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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宪法制定与基本原则的相关司考考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源性(普遍性)宪法基本原则是一个国家的宪法理论和宪法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础和来源,反映的是具有普适性的人类生活的基本价值。特定时期或特定国家的制宪者往往以它作为构筑国家宪政制度的原理,并将其视为国家宪政制度所以存在的正当性根据,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和更充分的根据,不能将其推翻或拒绝使用。宪法基本原则的本源性意味着它是近代所生成的民主、法治和人权制度的根基,并成为一个国家制定宪法、遵守宪法和实施宪法以及判断一个国家是否为宪政国家的终级性根据。因此,宪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人们立宪、行宪的基本准则,任何立宪国家,只要是真正以民主宪政为目的就必须遵循这些原则。凡在立宪、行宪中不遵循和贯彻这些原则的就是搞假民主、假宪政。
2、特殊性。宪法有独特的调整领域,因而其调整对象有自身的特点。因此,宪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宪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它必须与宪法的特点相一致,而不能演化为法的一般原则。
3、最高性。尽管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每一条规定都可以作为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但宪法本身贯彻的原则中也有基本原则与一般原则之分。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某个领域的最高准则,因而具有最高性的特点。宪法的一般原则则是宪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是宪法基本原则与各国国情和具体历史条件相结合的产物。
4、抽象性(概括性)宪法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政实践基础上归纳、总结出来的,是人们抽象思维的结果;另一方面,对宪法基本原则的文字表述,又必须高度抽象概括,因此,除个别基本原则通过宪法规范予以明确确认以外,其他基本原则一般都寓于宪法规范之中。
5、国别性与国际性。对于一个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来说,总是直接依据国情而形成的,是一国制宪者对于该国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思想体系本质和规律认识在宪法中的集中反映。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思想上存在不同,因而各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内容和形式总是存在差异。但是,宪法在现代可以称之为世界通用文化,从其产生来看,各国之间也有着历史渊源或继承和借鉴的关系,特别是随着国际交往的加深,一些相互关联或一致的宪法观念在形成,因此,在认识宪法基本原则时,应该承认其国别性和国际性共存,而且国际性的趋势在进一步发展。
6、恒定性(时间上)它在宪法发展以及宪政实践中具有相当强的稳定性,并决定着宪法关系的持续性,绝不回宪法具体条文或制度的变化而更改,恰恰这种变化应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宪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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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宪法的基本概念的相关司考考点。
随着司法考试的不断调整,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司法考试中的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1、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表明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而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
2、人权保障原则。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保障原则从此成为一项明确的宪法原则。
3、法治原则。该原则的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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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轻宪法修改的负面影响和充分发挥其适应现实社会的积极作用,宪法修改应遵循一定的程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宪法修改的相关司考考点。
宪法修正案的议决是指对宪法修正案的审议和表决。有学者认为,议决程序有下列四种方式:由议会议决;由特别制宪议会议定;由地方团体复决;由公民复决。
有学者认为,关于修正案的议决程序,宪法上的规定有两种情况:
一是宪法没有专门规定宪法修正案的议决程序,这种情况下宪法修正案与普通法律的议决程序相同。
二是宪法专门规定了宪法修正案的审议程序,有由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议决、由专门制宪机构议决、由联邦成员单位复决及由公民投票决定几种情形。
有学者认为,有权参与宪法修正案的一般有:国家立法机关、特别组织机关、地方议会和公民。并且,程序要比普通法律严格。
有学者认为,宪法修正案的议决机关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特设机关和混合机关。
有学者针对我国宪法对宪法修改的审议程序没有规定,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也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提出,在每次宪法修改时先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一个宪法修改审议程序的决定,然后依决定进行审议,以次完善我国宪法修改的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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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了监控、督促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舆论、公民等的监督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宪法监督的相关司考考点。
一、宪法监督的原则
宪法监督的原则分为:
(一)司法审查的原则,包括拒绝审查原则、合宪性推定原则、宪法判断的回避原则;
(二)协调和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多存在于东欧一些国家之中。 此种观点从世界各国家宪法监督的共通点出发,兼顾了两者,但如何使这些原则不是仅仅停留于理论研究中,而是使其具体化并完全实现是我们的主要任务。
二、宪法监督的方式
宪法监督的方式是指宪法监督的具体活动的步骤和方法,它是宪法监督程序的重要内容。
宪法监督的方式分为:
(一)事先审查;
(二)事后审查;
(三)附带性审查;
(四)宪法控诉。
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会有不同的宪法监督方式::
(1)普通法院型宪法监督模式的国家,其违宪审查程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程序无差别,又被称为事后审查;
(2)由立法机关审查违宪立法的方式基本上是书面审查和抽象审查;
(3)由宪法委员会审查违宪立法的法国,形式上是事先审查,立法公布后就不再审查;
(4)宪法法院违宪审查的内容丰富,范围较宽,它的审查方式因而也无固定的统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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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副、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负责制。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国务院相关司考宪法考点。
