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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你对债务重组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债务重组的相关法律知识。
甲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乙方: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鉴于:
1、****集团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独立作出处置自有资产决定,包括处分自有债权债务的决定;
2、市政开发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独立作出处置自有资产决定,包括处分自有债权债务的决定;
3、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独立作出处置自有资产决定,包括处分自有债权债务的决定;
4、协议各方有意就其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相应的转受让、抵销以实现债务重组的目的;
有鉴于此,协议各方就其之间债权债务转让、受让事宜签署本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一、协议各方之间债权债务情况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时,集团对于尚有土地地价款人民币元之债权未收回。#p#副标题#e#
二、协议各方之间债权债务的转让
本协议各方同意并确认,集团将其于本协议第1条项下对于的债权转让予履行债务的权利人变更为;
三、债权债务之抵销
本协议各方兹此确认,在上述第二条债权转让履行完毕后,根据本协议对于享有的金钱债权共计人民币元。
四、协议各方的承诺及保证
4.1协议各方承诺及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履行了各自全部必要的审核和批准程序,获得了所有必要的授权;
4.2协议各方承诺及保证,本协议项下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均已到期,不存在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不得相关抵销之情形;
4.3集团同意并确认,作为债权的转让方,其对于转让的债权享有独立、合法、完全的处分权,该等债权的转让不会构成对于其已签署的其他协议或法律文件的违反;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债权债务的抵销;
4.4同意并确认,作为债务人,将如约及时的向变更后的债权人履行其所负的债务;
五、争议的解决:
6.1本协议各方因本协议的解释、履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协议生效及其他
7.1本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7.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协商后另行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7.3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协议各方均持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债务重组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乙方: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
丙方: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3]
七.重组协议的内容
债务重组协议的主要条款:
1、协议各方之间债权债务情况;
2、协议各方之间债权债务的转让;
3、债权债务之抵销;
4、协议各方的承诺及保证;
5、争议的解决;
6、协议生效及其他。
看过“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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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你对企业债券债务的清理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
债权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债主,债主是指借出钱财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债的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
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权利
强制执行是指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折抵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会暂不执行,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就会执行。如果债务人阻挠执行,法院可以对他采取强制措施。
看过“关于企业债权债务清理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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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你对债务重组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债务重组的相关法律知识。
通常情况下,采用短期进行还款的方式,你将快速消除债务,并且以相对较低的利息和成本利率进行支付。
如果你选择长期付款或更低的周期性付款,那么肯定会提高你要支付的债务总额利息。所以,当你有债务的时候,你应该非常小心的考虑。
在某种意义上讲,有把握的债务可以满足你的需求,否则,你将无力偿还,甚至花掉你的现金储蓄,导致你破产,或大大减少你的投资。
好的债务也就是借来的钱,可以用于创造一个比借贷的成本更高的回报率。就是贷款可以提高资产价值,比如,通常情况下,利用房屋净值贷款可以改善你的房子。
这种情况的主要问题是,尽管资产价值可能会增加,它可能不会产生足够的现金流,如果有的话,就要用来偿还债务。
良好的债务可以促进这些资产进行升值:一个家,一个业务,或者一个汽车业务,教育投资等等。按照房子的出售价格,很少有人能够负担得起。但是贷款买房的话,你就可以有房子来庇护自己和家人。
看过“债务重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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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你对企业债务重组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企业债务重组的相关法律知识。
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是一项法律活动,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人)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
例如,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将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则是对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至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而该确认本身就体现着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看过“企业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影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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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相关法律知识。
从会计意义看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从经济意义看
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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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学模拟练习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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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债务重组的相关法律知识。
或称“债权打折”。所谓削债是指由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一般在企业资不抵债时较常采用。
这种情况下企业一旦破产,债权人只能收回部分权,甚至完全收不回任何债权。因此,通过适当的债权减让,有利于避免债权人遭受更大的损失。这种重组方式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规定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实践中,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经常得到采用。在前述“粤海重组”案中,广东省政府就是经过与境外债权人两年多的艰苦谈判,为粤海公司平均削债 42.78%,并形成一个“双赢”的债务重组方案,最终成功重组粤海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务追偿过程中通常会对一批具有部分偿债能力、但不宜起诉的债务人,通过深入调查最大偿债能力、反复谈判和严格审批程序,采取削债的方式收回部分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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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形成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形成权的定义通说认为形成权的行使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单方法律行为。可见,形成权的核心要素是权利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于是,形成权一般被定义为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经分析,笔者认为形成权的定义以“单方民事行为”为核心要素更具合理性。原因有三:
