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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信用证吗?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信用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1) 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 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 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 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 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6) 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 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 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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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的安全运输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事关我国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那么你对铁路运输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铁路运输安全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哪些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答:(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
(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五)击打列车;
(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
(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
(八)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
(十)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
(十一)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
(十二)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
(十三)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
(十四)钻车、扒车、跳车;
(十五)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
(十七)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2、什么是爱路护路“十不要”?
答:1、不在线路上摆放障碍物;
2、不让车辆随意上站台;
3、不在铁路边放牧、不让牲畜上道;
4、不在钢轨上行走,坐卧或打闹嬉戏;
5、不用石块击打列车;
6、不扒车、钻车、跳车;
7、不抢越道口,翻越铁路;
8、不破坏铁路防护栅栏;
9、不破坏铁路器材;
10、不偷盗铁路运输物品。
3、《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对危险货物和特种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对危险货物承运人和办理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的托运人,及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实行资质管理,并规定了审批程序。同时,对运输危险货物和特种货物规定了相应的安全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
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哪些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
(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五)击打列车;
(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
看过“铁路运输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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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运输事故的出现是由多方面原因所造成的,因此煤矿井下运输安全知识是员工都要学习的。今天小编就与大家分享煤矿井下运输安全知识,仅供大家参考!
一、作业人员在乘坐乘人皮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严禁携带超长、超重物品乘坐乘人皮带。
2. 乘人间距不低于5米。
3. 乘坐人员应面向行驶前方,不得站立或仰卧,严禁嬉戏打闹。
4. 乘坐皮带时不得抚摸皮带侧帮,防止挤伤手。
5. 下皮带时小心谨慎,严禁在站台处停留,防止堵塞造成人员摔伤。
6. 禁止在非乘人时间段内乘坐。
二、作业人员在入井或升井乘坐人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听从乘务人员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2. 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3. 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或在车内站立。
4. 严禁在人车上或任何2车箱之间搭乘。
5. 严禁扒、蹬、跳。
6. 严禁超员乘坐。
7. 乘坐人员必须头戴安全帽,不准打闹。
一、运输路线轨道扣件齐全,质量符合要求,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二、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三、运输所用绞车、设备安装必须满足“三固定、四保险、四个四”要求,并定期检查处理。
四、各部绞车声光信号必须完好,制动系统灵敏可靠。
五、运输期间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六、运输路线中各变坡地点“一坡三挡”必须完好,坚持正确使用,并保证常闭状态,各作业地点必须协调作业。
七、绞车司机开车前必须认真检查各部件是否完好,制动系统是否灵敏可靠,信号工必须检查声光信号是否完好,如有问题,必须经处理后,方可进行提升运输工作。
八、绞车司机随时检查各部绞车钩头、绞车绳的完好情况,并坚持使用好保险绳。
九、把钩工严把挂钩关,钩头挂不好,不准发出信号。
十、传号人员,要保证传号清晰准确。
十一、绞车司机开车前,做到手不离闸,信号工手不离按钮,二者注意力要高度集中,密切配合,做到开车稳,停车准。
十二、绞车司机操作时,要集中精力,听清信号,随时注意绞车的受力情况和绳道方向,绞车受力异常时,要及时停车查明原因,待问题处理后方可开车,严禁生拉硬拽;并时刻注意对方传来的开、停车信号,做到开车、停车、倒车及时准确。
十三、现场人员听到开车信号后,要迅速躲到安全地点,并坚持“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所有人员必须躲开绳道,严禁人员紧跟随车辆,以防断绳、脱钩等伤人事故。
十四、运输过程中,每次只允许挂一个重车,出空车时,可以挂两个空车,但必须使用好连接装置。
十五、运输大型设备时,必须认真检查装车质量,如不符合要求,必须在及时处理后,方可进行运输。
十六、变坡点处下车时,严格掌握松绳长度,防止松绳过多导致下放过快断绳,提车时严禁硬拉硬拽。
十七、若在有坡度的地方倒换钩头或停车等情况时,必须专人负责,利用牢固的挡车器挡稳,严禁无绞车绳吊挂,停车去掉钩头。
十八、倒换钩头调向,可采取绞车钩头临时替换方法,利用15环链配牛鼻环、M20螺丝上满扣拴牢,然后倒换拴牢使用钩头。
十九、摘挂钩要专人负责,钩头、联结环等,确保牢固可靠,经检查无误,符合要求,再操作。
二十、挂运大件时,必须专人用15环链配牛鼻环、M20螺丝上满扣拴牢,经检查无问题后,通知周围人员
躲到安全地点。由专人打点、传号,做到开、停、刹车及时。
二十一、若需平轮导向时,平轮要悬挂牢靠,并设专人看护,发现问题及时发出停车信号,处理后方可开车。
二十二、处理掉道车时,必须紧好绳、掩好车,处理时必须在现场跟班人员指挥下进行,合理使用导链,严防错误操作伤人。
二十三、运输过程中,关键部位必须由跟班副队长或班长现场盯住,各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人员调度指挥。
二十四、提车运输过风门时,必须保证过一道关一道,严防矿车撞坏风门。
二十五、运输前,必须对巷道内的瓦斯抽放管、水管、电缆、信号线、电话线、监测线等设备做可靠性吊挂,防止受到破坏。
