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人身安全法律条例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必须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人身安全法律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
1.关于交通工具的使用 除步行以外,我们平时使用的交通工具大致有自行车、自动自行车、摩托车和汽车。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自行车必须是12周岁以上;自动自行车16周岁;摩托车和汽车18周岁以上。法律规定是一刀切的,不管个性差异,不要以为自己个子高、聪明能干就违法使用,否则由此发生交通事故,你就会受到处罚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骑自行车的注意事项,禁止穿滑轮鞋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注意的事项:保护现场,积极施救。
2.关于过马路的问题 走马路行人靠右走,穿过无红绿灯的路口要左右看清确认安全后通过,即所谓一停二看三通过,穿过有红绿灯的路口绿灯亮后快速通过。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穿过人行道的路口必须减速慢行,如遇有行人必须停车让人。这一规定千万不要助长“车不敢撞人”的观念,有时由于车的惯性,司机想让也无能为力,(40码的速度,从发现到停车,刹车距离18米)。杜绝“中国式过马路”集体闯红灯。
我们义乌经济发达,车辆特别多。道路上车辆、行车川流不息。不能随意地在道路上玩耍、追逐,把它当成“游戏场”。禁止在马路上一边行走一边打手机,禁止翻越护栏和隔离带。
在课间休息时,教室里、走廊上、楼梯间到处都是走动或者站着的同学,如果追赶打闹,一是可能由于跑的速度过快而使自己扭伤手、脚、腰或跌得头破血流。二是可能撞倒其他同学,造成意外事故。特别是早操集会、放学学生下楼的高发时间安全尤为重要。这里,我强调,学生下楼梯千万不可奔跑,千万不可拥挤,特别是集体下楼梯的高发时间。因此要求同学们下课时不许乱跑。有的学生最喜欢滑楼梯,喜欢从楼梯台阶的高处往下跳,千万要注意,这是非常危险的,有好多学生正是由于这样扭伤了脚,摔断了腿,有时因为我们的楼梯栏杆不结实,可能由于你的用力推搡而断裂发生恶性事故,也有的同学喜欢恶作剧,惊吓站在走廊或楼梯栏杆旁的同学,故意从背后猛推一把,这是极其危险的。楼梯口是我们的重点安全防范部位,不少学校都发生过楼梯拥挤造成的安全事故。
我们学校或班级都要组织一些公益劳动和打扫卫生的劳动,这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劳动中,同学们如果不遵守劳动纪律,也极有可能出现一些危险。如站在窗台上擦玻璃时,不注意安全就容易失手摔下来;擦门窗桌椅时不小心,就有可能被铁钉、玻璃割伤手指,严重的可能引起破伤风。同学们要注意不要在劳动时间打闹嬉戏,以免造成安全事故。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对行政行为能力的人承担过错责任;对在校园受到校园以外的人的伤害的承担补充责任。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餐饮、食品行业的必须要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对包装食品必须注明生产日期,包质期,食品成分、生产厂家。所以为了食品安全,我们不要在路边小摊点、无证无照的店买东西。不买无生产日期、无包质期的食品。(人造鸡蛋,地沟油、苏丹红、面粉增白剂、毒奶粉三聚氢胺、瘦肉精、都是有毒的食品添加剂,现在国家严打食品犯罪,最高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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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知识。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基本概念
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主要意义
虽然作者没有获知这些试点法院在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其他信息,但是,这些尝试已经具有了“破冰”的重大意义: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不仅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还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其中一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家庭和睦促进了社会和谐。
首先,“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在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中,难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要因,而鼓起勇气到法院离婚后又往往因“同在屋檐下”而难免受到对方报复。而有了可申请人身司法保护的权利,便使得平日被丈夫当作情绪宣泄工具的受害人有了依法维护自身人权不受侵害的“护身符”。
其次,“保护令”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人身保护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表明受害人从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确保护的对象,这种保护是以法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被申请人倘若“旧病复发”,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经济上的罚款,又可采用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被申请人而言,它是一道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紧箍咒”。
其三,“保护令”是确保案件顺利审执的法宝。它不仅可威慑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尊重申请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测事件发生,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从而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因此,“人身保护令”之举值得提倡。
制度完善
我国人身保护裁定制度是参考国外反家庭暴力的成熟做法而进行的试点,虽然作出有益的尝试,但是,由于存在立法上、制度上、社会模式上的诸多制约因素,人身保护令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才能更加适应我国的国情。
首先,《审理指南》是一个内部指导性文件,因此人身保护令也并非硬性法律规定。人身保护令是变事后惩罚为事前保护的一种措施,主要起震慑作用。如果施暴者继续施暴,无论法院是否发出过“人身保护令”,都要按原来的法律程序处理,法院不能以发过“保护令”为由,直接抓人处罚。从中我们应能看出,“反家庭暴力保护令”若要真正起到作用,需具备一些基础条件和配套制度。比如家庭成员的个体独立性。在我国的多数家庭中,夫妻双方往往在生活上存在某种依附关系,由法院颁布禁令来强行隔离丈夫与妻子,可操作性不大。
其次,立法尚需完善。“保护令”的核心实则在于将存在于家庭内部的纠纷转化为施暴人与国家之间的纠纷,进而通过国家的介入来达到惩戒施暴者的目的。一旦被禁止者违反“保护令”,家庭暴力案件也将变成一宗藐视法庭的国家公诉案件。而我们在违反“保护令”的法律责任上,目前还没有任何的具体规定。因此,在立法层面,需要对人身保护令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才可以找到适用的依据。
以美国为例,常见的“保护令”包括:丈夫规定期限必须与妻子保持50米的距离,又或是禁止丈夫在规定期限内带枪或刀具等。若丈夫一旦违反“保护令”,妻子可以当即报警求助,警察不仅有查证后逮捕丈夫的权力,甚至警局还可以据此以“藐视法庭罪”起诉丈夫。
第三,应当多部门配合。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予以关注的同时,也应该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在《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这一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卫生机构、妇代会等组织的反家庭暴力职责,并且各个部门要协作、配合,建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协调联动和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民事保护令的执行、监督也需要这些部门的配合,缓解辖区派出所在履行职责中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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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准考证打印时间(法考主观题)
2023法考主观题考试准考证于9月6日早8:00-9月15日晚24:00打印。考生在此时间段内到中国普法网或司法部官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即可。
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可于2023年10月10日至10月14日登录司法部官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彩色、黑白打印均可)。自行打印的准考证务必清晰,能够准确识别面部特征以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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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模拟答题演练入口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将于10月15日举行。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适应计算机化考试答题方式,熟悉计算机化考试答题要求,司法部已于9月28日上线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模拟答题系统让大家进行模拟练习。
2023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月15日9:00-13:00,考试时间240分钟,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2023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科目有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两个考试科目满分合计为4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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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法律是基础知识考试的常见内容,那么你对法律基础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湖南法检法律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量刑时既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B、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严格解释刑法,因此可以随意对刑法进行限制解释
C、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必须是成文法,因此国务院制定的规章也可以成为刑法的渊源