其一,民事行为才是形成权的行使方式,而非意思表示。
其二,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原因事实包括行为和非行为事实。可见,民事行为才被认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原因而非意思表示。而形成权的主要功能也恰恰是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其三,有些情形下,形成权导致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效果的实现,并非仅仅依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达到。如形成权人作出单方民事行为后对方提出异议的情形、形成诉权行使的情形,在这些情况下,权利人还需为其他的一系列民事行为才能达到形成权的变动法律关系的效果。
基于此,笔者认为,形成权的定义是:权利人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为单方民事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二)形成权的性质形成权的性质也多存在分歧。有“权能说”、“权力说”等等。笔者认为,形成权的性质应当属于民事权利。
经分析,理由如下:
其一,民事权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要素构成。形成权毫无疑问具备“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这两个要素。即使是在追认权等这种主要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起补正作用的形成权,也存在追认权人的“特定利益”。
其二,民事权利以其法律上作用(即“法律之力”)被分为请求权、支配权、变动权。其中变动权包括形成权、抗辩权、可能权等。形成权表现在“法律上之力”上比其他的民事权利则更明显、更突出。因为权利人仅依单方民事行为便可以达到变动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可见形成权的外部效力极强。
值得注意的是,形成权虽为民事权利的一种,但这种权利具有很大的特殊性,笔者将在下文分析。
(三)形成权的特征如上所述,形成权具有很大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形成权的特征,通过这些特征我们可以将其与其他民事权利区分开来。形成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形成权仅需权利人单方行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而无需相对人协助或者介入。这一点类似于支配权,区别于请求权。
第二,形成权无对应义务。一般而言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往往表现在权利主体享有权代写论文利的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而形成权不同,权利人基于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而享有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享有,并不伴随着相应的义务。而对于相对人来说,只能容忍和接受权利人的行为。
第三,形成权一般情况下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因为形成权本身是为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得以确定而设的制度,形成权上再附条件或者期限,一方面对相对人极为不利。另一方面,使本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愈加变得不确定。
第四,形成权具有粘附性,即形成权粘附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存在。这是因为形成权的作用就在于确定原来的法律关系,具有工具性、目的性。换言之,形成权须与基础法律关系结合才能发挥作用,不能独立存在。当然,只一点也决定了形成权也不能单独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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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重组是搞活企业、盘活国企资产的重要途径。现阶段我国企业并购融资多采用现金收购或股权收购支付方式。随着并购数量的剧增和并购金额的增大,已有的并购融资方式已远远不足,拓宽新的企业并购融资渠道是推进国企改革的关键之一。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何时应当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股份变动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即以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比例为准,而不是以发生变动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计算拥有权益的股份时,投资者直接持有、间接持有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间接持有的股份是指虽未登记在投资者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权益披露要求的,是否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在股票发行完成后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定,该投资者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同时,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仅因其他认购人参与认购导致其持股比例被动变化并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定,则该投资者无须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投资者通过股票发行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是否属于协议收购?是否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通过股票发行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不视为协议收购,不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相关规定。
四、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因其他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而被动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是否需要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因其他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而被动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豁免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挂牌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五、以协议方式、股票发行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如何界定《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事实发生之日”的时点?
以协议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相关协议签订之日为“事实发生之日”。收购人应当在相关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股票发行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挂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之日为“事实发生之日”。收购人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股票发行方案的同时,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人数发生变化,是否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股份在前述一致行动人之间或者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是否构成收购?
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人数发生变化,但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不视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但对新增的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比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自其成为一致行动人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股份在一致行动人之间或者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如果导致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
七、挂牌公司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是否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
如果挂牌公司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且变化后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
八、收购人在收购过程中,是否可以聘请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担任其财务顾问?
