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偶极子磁场与非偶极子磁场相关的共18个结果:
磁场是指存在磁力作用的空间。据最新研究显示,地球至少在40亿年前便形成了磁场。很多人都好奇磁场是怎么样产生的。接下来就跟着读文网小编一起去看看磁场是如何形成的吧。
汉弗莱斯博士提出,上帝用水造了地球。12他以几处的圣经经文为依据,如彼得后书3章5节(从太古凭神的命有了天,并从水而出藉水而成的地)得出结论地球是从水而出,且借水而成。而在地球形成以后,上帝可能将大部分水转变成了其他物质如岩石矿物。水分子含有氢原子,而氢的原子核是一个微小的磁性物质。通常,水中这些磁核的磁性会相互抵消,所以水作为一个整体几乎是没有磁性的。但汉弗莱斯提出,上帝创造水时,让这些小磁核排列整齐,被造之后这些磁核马上随机排列,地球的磁场也因此开始衰减。这会导致地心产生电流,根据汉弗莱斯的模型,除了在大洪水时期形成许多翻转之外,这电流接着会按照巴恩斯的模型渐渐衰减。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众筹是一种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对于实物众筹模式,可能人们都不太了解。接下来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实物众筹模式的法律知识内容吧!。
在说明这两者区别之前,我们先普及一下众筹的基本常识,按照目前国际上对于众筹的标准分类,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注明:其中“回报众筹”又称为“奖励众筹”类似于“团购+预售”,给与投资人或支持者以产品实物和服务的回报;“捐赠众筹”又称为“慈善众筹”,这个是未来众筹的最高目标和表现形式,通过慈善发起人的公信力和系统的风控管理,从而达到去中心化的慈善直募新模式。
下面我们将依次说明四种众筹模式与非法集资的关系与区别:
1、债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三条红线”。
(1)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债券众筹目前已经明确规定为银监会监管,目前主要的监管解释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债权众筹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
这意味着债权众筹应当尽到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并向借贷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对于出借人而言,其不应过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贷回报,应当综合考虑利息收入和资金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选择。实践中很多借款人利用高息诱饵吸收大量资金后,明知利率太高难以偿还,直接卷款潜逃“玩失踪”;还有一些借款人募集资金的初衷是为了经营业务,并寄希望于业务盈利后归还借款,但是畸高的利息成本迫使他们投资高风险、高回报行业,一旦投资失败资金链断链,就会导致出借人血本无归。
2、对于股权众筹
股权类众筹目前是存在最大法律风险的众筹模式,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广义的非法集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把虚假发行股份、擅自发行股份归入非法集资犯罪大概念中界定)的擅自发行股份犯罪,该罪有两红线不能碰,一是公开(不限制人数,因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过200人(虽然有些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则上不允许突破)。
举例:“原始股”等为代表的股权投资领域相当活跃的非法集资也引起了九部委的高度关注。上述会议透露,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50余家私募股权企业涉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逾160亿元,参与人数超过10万人。
纵观股权类众筹,如果采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须公开或者超过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触犯擅自发行股份罪。我们看到部分股权众筹采取了创新和保守的方式,采用实名认证的投资人,限于特定的投资人中间并不对外,然后采用线下一对一方式单谈,再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但是,这种方式基于如何理解“公开”与“不特定”,作为众筹监管机关的证监会目前还在调研中,如果套用2014年3月31日的规定,该方式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3、对于奖励众筹
如果规范运作,严格审核项目发起人资质,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该种模式采用的是预售+团购模式,目前是比较安全的众筹模式,不会触犯非法集资红线,当然,一些利用该模式实施的虚假回报众筹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中的集资诈骗犯罪。
4、对于慈善众筹
如果规范运作,从事公益慈善或梦想帮助,则不存在法律障碍,反之,如果以此实施诈骗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集资诈骗犯罪。(来源:投行资本论坛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所谓磁场,就是指存在磁力作用的空间。磁场是物质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它存在于磁体周围空间、运动电荷周围空间以及电流周围空间。你对磁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磁场的相关知识。
其中最著名的是指南针,四大发明之一,他就是利用磁体的磁极具有指向性制成的,最早的指南仪叫司南
现已广泛用于发电机、电动机、指南针等方面,比如磁力抽水泵。永磁体还可以用来发电,而且目前大部分的发电设备(比如火力发电,水力发电)都是用线圈切割磁体磁场来发电的。
还可以做理发用的电吹风。我们能够听到磁带或唱片上的音乐,也是磁体的功劳。
地球本身也是一个大的磁体,并有它自己的磁力。
发电机跟电动机的机心
电磁门
收音机扬声器
磁化水
磁悬浮列车 电路控制
电脑储存信息
VCM
硬盘驱动(HDD)
光盘驱动器(ODD)
风力发电
节能环保家电
工业节能电机
混合动力汽车产业
喇叭音响
麦克风(话筒)
看过“磁场是怎么形成的”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很多学习过物理的,对于地球磁场的知识都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于形成地球磁场的原因可能就不清楚了。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地球磁场的相关知识。
地磁场的形成具有一定特殊性,按照旋转质量场假说,地球在自转过程中产生磁场。但是,从运动相对性的观点考虑,居住在地球上的人是不应该感受到地磁场的,因为人静止于地球表面,随地球一同转动,所以地球上的人是无法感觉到地球自转产生的磁场效应的。
通常所说的地磁场只能算作地球表面磁场,并不是地球的全球性磁场(又称空间磁场),它是由地核旋转形成的。地球的内部结构可分为地壳、地幔和地核。美国科学家在试验中发现,地球内外的自转速度是不一样的,地核的自转速度大于地壳的自转速度。
也就是说,地球表面的人虽然感觉不到地球的自转,但却能感觉到地核旋转所产生的质量场效应,就是它产生了地球的表面磁场。科学家在研究中还发现,地核的自转轴与地球的自转轴不在一条直线上,所以由地核旋转形成的地磁场两极与地理两极并不重合,这就是地磁场磁偏角的形成原因。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你知道地磁场吗?地磁场,即把地球视为一个磁偶极子(magnetic dipole),其中一极位在地理北极附近,另一极位在地理南极附近,这两极所产生的球体磁场即为地磁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地磁场的相关知识。