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罪与刑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因此新法一律不能溯及既往
2、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解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
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C、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
D、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
3、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不可能适用中国刑法
B、外国人乙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能适用中国刑法
C、外国人甲在国外教唆中国人陈某到中国拐卖儿童,陈某独自来中国拐卖儿童,后甲来中国旅游,中国司法机关对仅仅实施了教唆行为的甲没有刑事管辖权
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4、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如果甲不能预见到乙患有心脏病,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C、无论甲能否预见到乙患有心脏病,对于乙的死亡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D、无论甲能否预见到乙患有心脏病,对于乙的死亡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5、以下关于犯罪主体的各种说法,正确的是:A
A、甲(15周岁)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团伙,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导致被运
送人10人死亡,甲不构成犯罪
B、乙(不满16周岁)携带自制火药枪进行抢夺,但未使用该凶器的,也构成抢夺罪
C、丙(15周岁)明知破坏水库大坝会导致多人死亡,仍然实施决水行为,引起3人死亡的,不应当构成犯罪
D、丁(不满15周岁)数次教唆他人制造、走私和贩卖毒品,但不构成犯罪
6、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C
A、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B、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C、对于单位犯罪,原则上除了处罚单位本身,还要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对单位犯罪一律实行双罚制。
D、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7、关于罪过,以下说法正确的是:C
A、甲在某农民家里盗窃,看到柜子里放有一把手枪(农民的儿子是武警),但他不认识该枪的具体型号。他仍然窃得该枪。由于甲不认识枪支的具体型号,所以不构成盗窃枪支罪
B、乙在盗窃时发生认识错误,误把枪支当炸药盗回,乙构成犯罪未遂
C、丙丢失枪支后3天才发现,他立即上报。但是,盗枪者已经用该枪杀死一人。丙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D、丁受雇替王某杀死李某。由于对李某不熟悉,他误将吴某当做李某杀害。由于丁没有杀死想要杀死的人,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8、甲、乙共谋后,共同瞄准被害人丙开枪,试图杀害丙,但均未打中被害人。与此同时,丁对丙有仇,但与甲、乙素不相识的丁在另一侧对准丙开枪,丙死亡。对本案的处理结论,正确的是:D
A、甲、乙均无罪,因为死亡结果和他们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甲、乙、丙同时对死亡结果负责,均是故意杀人罪
C、甲、乙、丙三人虽无共谋,但成立共犯
D、甲、乙、丙无须同时对死亡结果负责,但均是故意杀人罪
9、母亲甲(擅长游泳)带儿子外出游泳,发现自己一直很讨厌的儿子(8岁)被卷入漩涡中,以为自己不救助儿子,法律也不会追究自己,即离开现场,儿子很快死亡,对于本案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C
A、由于儿子被卷入漩涡不是甲造成的,甲没有犯罪故意
B、甲有法律认识错误,所以无罪
C、甲存在间接故意
D、甲没有认识错误
10、 甲本想伤害乙,但在黑暗中,甲误将丙当成乙,而对丙使用了暴力,丙当场身受重伤,流血不止。甲发现是丙后,没有对丙进行救治,反而将丙大骂一通后离开现场。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对甲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B
A、按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处理
B、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处理
C、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D、甲没有救治丙的行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看过“湖南法检法律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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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这个处世不深的我还很陌生,但是我明白,法律是无处不在的,现实生活中处处都涉及到了法律,人们都懂得了法律,所以人们知道有法律保护自己,从小到“一毛钱”大到“几百万”的官司,其实法律一直伴随着我们的成长。
法律就像是维护正义的天使,它不仅是公正的、严明的,它还是庄严的、神圣的。法律是大众的,是不容侵犯的,它不仅维护了大人们的权益,更保护了我们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这样的案例,在我身边就发生了不止一件。
她,是我的邻居,也是我的好朋友。在她12岁的那年,她的父母离婚了,这对于年幼的她来说无疑是个晴天霹雳,那段日子是昏暗的,她离开了自己深爱的家,跟随着妈妈远走他乡,去了一个陌生的地方,她认为自己失去了父亲,她的心好痛好痛,学习也一落千丈,即使这样,苍天还是没有眷顾她,她的妈妈又得了急症,她非常着急的找到了爸爸,希望爸爸帮帮她,可她的爸爸却以离婚了为由,不理她,她看着疼爱着急的妈妈正和死神抗争,非常的伤心,后来,姥姥知道了,劝她打官司,她迫于无奈听了姥姥的话,终于,她以爸爸没支付着急抚养费的名义将父亲告上了法庭。法律是公正的,也是无私的,最后,她赢得了官司,妈妈的病也治好了,她的脸上也终于露出了好久不见的笑容。她从父母的阴影中走了出来,现在她和她的妈妈生活的非常快乐。
她常和我说,要感谢那场官司,让她又找回了妈妈。而从这件事中,我也懂得了法律对于我们的重要性。
法律和我们就像水和鱼儿一样,鱼儿和水不能分离,我们和法律也不能分离。如果鱼儿离开了水,那等待它的一定是死亡。如果我们离开了分离,那等待我们的一定是混乱的社会,不安定的生活。所以,我们要正视法律,尊重法律。
法律可以带给我们安定祥和的生活,也可以让那些恶势力自食恶果,法律是伟大的,法律总是用真理来面对谎言,用证据来检验事实。面对法律,我们一定要恭敬,它是我们通向未来的基础,是美好的向往,法律一直伴随我们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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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古今,唯有法律贯穿历史,从古代的商鞅变法,李悝变法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刑法及各种法律法规的出台,可以看出,法学思想源远流长,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法律,那么这个国家就不安定不完善。
法律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法律维持了社会的安定。法律约束了全体社会成员,然而一些人仍铤而走险,为了自己的一已私欲,丧心病狂地去做一些违法乱纪的勾当。抢劫偷盗者有之,杀人放火者有之,贩毒吸毒者有之,走私偷税漏税者也有之。这些犯罪分子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但惊慌之余,我们不要忘记法律。法律是无私的,它会对违法行为和不法分子进行惩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管犯罪分子怎样狡猾,最终也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记得有一次,我和妈妈去购物,看见一个小偷正在一位女士身旁做案,而那女士却一点也未察觉,就在这时,一位年轻人大喊:“快去抓住小偷!”随后,他飞快地向小偷扑去。其余人见他如此勇敢,也去帮忙抓小偷,一群人终于把小偷抓住了,并且把小偷送进了派出所。
这件事虽不算是个大案子,但它让我明白了,对于坏人坏事,我们绝不能害怕,要团结起来与坏人做斗争,有法律为我们做后盾,邪恶永远战胜不了正义。
可能许多人都知道包公,他是宋朝时一位清廉正直的官员,他判案不徇私情,铁面无私,据说他的侄儿犯了罪,他还要判死刑,就连养育他的嫂子来求情也不行,他这种大公无私的精神着实令人敬佩。从而也使我想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法律,社会不安。作为青少年的我们,一定要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人,就让法律这盏神圣的明灯在我们心中永远放光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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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是教育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但我国的教育法律仍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教育法律知识你知道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教育法律知识试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单选题
1、有关法律规定:“对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和红色回转警灯的警车,其它车辆应当避让。”这体现了行政职权的什么特征?( C )
A、优益性 B、单方性 C、强制性 D、执行性
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 B )
A、14周岁以下 B、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C、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 D、18周岁以下
3、对民办学校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的是( D )
A、校长 B、教职工代表大会 C、学校工会 D、学校董事会
4、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 A )
A、当地县教育局 B、当地县人民政府 C、地市教育局 D、省教育厅
5、有的学校在学生手册中规定:“禁止男女生之间互访宿舍。”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男女生不得无故进入异性宿舍。”这一解释属于( A )
A、目的解释 B、文法解释 C、历史解释
6、“学校应当于每年的教师节组织教师宣誓活动。”这是( D )的规定。
A、《教育法》 B、《山东省实施〈教师法〉办法》 C、《教师法》 D、《青岛市实施〈教师法〉若干规定》
7、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下列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是( C )
A、某教育局局长 B、某市市长 C、某市公安局 D、某乡镇党委书记
