确,执行力度不大,因此没有真正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甚至失控漏管。近年来,虽然各地也针对性地开展过一些工地活动板房消防安全隐患的专项整治,发现整改了一批火灾隐患,但有些先天性隐患,整改难度较大,有的甚至要求拆除重建,整治效果不明显。
(二)建筑先天性隐患突出。一是建筑材料方面。目前,大多数工地活动板房是采用由外层彩钢板和芯材EPS聚苯乙烯或聚胺脂泡沫塑料组成的彩钢夹芯板。其中,芯材EPS聚苯乙烯或聚胺脂泡沫塑料是高分子合成材料,燃点低,易发生燃烧,着火后,释放出大量使人窒息的有毒气体,极易造成人员伤亡。而外层彩钢板导热系数大,耐火性能差,当遇高温或芯材裸露遇火时,芯材就很容易被点燃,并且产生烟囱效应,迅速蔓延,火灾危害极大。此外,发生火灾时,火焰在彩钢板内部燃烧,消防员只能把水打到彩钢板上进行降温,不能直接扑救夹芯部位的火灾,扑救效果差、难度大。二是安全疏散方面。有的多层活动板房,不管面积多大,都只设置1部疏散楼梯,有的楼梯疏散宽度还不足。三是消防车道方面。有的活动板房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有的已设置消防车道但被堆放的建筑材料占用,消防车无法近距离到达现场。四是防火间距方面。有的板房之间防火间距不足,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火烧连营。五是消防设施方面。有的施工工地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发生火灾后,很难在第一时间处置初期火灾,导致火灾迅速蔓延扩大。
(三)消防安全管理混乱。从实地检查情况来看,目前大部分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安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不能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有的虽然制定了却往往流于形式,责任不明确,措施未落实;二是电气管理不规范,电线私拉乱接,安装位置、安装方式不规范,线路老化、超负荷用电等现象较为普遍,2013年11月份城南中南三甲医院施工工地活动板房火灾正是由于电器线路故障引起;三是火源管理难度大,卧床抽烟、乱扔烟头以及小孩玩火现象时有发生,蚊香、蜡烛等使用不慎也易引发火灾,而这些因素往往是动态存在的,监管困难。
(四)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建筑工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主要有以下因素:一是素质限制。目前,建筑工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不了解、不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不会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扑救初期火灾,大部分人还抱有侥幸心理,对活动板房的火灾危险性没有清楚的认识。二是职业限制。由于长期从事体力劳动,一天工作下来往往非常劳累,睡后不易醒,一旦发生火灾,往往发现不及时,极易酿成大灾,甚至造成人员伤亡。此外,建筑工人流动性较大,尤其是外来民工,往往是工程结束后就走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效果不明显。三是宣传乏力。施工单位往往忽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宣传往往仅限于挂宣传条幅、喊口号,无专业人员开展针对性强的宣传教育;农民工培训平台教育面依旧不够广泛,且多数地区仍未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农民工培训平台。
二、工作对策
(一)从监管上下功夫,严查消防违法行为。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应由各级政府牵头,制定出台相关地方标准或政策文件,明确建设、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职责,切实把好活动板房源头审批关。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对发现施工现场活动板房消防安全不达标、消防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造成事故酿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尽可能做到隐患早消除,措施早制订,设施早到位,确保各项防火措施落到实处。
(二)从源头上下功夫,切实消除先天性隐患。相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切实加强活动板房的安装和验收工作。要合理规划活动板房的消防安全布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如办公用房及宿舍等活动板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当成组布置时,组内间距不小于4米,组与组之间不应小于8米;活动板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应选用岩棉等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芯材;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平方米,当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时,应设置至少2部疏散楼梯;应设置消防车道、临时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确保发生火灾后,能在第一时间有效控制初期火灾。
(三)从管理上下功夫,严格落实责任机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当实行施工总承包时,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同时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订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用火、用电和用气管理,所有电线应明敷并穿不燃管槽,禁止私拉乱接电线、过负荷用电、以及生明火煮食、躺在床上吸烟、随处乱扔烟头等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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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的本质是根据合同向业主提供高质量的综合性有偿服务,具有较强的团队工作性质,但也存在着风险,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物业管理存在的风险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物业服务企业要学法、懂法、守法,物业管理相关合同订阅前要注重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服务的约定应尽可能地详尽,避免歧义。合同订阅中要明确相关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收费事项、违约责任、免责条件、纠纷处理的方式等。在参与投标、接管项目、提供服务等各个环节自觉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风险防范的法律意识、合同意识、公约意识和服务意识。
(2)物业服务企业要抓制度建设、抓员工素质、抓管理落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不断提高员工服务意识、服务技能和风险防范意识,通过机制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改进经营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增强企业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管理中要特别注意对事故隐患的排除,在服务区域的关键位置,设立必要的提示和警示标牌,尽可能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3)妥善处理物业管理活动相关主体间的关系。
①妥善处理与业主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在向业主提供规范、到位、满意服务的同时,应通过业主公约、宣传栏等形式向业主广泛宣传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帮助业主树立正确的物业管理责任意识、消费意识和合同意识,使他们既行使好权利,又承担相应的义务。