二十六、车场推车、倒车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执行。
二十七、队干部跟班上岗,严禁空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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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于信用证的各个主要当事人之间,具有明确的法律关系。接下来为你详细介绍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内容。
1、装运期或最迟装运期:即卖方将全部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付给承运人的期限或最迟日期。(提单的出单日期即开船日不得迟于信用证上规定的有效期,若未规定有效期日期,则装运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2、到期日:也就是信用证有效期。(承运人即卖方在向银行提交单据时,不得迟于此日期,因此承运人应在此日期之前将提单交到卖方手中,以便其及时向银行交单议付。)
3、交单期:即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必须向信用证指定的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特定期限。(信用证中如有规定,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交单;如没有规定,则最迟于运输单据日期21天内交单;但两种情况下,单据还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提交)
4、双到期: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为同一天,或未规定装运期限,实践上称之为双到期(原则上信用证的到期日与最迟装运期应有一定的间隔,以便承运人有时间办理制单、交单、议付等工作,但如果出现双到期情况,承运人应注意在信用证到期日前提早几天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制备各种单据、交单和办理议付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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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对于信用证的流转程序,具有一定的操作步骤。接下来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信用证流转程序的操作步骤及相关法律知识。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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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信用证欺诈吗?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缺陷(即“独立抽象性”原则)是造成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证是针对单证文件而非货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信用证欺诈的相关法律知识。
信用证方式本身不能防止欺诈,非但如此,它脱离于实体经济的独立自主性的交易规则与程式反而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诈骗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间隙。
信用证业务在促进国际贸易中起重大作用的同时,亦显现出一定的负面作用,尤其是二战以来,国际金融风波迭起,信用证欺诈案时有发生,且诈骗数目惊人,所造成的损失日趋严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更是成为骗子行骗的主要目标信用证诈骗案屡屡发生,触目惊心,危害极大。
信用证诈骗不仅给受害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也必然给银行带来影响,尤其是其信誉受到伤害。信誉是银行赖以生存的基础,对一家从事国际金融业务的银行来说,信誉是至关重要的。一旦在金融诈骗案中受到牵连,不管该银行本身是否遭到经济损失,其信誉必然会受到影响,将使外界感到该银行内部管理不严,经营不善,从而使人们对其失去信心。
如果是西方国家大银行,其上市股票价格往往下跌,严重的还会导致储户挤兑,使银行的整体经营受到沉重打击。另外还会连锁引起国际金融界对其信用证不信任如不议付,不保兑或要求第三家银行为其保兑等不良反应。
看过“信用证欺诈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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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那么你对信用证修改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信用证修改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看过“出口信用证修改有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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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是办理货物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的一种依据。单据可以表明出口商是否履约,履约的程度。那么单据与信用证不符怎么办?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单据不符的相关法律知识。
提单的形式和种类多种多样,但基本内容大相同,提单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
(1) 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托运人(Shipper or Consignor)
提单的托运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司,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托运人一栏应详细列明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并且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
承运人(Carrier)
承运人一栏应明确、详细列明承运人的名称、地址和地点。
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即提单的抬头人。这栏应严格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正确填制,作成记名抬头,指示性抬头或空白抬头。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提单的被通知人,则这一栏应严格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详细地列明被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提单的被通知人,则一栏可以是空白,也可以填写信用证申请人(进口同)名称。
看过“单据不符有什么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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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吗?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由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承保范围、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之损失以及产生之责任进行赔偿的合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保险单
保险单俗称大保单。它是我国目前经营各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所采用的一种标准保险单。其内容分为正面与反面。正面印有该保险所需填写的基本事项。包括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名称、数量和包装;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与保险费;运输工具、开航日期、装运港和目的港;承保险别;检验理赔人或代理人名称;赔款偿付地点;合同签订日期等。背面则载有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保险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损失处理、索赔理赔、保险争议处理、时效条款等项内容。
