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信托产品的风险包括哪些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信托产品是指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产品。信托品种在产品设计上非常多样,各自都会有不同的特点,可以划分为贷款信托类、权益信托类、融资租赁信托类、不动产信托类。你对信托产品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信托产品的相关法律知识。
贷款信托类
贷款信托是指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来发放贷款的信托方式。这种类型的信托产品,是数量最多的一种。
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所以信托公司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公司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采取贷款方式进行投资,使得这类信托产品在收益风险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项目的收益是封顶的。收益来源于贷款利息,执行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标准。这意味着委托人的收益高限是贷款利率,而且面临着信托公司提取管理费用可能对这一收益的抵扣。不同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意味着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直接影响着投资人的利益。
其次,尽管信托公司基于自身的专业技能挑选了相关的项目进行贷款,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只能依赖对信托公司的信任。而信托公司整顿完毕,自身的信誉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贷款的信用风险必须通过外部机制来控制。
权益信托类
这一类型的信托产品,是通过对能带来现金流的权益设置信托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其突出优点就是实现了公司无形资产的变现,从而加快了权益拥有公司资金的周转,实现了不同成长性资产的置换,有利于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资机会,迅速介入,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融资租赁信托
信托公司以设立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把其运用于融资租赁业务,通过严格专业化、流程化的管理,通过定期收取租金,实现信托收益,为社会投资人提供安全、稳定回报的理财服务
不动产信托
土地与地上或地下的各种建筑设施统称为不动产。
看过“信托产品的可控与不可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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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理财产品可靠吗?信托理财产品因高收益、稳定性而受到不少投资者的青睐。那么,信托产品可不可靠呢?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
首先,信托公司是持有国家金融牌照的正规金融机构,和银行一样受银监会监管。目前全国共有68家信托公司,70%为政府背景和央企。
其次,信托不为人知的原因是因为投资起点比较高,通常是100万和300万,但是收益是固定的,通常是10%左右。投资期限通常为12个月和24个月。
信托产品自发售至今13年来都是刚性兑付的。安全性还是很高的。想要买到安全保障性更高的信托产品,要具体看项目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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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上理财产品众多的情况下, 要想找一种高收益风险低的 理财产品,还真不容易。下面读文网小编推荐几种风险低的理财产品。
债券基金是由基金经理购买各类债券、有时也会有非常少量的股票作为一个投资组合。一般债券基金年化收益在7%-10%,但是如果债券价值持续走低也会有亏本的可能性。一般来说风险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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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信托风险,是针对投资者在投资信托结束后,本金是否如期归还的一个基本概念。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信托风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信托公司的业务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可划分为五大类:
1、信托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
2、投资基金业务,包括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企业资产重组、购并、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国债企业债的承销业务;
4、中间业务,包括代保管业务、使用见证、贷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5、自有资金的投资、贷款、担保等业务。
其中第三和第四为非资金推动型业务,其面临的主要风险为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第一、二、五类业务一般需要资金支持,是目前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也是主要的风险源,按照国际上惯行的对风险的分类方法,信托公司在开展这几类业务时,主要面临政策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9个方面,每个业务都会面临其中的一项或几项风险。目前信托公司的风险主要集中在理财中心、信托业务总部、证券管理总部、自营业务总部等部门,同时资金管理部作为公司的业务支持部门,其资金运用和调度,对风险具有直接的重大影响。
(1)政策风险。指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而给信托业务带来的风险。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对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影响显著,产业政策则对实业投资领域有明显作用。在我国,市场化程度还并不充分,政策因素很多时候对某一行业或市场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这种政策因素可能直接作用于信托投资公司,也可以通过信托业务涉及的其他当事人间接作用于信托投资公司。