②妥善处理与开发建设单位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要通过加强早期介入,帮助建设单位完善物业项目设计,提高工程质量,节约建设资金等,努力引导建设单位正确认识物业管理活动。
③妥善处理与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及专业公司的关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此规定,与有关单位分清责任,各司其职。对分包某项专业服务的清洁、绿化等专业公司,要认真选聘,严格要求,并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
④妥善处理与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居委会的关系,积极配合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居委会对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4)物业服务企业应重视企业的宣传,建立舆论宣传的平台,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要与政府、行业协会、业主大会、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协调机制。风险与危机发生后,应当从容应对,及时妥善处理,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争取舆论支持,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经济和名誉损失。
(5)适当引入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制。比如为其接管物业的共用设备设施购买保险、意外责任险、财产险等,苦发生楼宇外墙墙皮脱落伤及行人或砸坏车辆等意外事件,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风险管理是一门新兴的管理学科,它是以观察实验、经验积累为基础,科学分析为手段。因此,物业服务企业要重视研究风险发生的规律,加强控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应当建立事前科学预测、事中应急处理、事后妥善解决的风险防范和危机管理机制,把握风险的规律性,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规避、转移和控制风险,并针对不同类型的物来管理风险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来防范风险、应对紧急事件。
(7)在进行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增添备用设备和安全设施。
(8)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定期检查安全设备。
(9)对意外进行调查、分析和报告
看过“物业管理存在风险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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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司法鉴定有多少了解?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看过“我国司法鉴定领域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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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不少的大学生,在人际交往中出现了不少问题。那么,大学生人际交往存在问题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大学生人际交往存在问题的原因吧!
(1)自身因素的影响。大学生的心理尚未完全成熟,且从学校到学校,社会阅历肤浅、思想意识单纯。学习内容多集中于书本与理论知识,虽掌握了较为扎实的理论与书本知识,但因生活阅历简单,心里承受能力差。自我认识、自我评价、自我教育多以学习为基点,被幸运的光环所笼罩,往往过誉自己。但在正确分析自己、恰当地处理同学关系的问题时,极易产生困惑与错觉。此外,自我适应环境、自我认知、人格健全等方面存在问题,也在影响大学生的人际交往。
(2)家庭因素的影响。当代大学生多位独生子女,自幼受到父母宠爱,习惯于自我为中心,缺乏迁就他人、理解他人、关爱他人的意识。从小受到父母的过多保护、控制,致使缺少与人交往的原则以及个人的心理空间,对与人交往中的许多问题不知所措。社会贫富的分化,经济条件的差异,致使有些学生悲观退缩,也成了大学生间交往的障碍。
(3)学校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学校在高考的指挥棒下,过分追求分数与成绩,而忽视了人际交往能力的培养。导致大学生智商高、情商低的现象。往往处理不好与他人相处、沟通、交流等问题。高校教学方式的相对滞后,致使大学生在人际交往方面没有机会得到有效的指导与帮助。
(4)社会因素的影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日趋加剧,人际间无利害关系,温情共处的状态,被无情的竞争所取代,导致人际关系疏远,人情冷漠,产生了人际交往的壁垒。过去那种重义轻利的传统观念,依然是中国社会所弘扬和提倡的,但市场经济中追逐利润是客观规律。金钱、财富在人们观念中的地位得到提升,物欲、功利意识浓厚起来,致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产生了“嫌贫爱富”、追逐名利的思想意识。青年学生嗅觉敏感,容易接受新思想、新观念、新事物,因此,功利意识在大学生人际交往中体现较为明显。“穷学生”与“富学生”间产生了交往壁垒。
(5)网络因素的影响。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的高度发展,打破了人们在时间和空间交往上的限制。但虚拟的网络交往代替了人们之间直接的情感交流。网络在快速传递知识信息、提供娱乐游戏的同时,也为大学生发泄不良情绪、寻求精神寄托、逃避现实生活提供了场所,导致大学生人际交往中的封闭和交往能力的下降。一些学生沉迷于网络交往,从而忽视现实生活,遇到问题习惯于舍近求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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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多边贸易体制吗?多边贸易体制即WTO所管理的体制。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多边经济体系中三大国际机构之一,也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多边贸易体制的相关法律知识。
虽然世贸组织1995年才成立,但多边贸易体制已有50多年的历史了。自1948年起,《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就已为多边贸易体制制定了规则。
多边贸易体制有五项主要原则:
一是非歧视性,即一国不应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它们都被平等地给予"最惠国待遇";也不应在本国和外国的产品、服务或人员之间造成歧视,要给予其"国民待遇"。
二是更自由的贸易,即通过谈判不断减少贸易壁垒,这些壁垒包括关税、进口禁令或进口配额等有选择地限制数量的措施,以及繁文缛节、汇率政策等其他问题
三是可预见性,在世贸组织中越来越多的关税税率和市场规则受到约束,外国公司、投资者和政府应相信贸易壁垒不会随意增加。
四是促进公平竞争。不鼓励"不公平的"做法,如出口补贴和为获得市场份额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产品;
五是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给予欠发达国家更长的调整时间、更多的灵活性和特殊权利。
上述原则显然有利于维护各个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的基本利益,各国自然积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国际组织。
看过“WTO多边贸易体制存在的价值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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