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表2020相关的共11个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
收费政策
截至2013年,建设支付清算系统时购买计算机和通讯设备、应用软件开发所用的投资来源于财政预算和内部资金筹措。支付系统运行费用作为人民银行日常开支,尚未通过服务收费收回。参加同城清算的银行机构按比例分摊一部分运行费用。处于政策考虑,人民银行作出上述规定。随着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的实施和投入运行(见5.1部分),收费政策将会重新制定。一些城市集资共建的清算系统,已按照成本回收原则实行新的收费政策。
货币政策
在中国,货币政策的实施跟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既具有一些相同的特征,但又有许多不同。主要的区别在于:
中国经济正处于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时期。中国政府依然具有足够的权威直接控制经济发展,以保证改革平稳有序。
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在迅速发展,但是跟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市场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由于缺乏大业务量、流动性强的金融市场,所以实际很难完全依赖公开市场操作来间接影响货币总量。
由于这些不同,货币政策工具在许多方面跟西方发达国家不尽相同。
货币工具
信贷规模分配: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领导权力决定按地域和工业部门分配信贷规模。
发行货币:中国人民银行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使它能够影响商业银行的金融资源和业务活动。
法定储备金比例: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改动法定储备金比例。自1988年以来,这个比例一直为13%。
制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制定银行存款和贷款的官方利率。
公开市场操作:至2013年,发行国债的数量还不够大,而且市场的流动性还没有大到使依靠公开市场操作非常有效。但是,可以期望,公开市场运行在将来将起很重要的作用。
再贴现: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市场操作
尽管公开市场操作还没有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来实施央行的货币政策,但是,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正在从事公开市场操作以实施其货币政策。
自1996年起引入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结合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特种存款以及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手段,中国人民银行间接影响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从而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2013年,同业拆借有7种,其成熟期分别为1天,7天,20天,30天,60天,90天和120天。自1994年起开办外汇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在此市场上买卖美元、日元和港币。自1996年起,进行公开市场操作,2013年中央银行只在星期二介入市场,通过其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回购协议进行国债的公开市场操作。资金清算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进行,实行T+1结算制度,即在星期三增减各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备付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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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到用时方恨少,那少的时候怎么办?当然是找正规银行借了,那你知道各大银行最新贷款基准利率么?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各大银行最新贷款基准利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项目 | 年利率(%) |
一、城乡居民及单位存款 | |
(一)活期 | 0.30 |
(二)定期 | |
1.整存整取 | |
三个月 | 1.35 |
半年 | 1.55 |
一年 | 1.75 |
二年 | 2.25 |
三年 | 2.75 |
五年 | 2.75 |
2.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 | |
一年 | 1.35 |
三年 | 1.55 |
五年 | 1.55 |
3.定活两便 | 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打6折 |
二、协定存款 | 1.00 |
三、通知存款 | |
一天 | 0.55 |
七天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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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奇怪,最近许多人问小编房贷基准利率2015年的内容,现在可是2016了啊,但是小编还是顺应读者大大的心意啊!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2015房贷基准利率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融360最新报告显示,在中央及地方一系列政策刺激下,2014年12月一线城市平均利率创年内最大跌幅,最低利率均低于9折。值得注意的是,上一次北上广深最低优惠利率全部低于9折还是在2013年的11月,此后全国各城市房贷利率一路上扬,优惠力度不断降低。时隔一年,一线城市房贷利率全部重回“8”时代,也标志着2014年房贷政策最宽松时刻的到来。
据显示,在全国35个主要城市525家银行中,164家银行提供优惠利率。从分布来看,房贷优惠利率主要集中在北上广深四大一线城市以及南京、杭州、无锡等几个热点二线城市,占比达66.47%。其中上海最高,占比达75%。
融360表示,房贷优惠利率分布多集中于一二线城市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三四线城市楼市积累风险较大,银行出于风控考虑,优惠幅度较为有限。因此,在市场表现方面,低利率刺激更多的潜在购房者入市,从而促使部分热点城市的楼市更快回暖,但对于明显供过于求的三四线城市则影响效果有限。
对于2015年楼市政策发展方向,融360首席执行官叶大清表示,中央对楼市的态度由维稳向刺激需求转变,一线城市限购政策松绑概率较大。