(2)法律风险。对信托业务来说,其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信托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或修订而对信托业务的合法性、信托财产的安全性等产生的不确定性。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同以衡平法为基础的信托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且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大量信托配套法规尚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就更为明显。
(3)市场风险。即由于价格变动而造成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可细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
(4)信用风险。对信托投资公司而言,主要指信托财产运作当事人的信用风险。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过程中会产生信托财产的运作当事人,形成新的委托代理关系,从而也会产生新的信用风险,该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业务运作前,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融资方)向信托投资公司提供虚假的融资方案与资信证明材料、提供虚假担保等,骗取信托财产,最终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二是在运作过程中,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或控制方为了自身的利益的最大化,未严格按合同约定使用信托资金,或将信托资金投向其它风险较高的项目,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三是在信托业务项目结束后,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或控制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向信托投资公司及时、足额返还信托财产及收益,或担保方不承担担保责任等,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5)操作风险。信托投资公司由于内部控制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及外部事件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还可以细分为:
(1)执行风险,执行人员对有关条款、高管人员的意图理解不当或有意误操作等;
(2)流程风险,指由于业务运作过程的低效率而导致不可预见的损失;
(3)信息风险,指信息在公司内部或公司内外产生、接受、处理、存储、转移等环节出现故障;
(4)人员风险,指缺乏能力合格的员工、对员工业绩不恰当的评估、员工欺诈等;
(5)系统事件风险,如公司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的风险等。
操作风险内在于信托投资公司的每笔业务之内,且单个操作风险因素与风险损失之间不存在清晰的数量关系,对业务延伸领域相当广泛的信托投资公司来说,最容易受到操作风险的冲击。
(6)流动性风险。这里的流动性风险指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或以信托财产为基础开发的具体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风险。流动性要求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或信托业务产品可以随时得到偿付,能以合理的价格在市场上变现出售,或能以合理的利率较方便地融资的能力。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将募集的资金以贷款的方式投入到资金需求方,信托财产的流动性主要由资金的需求方控制,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对其流动性进行主动设计,加之现行政策法规中对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制度安排本来就存在缺陷,结果造成流动性风险在当前的信托业务中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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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是指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产品。信托品种在产品设计上非常多样,各自都会有不同的特点,可以划分为贷款信托类、权益信托类、融资租赁信托类、不动产信托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相同点
1、两者都是国家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
2、两者均不能在合同中承诺保本、保收益,这是银监会的规定。凡是跟客户说这种字眼的,都是口头的,不能在合同中体现,谁敢谁违规,合同无效。
3、银行理财资金和信托资金池产品,均没有明确资金用途(指明确的资金使用者、用资项目等等),均由发行方主动管理,均由发行方以自身的信誉对兑付做背书。
二、不同点
1、银行理财资金池很大一部分是对接信托产品,信托资管规模有1/3来自银行理财资金。腾讯财经图片报道揭秘了银行理财收益主要来自信托:
2、信托理财具有银行理财不具备的债务隔离功能。根据《信托法》:信托资产具 有独立性,不能被抵债、破产、清算和分割,是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财产 中独立出来的一笔财产。因此,信托资产 在发达国家通常被作为财富管理和财富传 承工具。而银行理财资产、基金、不动产 等等一旦发生债务纠纷、法律诉讼纠纷、 离婚等等均要被冻结或者用来抵债、清算、分割等。详细可以看笔者博文《如何 妙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来规避个人资产的 四大风险》、《从吴亚军许毅等富豪婚变 谈信托在婚姻中的财产隔离功能》。
3、银行理财的主要优势是期限的便利性,尤其是短期方面,具有较高的流动性;但这一优势正在被信托产品渗透,如中融信托汇聚金1号,认购者可以自行订购7天、14天、30天、60天、90天、180 天、270天、360天,收益均高于同期银行。
4、两者的专业化程度不同。银行核心业务是存款贷款利差;银行很少主动研发理财产品,基本是用理财产品对接信托、城 投债、企业债等,从而赚取利差。信托公司则是专业的财富管理公司,每一笔投资业务都要独立完成尽职调查,研发和设计产品,因此,在投资专业上比银行更胜一 筹。
5、银行理财比较大众化,门槛通常为5万;信托的门槛较高,分100万/300万两 个档次,300万可以自由选择产品,100 万则限制较多,一个项目只有50个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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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人们的理财产品再也不仅仅局限于银行存款和半懂不懂的股票了,在买理财产品时除了要考虑收益外,还有一项也是必须要注意的,那就是风险,其实风险比收益更为重要,那么买银行理财产品有风险吗?
