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儿童心理问题的一般特征以及问题行为的表现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5、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在具体操作时,票据行为表现为票据当事人把行为的意思按照法定的方式记载在票据上,并由行为人签章后将票据交付。它包括三方面内容,即记载、签章和交付。
所谓记载,通俗地讲就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写明所要记载的内容,如签发票据时应写明票据的种类、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签发票据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承兑汇票时写上“承兑”字样,保证时应写上“保证”或‘担保”字样。
所谓签章,即是指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它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自然人签章是指在票据上亲自书写其姓名或加盖其私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按照《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笔名、艺名等来代替。
所谓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应将票据交付给执票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记载,并进行签章后,票据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票据被交付给了对方,票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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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那么侵权行为为什么又分为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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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使,具有其主要的特征及分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的相关法律知识。
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
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不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不是行政行为。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税务机关决定某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应当执行,如果不执行,税务机关有权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拨。如果纳税人不服,也必须首先按决定纳税,然后申诉或起诉。
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如甲打乙造成轻微伤害,行政机关为保护乙的权利而拘留了甲,该行为是对甲、乙作出的,甲、乙即为特定的公民。
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如专利局将某项发明的专利证书授予了甲企业,该企业即获得了该项发明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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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对于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在法律上有着具体的表现。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人身自由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是人身自由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
只有具有公民的资格,其合法的权利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囚犯虽然也是公民,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其人身自由权中的身体自由权被依法剥夺了,但其人身自由权中的精神自由权仍然存在。
如囚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自主思考如何上诉、申诉、控告、辩护的自由。如果以强制、诈欺等手段使囚犯陷入错误的思维,做出错误的决定,像以申诉不当要加刑的错误认识欺骗囚犯使其不敢申诉,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对囚犯精神自由权的侵害。
二是人身自由权是绝对权,实现此种权利不需要具体义务人的积极配合。
三是人身自由权的客体是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包括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两部分,对应的人身自由权亦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身体自由,就是侵权行为。
精神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思维的权利,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公民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四是人身自由权的行使受法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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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混淆行为吗?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混淆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针对第5条所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根据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利用该法第5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对第一、三、四种行为,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2、对第二种行为,第21条第2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视情节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销售 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混淆行为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应当停止侵害,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害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50万以下的赔偿;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混淆行为的行政责任