对于2015年房贷市场,叶大清认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明年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并更加注重松紧适度。2015年降准降息已成为市场共识。在降息政策影响背景下,房贷市场持续宽松几成定局。他预计,与2014年前紧后松走势不同,2015年上半年银行很可能会延续2014年年底宽松房贷政策。从具体房贷利率来看,房贷平均利率下行是大势所趋,但由于银行资金成本整体过高,因此房贷利率优惠重返7折时代概率极小,且大规模出现8.5折优惠可能性也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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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是多少?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最新的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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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基准利率,是金融市场上具有普遍参照作用的利率,其他利率水平或金融资产价格均可根据这一基准利率水平来确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贷款基准利率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6月全国房贷报告显示,6月全国首套房平均利率为4.48%,继续创历史新低。环比上月4.49%,下降0.01%;同比去年6月的5.43%下降0.95%。
其中,北京地区首套房利率平均折扣为8.52折,平均利率为4.17%。平均利率最低的为天津的4.14%,最高为乌鲁木齐的4.95%。
而据悉,工行、招行、中行,确认调整一手、二手贷款执行利率。从6月27日起,首套房贷利率最低执行0.88倍基准利率(88折)。已提交审批的不作调整,请知悉。
而南京的17家银行,首套房平均利率降至4.41% ,二套房平均利率则是5.39%。
这也就是说,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4.9%,折完4.312%!100万一年利息是4.312万元。
以贷款50万元期限30年、贷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计算,按照商贷基准利率4.9%计算,购房者每月须还款2653.63元;而执行折后贷款利率4.312%后,每月需还款2477.29元,比以往少还176.34元,那三十年呢……
问理财(微信账号:asklicai)君提醒,虽然不能绝对的说,买房就一定划算。但剔除投资外,居住买房也就无可厚非了。因此,目前来看买房或是最划算的。有人算过这么一笔账:
十年前你选择把钱存入银行,你的钱一直在贬值。如果你选择的是买房,2006年买入价280万,2016年卖出价2600万。
十年涨2320万,一年涨232万,一月涨19.3万,一天涨6352元,一小时涨264元,平均每分钟涨4.4元,这就是房地产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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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许多人咨询小编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是多少啊?在此为了满足读者大大的要求,小编在这里整理了最新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解释以及内蒙古高院、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范,经整理,方便法官们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准确计算出相应的利息。
本基准利率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官方,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计算方法例举:基准年利率5.35%÷12(月)=月利率
月利率×用款时间×本金×倍数(如4)=实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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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是多少?不用担心,小编来为你解忧,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5月1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1%;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2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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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贷款基准利率是金融市场上具有普遍参照作用的利率,也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前提之一。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存贷款基准利率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基准利率是金融市场上具有普遍参照作用的利率,其他利率水平或金融资产价格均可根据这一基准利率水平来确定。基准利率具有市场性、基础性、传递性特征。利率是利息率的简称,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的金额与存入或贷出金额的比率,由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我国的利率分三种: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即基准利率,又称法定利率;第二,商业银行对企业和个人的存、贷款利率,称为商业银行利率;第三,金融市场的利率,称为市场利率。其中,基准利率是核心,它在整个金融市场和利率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起决定作用,它的变化决定了其他各种利率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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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货币政策调控常常“摁下葫芦浮起瓢”,社会融资规模内人民币贷款占比已接近一半左右。表现为货币需求波动较大,因为金融脱媒、利率市场化而大幅波动,确定调控的基准利率刻不容缓。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央行基准利率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确定基准利率的时机基本成熟
从理论上看,Poole(1970)曾经制定了一个准则,那就是如果总需求变动大于货币需求变动时,应该采用数量指标M作为中介目标;如果货币需求波动大于总需求波动说,应该采用价格指标利率作为中介目标。近年来,先进经济体愿意采用利率指标,是因为,一是提供了更透明的货币政策立场信号,二是面对金融创新时能自动应对货币需求冲击。
从调控上看,当前货币政策调控常常“摁下葫芦浮起瓢”,社会融资规模内人民币贷款占比已接近一半左右。表现为货币需求波动较大,因为金融脱媒、利率市场化而大幅波动,确定调控的基准利率刻不容缓。
当前货币政策框架亟需修订。随着人民币国际化提速,依靠资本账户管制,隔离外部经济冲击,同时对冲外汇占款,以满足货币政策独立性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国内外金融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不可能三角理论以及利率平价理论均要求,中国的调控框架与国际调控框架应逐渐接轨,对冲外部环境的冲击。
