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如何执行相关的共86个结果:
剥夺政治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附加刑罚,载于刑法第三章第七节,可以单独实施或是和另一种主刑(例如死刑、有期徒刑等)共同实施。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能够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现分述如下:
附加适用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1997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和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和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当作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与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独立实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主要有以下几种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煽动颠覆政权罪,资助罪。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侮辱、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破坏选举罪。
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聚众“打砸抢”罪,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
4.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聚众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5.渎职罪中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看过“剥夺政治权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的人还看过:
2.高三语文考前强化练习题3套
4.2016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之刑法详解(2)
5.公共基础笔记第三部分法律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现分述如下:
1.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对象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条文,主要包括某些滥用公民自由、民主权利和渎职的罪犯。
看过“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刑期是什么”的人还看过:
2.2014年时事政治试题及答案
4.初三政治复习补充习题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剥夺政治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附加刑罚,载于刑法第三章第七节,可以单独实施或是和另一种主刑(例如死刑、有期徒刑等)共同实施。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相关法律知识。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看过“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的人还看过:
2.政治基础多选题练习附答案
3.政治基础知识试题及参考答案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剥夺政治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附加刑罚,载于刑法第三章第七节,可以单独实施或是和另一种主刑(例如死刑、有期徒刑等)共同实施。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理意义
剥夺政治权利是国家根本法在部门法中的具体适用,反映了根本法法条的一个适用角度,是法律条文从抽象化向具体化转变的再现,是问题的两个方面。不享有政治权利不代表着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在刑法范围内适用,但与宪法紧密相连。
剥夺政治权利是受到严格限制的,首先要区分刑罚与非刑罚的关系,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限制在特定类型犯罪中适用,要不枉不纵。不知道法律条文的自然人仍要受到法律制裁。其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具有劳动资格。最后,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法制的剥夺政治权利,不同于封建社会的贬谪,不同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政治犯,不同于资产阶级的法律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否定自然人的以往历史,只是对自然人危害政治秩序作出正确的裁判。对自然人的政治权利作出限制,不是对自然人的政治资格全盘否定,不会影响自然人的人身权利。
社会意义
剥夺政治权利是社会对自然人危害社会的否定评价,限制自然人的政治权利,必然在社会管理、社会生活有所体现。同样要指出的是,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要歧视,这只是消除罪恶。
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对自然人的全盘否定,不是完全操纵自然人的民事生活。限制自然人担任领导职务,自然人提出生产建议、工作建议的权利还是具有的,一般不具有管理他人生产工作的权利。限制出版自由,自然人创作的权利还是具有的,只是不让他以载体形式传播自己的思想。
法律适用随着形势发展,对出现的新情况必然要解决新问题。比如,网络出版商为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印刷个人文集,往往是不经书刊号审核的,这种印刷方式有无出版性质有待于验证。
人生意义
没有言论自由,只是要求在公众场合不能对社会现象做偏激性、不客观的评价,与人交谈的权利还是有的,同样在工作生活中说话的权利还是具有的。没有选举权利和被选举权利,仍然可以监督人大代表、政府公务员的行为。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要全方位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不要认为自己一无是处,要有积极向上的生活观念。
在法不溯及既往的理解上,要有客观的认识,既指自然人已经出版的书籍不会被禁止传播,同样已经选举有效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资格会依法终止。
看过“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人群是哪些”的人还看过:
2.2014年时事政治试题及答案
4.初三政治复习补充习题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双规又可称为“两规”、“两指”,是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调查手段。对于双规的使用,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执行程序规定。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的双规的适用范围和执行程序。