经营者冒充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 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看过“混淆行为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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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那么你对名誉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名誉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民名誉权
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败坏他人名誉。
法人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内容有所狭窄,主要包括: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怦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
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
看过“网络侵犯名誉权有什么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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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商业混同行为吗?商业混同行为指经营者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使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业混同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以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看过“商业混同行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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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社会发展迅速,社会的竞争,人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生活不规律,熬夜,应酬,烟酒刺激等等这些阻碍着人们的健康,尤其是上班一族更是离亚健康很近。那么,办公室一族的亚健康表现有哪些呢?下面随99健康网小编来了解一下办公室亚健康的三种常见表现。
办公室亚健康表现1、腿部浮肿。有些女性会在月经之前的一周或者是两周的时间,发生手部、眼脸及双脚等部位,出现浮肿的现象,随着病情的不断发展,会累及身体的其他部位,因此对于这种现象,要今早的就医,进而接受良好的治疗。
办公室亚健康表现2、腰酸背疼。腰部的一侧或者是双侧会发生疼痛感,腰部的疼痛是很多疾病的统一症状,但是也可以作为是一种独立的疾病。有时候也会同时的连带脊椎和两侧肌肉同时产生疼痛。
办公室亚健康表现3、头晕目眩。这种现象一般是发生在突然站起之后,会出现两眼发黑、两腿发软的现象,有一种飘飘然的感觉。这种现象一般是预示着高血压的现象,因此对于这种人群,要注意观察自己的血压,同时也要坚持进行适当的运动,来改善病情。
以上为您详细的介绍了办公室一族的亚健康表现,主要是表现在三个方面,这些现象都在预示着不同的疾病,因此要引起大家的重视。在身体出现异常的时候,要尽快的就诊,避免病情发生恶化,进而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办公室亚健康预防方法1.办公室里最常见的就办公桌椅,在办公桌旁也可以进行多种简单的健身运动,只要稍微做几分钟就可能缓解压力、放松肌肉、恢复体力,比如可以借办公桌做几个瑜伽伯伸展动作,就可以有效的缓解压力,以提高工作效率。
办公室亚健康预防方法2.办公室里要随时注意自己的坐姿,不良坐姿是造成肌肉酸痛的主要原因。需要伸手取物或弯腰取物时,不可坐在椅子上取物,因为坐着转动的椅子上会伤背,不如站离座位去取,既增加了运动的机会还减少了伤害。
办公室亚健康预防方法3.合适的椅子让你坐上去脚底触地时膝盖恰好呈90度,小腿要往前伸五六厘米,如果双腿长时间往内收,会造成血液循环不顺畅。专家认为,不要坐得笔直,身体稍微往后靠,使脊椎自然弯曲,腰背部有椅背靠可减少酸痛。
注意事项
小小的细节也许被许多人所忽视,其实只要注意到了这些小细节,亚健康人群的各种不适症状都会得到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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掺杂、掺假,是不法分子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中常用的伎俩。它是指违法行为人以牟取利润为目的,故意地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作假,进行欺骗性商业活动,使产品中的有关物质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或标准要求的一种质量违法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掺杂掺假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添加物属于正常食品或原辅料,仅是成本较低,会致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如:乳粉中加入过量的白糖;牛乳中掺水或豆浆;味精中掺食盐等。这些添加物都不会对人体产生急性损害,但食品的营养成分、营养价值降低,干扰经济市场。
添加物是杂物,不利于人体健康。如:米粉中掺入泥土,面粉中混入沙石等杂物,人食用后可能对消化道黏膜产生刺激和损伤。
添加物具有明显的毒害作用,或具有蓄积毒性。例如:用化肥浸泡豆芽;用除草剂催发无根豆芽;将添加绿色染料的凉粉当作绿豆粉制成的凉粉等。人食用这类食品后,胃部会受到恶性刺激,还可能对人体产生蓄积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等作用。
添加物细菌污染而腐败变质的,通过加工生产仍不能彻底灭菌或破坏其毒素。如因食用变质月饼、糕点等引起食物中毒的典型事例,使食用者深受其害。
看过“掺杂掺假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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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价格欺诈行为吗?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价格欺诈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价格违法行为是一种独立于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并与之相并列的行政违法行为。具有三个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指价格违法行为侵犯了价格法律规范所保护的价格行政管理秩序。具体是指由于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影响了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影响了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侵犯了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价格违法行为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某种价格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价格违法行为,就是因为它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价格违法行为。
