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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们知道知识产权是指对人的智慧和劳动所创造出来的一种保护权利,然而很多的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了解并不是那么的全面,很多的人以为知识产权只是对著作类的保护,其实它还包含了很多种,那么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得到您。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简介: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知识产权法则是针对这些情况而产生的。
(1)无形财产权;(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国内立法渊源及国际条约:
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际条约中国在制订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加入了十多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定被认为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对中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明显的法律特征:
一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二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三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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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法律法规知识_法律
学习法律知识并积淀实践经验,能够拓宽个人的视野,加强智识与沟通力,长久以来获得多重利益。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工伤法律法规知识,方便大家学习了解,希望对您有帮助!
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occupational injuries),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那么工伤赔偿需要遵守什么标准吗?365小编将在本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一、一般伤情
1、医疗费:【29条3款】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9条4款】【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计算。】【单位支付】
3、交通费:【29条4款】【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单位支付】
4、 食宿费:【29条4款】【同交通费条件一样】【单位支付】
5、 康复性治疗费【29条6款】【基金支付】
6、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30条】【国家规定标准】【基金支付】
7、 工资、福利:【31条1款】【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单位支付】
8、 护理费:【31条3款】【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支付】
二、造成残疾
1、生活护理费【32条2款】【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基金按月支付】
2、A 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3条1款】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24月__本人工资/月】【二级22月__本人工资/月】【三级20__本人工资/月】【四级18__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3】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基金支付】
B 五级、六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本人月工资】【基金支出】
【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单位支付】【标准 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32条】【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支付】
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的认定与赔偿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关于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是什么的参考。
二、工伤赔偿的种类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误工费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致残后的伤残赔偿金
一)一至四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五至六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七至十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工死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人身伤亡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认定?是认定为普通的交通事故,还是工伤?认定为工伤的话,可以享受双份赔偿。那么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详情请看下文。
一、根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由于你父亲符合上述条例规定可以请单位出面申请工伤认定工伤,如单位拒绝你们可以自己去申请,记住跟申请期限是一年;
二、具体工伤赔偿事项: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如果单位拒绝赔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工伤的认定以及赔偿。通过阅读上述内容,相信你也已经了解了,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如还有其他疑问,详情请咨询!
护理费如何计算
大家都知道一般受了工伤很多都是比较严重的,需要请一些专业的护理人员来精心的护理,这边涉及到了护理费如何计算的问题。毕竟是关系各位看官钱包的事,了解清楚一些对自身是有很多好处的。
一、不构成护理依赖的情况下,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护理费是指因为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在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受伤致残后一定程度上生活依赖护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即支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费的赔偿涉及到的根本问题是人身损害后暂时或一段时间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问题,正确合理地确定生活能力的丧失程度和期限是确认赔偿费的关键。人身损伤后伤者本人的生活能力能否自理、是否需要他人帮助,应通过其对护理依赖的程度来判断。所谓护理依赖程度,是指因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依赖他人护理的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一是进食;二是翻身;三是大小便;四是穿衣、洗澡;五是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对于完全护理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应当给予护理费,部分依赖者可以给予护理费。
需要注意的问题:
(1)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定残后如生活不能自理的,也可以主张护理费,这和以前是不同的。定残后的护理,要根据伤者的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再根据护理级别确定护理费用。而护理级别的确定,有人建议采用鉴定的方式。
(2)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此处所谓“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如确需二人或以上,则需要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或通过鉴定的方式加以确定。
二、构成护理依赖的情况下,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依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受害人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要承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责任,因此,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等级判断赔偿数额。
相关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居安思危,这是一个亘古不变的道路。没有人想自己遭遇不幸,可有时候偏偏越是怕什么就越来什么。我们需要的是随时有一个危险的意识,这样才能不断的鞭策自己去了解接触那些对危险的应对方式。
工伤死亡赔偿金由谁支付
工作时受了伤,需要有人替劳动者买单,毕竟劳动者是在为用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的时候受伤的。那么,工伤死亡赔偿金由谁支付呢?这个问题涉及到受工伤死亡之后家属向谁讨要赔偿的问题。接下来小编为你一一揭秘。
死亡赔偿支付的三种方式: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3、根据各省安全生产条例,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的死亡赔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定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6、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7、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没有人愿意在工作的时候受伤,但有时候受伤又是无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各位劳动者懂得如何降低自己的工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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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必需了解各种的法律知识,为公务员考试做好准备。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2017公职人员法律知识考试练习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 判断题
1、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 )
标准答案: 对
2、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 )
标准答案: 对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 )
标准答案: 对
4、 党通过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来实现党对政府公职人员的领导和监督,是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方式之一。 ( )
标准答案: 对
5、 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暂停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 )
标准答案: 错
6、 在我国,人民是制宪主体,只不过是间接行使该项权力而已。 ( )
标准答案: 对
7、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 )
标准答案: 错
8、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决定的提供证据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 )
标准答案: 对
9、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 )
标准答案: 对
10、 劳动者参加劳动就应获得报酬。 ( )
标准答案: 对
11、 计划生育仅仅就是一项国策,没有实际意义。 ( )
标准答案: 错
12、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民转让、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 )
标准答案: 对
13、 我们要结合基层民主实践活动,开展有关基层民主自治的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公民依法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 ( )
标准答案: 对
14、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
标准答案: 对
15、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 )
标准答案: 对
二、 单选题
1、 机动车经____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A、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B、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C、 工商部门; D、 税务部门;
标准答案: B
2、 下列哪一项是国家赔偿中最主要的方式?( )
A、 返还财产; B、 金钱赔偿; C、 恢复原状; D、 恢复名誉;
标准答案: B
3、 下列关于党的领导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党的领导是思想领导; B、 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 C、 党的领导是组织领导; D、 党的领导是社会领导;
标准答案: D
4、 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 )。
A、 股东会; B、 董事会; C、 股东大会; D、 监事会;
标准答案: C
5、 药品广告审批机关是
A、 省级工商管理部门; B、 国家工商管理部门; C、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D、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标准答案: C
6、 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 )年以下有期徒刑。
A、 七; B、 八; C、 九; D、 十;
标准答案: D
7、 滥用职权罪是我国( )修订刑法时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而增设的罪名。
A、 1997年; B、 1998年; C、 2004年; D、 2010年;
标准答案: A
8、 行政审批是为实现( )目的服务的。
A、 行政管理; B、 国家立法; C、 司法活动;
标准答案: A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于 ()。
A、 1989年; B、 1994年; C、 1996年; D、 1999年;
标准答案: C
10、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 )核准。
A、 最高人民法院; B、 高级人民法院; C、 最高人民检察院; D、 公安部;
标准答案: B
11、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什么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该财物的,以贪污论处?( )
A、 公共财产; B、 国有财产; C、 公益财物; D、 公共财物;
标准答案: B
12、 (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A、 贪污罪; B、 受贿罪; C、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D、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标准答案: C
13、 下列犯罪中,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的是( )。
A、 非法拘禁罪; B、 招摇撞骗罪; C、 玩忽职守罪; D、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标准答案: C
14、 吊销许可证属于下列何种处罚?()
A、 科以义务; B、 剥夺行为权; C、 限制行为权; D、 影响声誉;
标准答案: B
15、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 )月内调结。
A、 一个; B、 两个; C、 三个; D、 四个;
标准答案: A
三、 多选题
1、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A、 情节轻微的; B、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 C、 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 D、 有立功表现的;
标准答案: CD
2、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哪些形式的有奖销售?( )
A、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B、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C、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D、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三千元;
标准答案: ABC
3、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下列哪几种措施?( )
A、 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B、 赔礼道歉; C、 赔偿损失; D、 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标准答案: ABCD
4、 挪用公款罪是指( )。
A、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B、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C、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D、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6个月未还的行为;
标准答案: ABC
5、 著作权法不适用于( )。
A、 法律、法规; B、 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C、 时事新闻; D、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标准答案: ABCD
6、 下列关于安全生产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B、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C、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D、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标准答案: ABCD
7、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具有下列哪种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 )
A、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D、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标准答案: ABCD
8、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保全限于( )。
A、 请求的范围; B、 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C、 人民法院的裁定范围;
标准答案: AB
9、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
A、 警告; B、 罚款; C、 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D、 拘留;
标准答案: ABCD
10、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 ( )。
A、 生活费; B、 医疗费 ; C、 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D、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标准答案: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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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正面临一个全球性的道路交通安全危机,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关系人类生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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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安全生产问题长期困扰着我国建筑企业的稳定与发展,如何改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现状日益显得重要,需要加强管理人员的相关法规知识,那么你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相关法规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相关法规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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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生产的准绳,那么你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3、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主要有那几个方面?