磁场强度
像海龟、鲸鱼、候鸟等众多迁徙动物均能走南闯北,每年可旅行几千公里,中途往往还要经过汪洋大海,但是还能测定精确的位置。科学家们发现,海龟能通过地球磁场和太阳及其他星体的位置来辨别方向。但对于迁徙中的海龟来说,仅有“方向感”是不够的,它们可能还有一张“地图”,用于明确自己的地理位置,最终到达某个特定的目的地。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查珀尔希尔分校的肯洛曼研究小组发现,绿海龟对不同地理位置间的地磁场强度、方向的差别十分“敏感”,它们能通过地磁场为自己绘制一张地图。
地理子午线
信鸽能在遥远的地方飞回而不迷失方向,也是由于地磁的帮助
地磁场的强弱叫地磁感(应)强度,地磁场的磁子午线与地理子午线间的夹角叫磁偏角,地球上某处地磁场方向与地面水平方向间的夹角叫磁倾角,这三个物理量称为“地磁三要素”。但是从地球的一个地方到邻近的另一个地方,地磁要素的变化一般都十分微小。
地磁场图记录了地球表面各点的地磁场的基本数据和它们的变化规律,它是航海、航空、军事以及地质工作不可缺少的工具。船舶和飞机航行时,用磁罗盘测得的是地磁方位角,因此只有知道了当时当地的磁偏角数值,才能确定地理方位和航行路线。
磁暴
一般来说,地磁要素的变化是很小的,但是跟太阳活动有密切联系的磁暴现象,却发生得十分突然。这是因为太阳黑子活动剧烈的时候,放出的能量相当于几十万颗氢弹爆炸的威力,同时喷射出大量带电粒子。这些带电粒子射到地球上形成的强大磁场迭加到地磁场上,使正常情况下的地磁要素发生急剧变化,引起“磁暴”。发生磁暴时,地球上会发生许多奇异的现象。在漆黑的北极上空会出现美丽的极光。指南针会摇摆不定,无线电短波广播突然中断,依靠地磁场“导航”的鸽子也会迷失方向,四处乱飞。地磁场能阻挡宇宙射线和来自太阳的高能带电粒子,是生物体免遭危害的天然保护伞。
所以这个“超巨”的地磁场,对地球形成了一个“保护盾”,减少了来自太空的宇宙射线的侵袭,地球上生物才得以生存滋长。如果没有了这个保护盾,外来的宇宙射线,会将最初出现在地球上的生命幼苗全部杀死,根本无法在地球上滋生。
地下资源
地球上某些地区的岩石和矿物具有磁性,地磁场在这些埋藏矿物的区域会发生剧变,利用这种地磁异常可探测矿藏,寻找铁、镍、铬、金以及石油等地下资源。
在发生强烈地震之前,地磁的三要素也都会发生改变,造成地磁局部异常的“震磁效应”。这是由于地壳中的岩石,有许多是具有磁性的,当这些岩石受力变形时,它们的磁性也要跟着变化,从而可以较正确地作出“震前预报”。
看过“地磁场形成的原因”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你知道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相关法律知识。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258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之一,而重婚则是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一夫多妻”和男尊女卑的丑恶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刑法》上也有特别的规定,《刑法》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条规定中,“同居”是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看过“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处理方法”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那么你知道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都有哪些区别吗?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区别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方法。
大部分的公司都是股份制度的,当然,如果公司不上市的话,这些股份只是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里。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由于发展需要资金。上市就是一个吸纳资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场,设置一定的价格,让这些股份在市场上交易。股份被卖掉的钱就可以用来继续发展。
股份代表了公司的一部分,比如说如果一个公司有100万股,董事长控股51万股,剩下的49万股,放到市场上卖掉,相当于把49%的公司卖给大众了。当然,董事长也可以把更多的股份卖给大众,但这样的话就有一定的风险,如果有恶意买家持有的股份超过董事长,公司的所有权就有变更了。总的来说,上市有好处也有坏处。
优点
1,得到资金。
2,公司所有者把公司的一部分卖给大众,相当于找大众来和自己一起承担风险,好比100%持有,赔了就赔100,50%持有,赔了只赔50%。
3,增加股东的资产流动性。
4,逃脱银行的控制,用不着再靠银行贷款了。
5,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大众对公司的信心。
6,提高公司知名度。
7,如果把一定股份转给管理人员,可以缓解管理人员与公司持有者的矛盾,即代理问题(agency problem)。
缺点
1,上市是要花钱的。
2,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机密。
3,上市以后每一段时间都要把公司的资料通知股份持有者。
4,有可能被恶意控股。
5,在上市的时候,如果股份的价格定的过低,对公司就是一种损失。实际上这是惯例,几乎所有的公司在上市的时候都会把股票的价格定的高一点。
猜你感兴趣: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是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从事非农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用地者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宅基地与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1、宅基地问题是怎么来的一般而言,住宅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作为公民的私财,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宅基地”则是一个“中国特色”问题。
2、经过“土改”,建立了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大部分地区的农民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权证书》。
3、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农村土地依然是农民私有,但由集体统一经营,农民的宅基地则依然由农民保留所有权和处分权。
4、经过“人民公社”运动,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宅基地也归集体所有,农民只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并且不能出租、买卖等。
5、改革开放以后,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仅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出租、出卖地上建筑物。可见宅[1]基地并不只是一个单纯的财产问题,本质上是中国社会变迁的反映。
看过“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宅基地与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这两者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集资的主要危害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多数是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
