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债券回购和逆回购的区别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央票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那么,这一“正”一“逆”有什么区别呢?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
1、是一方以一定规模债券作抵押融入资金,并承诺在日后再购回所抵押债券的交易行为。
2、是央行以手中所持有的债券做抵押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并承诺到期再买回债券并付出一定利息。我国央行的正回购操作以7天居多,每周到期再滚动操作。
3、也是央行经常使用的公开市场操作手段之一,央行利用正回购操作可以达到从市场回笼资金的效果。较央行票据,正回购将减少运作成本,同时锁定资金效果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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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股权质押与股权质押回购吗?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质押回购(含保购)是指经销商向银行申请以生产商为收款人的款项用以支付购货款。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权质押与股权质押回购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 [3]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目前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综上可见,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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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债券是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或国家组织为筹措和融通资金,在国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外国债券与欧洲债券的相关法律知识。
债券尽管种类多种多样,但是在内容上都要包含一些基本的要素。这些要素是指发行的债券上必须载明的基本内容,这是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约定,具体包括:
1.债券面值
债券面值是指债券的票面价值,是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到期后应偿还的本金数额,也是企业向债券持有人按期支付利息的计算依据。债券的面值与债券实际的发行价格并不一定是一致的,发行价格大于面值称为溢价发行,小于面值称为折价发行,等价发行称为平价发行。
2.偿还期
债券偿还期是指企业债券上载明的偿还债券本金的期限,即债券发行日至到期日之间的时间间隔。公司要结合自身资金周转状况及外部资本市场的各种影响因素来确定公司债券的偿还期。
3.付息期
债券的付息期是指企业发行债券后的利息支付的时间。它可以是到期一次支付,或1年、半年或者3个月支付一次。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因素的情况下,付息期对债券投资者的实际收益有很大影响。到期一次付息的债券,其利息通常是按单利计算的;而年内分期付息的债券,其利息是按复利计算的。
4.票面利率
债券的票面利率是指债券利息与债券面值的比率,是发行人承诺以后一定时期支付给债券持有人报酬的计算标准。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主要受到银行利率、发行者的资信状况、偿还期限和利息计算方法以及当时资金市场上资金供求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5.发行人名称
发行人名称指明债券的债务主体,为债权人到期追回本金和利息提供依据。
上述要素是债券票面的基本要素,但在发行时并不一定全部在票面印制出来,例如,在很多情况下,债券发行者是以公告或条例形式向社会公布债券的期限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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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票据是银行间债券市场一项创新性债务融资工具.企业获准发行中期票据后,可绕开商业银行直接进行融资,其效果与发行公司债类似。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中期票据可用于中长期流动资金、置换银行借款、项目建设等;
2、中期票据的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
3、中期票据最大注册额度为企业净资产40%;
4、中期票据主要是信用发行,接受担保增信;
5、发行体制比较市场化,发行审核方式为注册制,一次注册通过,在两年内可分次发行;
6、发行定价比较市场化,中期票据发行利率的确定当期市场利率水平;
7、企业既可选择发行固定利率中期票据,也可选择发行浮动利率中期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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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者之间有区别。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权质押和股权质押回购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能简单说利好还是利空。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而最大股东股权质抻就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
一般来说股权质押并不一定是坏的,这是一个中性名词。必如公司在需要现金时,可向银行用股票质押贷款,用贷来的款完成项目,这本身可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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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且公开发行债券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
●1.对于发行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或责令整改的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的,在调查、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暂不受理和审核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公司债券发行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的,应当遵照上述规定办理。在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被调查、整改期间,相关处理标准如下:
(1)在交易所上市预审核受理环节,不再接受被立案或需整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交易所已受理上市预审核申请,待出具预审核意见函的,由发行人申请中止审核;发行人未申请的,由交易所决定中止审核。发行人更换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可以申请恢复审核,由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主承销商应对该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存在的差异进行说明,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3)我会已受理待核准的,由发行人申请中止审核;发行人未申请的,由我会决定中止审核。发行人更换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可以申请恢复审核,由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主承销商应对该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存在的差异进行说明,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4)我会已核准待发行或已发行待上市的,由主承销商及律师事务所书面说明立案或被要求整改的原因、本次发行签字律师是否涉案以及立案或整改事宜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在此期间,因申请上市或发生期后重大事项,需新出具相关法律意见的,发行人应当另行聘请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2.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能否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如何进行核查?