8、《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B )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一般责任 D、行政责任
9、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B )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政府规章 D、教育单行条例
10、某寄宿小学派车接送学生,途中有学生提出要上厕所,司机在路边停车5分钟,5分钟过后,司机没有清点人数就将车开走。小学生王某从厕所出来发现车已经开走,急忙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摔倒在地,将门牙跌落三颗。王某的伤害由谁承担责任?( B )
A、司机负责 B、某寄宿学校负责
C、司机和某寄宿学校共同负责 D、司机和王某共同负责
二、多项选择
1、法律责任的类型有( ABCD )
A、民事法律责任 B、行政法律责任 C、刑事法律责任 D、违宪责任
2、张某作为一名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有( ABCD )
A、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B、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C、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D、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3、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AD )
A、行政复议 B、民事诉讼 C、仲裁 D、教师申诉
4、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职责是( ABC )
A、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B、听取和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团结教职工支持校长正确行使职权
C、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的重要事项,监督校长和学校其他负责人的工作
D、罢免校长
5、学校可以解聘教师的情形有( BCD )
A、不能团结同事,其他教师不愿与之共事的 B、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C、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D、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6、下列属于体罚学生的情形是( BC )
A、让1-2年级的小学生一个生字抄写10遍 B、王某上课讲话,老师令其抄课文5遍
C、李某等八人上自习课讲话,老师令李某等八人到学校运动场跑10圈
D、体育课教师在课堂上为纠正某学生的不规范动作,令其反复练习4次
7、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有( ABCD )
A、权力和自由的广泛性 B、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C、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D、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8、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包括( AB )
A、法定监护 B、指定监护 C、委托监护 D、代理监护
9、我国现行的学校教育制度是( ABCD )
A、学前教育 B、初等教育 C、中等教育 D、高等教育
10、学校对高中生可以进行以下何种处分?( ABD )
A、警告 B、记过 C、送劳动教养 D、开除学籍
看过“教育法律知识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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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很多法律,比如宪法、刑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财产继承法等等。其中同我们息息相关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对我们的一个保证,使我们有人抚养。很多父母离婚以后都不对子女进行抚养,但通过法律,事情很圆满的得到了解决。比如,我身边有这样一个孩子,父母离婚后都不愿抚养,就把他扔在了姑姑家,由于姑姑的家境也不是很好,父母又都不支付抚养费,于是姑姑将其父母告上了法庭,经法庭和解,孩子由姑姑继续抚养,父母每月各支付费五百元,通过这件事情也让我们明白,未成年人是有被抚养的权利的。
除了未成年人保护以外,与我们有关的还有义务教育法,它同样给了我们一个保证,使我们能够安心在教室里读书。很多父母认为孩子上学没用,不如在家多干点活儿,帮家里赚些钱。所以许多孩子上了小学,中学就不再上了。但现在,这样的现象可少多了,这正是国为义务教育法。我身边就有这样一个孩子,因为家里穷,所以只上完了小学就不再上学了,而是帮父母在家干活赚钱养家。有关部门知道了以后,主动帮助了她让她上学了,并给了她们家一部分的辅助金,她们全家都很高兴,都说国家的政策越来越好了,农民也过好日子了。
俗话说得好,“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无规矩不成方圆。”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好法律,才使我们的生命、财产、权利等一系列问题得到了保障,法律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正因为有了法律的保护,广大人民才放心把钱存在银行里,正国为有了法律的严惩,广大人民才安心的生活。生活离不开法律,我们离不开生活,悠悠岁月,从少年到老年,从儿童到少亻,都因法律的保护而变得融洽。
我们钟爱的法律,我们钟爱的国家,只因为有了法律的陪伴,我们健康快乐的成长,只因为有了法律的陪伴,我们安心在教室里读书,从一个婴儿到现在的少年,法律无时无刻不在身边,只因有了它,我们才幸福,才快乐。
我永远爱你——伴我成长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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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以及其用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的用电户,必须遵守本办法。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用电安全国家方面的法律法规,供大家参考。
(一)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二)第三十条: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三)第三十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四)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一)第四条第一款: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二)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三)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1、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2、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3、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4、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5、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四)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1、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2、向导线抛掷物体;
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放风筝;
4、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5、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6、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7、在杆塔、拉线上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8、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9、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10、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11、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五)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2、不得烧窑、烧荒;
3、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4、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六)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2、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3、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七)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3、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八)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1、非法侵占电力设施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2、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3、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九)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十)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十二)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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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火灾的种子扼杀在摇篮中,让安全的花朵绽放在我们心中,消防法就给我们很大的保障,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消防法律法规方面的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p#副标题#e#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p#副标题#e#
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看过“消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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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这个听着遥远,却离我们近在咫尺的字眼,在我们成长过程中,它就好比一扇神奇的窗,那么它神奇之处又是什么呢?
