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借款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借款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资料来证明自己的财产基础,这样才能申请借款。如下:
公司资料
1、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贷款卡。
2、 公司借款前三年内的年报、三个月的财务报表,六个月的对公账单。
3、 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据,近三个月水、电费单。
4、 近六个月各项税单,已签约的购销合同(若有)。
5、 企业名下资产证明。
个人资料
1、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
2、 房产证权利人及配偶身份证。
3、 借款人、房产权利人户口本。
4、 借款人、房产权利人结婚证。
5、 个人资产证明,如房产、汽车、股票、债券等。
6、 个人近六个月或一年的银行流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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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这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革命斗争取得的胜利成果。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中国公民享有广泛的和真实的基本权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相关法律知识。
1982年宪法是在““””结束、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破除“两个凡是”的思想束缚后产生的,是思想解放运动的结果。它以1954年宪法为蓝本,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根据改革开放的国家总任务和国家的实际情况制定。因此,1982年宪法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同前三部宪法比较,有以下的一些发展变化:
1、调整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在宪法结构中的顺序,将其从第三章列为第二章,放在第一章“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一章之前。这表明公民权利的保护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重于国家本身,是对““””中漠视公民权利的反思的结果。
2、增加了条文,内容也更充实,基本权利保护范围不仅扩大,而且更明确。有关公民权利的条款,1954年宪法有14条,1975年宪法减至2条,1978年宪法又增至12条,而1982年宪法则规定了18条。有些权利,过去几部宪法只规定了大的原则,而1982年宪法则作了详细的内容,如宗教信仰自由由原来的一款增加至四款,明确了保护的范围。
3、强调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1982年宪法规定,公民享受宪法和法律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这在前几部宪法中都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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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相关司法民法考点知识。
(一)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根据义务发生的根据,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如不得侵犯他人财物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如合同债务人的义务。
(二)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根据义务的内容,民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不干涉所有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三)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根据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民事义务可分为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其他人负担的义务,如某特邀演员演出的义务。非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如偿还欠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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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的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有三种情形:
1、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某涉及具有特定人身份的权利或义务的〈〈演出合同〉〉,某特定的演员便不能将其演出的义务转让于他人;某具有抚恤金请求权的人,便不能将其权利转让。除此之外,一般民商事合同中,只要不违反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转让是允许进行的。
合同转让与合同变更有着明显区别。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更改,而当事人并未发生变化,而合同转让则是合同当事人中增加进来第三人,其受该合同某种程度的约束,而合同的内容则未有任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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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租赁合同的双方我们称之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法律相关知识。
租赁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为了尽可能避免在租用过程中产生不必要争议,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相关事项。
一、承租方需要了解出租人和出租物的基本情况
1、作为承租方,应先审查租赁物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等:(1)未依法取得租赁物的相关证件; (2)共有租赁物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3)权属有争议的。
2、作为承租方,为了预防欺诈,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承租方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果承租方不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必须具有转租权。
3、为了避免争议,在合同中对租赁物的基本信息应进行明确约定,如租赁物的规格、质量、数量等。
二、租赁合同之租期条款
在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租赁期限,明确租赁的具体起止日期,如承租方超过租赁期使用租赁物,应支付给出租方超时使用的租金。
三、租赁合同之租金条款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或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采用银行转账需写上户名、银行账号),实行按月支付、按季还是年支付等。
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时间,应于每月的具体日期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宽限期内没有按期支付,应支付迟延租金或违约金或出租方可解除合同。
四、租赁合同之保证金条款
在租赁物租赁合同订立时,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尽量避免风险,预防欺诈,承租方应在合同订立前交给出租方一定的保证金或押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数额。同时对于保证金退还的条件,应进行明确约定。
五、租赁合同之转租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是否可以转租。
1、作为承租方,经过出租方的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出租方和承租方原有的租赁关系不因转租而影响。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因转租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承租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租赁合同之妥善保管责任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如果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及配套设施损毁、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应爱护并合理使用租赁物,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七、租赁合同之维修责任条款
在合同中,对维修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出租方应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但也可以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维修义务。
八、其他事项
在合同中,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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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就是商品的牌子,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标记。那么你听说过标注册人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标注册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前,由于某种原因不需继续注册商标时,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具体申请要求如下:
一、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办理途径
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二、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查收准予撤回通知书
三、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的准备
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提交如下书件:
1、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并由经办人签字;
2、原受理通知书;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在申请书上当面签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四、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的送达
(一)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局收到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收到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后,经由审查通过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将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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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亦称基本建设承揽合同,指一方(承包人,即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按期完成并交付他方(发包人,即建设单位)所委托的基本建设工作,而发包人按期进行验收和支付工程价款或报酬的合同。你对工程承包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工程承包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内容
在中国,因勘察设计或建筑、安装工程任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以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为例,合同内容应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和单项、全部工程竣工日期,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设备供应责任,拨款或货款数额和结算办法,交工验收及相互协作等条款。