答:根据44部委、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中国证监会将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查询发行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根据18部委、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中国证监会将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是否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根据31部委、单位联合发布的《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580号),中国证监会将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通过环境保护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是否为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3.公司债券发行人的行业分类如何界定?
答: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在提交发行申请时参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证监会公告〔2012〕31号)的要求明确披露公司所属行业。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四)
时间:2016-03-23 来源:中国证监会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二)》第4项明确了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截止日后至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报告或披露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发行人应如何就重大事项进行报告或披露?对于未及时报告、披露或进行相关核查的,中国证监会将如何处理?
答:“重大事项”参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此外,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
(二)发行人发行债券、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发行人发生重大亏损;
(四)发行人发生被媒体质疑的重大事项;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发生重大资产重组;
(七)发行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发行人、主承销商未及时报告、披露重大事项或采取必要措施的,我会将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三)
时间:2016-01-29 来源:中国证监会
●1.关于最近一期经营业绩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影响发行条件的发行人相关信息报送和披露要求?
答:结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目前已过2015年会计年度截止日,对于存在2015年1-9月份业绩下滑超过50%或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负等情形的发行人,预计可能影响发行条件的¹,发行人应当补充提供2015年经审计的年报,并结合年报修订募集说明书相应内容,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对于已按照相关规定公告或提供2015年业绩预告的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出具预计2015年年报披露后仍然符合发行条件核查意见的,将在申报财务资料未超过有效期的前提下继续核准程序。
●2.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答:对于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结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三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发行人应当结合业已公布或明确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该重组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偿债能力的影响。
对于上市公司或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应当在公告相关重组方案并复牌后,按照上述信息披露要求补充披露,并由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对于非上市或挂牌的发行人,应当在明确相关重组方案后,按照上述信息披露要求补充相关披露内容,并由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如何具体适用?
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重组前的业绩可模拟计算的条件之一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和相关资产实现的利润达到盈利预测水平”。因此,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如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时披露过盈利预测的,上市公司和相关资产在实际达到盈利预测水平后,方可按照《重组办法》相关规定依据重组前的业绩模拟计算。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二)
时间:2015-12-02 来源:中国证监会
●1.房地产企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如何有针对性地强化募集说明书中行业相关信息的披露内容?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上市公司、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按照相关行业分类标准属于房地产企业的,以及非上市或挂牌公司参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属于房地产企业的,除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要求以外,还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强化行业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
(1)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行业宏观影响因素、市场环境状况、公司自身商业模式及经营情况、业务所在区域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披露;
(2)对于业务显著集中于三、四线城市的企业,发行人应当披露主要业务所在地房地产市场供求、价格变动及去库存化情况等,结合上述情况披露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情况和所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并就相关风险因素在募集说明书中做风险提示和重大事项提示。
主承销商应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发行人的偿债风险及偿债保障措施进行充分和审慎核查,完善持有人权益保护,落实承销责任。
●2.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如何在募集说明书中强化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将煤炭、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光伏和船舶等列为产能过剩行业,相关行业的发行人,除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要求以外,还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强化行业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
(1)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行业宏观影响因素、市场供求及产品价格变动情况、行业利润水平,并结合上述情况对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和所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披露;
(2)对于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呈显著下降趋势,或者最近一年及一期经营业绩大幅下降的发行人,应当详细披露经营业绩下降的原因及未来的应对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保障措施,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做风险提示和重大事项提示;
(3)申报材料中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业绩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和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的季度财务报告,并相应修订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内容。
主承销商应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发行人的偿债风险进行充分和审慎核查,完善持有人权益保护,落实承销责任。
●3.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被媒体质疑的重大事项,应当如何说明或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针对报告期内媒体质疑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应当主动说明或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相关情况;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就媒体质疑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如何报告和披露?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发行申请核准前,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发行条件或偿债能力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说明是否影响发行条件,或补充披露相关事项及其对偿债能力的影响。
发行申请核准后,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
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发行条件或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的,主承销商和律师应当及时对相关事项补充核查,对其是否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就上述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或披露,必要时采取暂缓或暂停发行等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发行人、主承销商未及时报告披露或采取必要措施的,我会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应对如何处理?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的,发行人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相关事项,主承销商、律师应当核查并对该事项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一)
时间:2015-10-16 来源:中国证监会
●1.《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行人的累计债券余额应当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请问对于需要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其净资产的计算口径?