三是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猜你感兴趣: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绑架跟拘禁并不是影视作品里才会发生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发生,不过人们对于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和联系都不太清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异同。
1、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
2、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
“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债务,为索取非法债务如赌博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行为人确系出于索取合法债务的目的而实施绑架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性。但是,对于行为人与他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也要认真考察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对行为人绑架、扣押人质而目的不在于索取债务的,对行为人仍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且公开发行债券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
●1.对于发行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或责令整改的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的,在调查、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暂不受理和审核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公司债券发行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的,应当遵照上述规定办理。在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被调查、整改期间,相关处理标准如下:
(1)在交易所上市预审核受理环节,不再接受被立案或需整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交易所已受理上市预审核申请,待出具预审核意见函的,由发行人申请中止审核;发行人未申请的,由交易所决定中止审核。发行人更换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可以申请恢复审核,由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主承销商应对该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存在的差异进行说明,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3)我会已受理待核准的,由发行人申请中止审核;发行人未申请的,由我会决定中止审核。发行人更换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可以申请恢复审核,由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主承销商应对该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存在的差异进行说明,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4)我会已核准待发行或已发行待上市的,由主承销商及律师事务所书面说明立案或被要求整改的原因、本次发行签字律师是否涉案以及立案或整改事宜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在此期间,因申请上市或发生期后重大事项,需新出具相关法律意见的,发行人应当另行聘请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2.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能否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如何进行核查?
答:根据44部委、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中国证监会将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查询发行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根据18部委、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中国证监会将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是否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根据31部委、单位联合发布的《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580号),中国证监会将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通过环境保护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是否为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3.公司债券发行人的行业分类如何界定?
答: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在提交发行申请时参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证监会公告〔2012〕31号)的要求明确披露公司所属行业。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四)
时间:2016-03-23 来源:中国证监会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二)》第4项明确了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截止日后至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报告或披露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发行人应如何就重大事项进行报告或披露?对于未及时报告、披露或进行相关核查的,中国证监会将如何处理?
答:“重大事项”参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此外,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
(二)发行人发行债券、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发行人发生重大亏损;
(四)发行人发生被媒体质疑的重大事项;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发生重大资产重组;
(七)发行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发行人、主承销商未及时报告、披露重大事项或采取必要措施的,我会将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三)
时间:2016-01-29 来源:中国证监会
●1.关于最近一期经营业绩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影响发行条件的发行人相关信息报送和披露要求?