国务院的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主要讨论和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或者通报国内形势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国务院常务会议由、副、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主要是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如讨论议案的提出、讨论行政法规、讨论各部门的请示事项。召集和主持国务院的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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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唐律的相关司法法制史考点。
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唐律规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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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的一部关于反垄断的法律,共八章57条。反垄断法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又称反托拉斯法。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反垄断法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反垄断法调整的主要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必须对经营者作出定义。该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主要存在于相关市场之中。对相关市场,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的定义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延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路,反垄断法将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反竞争行为纳入调整范围。如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作为内国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从事的垄断行为自不待言;但是考虑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活动(特别是大型企业的垄断行为)的影响并不限于一国境内。为此,该法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这一规定是在参考了许多国家的竞争法之后作出的、符合国际惯例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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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其独特的价值尺度,规定消费者享有十项权利,经营者负有十一项义务,使原本强弱悬殊的利益群体之间趋于平衡。当消费者的权益因经营者的原因无法行使或受到损害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可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违法者予以制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区分不同情况,规定经营者应分别或者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一般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同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的民事责任要件时,消费者有权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保护。
2.特别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还有如下特别规定:
(1)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人受伤、残疾、死亡的,应承担下列责任:
①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p#副标题#e#
(2)侵犯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民事责任。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4)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属于特别法上的责任规则。设定这一规则的目的,一是惩罚性地制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欺诈行为人,特别是制造、销售假货的经营者;二是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作斗争。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关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概念及判断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所称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以虚假陈述、隐瞒实情等不正当手段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实践中,对“欺诈行为”应当以客观检验法认定,即根据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和一般消费者的辨识能力来加以判断。所以,只要证明下列事实存在,即可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
其一,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说明存在虚假或隐瞒,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受到误导。
其二,消费者因受误导而接受了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而一般消费者在此情况下如果知道事实真相即不会接受该商品或服务,或者只会按实质不同的合同条款接受该商品或服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4条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例如,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销售假冒商品和失效、变质商品,等等。在实践中, 所有这些行为的欺诈性质都可以根据客观的事实(或者说,经营行为的外观)加以确定。
第二,关于赔偿数额。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不仅可以获得补偿性的赔付,还可要求增加赔偿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由于增加的这部分赔偿金额是超出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的,因此带有惩罚性质。
这里所说的补偿,包括消费者为接受商品或服务已经支付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开支(如运费、交通费等)和人身、财产损失,均按照“完全填补”的原则予以赔付。所谓的惩罚性赔偿,则应在补偿性赔付之外另行计算。例如,消费者花1000元购买一盒假药,经营者除了返还1000元价款和赔偿其他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支付3000元的惩罚性赔偿。
(5)故意侵权的加重责任。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承担人身伤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例如,如果经营者是故意售假,消费者的孩子服用假药后死亡,则消费者除了要求支付以上所述的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外,还有权要求经营者支付抢救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损失赔偿,并且支付该损失赔偿总额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假如该损失赔偿额为100万元,则该惩罚性赔偿最高可达200万元)。
