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公共交通安全规则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走路逛街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交通事故发生。那么行人应如何注意交通安全呢?具体的交通安全规定又有哪些呢,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安全规则方面的知识,供大家参考。
1、行万里平安路做百年长乐人,但愿人长久千里路畅通,人生美好步步小心,路无规不畅国无法不宁,狭路相逢“让”者胜,处罚违章不留情看似无情最深情,爱妻爱子爱家庭无视交规等于零。
2、乱穿马路失道无助,超载超速危机四伏,酒后驾车拿命赌博,一秒钟车祸一辈子痛苦,遵守交规储蓄安全,礼让礼让人车无恙,高速公路行驶适速,心无交规路有坎坷,安全行车十五想,出车之前想一想,检查车况要周详;马达一响想一想,集中精力别乱想;起步之前想一想。观察清楚再前往;自行车前想一想。中速行驶莫着忙;要过道口想一想。莫闯红灯勤了望;遇到障碍想一想。提前处理别惊慌;转弯之前想一想。
需防左右有车辆;会车之前想一想。先慢后停多礼让;超车之前想一想。没有把握别勉强;倒车之前想一想。注意行人和路障;夜间行车想一想。
仪表车灯亮不亮;通过城镇想一想。减速鸣号切莫望;雨雾天气想一想。防滑要把车速降;长途行车想一想。劳逸结合放心上;停车之前想一想。选择地点要适当。
3、交通安全知识交通信号灯,在繁忙的十字路口。四面都悬挂着红、黄、绿、三色交通信号灯,它是不出声的“交通警”,红绿灯是国际统一的交通信号灯,红灯是停止信号,绿灯是通行信号。交叉路口,几个方向来的车都汇集在这儿,有的要直行,有的要拐弯,到底让谁先走,这就是要听从红绿灯指挥,红灯亮,行或左转弯,在不碍行人和车辆情况下,允许车辆右转弯;绿灯亮,准许车辆直行或转弯;黄灯亮,停在路口停止线或人行横道线以内,已经继续通行;黄灯闪烁时,警告车辆注意安全,人车分流各行其道。每当你走马路,就会看到许多行人的车辆来来往往,川流不息,如果行人和车辆爱怎么走就怎么走,那么就会交叉冲突,发生混乱,交通道路上用“交通标线”划出车辆、行人应走的规则:机动车走“机动车道”。
看过“交通安全规则知识”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公共交通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工作,关系到社会安全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共交通方面的安全知识,供大家参考。
答:装满货物的车辆在行驶中,由于路况、车辆加速、减速等因素,使货物之间发生碰撞,移位,人此时在货物上,极易摔下车厢或被货物挤压受伤。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随着高铁十二五计划的逐步实施,高速铁路工务的技术水平、可靠性、安全性等都有了一定的提高。那么你对铁路工务安全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铁路安全规则知识问答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简述线路发生危及行车安全故障或自然灾害时的防护办法?
答:(1)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车站值班员或列车司机紧急停车,同时在故障或自然灾害影响地点设置停车信号。
(2)当确知一端先来车时,应急速奔向列车,用手信号旗(灯)或徒手显示停车信号。
(3)如不知来车方向,应在故障或自然灾害影响地点注意倾听和瞭望,发现来车,应急速奔向列车,用手信号旗(灯)或徒手显示停车信号。设有固定信号机时,应先使其显示停车信号。
站内线路、道岔发生故障或自然灾害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采取措施,防止机车、车辆通往该故障或自然灾害影响地点,同时按规定设置停车信号防护。
2、当工务人员检查、作业中发现线路设备故障或自然灾害时应如何处理?
答:应立即按照第2、2、12条要求进行防护。迅速通知工长或车间主任,并采取紧急措施修复故障设备;若不能在列车运行间隔时间内修复,应通过车站值班员立即向列车调度员请求,由列车调度员发布命令封锁区间或限速运行。
车站值班员接到区间发生故障的警报后,应立即通知有关列车停车或限速,并报告列车调度员。
必要时,工务部门的工长或车间主任随乘第一趟列车去故障现场,以便迅速组织和指挥抢修工作。工长或车间主任根据故障判断影响行车的程度,确定运行办法,并报告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在工长或车间主任到达故障地点之前,列车运行办法由现场工务人员确定。故障、自然灾害处置后,由现场负责人确定放行列车条件。
3、利用列车间隔在区间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应如何进行防护?
答:车间隔在区间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应在车站登记,并设置驻站联络员,按下列规定防护:1、轻型车辆运行中,须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注意瞭望。2、在线路上人力推行小车时,应派防护人员在小车前后方向,按线路最大速度等级的列车紧急制动距离位置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如瞭望条件不良,应增设中间防护人员。3、在双线地段遇有邻线来车时,应暂时收回停车手信号,待列车过后再行显示。4、轻型车辆遇特殊情况不能在承认的时间内撤出线路,或小车不能立即撤出线路时,在车辆或小车前后方向按线路最大速度等级规定的列车紧急制动距离位置以停车手信号防护,自动闭塞区段还应使用短路铜线短路轨道电路。在设置防护的同时,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报告车站值班员或通知列车司机紧急停车。5、小车跟随列车后面推行时,应与列车尾部保持大于500m的距离。在车站内除到发线外站线使用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及人力推运的轻型车辆时,采用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进行防护。
4、步行上下工时,应如何行走?
答:步行上下工时,区间应在路肩或路旁集中走行;在双线区间,应面迎列车方向走行;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手比、眼看、口呼”,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必须走道心时,应设置专人防护。进路信号辨认不清时,应及时下道避车。
5、 简述线路上作业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的程序?
答: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程序
(1)驻站联络员抄录并确认作业调度命令,通知作业负责人;
(2)作业负责人通知现场防护员按规定在作业地点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3)按规定设置好移动停车信号后作业负责人发出作业命令。
6、 如何处置胶接绝缘接头发生拉开离缝?
答:胶接绝缘接头发生拉开离缝时,应立即拧紧胶接绝缘接头两端各50m范围内线路扣件,并应尽快修复。胶接绝缘失效时,应立即更换或采用现场胶接绝缘接头技术处理。暂时不能进行永久处理的,可将失效部分拆除,更换为普通绝缘材料或插入等长绝缘接头钢轨或胶接绝缘钢轨,用夹板联结进行临时处理,并尽快用较长的胶接绝缘钢轨进行永久处理。进行永久处理时,应严格掌握轨温、胶接绝缘钢轨的长度和预留焊缝,使修复后无缝线路锁定轨温不变。
7、当线路钢轨折断,钢轨断缝不大于50mm时,应如何处理?
答:进行紧急处理:在断缝处上好夹板或臌包夹板,用急救器固定,在断缝前后各50m拧紧扣件,并派人看守,放行列车速度不超过15km/h。如断缝小于30mm时,放行列车速度不超过25km/h。有条件时应在原位焊复,否则应在轨端钻孔,
上好夹板或臌包夹板,拧紧接头螺栓,然后可适当提高行车速度。紧急处理时,应先在断缝两侧轨头非工作边做出标记,标记间距离约为8m,并准确丈量两标记间的距离和轨头非工作边一侧的断缝值,做好记录。
8、当线路钢轨折断,钢轨折损严重或断缝大于50mm,应如何处理?
