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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22年的酝酿,去年底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存款保险条例》今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本金利息均包括在内。
股市火爆,但银行理财产品依然是热门的投资渠道。不过,银行理财产品并不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内。《条例》中明确指出,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并不包括银行理财产品。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就意味着“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依法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这一限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
另外,《条例》的实施不会增加储户经济负担,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储户无需缴纳。正式出台的《条例》还增加了偿付时限,明确7个工作日足额偿付。
单一账户最高偿付上限是50万元,如果存款超过50万元该怎么办?业内人士建议存款人选择分开多笔存放,“不要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有专家也表示,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是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当前我国银行业经营情况良好,银行体系总体运行稳健。从国际经验看,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通常是通过市场手段,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促成健康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的银行,使存款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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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少数P2P平台大量招募原属保险公司个险渠道的保险从业人员,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引诱消费者退保后购买P2P产品;或是承诺P2P产品高收益,诱导保险消费者进行保单质押。此类现象引起了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的高度关注,并对此进行了跨界警示,要求相关人员立即停止此类违规行为。
近段时间以来,由于P2P投资由于具有低门槛、高收益等诸多优势,受到许多投资者的亲睐,一些对P2P完全不了解的人仅仅是因为听说其收益较高而盲目进入,最终由于选择的P2P平台不靠谱而损失惨重。因此,小编提醒广大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项目的时候,一定要其先深入了解,不能仅仅因为部分销售人员的“花言巧语”或者所承诺的“高收益”而盲目选择。那么究竟如何才能防止保险理财产品变P2P产品呢?
根据2014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因此,保险从业人员一般不能推销P2P产品,因此如果有保险从业人员向你推销非保险产品,投资者就一定要注意了,要防止被其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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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Accident Injury Insurance )为人身保险的一种,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由此致残或者死亡时,由保险公司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具体一点说,保险公司一般针对被保险人发生以下两种情况承担给付责任: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
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的计算原理近似于非寿险,即在计算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时,应根据意外事故发生频率及其对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程度,对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分类,对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分别制定保险费率。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算一般按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而确定,对被保险人按职业分类一般称为划分工种档次。
对不足一年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计算,一般是按被保险人所从事活动的性质分类,分别确定保险费率。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收原则为:保险期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收,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收,以此类推。因为短期费率高于相应月份占全年12个月的比例,而对有一些保险期限在几星期、几天、几小时的极短期伤害保险来讲,保险费率往往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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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家长也随之更加关注了少儿保险。然而对于少儿保险的选择家长们也是疑点多多:宝宝保险产品有哪些?怎么买最合适?婴幼儿医疗险哪种好?对此保险专家给出了以下建议:
家长们在购买保险时首先要注意给孩子买保险的顺序:意外险--医疗险--重疾险--教育保险--理财类保险,按经济情况可分步或综合实施。
在现在的保险产品中,给婴儿设计的保险产品其实有很多,这其中主要包括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教育储备金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对于经济实力一般的家庭来说,可以只为自己的宝宝考虑医疗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这样一来如果孩子出现疾病或者发生身体意外伤害的时候,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方面赔偿,花钱并不是很多,但对家庭的生活保障比较有帮助,如果经济实力允许还可以考虑为孩子加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
另外对于经济实力较强的家庭,在为孩子选择健康保障的基础上还可以增加教育储备金保险等险种。其实购买教育储备金保险就等同于强制性储蓄,但它的收益要比银行存款稍高一些,而且没有利息税,需要注意的是,在为孩子购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遵守一定的原则,要按照意外伤害险、医疗保险、婴幼儿重大疾病保险和教育储备金保险的顺序进行购买,一定要先为小朋友容易发生危险的方面选择保障,有经济实力的家庭才能给孩子考虑养老保险或投资理财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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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保险是什么,有哪些分类?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你。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它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投保人可就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投保公众责任保险。该险所承保的公众责任有两个特征,一是致害人所损害的对象不是事先特定的某个人;二是损害行为对社会大众利益的损害。这种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保险中主要承担两部分责任:一是在被保险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是在责任事故发生后,如果引起法律诉讼,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相关的诉讼费支付责任。但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上所规定的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或累计赔偿的限额。