(6)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经营者先预收部分款项,提供商品或服务后再与消费者进行结算。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依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7)行政查处后的退货责任。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二)行政责任
1.应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承担行政责任:
(1)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宣传的;
(7)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2.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列举的上述十种情形,若相关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价格法等)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执行;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2)处罚方式。对上述十种违法情形的处罚方式有: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除此之外,处罚机关还应当将经营者受处罚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3)民事责任优先。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行政复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作出对经营者不公的处罚,规定了经营者的申请行政复议权,即经营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三)刑事责任
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下列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
(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则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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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国际法中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穿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相关司法经三国法考点知识。
国际法
关于国际法的渊源的权威论述见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之规定。
一,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一)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二)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三)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四)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据此,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条约;
(2)国际习惯法;
(3)一般法律原则;
(4)司法判例及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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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系统是一管理电脑硬件与软件资源的程序,同时也是计算机系统的内核与基石。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操作系统基本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虚拟存储管理系统的基础是程序的(局部性)理论。这个理论的基本含义是指程序执行时往往会(不均匀地)访问内存储器。程序的(局部性)现在(时间局部性)和(空间局部性)上。(时间局部性)是指最近访问的存储单元可能马上又要访问。(空间局部性)是指马上访问的单元,而其附近的单元也可能马上访问。
根据这个理论,DENNING提出了工作集理论。工作集是进程运行时频繁地访问的页面集合。在进程运行时,如果它的工作页面都在(主存储)器内,能够使该进程有效地运行,否则会出现频繁的页面调入/调出现象。
虚拟存储的核心是“用磁盘等外存去扩展主存”,就是将一部分信息放在磁盘上,等需要时再调到主存中,这样就可以在“逻辑上扩大主存的空间”。
从中得出两个结论:
(1)经常会访问刚访问过的存储单元——时间局部性。
(2)当某个存储单元被访问过,其邻近的单元就很可能被访问(也就是对存储访问有成组的倾向)——空间局部性。
这也就是说明,对内存的访问是不均匀的,局部的。而对于最后的问题而言,事实上只要根据“否则会出现频繁的页面调入/调出”中可以看出显然就是当工作页面都在“主存储器”中时无须换页。
2、Windows NT中,运行在核心态的子系统是(执行体),而进程就是由(执行体)中的(对象管理器)负责创建和删除的。分析:Windows NT可以分为执行体和保护子系统。前者运行在核心态,后者运行在用户态。而保护子系统主要包括环境子系统、集成子系统两类。而Windows NT的进程是由执行体中的对象管理器负责创建和删除的。每个进程创建时只有一个线程,根据需要可以创建更多的线程。 四、 原理应用题:
1、进程PA不断地向管道写数据,进程PB从管道中读数据并加工处理,如图。如果采用PV操作来实现进程PA和进程PB的管道通信,并且保证这两个进程并执行的正确性,则至少需要(2个信号量,信号量的初值是0、1)
对于信号量的个数与初值而言,需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点:
(1)控制互斥只需1个信号量,信号量的值是“临界区”的数量(或指可重入的个数)。
(2)控制同步需要2个信号量,信号量的值分别用于管理“同步区”的满值和空值;因此如果“同步区”的个数是1,则可以省去一个信号。 (3)经典的“生产者—消费者”问题,是“互斥+同步”的控制,通常需要3个信号量。
而本题中这个经典的“生产者—消费者”的问题,其中进程PA和进程PB分别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管道为临界区。根据上面的原则,我们知道在程序中应该设置1个同步信号量(同步区为1),为1时说明管道已满拒绝PA再写入数据,为0时说明管道为空拒绝PB再读出数据,管道初始是没有数据的,所以初始值为0(特别情况即管道的大小为1个单位);程序还需要1理互斥信号量来保证程序只有一个进程访问管道,初始值为1。
2、在系统运行的某一时刻中,有A、B两个进程。除了互斥地使用惟一的“绘图仪R”之外,不使用其他资源。如图,用粗实线表示进程在运行,用细实线表示在使用绘图仪。对于进程A而言,在时间点t1、t2、t3时其状态分别是(阻塞、运行、就绪),进程B在这三个时间点的状态则分别是(运行、阻塞、运行)。
看过“操作系统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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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是我们党把握政治方向的根本准则。那么你对党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党章的基本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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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律是“铁一般的纪律”。它体现为三个方面的特性:
(一)强制性
(二)严肃性
(三)统一性
它包含三层意思:
(1)制定的纪律要统一
(2)遵守纪律要统一
(3)执行纪律要统一
党纪处分:
党纪处分的方针是“党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6)党章修改部分解读
党章修改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
一、对科学发展观作出新的定位和阐述
二、充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成就的内容
三、充实了坚持改革开放的内容
四、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内容