答: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并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4、 什么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有哪些?
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的有关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6、 总承包单位有哪些安全责任?
答: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17、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如何划分?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8.国家对哪些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答: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19、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的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奋斗目标是什么?
答: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力争到2020年,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20、 什么是"四不放过"原则?
答:(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没处理不放过;
(3)事故相关者没得到应有的教育不放过;
(4)事故的规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21、 什么是安全生产费用?
答: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22、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23、 哪些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答:(1)企业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的费用。
24、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1)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2)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25、 什么叫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26、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27、 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哪些现场处理措施?
答:(1)当场予以纠正;
(2)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6)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28、 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答:(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29、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哪些方式?
答:(1)批评教育;
(2)离岗培训;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5)调离执法岗位;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30、 《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道路"是指什么?
答: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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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配套,使得物业管理行业不够规范,物业管理纠纷日益增多。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 、什么是物业管理?
答:《物业管理条例》中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2、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哪些服务内容?
答:(一)房屋共用部位和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
(二)共用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管理;
(三)电梯、智能系统等运行服务;
(四)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五)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六)保安管理;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程序的管理、服务;
(八)物业资料的管理。
3、物业公司何时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
答: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一般从购房人验收房屋、签字认可后开始计取物业管理费;也有物业管理公司以住户办理入户手续时开始计取物业管理费。
4、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属?
答: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5、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是否可由多个物业企业管理?
答: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6、房屋的共用部位是哪些?
答: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受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外坪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7、共用设施设备是哪些?
答: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等。
8、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如何提取?
答:(一)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 的比例缴纳;
(二)公有住房销售时,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20%,高层住宅不低于30%交纳;购房者按购房款2%提取。
9、什么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所辖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0、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共用设施如何管理?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建筑的公共建筑、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代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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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对学生的安全管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并且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来保障学生的安全管理。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90、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社会对教师的权利是怎样保护的?
(1)全社会应当尊重中小学教师;
(2)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
(3)禁止侮辱、殴打教师。
91、省义务教育条例要求那个机构对教师进行管理、调配?
中小学教师的管理、调配,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92、省义务教育条例要求教师的学历标准?
(1) 小学教师必须具有中等师范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所任学科的专业合格证书;
(2)初级中等学校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师范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所任学科的专业合格证书。
93、省义务教育条例对调入中小学任教的人员要求标准?
凡要调入中小学任教的人员,必须通过教师资格考核。
94、省义务教育条例对于不适合做教学工作的人员如何处理?
对于不适合做教学工作的人员,应调离教学岗位,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有困难的,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95、按省义务教育条例要求,应如何加强义务教育段教师的培养?
(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和优先发展师范教育,办好师范院校和教育(进修)院校,保证培养、培训义务教育需要的合格师资。
(2)有条件的非师范类高、中等院校应承担培养、培训义务教育师资的任务。
(3)散居的少数民族中学和小学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96、省义务教育条例是如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学校保证义务教育的?
(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义务教育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设置中小学校,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积极为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97、省义务教育条例是如何规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的开办、停办、裁并办理程序的?
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的开办、停办、裁并均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98、省义务教育条例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1)、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规律办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提高教育质量,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2)、学校不得拒收应在本学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得让尚未受完义务教育的学生停学或退学。
99、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学生杂费的标准和收缴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1)学生杂费的标准和收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2)任何学校不得自定标准,乱收费用。
100、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城市和乡镇(包括工矿区、开发新区或改造住宅小区)建设方面如何保护义务教育的?
(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将义务教育设施列入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并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2)城市和乡镇(包括工矿区、开发新区或改造住宅小区)建设,要根据义务教育的实际需要,由规划、建设部门同时建设相应规模的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
(3)有关部门要在征地、动迁、资金、材料和施工等方面优先安排。
101、省义务教育条例和省校园、校舍保护管理条例对学校校舍、财产及设施是如何保护的?
各级各类学校,不论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其校园校舍、运动场、校办工厂、农场等及其它一切设备和财产均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或变相侵占。
102、省义务教育条例在财产方面对学校、师生是如何保护的?
(1)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社会各方面向学校征收费用,禁止向学校乱摊派。
(2)禁止任何学校或教职工,向学生及家长摊派或索取财物。
103、省义务教育条例在学校用书方面是如何保护的?
(1) 出版、发行等有关部门要保证义务教育用书。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各种中小学生学习参考资料。
104、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在学生中传播淫秽书刊物品以及进行其它毒害学生思想的活动和利用封建迷信、宗教活动妨碍义务教育方面是如何规定的的?
(1)禁止在学生中传播淫秽书刊物品以及进行其它毒害学生思想的活动。
(2)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封建迷信、宗教活动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
105、省义务教育条例对义务教育经费问题的基本规定?
(1)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按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2)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应以上一年的财政拨款核定的预算数为基数,以高于当地本年度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逐年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有所增长。
(3)各级地方机动财力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费,并对偏远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特殊照顾。
106、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各级教育、财政、审计部门,对实施义务教育经费的拨款、投向、效益的责任是如何规定?
各级教育、财政、审计部门,对实施义务教育经费的拨款、投向、效益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
107、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免收杂费的地区,其免收的部分是如何规定的?