银行理财产品不等同于储蓄存款,因此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是有风险的。小编为大家梳理了购买理财产品最常见的三大风险陷阱:
指鹿为马
保险产品“变身”理财产品
刚退休的李女士到银行取出已到期的20万元定存,银行理财柜台的经理向她推荐了一款三年期“理财产品”,并称产品的收益达到7%-8%、风险低并有分红,比定存划算得多。理财经理还告诉李女士,这款产品是定时、定量发售的,仅售3天卖完了就没有了。李女士觉得比较划算当下就用20万元购买了此产品。
半年后,李女士的女儿由于出国急需用钱,想起这20万的“理财产品”,于是来到银行希望将钱尽快退回,哪怕损失一些本金和收益也无所谓。令李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她被告知自己当时购买的是保险产品,如果当年退保,只能拿到30%-40%左右的本金。李女士非常气愤,她认为,当时购买时,理财经理没有跟她讲清楚理财产品和保险产品之间的区别,让她误以为这款保险产品就是理财产品的一种。
风险陷阱3
渔翁得利
客户担风险 超额收益归银行
艾女士电话联系到记者,表示自己投资15万元,购买了某城商行一款非保本浮动收益结构性理财产品,挂钩国债、央票、短期票据等,自己仔细阅读说明书后发现,其中明确规定,到期年化收益率最高为3.55%,在扣除销售管理费率0.2%及相关交易费用后,客户可以获得的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25%。理财产品收益率超过3.55%的部分,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用,并于到期日从理财收益中一并提取。对于这个条款,艾女士很难接受,她认为,浮动收益的产品无论产生多少负收益都要由她自己来承担,若产生超额收益却要归银行所有,这样的条款相当不合理。
记者调查发现,很多银行都发行过类似产品,其特点包括,多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型产品,注明最高收益,在产品说明上明确标出“超额收益部分归银行所有”,但并没有对产生负收益的情况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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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与风险呈正相关关系,没有绝对意义上无风险的理财产品,那么,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都将面临哪些风险呢?想必这些也都是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特别想了解的问题。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作为金融市场产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中面临的风险很多,而信用风险始终是其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之一,也是影响一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理财产品的投资如果与某个企业或机构的信用相关,比如购买企业发行的债券、投资企业信托贷款等,理财产品就需要承担企业相应的信用风险,如果这个企业发生违约、破产等情况,理财产品投资会蒙受损失。信用风险也叫违约风险。目前市场上大部分理财产品是不保本的,虽然目前银行基本上施行隐性保本政策,但银行名义上不承担保证本金或预期收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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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独家消息,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将增加信托等资产,以便更好防范投资风险。那么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了?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
保险资管产品经营范围扩至养老险公司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欲将开展资管产品业务的机构,由现行的保险资管公司扩围至养老保险公司,后者开展产品业务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依照此前保监会《通知》中给出的定义,保险资管产品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向投资人发售标准化产品份额,募集资金,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运用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的金融工具。产品分为定向产品和集合产品,前者认购门槛3000万元,后者投资门槛100万元,投资人为保险机构等机构主体。“门槛是100万元,比拼的是各资管公司的投研能力。”某保险资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人士如此评价这一业务。
而在养老险公司人士眼中,这一业务的发起机构扩展至养老险公司并不突兀,“养老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资产管理机构,本身就有包括年金、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资金受托管理等具有资产管理性质的业务,养老险公司现在也在向资产管理机构转型。”一位养老险公司高管表示。
不过,这位养老险公司高管也表示,获准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符合养老险公司向资产管理机构转型的发展方向,但开展这一业务的压力也大,要做好并不容易,毕竟资管领域的竞争激烈。
试点以来,据了解,开展业务的保险资管公司不断增多,保险资管产品类型不断增加,投资范围不但覆盖国内传统投资及另类投资领域,还覆盖到境外投资品种的产品。比如,某保险资管公司发行了多只投资于证券公司融资业务的债权收益权资管产品,同时,其发行的“全球新股及流动性机会资管产品”欲在全球范围“打新”,产品中不超过40%的资产投向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对于发展规模,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截至2014年6月底,保险资管产品规模为611亿元,普华永道预计,目前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规模在1000亿元左右,占险资运用余额的1%。未来,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将由现行的试点调整为对行业完全放开。