五、充实完善关于党的建设总体要求的内容
六、对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干部这三章部分条文作了适当修改。
党章修改的意义
对党章部分进行适当修改,把科学发展观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生态文明建设等写入党章,是适应形势任务与及发展变化推进党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的客观需要,是统一全党思想行动,凝聚全党智慧和力量,调动全党积极性的重要举措。这样做,有利于更好学习贯彻党章,有利于更好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有利于更好按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及重大方针政策推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有利于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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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作为党的最高行为规范,是一个时期内党的理论、政策、政治、思想和组织状况的集中反映。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党章对党的根本宗旨是怎样完整、科学表述的?
答:党章的总纲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这是党章对党的根本宗旨完整、科学的表述。
2、党的思想路线包含哪些含义?
党的思想路线,主要有三层含义:(1)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现实,通过深入、周密的调查研究,认识和掌握事物运动的客观规律;(2)要遵循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但又不能把理论当作教条,必须紧密结合实际,解决实际问题;(3)对客观规律的认识正确与否,要通过实践去验证,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发展,也就是在实践中发现真理,检验真理,发展真理。
3、党在新时期的政治路线是如何形成的?
答: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坚持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逐步形成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并在这个理论的指导下,制定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即新时期党的政治路线。
4、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的历史阶段,党的组织路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以干部“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使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干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接班人,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贯彻落实。
5、党的群众路线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答:党的群众路线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关于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反复循环和无限发展的原理和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原理。
6、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奋斗目标是什么?
答:党的基本路线科学地规定了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奋斗的宏伟目标,即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7、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什么?
答一: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答二:我们通常把这个基本路线概括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个中心”,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两个基本点”,一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是坚持改革开放。
8、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是什么?
答一: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即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答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这三个方面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有机统一,不可分割,构成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
9、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答: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
10、党的纪律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从狭义上怎么理解党的纪律?
答:狭义上的党的纪律专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各种行为规范。
11、什么是党风?
答:党风是党的作风的简称。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个人在党的活动中一贯表现出来的态度和行为。党的作风包括政治作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习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等。
12、党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优良的作风,请说出党的三大作风是什么? 答:党的三大作风即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
13、党的建设的“新的伟大工程” 的目标是什么?
答:党的十五大,把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目标概括为:“把党建设成为用邓小平理论武装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能够经受住各种风险、始终走在时代前列、领导全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14、党的建设的“新的伟大工程”主要包括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请简述其内容。 答:党的建设的“新的伟大工程”主要包括两个问题:一是把党建设成一个什么样的党,其核心是“领导全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其中包括党的思想、理论、政治、组织和作风建设;二是怎样建设党,包括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整体部署和重大举措。
15、党的建设面临的两大历史性课题是什么?
答: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是党的建设面临的两大历史性课题。
16、什么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党性?
答: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党性是中国共产党的性质、目标、宗旨、作风、纪律、道德等各方面要素的综合反映,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共有的属性和特征,其核心内容是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17、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主要体现为哪些方面?
