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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对一个企业将来的发展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对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具有规定的写作标准。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名称变更证明的写作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2号
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节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
第二章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 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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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对一个企业将来的发展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公司名称它不仅关系到企业在行业内的影响力,还关系到企业所经营的产品投放市场后,消费者对该企业的认可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名称变更de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2号
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节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
第二章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 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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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很多人都好奇公司等相关名称的更改对于劳动合同有什么影响的问题。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二、协商一致原则。
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
三、合同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因为各自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胁迫或强制命令,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限制或强迫命令的情况。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四、等价有偿原则。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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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对一个企业将来的发展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公司名称它不仅关系到企业在行业内的影响力,还关系到企业所经营的产品投放市场后,消费者对该企业的认可度。那么公司名称变更对于公司来说是一件大事,如何变更公司名称呢?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相关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原件);
5、承诺书(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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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私募基金吗?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
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孳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2.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
3.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
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拓展采购或销售渠道,融通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企业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关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亮点和竞争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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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是作为法人的公司或企业的名称,需要进行有法律效力的申请登记,你知道企业名称申请登记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名称是企业在营业上所用的名称,即企业在营业上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由代理人使用,与他人交易的名称。企业必须有名称表彰自身并和其他交易主体相区别;否则,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有诸多不便,也将给交易秩序带来混乱。
因此,企业名称为商业登记法所规范的主要事项之一。当事人应依法将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如果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由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给予罚款。
企业进行名称登记,可以防止他人使用其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影响其商业信誉,侵害其商业利益。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该企业即享有使用权,并产生两种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具有排斥他人以同一或相似之名称进行登记的效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依据该规定,一个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又以与此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申请登记的,主管机关应不予登记。
2.救济效力。
企业名称权因登记而创设,可据以排斥他人使用同一名称经营相同业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者请求主管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如有损害,该企业名称权享有人可以请求赔偿。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看过“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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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方对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责无旁贷,那么股权受让方也有协助的义务吗?你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之,股权转让是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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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你对公司经营范围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经营范围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第四条 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中的类别,登记一般经营项目。
