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什么性质的公司应该有章程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是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公司的宪章,在公司存续期间具有重要意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章程的相关法律知识。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公司章程同时具有自治性和契约性的双重属性。同时,笔者进一步认为,在面对不同法律关系的契约性与自治性有着不同的适用力和解释力。为行文方便,笔者权且称之为“新折衷说”,即在以公司章程调整和规范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契约性的适用力和解释力更显突出;在以公司章程调整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问题时,自治性更有适用力和解释力。析言之:
(一)公司章程是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契约
首先,从公司章程的产生历史分析,公司本质上是一种资本集中和风险分担方式,它为各个投资者进行资本积累、经营管理和责任分担等方面的合作提供了一种机制。公司是一种实体,但它只是一种形式性实体,其内容和灵魂却是该实体背后各个投资者(股东)趋利的一致和对于投资利益和风险分配的合意。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公司是一种私人意愿磨合的结果,而非政府命令的结果。记录这种磨合内容的契约随着公司的发展也在变化,其中较重要的反映公司基本内容的条款经常被投资者在契约中明确加以约定,如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股东的权利义务等,这些条款后来便逐渐发展为公司建立契约中反复使用的一些比较固定和标准的条款,形成今天公司章程的法定内容,因而公司章程本质上体现了一种合意,具有契约性。
其次,从对违反章程行为的救济方面考虑,承认公司章程的契约性,也更有利于股东、公司及其相关者利益的保护。如认为公司章程具有契约性,则当股东权需要救济之时可以提起违约之诉,追究违约责任。一般认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一般以过错作为构成要件,从减少败诉风险考虑;违约之诉更有利于保护股东利益。此外,承认章程的契约性也增加了违章救济的便利性,如在股东出资瑕疵情况下,则股东和公司均可提起违约之诉,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公司的直接利益,也有利于保护股东的间接利益,更有利于保护公司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二)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自治法
对公司章程自治的范围,我国公司法中用了以下几种方式予以明确,一是先明确了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如《公司法》第11条明确了公司章程效力范围,“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二是公司法规范以明文规定授权公司章程自治事项。
比如在第12条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将公司经营范围的决定权完全交给了公司章程。《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原《公司法》规定公司的代表人只能由法律限定于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经营的要求,还容易导致董事长的专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应属于公司内部事项,新《公司法》还权于公司章程。
再如《公司法》第3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红利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给予股东更大的自治权利。《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承认了章程自治的规范优先于法律规定。
另外,对于新引进的累积投票制,鉴于其利弊共存,《公司法》作了任意性规定,其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三是概括性规定的自治范围,比如《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即明确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记载其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余事项。四是用强制性规范排除了允许章程自治的范围,如对章程修改条件的强制程序性规定。
通过上述诸种方式,《公司法》明确了公司章程自治的弹性与限度,这一方面使得各公司可以依法形成自身独特的治理机制;另一方面,由于相关自治范围是由《公司法》予以规定的,基于法律的推定知悉效力,公司章程的自治也在一定程度增加相对人的注意义务,进而使公司在特定情境下可以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对抗相对人;同时,公司相对人也可以基于对公司章程中已登记的自治记载事项的信赖而对抗公司的真实情况。所有这些,都使得公司章程大大突破了契约的相对性而具有了某种“法”的色彩,是为“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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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公司设立吗?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设立的相关法律知识。
所有制企业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七个条件。
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必须是能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为了满足这种需求,企业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不能提供伪劣残次品,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同时对企业来说,生产的产品只有满足人们的需求,才能销售出去,企业提供的劳动价值才能实现,企业才有可能生存和发展。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都是工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没有这些条件企业就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名称是企业的标志,企业名称一是能标明企业的性质和面貌,二是能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国专门制定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一定的空间进行,没有场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就无法进行。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资金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必备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企业必须有资金;二是这些资金的来源必须是合法的;三是设立企业所需的资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
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企业的组织机构是指企业的法人机关,法人机关对外代表企业承办各种事项,对内实施管理活动。没有组织机构,企业也是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内部设立一些职能机构,如财务部、生产部、人事部等,以及职工代表大会。