答: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应主要体现为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18、什么是党性修养?
答:党性修养是指通过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改造而达到共产党员党性的某种程度,或者可以理解为用共产党员的党性改变自我的过程。
19、党性修养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党性修养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修养、组织纪律修养、思想作风修养、文化知识修养、领导艺术修养和管理能力修养等。
20、党的政治生活准则是什么?
答:党的政治生活准则,是全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思想、言论和行动上必须遵循的标准和原则。我党在长期革命斗争中,逐步形成了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和坚持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准则。
21、什么是共产主义?
答:共产主义,即共产主义理想的全部含义,包括共产主义社会制度、共产主义理论体系和共产主义运动这三个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在共产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所从事的共产主义运动,包括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都是整个共产主义事业的一部分。
22、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有何新要求?
答:全党必须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继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确保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
23、我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六条基本经验是什么?
答:我们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探索形成了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经验,这就是:①坚持把思想理论建设放在首位,提高全党马克思主义水平;②坚持把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同推进党领导的伟大事业紧密结合起来,保证党始终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③坚持以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保证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⑤坚持改革创新,增强党的生机活力;⑥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高管党治党水平。
24、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四个“着眼于”是什么?
答:①着眼于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②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③着眼于增强全党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的使命感和责任感;④着眼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25、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有哪些新部署?
答:①要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提高全党思想政治水平,②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善于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高素质干部队伍,④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⑤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⑥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26、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四项要求是什么?
答:①科学理论武装;②具有世界眼光;③善于把握规律;④富有创新精神。
27、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如何确保党内民主的推进?
答:必须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以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广泛凝聚全党意愿和主张,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28、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不断探索实践的智慧和心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最可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2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精髓有哪些?
答:⑴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⑵提出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理论。⑶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⑷提出社会主义本质理论。⑸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⑹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理论。⑺提出社会主义科学发展理论。⑻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⑼(九)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⑽提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理论。⑾提出社会主义和平发展理论。⑿提出走中国特色精兵之路的国防和军队建设理论。⒀提出“一国两制”和祖国和平统一理论。⒁提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理论。
30、什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答: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意识的本质体现,决定着社会意识的性质和方向。任何社会都有自己的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精神之魂,在所有社会主义价值目标中处于统摄和支配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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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基本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32、党组与党委有何区别?
答:党组与党委的主要区别是:(1)党委是由党员大会或者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党组则由派出它的党委决定,其成员由党委指定;(2)党委可以批准接收党员,党组却不能;(3)党委可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不能;(4)党委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而党组一般不能召开这些会议;(5)党委与同级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是领导关系,而党组与同级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指导关系。
33、在哪些组织中设立党组?
答:党章规定,在中央或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或其它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这些组织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国务院直属局和直属经济管理机构,以及各人民团体;省、市、自治区国家机关的厅、局,以及各人民团体;省辖市国家机关的委、办、局和各人民团体;州(地)、县(市)政府、人大、政协机关和政法部门,以及各人民团体。
34、党组成员怎样产生?
答:党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委员会指定。党组设书记、副书记。党组应在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组成员应在非党组织中担任负责工作的共产党员中指定。因为他们了解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熟悉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便于担负起在有关组织中坚持和实现党的领导的任务。党组不是一级党委,一般不宜吸收中层干部或其他党员参加。
35、党组与本单位的机关党组织的关系怎样?
答:党组与本单位的机关党组织(机关党委、总支或支部)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这些单位的党的组织(机关党委、总支或支部),直接受同级直属机关党委或同级党委领导。但是各机关的党组,对本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应当大力支持,加强指导,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本单位的党组织,应当向本机关的党组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主动争取党组对机关党组织的工作进行指导。
36、党支部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
答:党章规定,党的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一般情况下,支部委员会不采取任命或指定的办法,但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如新建立党支部,党员之间相互不太了解;有些问题较多,不具备选举条件,可以由上级党组织临时指定,经过一段时间以后,条件具备了,就应及时进行民主选举。
37、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哪些委员?