答: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发行条件中涉及的净资产指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
●2.《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请问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可分配利润的计算口径?
答: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可分配利润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对于报告期内存在金额较大的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形的,请问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以下内容:一是相关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况(关联方往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的相关披露要求执行);二是相关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三是发行人应作风险提示,影响重大的作重大事项提示;四是明确披露债券存续期内是否还将涉及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如有,应进一步披露相关事项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加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行为的合规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请问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如何提供相关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说明案件调查进展情况,说明是否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说明涉案注册会计师是否为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当就此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对本次债券发行形成实质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5.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在境内发行其他债券、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资信评级且主体评级结果与本次评级结果有差异的,请问应如何予以披露?主承销商如何进行核查?
答: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充分提示评级结果差异。此外,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结合评级标准、方法、重要评级参数选取情况等因素说明给出相应债券评级的理由,说明相关评级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和审慎性,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主承销商应当合理关注发行人资信评级差异情况,进行必要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我部在评级业务现场检查中将重点关注一致性原则的执行情况,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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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与日常资金借贷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却别?那就要了解清楚什么是债券,什么是资金借贷了,下面小编先为大家分析一下什么是债券什么是资金借贷。.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其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是深受广大客户欢迎的银行业务。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方式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按使用方式可分为逐笔申请、逐笔审贷的短期周转贷款,和在银行规定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用、随还的短期循环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分为人民币和外币两种。
这一问题我们只作一个简单说明。两者之间的共同点是明显的,债券和日常资金借贷都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但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表现并不相同:
1. 债券是一种社会化、公开化的集资手段。
发行债券是将所需筹措的资金总额分成若干票面等值单位在同一时间、以同一条件,向社会各阶层筹措资金,即债券的债务人只有一个,而债权人却成千上万。日常资金借贷所体现的债权债务关系却相对简单,只是单个债务人与单个债权人或数个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2. 日常资金借贷往往是靠个人或公司信用,难免有借而不还的,但债券发行是严格控制的,一般只有信用好的发行人才能发行债券,其偿还是有保障的,所以,相对安全性较高。
3. 债券是一种市场化融资工具。
债券具有流通性,即可以公开转让或在市场买卖。债券在市场上出售后,债权人也就随之转变,借款人只能将债券的持有者看作贷方,并向债券持有者支付利息和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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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逆回购风险高吗?债券逆回购有哪些风险?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债券逆回购的风险有哪些。
债券逆回购的风险较低,安全性较高。所谓债券回购(又称债券逆回购),其实是一种短期贷款,就是你把钱借给别人,获得固定利息;别人用债券作抵押,到期还本付息。上海证券交易所有1、2、3、4、7、14、28、91、182天9个品种。
传统借款方式为客户通过存款将资金借给银行,由银行贷款给需求方,收益为银行定期基准利率。而债券逆回购则是向资本市场提供资金,直接提供给需求方,不但能按时回本,还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息,而且对方有债券作抵押。也许有人会担心,对方不按时还本付息怎么办?抵押的债券跌了怎么办?别担心,时间一到,交易所会自动把本钱、利息划到你的账户上,资金绝对安全。
严格来说,债券逆回购有以下几种极低的风险:
1. 机会成本风险。如果其他投资收益率更高,则债券逆回购存在机会成本损失;
2. 系统性风险。经济萧条时,所有投资产品收益下降,债券逆回购也不例外;
3. 银行系统风险。当担保的券商倒闭时,债券逆回购可能无法收回本金。但这种情况在中国几乎不可能发生。
投资者可以对债券逆回购风险进行了解,从而进行有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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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震荡加剧,资金避险在即,但这些暂时在证券账户闲置下来的“闲钱”该怎样保值、增值,成为适应当前震荡市场的散户理财利器呢?