答:应进行临时处理:不能立即焊接修复时,应封锁线路,切除伤损部分,两锯口间插入长度不短于6m的同型钢轨,轨端钻孔,上接头夹板,用10、9级螺栓拧紧。在短轨前后各50m范围内,拧紧扣件后,按正常速度放行列车,但不得大于160km/h。临时处理时,应先在断缝两侧轨头非工作边做出标记,标记间距离约为8m,并准确丈量两标记间的距离和轨头非工作边一侧的断缝值,做好记录。
9、 在非自动闭塞的电气化区段上更换钢轨时,应遵守什么规定?
答:1、严禁在同一地点将两股钢轨同时拆下。
2、换轨前应在被换钢轨两端轨节间纵向安设一条截面不小于70mm2的铜导线。导线两端牢固夹持在相邻的轨底上。该连接线在换轨作业完毕后方可拆除。
10、 在轨道电路区段进行天窗点外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什么规定?
答:1、养路工机具、轨道检查仪、道尺等,均必须有与轨道电路的绝缘装置。
2、取放工具、抬运金属料具时,不得搭接两股钢轨、绝缘接头、引入线或轨距杆。
看过“铁路安全规则知识问答“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交通安全规则知识简介_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内容
你们知道交通安全规则知识有哪些的吗?不晓得朋友们都知道吗?咱们一起来看看以及了解下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交通安全规则知识简介,希望您能喜欢!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保证活动长期有序地开展,我校成立了“学校交通安全教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安排学校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把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有关负责人多次召集召开专题会,商讨学生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确保学生的交通安全。
二、加强宣传,增强意识。
精心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1、亲身感受,培养学生的自护能力。为开展交通安全社会实践活动,锻炼学生的实际能力,让学生感受“遵守交通法规,珍惜生命”的重要性。同时,我们学校组织了交通法规等方面知识的教育。让学生掌握了有关交通安全法规常识,这对维护学校秩序,疏导交通,宣传交通法规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2、轰轰烈烈开展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我们利用综合实践课,专门设置“交通安全在心中”为内容的教育课,使全校师生受教育率达100%,实现了交通安全教育进学校的目的,交通安全知识讲座使全体学生深受教育。
3、我们与交警中队联系,索取有关交通安全的图片资料,并将交通安全有关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交通标志牌和事故案例图片等展板,在学校内进行展览。
4、加强对学校师生汽车、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的管理,教育学生严格做到“安全行车、规范停车”,通过教育、检查等形式制约师生遵守交通法规以及校纪校规。
5、通过家长会等形式,对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要求家长配合学校对子女进行必要的走路和行车安全提醒,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这样,不仅使能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而且能辐射家长,规范家长的交通行为。
通过活动的开展,交通安全工作已深入人心,老师、学生和家长都深有感触。学生了解了交通安全常识,提高了遵守交规意识。安全走路,安全乘车,安全骑车己成为学生们的自觉行动。开展此活动以来,我校的交通安全工作到位,没有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通过活动的开展,广大的家长对孩子的在校学习感到放心,同时,社会对学校的满意程度有了较大提高。可以说,我们开展的`特色活动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学校各项工作起了支撑和推动作用,成为学校德育工作的支点和杠杆。
三、建立机制,巩固成果。
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法制意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应当坚持集中教育与日常教育教学工作及各项社会实践活动有效结合,在长效机制建设上下功夫,以本次活动的成果,促进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挥积极的作用。通过开展本次活动,使得全校学生参与本次活动活受教育率达到100%;学生交通安全法制常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学生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明显提高;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率达到95%以上。
我校交通安全教育始终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以“安全乘车、安全骑车、安全走路”养成教育为主要内容,以促进交通安全宣传“进学校”工作,集中开展多种形式和内容的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小学生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高了我校学生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维护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和促进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公共交通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你对公共交通安全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交通安全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乘坐飞机的安全事项有:
(1)安全乘机从购买机票开始,购买机票需出具本人身份证,机票不能转让、涂改。应提前半小时以上到达机场。
(2)旅客进入机场,要接受机场的安全检查,枪支、弹药、凶器、易燃易爆品、腐蚀品、放射性物品严禁携带上机。
(3)登机前,要关闭手持电话、寻呼机、电子游戏机等。
(4)登机后要对号入座,不要随意走动,机舱内严禁吸烟。
(5)飞机起飞和降落时要系好安全带。
(6)患心肌梗塞、严重高血压、传染病等疾病的人,怀孕8个月以上的孕妇及不到2周的新生儿均不宜乘坐飞机。
(7)飞机起飞降落时,可吃点糖果,口腔张合、咀嚼吞咽,消除由于气压急剧变化引起的不适。
(8)飞机上配上灭火器、氧气袋、救生衣、救生船等安全设施,并设有紧急出口,这些设施只能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由机组人员组织使用,不能随意乱动。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旅客要保持冷静,听从机组人员指挥。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小学生交通安全规则是多么的重要的啊,上下学路上一定特别的小心。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交通安全教育时小学生的必修课,坚持每周一课制度。
二、聘请交警为小学生校外辅导员,教小学生交通指挥手势,熟知交通标志,并请交警为小学生上交通知识课。
三、教育骑自行车的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警指挥,不骑英雄车、斗气车,从小树立遵守交规的良好习惯。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通过开展演讲、文艺节目,各种竞赛活动,使小学生受到交通安全教育。
五、制定小学生交通安全行为规范,把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正规化、规范化管理。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交通安全规则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好它们。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第 1 条
本规则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规则所用名词释义如左:
一 汽车:指在道路上不依轨道或电力架线而以原动机行驶之车辆 (包括机器脚踏车) 。
二 客车:指载乘人客四轮以上之汽车。
三 货车:指装载货物四轮以上之汽车。
四 客货两用车:指兼载人客及货物之汽车。
五 代用客车:指不载货时代替客车使用之货车。
六 幼童专用车:指专供载运未满七岁儿童之客车。
七 特种车:指有特种设备供专门用途而异于一般汽车之车辆,包括吊车、救济车、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宪警巡逻车、工程车、教练车、残障用特制车、洒水车、邮车、垃圾车、清扫车、水肥车、囚车、殡仪馆运灵车及经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车辆。
八 曳引车:指专供牵引其他车辆之汽车。
九 拖车:指由汽车牵引,其本身并无动力之车辆;依其重量等级区分,总重七百五十公斤以上者为重型拖车,未满七百五十公斤者为轻型拖车。
一○ 全拖车:指具有前后轮,其前端附挂于汽车之拖车。
一一 半拖车:指具有后轮,其前端附挂于曳引车第五轮之拖车。
一二 拖架:指专供装运十公尺以上超长物品并以物品本身连结曳引车之架形拖车。
一三 联结车:指汽车与重型拖车所组成之车辆。
一四 全联结车:指一辆曳引车或一辆汽车与一辆或一辆以上重型全拖车所组成之车辆。
一五 半联结车:指一辆曳引车与一辆重型半拖车所组成之车辆。
一六 车重:指车辆未载客货及驾驶人之空车重量。
一七 载重:指车辆允许载运客货之重量。
一八 总重:指车重与载重之全部重量。
一九 总联结重量:指曳引车及拖车之车重与载重之全部重量。
二○ 双轴轴组:两个车轴其相邻车轴中心点之距离小于二.四公尺,且由厂商宣告所形成之车轴组合。
二一 参轴轴组:三个车轴其相邻车轴中心点之距离小于二.四公尺,且由厂商宣告所形成之车轴组合。
二二 第五轮载重量:指曳引车转盘所承受之重量。
二三 市区双层公车:指具有上下两层座位及通道,专供市区汽车客运业作为公共汽车使用之客车。
前项第一款所指之汽车,如本规则同一条文或相关条文就机器脚踏车另有规定者,系指除机器脚踏车以外四轮以上之车辆。
第 3 条
汽车依其使用性质,分为左列各类:
一 客车:
(一) 大客车:座位在十座以上或总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车、座位在二十五座以上或总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幼童专用车。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幼童管理人及营业车之服务员在内。
(二) 小客车: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车或座位在二十四座以下之幼童专用车。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内。