第七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
第八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企业改变类型,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企业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企业变更出资人,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内投资者变为境外投资者,或者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外投资者变为境内投资者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重新登记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分支机构经营所属企业经营范围中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凭分支机构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
(二)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
(三)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
登处罚规则
(一)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为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二)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要求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三)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四)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被审批机关取消的。
第十五条 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企业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超范围经营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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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你对债转股了解多少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债转股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法律知识。
资本活性
它把银行不良资产盘活,把银行不良资产分离出去,转为企业的股权,这样,就可大力提高银行的信用地位,从而搞活银行的资金。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企业管理,促使企业重组,改变单一的国有资本,增加国有资本的活性。
经营监督
在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国有企业资金严重依赖银行贷款,但银行的债权人地位使得银行无法约束企业的行为。当前,存在一个突出现象是,银行的债权纠纷由于种种原因在法院很难取得胜诉,即使取得胜诉,也无法执行实施。实行债权转股权后,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股权受让方取得对企业的监管权,就能增加对债务企业的约束力度,防止企业经营行为短期化,保障银行权益。
减轻负担
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有利于实现国有企业脱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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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你对劳动关系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1、主体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违法问题,应当由工商部门予以纠正)。
(2)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理指示。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2、干预程度不同
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
而对于劳动关系则有大量的劳动法规予以规制,比如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等。调整其权利义务法律是介乎公私法之间的混合法——西方法学界称之为“社会法”。
3、处理机制不同
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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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师执业地点的相关法律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4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13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第7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61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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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于2008年5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机动车变更登记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四)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五)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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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是指,一家公司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股权变更、转让的相关问题。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应当禁止的股权转让行为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投资人在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时,必须对拟出让股权的相关情况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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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和公司的领导聚餐的时候,我们要注意什么礼仪呢?下面是读文网为大家准备的和公司领导聚餐礼仪,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1.见到领导,便应该趋前打招呼。如果距离远不方便,可注视之,目光相遇,点头示意即可。近距离相处则用礼貌用语打招呼。