目前,针对闲置证券保证金至少有三种理财方式:第一,闲置待用,这种方式可以获得银行年化利率0.35%的收益;第二,转到场外购买其他类型的理财产品;第三,场内购买其他非股票类理财工具,而此种方式又有操作债券逆回购、购买场内保证金货币基金、申购券商保证金理财产品等方式。
这三类理财方式中,第一种由于收益率太低,乏人问津;第二种,由于内外转场的麻烦,也不受欢迎。由于第三种方式在场内即可便利地实现股票和其他理财的快捷切换而广为投资者接受。具体而言,第三种方式的几招理财术各具怎样的特色呢?
在成本方面,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收取的债券逆回购佣金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目前证券公司针对债券逆回购收取比较低的手续费,一般10万元会收取1元的交易佣金,但对券商自有理财产品是没有佣金的。
而数据显示,华宝添益和银华日利的年综合费率分别为0.69%、0.64%。
国金证券的客服表示:“金腾通货币基金的综合费率是业内最低的,收取0.20%的管理费、0.05%的托管费,所有费用加在一起是0.25%。”
对于短期理财较薄的收益而言,手续费虽薄,却对客户的收益率直接存在影响,投资者最好选择费率较低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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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性
债券一般都规定有偿还期限,发行人必须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流通性
债券一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自由转让。
安全性
与股票相比,债券通常规定有固定的利率。与企业绩效没有直接联系,收益比较稳定,风险较小。此外,在企业破产时,债券持有者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者对企业剩余资产的索取权。
收益性
债券的收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资债券可以给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带来利息收入:二是投资者可以利用债券价格的变动,买卖债券赚取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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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逆回购如何操作?债券逆回购有哪些操作流程?债券逆回购有哪些风险?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分析。
债券逆回购[1]的风险较低,安全性较高。所谓债券回购(又称债券逆回购),其实是一种短期贷款,就是你把钱借给别人,获得固定利息;别人用债券作抵押,到期还本付息。上海证券交易所有1、2、3、4、7、14、28、91、182天9个品种。
传统借款方式为客户通过存款将资金借给银行,由银行贷款给需求方,收益为银行定期基准利率。而债券逆回购则是向资本市场提供资金,直接提供给需求方,不但能按时回本,还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息,而且对方有债券作抵押。也许有人会担心,对方不按时还本付息怎么办?抵押的债券跌了怎么办?别担心,时间一到,交易所会自动把本钱、利息划到你的账户上,资金绝对安全。
严格来说,债券逆回购有以下几种极低的风险:
1. 机会成本风险。如果其他投资收益率更高,则债券逆回购存在机会成本损失;
2. 系统性风险。经济萧条时,所有投资产品收益下降,债券逆回购也不例外;
3. 银行系统风险。当担保的券商倒闭时,债券逆回购可能无法收回本金。但这种情况在中国几乎不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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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逆回购黄金购买点有哪些?如何抓住债券逆回购的黄金买点?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
从除夕开始,股市将休市9天,不少股民盘算这些日子得为闲置资金寻找更好的“钱生钱”去处。如果以这10天左右时间为限,较好的选择无疑是购买货币基金和债券逆回购了。
每到季末、月末和岁末,债券逆回购的收益率就会脉冲式上涨。以2013年3月4日为例,4天期限的年化收益率最高达到12.995%,7天期限也超过10%,14天期限最高可达4.53%。这几种期限逆回购基本能满足春节短期理财需求。
所谓债券逆回购,其实是一种短期贷款,就是你把钱借给别人,获得固定利息,别人用债券作抵押,到期还本付息。其中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质押而获得资金使用权,到约定的时间还本并支付一定的利息,从而“赎回”债券,而资金持有人(逆回购方)就是正回购方的交易对手,在实际交易中债券是质押给了第三方即中国结算公司。