不可以。由于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负有持续督导职责,如果由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可能对该主办券商担任收购人财务顾问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九、收购中,收购人、挂牌公司是否都应当聘请律师?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的规定,收购人、挂牌公司应当分别聘请律师,出具并披露关于收购事项的法律意见书。#p#副标题#e#
十、挂牌公司购买或出售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备,是否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挂牌公司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向子公司增资,是否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挂牌公司购买或出售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备,若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挂牌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增资、新设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挂牌公司新设参股子公司或向参股子公司增资,若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挂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否可以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判断重大资产重组的依据?
造成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原因已消除的,相关财务数据可以作为判断重大资产重组的依据,但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原因以及该原因是否已消除作出专项说明,并予以披露。
十二、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范围中是否包括交易双方不知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挂牌公司及交易对手方的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论是否知情,均应当纳入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范围。
十三、挂牌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暂停转让后,决定取消重大资产重组,是否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需要。挂牌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股票暂停转让后,无论是否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均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十四、如何判断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挂牌公司股东人数是否不超过200人?
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案及配套资金募集方案中确定或预计的新增股东人数(或新增股东人数上限)与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股东大会规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人数之和不超过200人的(含200人),视为重组完成后挂牌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
十五、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对重组标的资产审计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有特别规定?
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审计报告应当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第四条规定的财务资料有效期之内披露。但对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重组,挂牌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核准申请文件时,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1期财务资料的剩余有效期应当不少于1个月。
十六、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是否可以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是否可以分别定价?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有何具体要求?
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可以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发行的股份可以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但应当逐一表决、分别审议。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应超过重组交易作价的50%(不含本数)。
重组完成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发行股份概况”部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单独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案,并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说明。挂牌公司最迟应当在缴款起始日前的两个转让日披露认购公告,并列明认购对象。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中,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中发行情况报告书的格式要求,披露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实施情况。
十七、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使用评估报告作为标的资产定价依据的,有何信息披露要求?
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使用评估报告作为标的资产定价依据的,应当根据评估方法的不同着重披露定价相关信息,并就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进行说明:
采用成本法评估的,应当着重列明单项资产增减值的具体情况,并逐项说明资产增减值原因。
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应当着重对评估标的未来收入预测及折现率计算过程进行详细说明。未来收入预测趋势与重组标的历史财务数据不匹配的,应当着重对该差异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采用市价法评估的,应当着重对参照对象与评估标的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比性,是否针对有关差异进行了全面、适当的调整进行说明。
十八、挂牌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后,应当在何时披露股东大会通知?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文件的同时,就召开股东大会事项作出安排并披露。据此,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同时披露股东大会通知。
但挂牌公司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经股转系统审查需要更正的,应当在收到反馈问题清单后披露暂缓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待挂牌公司完成信息披露文件更正并重新披露后,再重新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发布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披露之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5天。
十九、挂牌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是否可以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对预案中披露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及支付手段等主要内容进行重大修改?
挂牌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对重组预案中披露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及支付手段等主要内容进行修改的,视为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暂停转让,并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以及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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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完春节又掀起一波找工作的浪潮,但是很多会计人员还不知道怎么去征服面试官,顺利通过面试。那是因为求职者面试前没有了解到面试常见问题及技巧。
1、一般纳税人可抵扣票证有哪些?纳税申报的流程如何?
可抵扣的有增值税进项票,也就是电脑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还有运输发票。 报税流程是先抄税,然后做帐,把财务报表做出来,输入主表,附表一,附表二,打印出来后即可报税。
可抵扣的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运输发票,铁路大票,还购进固定资产在抵扣范围内的机动车专用发票。报税流程是每月5号之前抄税,15号以前报税。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
解答:可抵扣的有增值税进项票,也就是电脑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还有运输发票. 报税流程是先抄税,然后做帐,把财务报表做出来,输入主表,附表一,附表二,打印出来后即可报税.
2、客户扣款(已开具发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附哪些原始单据?
公司规模咯,一般客户扣款,走财务费用,即,借:财务费用、贷:应收账款 **客户或,走销售费用,然后转坏账处理,借:现金折扣、贷:应收账款.
3、年终奖是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答:一般来说,年终奖是/12 (如果高于起征点2000)来确定其税率商数,根据个调税税率表公式:全年一次性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低于起征点2000,由年终奖/12 确定税率公式:(全年一次性年终奖-2000)*税率-速算扣除数
4、财政年报和汇算清缴报表口径有什么差异?
