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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转让是存在风险的,在进行转让时需进注意防范。那么债权转让的风险有哪些?又该如何进行防范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针对表见让与的风险,让与人在未如数收到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表见让与,即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债务人基于对通知事实的信赖而向受让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见让与情况下,债务人向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1)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如:债权人明确声明合同项下的债权无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且权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情况或已设担保;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债权人没有与第三方签订过本合同项下债权让与合同;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双方共同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签收,或公证邮寄转让通知给债务人。
(3)共同拟定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内容格式,载明:“债务人于×年×月×日收到债权人×××将××(内容及金额)的债权让与受让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声明,在签收本通知回执日之前,没有收到债权人将相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通知。”据此证明本受让人受让的债权通知时间在先,同时也可避免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将已让与的债权再行让与第三人时将通知回执的时间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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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
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债务重组型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非货币型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有负债型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这些类型中,第一种类型在会计实务中由于对业务的不同理解和会计处理原则的选用不同,容易产生很多的误解,下面就具体分析这一类型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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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也叫做“债权让与”,债权转让涉及到的问题不少,尤其要注意债权转让通知中的事项。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债权转让通知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针对表见让与的风险,让与人在未如数收到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表见让与,即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债务人基于对通知事实的信赖而向受让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见让与情况下,债务人向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二)受让人对债权让与法律风险的防范
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避免利益受损。
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
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为避免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况发生,受让人必须注意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1)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如:债权人明确声明合同项下的债权无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且权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情况或已
设担保;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债权人没有与第三方签订过本合同项下债权让与合同;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双方共同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签收,或公证邮寄转让通知给债务人。
(3)共同拟定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内容格式,载明:“债务人于×年×月×日收到债权人×××将××(内容及金额)的债权让与受让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声明,在签收本通知回执日之前,没有收到债权人将相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通知。”据此证明本受让人受让的债权通知时间在先,同时也可避免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将已让与的债权再行让与第三人时将通知回执的时间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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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理财产品的相关法律知识。
风险是指由于将来情况的不确定性而使决策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在进行一项投资决策或筹资决策时,如果只有一种结果,就不存在不确定性,可以认为此项决策不存在风险;但如果这项决策有多种可能的结果,实际的结果就有可能偏离预期的目标,则认为存在着风险。而且,这种偏离程度越大,该项决策的风险也就越大。企业的财务决策往往面临着各类风险。把风险从企业经营及财务管理的角度分类,可分为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两类。
1、经营风险
也叫营业风险。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原因,而给企业预期的经营收益或税前利润带来的不确定性,这种风险的来源分为企业外部原因和企业内部原因两方面。企业外部原因,就是指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所处经济环境的变化,市场供需状况与价格变化,国家财政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及产业政策的调整等各种外部因素的变化。企业内部原因是指企业管理者的素质及全体员工的综合素质,产品形象及市场占有率的变化趋势,技术领先程度及工艺、装备水平,质量管理水平,成本控制措施等变化,企业对突发情况的反应与应变能力等。
2、财务风险
也叫筹资风险。由于筹资上的原因,因负债而产生的到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风险。当企业进行负债筹资时,不论盈亏都要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向债权人定期还本付息,如企业的经营收入不足以偿付这些本息时,则可能产生财务危机,严重时会造成资不抵债乃至破产。企业的资金利润率越高,同时负债的利率越低,则财务风险越小;反之,当负债利率大于资金利润率时,负债不仅不会提高股东的净收益,反而会成为企业的一项沉重的债务负担。总投资报酬率可用下面公式表示:
投资报酬率=时间价值率+风险报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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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你对抵押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抵押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 抵押权(Pledge)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 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
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 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81条、185条以及《担保法》第33条、38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 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
一是抵押财产的标价处分权;
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
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
(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
(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
(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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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一方当事人请求他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法上权利。那么你对债权催收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债权催收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六、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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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的被执行人,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对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相信有很多人都不了解。下面跟随读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的相关问题的法律知识吧!