它是一种利率可以商量的超过短期银行定存的一类产品,上交所和深交所在2006年就推出了质押式国债逆回购,不过很多个人投资者却对这种产品所知甚少。
在实际操作中,债券逆回购有几个需要注意的地方。在申报时,是以手为单位的,最少100手,而1手等于1000元标准券,也就是起点最少10万元,每10万元递增,资金到期年收益率在报价时省略百分号的,价格变动是0.005或其整数倍。
一般来说,很多券商允许逆回购而不用单独签协议,只要有股票账户就可以操作。在操作中尤其需要注意的,在交易界面,选择“卖出”,而非“买入”,输入代码(比如204001),融资价格就是年化利率。如果是一天回购,则下一交易日(T 1日)资金可用但不可取,T 2日可取。可用指可以买入任何证券,可取指可以转入银行账户。
以2013年3月4日4天期限品种为例,当日以年化8.00%开盘,也是全天的最低点,最高冲至12.995%。投资者如果在12.00%的价位将100万元借出,4天即有1333.3元(100万×12.00%×4/360)。如果存活期,按银行上浮到顶0.385%利率计算,4天活期利息仅为42.76元。
投资者可以对债券逆回购黄金购买点进行了解,从而进行有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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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逆回购收益公式是什么?债券逆回购有哪些黄金买点?债券逆回购的收益如何?债券逆回购好不好操作?下面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分析一下
收益公式
成交额×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0天=收入
债券逆回购黄金购买点
从除夕开始,股市将休市9天,不少股民盘算这些日子得为闲置资金寻找更好的“钱生钱”去处。如果以这10天左右时间为限,较好的选择无疑是购买货币基金和债券逆回购了。
每到季末、月末和岁末,债券逆回购的收益率就会脉冲式上涨。以2013年3月4日为例,4天期限的年化收益率最高达到12.995%,7天期限也超过10%,14天期限最高可达4.53%。这几种期限逆回购基本能满足春节短期理财需求。
所谓债券逆回购,其实是一种短期贷款,就是你把钱借给别人,获得固定利息,别人用债券作抵押,到期还本付息。其中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质押而获得资金使用权,到约定的时间还本并支付一定的利息,从而“赎回”债券,而资金持有人(逆回购方)就是正回购方的交易对手,在实际交易中债券是质押给了第三方即中国结算公司。
它是一种利率可以商量的超过短期银行定存的一类产品,上交所和深交所在2006年就推出了质押式国债逆回购,不过很多个人投资者却对这种产品所知甚少。
在实际操作中,债券逆回购有几个需要注意的地方。在申报时,是以手为单位的,最少100手,而1手等于1000元标准券,也就是起点最少10万元,每10万元递增,资金到期年收益率在报价时省略百分号的,价格变动是0.005或其整数倍。
一般来说,很多券商允许逆回购而不用单独签协议,只要有股票账户就可以操作。在操作中尤其需要注意的,在交易界面,选择“卖出”,而非“买入”,输入代码(比如204001),融资价格就是年化利率。如果是一天回购,则下一交易日(T 1日)资金可用但不可取,T 2日可取。可用指可以买入任何证券,可取指可以转入银行账户。
以2013年3月4日4天期限品种为例,当日以年化8.00%开盘,也是全天的最低点,最高冲至12.995%。投资者如果在12.00%的价位将100万元借出,4天即有1333.3元(100万×12.00%×4/360)。如果存活期,按银行上浮到顶0.385%利率计算,4天活期利息仅为42.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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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回购交易的交易过程有哪些呢?我们在债券回购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
(1)回购交易,投资者和买方签订协议卖给他债券,拿对方的资金去做其他收益更大的投资,投资者只需按商量好的利率支付给他利息,在协议规定的时期以协议约定的价格将债券再买回来。
(2)逆回购交易,投资者和卖方签订协议买入他的债券,卖方按商量好的利率支付给投资者利息,投资者在协议规定的时期以协议约定的价格将债券再卖回给对方。
回购协议的利率是回购协议双方根据回购期限、货币市场行情以及回购债券的质量等因素议定的,与债券本身的利率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这种有条件的债券交易实际上是一种短期的资金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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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在卖出一笔债券、融入资金的同时,与买方(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协议约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该笔债券购回的交易方式。一笔回购交易涉及两个交易主体(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两次交易契约行为(初始交易和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和相应的两次清算。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如何操作?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什么意思?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操作技巧
