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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扣押债务人的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对其享有和行使的民事权利在受到非法损害或妨害时,以其力量加以自我保护的民事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关于债权人自力救助的相关法律知识。
近几年来,有些人为了索债,置法律于不顾,以扣押车辆作为处理债务纠纷的“有效” 手段,随便扣车的现象比较严重。据统计,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时扣车,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时扣押的车辆有各种汽车。“扣车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是一种典型的“非法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其违法性主要表现在非法采用强制手段剥夺对方对车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妨碍对方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实施侵权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于扣车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违法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有多种多样的形式。为了追索(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债务、债权人(或委托代理人)私自扣人、扣钱、扣物、扣货是非法行为,行骗行抢,行贿受贿、打人伤人、暴力胁迫、毁人财物也是非法行为,非法以其它方式威胁他人身体健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害他人名誉、肖像权、监护权、著作权、发明权等以及侵害第三者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都是我国法律所不容许的,当事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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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广义上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狭义上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狭义抗辩权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保证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对抗辩权进行类型上的划分有助于进一步认识抗辩权的含义与特征,在学理上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抗辩权作出不同的分类。
(一)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独立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债权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债权请求权时,有对请求权予以抗辩的权利。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而从属抗辩权则是指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必须有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此抗辩权只是从属于自己的债权而存在,本质上起担保作用,因而此债权一旦消灭,则其抗辩权也随即消灭。比如同时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是。从属抗辩权只是就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而言具有从属性,但就另一方的债权而言则没有从属性。
(二)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永久抗辩权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
在诉讼上表现为可使原告的起诉受到驳回的判决。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不向义务人积极主张其债权,时效期限届满,即不能再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债务;如果权利人提出该请求,则债务人即享有时效完成抗辩权,拒绝权利人的请求,此时权利人虽然仍有债权请求权,但是义务人可以永远地反复地行使抗辩权,而使权利人的债权无法通过行使请求权来实现。一时抗辩权,又叫延缓抗辩权、延期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暂时地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效力。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行使抗辩权暂时拒绝相对方的请求。
一旦相对方已为对待给付并提出请求给付时,则一方无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对方的请求立即发生效力。不安抗辩权也属于一时抗辩权,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因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显形减少而有难为对待给付之情形时,在他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拒绝他方的请求。一旦他方已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则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的不安抗辩权立即消灭,他方的请求权立即发生效力。再比如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可以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行使抗辩权拒绝主债权人的请求。一旦主债权人已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则先诉抗辩权立即消灭,请求权发生效力。
(三)抗辩权按其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生,可以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法定抗辩权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比如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时效完成抗辩权、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等。而约定抗辩权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契约自由原则而约定的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依法律规定而产生,没有任何疑问。值得研究的是,抗辩权是否可以依当事人之间约定而产生。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抗辩权。比如甲与乙在无偿委托合同中约定,如果委托人甲不向受托人乙提供处理委托事务的必要经费时,乙有权拒绝甲的完成委托事务的请求。这一约定,无疑应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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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Creditor)与“债务人”对称,是债务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债权人享有哪些权利?债务人又享有哪些权利呢?两者仅一字之差,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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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的权利。你对票据抗辩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票据抗辩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该类抗辩的特征为,
一、抗辩权基于票据本身的瑕疵而产生,抗辩事由具有客观性,因此又称为“客观抗辩”;
二、无论票据如何流转,抗辩权均不受影响,抗辩效力可及于任何票据权利人,故又称为“绝对抗辩”。主要是基于票据本身无效,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依票据记载票据债权人不能行使票据债权请求等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
在对物的抗辩中,根据抗辩人不同又分为两类:
第一、一切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提出抗辩。包括:
1、因欠缺法定要件而票据无效的抗辩,如缺少票据金额或票据日期、收款人名称等主要内容的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票据抗辩权;
2、对不依票据文义而提出请求的抗辩;
3、票据债权已消灭的抗辩。
第二、特定票据债务人提出的,但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包括: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抗辩;票据伪造、更改的抗辩;保全手续欠缺的抗辩等等。
对物的抗辩以外的其它一切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持票人一旦变更,就不得主张抗辩,所以这种抗辩被称为对人的抗辩,或“相对抗辩”、“主观抗辩”。它包括:
1、基于原因关系而主张的抗辩,如原因关系欠缺或消灭,原因关系不合法,欠缺对价等;
2、持票人欠缺受领票据资格的抗辩,如持票人受破产宣告,或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或背书不连续等;
3、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如平均分担债务之特约,延期付款之特约;
4、欠缺交付行为的抗辩,如票据行为人作成票据而未交付其相对人以前被盗或遗失时,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主张票据无效。
看过“票据抗辩权有哪些不受限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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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债权人是指依据票据关系可以享有票据权利的人,你对票据债权人和付款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票据债权人和付款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
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2、票据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票据是在市场交换和流通中发生的,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地说,在财产(商品、货币及其他财产权利)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财产方面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就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和表现出来,以保障双方实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票据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没有票据。所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看过“票据债权人和付款人的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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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你对债权人会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债权人会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的实现及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行使为目的,以方便破产程序的公正、顺利进行为必要。
基于此,我国立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权归属于人民法院和会议主席(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外的债权人会议是否由会议主席召集,稍显模糊,《破产法意见》第25条用词为“债权人会议主席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依据或基于法律规定、或基于法院和会议主席的职权、抑或基于清算组或一定比例的债权人的要求。
企业破产法第14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具体期日由人民法院在通知和公告中确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人民法院或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应清算组要求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