二 货车:
(一) 大货车:总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货车。
(二) 小货车:总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之货车。
三 客货两用车:
(一) 大客货两用车:总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并核定载人座位,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并核定载重量之汽车。
(二) 小客货两用车:总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并核定载人座位及载重量,其最后一排座椅固定后,后方实际之载货空间达一立方公尺以上之汽车。
四 代用客车:
(一) 代用大客车:大货车兼供代用客车者,为代用大客车,其载客人数包括驾驶人在内不得超过二十五人。
(二) 代用小客车:小货车兼供代用客车者,为代用小客车,其载客人数包括驾驶人在内不得超过九人。
五 特种车:
(一) 大型特种车:总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之特种车。
(二) 小型特种车:总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之特种车。
六 机器脚踏车:
(一) 重型机器脚踏车:
1 普通重型机器脚踏车:
(1) 汽缸总排气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轮机器脚踏车。
(2) 电动机器脚踏车之马达及控制器最大输出马力逾五马力且在四十马力 (HP) 以下之二轮机器脚踏车。
2 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
(1) 汽缸总排气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轮机器脚踏车。
(2) 电动机器脚踏车之马达及控制器最大输出马力逾四十马力 (HP) 之二轮机器脚踏车。
(二) 轻型机器脚踏车:
1 汽缸总排气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轮机器踏车。
2 电动机器脚踏车之马达及控制器最大输出马力在五马力 (HP) 以下之二轮机器脚踏车。
第 4 条
汽车依其使用目的,分为左列二类:
一 自用 机关、学校、团体、公司、行号或个人自用而非经营客货运之车辆。
二 营业 汽车运输业以经营客货货运为目的之车辆。
第 5 条
汽车驾驶人分类如左:
一 职业驾驶人 指以驾驶汽车为职业者。
二 普通驾驶人 指以驾驶自用车而非驾驶汽车为职业者。
第 6 条
慢车种类及名称如左:
一 人力行驶车辆:指脚踏车 (含经型式审验合格以人力为主动力为辅之电动辅助自行车,简称电动辅助自行车) 、三轮货车、手拉货车、板车等。
二 兽力行驶车辆:指牛车、马车等。
第 7 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为人,违反本规则之规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之规定处罚;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未规定者,依社会秩序维护法、公路法、市区道路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处罚。
第 8 条
汽车牌照包括号牌、行车执照及拖车使用证,为行车之许可凭证,由汽车所有人向公路监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清缴其所有违反公路法与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之罚锾及未缴纳之汽车燃料使用费并检验合格后发给之。
但拖车号牌及拖车使用证得由使用人申请之。
第 9 条
汽车号牌之型式、颜色及编号,按其种类由交通部定之。
前项汽车号牌之型式、颜色及编号变更时,公路监理机关应通知汽车所有人限期换领新型号牌,逾期未换领又未申请延期者,其牌照不得使用,经再通知逾期仍不换领号牌,其牌照应予注销。
第 10 条
汽车牌照不得伪造、变造或蒙领,并不得借供他车使用或使用他车牌照行驶。
第 11 条
汽车号牌悬挂位置,除原设有固定位置外,应依左列规定悬挂固定:
一 汽车号牌每车两面,应正面悬挂于车辆前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二 曳引车号牌每车二面,应正面悬挂于车辆前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三 机器脚踏车及拖车号牌每车一面,应正面悬挂于车辆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四 汽车及曳引车临时号牌每车二面,应黏贴于车辆前后端之适当位置,机器脚踏车及拖车临时号牌每车一面,应黏贴于车辆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五 汽车及曳引车试车号牌每车二面,应悬挂于车辆前后端明显适当位置,机器脚踏车及拖车试车号牌每车一面,应悬挂于车辆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汽车号牌不得变造损毁、涂抹或粘贴其他材料、加装边框或霓虹灯、装置旋转架、颠倒悬挂或以安装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认其牌号,并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秽,致不能辨认其牌号时,应洗刷清楚。
汽车号牌有裁剪或扭曲悬挂者,以损毁号牌论。
第 12 条
汽车行车执照、拖车使用证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 13 条
汽车号牌之一面或二面如遗失或损坏时,汽车所有人应向公路监理机关,重新申领牌照。但汽车号牌遗失者,应检附警察机关车牌遗失证明单。
汽车行车执照或拖车使使证如遗失或损坏时,应由汽车所有人或拖车使用人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 14 条
汽车行车执照、拖车使用证每三年换发一次,机器脚踏车行车执照每二年换发一次,自原发照之日起算,期满前后一个月内,须申请换领新照始得行驶。
第 15 条
汽车新领牌照应申请登记。
汽车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应申请异动登记。
一 过户。
二 变更。
三 停驶。
四 复驶。
五 报废。
六 缴销牌照。
七 注销牌照。
第 16 条
汽车所有人依前条规定申请者,应填具申请书,并依左列规定提出证明文件:
一、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者,应缴验国民身分证或军人身分证或侨民居留证或有效之汽车驾驶执照。
二、以机关、学校或团体名义申请登记者,除应有该机关、学校或团体正式证明文件外,并应提具财税机关编配之统一编号。
三、以公司、行号名义申请登记者,应缴验该公司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及营利事业登记证之影本,并应提具财税机关编配之统一编号,如系以公司、行号之联络处、办事处或通信处名义登记者,除应凭总公司、行号之证明外,亦应提具总公司、行号之财税机关编配之统一编号。
四、以执行业务者名义申请登记者,应缴验该执行业务者负责人身分证影本及执业证明文件或所属公会出具之证明,并提具统一编号编配通知书。
五、个人经营计程车客运业及计程车运输合作社社员,应缴验国民身分证、有效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执业登记证及该管公路主管机关核发之同意文件。
前项第一款,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委讬汽车买卖业代办过户者,得凭车主国民身分证影本及委讬汽车买卖业代办过户之委讬书或当地汽车商业同业公会开具之证明书申请登记,并另缴验汽车买卖业之营利事业登记证正本、汽车商业同业公会会员证及代办人身分证正本,始得办理。以当地汽车商业同业公会开具之证明书申请登记者,其营利事业登记证得以影本审验。
从事汽车运输业者不得领用与其经营性质相同种类之自用车牌照。但因行政或修护需要者,公路监理机关得以其营业车辆每五十辆发给一付之比例,发给自用小型车牌照一付,十辆以上未满五十辆者以一付计。
自用大客车、自用大货车、自用大客货两用车、自用小货车或幼童专用车牌照,不得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但以直接从事生产,需装载本身所需或生产之物品时,经公路监理机关核准,得申请领用自用大货车、自用小货车牌照,其审核规定如附件一及附件一之一。
申领身心障碍者专用车辆牌照,以个人名义领照使用之自用小型汽车为限,其审核规定如附件一之二。
第 17 条
汽车所有人申请新领牌照登记应依左列规定缴验车辆来历凭证,经检验合格后发给牌照:
一 国内制造之车辆,应缴验车辆出厂与货物税完 (免) 税照证及统一发票。
二 国内制造之车身,应缴验车身出厂与货物税完 (免) 税照证及车身之统一发票。
三 进口之车辆:
(一) 向贸易商或经销商购买新车者,应缴验海关进口与货物税完 (免)税证明书、出厂证明、贸易商或经销商开立之统一发票。
(二) 购买免税进口转售车辆者,应缴验海关进口与货物税完 (免) 税证明书、补缴货物税之完税照或免税证明及让渡书。
(三) 公司、行号、法人团体或个人输入自行使用之车辆,应缴验海关进口与货物税完 (免) 税证明书及出厂证明。
四 机关、学校、团体标售或拍卖者,应缴验该机关、学校或团体正式证明文件,其原属免税车辆者,并应缴验补缴货物税之完税照。
五 军用车辆换领普通牌照者,应有军车管理机关证明文件及补缴货物税之完税照或免税证明。
国产各式车辆及进口之大型车辆,应经交通部规格审查合格。但国产及进口之新型式车辆,自左列规定日期起,应以车辆型式安全及品质一致性审验之方式审验合格:
一 除曳引车及重型拖车以外之大型车辆:自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
二 附挂拖车之小型汽车及轻型拖车: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
三 曳引车、重型拖车及幼童专用车:自中华民国九十年三月一日起。
四 机器脚踏车: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但汽缸总排气量逾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机器脚踏车自交通部公告开放登检领照日起。
五 除幼童专用车以外之国产小型汽车: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
国产及进口之车辆,自左列规定日期起,均应经车辆型式安全及品质一致性审验合格,始得办理新登检领照:
一 除曳引车及重型拖车以外之大型车辆:自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
二 曳引车、重型拖车及幼童专用车: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
三 机器脚踏车: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
四 除幼童专用车以外之小型汽车: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
五 在国外已使用之各类进口车辆:自中华民国九十年一月一日起。
第二项、第三项经车辆型式安全及品质一致性审验合格者,由交通部核发车辆型式安全审验合格证明文件,其审验作业要点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监理机关办理车辆发照时,除应查验第二项、第三项车辆规格审查或审验合格文件外,并应依相关规定登记检验合格后,始予发照。
车辆型式安全及品质一致性审验及审验合格证明文件之核发,交通部得委讬车辆专业技术研究机构办理,并将委讬事项及法规依据公告及刊登政府公报或新闻纸。
第 18 条
汽车在未领有正式牌照前,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申领临时牌照:
一 驶往海关验关缴税。
二 驶往公路监理机关接受新领牌照前检验。
三 买卖试车时。
四 因出售或进口由甲地驶往乙地时。
五 准许过境之外国汽车。
第 19 条
汽车临时牌照使用期限,依左列规定:
一 依前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申领者,均不得超过五日。但有正当理由申请再领者,各以一次为限。
二 依前条第四款申领者,得视行程需要核定。但在同一省市不得超过一五日。
三 准许过境之外国汽车,应由入境之公路监理机关核发临时牌照,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并于出境时缴回。
临时牌照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即将该牌照向公路监理机关缴销之。
领用临时牌照之车辆,不得载运客货收费营业。
第 20 条
汽车运输、买卖、制造、修理业、汽车研究机构,因业务需要试行汽车时,得向公路监理机关申领试车牌照凭用,但应遵守左列规定:
一 不得载运客货收费营业。
二 应在指定路线或区域内行驶。
三 按季或按年领用,期满仍需续用时,应于期满十日内向原发照机关换领新照。
四 请领试车牌照时,应按规定费率缴纳押牌费、租牌费。
五 试车牌照领用期满或不予继续使用时,应将所领牌照缴还原发照机关。
前项试车牌照属于机器脚踏车使用者,限由机器脚踏车制造业及研究机构申领,并须遵守前项各款规定。
第 21 条
汽车所有人具有同一型式之汽车在五辆以上或汽车修理厂备置新品引擎者,得向公路监理机关申领预备引擎使用证。
预备引擎限换用于同一型式之汽车,换用时免办变更登记手续。但须将预备引擎使用证连同行车执照随车携带。
汽车预备引擎应经公路监理机关检验合格登记后,发给使用证。汽车预备引擎使用证有效期限一年,期满后如换领新证时,仍应依照前项规定检验。
第 22 条
汽车过户登记应由让与人与受让人共同填具汽车过户登记书,向公路监理机关申请,并应缴验左列证件:
一 原领之汽车新领牌照登记书车主联。
二 行车执照。
公路监理机关于审核各项应备证件相符后,即予办理过户登记,换发新行车执照。
第 23 条
汽车颜色、式样、轮胎只数或尺寸、燃料种类、座位、吨位、引擎、车架、车身、使用性质或汽车所有人名称、地址等如有变更,均应向公路监理机关办理登记。
前项变更登记,除汽车所有人名称、地址等变更时,免予检验外,余均须检验合格。
引擎或车架变更,以型式及燃料种类相同者为限。
第 24 条
汽车变更登记,应由汽车所有人填具异动登记书,检同行车执照及原领之汽车新领牌照登记书车主联,向公路监理机关申请,如变更引擎或车身者,并应缴验来历证件。变更使用液化石油气为燃料者 (含单、双燃料) ,应缴验改装完成检验合格纪录表 (格式如附件九) 并检附左列证件:一 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影本及工厂登记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影本并加盖公司章,其营业项目应列有液化石油气汽车改装。二 负责改装技术人员证件影本并盖公司章 (政府机关举办之液化石油气汽车课程讲习合格证件) 。三 车辆专业技术研究机构检测合格证件影本并加盖公司章 (同改装厂、同厂牌、同型式) 。四 改 (加) 装设备完 (免) 税证件。变更使用压缩天然气为燃料者 (含单、双燃料) ,应检附逐车经车辆专业机构依附件十三规定检测之天然气燃料系统审验合格报告及改 (加) 装设备完 (免) 税证件。使用中车辆经依规定取得车辆安全审验合格报告者,得向公路监理机关办理车辆后悬部分大梁、附挂拖车、轴组荷重及总重量或总联结重量变更登记检验。前项作业规定由交通部定之。公路监理机关于审核各项应备证件相符后,即予办理变更登记,并换发新行车执照,变更记录如与行车执照上所载项目无关者,免换行车执照。
第 25 条
汽车因故停驶或依法令规定责令停驶时,应填具异动登记书向公路监理机关办理停驶登记,并将号牌及行车执照缴存。
第 26 条
汽车因故停驶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逾期即将牌照注销。
超过停驶期限注销牌照之车辆,如须复驶时,应依规定向公路监理机关重新申领牌照。
第 27 条
停驶车辆复驶时应填具异动登记书向原登记停驶之公路监理机关申请认可并予登记后,发还牌照。
第 28 条
汽车因机件损坏停驶或停驶期间在三个月以上者,于复驶时,应经检验合格后,始得将牌照发还。
第 29 条
汽车引擎、底盘、电系、车门损坏应即停驶修护,其不堪修护使用时,应申请报废。
公路监理机关实施定期检验或临时检验发现汽车有前项情事经覆验不合格时,应责令报废。
第 30 条
汽车报废,应填具异动登记书,向公路监理机关办理报废登记,并同时将牌照缴还。
废弃车辆经由警察、环保机关 (构) 处理者,行政院环境保护署认可之环保机构应通知公路监理机关迳予以报废登记;其通知作业规定,由交通部会商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内政部另定之。
报废之汽车,不得再行申请登记检验领照使用。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小朋友快来学习交通安全儿童吧,对你们很重要的哦。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小朋友们要记牢,
交通安全数第一。
安全法规心中记,
出门在外不大意。
横过马路要注意,
红黄绿灯要看清。
左右看看无车行,
快步通过是要领。
交警叔叔真辛苦,
为保安全多忙碌。
风雨无阻路中站,
无私奉献保安全。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行人交通安全不管是对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都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手势信号主要用于交通警察临时指挥车辆通行。手势信号分为三种:
1.直行信号
交通警察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2.左转弯信号
交通警察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3.停止信号
交通警察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时,车辆须靠边停车。
交通警察的指挥棒信号和手势信号在交通指挥中具有技术简单和使用方便的优点,也有优先适用的意义,也就是说,车辆和行人遇有灯光信号(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应首先服从或只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所有交通信号,包括各种交通信号灯,交通指挥棒信号和手势信号,其作用在于对平面交通路口各方向同时到达的车辆、行人交通流分配给以最有效的通行权,在时间上将互相冲突的交通流进行短暂分离,以便它们最有效地通过路口。
一切车辆和行人都必须遵守具有严肃法律性的交通信号指挥。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交通安全的规则对每天的出行都非常的重要,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怎样认识交通信号灯?
交通信号灯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于指挥车辆的红、黄、绿三色信号灯,设置在交叉路口显眼的地方,叫做车辆交通指挥灯;另一种是用于指挥行人横过马路的红、绿两色信号灯,设置在人行横道的两端,叫做人行横道灯。我国交通法规也对交通指挥信号灯做出了规定:
(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2)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3)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4)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5)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通行。
骑自行车安全知识
我国被称为自行车王国,是世界上拥有自行车最多的国家。但是,自行车结构简单、一碰就倒、稳定性差,因此它是交通工具中的弱者。在交通伤亡事故中,非机动车(主要是自行车)受伤人数居第一,伤亡人数居第二。在我国,少年儿童年满12周岁,方能在道路上起自行车,并要遵守交通规则在慢车道上骑车。
乘坐公共汽车应该注意什么?
(1)乘坐公共汽(电)车,要排队候车,按先后顺序上车,不要拥挤。上下车均应等车停稳以后,先下后上,不要争抢。
(2)不要把汽油、爆竹等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带入车内。
(3)乘车时不要把头、手、胳膊伸出手窗外,以免被对面来车或路边树木等刮伤;也不要向车窗外乱扔杂物,以免伤及他人。
(4)乘车时要坐稳扶好,没有座位时,要双脚自然分开,侧向站立,手应握紧扶手,以免车辆紧急刹车时摔倒受伤。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儿童交通安全问题是每个父母都非常关心的问题,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1.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坚持教育优先、管教结合、遵章守纪的原则。主要任务是:通过多种形式教育学校师生认真学习、熟悉掌握交通安全基本常识,牢固树立交通安全意识,养成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2.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由一名学校领导负责,分管科室组织实施。学校校园内禁止骑自行车。机动车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允许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线路慢行和规定地点停放,避免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
3.教育幼儿要自觉遵守幼儿园作息时间,放学后不准在校内或校外逗留、玩耍。
4.教育幼儿在道路上行走时,应走人行道并在道路右侧靠右行走,横穿马路要走斑马线。在没有交通民警指挥的路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不与机动车争道强行。集体外出时,要列队行走;结伴外出时,不要相互追逐、打闹,不能东张西望,一定在家长的带领下穿越马路,要听从交警安排,遵守交通规则;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才可穿越马路,禁止翻越道路中央的安全护栏和隔离墩。学校教职工和幼儿在上下班或节假日走亲访友期间,要遵守交通规则,礼让三分,叉路慢行,转弯打手势。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在道路上行走。
5.教育幼儿及家长乘坐汽车时,不得乘坐报废车、故障车、农用车、超载车和无牌无证车。乘坐公交车上班、上学或下班、放学的师生,要等车靠站停稳后有秩序上下车,并自觉购票,做文明乘客。乘车时不能把爆竹等危险物品带入车内,不要把头、手、胳膊伸出窗外和向外扔杂物,乘坐微型车时应系好安全带。禁止无照师生驾驶机动车及酒后驾驶行驶。
6.学校组织师生外出等集体活动包车要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备案,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审核登记车辆、驾驶员情况。
7.学校场地狭小、无专门停车场的,除学校公车以外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区域停放。机动车辆均不得进入师生活动密集的教学、运动及生活区域。外来车辆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供电车、警车、押运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外,禁止在校园内通行。接送学生的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内。