债券回购交易的流程如下:
(1)回购委托——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做回购交易。
(2)回购交易申报——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主机做交易申报,下达回购交易指令。回购交易指令必须申报证券账户,否则回购申报无效。
(3)交易系统前端检查——交易系统将融资回购交易申报中的融资金额和该证券账户的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进行比较,如果融资要求超过该证券账户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属于无效委托。
(4)交易撮合——交易所主机将有效的融资交易申报和融券交易申报撮合配对,回购交易达成,交易所主机相应成交金额实时扣减相应证券账户的最大融资额度。
(5)成交数据发送——T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回购交易成交数据和其他证券交易成交数据一并发送结算公司。
(6)标准券核算——结算公司每日日终以证券帐户为单位进行标准券核算,如果某证券帐户提交质押券折算成的标准券数量小于融资未到期余额,则为“标准券欠库” ,登记公司对相应参与人进行欠库扣款。(由于采取前端监控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参与人和投资者“欠库”的问题,只有标准券折算率调整才可能导致 “标准券欠库”。)
(7)清算交收——结算公司以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将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证券交易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证券公司经纪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并在T+1日办理资金交收。
回购到期日,交易系统根据结算公司提供的当日回购到期的数据,为相关帐户增加相应可融资额度。融资方可以在可融资额度内进行新的融资回购,从而实现滚动融资;或者,融资方可以申报将相关质押券转回原证券账户,并可在当日卖出,卖出的资金可用于偿还到期购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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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融资与股票融资一样,同属于直接融资,而信贷融资则属于间接融资。在直接融资中,需要资金的部门直接到市场上融资。借贷双方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而在间接融资中,借贷活动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进行,由银行向社会吸收存款,再贷放给需要资金的部门。
(1)资金的需求者不同。在我国,债券融资中政府债券占有很大的比重,信贷融资中企业则是最主要的需求者。
(2)资金的供给者不同。政府和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吸收资金的渠道较多,如个人,企业与金融机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而信贷融资的提供者,主要是商业银行。
(3)信贷融资比债券融资更加迅速方便,例如,我国企业发行债券通常需要经过向有关管理机构申请报批等程序,同时还要作一些印刷、宣传等准备工作,而申请信贷可由借贷双方直接协商而定,手续相对简便得多。通过银行信贷融资要比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所需的时间更短,可以较迅速地获得所需的资金。
(4)融资成本不同。在各类债券中。政府债券的资信度通常最高,人企业、大金融机构也具有较高的资信度,而中小企业的资信度一般较差,因而,政府债券的利率在各类债券中往往最低,筹资成本最小,大企业和大金融机构次之,中小企业的债券利率最高,筹资成本最大。与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相比。债券发行者为吸引社会闲散资金,其债券利率通常要高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相比,资信度较高的政府债券和大企业、大金融机构债券的利率一般要低于同期贷款利率,而资信度较低的中小企业债券的利率则可能要高于同期贷款利率。此外。有些企业还发行可转换债券、该种债券可根据一定的条件转换成公司股票,灵活性较大,所以公司能以较低的利率售出,而且,可转换债券一旦转换成股票后,即变成企业的资本主,企业元需偿还。