答:结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目前已过2015年会计年度截止日,对于存在2015年1-9月份业绩下滑超过50%或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负等情形的发行人,预计可能影响发行条件的¹,发行人应当补充提供2015年经审计的年报,并结合年报修订募集说明书相应内容,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对于已按照相关规定公告或提供2015年业绩预告的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出具预计2015年年报披露后仍然符合发行条件核查意见的,将在申报财务资料未超过有效期的前提下继续核准程序。
●2.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答:对于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结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三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发行人应当结合业已公布或明确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该重组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偿债能力的影响。
对于上市公司或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应当在公告相关重组方案并复牌后,按照上述信息披露要求补充披露,并由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对于非上市或挂牌的发行人,应当在明确相关重组方案后,按照上述信息披露要求补充相关披露内容,并由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如何具体适用?
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重组前的业绩可模拟计算的条件之一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和相关资产实现的利润达到盈利预测水平”。因此,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如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时披露过盈利预测的,上市公司和相关资产在实际达到盈利预测水平后,方可按照《重组办法》相关规定依据重组前的业绩模拟计算。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二)
时间:2015-12-02 来源:中国证监会
●1.房地产企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如何有针对性地强化募集说明书中行业相关信息的披露内容?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上市公司、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按照相关行业分类标准属于房地产企业的,以及非上市或挂牌公司参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属于房地产企业的,除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要求以外,还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强化行业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
(1)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行业宏观影响因素、市场环境状况、公司自身商业模式及经营情况、业务所在区域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披露;
(2)对于业务显著集中于三、四线城市的企业,发行人应当披露主要业务所在地房地产市场供求、价格变动及去库存化情况等,结合上述情况披露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情况和所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并就相关风险因素在募集说明书中做风险提示和重大事项提示。
主承销商应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发行人的偿债风险及偿债保障措施进行充分和审慎核查,完善持有人权益保护,落实承销责任。
●2.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如何在募集说明书中强化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将煤炭、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光伏和船舶等列为产能过剩行业,相关行业的发行人,除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要求以外,还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强化行业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
(1)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行业宏观影响因素、市场供求及产品价格变动情况、行业利润水平,并结合上述情况对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和所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披露;
(2)对于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呈显著下降趋势,或者最近一年及一期经营业绩大幅下降的发行人,应当详细披露经营业绩下降的原因及未来的应对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保障措施,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做风险提示和重大事项提示;
(3)申报材料中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业绩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和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的季度财务报告,并相应修订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内容。
主承销商应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发行人的偿债风险进行充分和审慎核查,完善持有人权益保护,落实承销责任。
●3.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被媒体质疑的重大事项,应当如何说明或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针对报告期内媒体质疑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应当主动说明或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相关情况;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就媒体质疑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如何报告和披露?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发行申请核准前,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发行条件或偿债能力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说明是否影响发行条件,或补充披露相关事项及其对偿债能力的影响。
发行申请核准后,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
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发行条件或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的,主承销商和律师应当及时对相关事项补充核查,对其是否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就上述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或披露,必要时采取暂缓或暂停发行等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发行人、主承销商未及时报告披露或采取必要措施的,我会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应对如何处理?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的,发行人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相关事项,主承销商、律师应当核查并对该事项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一)
时间:2015-10-16 来源:中国证监会
●1.《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行人的累计债券余额应当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请问对于需要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其净资产的计算口径?
答: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发行条件中涉及的净资产指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
●2.《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请问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可分配利润的计算口径?
答: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可分配利润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对于报告期内存在金额较大的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形的,请问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以下内容:一是相关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况(关联方往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的相关披露要求执行);二是相关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三是发行人应作风险提示,影响重大的作重大事项提示;四是明确披露债券存续期内是否还将涉及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如有,应进一步披露相关事项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加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行为的合规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请问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如何提供相关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说明案件调查进展情况,说明是否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说明涉案注册会计师是否为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当就此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对本次债券发行形成实质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5.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在境内发行其他债券、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资信评级且主体评级结果与本次评级结果有差异的,请问应如何予以披露?主承销商如何进行核查?