8.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在校园道路内要慢速行车,校园内十字路口或大门口注意避让幼儿。支线车让主线车先行,转弯车让直线车先行。
9.禁止任何人在校园路道上追逐打闹、从事各种文体活动。单位、部门临时开展各类活动不得占用机动车道(学校大型活动除外)。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已成为社会公众日益关心的焦点,他涉及公众的出行、涉及百姓的日常生活、工作等方方面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共交通安全的论文范文三篇,供大家参考。
交通法规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依法治交通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也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完善公共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是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和保障交通运输大发展的需要。上面分析了公共交通管理立法的必要性和现状,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建立和完善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势在必行,针对这一点,笔者有以下的建议:
(1)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统一立法的指导思想。我们不仅要加快法规建设的步伐,而且要建立起一个完备的适应和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发展需要的,体现人民利益和意志,符合客观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交通法规体系。实现这一目标,交通立法工作就必须以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为指导,遵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的要求,从我国交通运输管理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出发。明确这一要求和指导思想才会使其他的工作有所依据。
(2)要理顺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各部门的职权分工,明确任务,协同作战。在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公共交通的发展依赖于政府的行政手段,在某些问题的处理上依赖政府机关的协调和行政干预,对交通管理发展不利。加强交通立法工作就是要改善这一状况,使得交通管理部门有法可依。同时交通管理纷繁复杂,规范、管理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服务质量、价格政策、投资渠道和经营方式,保护公平竞争都尤为重要。这就要理顺管理各部门的权限分工,各司其职,使公共交通的发展进入良性循环。
(3)研究制定交通立法规划,提出道路交通近期远期立法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立法进度。交通法规体系建设是一项宏伟的系统工程,应以统筹安排、全面规划、重点突出、急用先立、分项实施、逐步配套为原则,争取在“十五”规划内建立起较为完整的交通法规体系。这就要求加强交通法制工作的领导,完善各级法规建设的领导机构,做好法规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具体任务的部署,分清楚近期和远期目标,并且及时协调和解决计划实施中的问题,力求按期完成,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把立法工作做好。
(4)立法要搞好调查研究,更好地发挥地方交通法规的规范作用,保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由于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尚不能满足城市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国家难以及时制定适用于全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再加上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及时制定符合城市实际的交通管理地方性法规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科学地制定各种地方规划,使地方立法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交通管理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5)积极借鉴国外公共交通立法经验。西方公共交通较发达的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公共交通法规,而我国这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我们要积极学习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更要缩小差距,向发达国家看齐。例如法国在公共交通法中明确规定了“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要体现优先的特点,鼓励公众采用公共交通”。在票价政策上制定了“考虑低薪阶层、边远区域和交通不便地区国人的承受能力”。为发展公共交通,在必要时地方政府可依据特殊法律向国有和私人企业征收公共交通税”等等。还有日本在法规建设上依据《城市规划法》分别制定了《道路法规》、《轨道交通企业管理法规》、《电车法规》和《停车场法规》等,把城市交通法规严格置于《城市规划法》之下。这些都是值得借鉴的。我们要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做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努力完善公共交通管理的立法。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的公共交通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同现化建设的要求、同建立完备的交通法规体系的要求还有不小的距离,尤其不能适应市场对公共交通的管理提出的新要求。针对这一问题作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公共交通管理;立法;对策
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中具有先导性的行业。科学地搞好城市的公共交通系统对于建立现代化城市,适应高速的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20年来,公共交通特别是城市公共交通,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得以相应的发展,城市居民的出行逐步改善。但长期以来,公共交通没有明确的发展政策,也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的经济发展。中国作为一个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对于公共交通管理的立法,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圭琛.谈公共交通的发展趋势与对策[J].城市公交规划与管理,2004,(2).
[2]李征南.加强我国交通法规建设的理性探析[J].武汉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6).
[3]魏林.对城市交通管理的地方立法工作思考[J].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5).
[4]赵炳强.我国道路交通法规的形成与发展[J].现代交通管理,2000,(7).
[5]盛景云.制定交通法规不要离开国情[J].道路交通管理,2000,(11).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安全生产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因此需要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规则,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
安全生产检查分类方法有很多,习惯上分为以下六种类型。
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定期安全生产检查一般是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形式来实现,一般由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组织实施。检查周期的确定,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性质以及地区气候、地理环境等确定。定期安全检查一般具有组织规模大、检查范围广、有深度,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等特点。定期安全检查一般和重大危险源评估、现状安全评价等工作结合开展。
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
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是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车间、班组或岗位组织进行的日常检查。一般来讲,包括交接班检查、班中检查、特殊检查等几种形式。
交接班检查是指在交接班前,岗位人员对岗位作业环境、管辖的设备及系统安全运行状况进行检查,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说清楚,接班人员根据自己检查的情况和交班人员的交代,做好工作中可能发生问题及应急处置措施的预想。
班中检查包括岗位作业人虽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车间班组的领导或安全监督人员对作业情况的巡视或抽查等。
特殊检查是针对设备、系统存在的异常情况,所采取的加强监视运行的措施。一般来讲,措施由工程技术人员制定,岗位作业人员执行。
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岗位的自行检查,一般应制定检查路线、检查项目、检查标准,并设置专用的检查记录本。岗位经常性检查发现的问题记录在记录本上,并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和电话逐级上报。一般来讲,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岗位作业人员应根据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的规定,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不需请示,处置后则立即汇报。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如化工单位等习惯做法是,岗位作业人员发现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只需紧急报告,而不要求就地处置。