公众责任保险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其业务复杂,险种众多。它主要包括场所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和个人责任保险等。
场所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中业务量最大的一个险别,它是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根据场所的不同,它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旅馆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车库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娱乐场所责任保险(如公园、动物园、影剧院、溜冰场、游乐场、青少年宫、俱乐部等)、商店责任保险、办公楼责任保险、学校责任保险、工厂责任保险、机场责任保险等若干具体险种。场所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通常是在普通公众责任保险单的基础上,加列场所责任保险条款独立承保,但也可以设计专门的场所责任保险合同予以承保。
承包人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卸作业和各类加工的承包人在进行承包合同项下的工作或其他作业时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承包人是指承包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卸作业以及承揽加工、订做、修缮、修理、印刷、设计、测绘、测试、广告等业务的法人或自然人。承包人责任的特点在于,责任产生于承包人从事受托工作即为他人工作的过程中。虽然行为人是承包人,但与之相联系的却是发包人和委托人的工程项目或加工作业等活动。因此,承包人有转嫁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必要。承包人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有建筑工程承包人责任保险和修船责任保险等。
个人责任保险主要承保私人住宅及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任何个人或家庭都可以将自己或自己的所有物(动物或静物)或能造成损害他人利益的责任风险通过投保个人责任险而转移给保险人。主要的个人责任保险有住宅责任保险、综合个人保险和个人职业保险等。
公众责任险的责任免除包括:1、被保险人依照协议应该承担的责任;2、对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责任,此项责任属雇主责任保险的范围;3、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代理会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以及正在从事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4、专门责任险、特约责任险和巨灾保险承保的责任;5、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害责任;6、战争、入侵、军事行动、敌对行为、内战、叛乱、革命、起义或篡权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公众责任险一般规定赔偿限额与免赔额。赔偿限额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规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无分项、无累计;二是规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并规定保险期限内的总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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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产品责任保险?都有哪些分类?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你。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保险合同无效。
产品责任保险通常对下列责任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由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由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当发生保险合同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付款或赔偿。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利益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产品责任保险通常对索赔期限有如下规定: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当发生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7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被保险人员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按期交付保险费;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就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保险人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账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产品责任保险还规定了风险变更条款,即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若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保险产品的化学成分有所变动,应于10天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交纳应增加的保险费,除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合同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
保险合同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承担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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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独家消息,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将增加信托等资产,以便更好防范投资风险。那么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了?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
保险资管产品经营范围扩至养老险公司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欲将开展资管产品业务的机构,由现行的保险资管公司扩围至养老保险公司,后者开展产品业务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依照此前保监会《通知》中给出的定义,保险资管产品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向投资人发售标准化产品份额,募集资金,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运用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的金融工具。产品分为定向产品和集合产品,前者认购门槛3000万元,后者投资门槛100万元,投资人为保险机构等机构主体。“门槛是100万元,比拼的是各资管公司的投研能力。”某保险资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人士如此评价这一业务。
而在养老险公司人士眼中,这一业务的发起机构扩展至养老险公司并不突兀,“养老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资产管理机构,本身就有包括年金、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资金受托管理等具有资产管理性质的业务,养老险公司现在也在向资产管理机构转型。”一位养老险公司高管表示。
不过,这位养老险公司高管也表示,获准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符合养老险公司向资产管理机构转型的发展方向,但开展这一业务的压力也大,要做好并不容易,毕竟资管领域的竞争激烈。
