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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减刑假释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 从犯罪人方面的意义
在狱中服刑的罪犯都有提前出狱、重新获得自由的强烈愿望。为了鼓励罪犯认真学习、服从监管、遵守制度、
认真改造、真诚悔改,刑法规定了假释制度,是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桥梁。
(二)社会意义
刑罚不仅仅是惩罚罪犯的手段,更重要的是成为教育、改善罪犯的手段。假释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促进社会的稳定,降低监管成本,有利于社会参与罪犯的改造。此外,假释体现了刑罚经济的原则。因为假释具有减少监管的成本、狱政费用。
(三)在司法方面的意义:
假释减轻了执行机关的压力与负担。正确的适用假释,将符合条件不必继续在监管场所内服刑的罪犯假释,这不仅有利于假释犯的改造,也有利于狱政部门对其他罪犯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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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对于无期徒刑的减刑标准,法律具有新的规定。下面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无期徒刑的减刑新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依法由人民法院判决的,犯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无期徒刑。如轮奸妇女,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二、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
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押送监狱执行刑期,接受教育改造,有劳动能力的,同时强制参加劳动,接受劳动改造。
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都是罪行十分严重、民愤较大、社会危害性特别大的犯罪分子,为维护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刑法给予这类犯罪分子以剥夺终身自由和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是有必要的、行之有效的。
如八二年、八三年开展的从重、从快、从严的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奠定了改革开放的良好社会秩序,当然,这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手段,但依法从严处置各类严重刑事犯罪,仍然是刑法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法之一。
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判处无期徒刑,最低服刑13年可以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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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制度,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减刑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减刑的程序是为了保证减刑的合法性与严肃性,确保减刑的效果。根据中国刑法第79条的规定,减刑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减刑的程序大体上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操作:
(一)对受刑的人考察
对受刑人的考察是适用减刑的基础工作,是减刑的第一道程序。受刑人只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才能予以减刑,而要认定受刑人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就必须对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加以认真考察,从而为减刑创造条件。
(二)提出减刑建议书
监狱以及其他刑罚执行机关通过对受刑人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考察后,如果认为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就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应当依照2003年4月2日颁布的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执行。
(三)依法裁量减刑
依法裁量减刑,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和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悔罪或者立功表现,对一定之罪犯适用减刑。由于减刑是审判权之行使,应当将其与对一个人的判决的重要性相提并论。因此,在减刑裁量中,应当严格掌握减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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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制度,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减刑假释变更率的相关法律知识。
减刑的程序是为了保证减刑的合法性与严肃性,确保减刑的效果。根据中国刑法第79条的规定,减刑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减刑的程序大体上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操作:
(一)对受刑的人考察
对受刑人的考察是适用减刑的基础工作,是减刑的第一道程序。受刑人只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才能予以减刑,而要认定受刑人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就必须对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加以认真考察,从而为减刑创造条件。
(二)提出减刑建议书
监狱以及其他刑罚执行机关通过对受刑人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考察后,如果认为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就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应当依照2003年4月2日颁布的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执行。
(三)依法裁量减刑
依法裁量减刑,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和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悔罪或者立功表现,对一定之罪犯适用减刑。由于减刑是审判权之行使,应当将其与对一个人的判决的重要性相提并论。因此,在减刑裁量中,应当严格掌握减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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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制度,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减刑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多方面和多层次的物质和精神需要中,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心理需要和愿望就是缩短刑期。这种心理状态,决定了服刑人员的改造态度。为预防服刑人员的功利减刑行为,调动其改造积极性,真正达到使其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的目的,使狱内改造氛围良好,减刑风气纯正,建立减刑撤销制度势在必行。减刑撤销程序可通过前期、后续等制约性规定设置一定的考验期,为服刑人员从被迫改造向自觉改造转变的过程提供了一个缓冲平台,客观上延长了对服刑人员获得减刑后续行为的观察期,也就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监狱对“自觉改造”把握的准确度。另外,从犯罪心理学角度而言,放松的环境可使服刑人员更容易表达自己的真实思想。由于服刑人员在考验期内实际已基本获得减刑,而随后这段减刑考验期内他们的行为更能够反映其主观思想情况,故其认真学习和积极改造的态度更为可信,客观上有利于民警对____人员思想改造程度进行准确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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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一种救济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该意见第275条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执行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最高院《执行规定》第109条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110条规定: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据此,执行回转有以下几个特征:1、执行回转的基础是基于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应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或部分执行。2、执行回转的起因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不再具体执行力。3、新的法律文书使取得财产的人丧失合法依据。 4、执行机关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申请,责令取得财产的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及孳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一些情况使执行回转不能,如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被原债权人消耗的情况。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在人民法院对共有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无论是执行案件当事人,还是案外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此类析产诉讼一旦启动,不仅可以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之争,同时还具有排斥法院执行行为的效力,因而也是一种典型的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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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据此,刑法上所说的减刑是指被判处一定 刑罚措施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执行期间,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就可以给予刑罚种类的变更,或者刑期的缩短。减刑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
1.减刑的 对象是正处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罪犯。这一点是区分减刑与量刑制度的根本所在。同为立功表现,如果是出现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则可以作为一项量刑制度,对 犯罪嫌疑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在执行阶段有立功表现,则只能作为一项减刑的前提行为,从而引起减免刑罚的结果。
2.减刑针对的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之间的共同点,就是他们所判处的刑罚均是 自由刑,而自由刑的轻重是以刑期的长短来确定的。如果有 期限,则在此期限内予以减免,如果没有期限,则通过法定程序裁定一个确定 的刑期。
3.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的内容是刑种的变更,即从无期徒刑向有期徒刑的变更;而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减刑的内容则是刑期的缩短。
4.对于减刑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当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时,才有可能或者必须提起减刑的程序。
5.减刑既包含实体法上的内容,即对刑罚的运用,涉及到 刑事责任的问题,也具有程序法上的内容,即根据特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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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教育之后,确有悔改表现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很多人好奇被限制减刑了以后,还能不能假释的问题。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假释的相关法律知识。
假释是对正在服刑改造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这种提前释放并不意味着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将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进行改造。为此,刑法对假释犯的考察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 假释犯的监督机关
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二) 假释犯的考验期限
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三) 假释的法定程序
根据刑法第82条、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假释案件进行审理,要重点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四) 假释的执行与结果
根据刑法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根据罪犯的不同表现,假释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不同的结果: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并依照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只要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86条的有关规定,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5、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五) 假释的撤销程序
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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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美国的强奸犯就算出狱,也不得居住在幼儿园直至高中校园半英里以内,并且当局可以随时查阅他们的犯罪信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指出,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这种做法与前文所述的对待“美国强奸犯”有异曲同工之妙,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刑法第79条和第8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但未规定合议庭如何组成。此次出台的《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孙XX表示,这一规定明确了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人民陪审员代表社会公众更深入地了解和参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拓宽了公众的参与渠道,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更加公开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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