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由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组织,检查内容和范围则根据季节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进行检查。如冬季防冻保温、防火、防煤气中毒,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雷电等检查。由于节假日(特别是重大节日,如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前后容易发生事故。因而应在节假日前后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4.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
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是对某个专业(项)问题或在施工(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的单项定性或定量检查。如对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性或监督性定量检测检验则属专业 (项)安全检查。专业(项)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要求,用于检查难度较大的项目。
5.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
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一般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对生产单位进行的安全检查。
6.职工代表不定期对安全生产的巡查
根据《工会法》及《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职工代表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查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保障情况,生产现场的安全状况等。
猜你感兴趣: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制定家庭安全防火规则
不要购买“三无”的假冒伪劣家用产品,否则容易在日常生活中埋下家庭安全的隐患。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制定家庭安全防火规则,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中学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的重要性
1、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
2、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3、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4、维护公共安全。
二、中学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的目的`
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服务企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三、中学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的意义
1、当学校有经济条件提供消防设备和消防教育时候,要积极地学习,并且掌握各类消防知识;当学校没有经济条件提供时,学生本人应该多问多查,从生活和网络中搜集“自救”知识,掌握“逃生”和“营救”的本领,这其实也是当代学生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
2、加大传播效应,惠及他人。不仅自己学习和掌握知识,提高了思想意识和责任观念,而且运用多种方式,把这些知识和想法传播给周边的同学,“一传十,十传百”,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了同学们整体素质和知识水平。真正做到服务于同学们,维护同学们的根本利益。
第一条
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第二条
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举报。
第三条
不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四条
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
第五条
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六条
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毛巾、衣物等堵塞门缝,发出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第七条
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第八条
每个家庭都应制定消防安全计划,绘制逃生疏散路线图,及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九条
遇到火灾时沉着、冷静,迅速正确逃生,不贪恋财物、不乘坐电梯、不盲目跳楼。
第十条
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第十一条
正确使用、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和用具,发现燃气泄漏,迅速关阀门、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第十二条
进入公共场所注意观察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记住疏散方向。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飞行安全是指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不出现由于运行失当或外来原因而造成航空器上的人员伤亡或航空器损坏的事件。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客舱和驾驶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前款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机组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监督管理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局的规定,具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当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机组人员,是指飞行期间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
扰乱行为,是指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行为规范,或不听从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非法干扰行为,是指诸如危害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即:
(一) 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
(二) 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
(三) 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
(四) 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
(五) 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
(六) 散布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值勤期,是指航空安全员在接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安排的飞行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签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地面时间),到解除任务签出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一个值勤期内,如果航空安全员能在有睡眠条件的场所得到休息,则该休息时间可以不计入该值勤期的值勤时间。
休息期,是指从航空安全员到达驻地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驻地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该段时间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为该航空安全员安排任何工作和给予任何干扰。
第二章 飞行中安全保卫职责
第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旅客运输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保卫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置负责航空安全员管理的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和资源。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和民航局其他相关规定派遣航空安全员。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执行程序,并纳入本企业安全保卫方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以对所属航空安全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实施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 机长在执行职务时,为保护航空器、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维护航空器内的良好秩序,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在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有关方面对航空器未采取必需的安全保卫措施的,可以拒绝起飞;
(二)对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可以要求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人员对行为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者强制其离机;