答:财政年报和汇算清缴报表是不同类的报表啊,财政年报一般就是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而汇算清缴报表是指年度企业所得税表
5、公司购买装修材料用来装修租用的办公用房,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可先记入在建工程,完工后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期不低于5年
6、公司开办费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所得税清缴时如何进行调整
答: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开办费也是你公司为生产经营发生的,取得发票了就能正常税前抵扣,无需调整!没有发票的话就不能税前扣除了,就得相应在调增会计利润.
7、你为什么离开以前的公司?
答:因为原公司做的工作跟我所学的专业知识和曾经的工作经验不太相符合,对我的能力发挥有很大限制.我觉得我有必要离开.现在的公司我认为能更大的发挥出我的潜能,并且我会一直做下去,因为我首先喜欢这种工作,我将尽我所能为更公司做出更大的努力,希望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有我的贡献.希望贵公司能给我这个机会.切忌不要说过去公司的坏话,也不要说是因为人际关系问题才离开的,这样不合适.
8、你目前的工作是什么?说说你工作的流程。
9、你觉得费用支出如何处理?(一般为服务行业)
答:根据费用的性质分别记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或相当资产科目.
10、公司成本如何核算?(一般为制造企业)
答:成本计算需要根据本企业的物资管理状态,设置取得计算成本需要的数据的关键点--如材料领用消耗的计量,人工费用的消耗,制造费用的消耗,生产产品的数量统计,生产工时统计等等、、
最后温馨提示各位求职者在会计面试之前也应该做一些准备,首先了解应聘单位的企业性质,然后再看公司需要什么样的人才,例如会成本核算,你应该在这时多了解成本的内容,有些公司需要税收方面的需要,你应该在这方面做点准备。
看过“会计人面试技巧及常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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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监督管理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监督管理,是与合同行为有关的所有部门对合同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同监督的相关知识。
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通常有两种选择途径。一是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应当采纳。在本案中,县供销社与化肥厂在总经销协议第5条中约定:“为维护此协议书的严肃性和双方的利益,以上条款双方共同遵守,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有违约按合同法办理。”可见适用合同法处理本案是当事人的选择。二是根据讼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属性,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在本案中,县供销社之所以成为被告,是因为该社与化肥厂签订了名称为“总经销协议书”的协议,协议中确定县供销社的身份是化肥厂碳铵产品在该县市场的总经销商。协议约定在具体经营行为上,由化肥厂直接与有关基层社发生经营业务关系,这是履行总经销协议的一种方式。
所谓经销,顾名思义,即经营和销售。其本质是一种买卖关系。因此,总经销协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调整财产关系的买卖合同。既是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就应该受到该法的调整。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在化肥厂与基层供销社的买卖关系中,县供销社的地位是监督人,而非债务人。因此本案处理中的一种争议意见认为,法院办案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包括合同法在内的现行法律对监督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均没有规定,由此认为不应该适用合同法来评判监督人的责任。这其实是对合同法的误解。因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设立监督人的合同虽然是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但依照上述规定,合同法当然完全适用于本案。