答: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群工委员、统战委员、保卫(保密)委员。委员少的,可以兼任。有的委员如工作上不需要,也可不设。
38、如何理解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的规定?
答:党章规定:“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所以这样规定,是由机关党组织所处的位置决定的。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不是独立的一级组织,而是各级党和政府的职能部门或工作机构,在同级党和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这些机关的业务工作受部门行政负责人领导,重大问题由党组或党委(党委工作部门由部务会或相应机构)讨论决定,对同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机关党组织主要起“协助”、“监督”作用。
39、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职数设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职数设置的基本原则是:
(1)党员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如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2)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最多不超过7人,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3)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最多不超过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
(4)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
40、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点是什么?
答: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党的基层组织,着力扩大覆盖面、增强生机活力,使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使广大党员牢记宗旨、心系群众。要推进基层党组织工作创新,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建设高素质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新格局。
41、党内选举中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在党内选举中,包括选举党组织领导成员和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代表,正式党员(包括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2、党内选举中哪些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只持有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选举时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选举中,候补委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3、基层党组织改选大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答:改选的一般程序是:
(1)执行主席报告本单位党员总数、预备党员数、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数、出席会议的有选举权的党员数,声明会议选举是否有效。(2)宣布应选人数和候选人名单。(3)推选监票人。(4)发选票,说明注意事项。(5)投票。(6)计票。(7)宣布选举结果。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44、什么是候选人?
答:在党内选举中,所谓候选人是指选举时被确定为选举对象的人,候选人必须是有被选举权的人。必须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45、什么是候选人初步人选?
答:候选人初步人选是指在党内选举中,召集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党的委员会、代表选举单位党的委员会,在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党员进行推荐提名的基础上,提出的委员会或代表候选人意向性人选。
46、什么是候选人预备人选?
答:候选人预备人选是指在党内选举中,在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根据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由召集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委员会、选举单位党的委员会提出的委员或代表候选人预备性人选。
47、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从什么时候算起?
答:党章规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只需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上级党组织审批(书记、副书记、除外)。因此,基层党的委员会(含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任期应从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日算起。
48、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多长?
答:党章规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49、什么是党的生活?
答:从广义上讲,党内各种活动,都属于党的生活。党的小组会、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党委会、党代表大会、党内选举、党的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课、传达党内文件,以及其他党内各种活动等等,都是党的生活。党的生活,就是党内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民主生活。
50、党的组织生活有哪些形式?
答:主要形式有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以及党课、民主评议党员、评选先进党员和党组织等。
51、党的组织生活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党的组织生活的内容一般包括:对党员进行党的知识教育,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
52、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必须切实做好以下哪几个方面的工作?
答:(1)切实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努力增强党员的党性修养,不断提高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自觉性,使党员懂得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才能够增强组织观念,克服缺点,纠正错误,不断进步,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2)建立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一般情况下,党小组会应每月召开一次,汇报思想,学习文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支部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总结和报告工作,听取党员意见,讨论决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党的组织生活上,要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既要交流思想,勇于开展自我批评,又要本着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开展相互批评。要提高组织生活会的质量,增强思想性、原则性。(4)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组织生活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并注意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帮助党支部和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53、什么是思想汇报?
答:思想汇报是指党的积极分子或党员为了使党组织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思想情况,争取组织的教育和帮助,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思想汇报多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
54、思想汇报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对党的性质、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学习党的基础知识的体会;参加党组织活动的收获;个人进步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自己当前的思想状况和打算等等。
55、什么是“三会一课”?
答:所谓“三会一课”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56、党小组如何开展工作?
答:党小组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直接组织和指导每个党员的日常活动,使之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各项决议得到贯彻落实。搞好党小组的工作是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的基础。党小组要认真执行党支部的各项决议,组织党员积极完成党支部布置的任务。
57、什么是党的民主集中制?
答:党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58、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中的四个服从是什么?
答: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59、什么是双重组织生活会?