(5)在融资的期限结构和融资数量上有差别。一般来说,银行不愿意提供巨额的长期贷款,银行融资以中短期资金为主,而且在国外、当企业财务状况不佳、负债比率过高时,贷款利率较高湛至根本得不到贷款,而债券融资多以中长期资金为主。因此,企业通过债券融资筹集的资金通常要比通过银行融资更加稳定,融资期限更长。
(6)对资金使用的限制不同。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一般可以自由使用,不受债权人的具体限制,而信贷融资通常有许多限制性条款。如限制资金的使用范围、限制借人其他债务、要求保持一定的流动比率和资产负债率等。
(7)在抵押担保条件上也有一些差别。一般来说,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以及信用良好的企业债券大多没有担保,而信贷融资大都需要财产担保,或者由第三方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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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逆回购目前非常受青睐,但是有甚多人不知道它的操作技巧,债券逆回购操作基本技巧有哪些?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
债券逆回购的含义
债券逆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国债、政府债券或企业债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为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到期则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简单说就是主动借出资金,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就称为逆回购交易,此时投资者就是接受债券质押,借出资金的融出方。与债券逆回购相对应的是债券正回购,指的是被动借出资金。
债券逆回购操作技巧是什么
一家证券公司给出的做债券逆回购的基本收益原则是:月初价格高于1年期定存利率即时成交;月末7天价格触及7%即时成交;低于2%不成交;除即时成交外操作时点选在10:30。
第一,年末、月末或市场资金吃紧时,下午的年化收益率往往比上午要高,而且一天比一天高,有时收益率还会突然飙升,如2011年末的最后一周就是如此,因此这时可以持币等待高收益率出现后下单。
第二,在市场银根稍微松动时,上午的年化收益率往往比下午要高,这时,如果当天没有其他的投资计划,可以趁早市收益率走高时下单。
第三,目前沪深交易所都有债券回购,一个是国债回购,一个是企业债回购,但收益率上会有差别,因此,在做回购的天数确定后,要根据自己的资金实力和收益率情况来做。
第四,打新股收益高时就不做逆回购。
第五,如果计划资金超过一周时间不做其他投资,那么,要计算一下连续做1日和做一个7日逆回购哪个收益更大、更方便。
第六,长假前一定要计算一下,购买其他投资产品和做债券逆回购哪个更有利。如2011年12月26日做7天逆回购,收益率是4.8%,这笔资金应在2012年1月1日到期回账,但因遇元旦假期,交易所不结算,因此,这笔资金直到1月4日开市前才回到账户,但计算收益时只算7天而不会算9天。
投资者可以对债券逆回购操作基本技巧进行了解,从而进行有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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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票据与普通债券的区别是什么呢,它们分别表现在哪些方面呢?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
有人误解中央银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是中央银行筹集资金的手段。事实上,中央银行具有无限扩张信用的能力,对于中央银行来说,并不存在通过发债筹集资金的概念。央行票据与金融市场各发债主体发行债券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各发债主体发行债券,同时增加自身的资产和负债,发行债券的目的是筹集资金,即增加可用资金。例如,财政部发行国债,目的是增加可用资金,进而使财政支出的规模得以扩大。而中央银行发行央行票据,目的不是为了扩大其资产运用规模,而是在于吸收商业银行部分流动性,减少商业银行可贷资金,中央银行在资产和负债总量上都是不变的,它们在性质上完全不同。
中央银行票据是货币政策管理手段,并不是为政府筹资的工具,与财政部发行国债并不冲突。国债才是政府筹资的工具。因此,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并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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