(1)对免收杂费的地区,其免收的金额由当地人民政府拨款,由教育行政部门分配给学校使用。
(2)各部门不得克扣、挪用。
(3)非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校免收杂费的金额,由举办单位负责解决。
108、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单独或联合办学的单位举办的学校是如何要求的?
凡已单独或联合办学的单位,应坚持办好,不得任意撤销,停办或缩小规模。如确因需要,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109、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有哪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1)、认真执行本条例,实施义务教育成绩显著的;
(2)、积极捐资助学,发展基础教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3)、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忠于职责,在教育、教学工作上取得优异成绩的。
110、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适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如何处罚?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适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并强制其履行义务;
111、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规定,对招用应受义务教育和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务农或从事其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罚?
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或单位,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其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强令学生返回学校就读。
112、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教师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及侮辱、殴打教师如何处罚?
分别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责令赔偿受害者损失。
113、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的开办、停办、裁并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如何处罚?
按审批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限期恢复。
114、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凡已单独或联合办学的单位,没坚持办好,任意撤销,停办或缩小规模,或未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停办或缩小规模的,如何处罚?
按审批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限期恢复;
115、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学校拒收应在本学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或让尚未受完义务教育的学生停学或退学的,如何处罚?
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
116、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学校或教职工向学生及家长摊派或索取财物的,如何处罚?
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
117、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向学校征收费用,向学校乱摊派的,如何处罚?
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从严处理。
118、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各种中小学生学习参考资料的,如何处罚?
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出版、文化部门对主要责任者及单位领导,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119、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在学生中传播淫秽书刊物品以及进行其它毒害学生思想的活动或利用封建迷信、宗教活动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的,如何处罚?
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120、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教师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侮辱、殴打教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罚?
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1、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什么款项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核销?
个人受罚款项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核销。
122、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是?
(1)可在接到处罚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2)对上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123、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如何履行?
对处罚拒不执行的,处罚机关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4、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考核与监督,由哪级人民政府负责?
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125、国务院基础教育改革合发展决定讲教育工作中的"两基"的含义?
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126、国务院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决定确定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
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
127、2002年起,国家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一种收费方式简称是什么?
"一费制"。
128、2005年起,对农村义务教育段家庭贫困的学生实施的"两免一补"的内容?
免收杂费、免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29、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几部宪法?哪年颁布的?
第四部 ,1982年颁布。
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由什么图案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131、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是什么?
生命健康权。
13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可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1)平等权利;( 2)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利;(3)宗教信仰自由权利;(4)人身自由权利;(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
133、我国公民有那些基本义务?
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13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多少周岁的公民?
未满18周岁的公民。
135、警匪报警电话是什么?火警电话是什么?医疗急救电话是什么?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是什么?
它们依次是:110,119,120,122。
136、我国监护人的设立有哪三种方式?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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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农村法律法规也是有很多的改正,这些规定我们需要了解。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农村法律法规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夫妻双方一方无经济收入而另一方又下落不明的,应如何给付子女抚育费?
答:首先,子女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宣告另一方下落不明;
其次,依法核定另一方的合法财产并予以拍卖,以拍卖财产所获价款给付子女抚养费;
最后,如果下落不明一方亦无财产,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应依相关政策妥善处理。
2、离婚后又同居合法吗?
答:离婚后在未办理复婚手续的情况下,同居是非法的。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若不办理复婚登记,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首先应是父或母有给付能力。
2.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3.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父或母去世子女将如何继承父母的财产?
答: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在有遗嘱的情况下,按遗嘱分割遗产。
子女在继承遗产时首先要用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此后仍有剩余遗产,按上述规定分割遗产。
5、遗嘱有几种形式?其法律效力如何?
答: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1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之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6、去世的人无子女,其遗产如何处理?
答:首先,查明被继承人有无遗嘱,如果生前立有遗嘱,按其遗嘱处理;
其次,查明被继承人有无其他亲属,即有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配偶或父母,如果去世的人有配偶或父母,由他们继承遗产。
第三,查明被继承人有无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由他们继承遗产。
最后,如果所有继承人均不存,其遗产应归属国家。
7、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答:如符合法定情形,丧偶儿媳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8、什么是仲裁?仲裁有何特点?
答: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里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9、在我市有几家仲裁机构?受理案件范围包括哪些?
答:我市有3家仲裁机构。1.劳动仲裁,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土地仲裁,受理土地争议案件;3、葫芦岛仲裁委员会,受理有仲裁协议的合同纠纷和民事纠纷。
10、哪些纠纷可以仲裁,哪些纠纷不能仲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据此,提交仲裁解决的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2.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3.仲裁的范围限定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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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作为医学法律调整的主要对象之一,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那么你对医学法律法规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医学法律法规知识试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施行时间是( B )。
A、1998年5月1日 B、l999年5月1日 C、1998年6月1日
D、l999年6月1日 E、l999年6月6日
2、主管全国医师的工作部门( A ) 。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E、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医师具备以下哪个条件,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C )
A、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B、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C、取得医师资格 D、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E、取得技师资格
4、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几年( B )。
A、3 B、5 C、4 D、6 E、7
5、医师在哪种情况下,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能注销注册( C )。
A、受刑事处罚的 B、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C、因业务水平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合格的
D、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E、受刑事处罚拘留的
6、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A )。
A、奖励 B、晋级 C、奖赏 D、提拔 E、重用
7、医师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几个月(、B )。
A、3 B、3-6 C、6 D、6~9 E、8
8、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行为时,应负的法律责任不包括(C、)
A、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B、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C、罚款5000元以上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罚款3000元以上
9、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D )。
A、5万元以上 B、l0万元以上 C、5万元以下 D、l0万元以下 E、l0万元
10、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下列哪项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A )。
A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B、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 C、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D、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E、对患者不进行健康教育
11、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D )。
A、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B、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C、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D、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能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E、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12、医师资格考试的办法由哪个部门制定(B )。
A、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C、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D、省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13、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
A、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
B、对危急患者,医师可以拒绝急救处置
C、医师可以随意使用放射性药品和精神药品
D、医师可以向患者或家属隐瞒病情
E、对危急患者,医师可以拒绝急救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是( A )。
A、I994年1月1日 B、1994年10月1日 C、1995年1月1日
D、1995年10月1日 E、I994年1月10日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监制部门是( C )。
A、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B、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C、卫生部 D、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国务院
16、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D )。
A、执业机构 B、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C、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D、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E、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17、申请首次护士注册,不正确的做法是(D )。
A、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 B、缴纳注册费
C、向注册机关缴验执业证书等证明 D、不需缴纳注册费
E、向注册机关缴验执业证书
18、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几年(B)
A、l B、2 C、3 D、4 E、5
19、护士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规定参加临床实践几个月(A )。
A、3 B、4 C、5 D、6 E、7
20、护士在执业中,不正确的做法是( D)
A、正确执行医嘱 B、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 C、对病人进行科学护理
D、遇紧急情况,医生不在场时,不能采取任何的急救措施
E、对病人进行认真护理
21、不属于护士义务的是(D )。
A、承担预防保健工作 B、宣传防病、治病知识
C、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 D、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E、开展健康教育
22、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C )。
A、护士在执业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 B、护士必须遵守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C、可以泄露就医者的隐私
D、遇有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助工作。
E、对病人进行科学护理
23、医疗机构购进药品,不正确的是( D)。
A、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B、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C、验明药品合格证明 D、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少量购进和使用
E、验明药品和其他标识
24、国家不需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是(B )。
A、麻醉药品 B、一般消炎药品 C、精神药品 D、放射性药品 E、医疗用毒性药品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施行时间是( B )。
A、2000年12月1日 B、2001年12月1日 C、2001年10月1日
D、2000年10月1日 E、2001年12月10日