2、基准利率应符合我国新兴加转型经济体的要求,不能一蹴而就
成熟经济体的基准利率定价逻辑一般是,短端货币市场利率需要依据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政策目标来推演,长端需要根据预期通胀率来确定。这需要三个条件,一是可信的通胀预期,二是央行成熟的公开市场操作品种和明确的公开市场操作目标,三是政策具有可信度和透明度。当前人民银行既不能明确公开市场操作目标利率,也没有通胀预期目标。
成熟市场上政策利率变动对货币市场利率变动相当敏感,但是在金融动荡时期这种反应可能会受到损害。比如美国金融危机期间的违约风险。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产能过剩问题严重,金融内部循环,表外业务发展等影响了利率传导。表现一,利率内部传导困难。由于金融脱媒,同业、表外业务都占用准备金,所以即使央行的正逆回购利率稳定,但货币市场利率也会大幅波动,如2013年6月20日。表现二,利率外部传导困难。由于产能过剩,长端利率到投资,以及长端利率到消费的渠道不通畅。
对基准利率而言,市场形成逻辑在于,国际上,基准利率的作用是优化资金配置,市场上资金供给和需求自动决定利率。条件是高度发展的金融市场,银行的高度竞争,以及金融机构经营稳健。目前,中国的利率是半内生、半外生,既有金融机构管制成分也有市场成分,而且有所谓“刚性兑付”、政府隐性兜底,没有信用风险,银行也没有退出机制。另外,很重要的是利率汇率联动,在汇率有管理的情况下,利率的市场形成实际是损失了央行的独立性。
3、过渡期内工具多一点可能更有优势
过渡期内是单基准利率还是多基准利率。单一基准最大问题是巨大的存贷款存量。如果存款重新定价,则许多商业银行可能因为成本上升而破产,如果存量贷款重新定价,则许多国有企业和投融资平台将破产。单一基准另一个问题是利率期限结构扭曲,短端向长端传导不畅,没有足够具有流动性的长期利率品种支持。
因此在可以容忍套利的情况下,新老划断,留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可以容许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负债有不同的基准利率,如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存贷市场基准利率。
过渡期内是单基准利率还是利率工具与数量工具并重。我国现仍然面临发展和改革双重任务,因此原来数量工具引导信贷资源配置仍有合理可取的地方,也是目前最有效的产业引导方法,需要重视数量工具。
4、基准利率的选择标择
一是利率品种确定。国际理论认为中介目标要满足可测、可控、相关性三大要求,具体到基准利率还包括市场性、稳定性等。本质上就是一个传导通畅和工具可控。因此,国内许多研究包括了shibor、同业拆借利率以及央票利率的满意程度。
由于我国仍然是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在金融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因此传导过程可以通过观察央行资产负债表到存款性公司资产负债表再到金融性公司资产负债表,在货币市场上正逆回购利率可以作为基准利率,在存贷款市场上贷款基础利率可以作为基准利率。
二是利率水平确定。国际理论一般采用泰勒规则,但中国应该对均衡利率水平等进行研究。
三是利率期限确定。应该以市场主流品种,并兼顾操作频率,因此七天期的正逆回购利率作为货币市场主导利率,一年期的贷款基础利率可作为存贷市场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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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利率高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是否合理?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银行白云支行
第一被申请人:广州某皮具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王某
第三被申请人:南某
第四被申请人:赵某
第五被申请人:赵某丽
第六被申请人:广州某科技公司
第七被申请人:广州某商业公司
2012年10月31日,申请人(贷款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借款金额为400万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2年10月31日至2014年10月25日,具体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所载明的实际发放日和到期日为准;借款月利率为11.275‰,借款利息采用按月结息的方式,付息日为每月的10日,最后一次付息日为合同到期日;借款还款方式为混合还款,具体方式:350万元期限2年,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5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方式。
同日,申请人与第二至第七被申请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借款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申请人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要求第二至第七被申请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二至第七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或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仲裁为前提。保证期间为自《借款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第一被申请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主债权分次到期)未依约还款的,申请人均有权要求第二至第七被申请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人还与第一、第五被申请人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第一、第五被申请人将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现有及将有的皮革原材料、皮包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存货(见抵押财产清单)作为抵押物,为《借款合同》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申请人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第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申请人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仲裁为前提。抵押物分别在2012年10月30日及2012年11月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取得《动产抵押登记书》及《广东省房地产他项权证》,载明抵押权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分别签订了三份《借款借据》。其中两份约定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共发放贷款35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1.275‰,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10月25日。