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是企业所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界定。明确的经营范围也限定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国家将经营范围作为设立企业的必备条件,是国家管理的需要,也是明确企业权利义务,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的需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要是指一些特殊要求,如环保、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等。
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人数分两种情况:一是通常情况下,法定股东数须是50人以下。二是特殊情况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p#副标题#e#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法定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实缴的出资额,即经法定程序确认的资本。在中国,法定资本又称为注册资本,既是公司成为法人的基本特征之一,又是企业承担亏损风险的资本担保,同时也是股东权益划分的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规章。制定公司章程既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也是便于外界监督管理和交往的需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职权及议事的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项与清算办法、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公司设立名称时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可以是公司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他经营地。生产经营条件是指与公司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条件。它们都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设立公司的起码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发起人,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中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股本总额为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同时还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人民币500万元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在发起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数的35%。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组成。
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由5~19人组成。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合伙企业合伙入至少为2人以上,这是最低的限额。最高限额未作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确定其合伙企业名称。该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4]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5]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字样为XX研究院;XX研究所;XX中心;XX经营部;XX社;XX部 等。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6、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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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子公司的纳税方式不同,并且分公司与子公司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分公司与子公司纳税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为总部和分公司汇总纳税提供了更为优越的条件,可以更好地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避免了因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造成货币时间价值的损失,这八类企业是:
1.垂直管理的中央类企业,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时,该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但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不能分开核算的,则该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也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允许和总部汇总缴纳,而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7.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8.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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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是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你对公司章程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章程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章程就像《公司法》一样,共同的肩负着调整公司的活动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
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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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是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转让股权进行强制性措施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章程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章程就像《公司法》一样,共同的肩负着调整公司的活动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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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是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拟公司章程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
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也不能获得登记。
二、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2]
