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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立案监督吗?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立案监督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
刑事诉讼法108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
举报,是检举和揭发的总称。所谓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报案、控告
报案,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将其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的行为。
控告,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
三、犯罪人的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被发觉之前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人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打击各种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任务,当其在执行公务中,一旦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时,就应当主动立案侦查。
看过“立案监督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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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立案监督吗?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立案监督的相关法律知识。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 。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 。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第 1 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看过“立案监督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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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刑事立案监督吗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立案监督的相关法律知识。
1. 法律监督是对 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 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法律监督不包括对立法活动的监督,而只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且是以监督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为主。
从法律的有关规定看,人民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内容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即对 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国家公务员职务活动中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公诉,对 法律遵守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严重违反法律以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对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 法定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
2.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法律监督的专门性突出表现在两个 方面:一是法律 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由 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检察 机关的专门职责。检察机关如果放弃对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就是失职。因而它不同于其他一切社会活动 主体都能进行的一般性监督。二是法律监督的 手段是专门的。按照宪法和法律的 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以及对诉讼 过程中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都是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使用的监督手段。
3.法律监督是一种 程序性的监督。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规定了一定的程序 规则,这些程序规则可能因监督的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有立案侦查的程序,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有提起公诉的程序,对人民 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有提起抗诉的程序,纠正违法有纠正违法的程序。
程序性的另一层含义是法律监督的效果在于启动追诉程序或者救济程序。对于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法律监督的功能是启动追诉程序,提请有权审判的法院进行审判;对于构成违法的,法律监督的功能是提请对行为人有管辖权的主体追究责任;对于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法律监督的功能是提请作出决定的机关启动救济程序以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
4.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性的监督。只有当法律规定的属于法律监督的情形出现以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行为。并且, 司法活动、行政活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在程度上是不同的,只有在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
看过“刑事立案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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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源于英国的一项法律制度(在英国称为保释)。你对取保候审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知识。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看过“刑事案件中什么人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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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你对刑事案件申诉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案件申诉的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概念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构成要素
(一)作案时间要素
(二)作案空间要素
(三)案件相关人要素
(四)案件相关行为要素
(五)案件相关物要素
主要特点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相关区别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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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诉讼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国家司法权通过诉讼活动得以实现,从而达到解决社会纠纷、实现法律正义的目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你了解多少?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1.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关系密切,学习刑事诉讼法必须对此有所了解。
2.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进行。
刑事诉讼活动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负责进行。其中,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在考试中,一般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限为考察重点。人民检察院是唯一享有检察权的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权贯穿始终,如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自侦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执行监督;等等。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审判权的机关。根据第12条规定,审判阶段是确定公民有罪的必经阶段。因此,审判程序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在刑事诉讼中,学理上的通说将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统称为“诉讼主体”,而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称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82条第4项的规定里将前述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称为“诉讼参与人”。
上述三个概念各有其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不可混淆。最广泛意义上的各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学习的重点。
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与其它社会活动不同,刑事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法的产物。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刑事诉讼案件的流转程序一直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关心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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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作案时间要素
(二)作案空间要素
(三)案件相关人要素
(四)案件相关行为要素
(五)案件相关物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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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案件。小编在此整理了刑事案件上诉审理期限规定,供大家参阅,希望大家在阅读过程中有所收获!