答:所谓双重组织生活会,就是指由党的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召开的组织生活会和党委(党委)、党组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60、邓小平理论形成了新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请简述什么是邓小平理论?
答: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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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对于党的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性尤其需要得到高度重视。那么你对党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党章基本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25、党的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党的行动指南。把科学发展观写在我们党的旗帜上,列入党的指导思想,是这次党章修改的最大亮点和最突出的历史性贡献。
26、党章修正案增写了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的内容,有利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学习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7、党章修正案总纲部分对阐述改革开放的内容作了充实,增写了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内容。
28、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29、全党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其中,“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这次修改新增写的内容。37条
3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是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最鲜明特色。
31、党章修正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充实和完善还体现在,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
32、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33、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我们党对自然规律及人与自然关系再认识的重要成果,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34、在党章中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修改,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更加完善,使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更加明确,有利于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更好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35、党章修正案总纲增写了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内容。充实这方面的内容,有利于全党更加全面地认识新形势下的重点任务,更好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6、党章修正案总纲调整和充实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容。我们党坚定不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充分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37、党章修正案总纲增写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内容。作这样的充实,有利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38、党章修正案总纲增写了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内容,并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修改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
39、党章修正案对党的建设总体要求充实了新内容,集中体现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40、党章修正案总结和体现党的十七大以来党的建设的新经验,并与总纲部分的修改相衔接,党章修正案对党员、党的干部和干部工作提出了一些新要求。
41、党章修正案增写了干部选拔监督的内容,强调选拔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42、党章修正案增写了党重视监督干部的内容。充实这方面的内容,有利于更好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坚持公道正派的用人作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强化干部监督,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
43、党章修正案增写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的内容,强调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原则,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44、党章修正案强调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45、党章修正案强调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
46、党章修正案增写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的内容,强调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原则,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47、党章修正案增写了积极创先争优的内容。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已成为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的有力抓手。
48、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制定和完善党章。党的一大制定了党纲,党的二大制定了我们党的第一部党章。党章在推进党的事业、加强党的建设中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
49、党章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
50、这次修改党章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中全党智慧。
51、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52、党的对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部署。党章修正案总纲增写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内容。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53、党章修正案总纲充实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适应世界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
54、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
55、党章修正案总纲增写了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作这样的充实,有利于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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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规定了党的先进性的基本内涵,是党的先进性的根本性法规保障。你还知道哪些关于党章知识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党章基础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党为什么要有一个党章?
党章是政党不可缺少的要输,党章对于一个政党的发展,对于政党的事业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是政党的立党之本,是政党内部关系及组织活动的基本规范,也就是全党成员概无例外的行动准则。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在党内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约束力。党章是把握党的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准则,是坚持从严治党方针的根本依据,是党员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是规范和制约全党行为的总章程,是我们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
邓小平曾经对党章的意义做过如下论断:“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
(1)党章是党的性质及使命所决定的。
(2)党章是党同其他政派乃至各种组织如学会、团体区别的外部标志。
(3)党章是党的活动经验累积和成熟的结果。
2、党章在党内生活中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党章是我们党的总章程,它凝结着党长期以来宝贵的经验和智慧,集中代表了全党的根本利益和意志,是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调整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 一部正确和完善的党章,一定会在党的生活中发生积极作用。这种作用大体上有四个方面:
(1)调整党内关系。
(2)改善组织工作
(3)巩固组织纪律
(4)战胜党内动摇及各种危害分子,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3、党章一般包含哪些内容及产生的程序是什么
它的内容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并作出总的原则的规定:(一)党的性质、总之;(二)党的指导思想;(三)档的最终目标和现阶段的任务;(四)党对革命及建设新社会的方正;(五)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原则;(六)党的组织原则及组织构成、责权划分;(七)党员标准及党员权利与义务;(八)党的纪律
从产生的程序来说,党章的创制、修改、解释及停止生效,全部权利集中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4、中国共产党章程的产生及其完善
现行的党章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作部分修改后,于2012年11月14日通过的。新党章包括总纲和条文两大部分,条文部分共十一章五十三条。
5、学习党章的重要意义
(1)党章是一面旗帜,一部宣言。
(2)学习党章对于全党确立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对于全党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信念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3)学习党章,有利于指导全党的事业;有利于坚定地、清醒地把握前进的方向;有利于既反左又反右,继续解放思想,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4)学习党章,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前进,反映了现实生活当中事业发展的要求。
(5)学习党章,对于促进党的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
要加入中国共产党,首先应弄清楚两个问题:
(一)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什么样的人?