26、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C )。
A、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B、非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C、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的,由护士所在单位进行处罚
D、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E、护士必须遵守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7、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D)
A、1 B、2 C、3 D、4 E、5
28、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错误的做法是( C )。
A、应当使用经过注册的医疗器械 B、应当使用有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
C、应当继续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D、应当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E、不应当继续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29、护士注册机关在受理护士注册申请后,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当( D )。
A、以任何一种形式通知申请者 B、电话通知申请者
C、口头通知申请者 D、书面通知申请者
E、口头或电话通知
30、处方药的正确发布方式是( A )。
A、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药学、医学专业刊物上介绍
B、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C、以任何形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D、沿街散发广告宣传 E、在所有医院发布
#p#副标题#e#
31、下列关于药品广告的内容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D )。
A、必须真实 B、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C、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D、可以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 E、必须合法
32、《执业医师法》的立法宗旨是(ABCD )。
A、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 B、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C、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 D、保护人民健康
E、保障药师的合法权益
33、医师资格考试分为(AC )。
A、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B、护士资格考试 C、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D、技师资格考试 E、技士资格考试
34、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包括(BC )。
A、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B、具有高等学校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C、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
D、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3年的
E、具有高等学校医学本科以上学历
35、可以为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的机构包括(ABC )。
A、医疗机构 B、预防机构 C、保健机构
D、科研机构 E、科研管理机构
36、医师有下列哪些情形不予注册(ACD )。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2年的
C、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保健、预防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E、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3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培训,应当(ABCD)
A、制定医师培训计划
B、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
C、对在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D、对在农村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E、根据情况可不培训
38、医师的权利有(ACD )
A、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B、保护患者的隐私
C、从事医学研究,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D、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E、关心、爱护、尊重患者
39、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的义务有(ABCD )。
A、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B、遵守法律、法规
C、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D、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E、对自身进行保护
40、医师实施医疗措施,签署有关证明文件,必须(ABC )。
A、亲自诊查、调查 B、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C、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
D、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E、亲自诊查、调查或让实习学生帮忙
4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ABC )。
A、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 B、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C、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D、不能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E、暂不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42、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ACD )。
A、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B、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C、《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前取得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D、申请人身份证明 E、医疗机构聘用证
43、申请医师执业注册,需提交(ABC)
A、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B、申请人身份证明
C、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D、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E、医疗机构聘用证
44、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标准对医师定期考核的内容是(ABC )。
A、医师的业务水平 B、医师的工作成绩
C、医师的职业道德状况 D、医师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情况
E、医师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情况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宗旨有(BC )。
A、加强医师管理 B、提高护理质量
C、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 D、保护医师的合法权益
E、加强医师管理和提高护理质量
46、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的部门是(CD )。
A、国务院卫生部 B、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C、省卫生行政部门 D、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E、卫生部
47、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非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者,一经发现,应当(ABCD )。
A、取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B、收回医师资格证书
C、注销执业注册 D、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E、暂且收回医师资格证书
48、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ABC )。
A、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 B、缴纳注册费 C、缴验《护士执业证书》
D、缴验身份证明、健康检查证明 E、有时不缴验《护士执业证书》
49、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D)
A、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1次 B、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C、护士注册机关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D、卫生部监制《护士执业证书》
E、护士注册机关为乡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50、护士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BCD )。
A、在六十日内完成审核 B、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
C、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 D、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
E、在十日内完成审核
51、护士中断注册五年以上,必须(AB )。
A、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3个月
B、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C、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3个月
D、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6个月
E、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9个月
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士,不予注册(ABCD )。
A、法定传染病的发病期 B、服刑期间
C、违反《护士管理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D、有盲、聋、哑、股体残疾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E、聋、哑、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53、以下哪种情况必须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ABCD )。
A、护理专业在校生进行专业实习 B、护理专业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
C、护理员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D、连续5年以上未经注册者在注册前进行临床实践
E、注册期满不到一年
54、护士的义务有(ABCD )。
A、承担预防保健工作 B、宣传防病治病知识 C、进行康复指导
D、提供卫生咨询 E、自身保护
55、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应(BC)
A、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司法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B、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C、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司法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56、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ABCD)
A、警告 B、责令改正 C、中止注册 D、取消注册 E、注册
5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宗旨是(ACD )。
A、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B、保证医疗器械质量
C、保障人体用药安全 D、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E、保证器械质量
58、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ABC )。
A、必须经过核对 B、对有配伍禁忌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C、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D、对超剂量的处方,应当调配 E、对有配伍禁忌的处方,应当适当调配
59、应按劣药论处的有(ABCD )。
A、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
B、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C、超过有效期的
D、不注明生产批号的 E、药品所含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符和的
60、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的医疗器械有(ABCD )。
A、未经注册的 B、无合格证明的 C、过期的 D、淘汰的 E、无过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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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可偿还查等。
(3)监督机关的监督。
(4)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5)社会公众的监督。
(6)新闻媒体的监督。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等法律、法规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隐患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以保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
首先,是生经营单位内部的事故报告。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向上级报告和立即组织抢救,以免贻误抢救时机,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接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
(1)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要求
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建立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
织;以上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也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配备的所有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修和保养,按要求及时废弃和更新,保证应急救器材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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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是公职人员考试以及日常规范所必须要熟记的,那么你对公职人员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职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复习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哪些优越性?
答: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有以下几点:(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可以保证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更好地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可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尽快发展,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昌盛。(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可以促进民族团结,保证国家的统一,有利于加强边疆建设和巩固国防。
2、简述我国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答:我国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性,表现在以下二方面:(1)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我国公民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性还表现在,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平等地加以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一律予以追究;处理违法案件时适用同一法律标准。
3、我国的国家性质为什么采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
答: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与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但两者又不能简单划上等号,我国国家性质使用人民民主专政基于以下理由:(1)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了我国政权建设的特点,适合我国国情。因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2)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能确切的表明我国当前的阶级状况,政权的广泛基础和民主性质。(3)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能直接体现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两个方面。易于为我国广大人民接受。
4、简述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及其主要内容。
答: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也叫人身不受侵犯权,他是指公民在法律的范围内,人身和自由完全受自己支配,有不受非法拘捕,管制,搜查以及侵害的权利。其主要内容有:(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4)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为什么说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答: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在本质和基本点上是一致的,主要表现在: ①从领导权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国家政权。工人阶级是通过自己的政党来实现对国家政权的领导的,在我国即通过中国共产党来实现的。②从阶级基础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③从国家职能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职能是一样的,有对内职能,有对外职能。在对内职能方面,有政治职能,即民主和专政的职能,也有经济、文化职能;在对外职能方面,有友好往来,合作互助的职能,有防御国家外部敌人的颠覆活动和可能的侵略职能。④从历史使命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使命一样,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6、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含义是什么?