“警察叔叔”这个充满神圣感的称谓,便将我们这些小时充满童稚的小孩儿,带入了一个充满美丽幻想的大肥皂泡泡当中,幻想着自己当上了警察,威风正义的样子,所以这就演变成了一个游戏——“警察抓小偷”,我们这群孩子,自然争得天翻地覆,原因只有一个,因为警察是正义的代表,英雄的化身,这就是法律的力量,它可以在游戏中教育教育人培养正义感,它不用老师的循循善诱去启发,只用这短短几分钟的游戏,便奠定一个孩子做人的道理和基础。法律可以在小小的游戏中体现出来,可见法律也并不那么深奥和遥远的,只要用心体会,生活中便处处存在着法律。
从我们出生的那天起,法律就时时刻刻陪着我们,《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公民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时刻围绕着我们,此时此刻,只能模仿宋丹丹在春晚上那一句话了:“为啥我与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呢!”
社会中这么多的法律,使得许多人都说法律只是枯燥乏味的一种形式,只是做做秀而已,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首先,法律不只是枯燥乏味的,想想儿时妈妈在我们不乖时吓我们的话:“你再不听话,就叫警察把你抓走,给你送到监狱里,你就再也看不到爸爸妈妈了,到时看你乖不乖。”我们听后被吓得放声大哭的窘态,现在想起来,是不是也情不自禁的笑出来呢?这么说,法律也做了一回我们的“私人保姆”呢?
另外,法律绝不是在作秀,法律是真正的为社会做出贡献,一本书上写到一篇文章,内容是记叙一片永不枯竭的山林,当记者采访时才了解到,原来当时林业部门制定一条规定,每砍一根树,便种一棵树,并保证这棵树长大成材,这样,森林资源才会永久循环下去。读了这篇文章,我真正感到法律的力量和法律的重要性,因为国家的政策,才使得资源循环流畅。可见,法律绝不是在作秀,法律是真真正正在为社会做出贡献。
因为有了法律,我们才有舒适的学习环境,因为有了法律,我们才有和谐的幸福生活,也正是因为有了法律,我们才有正常运转的世界,法律是生活的盾牌,法律是生活的风帆,法律让我们前进的身影有了依靠,放下孤单,法律是大公无私的爱,是超越世俗的理。
法律是一扇神奇的窗。当你关闭它,它会为你抵挡风雪和冰霜。当你打开它,它会给你最芬芳的花香和最明媚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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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和发展,水库工程在我国社会建设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水库工程事关社会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因此,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必须要加强对水库安全运行的管理,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水库安全方面的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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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交通参与者,必须把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作为一种义务、一种责任,把文明意识、规则意识牢记于心,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交通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如果说驾驶员的陋习已经对交通安全构成了威胁,那么驾驶员的恶习,就更是马路杀手,制造了很多交通事故。
飙车、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逆向行驶等之所以被称为恶习,是因为这些行为在正常的行驶中是不应该发生的,如果发生,就是恶劣行为,超出了善良为人的行为准则。如果驾驶员出现这种驾驶行为,一定有其心理思维定式来支持他这样做,实际上就是一种潜在的坏习惯。对于这些明显的恶劣行径,还要坚持去做,就是恶习使然。
(一)飙车
飙车是现代汽车文化中一种最为明显的无良文化。现在有关于飙车的网站、飙车俱乐部、飙车游戏,更有官方和民间的飙车比赛。我们用“飙车”为搜索词,可以一次从网上搜到几千万条与之相关的内容。当然,这其中有许多是与飙车肇事有关。
最为热门的关于飙车的话题,就正是杭州的不良驾驶员飙车致无辜者死亡事件。飙车的恶果由此可见一斑。为了营销的目的,用飙车来证明车子的优良驾驶性能,并刺激驾驶员的驾驶欲望, 培养出一批又一批有飙车习惯的驾驶员,不客气地说,就是在培养马路杀手。这并没有任何意义。如果真要飙车,可以参加汽车方程式比赛,可以在专门的车道去进行飙车。在大街上飙车,绝对是一种恶习,并且也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完全应该加以坚决制止。
(二)酒后驾车
很多酒后驾车的人都认为自已并没有喝醉,完全可以控制车辆,所以仍贸然驾车前行。殊不知,人在酒后的判断力是不可靠的,包括对自己的判断。即使并没有喝醉, 但酒精还是会使人的神经传递速度受到影响,反应会比不喝酒时迟缓,但自已却又觉察不到,不仅自己觉察不到,而且还往往出现高估自己能力的情况。这对于一个驾驶员,就意味着危险。所以,绝对禁止酒后驾驶,是完全有道理的。
在我国的小车拥有量急增后,酒后驾车的现象也日趋严重。反映出少数驾驶员不健康的心态,这种心态导致恶性交通事故不断出现,酒后驾车开始引起人们的警醒。尤其是在发生了几起严重的醉酒驾车命案后,全国进行了一次少有的打击酒后驾驶违法活动,极大的抑制了酒后驾驶现象有所增长的势头。
所有驾驶人在酒后都存在判断出错的问题。饮酒后的驾驶人会同时出现两种倾向, 一种是反应能力下降,动作比平时慢,且错误动作率上升;另一种是其自信力增加, 平时不会做的危险动作也会去做。这两种倾向对酒后驾驶员都是致命的。但是,问题的根源在没有喝酒前就已经存在。这是不良习惯使然,认为少喝一点酒不会影响驾驶。在笔者看来,不管导致影响的酒量为多少,都不能规定一个下限,必须禁止沾酒者开车;否则会助长驾驶员饮酒恶习。一个有德行修养的人,绝不会出现这样的错误。要开车就不能喝酒,喝了酒就不要去开车。这是绝对要遵守的信条。
(三)超速行驶
在我们所见到的交通规则宣传标语中,“十个事故九个快”是最为常见的。这句口号也说出了交通安全的一个最为普遍的真理,就是开快车危险。所以,许多路段都有对车速的限制,标明在该路段的车速不能超过的最高时速。在没有标明限速的道路, 也应按照交通规则的规定以安全车速行驶。这已经是所有驾驶员熟知的常识。
但是,不按限速要求驾车的人大有人在。可以说,大多数驾驶人都有超速行驶的经历。超速驾驶也是一种恶习,是驾驶员最容易犯的一种错误。交通部门不得不在许多路段设置雷达测速标志,并且时不时地要对超速车进行处罚。有一句俗话说“五十步笑百步”,超速与飙车只是五十步与百步之别。其危险与飙车并无太大的差别。原因很简单,高速行驶的车要想停下来不容易,由于其强大的惯性力量,快速行驶的车在不同速度下有不同的惯性行程,车速越快,惯性行程越长, 遇有紧急情况时,制动后车子仍然会因惯性前冲,后果不堪设想。在高速公路上最容易出现超速行驶。现在车子的性能越来越好,随便加一下油,时速就可以达到百公里以上,一些高档车动不动就是160 千米/ 小时的速度, 让驾驶人情不自禁地要飙一下。我们知道,我国最高等级的高速公路限速是120 千米/ 小时,这是写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的法定最高时速。据测试,如果一辆时速超过160 千米的小车发生爆胎事故,不管你是否系安全带,司乘人员的死亡率是100% !记住,不是50%,也不是99%,是100% !