(二)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有效存在。保险凭证与上述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又被称为小保单。保险凭证的正面所列内容与上述保险单相同。但无背面条款。只是在正面注明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所载条款为准。
(三)联合凭证
联合凭证是指国际贸易的发货票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相结合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凭证。亦称联合发票。其具体程序是:保险人在出口公司为国际贸易活动签发的出口商品发票上。加注承保的保险种类.保险金额等内容,并加盖保险人的公章。至于保险单上所列明的其他项目。诸如承保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承运工具、装运港和目的港等。均以发票记载为准。一旦发生海上事故。保险人按有关承保险别规定的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四)批单
批单是保险人为变更已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而出立的补充性书面凭证。又称批改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变更。如更改险别、被保险人名称、地址、运输工具名称、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权益转让等。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后。均需由保险人出立批单。批单可以是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进行批注。也可以另行出具变更单证。保险单一经批改。保险公司即应按批单上规定的内容承担保险责任。
看过“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须得经保险人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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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那么你听说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1.提单的概念。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2.提单的法律特征。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乃至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核心单据,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⑴提单具有收据作用,是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证据。
作为收据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以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证明提单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在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提单是最终证据,承运人不能再以其他证据推翻提单的记载。
⑵提单是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
作为合同证明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也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举证证明实际运输合同与提单记载不一致。但当提单转让到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承运人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就只能依据提单的记载确定。
⑶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
提单一旦签发,承运人就只能对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而且对在途货物的处分权也转而由提单持有人行使。
3.提单的性质。提单是有价证券。作为有价证券,提单既是物权证券又是债权证券,同时它还是要式证券、流通证券、设权证券和缴还证券。
看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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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那么你对海上运输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海上运输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发包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甲方拟在龙冈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理处)并交由乙方承包经营,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经营授权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区(包含_________区各乡镇,市区除外)开展危险品运输业务洽谈工作。
2.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区(包含_________区各乡镇,市区除外)开展普通货物运输业务。
3.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标志标识。
4.分理处承包利润分配方式采取保证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歉收自补的原则。
二、优惠条款
1.甲方批准给乙方_________元每月的专业物流交易网会员资格(在甲方与物流交易网合作期内)。
2.乙方分理处一年内完成业务量达成_________万以上并且安全无事故或纠纷的,甲方在乙方的上交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对乙方的奖励。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公司宣传资料。
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在分理处的前期业务开展进行全面的指导并给以大力的支持。
3.乙方积极宣传推广甲方分理处业务,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接洽时必须以甲方分理处员工身份来进行交流。
5.在乙方接到长期运输业务或批量的运输业务后,由乙方起草合同,甲方给予审核,签定合同时加盖甲方合同章。具体的运输由乙方实施,责任亦由乙方承担。
6.分理处在招聘员工时必须经过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任用。
7.合同期内分理处的各项支出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为经营者也是_________分理处的负责人。
9.乙方有权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需要设置分理处的内部机构。
10.乙方有权按规定任免分理处中层干部。
11.乙方有权决定企业工人工资的分配方式。
12.乙方不得私自承接零散业务或单次运输业务,乙方所承接的业务必须以甲方分理处名义。
13.所有承运乙方业务的危险品车辆,必须经过甲方审核并与其签定承运合同和责任状,同时按照甲方规定办理各种保险。乙方不得私自寻找车源,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14.分理处办公场地的先期开办费用.人员工资及水电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资金结算方式
1.甲方依据运输合同和派车单与乙方结算。
2.乙方按照运费总额的7%上交利润给甲方。
3.结算时间按月计算,每月的3号前结清上月费用。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全力支持乙方的合法工作,全力协调所需危险品车辆,如因甲方故意行为有损乙方利益的,甲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在接到乙方业务报审申请时,必须在一周内作出审核意见,如因甲故意拖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3.客户运费采取汇至甲方账户的,甲方必须按时按标准支付给乙方,不得无故截留或挪用,否则,甲方承担10%赔偿。
