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相关的共7个结果:
在幼儿园当中,小编发现一个现象,那就是有一些小朋友非常不喜欢别人碰他的东西,只要这个东西在他的手里,就算是天皇老子来向他索要,他都不会给。这从心理健康上来说,就是占有欲太强的表现。如果自己的孩子是这样,宝妈该咋办?
1、增加孩子有关的知识
通过比较使孩子知道自己手里的东西到了别人手里还是那个样子,不会变。如孩子想要别人的饼干,明明家里有,可他偏要别人的,这时,父母不要太强硬,而是在接受了别人的东西后和自己家里的作对比,让孩子亲口尝。亲身体会到味道是一样的,以后他就不再要了。
2、不要压制而要引导
压制会使孩子产生常说的“逆反心理”,更想得到它。因此,在孩子要别人的东西时,可以温和地提醒他,使他回忆起曾经吃过或玩过这种东西,有助于解除孩子的强烈要求。
3、转移注意力
有时孩子要别人的东西,这种东西自己家确实没有,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就答应(并做到)给他买一个。如果条件不允许,应尽可能把孩子的注意力引向别处。
4、试用交换法
交换玩具或食物可以满足孩子的好奇心,还可以防止孩子独霸和占有欲的产生。如孩子要别人的玩具,就让孩子自己拿着玩具用商量的口吻,友好的态度和小朋友交换着玩,使双方都受益。
那么还有一个问题,也是很多家长特别关心的。到底孩子的占有欲强是不是心理疾病呢?这点各位家长就不要过于担心了,因为从心理学上来说,孩子占有欲太强乃是一种很正常的心理表现。这种占有欲会随着年龄的增长以及接受教育之后,慢慢的就会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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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是指保管仓储物的一方。根据《合同法》规定,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资格的人。你对保管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保管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1)签发仓单。
在接收货物后,保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存货人的要求,及时向存货人签发仓单。在存期届满时,根据仓单的记载向仓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并承担仓单所明确的责任。保管人根据实际收取的货物情况签发仓单,并根据合同确定仓单的责任事项,以防止将来向仓单持有人承担超出仓储合同所约定的责任。
(2)具备合适的仓储条件。
具有合适的保管条件是仓储人经营仓储保管的先决条件。除要具备保管货物的设施和设备,如合适的场地、容器、库房、货架、作业搬运设备、计量设备、保管设备、安全保卫设施等以外,还要具备相应的仓储管理人员、商品养护人员以及有效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同时保管人所具有的仓储保管条件对所要进行保管的仓储物要适合,如保管粮食的粮仓、保存冷藏货物的冷库等所具有的条件要适合粮食及冷藏货物的保管条件。如果保管人不具备仓储保管条件,便会构成保管人的违约。
(3)验收货物。
验收货物不仅是保管人的义务,也是其合同权利。在接收仓储物时保管人应该对货物进行理货、计数、查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质量,并签发验货单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或者合理的方法验收货物。
保管人在验收中发现货物溢缺,对溢出部分可以拒收;对于短少部分有权向存货人主张违约责任;对于货物存在的不良状况,有权要求存货人更换、修理或拒绝接收。对验收情况须如实记录,明确责任。
(4)合理化仓储。
保管人应在合同所规定的仓储地点存放仓储物,并使用先进的技术、科学的方法、严格的制度,高质量地进行仓储管理。保管人应使用适合于仓储物保管的仓储设施和设备,如容器、货架、货仓等。保管人应从谨慎操作、妥善处理、科学保管和合理维护等各方面做到合理化仓储。
对于仓储物的保管,保管人应承担责任,因其保管不善所造成的仓储物在仓储期间发生损害、灭失,除非保管人能证明损害是由于货物性质、包装不当、超期以及其他免责原因造成的,否则赔偿责任就要由保管人承担。
(5)危险通知。
当仓储物出现危险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包括在货物验收时发现不良情况、发生不可抗力损害、仓储物的变质、仓储事故造成损害以及其他涉及仓储物所有权的情况都应告知存货人。
存货人掌握仓储物的状态是存货人具有所有权的权利体现,对于仓储物的危险涉及到仓储物的交易、保险以及可能造成的进一步损害,存货人可以及时掌握和采取措施处理,以便减少损失。当然,在发生或发现危险时,采取紧急措施处理,防止危害扩大是保管人的义务。
(6)返还保管物。
在保管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时,保管人应及时返还保管物。保管人返还的应为原物,原物有孳息的,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一并归还寄存人。保管货币或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约定返还相同种类、数量或质量的货币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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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遗产保管人是在被继承人去世时存有遗产,依法应当对该遗产承担保管责任的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遗产保管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确定遗产保管人具有以下特征:
1、被继承人去世时存有遗产的人,都是遗产保管人;
2、妥善保管遗产是遗产保管人的法定义务;
3、遗产保管人对于遗产的权利限于保管,没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