2.在公共场合遇见领导,不要表示出特别的热情,礼貌地大声招呼就可以了。千万不要在公共场合下嘘寒问暖。
3.不要在公司电梯里或办公室有第三者的情况下与领导谈家常,特别是哈桑死的家事。
4.不要在领导面前搬弄是非。
5.在公共汽车或地铁遇见领导,要主动招呼并让位,下车别忘记说“再见”,但是在特别拥挤而狼狈的公共场所遇到领导,请一定要巧妙多开,让他认为你没有看见他。
6.偶尔碰到领导的隐私时,应装着没有看见或者看不懂,不要触及领导的隐私,更不要再次提起,或者在公司同事间传播。
7.理解领导的命令和要求的意图,切莫机械行事。出了错不要找借口,更不能说“是你让我这样做的呀”等,领导说话时不要插嘴,更不要在挨批的时候插嘴。要学会自我检讨,不能推卸责任。
8.在工作酒会上,一定要等领导举杯,你才能举杯。千万不要拿起酒杯一句话不说一饮而尽,这样领导会以为你对工作有不满情绪,更不要在领导面前喝得醉酒失态。
9.与领导一起出差,绝对不要订同一间客房,领导入房间后,宾馆的客房变成了领导的暂时的私人空间,如果要找领导谈工作,必须打电话联系,不要贸然去敲门,更不能直接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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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和汽车产业都飞速发展的今天,无论是私家车、公务车还是出租车的拥有量都在不断增长,而对司机的需求也成逐步上升趋势。所以对公司驾驶员这一职业进行司机商务礼仪培训很有必要。下面是读文网为大家准备的公司驾驶员各种礼仪,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保持车容整洁
每天必须勤擦车身,整理车体内部卫生,保证座位无灰尘、无污物;下雨、尘暴结束后或汽车严重受污时,要及时进行清理;
司机和本公司的乘车人员不可在车内吸烟、吃有异味的食品,保持车厢无异味;
谈吐得到
车内客人在与公司领导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谈论时,司机不应主动插话或接听电话;
客人主动聊天时,应作回应,但应注意选择话题,可以谈论诸如天气、当地风俗、特产、名胜以及沿途的景观等一类话题,忌谈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宗教民族等敏感问题和小道消息、八卦新闻以及涉及公司的相关商业机密,更不应把对公司的抱怨带到交谈的话题中。
安全第一
出车前应保证车体状况良好,证照齐全;
上班时间不可饮酒,更不可酒后行车;驾车时不接打手机、发短信,实在必要时应使用耳机或停车进行;不可在驾驶时穿衣服或脱衣服,如确实有必要应停车进行;
不超速行驶,在客人上车后,应提醒系安全带,并检查车门是否关好;当客人是老、孕、病乘客时,减速行进,如有需要,应主动搀扶上下车。
主动提供服务
客人或同事上车前,应主动协助摆放、安置所携带的大件行李,并帮客人和领导开车门;
约定接送客人或领导的时间,应该提前到达,避免对方等候,并事先调节好车内温度;如遇堵车可能发生迟到,应提前电话沟通;
如果领导或客人有明确行驶路线,应按照要求路线行驶,如果路线临时变更,应向领导或客人提前说明;客人下车时,提醒其拿好自己的物品。
礼让他人
遇到前方带有明显新手标志的车辆时,应宽容、理解,注意礼让。
其他注意事项
热情友好,落落大方,不卑不亢,维护自身和公司的良好形象。
播放收音机或影、音制品时,注意格调健康,并主动征求客人意见,不可将声音调的太大;
客人接打电话时,应主动调低音量或关闭音响。应根据天气情况主动征求客人意见使用车内空调,不可直接将空调调的太热或太冷;
公务车司机礼仪
公务车司机主要服务领导、同时和客户等。要做到语言得体、举止文明,这也是公务车司机最基本的职业要求。公务车司机影视积极、稳重、健康的形象。无论穿衣、打扮,都要维护好这一形象。
接到出车任务后,要提前5--10分钟到指定地点等候。等车的时候,绝对不可以催叫或按喇叭。
司机在等候过程中也要注意自己的形象,站有站姿,男士双脚成V字形或者双脚分开站立,但是不要超过肩宽。等候过程中要保持微笑。
客人上车前要等候并为客人开门。一只手开门,另一只收垫在车门顶上,万一客人不小心一抬头撞到门顶的时候,撞到的是你的手而不是金属门。
客人下车时要注意开门顺序,一般以为位尊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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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里,男士和女士也要注意一定的礼仪常识。下面是读文网为大家准备的公司男女礼仪常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谈话是人们交流感情,增进了解的主要手段。在人际交往中,一般人都讲究“听其言,观其行”,把谈话作为考察人品的一个重要标准。因此在社交活动中,谈话中说的一方和听的一方都理应好自为之。
一、尊重他人
谈话是一门艺术,谈话者的态度和语气极为重要。有人谈起话来滔滔不绝,容不得其他人插嘴,把别人都当成了自己的学生;有人为显示自己的伶牙俐齿,总是喜欢用夸张的语气来谈话,甚至不惜危言耸听;有人以自己为中心,完全不顾他人的喜怒哀乐,一天到晚谈的只有自己。这些人给人的只是傲慢、放肆、自私的印象,因为不懂得尊重别人。
二、谈吐文明
谈话中一些细小的地方,也应当体现对他人的尊重。谈话中使用外语和方言,需要顾及谈话的对象以及在场的其他人。假如有人听不懂,那就最好别用。不然就会使他人感到是故意卖弄学问或有意不让他听懂。与许多人一起谈话,不要突然对其中的某一个人窃窃私语,凑到耳边小声说话更不允许。如果确有必要提醒他注意脸上的饭粒或松开的裤扣,那就应该请他到一边去谈。
当谈话者超过三人时,应不时同其他所有的人都谈上几句话。不要搞“酒逢知己千杯少,话不投机半句多”而冷落了某个人。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同女士们谈话要礼貌而谨慎,不要在许多人交谈时,同其中的某位女士一见如故,谈个不休。
三、温文尔雅
有人谈话得理不让人,天生喜欢抬杠;有人则专好打破砂锅问到底,没有什么是不敢谈、不敢问的。这样做都是失礼的。在谈话时要温文尔雅,不要恶语伤人,讽刺谩骂,高声辩论,纠缠不休。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占了上风,也是得不偿失的。
四、话题适宜
谈话时要注意自己的气量。当选择的话题过于专,或不被众人感兴趣,或对自己的宠物阿猫、阿狗介绍得过多了的时候,听者如面露厌倦之意,应立即止住,而不宜我行我素,当有人出面反驳自己时,不要恼羞成怒,而应心平气和地与之讨论。发现对方有意寻衅滋事时,则可对之不予理睬。
不论生人熟人,如一起相聚,都要尽可能谈上几句话。遇到有人想同自己谈话,可主动与之交谈。如谈话中一度冷场,应设法使谈话继续下去。在谈话过程中因故急需退场,应向在场者说明原因,并致歉意,不要一走了之。
谈话中的目光与体态是颇有门道的。谈话时目光应保持平视,仰视显得谦卑,俯视显得傲慢,均应当避免。谈话中应用眼睛轻松柔和地注视对方的眼睛,但不要眼睛瞪得老大,或直愣愣地盯住别人不放。
以适当的动作加重谈话的语气是必要的,但某些不尊重别人的举动不应当出现。例如揉眼睛,伸懒腰、挖耳朵,摆弄手指,活动手腕,用手指向他人的鼻尖,双手插在衣袋里,看手表,玩弄钮扣,抱着膝盖摇晃等等。这些举动都会使人感到心不在焉,傲慢无礼。
五、善于聆听
谈话中不可能总处在“说”的位置上,只有善于聆听,才能真正做到有效的双向交流。
听别人谈话要全神贯注,不可东张西望,或显出不耐烦的表情。应当表现出对他人谈话内容的兴趣,而不必介意其他无关大局的地方,例如对方浓重的乡音或读错的某字。
听别人谈话就要让别人把话讲完,不要在别人讲得正起劲的时候,突然去打断。假如打算对别人的谈话加以补充或发表意见,也要等到最后。有人在别人刚刚一张嘴的时候,就喜欢抢白和挑剔对方。人家说明天可能下雨,他偏说那也未必,人家谈起《红高粱》确实是部出色的影片,他却说这部影片糟糕透了等,都是太浅薄的表现。在聆听中积极反馈是必要的,适时地点头、微笑或简单重复一下对方谈话的要点,是令双方都感到愉快的事情,适当地赞美也是需要的。
参加他人正在进行的谈话,应征得同意,不要悄悄地凑上前去旁听。有事要找正在谈话的人,也应立于一旁,当他谈完之后再去找他。若在场之人欢迎自己参加谈话,则不必推辞。在谈话中不应当做永远的听众,一言不发与自吹自擂都同样是走极端,同样会令众人扫兴。
六、以礼待人
谈话不必刻意追求“语不惊人死不休”的轰动效应,以礼待人,善解人意才是最重要的。一个人在谈话中,如果对待上级或下级、长辈或晚辈、女士或男士、外国人或中国人,都能够一视同仁,给予同样的尊重,才是一个最有教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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