答:“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具体含义是:(一)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任何人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应因人而异,应一视同仁;(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7、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表现在:(一)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实现这一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的组织形式。(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充分和比较全面地反映我国的阶级本质。(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以其他制度为依据,可以创立其他多种制度。
8、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下:(一)平等权;(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人身自由; (五)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六)社会经济权利; (七)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八)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九)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9、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原则有哪些?
答:选举中是否贯彻民主的原则直接关系到人民权力的行使,普遍;直接;平等、秘密选举是资产阶级政党提出的主要口号,并为法律所确认,这也是选举制度民主化的四大标志。社会主义国家也确认了这些民主原则,我国宪法、组织法、选举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它是指除了没有本国国籍、不够法定选举年龄、有精神病以及法院宣告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不另设其它资格的限制。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它是指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而且每个选民所投的选票的效力都相等。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就是代表由选民投票直接选出。间接选举就是指代表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而必须由选民选出的代表进行投票选出,直接选举相对于选举来说在形式上更民主。
(4)无记名投票原则,也叫秘密投票的原则:指的是选举人在投票时不在选票上填写自己的姓名,不受任何干涉和影响。
10、简述分工合作原则在我国国家机构的表现?
答: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实行权力分立原则,但这不等于我国的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就没有分工。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的是分工合作的原则;(1)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设置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并在职权上作了划分; (2)遵循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各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原则,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置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3)遵循“一国两制”的原则,设置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4)将各级国家机关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并在中央设置国家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11、简述宪法法律效力最高性。
答:宪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表现:(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不能和宪法相抵触;(2)违宪的法律无效;(3)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12、简述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主要内容。
答: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有: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人格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
13、我国《国徽法》规定哪些国家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答:根据国徽法的规定,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3)中央军事委员会;(4)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5)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6)外交部;(7)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机构。
14、简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答: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其具体表现是:(1)从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的。(2)从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居于主导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是由人大选举产生,并受他的监督,向他负责。(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
15、试述我国1982年宪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答:我国1982年宪法的基本精神是:第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第二,抓好两个文明建设;第三,发展民主,健全法制;第四,统一,团结,自主、开放。#p#副标题#e#
16、试述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答: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也就是说,我国各国家机关的设置和组成都是按这一原则进行的。具体表现在:(1)在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之间,人民居于主导地位。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在整个国家机关之间,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他负责、受他监督。(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上,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4)在国家机关内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17、试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为:(一)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二)国家领导人的任免权。全国人大选举并有权罢兔全国人大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入选;根据国务院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委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入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举和决定的上述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三)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四)监督权。全国人大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要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也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全国人大有权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会不适当的决定。 此外,全国人大还可以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8、试述我国宪法对其实施保障的法律规定以及如何保障宪法的实施。
答:(1)我国现行宪法对保障宪法实施的规定,在宪法实施的保障方面,现行宪法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①确认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②规定了负责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关以及修改宪法的程序。③规定了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严格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和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④规定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监督体系。⑤设立了在审查违宪规范中起助手作用的专门委员会。
(2)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宪法,需要落实以下四个方面的保障措施:①法律保障。包括宪法自身保障和普通立法的保障。加快立法,将宪法规定具体化,以保证宪法权利的实现。②组织保障。建立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以及监督宪法实施的具体措施和程序。③政治保障。执政党应发挥政治领导作用和模范作用,从政治上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④思想保障。对全民进行宪法教育,增强干部和群众的宪法观念以保障宪法实施。
19、试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革命的创造性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制度的学说在中国的具体应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实现这一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的组织形式。(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充分和比较全面地反映我国的阶级本质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以其他制度为依据,可以创立其他多种制度。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面貌,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20、我国1982年宪法有哪些特点?
答:1982年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并以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1)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国家的根本任务,确定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2)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3)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4)坚持改革开放(5)巩固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
21、我国为什么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答:现行宪法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之所以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综合了上述因素而确立的,其中,解决民族关系问题起了重要作用,其主要依据是:
第一,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在历史上从秦汉时期开始中国就建立了君主专制政体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唐、宋、元、明、清一直延续并不断巩固,直至辛亥革命。中华民国时期仍然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第二,从民族关系发展因素来看长期统一的中国,在历史上虽有汉族统治者压迫少数民族人民,少数民族统治者压迫汉族人民,但同样也有各族人民相互交流、友好、融合的一面。
第三,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
第四,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建立单一制统一的国家,有利于发挥各方优势,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第五,根据我国尚未完全统一和少数民族多的特点,我们需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具有灵活性的单一制国家。我国统一事业需要具有灵活性的单一制国家,我们提出了“一国两制”,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办法;针对少数民族多的特点,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体现出了我国单一制的灵活性和可包容性。
总之,国家结构形式是特定国家为实现统治所采取的适合于自己国情的形式。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和国情来看,不论从历史状况、民族关系、经济状况、现实状况来说,都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则存,分则亡。”“合则两利,分则两伤。”
22、宪法的作用有哪些?
答:(1)组织和规范国家权力的作用(2)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3)实行法治的作用(4)对经济的作用(5)维护国家的统一。
23、我国行政区划的原则有哪些?
答:(1)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考虑到我国的多民族的特点和少数民族的分布,从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出发,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2)有利于各个地区经济的发展,从自然资源的分布和经济发展状况出发,以有利于组织经济建设,促进生产的发展。(3)便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行政区域划分既要便于政府工作,同时又要有利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4)照顾到历史状况、民族传统和人民生活习惯以及人口分布、地理条件和国防需要等情况综合考虑。
24、我国宪法对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是如何规定的?
答:加强环境保护、防治环境污染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早在1978年《宪法》曾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982年宪法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内容:(1)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2)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的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3)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的利用土地(4)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
25、简述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主要内容。
答: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的最基本的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我国公民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同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6、简述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活动中的具体表现。
答:(1)在国家机构与人民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2)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3)在中央和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7、简述法治原则在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活动中的具体表现。
答:(1)依法组织和建立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做到一些行使国家权力机关都有宪法和法律依据,防止任意因人因事设立机构(2)国家立法机关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制度,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使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都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3)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应有法律依据,国家机关只能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属于本机关的职权,不得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4)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必须依法定程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严格依法办事(5)国家权利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28、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优越性?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很大的优越性,这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反映的国家本质和所实行的基本原则决定的。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翁,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本质和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最能体现我国国家本质的一种组织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种关系中:(1)从人民代表大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选出的代表所组成的。(2)从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国家机构的核心。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他监督,对他负责。所谓“三权分立”制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者鼎立,处于平列地位,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互相平衡,互相制约,不相统属。(3)从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9、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哪些自治权?