二、行政违法性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违法性,是指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价格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违法性是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一方面,没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无从谈起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如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如果不影响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不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价格立法就没有必要禁止这种行为。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违法性.也就无法衡量、确定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价格法》中如果没有规定禁止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就无从认定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三、应受惩罚性
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受惩罚性,是指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价格法律制裁。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受惩罚性,是由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政违法性派生出来的,是社会危害性和行政违法性的必然法律后果。与此同时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受惩罚性又是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违法性的补充。
看过“关于价格欺诈行为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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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夏季,随着气温的升高,一些真菌又开始作祟了,这不,股藓又出现了。那么什么是股藓,股藓的原因是什么?以下就是读文网小编给你做的整理,希望对你有用。
(1)股癣刚开始时有轻微隆起的红斑边缘比较清晰、之后渐渐扩大、上面有皮损、慢慢的由红色转为褐色皮肤。
(2)病损的中心渐渐自动愈合向周围发展,红斑的边缘炎症比较明显上面可有皮疹、水疱、痂皮甚至糜烂形成环形。
(3)愈后大多留下色素沉着,瘙痒症状比较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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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处在身体发育的阶段,而家长不应该光注重孩子的身体健康,更是要注重孩子的心理健康。这个社会是浮躁的,外部环境会影响到孩子本来健康的心理,在实际生活中,心理不健康的儿童非常多。以下这些表现就意味着儿童心理不健康。
恐怖和失眠
恐怖表现在对某些事物或情景产生惧怕和逃离的心情,如怕打雷闪电,极度紧张,抱头乱窜。儿童对于一些没有危险或基本没有危险的东西也感到害怕,而且这种害怕十分突出,儿童由于恐怖而出现回避、退缩行为。失眠的孩子入睡困难,睡中不时惊醒、大声哭闹,甚至梦游四方,但白天回忆不起来,只觉得精力不足,情绪不稳。
攻击
这类孩子整日东奔西跑,经常搞恶作剧,喜欢讽刺挖苦别人。对美好的物品毫不爱惜,摔打成为癖好,表现出攻击性。
恶劣的人际关系
儿童的人际关系主要是指他们与父母、教师以及同伴之间的关系,从这些人际交往中可以反映出儿 童的心理健康状态。心理健康的孩子乐于与人交往,善于和同伴合作与共享,理解与尊敬他人,待人慷慨友善,也容易被别人理解和接受。心理不健康的儿童一般没有融洽的人际关系,往往由于个人心理不健康等原因,与人产生交流障碍。不能与人合作,对人漠不关心,缺乏同情心,有猜疑、嫉妒、退缩现象,不能置身于集体,与人格格不入。
有一些儿童在平时生活中总是表现的特别兴奋,比起其他孩子来更好动。有一些家长认为这没什么大不了的,长大后这些行为就会消失。其实不然,多动症与心理健康也有一定的关系。如果你的孩子有多动的表现,就应该从心理方面找一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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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在孩子出生后,都会给自己的孩子一个健康舒适的成长环境,为了孩子更加健康快乐的成长,家长朋友们也会让孩子吃最补身体的食物,接受最好的教育,可是尽管如此,一部分儿童依旧患上了儿童心理障碍疾病。
谁都希望自己的宝宝聪明又健康,孩子的身体健康是家长们十分关心的,但家长们是否关心过孩子的心理健康?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学龄前儿童的心理卫生问题是较为常见的,家长们如不注意孩子的心理卫生保护,将会导致孩子在学龄期发生学习困难、交往困难等对学校适应不良的现象,甚至引发更严重的后果。
通常,新生儿在出生后1个月只有两种反应:一种是获得满足与舒适感后的愉快情绪;另一种是饥饿、寒冷、尿布潮湿等所引起的不愉快情绪。3个月的新生儿即可有欲求、喜悦、厌恶、愤怒、惊恐、烦闷等6种情绪反应。
婴幼儿时期的心理问题主要有:由于营养摄入不足或不平衡造成婴幼儿的大脑和心理发育障碍、不良的进食习惯、睡眠习惯和大小便习惯、言语障碍、负性情感(如忌妒、恐惧、分离焦虑)以及某些不良的行为问题(如吮吸手指或衣物、咬指甲、拔毛发等)。1岁以上的儿童心理障碍主要是三大方面的问题:注意力不集中,学习能力障碍,情绪性格问题。孩子中有80%属于学习能力障碍,即感觉统合失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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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卑属于一种性格上的缺陷,而且一个人的自卑心理常常在儿童时期就已经形成。因此,各位家长一定要时刻关注自己孩子的心理变化,下面小编带你了解儿童心理自卑的表现,希望对你有帮助!
胆小敏感的性格
有些孩子很敏感,他们娇弱得很,比如碰到陌生人的时候总是忸怩羞涩地躲在妈妈的身后,牢牢拽着妈妈的衣角,探着半个小脑袋看着初次见面的陌生人。此时,父母自然希看自己的孩子能大方一点,可是孩子却还是如此敏感和紧张。这种性格的主要表现:对外界环境表现出异常的敏感,外界稍微有变化就使他紧张不安;人际交往的能力比较差,喜欢独自安静地玩一些自己比较熟悉的游戏;行动比较缓慢;情绪比较平静;依靠性强,不愿意表达自己的要求。对于孩子的敏感性格,很多父母会对宝宝发脾气,希看宝宝能大胆起来。但是这么做的结果是宝宝更加敏感和胆小。
胆大冒险的性格
有些孩子胆子很大,他们经常会做出一些让父母汗颜的事情。比如他们会将玻璃制品随便扔向墙壁,他们会不在乎插座和开关,甚至在家中玩火……对于宝宝的这些表现,妈妈的神经总是紧绷绷的,生怕孩子再做出什么胆大和冒险的事情来。专家分析,孩子胆大冒险的性格主要有以下的特征:总是处于一种兴奋的情绪状态,习惯性地动手往摸摸东西,用脚往踢踢四周的物品;按自己的想法往行动,从不考虑后果,也记不住以前得到的教训;喜欢攻击、侵犯他人,逆反心理比较强。
乖而冷漠的性格
有些宝宝特别乖,父母感到特别省心。他们吃饭穿衣都可任大人摆布,家中来了什么人他们从来都不会关心。但是,这种宝宝进进幼儿园时,父母往往开始担心了。由于宝宝太乖了,即使被小朋友欺负了也不会反抗,被老师批评了也不在乎。这种情况该如何是好呢?
专家以为,孩子形成这种性格的原因,多是由于他们从小就有更多的时间一个人自得其乐,而对外界环境的变化很少给予关注,养成了一种对外界环境冷漠而不敏感的性格倾向。其主要表现:对外界环境极少表现出普通孩子的爱好,无论发生了什么事情,无论开心与否,都没有明显的反应;比较温顺,行为和生活却很有规律;很少能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情绪需要;没有固订婚密依恋的人。当今社会是一个夸大情商的社会,冷漠而不敏感的性格会影响孩子将来的发展,因此,及早改变宝宝的这种性格偏差对宝宝很有帮助。
冲动多动的性格
冲动而多动的孩子总是让父母又喜欢又头痛,喜欢他们活泼和可爱,头痛他们太无“纪律”。比如,他们在幼儿园里总是动个不停,喜欢捉弄其他的小朋友……只有在他们喜欢的动画片前才能安静一会。专家指出,有多动倾向的孩子,往往表现在喜欢做的事情有很多,但很难将精力集中于某一件事情上;精神抖擞,行为多动,但有的时候能静下来。
家长式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主要引导人,也是自己孩子的教育者,因此,家长必须要关注到孩子的日常活动,让孩子在内心中养成一种良好的心理健康习惯,减少孩子心理偏差出现的几率,鼓励孩子的优秀行为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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