“双规”的一般程序是由承办党员违纪案件的纪委调查组在通过案件初查掌握调查对象的一个或数个足以立案的违纪事实后向纪委常委提出“双规”建议,在经纪委常委同意后才能采取“双规”。但特殊人员须任命机关同意。如直属部门一把手,政府组成局一把手的“双规”必须报请同级。党委同意。如果涉及同级。.党委的组成人员必须报请上级纪检部门,并移送上级纪检部门管辖。中央委员必须报请中央同意。目前有些地方的纪检部门就“双规”的报批程序还作了更为严格的调整,比如湖南就已经把“双规”的审批权收到了市一级纪检部门。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那么你对监视居住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逮捕: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看过“执行监视居住的程序是怎样的”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而拘留是指将对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机关亦有拘留权,但各国允许拘留的总时间长度不一,有些国家甚至于可以无限期的拘留对象。你对拘传和拘留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拘传和拘留的相关法律知识。
(1)法律性质和依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而采用的强制措施,不是一种处罚。治安拘留是依据《治安处罚条例》采用的一种处罚办法。司法拘留是强制措施,同时也兼有处罚性质,它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对象是触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司法拘留的对象是实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诉讼秩序行为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
(3)目的和结果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新的损失,刑事拘留的结果,一般转为逮捕,刑事拘留的羁押期可以折抵刑期。治安拘留的目的,是为了对违法分子进行处罚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满,就是教育处罚的结束。司法拘留的目的在于惩诫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司法拘留与判决结果不发生联系,被拘留的人如果承认并改正错误,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4)羁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羁押法定期限为3~7日,最长不超过30日。治安拘留的羁押期限为1日以上,l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5)适用的机关不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刑事拘留权,公安机关还行使治安拘留的决定权、执行权-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拘留权,被司法拘留的人交公安机关代为关押。
看过“强制执行中拘传和拘留有区别吗”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拘留是指将对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机关亦有拘留权。并且,在民事执行中的拘留,是具有特定的适用条件的。接下来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拘留在民事执行中的适用条件是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你听说过执行终结吗?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执行终结的相关法律知识。
程序
终结执行的程序
人民法院终结执行和中止执行一样,都必须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应写明终结执行的原因,执行员和书记员必须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和中止执行相同,终结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应送达当事人,并且送达后立即生效,有协助执行人的,也应予以送达或者以一定方式告知。
执行终结的裁定既有程序效力,又有实体效力。程序效力是指执行程序不再继续进行;实体效力是指法院不再以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再强制性的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执行终结的效力
人民法院制作的终结执行裁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不同,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结束,在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工作继续进行;而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第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人民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看过“可以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那么你对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知识。
间接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可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直接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由于直接强制执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适用直接强制执行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强制执行可能人们听过,但是不了解其中的意思,要申请强制执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
间接执行
在外国和旧中国的强制执行中,还有间接执行,即对债务人的人身加以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被申请人拒不自动履行执行文书规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只能强制执行他的财产,或者强制他为一定行为,而不能以被申请人的人身作为执行的对象和手段。只有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以暴力进行反抗,妨碍执行员执行职务时,才可以依法对他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拘留;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强制措施,并不是民事强制执行的手段。
2008年4月1日起实行了新的民诉法,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加重了处罚。
行政强制法
为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看过“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你对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是指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处罚法分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行政处罚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义的行政处罚法泛指一切有关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