答:(1)原有的政治制度在一定时期内不变,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也不改变。(2)原有的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一定时期内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实行私有制和市场经济。(3)行政管理权(4)立法权(5)独立的司法劝和终审权。(6)财产独立权(7)特别行政区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依法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8)除悬挂国旗、国徽外,可使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还特别规定: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30、宪法与普通法的区别是什么?
答:(1)内容不同(2)效力不同(3)制订和修改程序不同。#p#副标题#e#
3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答:宪法不同与其他普通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一国的根本制度,它涉及国家生活的全面,而普通法律则只涉及国家生活的某一方面(2)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3)宪法的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通过普通法律则只需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4)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实施比普通法律更为特殊。我国現行宪法把解释宪法的职权赋予全国人大会,把监督宪法实施和职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会,把修改宪法的职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2、宪法规范的特点是什么?
答:(1)最高性(2)包容性和概括性(3)制裁的特殊性。
33、简述宪法规范对社会现实作用的条件。
答:(1)宪法规范的科学性;(2)宪法规范的完备性;(3)适宜的社会外部环境。
34、宪法实施的监督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答:(1)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3)政党、社会团体。
35、宪法事实监督的方式有几种?
答:(1)事先审查(2)事后审查(3)附带性审查(4)宪法控诉。
36、选举制度的民主原则有哪些内容?
答:(1)普遍性(2)平等性(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4)无记名投票(5)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原则(6)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的原则。
37、简述在宪法实施的监督方面《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方面?
答:(1)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2)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第67条进一步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3)全国人大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4)现行宪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宪法监督体系,以保证宪法的统一实施。
38、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主要权利有哪些呢?
答:(1)外交权(2)防务权(3)任命权(4)宣布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权(5)对基本法的解释权(6)对基本法的修改权。
39、我国的人民民主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答:(1)我国国家权力根据宪法规定属于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所有。(2)人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项最为重要的民主权利(3)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4)通过在城市和农村设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这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形式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5)我国人民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还享有各种权利和自由,这些自由和权利非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剥夺。
40、我国的政党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答:(1)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特色的一种特殊的政党制度。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2)它不同于西方的多党制,也不同于一党制。作为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而作为八大民主党派则是参政党的制度。
41、我国有哪些民主党派?
答:(1)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2)中国民主同盟(3)中国民主建国会(4)中国民主促进会(5)中国农工民主党(6)中国致公党(7)九三学社(8)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4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性质和地位是什么?
答:(1)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2)地位,经常性的最高权力机关
43、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是什么?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把民主制和集中制有机结合起来的制度。(2)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1)从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各级人大是有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人民同样也能够监督、罢免相应的代表。人大则集中通过立法等国家权力集中为人民服务。2)从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作为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他们是国家机构的核心。他们经过民主选举产生了相应的政府、法院、检察院,同样也可以通过民主的方式进行监督、罢免。作为同级的政府、法院、检察院则作为集中行使国家某方面权力的机关则向人大负责。3)从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44、我国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1)从历史因素上看,其是历史必然的选择。从秦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中国一直就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2)从民族关系发展因素来看,各族人民之间相互交流、友好、融合。(3)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有利于民族团结。(4)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来看,建立单一制有利于各个民族的共同繁荣。(5)根据我国尚未完全统一和少数民族多的特点,我们需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灵活性的单一制国家。
45、简述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哪些方面的自治权?
答:(1)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自治权;(2) 组织本地方公安部队的自治权;(3) 安帕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的自治权;(4) 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5) 管理本地区文化教育事业的自治权;(6) 配备民族干部和培养民族人才的自治权。#p#副标题#e#
46、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在几个方面?
答:(1)可以促进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的统一(2)有助于把统一性和特殊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3)有助于消除民族间发展的事实上的不平衡,达到各个民族的共同繁荣。
4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有哪些内容?
答:(1)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是特别行政区在国家结构中的地位。
(2)内容1)其是我国一个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它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2)它是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3)它是爱国者的政权,而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是由香港的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4)特别行政区区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48、特别行政区有的自治权有哪些?
答:(1)原有的政治制度在一定时期内不变,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政权组织形式也不改变。(2)原有的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一定时期内不变。(3)行政管理权(4)立法权(5)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6)财政独立权(7)依法处理对外事务权(8)除了悬挂国旗、国徽外,可使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9)其他
49、简述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哪些职权?
答:(1)制定并执行政策;(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3)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5)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草拟行政法规,(6)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等。
50、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和特点是什么?
答:(1)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是实现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2)特点如下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决定意义。2)坚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目的。3)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显著特点。4)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各项民主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力保障。#p#副标题#e#
51、我国宪法对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和继承权有何规定,如何理解?
答:(1)我国的个人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是我国社会主义财产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的继承权也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只有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才能够保护和鼓励每一个社会成员去积极到为社会生产和工作,才能够使他们为国家富强、个人富裕作出积极贡献。
(2)宪法保护的具体体现1)宪法从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到“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发展一个重大变化,用“财产权”代替“财产所有权”,表明公民的财产权利的范围大大增加了。这里的财产权利不仅仅是包括了所有权,而且还包括了与所有权相联系的其他权利。2)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指出私有财产权利不受侵害、干涉、触犯、侵入。不受侵犯,既包括了不受到他人的侵犯,更重要是不受到公共权力的侵犯。即使是确实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征用个人的财产,也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并且给予补偿。在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在我国宪法发展历史上有重要的意义。宪法这样一个规定为普通法确立了立法基础,我国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够与之相抵触。3)与保护我国公民个人财产权相互适应,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死者生前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继承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有了私有的财产必然就有继承。宪法所确认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对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保护的必然延伸。
52、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公民的平等权利的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答:(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男女平等(3)民族平等
53、什么是政治权利和自由,它包含哪些内容?
答:(1)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与国家管理、表达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2)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54、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主要包括哪些?
答:(1)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4)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55、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是什么?
答:(1)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2)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3)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56、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是什么?
答:(1)民主集中制(2)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3)责任制原则(4)法治原则(5)精简和效率原则
5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是什么?
答:(1)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2)地位,最高的全国权力机关
58、论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答:(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并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有权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3)解释法律。(4)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6)人事任免的权力。(7)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8)国家生活中其它重要事项的决定权。(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职权。
5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性质和地位、产生和任期有哪些内容?
答:(1)性质,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范畴。它不是一个握有一定国家权力的个人,而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代表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同全国人大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2)产生条件1)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2)必须年满45周岁(3)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60、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包含哪些内容?
答:(1)性质,是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2)地位,中央、最高的行政机关(3)组成,、副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4)任期,5年。其中,、副、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61、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包含哪些内容?
答:(1)性质,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领导决策机关,其职权是领导全国武装力量。(2)地位,最高军事领导决策机关,从属于全国人大(3)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4)任期,5年,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没有任期限制。
6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包含哪些内容?
答:(1)性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权力机关(2)地位,地方最高权力机关(3)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级地方单位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选民直接组成。(4)任期,每届5年
63、简述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哪些?