会议主席召集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三天报告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可以看出,中国立法将会议的召集权人限定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主席,并对第一次会议的召集时间、召集方法和通知事项都作出了规定。
关于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最低人数,有些国家的立法做了规定,如 英国破产法要求债 权人人数在3人以上时,3人出席即符合法定人数,债权人为2人时,2人均须出席。加拿大破产法作了类似的规定。中国立法并未明确。
但从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以人数和债权额占总债权额的多数可决来解释,应以两人以上为已足。基于出席债权人会议系债权人享有的权利而非义务,故其不出席会议时,不得强制其参加,并不得视其为放弃债权,也不得因其未出席会议而做出损害其利益的决议。
看过“债权人会议存在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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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抗辩权很多,诸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等,你对抗辩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抗辩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辫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七)合同法68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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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你对后履行抗辩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后履行抗辩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1、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已到履行期的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例如出租方不交付租赁物,承租方有权不付 租金。
2、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权利。例如,供货方交付假冒商品,购买方有权不付货款。
3、应当先履行的 当事人不适当履行构成部分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对其相应给会。例如一万吨大米的买卖合同,卖方只交付了八千吨大米,尚欠二千吨,买方应当支付八千吨大米的价金,有权不付二千吨大米的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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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你对先履行抗辩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先履行抗辩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但这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促使对方履行,或者没有促使对方对瑕疵履行采用救济措施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释疑
先履行抗辩权,又叫后履行抗辩权,又叫顺序履行抗辩权,因为理论界的叫法不一,所以一直以来挺让人困惑的。不过,学界主流观点称之为“先履行抗辩权”。
之前的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说法,但是没有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法》第67条首次明确的。
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 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第二, 双方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第三,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先履行抗辩权基本跟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样的,唯一的不同是先履行抗辩权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务履行没有先后顺序。
看过“先履行抗辩权的违约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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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双务合同跟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什么联系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具体双务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同时履行抗辩权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有能力履行债务;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
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能力履行债务;先履行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
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上四种情形构成预期重大违约时,先履行义务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有确切证据证明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义务的现实危险;先履行义务人中止己方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给对方合理的期限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
看过“具体双务合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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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先履行抗辩权吗?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先履行抗辩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表现为当事人在履行期届至时,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这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可以表述为“保留自己的给付”,也可以表述为“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履行抗辩权,是否需要向对方作明确的意思表示?是否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应区别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规则。
第一,当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时候,可以不通知对方。因为不通知对方,不会因为未通知而给对方造成危害。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表现,是届期不履行债务,此时应推定在先履行的一方了解另一方是在行使自己的对抗权利。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未通知另一方并不构成合同责任。这不同于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要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因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是依照合同或法律负有先履行义务的方当事人。通知对方,使对方有一举证的机会或能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对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者来说,负有后履行的义务,对方负有先履行的义务。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应当通知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
如果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一履行义务而要求另一方履行,后者应当将拒绝的意思明确通知对方。当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也可以主动通知对方,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
第二,当负有一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时,或只履行一部分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通知对方,给对方举证、解释、改正的机会,防止损失的扩大。因为,在先履行的一方,有时可能不了解自己履行的效果。
比如,合同约定甲方1月2日发货,乙方3月1日付款。乙方在收到货物时,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他可以在履行期届至时,拒绝付款,同时通知对方,对方可以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看过“先履行抗辩权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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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你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1)留置物的保管。
《担保法》第86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此,而至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留置权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间是否尽了必要的注意,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对留置物的损失是否有过错,应由留置权人负举证责任。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物时需债务人予以协助的,其得请求债务人协助。如债务人应留置权人的请求却不予以协助,则对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毁损、灭失,债务人不得向留置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
留置权人原则上并无使用留置物的权利,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使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不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担保。
(3)返还留置物。
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人有义务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在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违反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的,构成非法占有,应向债务人或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看过“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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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同时履行抗辩权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关于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对立的学说。第一种学说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本身即足以排除迟延责任。对此,有人从抗辩权排除债务之届期的角度加以论证,有人以以下理由加以阐释:因有抗辩权之存在,迟延履行系非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
第二种学说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经行使才能排除迟延责任。它有两种见解:
其一,抗辩权之行使,溯及地排除已发生的迟延效果;
其二,已发生的迟延责任,不因抗辩权的行使而受影响。
