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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定要清楚保险理赔的知识。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出车祸后保险理赔的步骤和程序是什么。
1、撤出事故现场,迅速恢复交通;
2、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3、双方写明事故经过;
4、事故双方带上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公司定损单及其复印件,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处理;
5、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核实后,由事故责任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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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证保险的相关知识。
一、基本概念
公证责任保险是公证机构在依法履行公证职务时,因工作过错给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公证赔偿责任的,在属于公证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保险人对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金额及有关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公证责任保险实行强制性全行业统一保险,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以公证机构为被保险人的全行业公证责任保险。
7个要件:
(1)公证机构依法履行职务时
(2)工作有过错
(3)给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
(4)该损失依法应由公证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5)参加了保险并在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
(6)保险公司给予补偿
(7)该保险是全国公证行业统一投保的
二、公证保险的组成
一个主险、两个附加险,即主险:公证责任保险;附加:公证员健康保险、公证处财产保险。
2004年追加了公证员健康保险。对注册执业公证员特指重大疾病、死亡予以补偿的保险。保险对象:注册执业公证员,以注册为准。保险责任:一故三病。时限:以诊断或死亡证明开具时间为准(该时间在公证员注册期内)。
2008年追加设立了公证处财产保险,对公证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公证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三、公证赔偿制度
公证赔偿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时,因工作过错给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公证赔偿实行有限责任制,属于特殊的民事赔偿。公证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公证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等。公证赔偿制度是有关公证赔偿问题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程序规则等的总称。
四、公证赔偿基金
公证赔偿基金是为适应公证工作改革的需要,建立现代风险保障体制,保证公证机构的赔偿能力,维护公证行业的信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建立的专门用于偿付公证责任赔偿费用的专项基金。公证赔偿基金实行统一提取,分级管理,集中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负责公证赔偿基金的管理工作。
五、公证责任保险与公证赔偿基金
公证责任保险与公证赔偿基金共同组成了公证赔偿体系。
公证责任保险先行,公证赔偿基金补充。
六、公证保险设立的背景及法规依据
国务院公证体制改革文件指出,自2000年10月1日划线,公证行为不再是国家行为,而是民事行为。因此,形成的责任为民事责任。
建立公证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4、《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公证保险设立的时间;2001年1月1日
七、公证保险的主要内容
1、公证责任保险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参加公证责任保险的公证机构的权利
保险责任。公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采取一切险方式,即被保险人因公证职务行为,依法应对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要不属于本保险合同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均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参加公证责任保险的公证机构的义务
按实、按时缴纳保险费;
按索赔规定程序如实提交索赔文件
2、保险赔偿
赔偿额的确定
(1)保险赔偿范围。公证责任保险赔偿的范围指在保险事故中,保险人对哪些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概括的说,包括以下费用:
a、人民法院确定或经保险人同意由公证处与公证责任索赔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公证责任引起的赔偿金额。
b、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
c、其他诉讼费用。如律师费,为进行诉讼支付的差旅费,调查取证的费用等。
d、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应由保险人承担的费用。如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法》第48条规定的费用等。
(2)确定赔偿额的机构及方式。
a、由人民法院以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方式确定。采用调解书方式时,赔偿数额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
b、由被保险人与公证责任索赔人以非诉讼调解(和解)协议方式确定的赔偿数额。该调解方案中有关赔偿数额的内容必须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就调解方案中赔偿数额意见不一致时,保险人具有决定权。
(3)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指保险人对最高赔偿数额的限制。每张保单全年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该保单项下所交基本保费的200倍,具体数额根据每年保费在当年保险单上载明。单项个案赔偿限额(不包括诉讼费用)为该件公证收费额的1000倍,对于计件收费的公证业务,赔偿限额为该件公证收费额的1200倍。
(4)绝对免赔额。每个单项个案赔偿,保险人均有5%的免赔额,但该免赔额最高以20万元为限。即每个单项赔案,保险人通常只支付的95%的赔偿额,另5%的赔偿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该免赔额超过20万元的,超出部分仍由保险人承担。免赔额不适用诉讼费用部分,诉讼费用由保险人100%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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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责任保险是公证机构在依法履行公证职务时,因工作过错给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公证赔偿责任的,在属于公证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保险人对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金额及有关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证保险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个主险、两个附加险,即主险:公证责任保险;附加:公证员健康保险、公证处财产保险。
2004年追加了公证员健康保险。对注册执业公证员特指重大疾病、死亡予以补偿的保险。保险对象:注册执业公证员,以注册为准。保险责任:一故三病。时限:以诊断或死亡证明开具时间为准(该时间在公证员注册期内)。