三、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
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四、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是由以下内容所决定的。
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到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
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鉴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公司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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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市场的主体法。很多人好奇公司法在法律地位上是否比公司章程高的问题,尤其是当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发生冲突是,应该以哪个为准。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对股东相互之间的效力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有的国家的法律对董事、股东的某些直接责任作了规定,如日本《商法》第166条第3款中专门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者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亦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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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是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公司章程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章程就像《公司法》一样,共同的肩负着调整公司的活动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
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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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的自治法规,同时也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公司章程的效力相关司法商法考点知识。
公司章程的变更是指已经生效的公司章程的修改。原则上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不论是绝对记载事项还是任意记载事项,只要确属必要,均可变更。但公司章程在变更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其一,不损害股东利益;其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其三,不妨害公司法人的一致性原则,即不得因公司章程的变更,而使一个公司法人转变为另一个公司法人。
就公司章程变更的程序而言,首先,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其次,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最后,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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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是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公司章程相关司法商法考点知识。
公司章程的订立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共同订立,是指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起草、协商制定公司章程,否则公司章程不得生效;二是部分订立,是指由股东或发起人中的部分成员负责起草、制定公司章程,而后再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签字同意的制定方式。公司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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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是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公司的宪章,在公司存续期间具有重要意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对股东相互之间的效力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
有的国家的法律对董事、股东的某些直接责任作了规定,如日本《商法》第166条第3款中专门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者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亦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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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是股权。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公司治理,从广义角度理解,是研究企业权力安排的一门科学。从狭义角度上理解,是居于企业所有权层次,研究如何授权给职业经理人并针对职业经理人履行职务行为行使监管职能的科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股权结构、公司章程与企业治理
1、设计股权结构:股权结构是一个公司的灵魂和基础,股权结构设置不好,就谈不上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且,不良的股权结构容易导致公司及股东发生重大法律纠纷。
在设计股权结构时应了解不同股权结构的特点,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根据公司控制权理论,一般来讲股东单独或联合持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股权,即可行使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否决权;持有50%以上的股权,即可对公司一般事项进行控制;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权,即可对公司享有全面控制权。
常见的几种不合理的股权结构:
1、持股比例过于平均化
所谓持股比例过于平均,是指公司各股东持股比例相同或相近,没有大小股东之分,其他小股东或者其他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极低的情况。比如,公司两个股东,各50%股权;或者三个股东30%、30%、40%等。
可能产生的问题:(1)容易形成股东僵局,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2)容易激化股东矛盾。(3)容易造成公司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的失衡。
2、股权过分集中
在一股独大、一股独霸的情况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企业无法摆脱“一言堂”和家长式管理模式。在公司进入到规模化、多元化经营以后,缺乏制衡机制,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增加,企业承担的风险会随着公司实力的增强而同步增大。