4、遗产保管人对于遗产的保管期止于该遗产移交至合法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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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侵占罪与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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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认定诈骗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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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保护请求权(Claim right for Possession Protection)是指占有人于其占有被侵夺或妨害时,请求侵害人返回占有物,或防止及除去妨害的请求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占有保护请求权以排除对占有的侵害为目的,因而属于一种物权的请求权。根据占有受侵害的不同情形,分别发生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发生于占有物被侵夺的情形。此种侵夺占有而构成的侵占,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采取违法的行为使其丧失对物的控制与支配。需要注意的是,非因他人的侵夺而丧失占有的,如因受欺诈或者胁迫而交付的,不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此种情形下,原占有人要回复占有,必须依法律行为的规定,主张撤销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等去解决。
此外,还需说明一点,即本条所规定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要件之一为侵占人的行为必须是造成占有人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否则不发生依据本条规定而产生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例如,遗失物之拾得人,虽然拾得人未将遗失物交送有关机关而据为己有,但此种侵占非本条所规定的情形。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并非是失主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失主最初丧失对物的占有,可能是由于疏忽大意遗忘物品等),因此失主对于拾得人不得依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为据提起诉讼,而应依其所有权人的地位提请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
占有被他人妨害时,占有人得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妨害除去请求权的相对人,为妨害占有的人。数人相继为妨害的,以现为妨害的人为请求权的相对人;继续妨害的,占有人可请求相对人停止妨害;一次妨害的,占有人可请求相对人除去妨害。排除妨害的费用应由妨害人负担。占有人自行除去妨害的,其费用可依无因管理的规定向相对人请求偿还。
3、消除危险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中的危险,应为具体的事实的危险;对于一般抽象的危险,法律不加以保护。具体的事实的危险,指其所用的方法,使外界感知对占有的妨害。例如违反建筑规则建设高危建筑、接近邻地开掘地窖等,而产生对邻地的危险。需要说明的两点是:首先,危险消除请求权中的危险,必须持续存在;请求权行使之时危险已经消失的,不得请求防止。其次,必须有客观的产生危险的事实;被请求人有无故意或者过失,法律在所不问。
占有虽非一种权利,但也属法律所保护的一种财产利益,不受他人非法的任意侵害。侵害占有的,应负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侵害占有可能发生的损害主要有:
(1)使用收益的损害,即占有人不能使用收益占有物而生的损害;
(2)支出费用的损害,即占有人对占有物支出费用,本可向物的权利人请求偿还,却因该物被侵夺而毁损灭失不能求偿;
(3)责任损害,即占有人因占有物被第三人侵夺而发生毁损灭失后,从而产生对物的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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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那么金融诈骗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什么意思?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出现困难有以下原因:
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识不一致。“非法占有的目的”除行为人对物的永久性所有意思外,还包括对财物长期支配和控制的意思。有人认为,若将“非法占有目的”狭义地理解为排除他人所有的永久性占有,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中的规定相矛盾。在法律规范的逻辑上,部分条款存在逻辑上的不合理。对“非法占有目的”推定规则的基本要求应是根据该标准必然能够判断“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与否,但多数具体法律条文并不能排他地得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
推定占有事实的行为范围过窄。根据司法实践总结而来的列举式规定不具有普适性,在《纪要》规定的兜底性条款“其他非法占有资金”的适用上,司法机关往往慎之又慎,导致推定占有事实的行为范围过窄。而受法律语言的概括性、解释主体主观性等多种因素影响,对推定占有事实的处分行为的理解也各有不同。如对于行为人骗取银行贷款用于期货买卖,有的法院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的法院则认为不能以金融诈骗犯罪处罚。
存在两种相反推定事实使案件陷入两难。由于有利于推定和不利于推定非法占有的情节并不是简单互逆,而是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案件中,这就使办案人员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往往产生分歧。此外,司法推定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个人判断之上,难以保证法律适用一致性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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