2008年追加设立了公证处财产保险,对公证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公证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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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立案查勘
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勘,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2、审核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3、核定保险责任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保险理赔就告结束。如果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就构成一种违约行为,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是指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金的利息损失。为了保证保险人依法履行赔付义务,同时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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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是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被保险人提出的保险赔偿请求,进行查勘、定损、理算和实行赔偿的业务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重合同,守信用。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确维护保户的权益。
坚持实事求是。在处理赔案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根据具体情况,正确确定保险责任、给付标准、给付金额。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要让保户感觉到保得放心,赔得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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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保险理赔的相关法律知识。
1、立案查勘
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勘,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2、审核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3、核定保险责任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保险理赔就告结束。如果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就构成一种违约行为,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是指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金的利息损失。为了保证保险人依法履行赔付义务,同时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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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商业保险理赔的相关法律知识。
1、如何向保险人申请理赔?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出现时,保险客户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且尽可能准确详细地叙述出险的原因、地点、出险情况和保单号;对于存在非正常原因的,还必须及时向公安、交警等政府执法部门报案;同时应收集理赔资料,如事故类证明、医疗类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等。总之,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出险报案后,应尽力协助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个案索赔资料,合法及时地解决保险理赔事项。
商业保险理赔的几个法律问题
2、保险理赔都有哪些程序?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理赔步骤一般包括:
(1)受理报案。保险公司将事故情况登录备案,告知申请人所需准备的材料;
(2)受理材料、立案。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的证明材料不齐全、不清晰的,会当即告诉申请人补交相关材料;
(3)调查。调查是保险公司通过对有关证据的收集,核实保险事故以及材料的真实性的过程;
(4)审核。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客观事实、确定保险责任后、精确计算给付金额;
(5)签批。
(6)通知领款。
总之,保险公司处理理赔案件必须客观公正,以事实和法律为准,最大限度地保障保险客户的利益。
3、保险人不予理赔的,投保人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出险后不予理赔的,一般会出具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投保人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内容,结合个案情况查验是否属于不予理赔的情形。如果投保人不满意,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理赔纠纷。需要注意的是,人寿保险理赔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人寿保险以外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期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所以说对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投保人须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负有通知义务吗?
我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出险通知义务的规定。通知的内容应当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不是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事故;通知应当及时,有利于保险人及时查勘现场、核定损失和确定责任,并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防止损失扩大或者有时间抢救被保险的财产。由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作为法定的通知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出险通知义务。
5、财产转让后保险公司还理赔吗?
我国《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财产的受让人在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后,完全享有该财产的保险权益。该财产的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再享有对其的保险权益。因此,财产转让后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情形的,保险公司向该财产的受让人作出理赔,而与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关。但要注意的是财产转让时,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6、保险理赔是否有具体时间的限制?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7、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残,且已交足四年保费的,能否得到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由此可见,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使自身伤残的,是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的;但因其符合保险缴费二年以上的条件,保险公司是应退还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的。同时,保单现金价值是由不同的险种、不同的费率及运营成本等因素形成,是由保险公司内部计算所得。
8、投保后的第三年,被保险人自杀的能否获得理赔?