1.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关系密切,学习刑事诉讼法必须对此有所了解。
2.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进行。
刑事诉讼活动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负责进行。其中,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在考试中,一般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限为考察重点。
人民检察院是唯一享有检察权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权贯穿始终,如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自侦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执行监督;等等。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审判权的机关。根据第12条规定,审判阶段是确定公民有罪的必经阶段。因此,审判程序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在刑事诉讼中,学理上的通说将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统称为“诉讼主体”,而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称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82条第4项的规定里将前述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称为“诉讼参与人”。
上述三个概念各有其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不可混淆。最广泛意义上的各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学习的重点。
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与其它社会活动不同,刑事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法的产物。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刑事诉讼案件的流转程序一直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关心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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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罪化,也称除罪化,“非刑事化”。是对有关的某些行为取消刑事处罚,但可能仍然适用于被监管或罚款,而不再列入刑事犯罪。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非罪化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罪与非罪的判定不仅受犯罪构成的形式制约,而且受社会危害性的实质限定。首先,从形式上判断,看被告人行为是否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本案中,被告人钟某明知幼女而与其发生生殖器接触,符合强奸罪“奸淫幼女”的犯罪构成。其次,从实质上判断,考量社会危害性,看被告人行为是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具体到本案,从行为动机及过程看,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恋人”关系,两人出于性好奇性冲动自愿发生了生殖器碰触但未插入的行为,当被害人流露不想做时被告人立即停止,没有暴力和胁迫,更无奸淫目的,表现的是性冲动后的克制和尊重,整个行为过程时间非常短暂。从危害后果看,被害人外阴无擦伤、处女膜完整,身体没有遭受损害;事发后,被害人至今仍主动联系被告人,且在审判阶段,双方父母达成刑事和解,被害方明确要求“不再对钟某追究刑事责任”,均说明被告人行为对幼女的身体、心理创伤及其对家庭的影响不大。从行为人个体来看,被告人年龄刚过十六周岁,被害人则未满十四周岁,被告人虽不在司法解释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可不认为是犯罪的年龄线内,但却非常接近这个限定。
同时,综合社会调查意见及心理评估报告中有关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社会交往、悔过表现等情况来看,被告人钟某再犯可能性低。综上,站在实质解释论的立场,被告人钟某的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定罪不符合犯罪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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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刑事制裁的案件。法律法规也对于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也作出了规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量刑起点的内涵与特征
1、内涵: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2、特征:(1)量刑起点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的,区别于根据抽象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量刑起点幅度,由法官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比照抽象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2)量刑起点是指一般既遂状态下所应判处的刑罚(3)量刑起点是一个刑罚点,而不是一个幅度。
(二)、基准刑的内涵与特征
1、内涵:是指在不考虑非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犯罪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2、特征:(1)基准刑就是全部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量刑情节事实(如自首、立功)所应影响判处的刑罚不在基准刑之内。(2)基准刑=量刑起点+应增加的刑罚量(3)基准刑体现刑罚母的对犯罪构成事实的全部需求(4)、基准刑体现了犯罪构成事实应判处刑罚量的审判经验值。
(三)、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关系
1、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1)、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概念:指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特征并达到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最起码的构成要件,就具体犯罪而言,就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2)、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主要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超过基本犯罪构成的加重结果事实。
(3)、例:《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张三持刀故意伤害致2人轻伤,那么,致1人轻伤就是该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致另外1人轻伤就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又如盗窃罪:李四在河南省盗窃3000元人民币,在河南省,盗窃1000元就达到“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那么,3000元=1000+2000,其中1000元就是该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而其中的2000元就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2、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对应关系
基准刑 = 量刑起点 + 应增加的刑罚量
基本犯罪构成事实=====》量刑起点
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应增加的刑罚量
基准刑 =====》 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事实
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事实 = 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 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基准刑=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也即量刑起点)+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应增加的刑罚量)