合同种类
在中国,包括:
①总合同与年度合同。施工期在1年以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已批准的总工程项目与施工单位签订总合同(或总协议书),然后再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签订年度合同。
②总承包合同与分承包合同。一个建设项目需由几个施工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施工(承包)时,建设单位就全部工程与一个主要施工单位签订总合同,总承包人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签订分承包合同。总承包人就整个工程向发包人负责,分承包人就其所承包工程向总承包人负责。按经济合同法规定,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工程,也可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权利义务
在中国,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
①为对方按期施工作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发包人除按规定向对方交付施工图和有关施工的技术资料外,要做好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障碍物拆除和领取建筑许可证等工作;
②按双方商定的分工,按时按质按量供应建筑材料和设备;
③及时进行验收工程、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的验收工作;④按期交付工程价款或报酬。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
①按双方商定的分工,做好建筑材料、设备和构件的采购、供应和保管工作;
②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③接受对方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监督;
④按期完成建设工程,提出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图,及时向对方交付;
⑤依据合同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保修。发包人和承包人违背上述义务之一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9条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应承担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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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行纪人与委托人吗?行纪人,是指经营行纪业务的当事人;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纪人与委托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2.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4.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5.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6.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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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就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群体,发挥各自优势,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事情。那么你听说过隐名合伙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隐名合伙的相关法律知识。
1、商事合伙、民事合伙
我国实行的是民商合一的法律制度,所以没有所谓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概念。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分类,是合伙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的分类。(为了能够比较全面地看民事合伙,在这里把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一起展示)
简而言之,民事合伙是指设立与存在的基础是民法的合伙;商事合伙是指设立与存在的基础是商法的合伙。 具体而言,民事合伙是指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商事合伙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销售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
民事合伙比较强调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将合伙视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而商事合伙更加注重合伙人之间的集合性,将合伙视为合伙人之间基于合伙合同而成立的享有某种特定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
2、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分标准是合伙中是否存在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普通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是指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事务执行,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不参与合伙的事务执行,对合伙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一般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
一般普通合伙与特殊普通合伙是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具有特色的分类。
一般普通合伙就是通常的普通合伙,即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
在特殊普通合伙中,合伙人的责任根据其是否实施执业行为而有区别,因执业过错而造成合伙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4、显名合伙、隐名合伙
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的区分标准是合伙中是否存在不公开合伙人姓名并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合伙人。
显名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都公开合伙人身份和姓名,并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隐名合伙是指和合伙中存在一个或一部分不公开合伙人姓名并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合伙人。隐名合伙是部分合伙人只出资而由其他合伙人经营的合伙,隐名合伙人在合伙内部关系中所承担的责任性质与其他合伙人一样,只是他并不为外人知晓,不直接对外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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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对版”的解释是:“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出版者是指从事上述活动的图书馆出版社、报社、期刊社,你对出版者有什么认识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出版者的相关法律知识。
依据出版合同的约定,图书出版者获得的专利有出版权包括以下内容:
(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图书出版者有权出版并发行约定的作品。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图书出版者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利。 《著作权法》第32条第3款: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3)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 《著作权法》第36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四、出版者权的保护期
图书出版者、报刊社对图书、报刊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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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那么你知道什么是拍卖人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拍卖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拍卖人的资格
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设立拍卖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拍卖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规定,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二、拍卖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拍卖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2、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
3、有权要求竞买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以确定其竞买资格。
4、有权指定拍卖师。
5、依法主持拍卖活动,不受他人干涉。
(二)拍卖人的义务
1、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2、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3、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有保管义务。
4、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5、拍卖成交后,应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6、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7、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8、不得与委托人串通,损害竞买人利益。
9、不得与竞买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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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的三个基本特点(或基本条件):
1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即凡拍卖表现为只有一个卖主(通常由拍卖机构充任)而有许多可能的买主,从而得以具备使后者相互之间能就其欲购的拍卖物品展开价格竞争的条件。
2拍卖必须有不断变动的价格:即凡拍卖皆非卖主对拍卖物品固定标价待售或买卖双方就拍卖物品讨价还价成交,而是由买主以卖主当场公布的起始价为基准另行应报价,直至最后确定最高价金为止。
3拍卖必须有公开竞争的行为:即凡拍卖都是不同的买主在公开场合针对同一拍卖物品竞相出价,争购以图,而倘若所有买主对任何拍卖物品均无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竞争行为发生,拍卖就将失去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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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人身保险合同吗?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1、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人寿保险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一定的年龄时,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种类。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基本保险责任,可附加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医疗或收入损失的保险责任。