答: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充分提示评级结果差异。此外,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结合评级标准、方法、重要评级参数选取情况等因素说明给出相应债券评级的理由,说明相关评级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和审慎性,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主承销商应当合理关注发行人资信评级差异情况,进行必要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我部在评级业务现场检查中将重点关注一致性原则的执行情况,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职位类别划分还有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之分,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这两者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根据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的标准,将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是指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不具有领导职责的职务。设置非领导职务,主要是基于两个考虑:一是当时的司、处、科级领导职数较多,为了减少领导职数,因此设置一定限额的非领导职务。二是为了解决“独木桥”的难题。因领导职数有限,可以解决部分没有承担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待遇;特别是因取消公务员评职称后,设置非领导职务可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问题。
十多年来的实践表明,非领导职务设置解决了公务员管理的一些问题,但也带来了一些管理上的难题:
第一,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规定,“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但现实中往往不是根据工作需要,主要是为解决待遇而任命。
第二,根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规定,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相同规格的机构,领导职务职数是一定的。但现实中相同规格、不同部门的人数存在巨大差距,用“一刀切”的办法确定领导职务职数与非领导职务职数,使一些基层部门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与其他部门相比出现巨大差距。非领导职务设置不平衡,难以适应队伍基数比较大的行政机关的管理需要。这种情况在公安等执法机关尤为突出。
第三,设置非领导职务的初衷,是为了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理顺关系。但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区分,实际上在公务员队伍内设置了“两个跑道”。领导职务系列的吸引力依然大于非领导职务的吸引力,人们还是往领导职务系列中去挤,还是一种“官本位”的制度设计思路。在任何机关中,行政领导的毕竟是少数。以行政领导职务系列作为所有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阶梯,不符合不同人才的成长规律。最终结果是,难以稳定队伍、吸引人才。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如何处理非领导职务,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主张,取消非领导职务,将职务与级别完全分离。将公务员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承担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其待遇只按职务层次来确定;另一类是不承担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其待遇只按照级别来确定。
第二种意见主张,每一个公务员都有职务,公务员可以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但非领导职务根据职位类别特点来设置。根据职位的类别特点和各类人才的成长规律,设置相应的职务层次与职务名称。实施这种方案的关键是,科学划分职位类别。
由于本法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本法对公务员的职务依然保留了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这主要是考虑到,在机关中,有些职位在本机关不负领导责任,但职位本身又很重要,特别是有些职位在其分管的业务方面对其管理对象有较大的检查、监督、管理权,根据需要,设置一些与领导职务相对应的非领导职务是必要的。
二、职务层次
1、领导职务层次的设置。根据本法的规定,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非领导职务层次的设置。职务层次是根据工作繁简难易,责任轻重大小,所需资格高低设置的。由于非领导职务不承担领导职责,因此,在职务层次上不应、也不必设置到高等级的职务层次上,因此,本法规定,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在省部级以上不设置非领导职务。
【相关法条】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之前我们有说过磁场这一现象,那你知道磁场还有分偶极磁场吗?同样是电流产生的,那它又有什么不同呢,现在小编来给你们讲讲:
电流也可以使一个偶极磁场产生。人们把导线缠绕成一个螺线圈筒形体,然后通以单向电流,如此可以制造出一个偶极磁场来,而其磁极可以根据“右手定则”确定,实际上是得到斥力极所在位置,如果通电方向相反,磁极翻转,所以磁极随电流朝向而定,负磁极总是在电流朝向上面顶端的。
而其使磁场产生的原因如下:
当电流于螺线圈中运行时,实际上则制造了一个能量内核涡旋力场,只是电流被约束于导体螺线圈中运行而已,电流的定向涡旋与台风上面气体运行形态一致,必然产生涡旋力场,中心轴向上为极向力场,即:螺线圈中心为极向力场,螺线圈外轴向侧向上为各向均匀引力场。