但是,我们会发现,当你以110 千米/ 小时的车速行驶时,你会发现,你前面的车一溜烟儿不见了,侧面有车飞奔而过。这说明别人都在以比你快得多的车速在行驶。有些车的时速甚至于超过200 千米。以这样的速度驾车,简直就是在玩命。
至于在限速40 千米以内的地段开到60 千米以上的时速,则是更为常见的事。除了有些路段限速确实太过保守以外,大多数限速都是有其道理的,一旦超速行驶, 出现情况,就会因超速而导致预料不到的后果。我们有时不免会有这样的疑问,既然公共道路没有允许将车开到120 千米/ 小时以上的地方,除了比赛用车外,我们的常用车为什么要将车速设计到160 千米/ 小时以上?这不是资源的一大浪费吗?这正是汽车文化中需要思考的问题之一。
(四)强行超车
在不宽的道路上或人车拥挤的地段,禁止超车也是常见的交通管制措施。但是, 不按规定超车也是许多驾驶员的陋习之一。至于强行超车,就是恶习了。
正常的超车要在许可的路段,向前车打出左转向灯,并鸣笛或闪灯示意,对方出现向右避让或鸣笛回应,则可以超过前车。而强行超车者往往是不论任何路段,不向前车示意就强行超过前车,有时还危险地在超车后减速,故意挡住后车去向,这完全是一种恶霸行为。这种强行超车是导致车祸的重要因素,多数强行超车者都有造成各种交通事故的记录。可见强行超车是驾驶恶习中事故发生率较高的一种。
(五)逆向行驶
相信每一个有一定驾龄的驾驶人都遇到过逆向行驶抢道和强行超车的情况。不客气地说,在这种坏榜样的示范下,一些人也就如法炮制,在道路上上演危险的车技。从自已正前方逆向而来的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多数是恶性事故。一定要非常小心。逆向行驶是非常危险的驾驶恶习,但却常有人敢于以身试法,不能不说是道德严重缺失的一种表现。
(六)随意插队
有一种驾驶恶习就是随意插队。这种驾驶人不能容忍等待,他们等待1 分钟好像等了5 分钟。更不要说“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了。因此,总是从排队的车流中左打右打,往前插队,能插一辆就是一辆,有时会上演前面所说的拐到对方车道逆行强行插入。这是造成堵车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因此,堵车成为现代汽车社会中的一种常见现象,驾驶员自己也都谈“堵”色变。但是,驾驶人都没有想到,堵车不是因为
道路窄了,而是我们自己的心胸变窄了!
(七)恶意慢行挡道
有一种驾驶员,经常与其它驾驶员斗气。你快,我比你还快;你超了我的车,我一定要再超过去。其中,有一种人会恶意超到别人前面,再减速挡住后车,故意慢速行驶,别人想超车时,他则左右打转向盘,让后车无法超过,他的车后会形成一排长龙。这种恶习时不时会在道路上发生。足见有些驾驶员的社会公德心完全缺失,不顾自己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而只顾自己一时性起,张扬自己的“个性”。有时碰上一个比他更牛的驾驶员,就会找机会强超并故意横撞过去,然后驾车扬长而去,在道路上上演汽车“斗驾”事件。
(八)肇事逃匿
随着汽车的增多,交通事故也随之有所增长。这些年来,出现了交通事故肇事者逃匿的现象。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或死亡之后,乘夜色无人逃离现场的驾驶人时而有之。还有更恶劣者,在撞倒人后,将被撞者拉到郊外丢弃后,再逃离,导致被撞者死亡,
这无异于杀人灭口,是极其恶劣的行为。肇事逃匿不仅是驾驶道德缺乏的恶劣行径,同时也是严重违犯刑法的行为,理应受到处罚和制裁,应该引起所有驾驶员的警醒,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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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促使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作为惩处违法犯罪的有力手段,在法制建设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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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那么你对公职人员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职人员法律知识考试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知识产权具有( )的特征。
A.专有性 B.时间性
C.地域性 D.预见性
答案: ABC
2.公民在请求赔偿时,可以( )。
A.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 B.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C.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D.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
答案: BCD
3.下列法律制裁中属于民事制裁的方式的有( )。
A.罚款 B.赔偿损失
C.赔礼道歉 D.支付违约金
答案: BCD
4.下列行为中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有( )。
A.立遗嘱 B.赠与
C.无权代理的追认 D.放弃继承
答案:ABCD
5.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年。
A.五 B.十
C.十五 D.二十
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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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公务员考试的内容之一,那么你对公务员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务员法律知识练习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2013年10月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指出,对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入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人员将实行( ),保障其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A、政府供养
B、单位供养
C、社会供养
D、家庭供养
2、张某家住北京市东城区,在朝阳区有一处商业用房,市拆迁办(在西城区)决定对其商业用房拆迁,张某不服,诉至法院,应由( )受理。
A、朝阳区法院
B、西城区法院
C、东城区法院
D、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3、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 )。
A、弟弟
B、养子
C、祖父
D、叔父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石家庄市行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个机关管辖?( )
A、行唐县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公安局
B、该派出所
C、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D、行唐县公安局
5、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主张的法定抵销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 )。
A、债务均已到期
B、标的物种类相同
C、标的物品质相同
D、债务数额相同
1、答案: A
解析: 《意见》提出,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对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实行政府供养,保障其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对低收入、失能、失独、高龄和特殊困难老年人,由政府给予相应的福利保障。探索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将来养老时接受长期医疗护理服务的自付压力。
2、答案: A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题的管辖法院是商业用房所在的朝阳区法院。故正确答案为A。
3、答案: B
解析: 根据《继承法》,养子与亲生子女一样,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叔父不在第一、第二顺序范围内。
4、答案: A
解析: 由题可知,行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是行唐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派出机构如果以设立其的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论其有无法律授权,一律以该部门为被申请人,应向该部门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据此可知,行唐县公安局应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故其管辖机关应为行唐县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公安局
5、答案: ABC
解析:
《合同法》规定由法律规定构成抵销要件,当条件具备时,按照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债务的效力。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由此规定,法定抵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这是抵销产生的基础。第二,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债务。双方所负债务的标的物性质同一,抵销后双方的经济目的不会受到影响。第三,必须是到期债务。第四,按照合同的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
故正确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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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是公职人员考试以及日常规范所必须要熟记的,那么你对公职人员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职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复习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哪些优越性?