在法院对于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 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身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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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你对债权凭证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债权凭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债权凭证制度的出台曾一度被认为是医治“执行难”的良方,但是由于它存在本质上的缺陷,它的弊端在实施不长时间内就暴露出来,主要体现在实体上、程序上和社会效果三方面上,具体如下:
1、实体上存在两项弊端
(1)债权凭证制度缺乏法律和理论依据。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均无债权凭证的规定或有关精神。债权凭证制度是一种案件终结执行的制度。
同样债权凭证亦缺乏理论依据。我国民诉法关于法律文书的称谓有着严格的界定,各种法律文书都有特定的含义。判决书解决实体问题,裁定书解决程序问题,决定书解决其它问题。债权凭证的出现从理论上打乱了法律文书的体系,使法律文书的内涵出现混乱。有一种意见认为债权凭证的性质属公证文书,但法院作为公证文书的发放主体更是值得怀疑。因此债权凭证亦没有理论根据。
(2)债权凭证剥夺了当事人依法享有主张利息的权利。
2、程序上存在两项缺陷
(1)债权凭证的发放缺乏应有的程序。
(2)执行期限自相矛盾。首先,实行债权凭证的重要目的就是要提高执行效率,但债权凭证制度规定债权凭证的发放条件之一是执行期限届满,人为降低执行效率。其次,我国执行法律要求执行案件必须在执行期限届满前执行完毕,而债权凭证却要求等到执行期限届满后再行发放。债权凭证制度的实施严重违反执行期限。
3、债权凭证制度的实施产生了不良的社会效果,表现在三方面:
(1)债权凭证没有改变人们对法院出具“法律白条”的认识。
(2)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3)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诉讼成本。
看过“债权凭证的管理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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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债权凭证” 制度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采取措施,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制度。你对债权凭证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债权凭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从自身具有的功能上讲,执行中止是执行过程的一种中断措施,自身具有独特的法律意见,首先,从法院职权来讲,执行中止是法院执行机构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它保护了申请人的执行时效,也保护了被申请人最基本权利。
而债权凭证首先是证明债权存在,这是债权凭证的首要功能;其次,终结执行程序。由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已经启动或者即将启动的执行程序中,即使执行机构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债权人的债权也不可能实现或者不可能完全实现。于是,执行机构在发给债权人书面凭证的同时终结执行程序,防止国家权力资源的浪费。发给债权凭证并及时终结执行程序,体现了民事执行的高效原则。第三,中断执行时效。执行程序因执行机构发给执行凭证而终结,民事执行的时效也因此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
从上述功能作用来看,债权凭证似乎比执行中止具有更大的作用,但从法理上讲,债权凭证这些功能是不能实现的,是人们根据自己的愿望给它强加上而已。
看过“债权凭证是如何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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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你对企业债券债务的清理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
债权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债主,债主是指借出钱财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债的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
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权利
强制执行是指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折抵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会暂不执行,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就会执行。如果债务人阻挠执行,法院可以对他采取强制措施。
看过“关于企业债权债务清理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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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那么你对抵押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抵押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抵押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
(二)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一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无异。
(三)权利抵押
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对于何种权利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物,一般法律都会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
(四)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最高额抵押具有下列特征:1、抵押担保的是将来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2、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确定,但设有最高额限制,最高额限制并非债权的实际最高额;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确定的,即债权人不规定对方实际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数额;4、债权人只可以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额内的优先受偿权;5、最高额抵押只需一次登记即可设置。
我国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借款合同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五)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又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行抵押的行为。采用此种抵押方式的抵押人一般是企业,可以是企业的担保能力集中。《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可将其合法财产一并抵押。
(六)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又成为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共同抵押的突出特点是在数个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共同担保同一债权。其中一个抵押权实现,其他财产上的所有抵押权均消灭。
看过“约定担保数额小于实际数额债权的抵押权如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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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你对抵押权转让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抵押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 抵押权(Pledge)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 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 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81条、185条以及《担保法》第33条、38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 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
一是抵押财产的标价处分权;
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
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