我们已知电流为封闭环体,自身也在有点力带能量与电子流的外辐射,这些外辐射的电子则会进入螺线圈中心极向力场(指朝向螺线圈辐射的能量电流),并随极向力场运动,运动中形成互相引聚、集合的电流束,当它们在极点上外辐射时,电流束各电流之间的斥力使它们于极点上为“中心开花”状的外散射,而这里重要的是,这时的外散射电流不再为单一集中的电流束,为散射电流,它们各条电流则会受到线圈强大的引力场作用的吸引,所以对散电流为一个强引力,使散电流的运行速度受到影响而越来越慢,最终外行力不断消解下,在小于中心引力时,必然折返,朝向螺线圈运动,电流端面为引力极,这是因电流前行的阻力效应使该处为“受力面”,能量只得为电流尾端面上外释,所以散电流在朝向螺线圈运动时,首端面为引力极,与螺线圈为同种力场,因此斥力下,使电流不能由螺线圈侧向上内进,只得延螺线圈侧向上平行,到达螺线圈引力极后,才能够进入螺线圈极向力场。在极向力场中与自己电流的尾端极点相遇而链接,生成电流环,各向上则都有电流环生成,环上电流为与螺线圈极向力场同向的运动,因此于释放极上为“斥力电流”,形成磁场负极,在反方向上为“引力电流”形成磁场的正极,这种磁场称之为偶极磁场,磁力线于螺线圈中心通过运行,斥力极上释放于空间中运行,折返到达螺线圈引力极内进。
同样的由于电流可于空间中运行,与环境物质的交流使之不再为纯电流磁场,含有非负电子杂质后的电磁场则称之为磁场。
而这种磁场的构建首要条件是,必然能使一个强大的内核力场产生,而后在有电子提供下才能使偶极磁场诞生,即:在该内核力场的中心极向力场上能够产生电流束时,才可以使偶极磁场产生,磁场与内核场力则形成共在体,它们互相影响的可以长期存在。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非法集资我们就听得多了,那么私募基金是什么呢?两者为何会容易被混为一谈?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私募基金,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成立的实体企业,资金的来源主要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机构和特定自然人募集投资人,一旦出资即成为基金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募集资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用。相对于公募而言,就证券发行方法的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
非法集资,是一类罪名的集合。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证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予以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罪。
私募基金属于正常的金融投资方式,而非法集资则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二者之间有本质差别。但现实中,边界模糊,一念之间,或为天堂,或为地狱。本文以五大区别,简要厘清二者的界限。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者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给出明确还本付息或确定的回报约定,那么该机构也构成违法。非法集资中的“承诺性”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基金公司一般只能强调“预期收益”,同时应对投资风险予以明示。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的出行方式花样多变,对于交通工具的依赖也越来越深,依赖程度的加深带来的是同程度的事故数量增加,那么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该如何划分呢?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来为你详细介绍。
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不平衡现象与我国历史文化有关,数千年的中国文化体现的就是一种包容的态度,对任何事物毫无保留的包容,中国人应该说是自古以来就同情弱者,对规则的遵守则会通过中国式的智慧来变通。具体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交警部门在划分事故责任时有偏袒非机动车一方或“弱势群体”一方。
自从《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往往首先寻找机动车的违章行为,而不管该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并据此牵强附会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一方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客观上加大了机动车应负的责任。交警部门这样做,除了认为相对于高速行驶的机动车而言,非机动车、行人处于弱者的地位,有同情“弱势群体”的感情因素外,还与当前我国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肇事机动车的赔偿规定有关。我国目前推行的机动车交强险,也使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更多地偏向或同情了非机动车、行人。因此,相对于赔偿能力不足或根本就没有赔偿能力的非机动车、行人而言,加大机动车的责任意味着机动车将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由保险公司给付更多的保险赔偿金。而机动车司机往往出于对非机动车、行人的同情,明知事故认定有误也不作申辩,客观上也放纵了这种行为的发生。
2.法官在确认民事赔偿责任时有偏袒非机动车一方或“弱势群体”一方。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当事人双方责任大小的主要依据,该依据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较一般的鉴定结论,该认定具有帝王证据的效力。法院在裁决当事人责任时依照该认定结论分配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如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就要承担全部损失的60%—80%,如果负同等责任则承担全部损失的50%。在审判过程中,很少有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异议能够得到法庭的采纳。
