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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处罚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我们赢在哪一方面认真的学习相关知识,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处罚的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至五十三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至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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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五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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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依照法律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所需申领的证照。对于伪造驾驶证及使用驾驶证的行为,是有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伪造驾驶证及使用假驾驶证处罚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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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人员,也是有一定的处罚规定的。接下来一起了解交强险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吧。
交强险的费用一般在几百元到千元左右,但是具体交多少要看你去年的出险情况,不一定就是减,是增是减要看上一年出险情况和交通违法行为情况,费率是浮动的。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a1 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a2 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20%
a3 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0%
a4 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a5 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a6 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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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民事诉讼吗?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权性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强制性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一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
特定性
民事诉讼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它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不是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不能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如伦理上的冲突、政治上争议、宗教上的争议或者科学上的争议等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调整的对象。
对于无讼争性的非讼事件,虽然各国的普遍做法是由法院主管,但都规定了与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非讼程序来处理。
自由性
民事诉讼反应民事主体权益之争,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被告也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正因为如此,民事诉讼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机制,诉讼中的和解制度和调解制度,对当事人处分其权利具有独特地意义和作用。对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胜诉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也可以不申请执行。但是,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情况则不同,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与被告人不能进行和解或调解,行政诉讼中就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也不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胜诉后也无权放弃自己的权利。
规范性与正当性
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周边法律制度如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等保障着民事诉讼的正义性,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利益不受侵蚀。程序规则的严格性并不等同于程序的复杂性,其含义是指确保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性规定不得违反,否则即产生一定的程序制裁。民事诉讼的严格规范性限制了法官的恣意,消除了对社会统一规范的背离,满足了国家和社会维护统一的法律秩序的要求。
看过“妨害民事诉讼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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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照常经营,就属于无证经营。对于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照常经营的情况,有着法律规定的处罚规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照常经营的处罚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营运执照吊销和注销的区别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两种方式,尽管两者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的消亡,但却大不相同。
注销登记以企业申请为前提,是企业的主动行为,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途径,它既是出资人、股东的合法权利,又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吊销营业执照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做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企业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其民事主体资格、经营资格随之消亡,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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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首纠集多人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法律上,有着规定的处罚标准。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的顺利出入、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准则。公共场所主要是指: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等。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宾馆饭店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都可以认定为是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具有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的特征,如果这种秩序受到破坏,就会出现混乱状态,影响其他人的正常活动和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本行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达到其无理或过分的要求。
扰乱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进行非法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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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组织传销活动吗?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组织传销活动的法律相关知识。
传销销售对象则以自己为主,自己购买公司的产品,并把这种销售方式推广给下线,下线其实就主要以自己亲朋好友为发展对象,这种销售模式是损害销售员利益的,它不会给下线销售员带来任何报酬,相反还造成了损失,并且在销售给自己的过程中是学不到任何销售技术经验的,只有把产品推销给他人才需要技巧。所以这种方式根本不是一种正常的工作,而是一种害人害己、为少数顶级上线牟取暴利的骗术。
传销的内部管理是准军事化的管理,已经实现高度组织化暴力化,传销人员暴力抗法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山西、北京等地相继发生了传销人员冲击公安机关。
传销与直销的实质区别是:直销是属于商业活动,属于营业范畴,而传销是金融活动,是诈骗。