(三)对航空器上的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可以要求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人员启动相应处置程序,采取必要的制止、制服措施;
(四)对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必要时还可以请求旅客协助;
(五)在航空器上出现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时,根据需要改变原定飞行计划或对航空器做出适当处置。#p#副标题#e#
第七条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的领导下负责维护航空器内的秩序,制止威胁民用航空飞行安全的行为,保护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航空器客舱实施保安检查;
(二)根据需要检查旅客登机牌及相关证件;
(三)对受到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搜查,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
(四)制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或物品进入驾驶舱;
(五)对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者强制其离机;
(六)防范和制止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航空安全员在执勤时应当严格执行执勤程序,不得从事可能影响其履行职责的活动。
第八条 其他机组人员应当服从机长的统一指挥,按照分工维护客舱正常秩序,发现航空器上可疑情况及时通知航空安全员,协助机长和航空安全员妥善处置飞行中出现的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
第九条 旅客应当遵守民用航空相关规定,保持航空器内的良好秩序;发现航空器上可疑情况时,可以向本航班机组人员举报,并有权了解处理结果。旅客在协助机长和航空安全员处置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时,应当听从机长指挥。
第三章 勤务一般规定
第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空安全员值班备勤制度,在其各航空安全员派出地设立值班备勤部门,配备必需的通信联系设备和工作人员,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安排充足的航空安全员作为备勤人员,确保可以随时根据需要增派航空安全员。
第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要求,为航空安全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器械。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对器械实施统一管理,明确器械管理责任,妥善保管器械,对器械及其领取、移交和交回进行登记,严防丢失;定期对器械进行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器械及时维护或更新。
航空安全员在执勤时应当携带按规定配备的器械,并对值勤期内器械的使用和保管负责。
航空安全员使用制服性器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行的航空器上应当携带航空器客舱保安资料,包括:
(一)适合本机型的客舱保安搜查单;
(二)发现爆炸物或可疑物时的处置程序;
(三)航空器上最低风险爆炸位置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航空安全员在执勤时,应当携带以下证件及资料:
(一)航空安全员执照;
(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三)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
(四)航空器客舱保安检查单;
(五)航空安全员执勤日志;
(六)机上事件移交单。
第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为执勤的航空安全员在航空器上预留座位,座位的安排以便于航空安全员执勤为原则。
第十五条 航空安全员在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不得在航空器上履行航空安全员职责。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明知该航空安全员存在上述情况时,不得允许其在航空器上履行航空安全员职责。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控制航空器上含酒精饮料的供应量,避免机上人员饮酒过量。
第十六条 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成员应当按照航空器客舱保安检查单,对执勤的航空器,在旅客下机后、登机前进行客舱保安检查,确保航空器上没有未经授权的武器、爆炸物以及其他危险物品。
航空安全员在旅客登机前实施的保安检查,还应当填写客舱保安检查单,与执勤日志一并提交。
第十七条 航空安全员应当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驾驶舱采取保护措施,监护驾驶舱门,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和与飞行无关的物品进入驾驶舱。
除下列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飞行中的航空器驾驶舱:
(一)机组人员;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的监察员或委任代表;
(三)得到机长允许并且其进入驾驶舱对于安全运行是必需或者有益的人员;
(四)经机长同意,并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特别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在接到有关部门关于押解或遣返人员乘坐航空器的通知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将该信息通知该航班机长,以便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二)要求被押解或遣返人员在其他旅客登机之前登机,在其他旅客下机之后下机;
(三)不得向被押解或遣返人员提供金属餐具和含酒精饮料;
(四)由航空安全员对被押解或遣返人员实施全程监控,严防失控。
第十九条 当携带武器人员乘坐航空器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携带武器人员登机前,告知其相关规定;
(二)要求机长在接到通知后,将携带武器人员的数量和座位位置通知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人员;
(三)不得向携带武器人员提供含酒精饮料。
第二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空安全员执勤日志制度,记录飞行的安全保卫情况。
航空安全员应当在飞行结束后填写本次飞行的执勤日志,并在执勤结束后将其提交值班备勤部门妥善保存。#p#副标题#e#
第四章 扰乱行为以及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的处置程序
第二十一条 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出现扰乱行为时,航空安全员应当按照本企业制定的扰乱行为管理程序对其进行管理。对下列扰乱行为,应当口头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采取约束性措施予以管束:
(一)违反规定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的;
(二)使用明火或者吸烟的;
(三)强占座位、行李架的;
(四)盗窃、故意损坏、擅自移动航空器设备的;
(五)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者煽动旅客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的;
(六)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七)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扰乱客舱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出现下列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时,航空安全员应当按照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的处置程序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一)非法干扰行为;
(二)强行冲击驾驶舱;
(三)放火、爆炸、杀人等其他严重威胁飞行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四)破坏航空器设备,对飞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行为;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航空安全员执行任务或者暴力袭击航空安全员,危及航空安全员生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遇有炸弹威胁,需要对航空器客舱进行保安搜查时,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成员应当按照航空器客舱保安搜查单实施搜查。发现爆炸物或可疑物时,航空安全员应当按照发现爆炸物或可疑物时的处置程序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在对航空器上出现的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处置结束后,机长应当责成航空安全员填写机上事件移交单。经机长签字确认后,航空安全员应当将行为人与有关证据一并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场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对于航空器起飞后发生的事件,移交最先降落地机场公安机关;航空器未起飞时发生的事件,移交起飞地机场公安机关。
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的移交程序按照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向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报告,并在处置结束后20个日历日内将书面报告提交地区管理局。航空器起飞后发生的事件,提交给最先降落地机场所在地地区管理局;航空器未起飞时发生的事件,提交给起飞地机场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非法干扰事件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局,并在处置结束后20个日历日内将书面报告提交给民航局。
第五章 训练
第二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的训练大纲,制定相应的训练实施方案,为所有航空安全员和其他机组人员提供充分的安全保卫训练。