一般情况下,承办案件的法官主要考虑的是,机动车作为一种高度危险工具,在其运行中,客观上对非机动车和行人构成一种威胁,如果实行过错责任,甚至“撞了白撞”,实际上是以一部分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作为维护交通秩序的代价,这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同时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应该认识到其比行人负有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这是机动车驾驶人最起码的素质要求。故在实体处理时,大多法官还是基于民法保护弱者的理念,更偏向于讲求平衡而非真正地公正。舆论导向,民意,也会对法官判决产生多多少少的影响。此外,在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事故中,行人必然是弱势方,无论再有钱,身体也不可能抗衡得了机动车,执法与司法大多会向弱势一方倾斜。久而久之,这种倾斜过于大了,偏离了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想要追求的平衡,以至于产生了不当结果。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从小我们就知道磁铁靠近指南针就会让指南针失去方向,我们也知道这是因为磁场的关系,可,磁场究竟是什么?下面小编来为你们解读下:
根据我们对电流的分析与描述,我们已知:电流一般都应该以“电流束”的形式存在。即:一条条基本单位的电流互相吸聚集合,有间距存在的电流束。
由于每一条单电流都形成了内核力场,因此在中心轴线上为极向立场,两个端面上为两个场力相等的极点,因此单电流都可以首尾相接的形成电流环。
可是当电流首尾相接后,其极向立场必然随之封闭,如此一来电流环上向内吸收的热能量则不再可以由极点上得到释放,迫不得已下,只能由电流环上的某一点上向外辐射,这种情况在电流上是允许的,这是因为电流上的电子都有间距的存在,有空隙允许能量外释,而这种能量外释力则也可以使电流上的电子随之外放,所以这一点上的能量外释流上也有电子外随,我们称之为电流物质的圆周平面外辐射,在单项上观察则为扇形电磁辐射。
而这种辐射点的能量形成环绕中心电流束的平面,并且垂直于中心电流束,并且由于电流为轴向自旋,该扇形电流辐射也为随之同向旋转的外辐射表现。这种能量外辐射是与电流侧引力的吸收能量为热平衡质量的,两种相对等量的能量流相对运动,则于两个端面上互相接触,在等力下相遇则会暂时静止,只能向上下两个方向上偏转,然后可以继续朝向运动,而在接触面上则形成了静力点环,物理上的相对等力可以消失的表现就是此种原因造成的,只不过形成力的能量只在相遇时静止,随后会偏转的运动,这是我们必须记住的,只是由于能量子的瞬间停止运动不再产生势动能力时表现为“力的小时”。
我们已知能量流上存在随之运动的电子,当电子到达该静力点环上,也同样随之静止,我们称之为消失静止力作用下的电子沉静。而这种扇形辐射力场为随电流轴向自旋,使得那个静力点环为旋转运动的,旋转朝向则随中心电流的轴向自旋朝向。
由于该静力点环上有大量电子沉静存在,因此无数的电子也随环的旋转而旋转,这种表现客观的产生了一个电流环,这个电流环与首尾相接的环电流没有任何区别,它是由扇形电磁辐射制造的,又由扇形电磁辐射场不断的提供磁电能,这种提供不会形成积累,这是因为静力点环偏转运动的能量总会再携带走部分电子,所以为“平衡”存在的。
而这种圆周外辐射的一个最大特点是:上面的能量由于等速,圆周曲线越向外,上面的能量子之间的距离越远,我们称之为“裂解”表现,最终会裂解为各向上的能量辐射力线,各向上的力线距离越向外,距离越远。因此这种向外圆周曲线越大,上面的能量子间距越大,在同单位面积,即横截面上的能量质量越向外越低,这个则会影响同横截面积上能量力的大小,越向外圆周曲线上能量在同单位横截面积上的力也越小。
所以,在第一个静力环产生后,向外的第二个静力环距离中心电流的距离就会由于横截面上力的降低而离得远一些,第三个环则更远,一直到该圆周外辐射能量裂解为力线的临界点上,则不再能够产生静力点环为止。
这一个个的电流环都在同一平面上,由内向外一环比一环大,间距也越来越大,为一环套一环的平面电流环场,这种电流环的质量越大,侧引力也越大,称之为电磁引力,所以这种平面涡旋的电流环场也可以称之为电磁场。即:平面涡旋电磁场,其内中有一电流与之垂直,称为中心单极电磁场。
而这一点物理上早已通过大量实验得到了该种平面涡旋单极磁场,所应用的电流则从电网上获得,或电池上获得,无论从哪里获得,电网及电池电流都为封闭电流环表现的,因此,为能量极向立场封闭体,也因此都可以产生该种单极磁场。
这个时候,电流已脱离了导体,为进入空间环境的电流,这就避免不了与环境中的物质发生产生交流的活动,这是因为电流侧向为圆周环形强电磁引力场的,吸聚能力作用下不只是能量内进,相应的也使场上环境物质内进,可是由于在不同物质体的不等加速度,大量的物质并不能为电流所吸纳接受,只有可以与电流同速的物质体可以随电流体同步运动为电流所吸纳,其中应该包括大量的单质子,即所谓的正电子和一些临界物质,而这样一来,电流上就掺杂了一些非负电子物质体,使其不再为纯电磁场,从而称之为磁场。
实验表现,只有电流可以产生磁场,因为只有电流为轴向自旋体,其它任何所知物质体,如原子、分子、水分子等等都不能为轴向自旋表现的,所以不能形成首尾相接的所谓磁力线环,也就不能使电磁场、磁场产生,磁场是由电流产生的,磁力线即为电流束体。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地球磁场,简言之是偶极型的,近似于把一个磁铁棒放到地球中心,使它的北极大体上对着南极而产生的磁场形状,但并不与地理上的南北极重合,存在磁偏角。当然,地球中心并没有磁铁棒,而是通过电流在导电液体核中流动的电流的磁效应(近似于电生磁)产生磁场的。
地球磁场
在地球45亿年的生命史中,地磁的方向已经在南北方向上反复反转了好几百次。
地球的磁场并非亘古不变,它的南北磁极曾经对换过位置,即地磁的北极变化成地磁的南极,而地磁的南极变成了地磁的北极,这就是所谓的“磁极倒转”。
人们在世界各地记录当地的地磁场方向和强度;后来科学家们又发现在火山熔岩和大陆与海底的地质沉积物当中,能够找到更加久远的历史上的地磁记录。所有这些数据都告诉我们,地球磁场的空间分布非常复杂,反映了它的产生机制也非常复杂,决不是可以简单地想象为由一根南北向的磁铁棒所发出的;而地磁场的方向与强度在漫长的历史当中随着时间而发生的变迁,也是充满了未解之谜。
地球磁极变化的最激动人心一幕是“磁极倒转”事件。在地球演化史中,“磁极倒转”事件经常发生。仅在近450万年里,就可以分出四个磁场极性不同的时期。有两次和现在基本一样的“正向期”,有两次和现在正好相反的“反向期”。而且,在每一个磁性时期里,有时还会发生短暂的磁极倒转现象。
地球磁场的这种磁极变化,同样存在于更古老的年代里。从大约6亿年前的前寒武纪末期,到约5.4亿年前的中寒武世,是反向磁性为主的时期;从中寒武世到约3.8亿年前的中泥盆世,是正向磁性为主的时期;中泥盆世到约0.7亿年前的白垩纪末,还是以正向极性为主;白垩纪末至今,则是以反向极性为主。如果把地球的历史缩短成一天,在这期间你会发现手上的指南针像疯了似的乱转,一会儿指南一会儿指北。
在电影《后天》中我们曾看到这样的镜头,群鸟迅速迁徙甚至一头撞向墙壁,大如拳头的冰雹砸向四处躲避的人群。电影为我们真实地展示了地球磁场易位对人类的危害。
地球为什么有磁场?磁场又为什么会反转?