(四)宣告刑及相关计算公式
1、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
从理论上讲,通常把定罪构成事实成为定罪情节,定罪情节以外的,与行为人或其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与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就是通常所说的量刑情节。例如:张三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事发后自首,那么在该案中,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就是定罪情节,自首就是量刑情节。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及相关计算公式
(1)、单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公式:基准刑x(1±调节比例)
例:某一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的基准刑是10年,假如被告人只有自首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减少基准的10%,那么,自首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可表示为:10年x(1-10%)
(2)、多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
分几种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只有第1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
计算口诀:部分连乘 ,公式:基准刑x(1±调节比例)x(1±调节比例)
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又是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则计算公式为 基准刑x(1-50%)x(1-20%)
第二种情况是只有第2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
计算口诀:同向相加、逆向相减,公式:基准刑x(1±同向调节比例)
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的30%,又有积极赔偿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则计算公式为 基准刑x(1-30%-20%)
第三种情况是同时具有第1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和第2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
计算口诀:部分连乘、部分相加减 公式:基准刑x(1±第1层面情节调节比例)x(1±第1层面情节调节比例)x(1±第2层面情节调节比例±第2层面情节调节比例)
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又是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具有累犯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同时又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50%)x(1-20%)x(1+30%-10%)
第四、需特别注意,计算时是应采用上述公式,但不得突破《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确定宣告刑的原则,具体如下: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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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案件已经进入侦查阶段才会想起找律师,也仿佛律师只有在这种时候才能发挥作用。其实这样做不仅浪费时间,还浪费了案件给予犯罪嫌疑人洗清冤屈的机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关于刑事案件第一时间需要委托律师的相关知识。
一、 律师通过正常法律途径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当事人却花了高昂代价。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被拘留或逮捕)就可以聘请律师。律师在取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后可第一时间到其被羁押的看守所会见,同时可与侦查机关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了解案情,办案人员有义务配合律师工作。
很多当事人四处找人活动,花了巨资最终也只了解到部分案情,甚至有的当事人连最基本的案情都不太清楚,全凭自己对案件的猜测。犯罪嫌疑人被关在看守所里需要填加衣服的、被刑讯逼供的、被打骂的以及其他情形受到侵害的,其亲属根据都不得而知。
二、第一时间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帮助对案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会首先会告知其在法律上所拥有的权利,帮助犯罪嫌疑人客观分析案件,指导其在侦查机关讯问时该如何准确明了的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多数的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作出的讯问笔录在不阅读或草草看过之后即签字认可,结果在法院审判决阶段对其造成不利。犯罪嫌疑人不能把握案件重点,以至于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没有进行陈述记录在案,对利于自己的重要事实被忽略。还有的被逼供、诱供等等做出对自己不利而且不符合事实的供述……
三、找人摆事儿,受骗上当。
社会上一些不法份子抓住犯罪嫌疑人家属急于了解案情解决案件这一想法,为当事人摆事进行哄骗。当事人少则被骗几千几万多则几十万,而当事人为了息事宁人在明知受骗后也不愿声张。
四、法律意识淡漠,只相信“人情摆事”。
案件案情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近况等,律师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即可了解,而当事人花上万元或更多。港台欧美剧中律师神采奕奕地在法庭上辩论,以至于绝大多数人认为律师的工作就是法庭上的辩论,这种片面的认知,造成当事人不愿第一时间找律师,即使找到律师也只是简单进行咨询,很多当事人认为上万元的律师费用太贵也不值,找人摆事花个几万或几十万毫不计较,可最终法院还是依据相关事实等裁判案件。更有的当事人,花了钱最终却连案件的进展和基本案情都不得而知。
这种种情形反映了人们法律意识淡漠,只信人情不信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而在发达国家,哪怕是日常生活中遇到最小问题,他们第一时间并不是找亲朋好友,而是聘请律师来维持自身权益。
五、只有律师有权从案件开始的侦查阶段至法院判决前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
一件刑事案件共分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在侦查阶段,只有办理案件的侦查人员能够见到犯罪嫌疑人并提审;审查起诉阶段(也就是案件移交到了检察院)侦查人员不得再提审犯罪嫌疑人,而只能由主办案件的两名检察人员提审;案件到了人民法院审判阶段一般主审案件的法官并不会提审犯罪嫌疑人,但如果有需要提审也只是两名法官,其他之前的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再对其进行提审。
如果当事人在第一时间便聘请了律师,办理案件的律师可在这三个阶段直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均可以随时会见。
中国百姓什么时候都做到“遇到法律问题第一时间找律师进行专业上的帮助,愿意出钱聘请律师维护自己利益”的时候,对于一个法治文明的社会我们才能再上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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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作证是证人向法庭提供证言的活动。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内在要求。不过很多人都好奇刑事案件中证人是否一定要出庭作证的问题。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案件中出庭作证的相关知识。
被害人对控方证人的证言有异议的有权申请该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被害人找到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人证言,也可以申请让他们出庭作证。
问题是,什么时候申请?如何申请?