答:(1)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2)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3)地方重大事项决定权 。(4)人事任免权。(5)监督权。(6)其他职权。
6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包含哪些内容?
答:(1)性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2)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州长、副州长、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3)任期,5年
6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点以及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是什么?
答:(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点是群众性、自治性、基层性。(2)基层人民政府与其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1)指导关系2)协助关系
66、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包含哪些内容?
答:(1)法院1)性质,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2)地位,是相应级别的人大产生的机构3)组成,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4)任期,5年,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检察院1)性质,检察院是检察监督机关2)地位,是相应级别的人大产生的机构3)组成,检察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组成。4)任期,5年,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67、简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种关系中。(1)从人民代表大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选出的代表所组成的。人民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的使者,能够充分地体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2)从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国家机构的核心。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3)从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实行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才能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才能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时,中央又不能集权过多,必须充分照顾地方特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使地方有可能充分发挥它们的首创精神。
68、正确处理维权与维稳的关系是化解矛盾的关键所在
答:在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时强调,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不仅使政法工作有了正确的价值观指引,还抓住了化解矛盾关键所在。
从理论上来看,维稳与维权其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但在多年的实践中,两者却存在一定的矛盾,譬如,一些有正当诉求的群众,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满足就上访、闹访;但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此时,政府要出面进行维稳;然而,在政府维稳过程中却存在着一些新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相关制度尤其是民意表达、诉求渠道的不畅通、不完善;另一方面却是相关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价值导向出现了偏差。毫无疑问,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即维权是政法工作的根本或目标;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即维稳则是政法工作的手段或任务。因此,不能将这二者本末倒置,过分注重维稳,将维稳作为工作的根本目标从而不顾甚至侵犯公民权利,以这样的价值导向指导政法工作,其结果无非是导致社会矛盾的不断积怨,必将给社会稳定埋下更大的隐患。因此,正确处理维权与维稳的关系是化解矛盾的关键所在。
正确处理维权与维稳的关系,一方面需要依法完善畅通有序的民意表达机制。如果诉求渠道畅通,让群众“有怨可诉、有怨可申”,把矛盾冲突化解在前端,就可以避免因无处申诉而导致的大量上访以及闹访;另一方面需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尤其是要有群众观,切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要时刻明白,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才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的,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权是目的,维稳是手段。同时,要把“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贯彻落实到维稳与维权工作的方方面面。
69、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应符合哪些要求方可举办 ?
答:《消防法》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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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作为公职人员职业准入的重要内容。那么你对公职人员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职人员法律知识考试试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 )状态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A.年龄 B.权利
C.家庭 D.精神
答案:AD
2.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在经济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 )对经济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删除、补充;或解除双方由合同所确定的经济法律关系,终止履行经济合同。
A.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B.由双方当事人提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C.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D.按法律规定
答案:ABD
3.债可因下列事实而发生( )。
A.拾得遗物 B.借贷
C.未受委托管理他人事物 D.某人死亡且留有遗产
答案:ABC
4.诉讼时效属于( )。
A.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B.消灭实体权利
C.消灭时效 D.起诉时效
答案:C
5.我国民法是调整( )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特殊主体 B.一般主体
C.平等主体 D.财产主体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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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那么你对公职人员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职人员法律知识考试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知识产权具有( )的特征。
A.专有性 B.时间性
C.地域性 D.预见性
答案: ABC
2.公民在请求赔偿时,可以( )。
A.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 B.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C.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D.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
答案: BCD
3.下列法律制裁中属于民事制裁的方式的有( )。
A.罚款 B.赔偿损失
C.赔礼道歉 D.支付违约金
答案: BCD
4.下列行为中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有( )。
A.立遗嘱 B.赠与
C.无权代理的追认 D.放弃继承
答案:ABCD
5.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年。
A.五 B.十
C.十五 D.二十
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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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是规范公职人员执法行为的准则。那么你对公职人员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职人员法律知识试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紧急避险成立的合法性条件之一是( )。
A.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害的威胁 B.危险即将来临
C.危险行为必须经过慎重的考虑而实施 D.只要能避免危险不惜造成任何危害
答案:A
2.债可因下列事实而发生( )。
A.拾得遗物 B.借贷
C.未受委托管理他人事物 D.某人死亡且留有遗产
答案:ABC
3.下列法律制裁中属于民事制裁的方式的有( )。
A.罚款 B.赔偿损失
C.赔礼道歉 D.支付违约金
答案: BCD
4.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 )。
A.主体 B.法律事实
C.内容 D.客体
答案: ACD
5.人的死亡是能够引起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
A.法律行为 B.法律事件
C.法律后果 D.法律前提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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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交通参与者,必须把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作为一种义务、一种责任,把文明意识、规则意识牢记于心,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交通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如果说驾驶员的陋习已经对交通安全构成了威胁,那么驾驶员的恶习,就更是马路杀手,制造了很多交通事故。
飙车、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逆向行驶等之所以被称为恶习,是因为这些行为在正常的行驶中是不应该发生的,如果发生,就是恶劣行为,超出了善良为人的行为准则。如果驾驶员出现这种驾驶行为,一定有其心理思维定式来支持他这样做,实际上就是一种潜在的坏习惯。对于这些明显的恶劣行径,还要坚持去做,就是恶习使然。
(一)飙车