可能产生的问题:(1)企业行为很容易与大股东个人行为混同,一些情况下,股东将承担更多的企业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2)大股东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处理公司事务时,将产生小股东争夺控制权的不利局面,给企业造成的损害无法估量。(3)大股东容易忽视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的权利容易受到侵害。
3、夫妻股东
实践中,该种情况多存在于民营企业。许多民营企业在创业之初即为夫妻共同打天下,公司注册为夫妻两人所有。另外,应工商注册”公司股东必须为两人以上”的强制性要求,但又信不过别人,因此,将公司注册为夫妻两人所有,实质上由一人出资经营。
夫妻公司股东结构的优点是:意见比较容易统一,不宜出现公司管理僵局。缺点是:(1)夫妻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规范,“公”、“私”不分,财产混同,存在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法律风险。一旦经营失败,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很严重。(2)感情和事业不分,一旦夫妻感情出现危机,随之带来的是股权争夺战、公司控制权争夺战。(3)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不明,夫妻股东真正持股比例不清。
二、设计公司章程:
关于公司章程应当应当记载的事项,《公司法》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需要注意的是怎么做成更加具体的规定,以及在规定外,还应当增加规定哪些内容。实务中,公司章程常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公司章程大量简单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定,没有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条款;(2)公司章程有些条款明显不符合公司法精神,甚至有剥夺或者变相剥夺股东固有权利的情形;(3)大多数公司章程几乎是一样的,没有建立公司自己特色且有效的自治机制。在制定公司章程中,应注意一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公司法》第44条、第49条规定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第45条第3款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51条第2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第40条第2款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对于上述情形,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具体规定,相应的组织和活动将可能因无章可循而陷入混乱。(2)关于出资份额的转让。以有限公司为例,因其人合性特点,股东不能自由地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所持有的出资份额。《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了避免股权转让纠纷的发生,就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做出具体的规定。(3)关于股东会的决议事项。根据对公司经营影响的重要程度不同,《公司法》列举了若干须经特别决议的事项。但是仍有一些事项不在其中,如发现公司债券、董事可以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等事项,是否需要股东会特别决议并无规定,像这样的问题就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加以规定解决。(4)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关系。在公司实务中,股东会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当,容易造成这两个机构之间的权利之争。如《公司法》第38条第一项、第47条第三项的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类似这些问题应在公司章程予以明确,否则必然出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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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是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公司的宪章,在公司存续期间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公司章程可以拟约定什么内容?需要注意些什么?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
《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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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是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餐饮管理当然也要制定相关章程。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餐饮管理公司章程,欢迎阅读。
服务与餐厅的管理:服务是重要的餐饮产品,尽管它是无形的,看不到的,然而,它很容易被人们感觉到。顾客到餐厅用餐除为了享受美味佳肴外,还为了享受优质的服务。因此,服务也有质量标准。此外,服务也是餐饮产品推销的过程。服务的质量关系到菜肴和酒水的销售量,关系到饭店和餐厅的收入,关系到饭店和餐厅的生存和发展。所以,服务的管理是餐饮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餐厅是销售餐饮产品的地方。餐厅的设计、布局、装饰、风格、温度、色调等直接影响餐饮产品的销售量。因此,餐厅的管理是不可忽视的内容。
菜肴和厨房的管理:餐饮管理的首要内容是菜肴和厨房的管理。菜肴是饭店和餐厅的产品。既然菜肴是产品,那么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成本管理及生产菜肴的组织、人员、地点--厨房的布局、生产线设计、卫生和安全等的管理都是菜肴和厨房管理的重要内容。
酒水与酒吧的管理:酒水是不可轻视的餐饮产品。酒水产品不仅每年为饭店和餐厅带来巨大的利润,还为饭声誉。酒指带有乙醇(食用酒精)的任何饮品。它的品种非常多,不同的酒有着不同的饮用温度、饮用时间、搭配的菜肴和服务方法。水常是饭店业和餐饮业的术语,它指不带酒精的任何冷饮和热饮,包括各种果汁、软饮料、茶和咖啡等。酒水的设计和筹划、酒水的开发和造型、酒水的生产和配制、酒水的服务都是餐饮管理的重要内容。酒吧的新概念不仅指饮用酒水的地方,还指销售酒水的设施、酒水服务的吧台。因此,酒吧管理包括饮用洒水地方的设计和布局、洒水销售设施的计划、各种吧台的设计等
员工工作报告的管理:这方面的管理对于一个酒吧的经营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般需要把他们的每日工作报告登记在一本记录簿上,每日一页。常常包含的内容有营业额、客人人数,平均消费,操作情况及特殊事件等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再就是每日工作检查表:这是用来检查酒吧每日工作状况及完成情况。这一方面的经营管理关系到其日后的经营效益。它通常按酒吧每日工作的项目列成表格还可根据酒吧实际情况列入维修设备。服务质量。每日例会、晚上收吧工作等。由每日值班的调酒师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填写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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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哪些基本性质?可转换公司债券性质有哪些属性?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