4.如乙方私自承接单次运输业务,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乙方给予本次运输费用的10倍赔偿。
5.乙方不得擅自超出授权范围开展业务,确因特殊情况的,乙方可在征得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开展。否则,乙方承担预接洽业务总额的5%的罚款。
6.乙方必须加强人员及车辆的管理,确保安全规范操作,因违法违规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乙方第一年的业务基数为_________万元,如未完成,上交部分由乙方补足,如连续两年无法完成的当年基数的,甲有权利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8.乙方必须对甲的各种资料及数据保密,否则甲方有权追偿乙主的损失。
9.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或变象以分理处员工以外的身份承接业务,本协议因任何原因未能履行到合同约定期限而终止后,乙方在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同样或类似的经营活动。
10.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在双方认可的前提下,在双方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在本协议期满时,如双方同意,可续签本协议。
11.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12.乙方必须因乙方原因导致
六、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签字)
地址: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看过“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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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货运输是指从事海上散装货物运输的组织形式。你对散货运输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散货运输的相关法律知识。
(1)租船运输是根据租船合同组织运输的,租船合同条款由船东和租方双方共同商定。
(2)一般由船东与租方通过各自或共同的 租船经纪人洽谈成交租船业务。
(3)不定航线,不定 船期。船东对于船舶的航线、航行时间和货载种类等按照租船人的要求来确定,提供相应的船舶,经租船人同意进行调度安排。
(4)租金率或运费率是根据 租船市场行情来决定。
(5)船舶营运中有关费用的支出,取决于不同的 租船方式由船东和租方分担,并在合同条款中订明。例如,装卸费用条款FIO表示租船人负责装卸费,若写明 Liner Term,则表示船东负责装卸费。
(6)租船运输适宜大宗货物运输。
(7)各种租船合同均有相应的标准合同格式。
看过“散货运输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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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运输毒品罪,顾名思义就是运输毒品的罪名,你对运输毒品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运输毒品罪的法律相关知识。
一、必要的共犯和任意的共犯
(一)必要的共犯
所谓必要的共犯,是指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的犯罪。聚众性犯罪是常见的必要的共犯,如聚众哄抢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还有一些集团性的犯罪属于必要的共犯,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特点就是犯罪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这是由法律规定的。
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二)任意的共犯
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通谋;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
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但对加入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责任。如张三抢劫B的财物而对其实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伤,此时李四到了现场,并且明知张三要抢劫B的财物,李四与张三一起共同劫取了B的财物。李四虽然与张三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李四不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张三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承继的共犯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着手后既遂前。既遂后加入不构成继承的共犯,属于窝藏、包庇类的犯罪。但是,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例外。
三、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即犯罪集团或称有组织形式的共犯)
这是根据有无组织形式所作的划分。犯罪集团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人数较多。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成为集团。
2.较为固定。表现为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集团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得比较紧密;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其组织形式往往继续存在。
3.目的明确。犯罪集团的形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者数种犯罪行为。
犯罪集团又分为两类,一种是特殊的犯罪集团,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
四、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特定的分工所作的分类。简单共犯,是指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同犯罪,这又被称为共同正犯或者共同实行犯。复杂共犯,则是指共同犯罪人中除实行犯外还有教唆或者帮助分工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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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运输毒品案的相关法律知识。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也应视为走私毒品。
根据本法的规定,影响走私毒品行为的危害性的因素,主要是走私毒品的数量、主体的情况(是否是首要分子、是否参与国际 贩毒组织)、方式(是否武装掩护)等。
这些因素无疑影响走私毒品行为的危害性,输入毒品行为,将直接危害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危害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而输出毒品行为,则并不直接危害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换言之,输入毒品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输出毒品行为的直接后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外。
前者行为的危害性显然重于后者。从国外的规定看,许多国家(如德国、日本)都是将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分别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或者将输出毒品的行为纳入运输毒品罪中,而前者的法定刑则明显重于后者,其立法宗旨也主要在于保护本国及本国公民的利益。
本法虽然没有分别规定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的法定刑,但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对输入与输出两种行为应当区别对待。 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