保监会资金部要求各资管公司结合市场及自身发展实际情况,将对《征求意见稿》内容的书面意见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反馈。
保监会资金部2015年12月下旬下发了《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一位业内人士将这份文件解读成,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范围增加了信托等资产,同时明确了创新标的产品的申报工作。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现行的依据为保监会2013年2月份发布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这一规定将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而新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欲将保险资管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范围调整为:符合监管规定的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以及债权收益权等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有明确规定。2014年2月份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将保险资金可投资资产分为五大类,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其中,其他金融资产包括集合信托计划、银行理财、金融衍生品、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保险资管产品等。
一位保险资管公司相关负责人称,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资管产品业务投资范围的最大变化在于“增加了信托”,相较现行规定相当于有了很大程度的放宽。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创新型产品的申报流程,给出了指引。”该负责人称。
《征求意见稿》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欲将保险资管产品分成两类:基础资产范围在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内的,为普通型产品;基础资产范围超出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的,为创新型产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资管公司获得产品业务资质且完成普通型产品发行后,可以申请发行创新型产品。保险资管公司申请发行创新型产品,需进行产品创新能力备案。申请发行创新型产品,实行首只产品风险评估、同类产品事后报告的模式。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资管产品时,应当通过保监会指定的资产交易平台进行登记、发行、交易转让和信息披露,并且按照《通知》规定向保监会提交事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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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是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用自有资金及组织的资金进行的投资。以投资者身份直接参与对企业的投资是目前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一项主要业务,这种信托投资与委托投资业务有两点不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投资信托的相关知识。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必须为合格投资者。所谓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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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外汇如何选择开户银行?很多外汇新手在入门时都不了解怎样选择开户银行。那么,投资外汇理财产品风险有哪些?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
三大风险1、收益风险:从收益上说,外汇理财产品收益在上升过程之中,但人民币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仍高于前者。且外汇收益还面临着信息不对等,可能受到蒙蔽等不确定的风险。从外汇理财产品类型上说,可分为固定收益类、外汇结构性产品两种形式,前一种风险小,收益稳定但不高,后一种则收益相对要高,风险也大,可能是高收益,也可能零收益,甚至负收益。投资者特别要注意防范后一种理财产品的风险。
三大风险2、流动性风险:不同于人民币理财产品,外汇理财产品的投资周期一般比较长,资金流动性较差。如果投资者资金不充足、短期流动性有问题,不宜投资外汇理财产品。
三大风险3、汇率风险:外汇理财产品受汇率波动影响很大,汇率的走势难以预测,一旦汇率走势不利,投资者缺乏有效规避风险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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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托理财产品有哪些?很多朋友在问银行信托产品怎么样、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权益信托是指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能够带来稳定持续的现金收益的财产权或者权益的资金信托品种,这些权益包括基础设施收费权、公共交通营运权、旅游项目收费权、教育项目收费权等,甚至可以是另外一个信托的受益权本身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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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理财产品都有风险,没有风险的宣传都是假的,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对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有怎样的重视.