看过“组织传销活动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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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伪造公章罪吗? 伪造公章罪一般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伪造公章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1)行为的对象是公章。即专门用来盖公文、证件、印信上的机关、单位、企事业、团体、学校的公章(包括橡皮章、钢印、火印等)以及单位主管人员的名章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刻字业实行管理的活动和规定。
(2)行为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治安管理规定,承制公章。即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和公安部发布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中对于刻制公章和单位负责人名章的有关规定。
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如利用非法制造的公章,进行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要按不同情节和损失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3)行为的主体是承制公章的工厂、商店、刻字摊的负责人和有关的职工。行为属负责人指示的,应同时处罚单位负责人。
(4)行为人主观上有的是故意的,有的是过失的。前者可能得到了委托制做人的某种好处;后者属工作中的失误,如未能辨明委托人使用的伪造证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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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空头支票吗?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 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空头支票的相关法律知识。
对空头支票的处罚
根据央行规定,支票全国通用后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凭证不变,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仍为10天;异地使用支票款项最快可在2至3小时之内到账,一般在银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均可到账。
为防范支付风险,异地使用支票的单笔金额上限为50万元。办理支票业务,银行向客户的收费暂按现行标准不变。
根据规定,空头支票被禁止签发。出票人签发一张支票,如果账户余额不够支付所签发支票的金额,该支票就是一张空头支票。另外,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也被视为空头支票。同时,签发空头支票将依法受到处罚。
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将被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空头支票对出票人的效力
1.票据责任
票据法为民法的特别法,票据责任本质上讲也是一种民事责任,但因为票据法的特殊性,故将出票人所应负的票据责任单独列出。出票人应承担以下票据责任为担保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6、70、71、9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应按照支票文义担保支票付款,因此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出票人对于收款人及其后手,均应负偿还责任。此项担保付款的责任,并不以票面金额为限。持票人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得请求自为付款提示日起的利息。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2.民事责任
1)民事填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7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显属违反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行为,故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人除应依法承担票据责任,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外,如果该行为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理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出票人应向持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从该条的规定看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除了负担票据责任外,尚应向支付持票人赔偿金。
这一赔偿金的性质,宜认为违约金,是对出票人违约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为支票主要为支付证券,而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也就违反合同的约定,故由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也许持票人与出票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但通过层层追索,直到票据转到从出票人手中取得票据的人手中,该人与出票人存在合同关系,也是责任的最终承担人。
该违约金应为惩罚性的违约金。因为依据《票据法》第70条及第71条,第94条的规定,出票人承担的票据责任,己使持票人的损失得到完全补偿,故该违约金的约定就具有惩罚的性质。
3.行政责任
1)罚款
对空头支票的签发人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4条规定:“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在前条(即第103条)所列的票据诈骗行为第三项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在这里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是被视作为“票据欺诈行为”的。签发空头支票是否要求出票人的主观故意呢?
有学者认为:既然是一种“票据欺诈”,那么就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在付款人处无资金而签发空头支票以骗取公私财物。对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处罚程序依《支付结算办法》第 239条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执行。这也是对我国原先试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落实,并将该罚款作为商业银行的收入。
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以后,惯例上,先是设法通知客户在当天扎账之前补足应付款的差额。如果客户没有及时补足差额,商业银行就按照上述标准对客户处以罚款,并依据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八部分之四的规定,直接从客户的存款账户上扣款,罚款收入列入其营业外收入科目。#p#副标题#e#
2)资格罚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的规定,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停止其签发支票。但学者对此问题的注意程度不够,大多对其没有论述。
这是因为在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竞争激烈,商业银行为了笼统客户,往往不对其进行罚款,更不用说禁止其开户了;况且因为金融秩序商业信誉没有建立起来,在某个商业银行被禁止后,完全可以在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
4.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3条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这是我国《票据法》关于签发空头支票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条规定又对因签发空头支票而构成的金融票据诈骗罪及其刑事处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票据诈骗罪应具备下列特征:
1.该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也包含国家、金融机构或者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支票账户上没有存款或存款不足而签发明显超出其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以骗取公私财物。
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则不构成犯罪。区分票据诈骗罪的未遂与既遂,以是否骗取到财产作为标准,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行为,但未骗取到财产,应以犯罪未遂论处。
关于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刑事处刑,我国新《刑法》第194条规定:对于通过签发空头支票骗取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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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你对背叛国家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背叛国家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概念
本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102条的规定,勾结外国前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危害我国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也是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刑法对构成本罪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已经造成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实际后果。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国家领土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不管是在密谋、策划阶段,还是已付诸实施,都应当立案追究。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看背叛国家的活动是否达到危害国家安全,足以使国家主权丧失或领土分割的程度。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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飙车亦作“飇车”、“飚车”,“飙车”一是指传说中御风而行的神车,二是指驾车超高速行驶的行为。你对飙车行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飙车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现代汉语词典》对“飙车”的解释是:“开快车”。这意味着,只要是超速驾驶就属于“飙车车”,无需驾驶车辆与其他车辆互相追逐等前提。