答: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有以下几点:(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可以保证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更好地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可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尽快发展,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昌盛。(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可以促进民族团结,保证国家的统一,有利于加强边疆建设和巩固国防。
2、简述我国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答:我国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性,表现在以下二方面:(1)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我国公民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性还表现在,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平等地加以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一律予以追究;处理违法案件时适用同一法律标准。
3、我国的国家性质为什么采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
答: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与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但两者又不能简单划上等号,我国国家性质使用人民民主专政基于以下理由:(1)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了我国政权建设的特点,适合我国国情。因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2)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能确切的表明我国当前的阶级状况,政权的广泛基础和民主性质。(3)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能直接体现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两个方面。易于为我国广大人民接受。
4、简述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及其主要内容。
答: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也叫人身不受侵犯权,他是指公民在法律的范围内,人身和自由完全受自己支配,有不受非法拘捕,管制,搜查以及侵害的权利。其主要内容有:(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4)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为什么说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答: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在本质和基本点上是一致的,主要表现在: ①从领导权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国家政权。工人阶级是通过自己的政党来实现对国家政权的领导的,在我国即通过中国共产党来实现的。②从阶级基础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③从国家职能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职能是一样的,有对内职能,有对外职能。在对内职能方面,有政治职能,即民主和专政的职能,也有经济、文化职能;在对外职能方面,有友好往来,合作互助的职能,有防御国家外部敌人的颠覆活动和可能的侵略职能。④从历史使命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使命一样,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6、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含义是什么?
答:“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具体含义是:(一)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任何人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应因人而异,应一视同仁;(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7、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表现在:(一)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实现这一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的组织形式。(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充分和比较全面地反映我国的阶级本质。(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以其他制度为依据,可以创立其他多种制度。
8、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下:(一)平等权;(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人身自由; (五)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六)社会经济权利; (七)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八)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九)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9、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原则有哪些?
答:选举中是否贯彻民主的原则直接关系到人民权力的行使,普遍;直接;平等、秘密选举是资产阶级政党提出的主要口号,并为法律所确认,这也是选举制度民主化的四大标志。社会主义国家也确认了这些民主原则,我国宪法、组织法、选举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它是指除了没有本国国籍、不够法定选举年龄、有精神病以及法院宣告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不另设其它资格的限制。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它是指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而且每个选民所投的选票的效力都相等。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就是代表由选民投票直接选出。间接选举就是指代表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而必须由选民选出的代表进行投票选出,直接选举相对于选举来说在形式上更民主。
(4)无记名投票原则,也叫秘密投票的原则:指的是选举人在投票时不在选票上填写自己的姓名,不受任何干涉和影响。
10、简述分工合作原则在我国国家机构的表现?
答: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实行权力分立原则,但这不等于我国的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就没有分工。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的是分工合作的原则;(1)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设置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并在职权上作了划分; (2)遵循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各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原则,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置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3)遵循“一国两制”的原则,设置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4)将各级国家机关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并在中央设置国家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11、简述宪法法律效力最高性。
答:宪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表现:(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不能和宪法相抵触;(2)违宪的法律无效;(3)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12、简述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主要内容。
答: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有: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人格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
13、我国《国徽法》规定哪些国家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答:根据国徽法的规定,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3)中央军事委员会;(4)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5)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6)外交部;(7)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机构。
14、简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答: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其具体表现是:(1)从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的。(2)从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居于主导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是由人大选举产生,并受他的监督,向他负责。(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
15、试述我国1982年宪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答:我国1982年宪法的基本精神是:第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第二,抓好两个文明建设;第三,发展民主,健全法制;第四,统一,团结,自主、开放。#p#副标题#e#
16、试述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答: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也就是说,我国各国家机关的设置和组成都是按这一原则进行的。具体表现在:(1)在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之间,人民居于主导地位。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在整个国家机关之间,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他负责、受他监督。(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上,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4)在国家机关内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17、试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为:(一)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二)国家领导人的任免权。全国人大选举并有权罢兔全国人大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入选;根据国务院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委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入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举和决定的上述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三)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四)监督权。全国人大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要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也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全国人大有权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会不适当的决定。 此外,全国人大还可以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8、试述我国宪法对其实施保障的法律规定以及如何保障宪法的实施。
答:(1)我国现行宪法对保障宪法实施的规定,在宪法实施的保障方面,现行宪法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①确认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②规定了负责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关以及修改宪法的程序。③规定了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严格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和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④规定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监督体系。⑤设立了在审查违宪规范中起助手作用的专门委员会。
(2)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宪法,需要落实以下四个方面的保障措施:①法律保障。包括宪法自身保障和普通立法的保障。加快立法,将宪法规定具体化,以保证宪法权利的实现。②组织保障。建立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以及监督宪法实施的具体措施和程序。③政治保障。执政党应发挥政治领导作用和模范作用,从政治上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④思想保障。对全民进行宪法教育,增强干部和群众的宪法观念以保障宪法实施。
19、试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革命的创造性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制度的学说在中国的具体应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实现这一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的组织形式。(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充分和比较全面地反映我国的阶级本质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以其他制度为依据,可以创立其他多种制度。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面貌,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20、我国1982年宪法有哪些特点?