银行理财产品面临的风险通常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银行销售风险、运营管理风险等,但在目前银行的产品宣传和销售过程中,银行在产品设计、运营管理和产品销售等方面,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淡化风险的问题。理财产品更多地被宣传为“低风险、高收益”的优质投资产品,工商银行理财产品而银行的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也只将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率、资金起点,以及与基金和股票相比较低的风险等作为向客户传递的主要信息,较少宣传产品投资方向,以及可能面临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对产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度也缺少应有的关注。
同时,银行内部将理财产品等同于存款替代品的定位,也存在不可忽视的潜在风险。客户购买理财产品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将资金委托银行投资,既然是投资,肯定面临一定的风险,但大量的客户因为银行理财产品银行的宣传而将关注的重点集中在了理财产品的期限、预期收益、资金起点等简单而表象的东西,而忽视了产品设计中很重要的方面—投资方向,也就是决定产品收益和风险的关键。如果银行在产品开发、员工培训和客户宣传上依然坚持目前的原则和导向,一方面在银行内部不加强对员工在产品上的客观宣传,树立正确的销售理念,仍然沿用等同存款的考核原则,另一方面继续“**圈地”式粗放的市场拓展,淡化对客户在产品风险上的客观陈述,将有可能出现客户实际的资金损失、客户对银行信任度的降低,甚至银行信用的严重透支,最终损害的是银行最为宝贵的银行信用和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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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一个非常好的财产管理制度,其应用空间非常大,在美国有一种说法,信托业务对人的想象力是完全没有限制的。由于受托人机制的引入,通过信托,可以在财产安排上达到各种各样的目的,只要这种目的合法。在国外成熟的市场上,企业是现代信托的最主要的使用者,几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层次都可以运用信托达到目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信托的相关知识。
由于经营信托和执行信托服务牵涉到一系列社会的义务,因此,社会公众认为应对这种服务进行非常严格的管理。在美国,只有少数几个州准许商业银行凭其领到的从事商业银行活动的特许状开展信托业务;大多数州都要求银行必须首先从有关的州分局的得到经营信托业务的特殊许可证执照方可经营;属于联储成员的州银行则要得到联储备委员会关于办理情托业务的许可。
除了这些特殊许可外,大多数的州还要求州银行在州库或某些指定的州机构那里存放一批有价证券,以保证他们正确地履行其作为委托人的职责。国民银行的信托由货币监理机构进行监督。虽然货币监理机构要求存放有价证券或其他资产作为保证,但如果国民银行在那些要求以特定资产提供保证的州经营信托业务,它们还是有责任遵照该州的法律行文。
在英国,经营信托业务的主要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兼营,专业信托公司所占比重很小。据统计在英国的全部信托业务中,银行所占的比重不到20%,而且其中绝大部分业务集中于威士敏斯特、密特朗、巴克莱、劳埃德四大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和信托公司。由于大部分的信托业务是个人承办的,所以英国的信托以民主营为主。英国现存的信托业务,由个人承受的主要是执行遗嘱和管理财产,由法人承受的主要是股票、债券等证券代办业务和年余信托、投资顾问、代理土地买卖等。
在日本,专门设有信托银行,主要承受信托业务。日本的银行种类甚多、依据大藏省的金融政策,对各种银行的业务经营分工,实行“两个分离”:
第一是长短分离,即经营短期和长期存放款的银行要分开。第二是银行与信托分离。即长期信用银行与信托分开,除大藏省批准的银行可经营信托业务之外,其他银行不设经营信托业务。截止到1988 年底,经日本大藏省批准成立的信托银行一共有三井、三菱、住友、安田、东洋、日本和中央等七家信托银行,另外还有一家普通银行,即大和银行兼营信托业务。
在我国金融结构中,已明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有关法规明确禁止银行业和信托业的兼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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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指的是对财务进行管理,以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银行有很多的理财产品,其中工商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有什么风险是很多人都不清楚的。下面小编就为你们介绍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
银行理财也存在有风险,而我们一直在说风险,究竟有哪些风险呢?当然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非常小。
市场风险: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将由商业银行投入相关金融市场中去,金融市场波动将会影响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造成金融市场价格波动的因素很复杂,价格波动大,投资者所购买的理财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也大。比如,在遭遇2008年金融危机时,由于全球资本市场均大幅下挫,当时大多数与资本市场相关的理财产品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