第一种解释:地球磁场变化可能与来自地下的低频辐射有关
虽然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科学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但科学却还没有征服自然,更多的时候它只是在记录那些不可思议的事情是如何发生的。例如,未知的地下低频辐射。
科学家发现来自地下的低频辐射与一些神秘的事故存在密切关系。现在尚不清楚产生这种辐射的确切原因,但科学家估计可能是地壳运动的结果。当地壳剧烈运动时,电磁粒子就会从地下逃逸出来。检测显示,当这种辐射爆时,交通事故和求医看病的人会明显增多。
科学家还观察到地球磁场出现了空洞,由此推断地球磁极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改变方位。事实上,现在北磁极就在向西伯利亚方向移动,南磁极则移向澳大利亚海岸。科学家推断磁极1.5万年才会易位一次,每次都造成大批动物死亡,恐龙、猛犸象很可能就因此灭亡,大西洋一些神秘沉没的海岛也可能与磁极易位有关。
地球上还有不少黑暗地带,在这些区域里事故频发,人体器官也会严重受损。科学家认为这也是辐射在“搞鬼”。在地质断裂带及不同层面的地下水流交汇地区,磁场会出现异常变化,这种变化甚至对大气电流都有影响。研究显示,只有5%的人对地下辐射具有抗干扰能力。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地球的磁场无处不在,这给航海的人们带来方向,同时也给与了海洋生物,以往来我们只知道海豚具有磁场感应能力,最近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支持的研究人员认为,他们已经揭开了这些海豹能够准确找到冰面呼吸孔的秘密:将地球磁场作为天然的GPS导航系统。接下来看看科学家们怎么说的
德克萨斯农工大学海洋生物系的Randall Davis称:“我们认为海豹或许进化出了利用地磁感觉导航的能力。”如果这种假设成立,它将成为海洋哺乳动物具备这种特性的首个证据。海豹与所有的哺乳动物一样需要氧气才能存活,考虑到游动和捕猎的能量损耗,每次潜水后消耗时间寻找新的表面冰洞不仅低效,而且如果不能找到冰洞的话就意味着溺水。
加州大学生态和进化生物学教授Terrie Williams是韦德尔氏海豹生态研究领域的专家,她声称:“海豹在屏住呼吸时所做的运动量十分巨大的。海豹高效的原因在于它们体内有限的氧气量。”
韦德尔氏海豹能够准确的沿着磁力线游动的观点能够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末。德克萨斯大学海洋科学研究所的副主管Lee Fuiman声称:“海豹总是能够找到返回冰面的路线,就好像它非常清楚哪里有冰洞存在,我无法确定它们如何做到这种准确度。它们返航时究竟如何确定它们的位置呢?”
在接下来的3年时间里,研究团队将对少量韦德尔氏海豹进行研究。每只海豹都将被装备一台视频和数据记录仪,并且将它们在麦克默多海峡的三个区域释放,研究人员之前已经绘制了这里的磁场。将海豹的潜水路线与麦克默多海峡的磁力线进行对比或许能够找到答案。
Davis称,有可能韦德尔氏海豹借助其它侧策略轻松定位海面冰层上的孔洞。一种可能性是借助冰下视觉特征进行导航,比如说冰层中的裂缝。Davis称:“磁力线感应并非海豹用于定位的唯一策略,我们要做的就是分离开来。另一种策略有可能是听力,海豹或许接收呼吸冰洞其它海豹的声音作为定位方式。”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