答:1982年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并以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1)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国家的根本任务,确定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2)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3)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4)坚持改革开放(5)巩固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
21、我国为什么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答:现行宪法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之所以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综合了上述因素而确立的,其中,解决民族关系问题起了重要作用,其主要依据是:
第一,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在历史上从秦汉时期开始中国就建立了君主专制政体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唐、宋、元、明、清一直延续并不断巩固,直至辛亥革命。中华民国时期仍然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第二,从民族关系发展因素来看长期统一的中国,在历史上虽有汉族统治者压迫少数民族人民,少数民族统治者压迫汉族人民,但同样也有各族人民相互交流、友好、融合的一面。
第三,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
第四,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建立单一制统一的国家,有利于发挥各方优势,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第五,根据我国尚未完全统一和少数民族多的特点,我们需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具有灵活性的单一制国家。我国统一事业需要具有灵活性的单一制国家,我们提出了“一国两制”,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办法;针对少数民族多的特点,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体现出了我国单一制的灵活性和可包容性。
总之,国家结构形式是特定国家为实现统治所采取的适合于自己国情的形式。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和国情来看,不论从历史状况、民族关系、经济状况、现实状况来说,都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则存,分则亡。”“合则两利,分则两伤。”
22、宪法的作用有哪些?
答:(1)组织和规范国家权力的作用(2)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3)实行法治的作用(4)对经济的作用(5)维护国家的统一。
23、我国行政区划的原则有哪些?
答:(1)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考虑到我国的多民族的特点和少数民族的分布,从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出发,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2)有利于各个地区经济的发展,从自然资源的分布和经济发展状况出发,以有利于组织经济建设,促进生产的发展。(3)便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行政区域划分既要便于政府工作,同时又要有利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4)照顾到历史状况、民族传统和人民生活习惯以及人口分布、地理条件和国防需要等情况综合考虑。
24、我国宪法对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是如何规定的?
答:加强环境保护、防治环境污染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早在1978年《宪法》曾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982年宪法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内容:(1)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2)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的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3)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的利用土地(4)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
25、简述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主要内容。
答: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的最基本的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我国公民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同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6、简述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活动中的具体表现。
答:(1)在国家机构与人民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2)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3)在中央和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7、简述法治原则在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活动中的具体表现。
答:(1)依法组织和建立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做到一些行使国家权力机关都有宪法和法律依据,防止任意因人因事设立机构(2)国家立法机关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制度,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使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都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3)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应有法律依据,国家机关只能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属于本机关的职权,不得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4)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必须依法定程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严格依法办事(5)国家权利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28、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优越性?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很大的优越性,这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反映的国家本质和所实行的基本原则决定的。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翁,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本质和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最能体现我国国家本质的一种组织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种关系中:(1)从人民代表大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选出的代表所组成的。(2)从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国家机构的核心。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他监督,对他负责。所谓“三权分立”制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者鼎立,处于平列地位,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互相平衡,互相制约,不相统属。(3)从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9、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哪些自治权?
答:(1)原有的政治制度在一定时期内不变,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也不改变。(2)原有的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一定时期内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实行私有制和市场经济。(3)行政管理权(4)立法权(5)独立的司法劝和终审权。(6)财产独立权(7)特别行政区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依法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8)除悬挂国旗、国徽外,可使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还特别规定: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30、宪法与普通法的区别是什么?
答:(1)内容不同(2)效力不同(3)制订和修改程序不同。#p#副标题#e#
3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答:宪法不同与其他普通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一国的根本制度,它涉及国家生活的全面,而普通法律则只涉及国家生活的某一方面(2)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3)宪法的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通过普通法律则只需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4)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实施比普通法律更为特殊。我国現行宪法把解释宪法的职权赋予全国人大会,把监督宪法实施和职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会,把修改宪法的职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2、宪法规范的特点是什么?
答:(1)最高性(2)包容性和概括性(3)制裁的特殊性。
33、简述宪法规范对社会现实作用的条件。
答:(1)宪法规范的科学性;(2)宪法规范的完备性;(3)适宜的社会外部环境。
34、宪法实施的监督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答:(1)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3)政党、社会团体。
35、宪法事实监督的方式有几种?
答:(1)事先审查(2)事后审查(3)附带性审查(4)宪法控诉。
36、选举制度的民主原则有哪些内容?
答:(1)普遍性(2)平等性(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4)无记名投票(5)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原则(6)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的原则。
37、简述在宪法实施的监督方面《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方面?
答:(1)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2)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第67条进一步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3)全国人大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4)现行宪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宪法监督体系,以保证宪法的统一实施。
38、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主要权利有哪些呢?
答:(1)外交权(2)防务权(3)任命权(4)宣布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权(5)对基本法的解释权(6)对基本法的修改权。
39、我国的人民民主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答:(1)我国国家权力根据宪法规定属于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所有。(2)人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项最为重要的民主权利(3)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4)通过在城市和农村设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这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形式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5)我国人民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还享有各种权利和自由,这些自由和权利非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剥夺。
40、我国的政党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答:(1)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特色的一种特殊的政党制度。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2)它不同于西方的多党制,也不同于一党制。作为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而作为八大民主党派则是参政党的制度。
41、我国有哪些民主党派?
答:(1)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2)中国民主同盟(3)中国民主建国会(4)中国民主促进会(5)中国农工民主党(6)中国致公党(7)九三学社(8)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4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性质和地位是什么?
答:(1)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2)地位,经常性的最高权力机关
43、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是什么?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把民主制和集中制有机结合起来的制度。(2)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1)从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各级人大是有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人民同样也能够监督、罢免相应的代表。人大则集中通过立法等国家权力集中为人民服务。2)从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作为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他们是国家机构的核心。他们经过民主选举产生了相应的政府、法院、检察院,同样也可以通过民主的方式进行监督、罢免。作为同级的政府、法院、检察院则作为集中行使国家某方面权力的机关则向人大负责。3)从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44、我国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1)从历史因素上看,其是历史必然的选择。从秦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中国一直就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2)从民族关系发展因素来看,各族人民之间相互交流、友好、融合。(3)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有利于民族团结。(4)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来看,建立单一制有利于各个民族的共同繁荣。(5)根据我国尚未完全统一和少数民族多的特点,我们需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灵活性的单一制国家。
45、简述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哪些方面的自治权?