二、受领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受领迟延,其原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因此而消灭。所以,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请求为对待给付的,债权人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此场合,债权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影响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三、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若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在此限;若受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付,除非如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此场合,债权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时还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四、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同时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应注意的是,《合同法》已承认瑕疵担保责任为独立的制度,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债权人是否还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则需要具体分析。在种类物买卖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无瑕疵之物的义务,于其未为此给付前,买受人有权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
在特定物买卖中,如果承认出卖人同样负有交付无瑕疵之物的义务,出卖人无修补的责任,那么,在风险业已转移的情况下,买受人就合同成立后发生的瑕疵,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在风险尚未转移的情况下,在物的交付与减少价款的支付关系上,应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无瑕疵工作的义务,有修补工作成果的缺陷的责任,承揽人违反该义务及未承担该责任时,定作人有权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
看过“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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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 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你对债权人会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债权人会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就各国立法体例来看,关于债权人会议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情形:(1)既规定债权人会议作为全体债权人的议事机构,又设立类似债权人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全体债权人行使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德、日、英、美等国采此体例。
(2)不认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会议,仅设立由部分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委员会, 意大利采此体例。
(3)不设立由债权人组成的任何机构,而是从 律师、 会计师、 审计师等社会专业性组织中选定所谓的债权人代表,由其代表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
如 法国1995年新破产法的一大变化就是放弃传统的债权人会议这一组织机构,采用债权人代表的立法方式。按照传统的法国法,破产宣告前的债权人集合在一个强制的、自动的组合内,该组合担任保护他们利益的任务。
1995年后,改采债权人代表制度。而债权人代表则是从每一个上诉管辖区内的受托清理人名单中选任的。只设立债权人会议制度,并不设立诸如债权人委员会或者破产检查人的常设组织。中国即采此体例。
看过“公司破产债权人会议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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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你对不安抗辩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不安抗辩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1)两者的适应范围不同。不安抗辩权只有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时间上有先后之别,且只有合同约定的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发现合同约定的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危险时才能适用。而预期违约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先后无关,与哪方合同当事人有权提出救济也无关,更有利于全面保护当事人利益。由此来说,不安抗辩权比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范围要小。
(2)两者所依据的理由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据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订阅合同之后明显减少,即对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恶化,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危险为理由。而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既有与上述行使不安抗辩权所依据的理由相近的部分,也有诸如对方当事人明示不予履行合同义务及对方商业信用不佳等理由。
(3)两者的法律救济方法不同。在不安抗辩权制度中,如果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只能先中止合同的履行,通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履行合同义务的充分保证,待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合同约定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而在预期违约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可以解除合同。在这一问题上,不安抗辩权有值得改进的地方。
看过“不安抗辩权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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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的实现及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行使为目的,以方便破产程序的公正、顺利进行为必要。
基于此,我国立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权归属于人民法院和会议主席(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外的债权人会议是否由会议主席召集,稍显模糊,《破产法意见》第25条用词为“债权人会议主席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依据或基于法律规定、或基于法院和会议主席的职权、抑或基于清算组或一定比例的债权人的要求。
企业破产法第14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具体期日由人民法院在通知和公告中确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人民法院或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应清算组要求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会议主席召集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三天报告人民法院。
召集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可以看出,中国立法将会议的召集权人限定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主席,并对第一次会议的召集时间、召集方法和通知事项都作出了规定。
关于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最低人数,有些国家的立法做了规定,如 英国破产法要求债 权人人数在3人以上时,3人出席即符合法定人数,债权人为2人时,2人均须出席。加拿大破产法作了类似的规定。中国立法并未明确。
但从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以人数和债权额占总债权额的多数可决来解释,应以两人以上为已足。基于出席债权人会议系债权人享有的权利而非义务,故其不出席会议时,不得强制其参加,并不得视其为放弃债权,也不得因其未出席会议而做出损害其利益的决议。
看过“债权人会议权力萎缩是因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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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先行抗辩权吗?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先行抗辩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梅仲协先生认为,抗辩权就是因请求权人行使权利,义务人有可以拒绝其应为给付的权利。
而另一位学者郑玉波先生则认为,抗辩权属于广义的形成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但又不以请求权为限,对于其他权利的行使,也可抗辩。大陆民法学者中有人认为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也有人认为,抗辩权是对相对人的请求加以拒绝的权利。 还有人认为,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或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从以上学者对抗辩权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抗辩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抗辩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有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很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角度给抗辩权所下的定义。
狭义上的抗辩权,狭义上的抗辩权即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保证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
看过“先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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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你对后履行抗辩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后履行抗辩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后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都是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都体现了对交易 安全的保护,而且,都是自助权、形成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不需要借助于对方的意思表示与合作,也不必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自己行使这些权利。但是,二者在以下方面不同:
1、两种抗辩权意义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意义在于保护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的履行利益。而后履行抗辩权,则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顺序利益。
2、规则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对违约抗辩,而后履行抗辩权则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即 合同义务,而在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时,权利人则认为对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义务,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因此后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3、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对不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后履行抗辩权,则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后履行人有权行使,而不是双方当事人都可行使。
4、产生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因要求同时履行而产生,而后履行抗辩权则因一方要求负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而产生。
看过“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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