另一份约定申请人向其发放贷款50万元,借款月利率及还款到期日与前述两份相同,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合同履行期间,第一被申请人多次拖欠到期应付的本金及利息,七被申请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偿还贷款逾期本金232441.57元,欠息99344.13元(暂计至2013年6月5日),合计331785.7元,逾期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逾期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裁决第二至第七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拖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裁决申请人对第五被申请人所有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裁决七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财产保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第一被申请人认为其执行的月利率为11.275‰,即年利率是13.53%,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至三年的贷款基准利率6%,该利率不合理。2.《借款合同》约定罚息利率及复利利率为约定利率加收50%,罚息和复利的利率过高,亦不合理,且计算复利违反金融法规的的规定。
三、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本金232441.57元,利息99344.13元,及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及复利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截至2013年6月5日,逾期利息20206.13元,欠复利6309.04元;第二部分,从2013年6月6日起,以逾期本金232441.57元为基数,按16.9125‰/月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对于第一被申请人未能按约支付的利息、逾期利息,按16.9125‰/月计收复利,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第二至第七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项裁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在抵押权限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七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财产保全费1089元;(五)本案仲裁费15196元由七被申请人承担。
四、裁决理由
(一)关于第一被申请人抗辩执行利率不合理的问题。
第一被申请人抗辩称《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月利率是11.275‰,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浮范围,而且罚息利率的约定也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对此,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的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第二条第(一)项“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的规定,经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15%,因此,《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月利率11.275‰;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为约定利率加收50%,不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约定利率加收100%”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而且《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一致签订的,并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因此,仲裁庭对该抗辩不予采纳。
(二)关于申请人要求第一被申请人偿还逾期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息的请求。
三份《借款借据》载明,第一被申请人有350万元的还款方式是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有50万元的还款方式是按月付息一次性还本。由于第一被申请人从2013年4月10日起开始逾期向申请人偿还应还本息,已经构成违约。截至2013年6月5日的月结息日,第一被申请人已欠申请人逾期本金232441.57元,欠利息99344.13元。申请人提供了《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第一被申请人《还款记录表》及《欠息情况表》予以证明,《还款记录表》及《欠息情况表》虽然是申请人自行制作的文件,但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的主张。根据《借款合同》第13.4条“本合同项下借款发生逾期,按月计收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第一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归还逾期本金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复利。
由于《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是按月还款结息,至裁决之日,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等额还本付息的350万元的本金以及按月还息一次还本的50万元的利息均已经发生逾期,故逾期本金及利息计算至裁决当月的结息日,即2013年6月5日止。此后应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尚未发生逾期,故仲裁庭不予处理。
逾期利息和复利的计算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截至2013年6月5日,第一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利息99344.13元。