二、关于监督人在被监督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条所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和该法第八条所确立的严守合同原则来讨论和认识。合同法确立的这两项重要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表达真实的意思,并且使合同具有履行的可能;在履行合同时,必须讲信用,重承诺,努力创造条件使合同按约履行;在履约过程中出现了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时,当事人有义务互相通报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履行中的障碍。在发生违约情形时,应当依约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县供销社在作为基层供销社的监督人参与签订合同后,成了合同的当事人。监督人在合同上享受了监督的权利,承诺了监督的义务,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就要受到合同条款的约束,就要按照合同法第六条所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第八条所确立的严守合同原则,督促基层供销社履行合同的约定,在基层供销社可能出现违反合同的情形时,有义务督促纠正。现在被监督的基层供销社未按期付款,出现了违反合同的情形,说明县供销社未尽监督职责,或者虽作了努力,但监督的结果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则县供销社应当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这一结论是顺理成章的。
三、关于监督人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应当由县供销社对基层供销社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是把总经销协议中关于“县供销社要积极做好协调和监督工作,以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这一约定中的“保证”一词,解释成担保意义上的“保证”。但如果运用合同的整体解释法和目的解释法就可以发现,这里的“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应当解释为县供销社对合同监督的内容,而不是担保。因此一审法院的这一观点不符合合同的本意。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县供销社对基层供销社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理由是化肥厂所卖出的化肥,既是对基层供销社买卖协议的履行行为,也是对县供销社总经销协议的履行行为,因此,两级供销社均是化肥厂的债务人,应当承担共同责任。但是,这种意见也不符合两级供销社所签订的协议的本来意思。县供销社的总经销协议明确规定:“具体经营行为上,由化肥厂直接与县供销社的有关基层社发生经营业务关系。”而基层供销社的协议则具体约定了货物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协议管辖等条款。可见买卖关系是发生在化肥厂与基层供销社之间,基层供销社是化肥厂的付款义务人;县供销社与化肥厂并不发生具体经营业务关系,因此其不应该成为共同债务人。
二审法院在否定上述两种意见的基础上,对于监督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有两点认识。一是认为如果合同对监督人承担的责任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二是认为本案合同中对监督人的责任没有明确约定,但可以考虑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即当监督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被监督当事人的相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监督人应当赔偿损失。这里实际上涉及到对监督人与被监督当事人的责任分配问题。
在讨论这一问题过程中,二审法院认为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关于“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所体现的原则,对本案有参照意义。该条规定有两个意义,一是明确了监督人未尽监督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是明确了监督人承担的责任形式是补充性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应当首先由被监督当事人承担责任,在被监督当事人已经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但仍不能弥补因违约给他方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再由监督人补充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分配方式是比较合理的,也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精神。基于以上分析的理由,二审对一审第二条作了改判。笔者认为,这样的判决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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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投资要做好哪些问题值得注意?做外汇的朋友注意啦,今天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做外汇要注意的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止损价是一种保护机制,避免越套越深,当到达设定的止损价格时,系统自动平仓出局。