试点以来,据了解,开展业务的保险资管公司不断增多,保险资管产品类型不断增加,投资范围不但覆盖国内传统投资及另类投资领域,还覆盖到境外投资品种的产品。比如,某保险资管公司发行了多只投资于证券公司融资业务的债权收益权资管产品,同时,其发行的“全球新股及流动性机会资管产品”欲在全球范围“打新”,产品中不超过40%的资产投向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对于发展规模,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截至2014年6月底,保险资管产品规模为611亿元,普华永道预计,目前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规模在1000亿元左右,占险资运用余额的1%。未来,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将由现行的试点调整为对行业完全放开。
保监会资金部要求各资管公司结合市场及自身发展实际情况,将对《征求意见稿》内容的书面意见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反馈。
保监会资金部2015年12月下旬下发了《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一位业内人士将这份文件解读成,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范围增加了信托等资产,同时明确了创新标的产品的申报工作。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现行的依据为保监会2013年2月份发布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这一规定将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而新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欲将保险资管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范围调整为:符合监管规定的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以及债权收益权等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有明确规定。2014年2月份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将保险资金可投资资产分为五大类,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其中,其他金融资产包括集合信托计划、银行理财、金融衍生品、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保险资管产品等。
一位保险资管公司相关负责人称,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资管产品业务投资范围的最大变化在于“增加了信托”,相较现行规定相当于有了很大程度的放宽。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创新型产品的申报流程,给出了指引。”该负责人称。
《征求意见稿》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欲将保险资管产品分成两类:基础资产范围在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内的,为普通型产品;基础资产范围超出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的,为创新型产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资管公司获得产品业务资质且完成普通型产品发行后,可以申请发行创新型产品。保险资管公司申请发行创新型产品,需进行产品创新能力备案。申请发行创新型产品,实行首只产品风险评估、同类产品事后报告的模式。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资管产品时,应当通过保监会指定的资产交易平台进行登记、发行、交易转让和信息披露,并且按照《通知》规定向保监会提交事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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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元旦将至,各大险企早已备好开门红产品打响一季度业绩争夺战。所谓一元复始万象更新,新年的首笔业绩如果大丰收,无疑奠定了一整年的发展基调。所以各大寿险公司都十分重视。接下来我们来盘点一下2017最热门保险公司开门红产品吧。
终身保底3%,预期年化结算利率6.5%+。泰康人寿专为高端客户开设的万能账户,让高端客户享受泰康资产投资的更高的收益回报。初始费用:固定返还和现金分红进入此账户零费用;犹豫期过后可享受追加保费,追加部分初始费用仅为3%。
2017最热门保险产品有哪些7、富德生命人寿创富人生年金保障计划
产品包括:主险富德生命创富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及附加险富德生命附加金管家D款年金保险(万能型)两个产品组成,是一款保障终身的保险产品。
产品特点:
一旦投保,生效当日即可获得主险保额的20%;60周岁前,每年获得有效保额的10%;60周岁(含60周岁)后,每年获得有效保额的20%,直至终身。
此外,创富人生在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和80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时,还将分别按照合同实际缴纳保险费的50%给付祝寿金,为客户的晚年生活添福添寿。
此计划除了每年可以通过分红分享富德人寿的投资红利外,还同时搭配万能险账户。客户可以选择将生存保险金和祝寿金转入万能账户进行二次增值,且按照日复利方式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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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那些听起来像是天上掉馅饼的投资往往就是陷阱,那么对于大部分投资者而言,购买正规途径销售的金融产品,理财是否就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呢?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哪些细节可以认清银行保险产品。
若仔细研读理财产品的说明书,可以发现其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投资方向、投资币种、期限、产品类型、产品募集日期、产品起始日、开放日(如有)、到账日、最低投资金额、预期年化收益率等等。
乍一看,这说明书要素纷杂,要在短时间内弄清楚产品究竟如何似乎很难。但是银行理财师提醒投资者:要读懂产品说明书,最要紧的是辨明产品的类型。
“搞清楚产品的类型非常重要。如果你是一名保守投资者,只想稳定地获取收益,如何避免购买到一款并不保本的理财产品?如果你相对激进,愿意牺牲一些本金去博取高收益,又该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关键就是明确银行所发售产品的类型。”某股份制商业银行理财经理如此说道。
目前的市场上,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大体可以分为保本和非保本两大类型。若再进行细分,则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保本保收益型产品,以及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等几大类。对于这些类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说明书上一般都会有明确的标注。
在这些产品中,只有保本保收益型产品的收益率是可以提前确定的,而其余两者只能看预期收益率能够实现的概率有多少。说明书上提供的预期收益率即便再诱人,保守的投资者也要三思而后行,切忌被高收益率“迷了眼”,进而盲目购买。
此外,资金的到账日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要素。理财产品投资期满后,资金不会马上回到客户的账户里。因此所谓的“到账日”也就是理财资金到期日+T日后的日期。需要提醒的是,在这段时期内,银行对于理财资金也不支付相关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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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如同买衣服,要根据不同家庭、个人的经济和风险情况,量体裁衣,合理设计,正所谓没有最好的保险,而只有最适合自己的保险。投保时应分析家庭的主要风险是什么,合理地把风险通过保险转给保险公司。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怎样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1.中年人群。此阶段人群家庭和收入较稳定,子女逐渐长大。作为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和经济支柱,此时应以长期寿险为第一选择;同时,随着年龄的增加,生病的概率也日渐增大,所以其次要考虑投保健康及医疗类保险;如有余力,还可以选择一些理财、分红类险种,为养老做准备。
2.青年人群。此阶段人群意外伤害的可能性和对家庭的影响都比较大,而经济收入又有限,因此首先应考虑购买价格较低、保障较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定期寿险;如有经济余力,可考虑购买健康医疗类保险;如建立了家庭,需考虑更多生活中的风险,对家人负责,应该开始投保一些长期人寿保险。