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把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把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把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把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中国政府决定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1997年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极大地规范、促进了可转换债券的发展。
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对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获得更加确定的收益。
投资者可以对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内容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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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近日面向电子银行客户推出了新一代的安全认证工具——工银电子密码器,该工具可以为客户提供了更加安全、可靠的身份认证方式。下面读文网给大家分享工商银行密码器的使用方法,希望能帮到大家。
中国工商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了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治理架构,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高级管理层之间各司其职、相互协调、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下设监督委员会。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了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和董事会对行长授权方案,调整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成员结构,实行首席风险官制度,补选职工监事,制定了股票增值权计划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积极探索与境内外投资者加强沟通和战略合作的途径,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工商银行始终将公司治理作为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基础工程,围绕公司价值可持续增长和卓越股东回报的经营目标,积极借鉴公司治理国际领先实践和原则,构建完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现代公司治理架构,修订完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运作效率,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相互协调、有效制衡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机制。截至报告期末,本行董事会共有董事15名,其中执行董事3名,非执行董事6名,独立董事6名。监事会共有监事6 名,其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2名,外部监事2名,职工监事2名。
银行初步建立了一套多维度、多层次的社会责任规划管理及落实监督体系。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总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协调推进社会责任工作、统一编制社会责任报告,总行相关部室及各分支机构分头组织实施,共同推进社会责任的履行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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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舆,即风水。堪,地突之意,代表“地形”之词;舆,“承舆”即为研究地形地物之意,着重在地貌的描述。《史记》将堪舆家与五行家并行,本有仰观天象,并俯察山川水利之意,后世以之专称看风水的人曰:“堪舆家”,故“堪舆”民间亦呼之为“风水”。然或有称“堪舆”不只看风水而已,而应分五部份,曰:罗罗、日课、玄空学、葬法及形家,天师后裔、风水大师张金华云:易经风水、空间于风水、时间于八字。
当你要寻找合适的办公建筑时,首先要考虑一些重要的问题,就是在建筑周围走一圈就会看出那个地区是否兴盛,并看出在那个地区从事着什么种类的活动,建筑的前任房主的运气会告诉你新的事业会有多成功,而且在搬进一座新建筑或一个新地区之前有必要问一下前任房主的活动和发展情况。
如果一个地区逐渐衰落,植物也不茂盛,而且有许多空置的被破坏的建筑,那么最好还是离这个地区远点。如果一座大楼曾经有过火灾,那么提高警惕是很有必要的。如果前任房主做类似的生意而且破产了,或者不得不大幅度减少业务量,也要鸣起警钟了。前个公司的破产或许是由于管理上的原因,但这也许会与建筑及其周围环境有关。
无论是那种情况,潜在的客户要比较两个公司的情况,因此还是尽量避免选这样的地点比较好。风水中认为特定类型的公司会在某些特定的建筑和地点才会兴旺。选择正确的办公地点是公司迈向成功的第一步。
办公室的位置及其周围建筑所提供的支持至关重要。开敞的交通通道对于一个公司的成功也很重要。
选择办公位置时首先要考虑它的支持,我们在这里可以采用“四种动物”的安排方法。有的称“四灵”学说,即:左青龙,右白虎,前朱雀,后玄武。左边就是“青龙”,右边是“白虎”,后边是“玄武”,前边是“朱雀”。它们的形象是:青龙是一条龙;白虎就是一只虎;朱雀就是鸟;玄武就是乌龟。左边是青龙,右边是白虎,左边的房高过右边这一家,风水认为是吉利的。相反,若右边这家白虎方高过青龙方,风水认为是不吉利的。还有如果青龙方比白虎方的院子长,通常认为是吉利的,反之是不吉利的。这种信仰导致老百姓邻里之间有时打架,闹矛盾。因为从等级上说,青龙应高过白虎。
看方位、选位置,在风水上把方位分成上下级关系。风水学说与中国的儒家学说是一脉相承的。儒家讲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种上下级关系,风水也讲究上下级关系,把方位看做是不平等的,存在等级的。房子后边就是上位,前边就是下位;左边是上位,右边是下位。同时是分阴阳的,后边是阴,前边是阳;左边是阳,右边是阴。
把空间分成阴阳,“四灵”也包含这个意思。左青龙,“青”字是与颜色对应的;右白虎,白虎是白色;前朱雀,朱雀是红色;后玄武,玄武是黑色。坐北朝南的建筑,后边是玄武,对应的北方就是黑色;东方是青色;南方是红色,西方是白色。这种对应关系在装饰的时候需要用到,包括大楼的装饰采用什么主色调,吉利不吉利,就根据颜色和方位的对应关系来判断。
尽管一个办公楼在与周围建筑比较时显得低矮在风水上不好,但如果在办公楼的后部有一座较高建筑起到“龟”的作用,而在任何一侧都有支持性建筑,这对办公楼来说是有利的。正对着办公楼而立,右边的大楼称为“龙”,它应该高于办公楼左边的称为“虎”的建筑。或者办公楼周围的树或(对于低建筑而言)围墙和围栏也会起到相同的作用。
在办公楼的前方是“朱雀”的位置,用某种方式,例如矮墙矮栅栏,或者标志公司名字的牌子划出公司在前面的界限是很重要的。如果为了安全需要高大的屏障,那么要选择栏杆,而不要使用坚实的围墙。这样做保证了从办公楼里可以看到外面的风景,而坚实的围墙会有阻隔的负面作用。使用栏杆让他人得以看到大楼,当然为了防盗还要有其他的安全措施。
为你的公司选好了办公位置之后,检查一下周围环境是否会对办公楼造成威胁,这一点很重要。邻近建筑或对面建筑的角,从玻璃幕墙建筑或卫星接收器反射的强光,指向办公楼的旗杆或装饰性构造都会因为它们显得在攻击我们而成为我们要提防的因素。
风水上认为不同类型的气来自不同的方向。因为风水以自然循环为基础,所以很容易理解,升起的太阳,春天和新生的事物代表东方的气。如果我们使用这样的意向,那么就可以看出东方升起的气适合新公司;南方的气适合有活力的活动,例如市场推广;北方的气较静止,适合代表静态的活动,例如仓储或咨询。你公司的气基本上由入口面对的方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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