(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
(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
(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看过“抵押权转让给其他债权作为担保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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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转让,财经会计学用语,是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那么你对背书转让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背书转让的相关法律知识。
汇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按出票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1]。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出票人为企业法人、公司、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它商号、个人或者银行的汇票。
2、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光票(clean bill)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票,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
3、按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bill, sight draft )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票。
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
4、按承兑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兑人是银行的远期汇票。
5、按流通地域──国内汇票、国际汇票。
看过“汇票有哪些不可以背书转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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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普遍执行的是贷款四级分类制度。贷款四级分类制度,是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后三类,即“一逾两呆”合称为不良贷款。那么你听说过银行呆账债权核销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银行呆账债权核销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日本的经验,中国经济也象日本一样被不良贷款所拖累。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不良资产的危害性。
1.不良贷款率高,最大的危害是影响银行对经济的支持能力。中国的银行对贷款极其谨慎小心,就是因为不良贷款太多,影响了银行放款能力。
2.如果靠发行基础货币来解决不良贷款问题,容易引发通货膨胀。如果对之掉以轻心,不良贷款的大量发生还会诱发社会道德风险,如果加大处理不良贷款的力度又可能会引起企业连锁倒闭破产,增加财政风险和社会危机。
解决办法
1、加强金融企业的业务监管,保证今后每一笔贷款的质量,防止新的不良贷款产生。
2.加大中国企业的体制改革,强化企业的经营和竞争机制。
3.适当采取扩张性货币政策,给一些能救活的企业输血,使之起死回生。
4.发行基础货币,冲淡不良贷款。
第3和第4种办法都是增加货币供给,通过适度通胀抵消不良贷款,从而活跃中国经济,使经济增加活力。
看过“银行呆账债权核销的性质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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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吗?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指商标注册人在其商标专用权范围内,仅将该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并在合同规定的时空内,商标注册人自己也放弃该商标使用权,这种许可称为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标独占使用许可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时,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享有独立的诉权。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专利:
独占专利许可合同: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受让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合同规定的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让与人或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同时在该范围内具有对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按照这一合同,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其专利的权利,被许可人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给专利人使用费。这种合同要求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不但不能许可第三者使用该专利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
看过“独占使用许可的商标是不是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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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那么你对银行理财产品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银行理财产品基础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根据产品预期收益,可将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型和非保证收益型两类,其中非保证收益型又分成保本浮动收益型、非保本浮动收益两类。
根据产品投资方向,可分成货币市场类产品(投资于同业拆借、短期证券市场、债券衍生市场)、资本市场类产品(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产业投资类产品(投资于信贷资产类、股权投资类)。其风险排序基本与其投资的标的市场风险排序相近,单款产品的风险与投资的具体标的风险相关。其中比较常见发行的细类产品有新股申购(目前新股申购类已经基本没有,但07年大牛市的时候非常多)、QDII(代客投资境外股票、债券)、银信合作产品(银行与信托合作)。
按照产品设计结构,可分为单一性产品和结构性产品。单一性产品就是很简单的产品设计。而结构性产品,是指交易结构中嵌入了金融衍生产品的一类理财产品。这类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通常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是固定收益证券(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银行定期存款、债券等),其二是金融衍生产品(主要是期权)。其中,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部分,现金流不确定,且由于金融衍生品一般是保证金交易,具有以小博大的特点,风险较大,预期收益率也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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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人们的投资意识越来越强烈,关注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也越来越多。那么你对银行理财产品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银行理财产品基础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什么是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2、银行理财产品如何分类?
银行理财产品可分为保本固定收益产品、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与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三类。
保本固定收益产品风险最小,但收益最低。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追求本金的安全和稳定收益的投资者购买。
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其差别是最大的,所以购买此类产品一定要仔细阅读其产品说明书,了解其具体的投资领域;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高、愿意承担较高风险、追求较高收益的投资者购买。
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风险最高,适合风险承受能力适中但追求较高投资收益的投资者;特别是一些与黄金、汇率挂钩的理财产品,其预期收益率的上限比较高,比较适合追求有较大收益波动的投资者。
3、银行理财产品有哪些风险?