3.少年儿童。此阶段生病、意外的概率较高,应首先考虑购买健康医疗类及人身意外伤害类保险;其次可以购买教育金类的保险,为高等教育、留学等储备资金;如家庭条件许可,还可提前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因为少年儿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缴费较低,保障程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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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财产品销售技巧:商谈中勿犯的大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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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保险公司的相关知识。
(1)行政责任。对于违反保险法,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活动,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保险法,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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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保障我们的权益,我们一起来看看购买人寿保险后要注意哪些事项?
① 要再次认真阅读保单条款,确信自己能够理解。要注意检查收到的保险合同是否完整,除了保险单外,通常还包括保险条款,现金价值表,客户保障声明书,缴费凭证,费率表等文件。
② 妥善保存保险单:将保险单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并记下公司名称,险种名称,保单号码及保险金额。如有遗失或损毁,可申请挂失、补发。保险单是您购买了寿险的主要凭证,在您向寿险公司索赔,申请变更合同内容或其他服务时,必须要提交保险单。
③ 将投保情况告诉受益人。
④ 要按时交纳续期保费。
⑤ 要遵守通知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住址变更时,要及时通知寿险公司。
⑥ 不要轻易退保:如果遇到中途缴费困难,可以优先考虑其他办法。
⑦ 定期检视保单:根据您的保险需求,支付能力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定期检查购买后寿险产品是否仍然符当前需要,必要时应考虑增加或减少保额。
⑧ 了解投诉途径:如果遇有不满意的地方,可视情况分别向寿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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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是指能够提供给市场,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产品的相关知识。
有人把产品理解为商品,其实是不确切的。产品和商品的区别在:商品是用来交换的产品,商品的生产是为了交换,而当一种产品经过交换后进入使用过程后,就不能再称之为商品了;当然,如果产品又产生了二次交换,那么在这段时间内,它又能被称之为商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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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关于违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1、检验机构及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应责令改正,对单位和直接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3)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1条的规定,不履行质量跟踪检验义务的,对因其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2、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承诺、保证责任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的承诺和保证,对消费者而言,通常比生产者、销售者自己的保证更加有效,如果不实,欺骗性、危害性也更大。为了约束他们的行为,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和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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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消费者因此而产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不包括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应由消费者另行向责任人主张产品质量责任。另外,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而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则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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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保险公司需要为被保险人负上连带赔偿责任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连带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清偿债务和赔偿损失,即依连带责任承担的债务范围和方式不同,法律中具体又有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之分。此外,在特定条件下还有支付违约金,返还财产,上交款物收归国有等特殊方式。法律上对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未作明确界定,依笔者之见,两者应当有所区别。一般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那么,连带责任的范围一般仅指债权和利息的清偿,不涉及赔偿问题;而连带赔偿责任的范围则一般特指因违约或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故有的情况下还一并包括债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此时的责任范围及于一般连带责任的范围。连带赔偿责任多见于有效合同及发生违约赔偿中。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无效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有在保证关系中,主合同债务人秘保证人共同欺骗主合同债权人,造成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或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均无效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根据连带责任的过错原则,连带责任的承担可按因侵权或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划分和判定,既可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承担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例如《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金融机构因其帮助出资人和用资人进行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十。此外,还可确定补充赔偿责任。例如《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依照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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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产品责任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罚则”,较全面地规定了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的市场经济主体及行使管理监督职责的地方政府、行政监督部门违反该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律责任。
(一)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
1.销售者的先行负责及赔偿义务。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同时又是一部产品质量责任法。该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p#副标题#e#