其一,“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所有的止损必须在进场之前设定。做外汇投资,必须养成一种良好的习惯,就是在建仓的时候就设置好止损,而在亏损出现时再考虑使用什么标准常为时已晚。
其二,止损要与趋势相结合。趋势有三种:上涨、下跌和盘整。在盘整阶段,价格在某一范围内止损的错误性的概率要大,因此,止损的执行要和趋势相结合。在实践中,笔者以为盘整可视作看不懂的趋势,投资者可以休养生息。
其三,选择交易工具来把握止损点位。这要因人而异,可以是均线、趋势线、形态及其他工具,但必须是适合自己的,不要因为别人用得好你就盲目拿来用。交易工具的确定非常重要,而运用交易工具的能力则会导致完全不同的交易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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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人口问题有多严重?日本人口问题有多糟?先看看一组数据:死亡人数同比增加了23.86万创历史新高;新生儿102.98万创二战以来新低;结婚夫妇66.16万创二战以来新低……按照现有趋势,到2048年日本人口将比现在萎缩22%。那么,日本人口正在日趋减少原因是什么?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分析。
日本厚生劳动省今日发布的年度人口报告清晰地展现了目前日本人口问题的现状,以下为《华尔街日报》摘录的重点:
1、2013年日本的死亡人数同比增加了23.86万,创历史新高。即 便计入移民因素,日本2013年总人口比前一年减少了21.7万人。根据日本国家人口研究所和社保部门的研究,假设平均每名妇女生1.35个孩子(略低于 现有水平),预计2048年日本人口将萎缩至9910万人,2060年只有8670万人。2013年的人口为1.27亿人。
2、自杀是年轻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最大的致死原因为癌症,占28.8%,其次是心脏类疾病占15.5%,随后是肺炎占9.7%。自1981年以来,癌症就成为日本最大的引发死亡的病症。在15至29岁年龄组,男性的死亡率是女性的两倍,当然,自杀式最主要的原因。
3、2013年,日本共有102.98万新生儿,为二战以来最少。自1973年第二次婴儿潮以来,日本新生婴儿数量就一直处于下降中。#p#副标题#e#
4、2013年日本的终生生育率为1.43,比2012年上升了0.02。终生生育率是指度过育龄期后一批同龄妇女平均每人生育的孩子数量。自2005年以来,日本的众生生育率就从1.26的历史低点逐步回升,但仍低于2.0的人口替换率。
5、结婚的年轻人越来越少。2013年,全日本共有66.16万对夫妇结婚,创二战后新低。日本女性的平均结婚年龄为29.3岁,比20年前的平均水平晚了3年。女性首胎生育年龄高达30.4岁。
据日本厚生劳动省(健康、劳动和福利部),生活与工作的平衡是妇女生育年龄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虽然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对有工作的母亲出台了专门的支持政策,但日本对有孩子家庭的财政补贴仅占GDP的1%,而英国和瑞典的该比例高达3%。
但是,时代变了,国情早已不可同日而语,江户时代的3000万人口显然无法满足维持当前社会基础设施和文化水平的要求,50年间降至2/3这样的人口锐减势必导致社会体系的崩溃。
综上所述,或许维持在1亿人口左右是较合理的。
说起“1亿”,绝非能够唤起美好回忆的数字,战争期间日本还曾有过“一亿一心”(日本在二战期间发出的全国总动员口号,煽动全民参战,为战争献身。——译者注)这样的军事口号,令人难忘那些惨痛的岁月。
那个时代,据说日本人口比起现在要少的多。此外,日本的耕地面积仅为16%,且多峻峭山林。比起英国、法国等平原面积较多的国家,要让日本列岛上的全体居民都过上富足安宁的生活,1亿人口或许是个极限。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我认为,日本作为一个狭长岛国,经济发展不应以增加GDP总额为目标,而应着眼于提高人均GDP水平,让国民拥有在世界上引以为豪的富足。
其次,1亿人口的构成才是重点。如果“种粮人”多、“吃粮人”少,那么国家就能安然运行。然而,日本现在恰恰处于相反状态,少子化、高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让“吃粮人”逐渐超过“种粮人”,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放眼世界,如果别国有好的相关做法,哪怕成果甚微,本着全盘吸收和借鉴的积极姿态尝试拿来将其本地化和制度化,岂不是十分有益的做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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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么?乌克兰国家银行将取消外汇限制问题推迟到2016年末。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2016年外汇出现的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乌克兰国际文传电讯社1月13日消息,乌克兰国家银行行长甘达列娃在本周二与银行家例会上表示,国家银行不会在2016年底前考虑取消主要外汇限制问题。