第二部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1.275‰,第一被申请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含提前到期)应付借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第一被申请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应按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因此,从2013年6月6日起,第一被申请人以逾期本金232441.57元为基数,按16.9125‰[11.275‰×(1+50%)]/月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对于第一被申请人未能按约支付的利息、逾期利息,按16.9125‰/月的标准计收复利,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关于申请人要求第二至第七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与第二至第七被申请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第二至第七被申请人为第一被申请人的《借款合同》主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第一被申请人没有依约偿还到期贷款,根据《保证合同》第6.2条“第一被申请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主债权分次到期或申请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未依约还款的,申请人均有权要求第二至第七被申请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约定,申请人有权要求第二至第七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第3条约定,各保证人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借款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申请人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要求第二至第七被申请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对第二至第七被申请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的规定,申请人在第一被申请人没有按期还贷的情况下,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第二至第七被申请人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该项仲裁请求有事实及合同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庭予以支持。
(四)关于申请人要求对第一、第五被申请人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
第一、第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了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取得《动产抵押登记书》及他项权证,载明申请人为抵押物权人。现第一被申请人没有按期偿还贷款,根据《抵押合同》第8.1条“发生主债权到期第一被申请人未予清偿的,申请人有权实现抵押权”的约定,申请人有权实现抵押权,对第一、第五被申请人的抵押财产在抵押权限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该项仲裁请求有事实及合同依据,仲裁庭予以支持。
(五)关于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
如前所述,七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归还逾期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申请人此前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支出了财产保全费1089元,有《民事裁定书》、《保全被申请人财产通知书》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予以证明,属于为处理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仲裁规则》第七十四条第六款规定,仲裁庭可以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胜诉方所得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申请人要求七被申请人承担财产保全费1089元的金额,并未超过其胜诉金额的10%,仲裁庭予以支持。
(六)关于本案仲裁费的承担。
本案是因第一被申请人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引起,第二至第七被申请人应当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基本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故本案仲裁费15196元应由七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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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024年清明节时间一览(含2024年清明节假期安排)
清明节是一个充满仪式感的节日,各种仪式让我们更加深刻地体会到生命的可贵和感恩的心态。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2020年-2024年清明节时间一览,供大家参考学习。
2020年——2024年清明节时间一览
2020年清明时间:2020年4月4日15:38:02,农历2020年三月(大)十二
2021年清明时间:2021年4月4日21:34:58,农历2021年二月(大)廿三
2022年清明时间:2022年4月5日03:20:03,农历2022年三月(大)初五
2023年清明时间:2023年4月5日09:12:52,农历2023年二月(小)十五
2024年清明时间:2024年4月4日15:02:03,农历2024年二月(大)廿六
2024年清明节假期安排
2024年清明节放假安排:
2024年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预计放3天;其中,4月4日为法定节假
2024年清明节在4月4日,农历闰二月廿六,星期四。清明节是我国的传统节日,有扫墓、踏青等习俗,同时这天也是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家规定和以往过年安排,预计2024年的清明节只放3当天的假期。
清明节是按阳历计算的,因为清明是二十四节气之一,节气都是按照阳历计算;
清明是中国的24节气之一,24节气,是根据太阳在黄道(即地球绕太阳公转的轨道)上的位置来划分的。太阳从春分点(黄经零度,此刻太阳垂直照射赤道)出发,每前进15度为一个节气,清明节即在黄经15度。
由于二十四节气比较客观地反映了一年四季气温、降雨、物候等方面的变化,所以古代劳动人民用它安排农事活动。《淮南子·天文训》云:“春分后十五日,斗指乙,则清明风至。”按《岁时百问》的说法:“万物生长此时,皆清洁而明净。故谓之清明。”清明一到,气温升高,雨量增多,正是春耕春种的大好时节。故有“清明前后,点瓜种豆”、“植树造林,莫过清明”的农谚。
清明节农历日期固定吗
清明节农历日期是不固定的,因为农历是中国传统使用的旧历法,因为闰月的出现所以每一年的农历和公历都是不一样的,有趣的是,在中国的四大传统节日里,只有清明节是用公历判断,其他三个重要的传统节日春节、端午节、中秋节都是用农历判断的。
?清明节有什么习俗
扫墓是清明节最有特色的习俗。谓之对祖先的“思时之敬”。其习俗由来已久。明《帝京景物略》载“三月清明日男女扫墓担提尊榼轿马后挂楮锭粲粲然满道也。拜者、酹者、哭者、为墓除草添土者焚楮锭次以纸钱置坟头。望中无纸钱则孤坟矣。哭罢不归也趋芳树择园圃列坐尽醉。”其实?扫墓在秦以前就有了但不一定是在清明之际清明扫墓则是秦以后的事。到唐朝才开始盛行并相传至今。清明祭扫仪式本应亲自到茔地去举行但由于每家经济条件和其它条件不一样所以祭扫的方式也就有所区别。“烧包袱”是祭奠祖先的主要形式。所谓“包袱”亦作“包裹”是指孝属从阳世寄往“阴间”的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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