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但应注意,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的行为,也是运输毒品。例如,行为人先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由于某种原因,又将毒品运回甲地的,属于运输毒品。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运输和走私两个行为,则定运输、走私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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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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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安全是指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不出现由于运行失当或外来原因而造成航空器上的人员伤亡或航空器损坏的事件。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客舱和驾驶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前款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机组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监督管理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局的规定,具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当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机组人员,是指飞行期间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
扰乱行为,是指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行为规范,或不听从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非法干扰行为,是指诸如危害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即:
(一) 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
(二) 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
(三) 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
(四) 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
(五) 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
(六) 散布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值勤期,是指航空安全员在接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安排的飞行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签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地面时间),到解除任务签出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一个值勤期内,如果航空安全员能在有睡眠条件的场所得到休息,则该休息时间可以不计入该值勤期的值勤时间。
休息期,是指从航空安全员到达驻地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驻地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该段时间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为该航空安全员安排任何工作和给予任何干扰。
第二章 飞行中安全保卫职责
第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旅客运输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保卫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置负责航空安全员管理的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和资源。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和民航局其他相关规定派遣航空安全员。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执行程序,并纳入本企业安全保卫方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以对所属航空安全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实施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 机长在执行职务时,为保护航空器、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维护航空器内的良好秩序,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在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有关方面对航空器未采取必需的安全保卫措施的,可以拒绝起飞;
(二)对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可以要求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人员对行为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者强制其离机;
(三)对航空器上的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可以要求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人员启动相应处置程序,采取必要的制止、制服措施;
(四)对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必要时还可以请求旅客协助;
(五)在航空器上出现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时,根据需要改变原定飞行计划或对航空器做出适当处置。#p#副标题#e#
第七条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的领导下负责维护航空器内的秩序,制止威胁民用航空飞行安全的行为,保护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航空器客舱实施保安检查;
(二)根据需要检查旅客登机牌及相关证件;
(三)对受到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搜查,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
(四)制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或物品进入驾驶舱;
(五)对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者强制其离机;
(六)防范和制止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航空安全员在执勤时应当严格执行执勤程序,不得从事可能影响其履行职责的活动。
第八条 其他机组人员应当服从机长的统一指挥,按照分工维护客舱正常秩序,发现航空器上可疑情况及时通知航空安全员,协助机长和航空安全员妥善处置飞行中出现的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
第九条 旅客应当遵守民用航空相关规定,保持航空器内的良好秩序;发现航空器上可疑情况时,可以向本航班机组人员举报,并有权了解处理结果。旅客在协助机长和航空安全员处置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时,应当听从机长指挥。
第三章 勤务一般规定
第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空安全员值班备勤制度,在其各航空安全员派出地设立值班备勤部门,配备必需的通信联系设备和工作人员,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安排充足的航空安全员作为备勤人员,确保可以随时根据需要增派航空安全员。
第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要求,为航空安全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器械。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对器械实施统一管理,明确器械管理责任,妥善保管器械,对器械及其领取、移交和交回进行登记,严防丢失;定期对器械进行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器械及时维护或更新。