甘称:“监管机构没有计划按此前曾宣布的在今年4月取消外汇限制,认为这尚不成熟。目前面临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路线图’调整工作,今年年底前取消这些限制不会列入议程。”
乌克兰国家银行将合法化认证33家银行资产结构
乌克兰独立通讯社1月12日消息,乌国家银行网站发布,该行正对33家银行进行合法化认证,对其中22家金融机构监管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另外11家银行分别为:“Alpari”银行、“Divi”银行、“Land capital”银行、“Investment and Trus”银行、“Classic”银行、“New”银行、“Smart”银行、“TK Credit”银行、“Ukrainian capital”银行、“Finance银行”、“Centre”银行。
乌国家银行行长甘达列娃在2015年终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尚有7家小银行没有明确最终所有人。乌国家银行10月公布48家尚未公布资产结构的银行名单,漏报实际所有人信息在国家银行法定程序中是不允许的。
乌克兰将与阿塞拜疆和哈萨克斯坦就“丝绸之路”统一联运费率问题进行会谈
乌克兰国际文传电讯社1月13日消息,亚采纽克当日在政府会议上表示,乌将与阿塞拜疆和哈萨克斯坦就“乌克兰——格鲁吉亚——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中国(经里海和黑海)”一线铁路集装箱货运统一联运费率问题进行谈判,试营班列将于1月15日自伊利切夫斯克发车,基础设施部部长彼沃瓦尔斯基将出席发行仪式。
亚表示:“我已与哈、阿谈过。我们的目标是拥有统一联运费率,如此,乌商品运输成本将明显降低。签署相关协议后我建议与我们的合作伙伴积极工作,以建立乌商品运输的替代路线。”
彼沃瓦尔斯基表示,从伊利切夫斯克发出的试行列车途经“丝绸之路”所有物流链,不仅为乌商品提供了替代路线,还在亚洲和西欧之间创建了新途径。
据悉,该线是“丝绸之路”的新路线,还可使向东发运的货流绕开俄罗斯。它包括黑海和里海渡轮(伊利切夫斯克—马统和阿拉特——阿克套港),与传统陆运路线相比具有竞争力。
乌克兰2015年铁路运费价格同比增长37.7%
乌克兰国家新闻社1月12日援引国家统计局消息,2015年乌克兰铁路货运价格同比增长37.7%。其中,谷物运费增长42.4%,煤32.4%。同时,铁矿石、矿物建材、黑色金属、石油和重质石油产品、轻质石油产品、化肥和矿物肥、焦炭、化工制品、木材和水泥等商品运费平均增长37.7%。
2015年1月至11月基辅货运量同比下降15.4%,达到821.06万吨。
亚采纽克指示扩大俄罗斯商品禁运清单
乌克兰国际文传电讯社1月13日消息,亚采纽克当日在政府工作会议上指示经济发展和贸易部扩大自俄罗斯进口商品禁运清单,以保护乌国内市场免受俄经济侵略。
乌克兰国家债务减少46亿美元
乌克兰独立通讯社1月12日消息,乌财政部网站发布,2015年11月30日,乌国家及国家担保债务为651.5亿美元,比年初减少46亿美元,下降7%。格里夫纳当量国家债务为1.556万亿格里夫纳,增长41.3%。
2015年9月30日,乌国家及国家担保债务为706.71亿美元。
乌克兰居民2015年缴税同比提高38.1%
乌克兰通讯社1月12日消息,乌财税署2015年综合预算收缴5871亿格里夫纳(单位下同)税费,比2014年提高1620亿,增幅38.1%。上交国家预算4877亿,其中普通基金4869亿;地方预算994亿。完成了财政部的指示性指标101.3%,额外增收63亿。乌进口源产地商品增值税完成了101.3%(13亿)、自然人所得税及缴费105.8%(25亿)、源产地商品在乌的国内消费税106.6%(23亿)、非源产地进口商品消费税103.5%(8亿)。纳税人自2015年初共补交增值税684亿。国家强制社会保险--统一社会费收入为1857亿。
乌商品经俄过境运输没有停止,但年初至今只过12车货
乌克兰国家新闻社1月12日援引俄新社消息,俄罗斯海关总署署长安德烈·别利亚尼诺夫对记者表示,乌克兰货物经俄罗斯过境运输并未停止,过境运输存在可能,乌发往哈萨克斯坦的货物需经白俄罗斯允许过境点。新年过后10天内共通过12车货,系经俄乌边境运往其他国家。
乌克兰经济发展和贸易部此前宣布,2016年1月4日起俄完全停止了乌货物经俄过境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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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科程是财会专业较难学的一类课程,它有一定的独特性.必须把握其规律才能较快的学会并掌握相关的会计知识。下面读文网小编就和大家分享学习会计的方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掌握会计的基本方法
基础会计将教会我们如何对具体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的方法,如:设置会计科目与帐户、复式记账、填制与审核凭证、登记账簿、资产计算、负债计算、所有者权益计算、成本计算、利润计算、财产清查、编制会计报表等等。对于这些核算方法,要求大家熟练掌握。
掌握会计的基本技能
本课程的实践性较强,要求学员认真完成实务操作作业,并多向教师及财会人员请教,对凭证、账簿、报表等增加一些感性认识,做到能运用所学理论、方法独立完成一系列的会计工作。
注意三个联系
注意各项经济业务之间的联系