2.销售者的追偿权。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由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用户、消费者只知销售者为何人,且双方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法律规定首先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是非常明智的。同时,为了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定约自由权,该法规定,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对责任承担顺序有不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行政责任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杜绝产品事故隐患,产品质量法第49~56条规定,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现分述如下:
1.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4)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各种质量标志的;
(5)使用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6)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7)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2.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质量监督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处罚的种类及单处还是并处。此外,没收的对象除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外,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合格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予没收。罚款的幅度最高可达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3倍。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其他相关人的违法行为及责任
1.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任。已知或应知属于该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提供制假技术的,应没收其收入,并处罚款。
2.服务业经营者的责任。服务业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产品是禁止销售的产品的,依该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四)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1.地方政府和国家机关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产品质量法第9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包庇、放纵行为;
(2)通风报信、帮助违法当事人逃避查处的行为;
(3)阻挠、干预查处行为。
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监督抽查中超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5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产品或者以某种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收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此行为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收入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3)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1.检验机构及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应责令改正,对单位和直接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3)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1条的规定,不履行质量跟踪检验义务的,对因其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2.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承诺、保证责任。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的承诺和保证,对消费者而言,通常比生产者、销售者自己的保证更加有效,如果不实,欺骗性、危害性也更大。为了约束他们的行为,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和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六)刑事责任
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产品质量法的大量条款都涉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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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按业务内容,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你对人身损害中的责任保险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较,其共同点是均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经营原则一致,经营方式相近(除部分法定险种外),均是对被保险人经济利益损失进行补偿。
(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
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是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
(二)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
尽管责任保险中承保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三)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
责任保险承保的却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
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时,通常对每一种责任保险业务要规定若干等级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四)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在独立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它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而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
在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责任保险单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了一般的财产保险,即一般财产保险是主险,责任保险则是没有独立地位的附加险。
在组合承保方式下,责任保险的内容既不必签订单独的责任保险合同,也无需签发附加或特约条款,只需要参加该财产保险便使相应的责任风险得到了保险保障。
(五)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
1.责任保险的赔案,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而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赔案只是保险双方的事情;
2.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也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制度;
3.责任保险中因是保险人代替致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各种责任事故处理的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使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力;
4.责任保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付给了受害方。
看过“责任保险在人身损害中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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