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据此可知,此类保险合同不能获赔的条件是:
(1)保险合同成立或效力恢复2年内;
(2)被保险人自杀时为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同时具备这两项条件的,保险公司即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投保的第三年被保险人自杀的是可以获得理赔的。
9、被保险人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向第三人求偿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我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由此可知,只有在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导致保险人不能向第三人求偿的,才产生保险人要求扣减或返还保险金的法律后果。若只是因一般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实现代位权的,被保险人即无需承担被扣减或返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在保险理赔中,被保险人、保险人应保持及时地沟通,防范理赔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种种风险。
10、未约定保险价值的财产如何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由此可见,财产保险合同中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的市场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也就是说,未约定保险价值的财产发生损失时,保险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以财产损失当时的市场价值为准。
因此,建议大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价值,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权益。
11、保险人是否可以向被保险人的子女行使代位求偿权?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2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故意造成的财产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位求偿权。也就是说,除非被保险人子女故意造成财产保险事故的,否则保险人无权向其追偿。因此,若排除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形,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再向其造成保险事故的成员主张代位求偿权,是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的。
12、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支出的诉讼费,是否可以获得理赔?
我国《保险法》第66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由此可见,在责任保险合同中,除非投保人与保险人明确约定了诉讼费用的负担,否则因保险事故导致发生的诉讼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应当明确的是,诉讼费用中不包括被保险人可能支付的律师费,被保险人可以请求将律师费列为必要合理的费用,要求保险人承担或请求人民法院支持。
13、投保人伪造证据的,保险人是否予以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2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此可见,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若存在伪造的情形,保险人经核实后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责任。同时因投保人的伪造行为致使保险人不合理支出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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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理赔是指应投保方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以法律规定和人身保险合同为依据,审核认定保险责任并进行保险金给付的行为,人身保险理赔与侵权赔偿相矛盾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人身伤害保险理赔与侵权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人身保险的理赔工作从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损失通知时开始,经过现场查勘,责任审定、赔款计算,保险金给付等主要过程来完成,是一项比较复杂而又繁重的工作。人身保险理赔的功能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实现保障功能
人身保险本身的内涵决定了购买人身保险,对个人和家庭来说,目的是为了寻求未来的保障;对企业来说,目的是稳定企业的经营,而理赔是实现人寿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最终体现。
2.规范经营行为
保险理赔是对承保、保全风险控制的监督和检验,行使着“内部审计”的工作职责。通过理赔可以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制定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的业务行为,为业务核保和风险管理提供依据,减少和杜绝不规范业务和高风险业务,提高保险公司整体风险控制水平,促进保险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3.树立保险公司品牌
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声誉,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良好、及时、合理的理赔服务品质来树立和维持的。因为高品质的理赔服务最能反映保险公司对客户的尊重,每一件满意的理赔案件都是推动人身保险展业的最好广告。
4。防范保险欺诈和骗赔
保险理赔是以事实为依据,以保险责任为准绳,既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又要通过保险理赔防范保险欺诈,避免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不法分子的侵犯。尤其在团体保险理赔时最容易出现利用团体的社会影响进行骗赔或者强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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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理赔吗?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理赔的相关法律知识。
立案查验
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验,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审核证明
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核定责任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履行赔付
保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保险理赔就告结束。如果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就构成一种违约行为,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是指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为了保证保险人依法履行赔付义务,同时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看过“保险公司理赔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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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
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正常再生产。
二、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
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三、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
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四、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
医疗保险和社会互助共济的社会制度,通过在参保人之间分摊疾病费用风险,体现出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五、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
看过“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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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是人类面对危险而设计的一种分散风险的制度,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一) 报案
1. 出险后,客户向我司理赔部门报案;
2. 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立即填写《业务出险登记本》(电话、信函报案由内勤代填);
3. 内勤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立即查阅保单副本并抄单以及复印保单、保单副本及附表。
查阅收费情况并由财务人员在保费收据(业务及统计联)复印件上确认签章(特约付款须附上协议书或约定);
4. 确认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和出险前或特约交费,要求客户填写《出险立案/查询表》予以立案(如电话、信函报案,由检难人员负责要求客户填写)并按报案顺序编写立案号;
5. 发放索赔单证。经立案后向被保险人发放有关索赔单证,并告知索赔手续和方法(电话、信函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
6. 通知检验人员,报告损失情况及出险地点。
以上工作将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 查勘定损
1. 检验人员在接支公司内勤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受损标的在深圳市外的检验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2. 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单证;