3﹑健康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医疗或造成残疾或收入损失等为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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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于信用证的各个主要当事人之间,具有明确的法律关系。接下来为你详细介绍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内容。
1、装运期或最迟装运期:即卖方将全部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付给承运人的期限或最迟日期。(提单的出单日期即开船日不得迟于信用证上规定的有效期,若未规定有效期日期,则装运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2、到期日:也就是信用证有效期。(承运人即卖方在向银行提交单据时,不得迟于此日期,因此承运人应在此日期之前将提单交到卖方手中,以便其及时向银行交单议付。)
3、交单期:即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必须向信用证指定的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特定期限。(信用证中如有规定,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交单;如没有规定,则最迟于运输单据日期21天内交单;但两种情况下,单据还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提交)
4、双到期: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为同一天,或未规定装运期限,实践上称之为双到期(原则上信用证的到期日与最迟装运期应有一定的间隔,以便承运人有时间办理制单、交单、议付等工作,但如果出现双到期情况,承运人应注意在信用证到期日前提早几天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制备各种单据、交单和办理议付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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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当事人就是指因可仲裁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那么你对仲裁当事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仲裁当事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请求仲裁保护。
申请人有仲裁请求权;被申请人有答辩权和提出反请求的权利。
2、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内,既可以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也可以约定1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如果没有约定,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独任仲裁庭,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选定仲裁员的,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委托仲裁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5、申请仲裁员回避。
仲裁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定的回避事由,应主动提出回避的请求;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应当回避的事由,有权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申请。
6、收集、提供证据。
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供。在庭审中,当事人均可对另一方的举证材料进行质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8、承认、放弃和变更仲裁请求及反请求。
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请求或反请求作出放弃或者变更,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出承认或者反驳。
9、自行和解或请求调解。
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10、申请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二、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主要义务:
1、当事人有遵守仲裁程序、按期出庭的义务。
2、如实陈述案情,在规定期限内实事求是提供证据的义务。
3、按规定交纳仲裁费及鉴定费、保全费等费用的义务。
4、自动履行仲裁调解及裁决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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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当事人的法律特征:
一、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当中。凡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中的,例如仲裁代理人等都不是仲裁当事人。以自己名义参加仲裁程序并实施仲裁法律行为,标志着该主体与争议的民事案件的利害关系,同时也是该主体承担仲裁裁决结果的前提。
二、与可仲裁的民事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谓直接利害关系,是指该主体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正是存在着直接利害关系,才促使该主体提起仲裁程序或介于仲裁程序的内在原因。此外,这种直接利害关系也是该主体承担仲裁裁决结果的基础,即承担仲裁机构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确认的基础。
三、受仲裁裁决的约束,正是由于仲裁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和介于仲裁程序并与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为解决争议而由仲裁机构作出的对权利与义务的确认即仲裁裁决,对当事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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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由于社会保险、薪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时,由第三方(例如专业性的人才机构、争议调解中心等)进行的和解性咨询,通过劳动争议调解达到法律咨询、和解方式等的说明。那么你对劳动争议调解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争议调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调解申请
指企业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提出的调解请求。但是,调解并非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有在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才能受理并行使调解。
案件受理
案件受理是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经过审查,决定接受案件申请的过程。调解申请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须是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
调解委员会受理审查中,主要就三项内容进行审查:
调解申请人的资格;
争议案件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
争议案件是否属调解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调解委员会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就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将决定通知双方当事人。
进行调查
案件受理后,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做了调查工作。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争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对调解申请提出的意见和依据;调查争议所涉及的其他有关人员、单位和部门及他们对争议的态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阅有关劳动法规以及争议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等。
实施调解
实施调解是指通过召开调解会议对争议双方的分歧进行调解。调解会议一般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参加人员是争议双方当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关部门或个人也可以参加。
实施调解有两种结果。一是调解达成协议,这时要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二是调解不成或调解达不成协议,这时要做好刻录,并制作调解处理意见书,提出对争议的有关处理意见。
调解协议的执行
调解协议达成后,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应按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内容自觉地执行。
看过“劳动调解当事人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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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世界贸易组织吗?世界贸易组织,即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1月1日,是全球性的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被称为“经济联合国”。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法律知识。
随着国际社会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经贸领域的贸易战也日见频繁。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方面,世界贸易组织自成立以来就发挥着重要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是事会,该机构负责处理围绕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协定或协议而产生的争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当事各方不应采取单边行动对抗,而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及其所做出的裁决。
争端解决的程序是:
(1)磋商:根据《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规定,争端当事方应当首先采取磋商方式解决贸易纠纷。磋商要通知争端解决机构。磋商是秘密进行的,是给予争端各方能够自行解决问题的一个机会。
(2)成立专家小组:如果有关成员在10天内对磋商置之不理或在60天后未获解决,受损害的一方可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依当事人的请求,对争端案件进行审查,听取双方陈述,调查分析事实,提出调查结果,帮助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建议或裁决。专家组成立后一般应在6个月内向争端各方提交终期报告,在紧急情况下,终期报告的时间缩短为3个月。
(3)通过专家组报告:争端解决机构在接到专家组报告后20-60天内研究通过,除非当事方决定上诉,或经协商一致反对通过这一报告。
(4)上诉机构审议:专家小组的终期报告公布后,争端各方均有上诉的机会。上诉由争端解决机构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受理。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正、撤消专家小组的裁决结论,并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审议报告。
(5)争端解决机构裁决:争端解决机构应在上诉机构的报告向世贸组织成员散发后的30天内通过该报告,一经采纳,则争端各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6)执行和监督:争端解决机构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情况。如果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它义务。
看过“世界贸易组织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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