在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会发生许多笔经济业务,许多经济业务之间是有联系的,例如:“业务一 企业购10000元的材料,货款未付。 业务二 用银行存款支付10000元的货款。”会计人员要注意到两笔经济业务之间的连贯关系。
注意各账户之间的联系
为了更方便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在会计中设置了许多独立的账户,如:原材料账户、现金账户、银行存款账户、应付账款账户等等,一笔经济业务的发生会影响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的数量变化,如:“业务一 企业购10000元的材料,货款未付。”会使物资采购账户增加10000元,应付账款账户增加10000元。所以在学习中要注意各账户的相互联系,会判断一笔业务的发生会影响哪些账户的增减变化。
注意会计核算方法之间的联系
前面介绍的设置会计科目与账户、复式记账、填制与审核凭证、 登记账簿、资产计算、负债计算、所有者权益计算、成本计算、利润计算、财产清查、编制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方法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在学习中要注意这种联系,掌握好各种核算方法的使用顺序,如:一定要最后编制报表,因为编制报表要使用前面核算方法得出的数据。
处理三个关系
处理好全面与重点的关系
基础会计讲授的都是一些最基本的理论、方法,在要求大家全面掌握的同时,还要求学员能够从中总结出重点内容,只有处理好全面与重点的关系,才能高效率地学好这门课程,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处理好理解与记忆的关系
会计课程主要教给学员能够独立完成会计实际工作的方法,以注重实践为特点,因此死记硬背的学习方法是不能很好地完成学习任务的,要求学员能够处理好理解与记忆的关系,即在理解的基础上加强记忆。
处理好自学与面授的关系
由于面授时间有限,所以要求学员充分利用教材、录像、课件、网上资源等多种媒体进行自学,处理好自学与面授之间的互补关系,达到最佳的学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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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指的是供人们食用的食品是安全放心的,其特点是无毒、无害、无残留和无太大的副作用,并且符合人们的营养需求和要求,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危害。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食品安全知识问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问题一:食品中的添加剂未引起高度重视。“三精”(糖精、香精、食用色精)在食品中的使用是有国家规定标准的,很多上柜台的儿童食品也确实符合有关标准,但食之过量,会引起不少副作用。
问题二:分不清食品的成分和功能。不少家长往往分不清奶乳制品与乳酸菌类饮料,乳酸菌饮料适用于肠胃不太好的儿童,两者选择不当,反而会引起肠胃不适等症状。
问题三:过分迷信洋食品。从有关部门的抽查结果可以看出,进口儿童食品也并非100%完美。客观地讲,如今的国产儿童食品,从质量和包装上来看,比前几年已有很大的进步,有不少已达到出口标准,因而不能迷信于一个“洋”字。
问题四:用方便面代替正餐。方便面是在没有时间做饭时偶尔用来充饥的食品,其中以面粉为主,又经过高温油炸,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均严重不足,营养价值较低,还常常存在脂肪氧化的问题,常常食用方便面会导致营养不良。
问题五:多吃营养滋补品。儿童生长发育所需要的热能、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主要是通过一日三餐获得的。各种滋补营养品的摄入量本来就很小,其中对身体真正有益的成分仅是微量,有些甚至有副作用。
问题六:用乳饮料代替牛奶,用果汁饮料代替水果。现在,家长们受广告的影响,往往用“钙奶、果奶”之类的乳饮料代替牛奶,用果汁饮料代替水果给孩子增加营养。殊不知,两者之间有着天壤之别,饮料根本无法代替牛奶和水果带给孩子的营养和健康。
问题七:用甜饮料解渴,餐前必喝饮料。甜饮料中含糖达10%以上,饮后具有饱腹感,妨碍儿童正餐时的食欲。若要解渴,最好饮用白开水,它不仅容易吸收,而且可以帮助身体排除废物,不增加肾脏的负担。
问题八:吃大量巧克力、甜点和冷饮。甜味是人出生后本能喜爱的味道,其它味觉是后天形成的。如果一味沉溺于甜味之中,儿童的味觉将发育不良,无法感受天然食物的清淡滋味,甚至影响到大脑的发育。同时甜食、冷饮中含有大量糖分,其出众的口感主要依赖于添加剂,而这类食品中维生素、矿物质含量低,会加剧营养不平衡的状况,引起儿童虚胖。
问题九:长期食用“精食”。长期进食精细食物,不仅会因减少B族维生素的摄入而影响神经系统发育,还有可能因为铬元素缺乏“株连”视力。铬含量不足会使胰岛素的活性减退,调节血糖的能力下降,致使食物中的糖分不能正常代谢而滞留于血液中,导致眼睛屈光度改变,最终造成近视。
问题十:过分偏食。儿童食物过敏者中大约30%是由偏食造成的。因为食物中的某些成分可使人体细胞发生中毒反应,长期偏食某种食物,会导致某些“毒性”成分在体内蓄积,当蓄积量达到或超过体内细胞的耐受量时,就会出现过敏症状。大量研究资料显示,不科学的饮食作为一个致病因素,对儿童健康的影响并不比细胞、病毒等病原微生物小。
看过“食品安全知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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