航空安全员在执勤时应当携带按规定配备的器械,并对值勤期内器械的使用和保管负责。
航空安全员使用制服性器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行的航空器上应当携带航空器客舱保安资料,包括:
(一)适合本机型的客舱保安搜查单;
(二)发现爆炸物或可疑物时的处置程序;
(三)航空器上最低风险爆炸位置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航空安全员在执勤时,应当携带以下证件及资料:
(一)航空安全员执照;
(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三)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
(四)航空器客舱保安检查单;
(五)航空安全员执勤日志;
(六)机上事件移交单。
第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为执勤的航空安全员在航空器上预留座位,座位的安排以便于航空安全员执勤为原则。
第十五条 航空安全员在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不得在航空器上履行航空安全员职责。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明知该航空安全员存在上述情况时,不得允许其在航空器上履行航空安全员职责。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控制航空器上含酒精饮料的供应量,避免机上人员饮酒过量。
第十六条 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成员应当按照航空器客舱保安检查单,对执勤的航空器,在旅客下机后、登机前进行客舱保安检查,确保航空器上没有未经授权的武器、爆炸物以及其他危险物品。
航空安全员在旅客登机前实施的保安检查,还应当填写客舱保安检查单,与执勤日志一并提交。
第十七条 航空安全员应当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驾驶舱采取保护措施,监护驾驶舱门,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和与飞行无关的物品进入驾驶舱。
除下列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飞行中的航空器驾驶舱:
(一)机组人员;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的监察员或委任代表;
(三)得到机长允许并且其进入驾驶舱对于安全运行是必需或者有益的人员;
(四)经机长同意,并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特别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在接到有关部门关于押解或遣返人员乘坐航空器的通知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将该信息通知该航班机长,以便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二)要求被押解或遣返人员在其他旅客登机之前登机,在其他旅客下机之后下机;
(三)不得向被押解或遣返人员提供金属餐具和含酒精饮料;
(四)由航空安全员对被押解或遣返人员实施全程监控,严防失控。
第十九条 当携带武器人员乘坐航空器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携带武器人员登机前,告知其相关规定;
(二)要求机长在接到通知后,将携带武器人员的数量和座位位置通知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人员;
(三)不得向携带武器人员提供含酒精饮料。
第二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空安全员执勤日志制度,记录飞行的安全保卫情况。
航空安全员应当在飞行结束后填写本次飞行的执勤日志,并在执勤结束后将其提交值班备勤部门妥善保存。#p#副标题#e#
第四章 扰乱行为以及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的处置程序
第二十一条 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出现扰乱行为时,航空安全员应当按照本企业制定的扰乱行为管理程序对其进行管理。对下列扰乱行为,应当口头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采取约束性措施予以管束:
(一)违反规定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的;
(二)使用明火或者吸烟的;
(三)强占座位、行李架的;
(四)盗窃、故意损坏、擅自移动航空器设备的;
(五)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者煽动旅客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的;
(六)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七)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扰乱客舱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出现下列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时,航空安全员应当按照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的处置程序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一)非法干扰行为;
(二)强行冲击驾驶舱;
(三)放火、爆炸、杀人等其他严重威胁飞行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四)破坏航空器设备,对飞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行为;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航空安全员执行任务或者暴力袭击航空安全员,危及航空安全员生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遇有炸弹威胁,需要对航空器客舱进行保安搜查时,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成员应当按照航空器客舱保安搜查单实施搜查。发现爆炸物或可疑物时,航空安全员应当按照发现爆炸物或可疑物时的处置程序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在对航空器上出现的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处置结束后,机长应当责成航空安全员填写机上事件移交单。经机长签字确认后,航空安全员应当将行为人与有关证据一并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场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对于航空器起飞后发生的事件,移交最先降落地机场公安机关;航空器未起飞时发生的事件,移交起飞地机场公安机关。
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的移交程序按照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向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报告,并在处置结束后20个日历日内将书面报告提交地区管理局。航空器起飞后发生的事件,提交给最先降落地机场所在地地区管理局;航空器未起飞时发生的事件,提交给起飞地机场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非法干扰事件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局,并在处置结束后20个日历日内将书面报告提交给民航局。
第五章 训练
第二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的训练大纲,制定相应的训练实施方案,为所有航空安全员和其他机组人员提供充分的安全保卫训练。
第二十七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规定的日常训练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实施。实施日常训练时应当提供:
(一)必需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现行有效的教材、指南和考试复习题。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规定的其他训练应当由符合民航局要求的训练机构实施。