3. 指导客户填列有关索赔单证;
(三) 签收审核索赔单证
1. 营业部、各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对手续不完备的向客户说明需补的单证后退回客户,对单证齐全
的赔案应在“出险报告(索赔)书”(一式二联)上签收后,将黄色联交还被保险人;
2. 将索赔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四) 理算复核
1. 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单证手续齐全的在交接本上签收;
2. 所有赔案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五) 审批
1. 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
2. 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六) 赔付结案
1. 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编号,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交财务划款;
2. 财务对赔付确认后,除赔款收据和计算书红色联外,其余取回。
当然上述程序仅为太保产险公司财产险一般的程序,对不同的保险产品,其理赔的程序及细节会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当您拿到保险合同(保险单)后,其中会附上理赔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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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那么你知道医疗保险的保额与理赔金额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
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正常再生产。
二、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
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三、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
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四、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
医疗保险和社会互助共济的社会制度,通过在参保人之间分摊疾病费用风险,体现出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五、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
看过“医疗保险中的保额与理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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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是最受保险商品买者和卖者所重视、也被大众广泛关注的方式和环节。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保险理赔相关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一、发生双方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如何处理? 发生符合《办法》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以下步骤撤离现场、协商解决:
(一)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相互记录车辆号牌并交换联系方式(例如交换名片、互相拨打移动电话),约定撤离现场后停车等候的地点。
(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设臵警告标志。
(三)相互查验驾驶证(双方要主动出示驾驶证,相互查验驾驶证照片与其本人是否相符)和保险凭证,自行确定事故责任。
(四)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索取报案号(保险公司的报案服务电话提供全天候24小时服务),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各执一份,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二、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怎么办?
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
(二)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坏的,驾驶人标划现场后,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三、如何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一)一方全责,一方无责
事故当事人驾驶事故车辆共同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责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双方同等责任
1、双方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
2、受理方保险公司应无条件为事故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向事故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的查勘报告、估损单以及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资料。
3、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双方可以根据受理方保险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和估损单,通过交强险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4、事故车辆任何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2000元以内部分,由各自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2000元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四、办理保险理赔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一)事故双方当事人驾驶证及有效身份证明(如是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如相关索赔单证上已加盖公章,也可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事故车辆行驶证;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四)事故车辆保单;
(五)索赔申请书;
(六)事故车辆的损失照片;
(七)事故车辆定损单;
(八)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和修理明细清单。
手续齐全后,保险公司会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领取赔款时,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若委托他人办理索赔或单位办理索赔时,直接向承保公司咨询。
五、办理保险理赔时需注意哪些事项?
(一)及时报案
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当事人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确定事故责任后,应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填写《协议书》。涉及人身轻微伤和非车辆损失的,双方当事人应第一时间咨询各自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二)准备齐全的理赔材料
根据保险理赔规定,在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时,应按要求提供齐全的理赔材料,使事故当事人及时顺利获得保险赔款。
六、交通事故无责方未投保交强险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并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保险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先行予以赔付,并及时向所在地交通支队报警,对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由交警进行处罚。
七、事故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结果如何认定?
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的责任,保险公司应予以认可,不得更改、纠正当事人的协商结果,不得要求当事人重新划分责任,并按《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及时办理查勘、定损和赔偿手续。
八、发生三方或三方以上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发生三方或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凡涉及车辆符合《办法》规定的情形,必须立即撤离现场,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当事人能够自行协商确定责任的除外),等候交通警察处理。保险公司应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九、对于不属于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对于不属于《办法》规定的交通事故,如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军车以及车辆不能移动等不属于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十、在本地投保交强险、外地投保商业车险机动车的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责任方损失超过2000元,且在本地投保交强险、外地投保商业车险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应告知当事人到公司所在地交通支队开具《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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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意思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对于存款保险制度中的保障范围是人们特别关注的地方。下面一起来了解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吧,供大家参考!