①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叫违约风险。大部分理财产品是不保本的,银行名义上是不承担保证本金或预期收益责任的,虽然目前银行基本上施行隐性保本政策,但理财产品在银行负债项中的地位在法律上没有明确,一旦出现极端情况,比如某家地方性银行不幸面临重组或者倒闭,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权利很难得到保证,可能要排在其他所有债权人之后。当然,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很低。
②投资风险
理财产品的收益源自银行对理财资金的投资收益,其中也蕴含着相应的投资风险。对挂钩性(如挂钩于黄金、Shibor等)结构性产品而言,挂钩标的的表现直接影响理财产品收益。非结构性产品中,投向股票(比如QDII产品)等方向产品的投资风险相对较高,其收益与证券市场波动密切相关。而投向信贷资产、票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风险相对较低,主要取决于资产池中各类资产的配比情况。
③汇率风险
对人民币持有者来说,外币产品的汇率风险不可小觑,特别是在人民币持续升值的背景下。数据显示,2010年以来大部分外币理财产品到期出现汇率损失,平均年化损失为3.3%,其中欧元产品平均年化损失达5.1%。在外汇市场动荡的情况下,投资者应该考虑暂时回避外币理财产品。
④利率风险
你可能会问,理财产品的利率基本是固定的,为什么会有利率风险?恰恰是因为利率固定,所以才会有利率风险。比如理财产品发行时预期收益率为5%,与市场利率水平持平。如果央行加息,市场利率上升到6%,理财产品的利率就会低于市场收益率水平,这也是一种投资损失,因为利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水平。此外,市场流动性紧张也会导致市场利率上升,加大理财产品的利率风险。利率风险和期限正相关,期限越长,利率风险越大,因为利率变动的可能性和可能波动的幅度更大。
⑤政策风险
银监会的政策导向给理财产品的发展带来很大不确定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信贷类理财产品的发展历程。2009年股市泡沫破裂后,股票类产品锐减。经济危机之后政府推出一系列经济刺激政策引发信贷规模膨胀,投向信贷资产的理财产品急剧飙升,一跃成为市场第一大类产品,占据三分之一以上的市场份额。信贷类理财产品的快速扩张引起监管部门注意,2010年7月银监会叫停银信合作,2011年6月又叫停六类融资类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数量急转直下,进入冰河时代。
⑥系统风险
目前,银行将所有理财资金汇集到一个“资金池”,统一进行投资,单个产品的投资风险无法单独测算与控制,因此部分资产出现的问题很可能殃及其他理财产品。而资金池中银行同业存款、票据等资产占比很高,如果理财产品市场总规模过于庞大,银行互相持有的资金规模过大,风险将可能传导到整个银行体系,这就是系统风险。
看过“银行理财产品基础知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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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虽然也如同基金、股票一样可自由买卖,但出于对投资者负责的目的,看似简单的买卖交易过程也有许多学问。那么你对银行理财产品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步:相互了解选对产品
首先,投资者要到银行提出自身的理财需求。如今,各大银行的理财服务区都配有专业的理财经理为客户分析讲解,他们会按照规范流程详细了解您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情况,并填写《个人客户资料档案表》,以建立您个人的资料档案。
随后,投资者应关注被推荐的理财产品属于哪个类型(是固定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还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其投资标的是什么?例如部分风险和收益较高的信托类理财产品是投资房地产或其他重大项目的,也有的产品是做新股申购或银信合作的,还有很多投资于央行票据或债券的理财产品风险很低,收益也相对稳定等。总之,不同产品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投资者应根据个人需求选择购买。
第二步:重视全面的风险评估
看起来,风险评估似乎是银行的责任,但它却是投资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当你有了购买某款银行理财产品意愿的时候,理财人员会指导您填写《个人客户投资风险评估报告》,对您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进行了解并确认,随后再为你选择适合自己的银行理财产品。此后,银行方面负责人还会再次审核评估报告,查看是否存在销售人员误导投资者的行为,全面避免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
第三步:认真办理交易手续
办理银行理财产品的购买手续并非“交钱走人”这么简单。在投资者交易投资资金时,理财人员会再次提醒投资者阅读相关合同、合约和风险揭示书,如果此时你预感到投资风险,可终止购买该款产品,如无异议,才可以进行资金划转,获得相关业务凭证和回单。在此环节中,投资者还会被告知理财产品信息的查询途径,理财经理的联系方式以及客服投诉电话等。
第四步:售后及不断评估
如同很多商品一样,银行理财产品的售出也是有“售后服务”的。银行会在产生重大市场变化时,及时与投资者沟通最新信息和市场情况。此外,银行也会跟踪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及时给出相应的提示。一般来说,银行理财人员会每隔一年定期对投资者的《评估报告》或投资建议进行重新评估,并反馈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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