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和考试应当由符合《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规定的教员或考官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为其航空安全员建立个人技术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各种训练及考试记录、飞行记录、其造成的事故及事故征候结论以及奖惩记录等。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人员所服务的基地保存航空安全员技术档案和其他机组人员安全保卫训练记录。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人员不再服务于该企业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移交相关材料。
第六章 航空安全员值勤期、休息期和飞行时间要求
第二十九条 航空安全员的值勤期和休息期要求如下:
(一)航空安全员的值勤期在14小时以内的,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连续9小时的休息期;
(二)航空安全员的值勤期超过14小时的,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连续12小时的休息期;
(三)航空安全员的值勤期不得超过20小时。但由于运行延误,所安排的飞行没有按预计时间到达目的地,导致值勤期超出了限制时间的,不认为该航空安全员超出了值勤期限制;
(四)如果飞行的终止地点所在时区与航空安全员驻地所在时区之间有6个或6个小时以上时差,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连续48小时的休息期;
(五)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将航空安全员运送到执行飞行任务的机场,或者将其从解除任务的机场运送回驻地的,在途时间不得计入休息期。
第三十条 除民航局另有要求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为航空安全员安排飞行时,应当保证航空安全员的总飞行时间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任何连续7个日历日内不超过40小时;
(二)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120小时;
(三)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1300小时。
航空安全员在航空器上履行其他职责的时间应当计入航空安全员的飞行时间。
第三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派遣航空安全员在超出本章规定的航空安全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不符合休息要求的情况下执勤,航空安全员也不得接受超出这些限制和要求的执勤指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六款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三章的勤务相关规定,影响安全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未及时按照程序处置扰乱行为以及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或者未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的;
(四)未按照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实施训练的;
(五)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一条关于值勤期、休息期或者飞行时间限制的规定,派遣航空安全员执勤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派遣未取得有效航空安全员执照的人员执行飞行任务的,由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机组人员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的,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于扰乱行为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人,由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在调查结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4月4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31日颁布的《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72号)及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其他规定,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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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惩治信用证诈骗罪对重塑社会信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信用证诈骗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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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的信用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可转让信用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1. 若进出口商签约成交的订单,系商品规格化,包装标准化,检验程序化,而且批量多,金额大,货源来自分散的异地,亦就是一份订单的货源须从不同地方的港口予以出口。这种贸易方式为了使合同货物(Contract products)与计价货币(Price Currency)相对换,作到简便、易办、顺利装货和安全结汇,可采用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遵照UCP第44条规定,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开具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Beneficiary)作为转让人(Transferer), 通过银行称转让银行(Transferable Bank)将信用证金额(Amount)的全部或部分,一次转让给出口商所在地或异地口岸的分支机构,或给异地各货源的供应商,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由第二受益人按规定的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船,制单结汇。第二受益人不得作再次转让,分割转让的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
2. 若进口商派员到国外采购所需商品,或委托国外代理商采购商品,进口商可开具以货源地的代理商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国外代理商可向一地或异地的各供应商为第二受益人予以分割转让其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可转让的信用证系由国外的通知银行承担转让银行的职责。
3. 从一个国家生产的商品,运输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去销售,经过国际间的多层次的交换,其特点是商品的生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地理位置遥远,交易批量大,签约复杂,故须中间人介入,或请经纪人介入,他们以赚取中间费用即佣金为目的。
中间商从国外接到订单并收到由国外进口商开具的可转让信用证,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将订单交给生产厂,并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愿将提供货源的生产厂的地址及交易条件告知 给进口商,为保住商业秘密和商业竞争的机会。
这种作法对中间商有两点好处,一是可保商业秘密,二是可赚取中间利润(Commission)。第一受益人所签发的商业发票比第二受益人所出具的发票金额要大,两者的差额即为中间人所得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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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考《国际贸易实务》串讲(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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