根据中国的立法体制,行政处罚法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宪法。法律可以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是法律。中国许多现行法律都对行政处罚作了规定,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行政法规涉及到各个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大多数行政法规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最广泛的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根据该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地方性法规都对行政处罚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地方性法规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规章
规章是特定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制定的仅适于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委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员会依法制定的仅适于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
规章作为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大量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如《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因此,规章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行政处罚法除了以专门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形式表现以外,大量的是以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的行政处罚条款和行政处罚专章的形式存在的。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看过“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有什么重要意义”
浏览量:5
下载量:0
时间:
你听说过强制执行权吗?强制执行权又称执行权、司法执行权、国家执行权,顾名思义,当属“权力(power)”的范畴,而权力最主要是一种支配力,体现为“一种组织性之支配力……是制定法律、维护法律与运用法律之力”。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强制执行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看过“要怎么行使税款强制执行权”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那么你对强制执行存款有什么了解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强制执行存款的相关法律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看过“法院强制执行的存款有哪些”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强制执行的意思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对于强制执行,通常有一些常见的方法和手段。一起学习强制执行的常见方法和手段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间接执行
在外国和旧中国的强制执行中,还有间接执行,即对债务人的人身加以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被申请人拒不自动履行执行文书规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只能强制执行他的财产,或者强制他为一定行为,而不能以被申请人的人身作为执行的对象和手段。只有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以暴力进行反抗,妨碍执行员执行职务时,才可以依法对他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拘留;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强制措施,并不是民事强制执行的手段。
2008年4月1日起实行了新的民诉法,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加重了处罚。
行政强制法
为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除了了强制执行的情况之外,还有无法强制执行的情况,对于无法强制执行的问题,人们都不理解其中原因。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强无法强制执行的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为什么团队执行不力?原因何在?遇到这种情况,相信很多领导都是先责备下属,而不是客观的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原因导致呢?下面读文网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提高团队执行力方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要让企业员工清楚执行力的重要性
对任何一个组织而言,执行力都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再英明的战略、再科学的计划、再周密的策划都是枉然。执行力是什么?就是一个团队动的能力。如果团队的执行力不强,那怕这个团队是个巨人,如果不动也没有任何意义。企业所有目标的实现最后靠的都是执行,没有执行一切都是纸上谈兵。中国工农红军完成举世闻名的二万五千里的长征,实现艰难的战略大转移,靠的是什么呢?靠的也是执行。长征是红军爬雪山过草地一步一步走出来的,是执行出来的。所以提高执行力首先要在思想上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让大家对执行在思想上要有深刻的理解和认知。
二、提高执行力要建立完善的保障系统
要提高执行力就必须要有完善的保障系统,保障系统是执行到位的前提和基础。通俗地说,要想做成一件事情,首先要让团队成员有分工、有配合,按部就班地动起来。那其中的“有分工、有配合”就是要针对具体的事情去制定明确的分工和科学合理的流程。只有明确了分工和流程之后,团队才能整齐有序地一起完成一项任务。相反在很多企业里,我在进行咨询辅导时发现,很多工作老板安排了以后,最后的结果不满意,这不是员工的问题,也不是团队的问题,而是老板在安排工作时很多问题不够明确造成的。比如说,一项任务应该由哪个部门、哪些人来具体操作?哪些部门需要全力配合?也就是明确这个事由谁来做?怎么做?什么时间做?做到什么程度?做的过程中由谁来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如果体现等等。如果这些问题不明确,执行起来确定会乱起一团,效果也肯定不会好。简单地举个小案例,经常光顾上岛咖啡的朋友,假如你去那里的卫生间的话,如果细心你发现卫生间里面的门上会贴着一张卫生清扫记录表。表上详细登记着这个卫生间卫生清扫人是谁,每天他要清扫几次,具体什么时间清扫,清扫后要有清扫人的签字; 然后还要有这个卫生间的卫生检查人是谁,每天要检查几次,具体什么时间检查,检查结果如何,每次检查后,检查人签字确认。正是有了这祥的保障系统所以我们看到,上岛咖啡的卫生间永远打扫得非常干净。从这个小案例中会给我们很多的启示。
三、提高执行力要夯实基础
对于企业或者任何一个团队而言,执行力都不应该是一句空话,而应该是踏踏实实的基础工作建设。可是我们很多领导总是在抱怨自己的团队执行力不强,却没有真正的静下心来,认真地想一想,问题的真正根源在哪里。因此执行力的提升如果没有真正的建立好保障系统的话,你怎么喊也不会有效果。这个责任不在员工身上,也不在团队身上,而是在领导身上。所以我们应该避免空谈,而应该脚踏实地地把每一个事情、每一件工作的具体流程设定好、监督检查机制设定好、奖罚措施及时到位,只有这祥去做,执行力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提升。
看了提高团队执行力方法的人还看: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