飙车是现代汽车文化中一种最为明显的无良文化。现在有关于飙车的网站、飙车俱乐部、飙车游戏,更有官方和民间的飙车比赛。我们用“飙车”为搜索词,可以一次从网上搜到几千万条与之相关的内容。当然,这其中有许多是与飙车肇事有关。
最为热门的关于飙车的话题,就正是杭州的不良驾驶员飙车致无辜者死亡事件。飙车的恶果由此可见一斑。为了营销的目的,用飙车来证明车子的优良驾驶性能,并刺激驾驶员的驾驶欲望, 培养出一批又一批有飙车习惯的驾驶员,不客气地说,就是在培养马路杀手。这并没有任何意义。如果真要飙车,可以参加汽车方程式比赛,可以在专门的车道去进行飙车。在大街上飙车,绝对是一种恶习,并且也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完全应该加以坚决制止。
(二)酒后驾车
很多酒后驾车的人都认为自已并没有喝醉,完全可以控制车辆,所以仍贸然驾车前行。殊不知,人在酒后的判断力是不可靠的,包括对自己的判断。即使并没有喝醉, 但酒精还是会使人的神经传递速度受到影响,反应会比不喝酒时迟缓,但自已却又觉察不到,不仅自己觉察不到,而且还往往出现高估自己能力的情况。这对于一个驾驶员,就意味着危险。所以,绝对禁止酒后驾驶,是完全有道理的。
在我国的小车拥有量急增后,酒后驾车的现象也日趋严重。反映出少数驾驶员不健康的心态,这种心态导致恶性交通事故不断出现,酒后驾车开始引起人们的警醒。尤其是在发生了几起严重的醉酒驾车命案后,全国进行了一次少有的打击酒后驾驶违法活动,极大的抑制了酒后驾驶现象有所增长的势头。
所有驾驶人在酒后都存在判断出错的问题。饮酒后的驾驶人会同时出现两种倾向, 一种是反应能力下降,动作比平时慢,且错误动作率上升;另一种是其自信力增加, 平时不会做的危险动作也会去做。这两种倾向对酒后驾驶员都是致命的。但是,问题的根源在没有喝酒前就已经存在。这是不良习惯使然,认为少喝一点酒不会影响驾驶。在笔者看来,不管导致影响的酒量为多少,都不能规定一个下限,必须禁止沾酒者开车;否则会助长驾驶员饮酒恶习。一个有德行修养的人,绝不会出现这样的错误。要开车就不能喝酒,喝了酒就不要去开车。这是绝对要遵守的信条。
(三)超速行驶
在我们所见到的交通规则宣传标语中,“十个事故九个快”是最为常见的。这句口号也说出了交通安全的一个最为普遍的真理,就是开快车危险。所以,许多路段都有对车速的限制,标明在该路段的车速不能超过的最高时速。在没有标明限速的道路, 也应按照交通规则的规定以安全车速行驶。这已经是所有驾驶员熟知的常识。
但是,不按限速要求驾车的人大有人在。可以说,大多数驾驶人都有超速行驶的经历。超速驾驶也是一种恶习,是驾驶员最容易犯的一种错误。交通部门不得不在许多路段设置雷达测速标志,并且时不时地要对超速车进行处罚。有一句俗话说“五十步笑百步”,超速与飙车只是五十步与百步之别。其危险与飙车并无太大的差别。原因很简单,高速行驶的车要想停下来不容易,由于其强大的惯性力量,快速行驶的车在不同速度下有不同的惯性行程,车速越快,惯性行程越长, 遇有紧急情况时,制动后车子仍然会因惯性前冲,后果不堪设想。在高速公路上最容易出现超速行驶。现在车子的性能越来越好,随便加一下油,时速就可以达到百公里以上,一些高档车动不动就是160 千米/ 小时的速度, 让驾驶人情不自禁地要飙一下。我们知道,我国最高等级的高速公路限速是120 千米/ 小时,这是写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的法定最高时速。据测试,如果一辆时速超过160 千米的小车发生爆胎事故,不管你是否系安全带,司乘人员的死亡率是100% !记住,不是50%,也不是99%,是100% !
但是,我们会发现,当你以110 千米/ 小时的车速行驶时,你会发现,你前面的车一溜烟儿不见了,侧面有车飞奔而过。这说明别人都在以比你快得多的车速在行驶。有些车的时速甚至于超过200 千米。以这样的速度驾车,简直就是在玩命。
至于在限速40 千米以内的地段开到60 千米以上的时速,则是更为常见的事。除了有些路段限速确实太过保守以外,大多数限速都是有其道理的,一旦超速行驶, 出现情况,就会因超速而导致预料不到的后果。我们有时不免会有这样的疑问,既然公共道路没有允许将车开到120 千米/ 小时以上的地方,除了比赛用车外,我们的常用车为什么要将车速设计到160 千米/ 小时以上?这不是资源的一大浪费吗?这正是汽车文化中需要思考的问题之一。
(四)强行超车
在不宽的道路上或人车拥挤的地段,禁止超车也是常见的交通管制措施。但是, 不按规定超车也是许多驾驶员的陋习之一。至于强行超车,就是恶习了。
正常的超车要在许可的路段,向前车打出左转向灯,并鸣笛或闪灯示意,对方出现向右避让或鸣笛回应,则可以超过前车。而强行超车者往往是不论任何路段,不向前车示意就强行超过前车,有时还危险地在超车后减速,故意挡住后车去向,这完全是一种恶霸行为。这种强行超车是导致车祸的重要因素,多数强行超车者都有造成各种交通事故的记录。可见强行超车是驾驶恶习中事故发生率较高的一种。
(五)逆向行驶
相信每一个有一定驾龄的驾驶人都遇到过逆向行驶抢道和强行超车的情况。不客气地说,在这种坏榜样的示范下,一些人也就如法炮制,在道路上上演危险的车技。从自已正前方逆向而来的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多数是恶性事故。一定要非常小心。逆向行驶是非常危险的驾驶恶习,但却常有人敢于以身试法,不能不说是道德严重缺失的一种表现。
(六)随意插队
有一种驾驶恶习就是随意插队。这种驾驶人不能容忍等待,他们等待1 分钟好像等了5 分钟。更不要说“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了。因此,总是从排队的车流中左打右打,往前插队,能插一辆就是一辆,有时会上演前面所说的拐到对方车道逆行强行插入。这是造成堵车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因此,堵车成为现代汽车社会中的一种常见现象,驾驶员自己也都谈“堵”色变。但是,驾驶人都没有想到,堵车不是因为
道路窄了,而是我们自己的心胸变窄了!
(七)恶意慢行挡道
有一种驾驶员,经常与其它驾驶员斗气。你快,我比你还快;你超了我的车,我一定要再超过去。其中,有一种人会恶意超到别人前面,再减速挡住后车,故意慢速行驶,别人想超车时,他则左右打转向盘,让后车无法超过,他的车后会形成一排长龙。这种恶习时不时会在道路上发生。足见有些驾驶员的社会公德心完全缺失,不顾自己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而只顾自己一时性起,张扬自己的“个性”。有时碰上一个比他更牛的驾驶员,就会找机会强超并故意横撞过去,然后驾车扬长而去,在道路上上演汽车“斗驾”事件。
(八)肇事逃匿
随着汽车的增多,交通事故也随之有所增长。这些年来,出现了交通事故肇事者逃匿的现象。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或死亡之后,乘夜色无人逃离现场的驾驶人时而有之。还有更恶劣者,在撞倒人后,将被撞者拉到郊外丢弃后,再逃离,导致被撞者死亡,
这无异于杀人灭口,是极其恶劣的行为。肇事逃匿不仅是驾驶道德缺乏的恶劣行径,同时也是严重违犯刑法的行为,理应受到处罚和制裁,应该引起所有驾驶员的警醒,引以为戒。
看过“交通安全知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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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促使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作为惩处违法犯罪的有力手段,在法制建设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看了“2017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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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以及其用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的用电户,必须遵守本办法。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用电安全国家方面的法律法规,供大家参考。
(一)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二)第三十条: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三)第三十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四)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一)第四条第一款: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二)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三)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1、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2、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3、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4、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5、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四)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1、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2、向导线抛掷物体;
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放风筝;
4、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5、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6、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7、在杆塔、拉线上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8、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9、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10、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11、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五)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2、不得烧窑、烧荒;
3、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4、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六)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2、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3、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七)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3、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八)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1、非法侵占电力设施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2、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3、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九)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十)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十二)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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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火灾的种子扼杀在摇篮中,让安全的花朵绽放在我们心中,消防法就给我们很大的保障,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消防法律法规方面的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p#副标题#e#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p#副标题#e#
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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