信用风险:理财产品的投资如果与某个企业或机构的信用相关,比如购买企业发行的债券、投资企业信托贷款等,理财产品就需要承担企业相应的信用风险,如果这个企业发生违约、破产等情况,理财产品投资会蒙受损失。
流动性风险:某些理财产品期限较长或投资于难于及时变现的金融产品,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在急用资金时可能面临无法提前赎回理财资金的风险或面临按照不利的市场价格变现所致的亏损风险。为了能够减小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投资者可以进行资产配置,将一部分闲置资金投资于随时可以赎回的高流动性产品,以免用钱时不能够及时赎回。此外,需要关注的是,现金管理类产品有巨额赎回的条款限制,一旦客户集中赎回达到一定比例,银行有权利拒绝或延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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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类信托产品分为两类,一类为附有回购条款的股权投资,是变相的贷款类信托产品,另一类为私募基金采用信托方式募集资金,用于企业投资,是“阳光化"的私募产品,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投资。
变相的贷款类信托产品和贷款类信托产品类似,适用于四种流通交易机制。阳光私募类信托产品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地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
阳光私募都是投资于二级市场,有别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类产品类似于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信托公司主要为此类业务提供通道服务,承担行政、项目管理清算服务,私募基金作为投资管理人作投资决策,因此可以适用柜台交易和做市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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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的分类方式较多。总的看来,信托按信托财产类型,可分为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按委托人数分类,可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按信托投资收益分配方式分,可分为固定收益类信托、浮动收益类信托和固定收益与浮动收益相结合类信托。仔细来讲,信托产品做了两级分类。
首先,根据信托财产的初始形态为分类标准,对信托产品做一级分类,主要有:资金信托、财产信托、权利信托、特定目的信托。然后,根据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对它做二级分类:
资金信托可以分为:融资租赁信托、股权投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组合运用信托、养老年金信托、贷款信托、证券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权益投资信托等。
财产信托可以分为:动产信托和不动产信托。
权利信托可以分为:债权信托、有价证券信托、表决权信托、附担保公司债信托、专利信托。
特定目的信托可以分为:公益信托、国有资产管理信托、企业重整信托、企业淸算信托、员工持股(ESOP)信特定目的信托托、管理层收购(MBO)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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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适用于柜台交易和做市商机制。证券投资类产品需要经常对信托资金投资的标的证券进行净值测算,根据标的证券的价值波动判断信托的实际价值。因此,对于这类信托产品,一般投资者最适合交易的对手方是做市商。
在垄断做市商制度下,做市商一方面作为信托产品的发行方对信托产品的投资标的有准确的价值判断,另一方,由于做市商不断地向市场报出买卖价格,根据交易情况,外部的投资者的反应也会促使做市商对价格有个准确的预测。
在竞争做市商制度下,由于担任做市商的独立金融机构都具有一定的专业资质,因此,他们也能为标的证券的价值进行专业的判断,一旦某家做市商对某个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的价值低估,投机者会乘机买入信托;一旦高估信托产品,投机者会乘机卖出信托;在不断套利的情况下,信托产品的定价会趋于反映证券投资标的的价值和市场的价值判断。除了一般投资者外,市场大量的交易由具专业能力的机构投资者承担,这些机构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价值分析后,在业内寻找交易对手,随后在柜台交易。
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不适用信托产品质押融资和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两种交易机制。首先,替信托产品办理质押融资的机构为商业银行,一般来说商业银行的经营以稳健为原则,对于投资风险较大的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银行需要不断监测其价值,一旦证券投资标的价值波动到一定警戒位置,需要求质押人追加保证金。但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并非证券类业务,对此类业务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并不能追求最优的利益。并且,一旦证券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投资标的价值大幅度e值发生时,如果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较大,将牵连其他金融机构甚至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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