答:(1)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自治权;(2) 组织本地方公安部队的自治权;(3) 安帕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的自治权;(4) 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5) 管理本地区文化教育事业的自治权;(6) 配备民族干部和培养民族人才的自治权。#p#副标题#e#
46、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在几个方面?
答:(1)可以促进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的统一(2)有助于把统一性和特殊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3)有助于消除民族间发展的事实上的不平衡,达到各个民族的共同繁荣。
4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有哪些内容?
答:(1)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是特别行政区在国家结构中的地位。
(2)内容1)其是我国一个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它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2)它是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3)它是爱国者的政权,而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是由香港的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4)特别行政区区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48、特别行政区有的自治权有哪些?
答:(1)原有的政治制度在一定时期内不变,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政权组织形式也不改变。(2)原有的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一定时期内不变。(3)行政管理权(4)立法权(5)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6)财政独立权(7)依法处理对外事务权(8)除了悬挂国旗、国徽外,可使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9)其他
49、简述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哪些职权?
答:(1)制定并执行政策;(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3)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5)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草拟行政法规,(6)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等。
50、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和特点是什么?
答:(1)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是实现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2)特点如下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决定意义。2)坚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目的。3)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显著特点。4)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各项民主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力保障。#p#副标题#e#
51、我国宪法对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和继承权有何规定,如何理解?
答:(1)我国的个人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是我国社会主义财产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的继承权也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只有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才能够保护和鼓励每一个社会成员去积极到为社会生产和工作,才能够使他们为国家富强、个人富裕作出积极贡献。
(2)宪法保护的具体体现1)宪法从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到“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发展一个重大变化,用“财产权”代替“财产所有权”,表明公民的财产权利的范围大大增加了。这里的财产权利不仅仅是包括了所有权,而且还包括了与所有权相联系的其他权利。2)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指出私有财产权利不受侵害、干涉、触犯、侵入。不受侵犯,既包括了不受到他人的侵犯,更重要是不受到公共权力的侵犯。即使是确实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征用个人的财产,也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并且给予补偿。在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在我国宪法发展历史上有重要的意义。宪法这样一个规定为普通法确立了立法基础,我国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够与之相抵触。3)与保护我国公民个人财产权相互适应,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死者生前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继承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有了私有的财产必然就有继承。宪法所确认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对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保护的必然延伸。
52、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公民的平等权利的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答:(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男女平等(3)民族平等
53、什么是政治权利和自由,它包含哪些内容?
答:(1)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与国家管理、表达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2)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54、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主要包括哪些?
答:(1)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4)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55、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是什么?
答:(1)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2)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3)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56、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是什么?
答:(1)民主集中制(2)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3)责任制原则(4)法治原则(5)精简和效率原则
5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是什么?
答:(1)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2)地位,最高的全国权力机关
58、论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答:(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并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有权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3)解释法律。(4)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6)人事任免的权力。(7)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8)国家生活中其它重要事项的决定权。(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职权。
5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性质和地位、产生和任期有哪些内容?
答:(1)性质,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范畴。它不是一个握有一定国家权力的个人,而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代表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同全国人大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2)产生条件1)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2)必须年满45周岁(3)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60、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包含哪些内容?
答:(1)性质,是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2)地位,中央、最高的行政机关(3)组成,、副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4)任期,5年。其中,、副、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61、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包含哪些内容?
答:(1)性质,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领导决策机关,其职权是领导全国武装力量。(2)地位,最高军事领导决策机关,从属于全国人大(3)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4)任期,5年,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没有任期限制。
6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包含哪些内容?
答:(1)性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权力机关(2)地位,地方最高权力机关(3)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级地方单位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选民直接组成。(4)任期,每届5年
63、简述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哪些?
答:(1)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2)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3)地方重大事项决定权 。(4)人事任免权。(5)监督权。(6)其他职权。
6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包含哪些内容?
答:(1)性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2)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州长、副州长、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3)任期,5年
6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点以及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是什么?
答:(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点是群众性、自治性、基层性。(2)基层人民政府与其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1)指导关系2)协助关系
66、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包含哪些内容?
答:(1)法院1)性质,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2)地位,是相应级别的人大产生的机构3)组成,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4)任期,5年,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检察院1)性质,检察院是检察监督机关2)地位,是相应级别的人大产生的机构3)组成,检察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组成。4)任期,5年,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67、简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种关系中。(1)从人民代表大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选出的代表所组成的。人民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的使者,能够充分地体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2)从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国家机构的核心。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3)从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实行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才能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才能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时,中央又不能集权过多,必须充分照顾地方特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使地方有可能充分发挥它们的首创精神。
68、正确处理维权与维稳的关系是化解矛盾的关键所在
答:在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时强调,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不仅使政法工作有了正确的价值观指引,还抓住了化解矛盾关键所在。
从理论上来看,维稳与维权其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但在多年的实践中,两者却存在一定的矛盾,譬如,一些有正当诉求的群众,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满足就上访、闹访;但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此时,政府要出面进行维稳;然而,在政府维稳过程中却存在着一些新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相关制度尤其是民意表达、诉求渠道的不畅通、不完善;另一方面却是相关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价值导向出现了偏差。毫无疑问,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即维权是政法工作的根本或目标;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即维稳则是政法工作的手段或任务。因此,不能将这二者本末倒置,过分注重维稳,将维稳作为工作的根本目标从而不顾甚至侵犯公民权利,以这样的价值导向指导政法工作,其结果无非是导致社会矛盾的不断积怨,必将给社会稳定埋下更大的隐患。因此,正确处理维权与维稳的关系是化解矛盾的关键所在。
正确处理维权与维稳的关系,一方面需要依法完善畅通有序的民意表达机制。如果诉求渠道畅通,让群众“有怨可诉、有怨可申”,把矛盾冲突化解在前端,就可以避免因无处申诉而导致的大量上访以及闹访;另一方面需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尤其是要有群众观,切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要时刻明白,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才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的,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权是目的,维稳是手段。同时,要把“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贯彻落实到维稳与维权工作的方方面面。
69、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应符合哪些要求方可举办 ?
答:《消防法》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看过“公职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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