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implicit)存款保险和显性(explicit)存款保险两种。
1、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2、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
1)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
3)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
4)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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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是我国政府为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而制定出来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读文网小编给大家收集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条件的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1、年满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各业人员,包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外出务工经商农民、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农村籍义务兵、乡镇招聘干部等,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农村养老保险;
2、参保人在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或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3、乡镇企业可以在当地以企业为单位统一为其从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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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是由人社部于2012年11月底发布公开征求意见,截止至2012年12月16日。下面就让读文网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吧。
只转个人账户不转统筹基金
《办法》规定:衔接转换要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但人社部特别说明,由于三类保险制度上的差别,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不转移职保统筹基金。
解读:目前我国三类养老保险制度中,只有职保分为统筹和个人账户。[2]
人社部表示,第一,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职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中没有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如果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单向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
第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在职保制度内跨地区转移规定要划转12%的统筹基金,是为了适当平衡不同地区之间职保基金的负担,并不直接体现为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不转移统筹基金,也不影响其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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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雨天,车泡水后,很多车主都关心保险理赔的问题。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车泡水后保险理赔内容,分享给大家!
防止损失扩散
接到报案,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到现场后,会根据水浸的部位来判断车辆受损程度,并防止损失进一步扩散。比如说,如果雨水只泡到座椅以下,这往往是个小case,如果水已经没过中控台,那绝对是一件浩大的工程。
车险人员通常不会现场进行定损,而是把车辆从受灾现场拖到车行,如果车辆已经购买了车损险,4S店工作人员会对座椅等内饰进行清洗。车辆涉水不深,比如说只是浸过地毡,维修人员会先断电,掀开电池盖板,拆掉负极,再将座椅拆出来,用专业设备将湿水部分烘干,并且进行电脑检测排查。由于地毡较厚,烘干的时间通常需要2-3天。原车如有电脑模块,他们会在十个小时内必须进行清理,否则就会出现氧化、起锈现象。而这些清洗工作结束后,这桩水浸案基本就可以结了。
假如车辆受浸严重,雨水没过仪表台,还应该扳开仪表台处理进行烘干,而车内的车内电子元件、线路、零部件等可能需要更换,那就要在确定保险责任后,再拆解零部件进行估损。
确定保险责任
如果责任都分不清,那谁来为维修埋单呢?
因此在进行更加复杂的修复工作之前,保险公司会确定保险责任,明确赔付范围后,再与4S店协商维修方案。
一般来说,如果车辆是在静止状态被水浸的,在车损保额范围内,保险公司会负全责。而一旦是行驶过程遇到“龙王发威”,涉水而过时引起熄火,那就分两种情况:熄火后静待救援的车辆,保险公司将赔付车辆的各种损失;假如车主在水中二次启动车辆,购买了涉水险的车主就不需要担心赔付额问题,而没有买这个险种的车辆,肯定得不到赔偿。
多位4S店理赔人员表示,涉水车辆的维修方案比较复杂,往往会涉及到多个零部件的更换与修复,所以一定要先理清保险责任,弄清楚车辆可以得到什么样的赔付后,保险公司、车主与车行才能坐下来商量维修方案。
拆解估损
在理清保险责任后,经过保险公司与车主同意,4S店维修人员会对车辆受损部分进行拆解估损。弄清楚车辆具体有哪些地方需要维修,哪些部件需要更换,并确定维修金额。
而这个过程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沟通工作,比如说,哪些零部件需要更换、哪些可以修复,哪些可以用旧件来代替。由于车主、保险公司与车行是三个不同的利益方,大家对维修方案的看法也有差异,需要多次协调方能达成一致意见。
一旦车辆受损严重,当车辆的维修费用超过7成时,保险公司通常会与车主协商将车辆作报废处理,并按车损险投保金额,扣除一定比例的折旧后赔付车主的损失。车主孙小姐就向南都君表示,车行建议她的车辆报废:“我的车辆价格是21万元,在水里泡了5个小时候很多地方都出问题了,车行在初步定损后告诉我,除了车辆外壳以及发动外,车上的其他零部件全部都要维修或者更换,费用大约是16万元。他们认为这样的车没有必要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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