关于党章的学习主要讲下面五个方面的内容:
(1)中国共产党的性质
(2)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
(3)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理想和现阶段的奋斗目标
(4)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5)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
(6)党章修改部分解读
(1)中国共产党的性质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2)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3)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理想和现阶段的奋斗目标
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党在现阶段的任务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奋斗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4)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起码条件: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申请入党对象:
申请入党对象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这句话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申请入党的年龄规定。
第二,申请入党的国际规定。
第三,申请入党的成分规定。
(1)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2)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3)执行党的决议。
(4)愿意按期交纳党费。
基本条件:
中国共产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具体条件:
党章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了共产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和享有的八项权利。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对党员行为规范的具体要求,是共产党员条件的具体化。
(5)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
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在党章中明确提出了六条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
(1)“四个服从”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
(3)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党的领导机关
(4)正确处理上下级党组织的关系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纪律:
党的纪律,简称为党纪。
党的纪律是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纪律严明是贯彻党的路线、维护党的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重要保证。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只有纪律严明,才能步调一致地前进。全党必须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同一切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党的纪律,如果按照纪律的性质和作用的领域来进行分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群众纪律、宣传纪律、外事纪律等。
组织纪律:党的组织纪律是维护党的权威和团结统一而制定的原则与行为规范,是处理各级党组织之间以及党组织和党员之间关系的规定。
群众纪律:群众纪律是处理党和非党群众之间的行为规范,也即处理党群关系的纪律。
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党的纪律是“铁一般的纪律”。它体现为三个方面的特性:
(一)强制性
(二)严肃性
(三)统一性
它包含三层意思:
(1)制定的纪律要统一
(2)遵守纪律要统一
(3)执行纪律要统一
党纪处分:
党纪处分的方针是“党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6)党章修改部分解读
党章修改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
一、对科学发展观作出新的定位和阐述
二、充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成就的内容
三、充实了坚持改革开放的内容
四、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内容
五、充实完善关于党的建设总体要求的内容
六、对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干部这三章部分条文作了适当修改。
党章修改的意义
对党章部分进行适当修改,把科学发展观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生态文明建设等写入党章,是适应形势任务与及发展变化推进党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的客观需要,是统一全党思想行动,凝聚全党智慧和力量,调动全党积极性的重要举措。这样做,有利于更好学习贯彻党章,有利于更好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有利于更好按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及重大方针政策推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有利于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看过“党章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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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那么你对经济法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经济法基本知识点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8、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9、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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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为有暗香来》剧情基本讲了什么-为有暗香来剧情
《为有暗香来》讲述了曾经因一念之差犯错的华浅,在对她一片痴心的香药家主仲溪午的帮助下,一步步改过自新,获得救赎的故事。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3年《为有暗香来》剧情基本讲了什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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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教师资格证重点知识点归纳汇总
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教师的许可证,是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教师资格证考试属于开放性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可以自由选择考试科目。以下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教师资格证重点知识点归纳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卷面分数:满分为150分,也就是大家平时拿到的试卷及真题卷面分数。
报告分数:满分为120分,是卷面分数经过一定的公式换算得来的。
合格分数:如果按照150分满分来看,90分应该是及格线。而教资最后成绩换算为120分满分后,报告合格分数是70分。
大家最终在成绩查询系统里,查看到的最终成绩就是报告分数,合格分数为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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