1.在庭前会议上申请
这种方式最后。但大部分案件不开庭前会议。
2.单独向法庭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法院没有通知我提交出庭证人名单。律师主动询问法院什么时候提交出庭证人名单。法院的回答是:“辩方证据应当你们取证,开庭五日前把证人证言交到法院就行了。”
律师按照法院的要求,将证人证言和出庭证人名单交到法院,事后收到法院一份书面通知;“你方所交证人证言经审查本院认为形式合法,检察院不要求证人出庭。”
律师只得向证人解释说:“法院、检察院已经认可了你们的证言,你们没有必要出庭接受质证了。”
结果,又开了一个没有证人出庭的庭。
3.当庭向法院申请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法庭调查结束前,法官必须要问:“被告人有什么新的证据要向法庭出示吗?”
这时,被告人可以回答;“某某事有某某人可以作证。”
审判长必须问这句话,审判长最怕听到这种回答。被告人提出新的证人,法院必须休庭。审判长会尽量驳回被告人的要求。
律师也不愿意看到这种情况,因为休庭后不知道什么时候继续开庭,律师还要跑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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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海刑事案件层出不穷,关于海事法院的管辖规定一再被人提起,可见海事法院管辖规定与制度确实有待完善。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大连海事法院院长的详细讲解。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改革海事案件管辖制度。扩大海事法院的管辖权,建立将海事海商案件、海事行政案件、涉海刑事案件等统归海事法院管辖的海事司法管辖制度,符合海洋强国战略,符合依法治国的精神和要求,对推动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和海事司法制度的完善,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全面实施,对海洋主权与安全、海洋资源与开发、海洋经济与秩序、海洋环境保护与污染等各方面的“依法治海”提出了更高标准和要求。然而,对境内外涉海刑事犯罪的打击,因现有侦查、公诉、审判体制与其所需的特殊性、专业性和协调性体制不适应,还难出重拳。涉海刑事案件的现行管辖制度,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海洋主权、安全和权益的维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提出“改革海事案件管辖制度。进一步理顺海事审判体制。科学确定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建立更加符合海事案件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要深入推进海事审判工作改革,努力建设具有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要合理调整受理案件范围,从有利于发挥海事法院专业优势、有利于更好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出发,通过开展试点积累经验,逐步确立以民商事案件为主,合理涵盖其他领域案件的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扩大海事法院的管辖权,建立将海事海商案件、海事行政案件、涉海刑事案件等统归海事法院管辖的海事司法管辖制度,符合海洋强国战略,符合依法治国的精神和要求,对推动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和海事司法制度的完善,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海事法院的产生有着特殊的背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发展独立自主的远洋运输,由于涉海运输法律关系涉及大量的国际公约和海运专业技术问题,地方法院难以胜任。海事法院应运而生,并因受案范围、适用法律、涉及行业和技术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而形成了专门化特征。
然而海事法院自成立以来,涉海刑事案件一直未在其受案范围之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规定的历次修订,均没有把刑事案件囊括在内。涉海刑事犯罪具有涉海因素,审理案件中必然涉及与海洋、船舶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海洋法律规范的法律适用,也可能涉及相关国际条约的法律适用,比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故涉海刑事案件与涉海民事、行政案件一样,需要审判机关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海事法院成立30多年以来受理、审结各类海事海商案件20余万件,审判队伍具备了专业化法律基础,熟识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这使得海事法院完全可以适应涉海刑事审判专业性的需要,有能力支撑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海事审判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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