第二十七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规定的日常训练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实施。实施日常训练时应当提供:
(一)必需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现行有效的教材、指南和考试复习题。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规定的其他训练应当由符合民航局要求的训练机构实施。
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和考试应当由符合《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规定的教员或考官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为其航空安全员建立个人技术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各种训练及考试记录、飞行记录、其造成的事故及事故征候结论以及奖惩记录等。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人员所服务的基地保存航空安全员技术档案和其他机组人员安全保卫训练记录。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人员不再服务于该企业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移交相关材料。
第六章 航空安全员值勤期、休息期和飞行时间要求
第二十九条 航空安全员的值勤期和休息期要求如下:
(一)航空安全员的值勤期在14小时以内的,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连续9小时的休息期;
(二)航空安全员的值勤期超过14小时的,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连续12小时的休息期;
(三)航空安全员的值勤期不得超过20小时。但由于运行延误,所安排的飞行没有按预计时间到达目的地,导致值勤期超出了限制时间的,不认为该航空安全员超出了值勤期限制;
(四)如果飞行的终止地点所在时区与航空安全员驻地所在时区之间有6个或6个小时以上时差,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连续48小时的休息期;
(五)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将航空安全员运送到执行飞行任务的机场,或者将其从解除任务的机场运送回驻地的,在途时间不得计入休息期。
第三十条 除民航局另有要求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为航空安全员安排飞行时,应当保证航空安全员的总飞行时间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任何连续7个日历日内不超过40小时;
(二)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120小时;
(三)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1300小时。
航空安全员在航空器上履行其他职责的时间应当计入航空安全员的飞行时间。
第三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派遣航空安全员在超出本章规定的航空安全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不符合休息要求的情况下执勤,航空安全员也不得接受超出这些限制和要求的执勤指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六款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三章的勤务相关规定,影响安全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未及时按照程序处置扰乱行为以及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或者未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的;
(四)未按照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实施训练的;
(五)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一条关于值勤期、休息期或者飞行时间限制的规定,派遣航空安全员执勤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派遣未取得有效航空安全员执照的人员执行飞行任务的,由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机组人员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的,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于扰乱行为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人,由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在调查结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4月4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31日颁布的《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72号)及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其他规定,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相关阅读: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学习一些交通安全知识,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读文网小编为您整理了安全教案遵守交通规则内容,欢迎阅读。
教学内容:遵守交通法规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1)让学生在交流活动中认识一些常见的交通标志。
(2)让学生在活动中体验交通规则的重要性,从而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
(3)让学生在合作学习中学得一些基本的学习方法。
2.能力目标:
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认识能力和初步运用交通安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学重点:
反思自身不良交通行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交通运输是现代生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交通运输为现代人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同时由于一些人重视交通安全的程度不够,它也给很多家庭带来了不幸。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员中。中小学生约占30%。
我们应该发挥交通运输积极的方面,克服不利的因素,让他更好的为我们服务。
新授: 第三单元 平安走天下
第六课 让交通法规为生命护航
一、遵守交通法规
(一)案例:
(1)《车祸是孩子意外伤害的第一杀手》(2)《和孩子一起安全上路》(3)《车祸重伤孤儿,企盼事故救助基金》
活动天地:
观点1:交通法规是对我们出行的限制和约束。如果没有交通法规,我们的出行更方便。
观点2:交通法规是我们出行的安全保障,是我们生命的保护神。不过,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偶尔违反一下也可以。
你赞同哪一种观点?说说你的理由。
(二)各种交通标志及相关法规。
①各种交通标志。
警告标志(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
②相关的交通法规。
(三)活动天地:
你在道路上还经常看到哪些道路交通信号,你了解它们的含义吗?
(四)骑自行车常识
1、在非机动车车道内顺序行驶,严禁驶入机动车道。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尽量靠右边行驶,不能骑车在道路中间,不要数车并行,逆向行驶。
2、骑车至路口,应主动地让机动车先行。遇红灯停止信号时,应停在停止线或人行横道线以内。严禁用推行或绕行的方法闯越红灯。
3、骑车转变时,要伸手示意。左转弯时伸出左手示意;同时要选择前后暂无来往车辆时转弯,切不可在机动车驶近时急转猛拐,争道抢行;也不要弯小转。
4、自行车在道路上停放,应按交通标志指定的地点和范围有秩序地停放;在不设置交通标志的支路上停放也不要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
5、骑自行车载物,长度不能超过车身,宽度不能超出车把宽度,高度不能超过骑车人的双肩。骑自行车在市区道路上不准带人。
6、骑自行车不准在道路上互相追逐、曲折竞驶、扶身并行。
7、不准一手扶把,一手撑伞骑车。撑伞时,要下车推行。
骑自行车的安全问题是个大问题,在各类交通事故种,自行车事故要占总事故的一半以上。自行车给人们的交通带来了便利,自行车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不幸。为此,我们应该严格遵守骑车规范,避免成为自行车的“牺牲品”。
布置作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队行人和乘车通行有哪些规定?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对在道路上骑自行车有哪些规定?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1
下载量:0
时间:
上帝是公平的,也是吝啬的,他只赐予每个人一次生命,我们必须珍惜。交通安全与我们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它就像我们的朋友,日日夜夜守在我们身边,教育我们,劝戒我们注意交通安全。
人让车,让出一片温情,让出一片秩序;车让人,让出一片安全,让出一片理解。在这个世界上,只有人与车互相谦让,才能尽可能地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死亡的人数,珍爱宝贵的生命。
曾经,看到过一个消息:
一个小女孩,长得白白胖胖,嘴边还有一个小酒窝,让人看了就忍不住去喜欢,去接近,去疼爱。然而就是这个小女孩,什么都好,就是有一点不好——不遵守交通规则。
她的家人为了她这个缺点,想了许多办法,软的不行,就来硬的,连威胁、恐吓、谣言都给拿出来了,小女孩还是左耳朵进,右耳朵出——表面上答应了,实际上又去闯红灯了。
直到有一回,她快被车撞着了,有一个好心人推了她一下,她才没被撞着。可是这件事也只是让她冷静了一个星期,一个星期后,她照样闯。
直到那一回,她没有回避的空间,车,就那样无情的撞上了她弱小的身躯……当她家人赶来时,一切已经没有挽回的空间了……家人在哭天喊地,外人看了,心里都觉得心酸……你的父母为你付出了那么多,你却说没就没了……
作为一个小学生,我们要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好可贵的生命。
人的生命永远只有一次,失去,你就将不再拥有……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