2012年6月4日,深圳市交警首次对飚车行为进行了细化,具有如下行为的可以认定为“飙车”: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的;
(2)为寻求刺激、赌博竞技等驾车相互追赶、相互竞速的;
(3)在高速公路上时速超过180公里,城市快速路(如滨河、滨海、北环大道等)上时速超过160公里、其它城市道路上时速超过100公里的;
(4)在道路上驾车炫耀特技,如漂移等;
(5)饮酒后驾驶的;
(6)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7)机动车无号牌、使用伪造变造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或者遮挡、污损号牌的;
(8)非法改装、加装动力装置,进排气系统发出轰鸣等较大噪音的;
(9)导致自己或者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
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六种行为将被认定为情节恶劣。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交警部门将以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交警部门也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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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提取现金,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信用卡套现是一种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处罚规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信用卡套现的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信用卡套现增加了我国金融秩序中的不稳定因素。我国对于金融机构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对金融机构资金的流入流出都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予以监控。
那些不法分子联合商户通过虚拟POS机刷卡消费等不真实交易,变相从事信用卡取现业务等行为却游离在法律的框架之外,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背离了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还可能为“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这无疑给我国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了不稳定因素。另外,银行风险的增大,大量不良贷款的形成也将破坏社会的诚信环境,阻碍信用卡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非法提现对发卡银行的伤害是巨大的。绝大多数的信用卡都是无担保的借贷工具,只要持卡人进行消费,银行就必须承担一份还款风险。所以在通常情况下,银行通过高额的透支利息或取现费用来防范透支风险。
可是,信用卡套现的行为恰恰规避了银行所设定的高额取现费用,越过了银行的防范门槛。特别是一些贷款中介帮助持卡人伪造身份材料,不断提升信用卡额度,银行的正常业务受到巨大的干扰,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由于大量的套现资金,持卡人无异于获得了一笔笔无息无担保的个人贷款。而发卡银行又无法获悉这些资金用途,难以进行有效地鉴别与跟踪,信用卡的信用风险形态实际上已经演变为投资或投机的信用风险。一旦持卡人无法偿还套现金额,银行损失的不仅仅是贷款利息,还可能是一大笔的资产。
最后,对于持卡人个人而言,信用卡套现行为也给自己带来极大的风险。表面上,持卡人通过套现获得了现金,减少了利息支出,但实质上,持卡人终究是需要还款的,如果持卡人不能按时还款,就必须负担比透支利息还要高的逾期还款利息,而且可能造成不良的信用记录,以后再向银行借贷资金就会非常困难,甚至还要承担个人信用缺失的法律风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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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很多人都好奇,对于外国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问题。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外国人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违法就是指违反现行法律,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违法行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违法行为以和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按照其违反的法律,可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
违法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违法是指一切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狭义的违法,则是指严重地违反法律,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我们在这里是从广义上对违法进行论述的。
违法与犯罪的联系是犯罪一定违法,违法不一定犯罪。区别是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比违法行为严重,犯罪行为大多数要负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与其他一些行为的存在着区别。
首先,违法行为不同于违反道德的行为。许多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同时也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同样,有些违反道德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其次,违法行为不同于法律上无效的行为。违法行为当然不能发生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希冀的为法律所肯定的有效结果。但是,不能认为法律上无效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有些法律上无效的行为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也并不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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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诽谤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客观要件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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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罪,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标准。接下来为你详细介绍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过去仅分散见于《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全国人大颁布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和《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中,并没有将其认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别。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的修订案,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类别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从而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第一次以刑法基本法的形式作出了规定,加大了对于此类犯罪的惩罚力度。修订后的《刑法》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类:
资料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内容
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等。
犯罪
包括: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销售明知是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以及伪造 、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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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是指交通运输工具的实际装载量超过核定的最大容许限度,对于汽车超载的危害有很多,并且也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标准规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汽车超载的危害及处罚标准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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