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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杠时,照例由杠头喊道:“本家大爷,请盆子!”于是,跪在棺前打幡的长子(或亡人幼辈)将一个带孔的瓦盆打碎,这是为什么呢?以下就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出殡要摔盆的原因,希望对你有用。
摔盆得在起棺(亦即要抬棺材去埋)时摔;
摔盆是家中长子摔,长子不在则长子长孙摔,无长子、长子长孙则次子,若无次子以其它各子长幼轮序、嫡庶伦序
无子由同姓亲族中血缘最近的堂侄子摔,但条件是要其人未婚。若其已婚,则由未婚亲族堂侄摔,以此长幼轮序(当然亲生儿子不论已婚未婚,堂侄要论是因为已婚者是要承继本家宗佻的)。
婿不可摔!
摔者谓之‘孝子’,按旧例,可以承继死者的大部份家产,这也就是为何已婚堂侄不可摔盆的主要原因----继承别人遗产的同时也是要尽做别人“儿子”的义务的。
无子无侄不属善终...不摔。亦即所谓的无人送终也。
盆儿,又叫“吉祥盆”、“阴阳盆”“老盆”等,直径4寸左右,深1寸有余,正中有一圆孔,瓦质。
据说阴间有位王妈妈,要强迫死者喝一碗迷魂汤使其昏迷,以至不能超生。丧家儿要准备有眼儿瓦盆,有眼儿的瓦盆可将迷魂汤漏掉,打碎瓦盆以免死者误饮。盆儿在起杠时由长子摔碎,父死用左手,母死用右手,如果盆儿没摔碎忌摔二次(由抬扛者踩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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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你对交通事故逃逸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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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是人们关心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合同处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方某是一名制造五金器材的技术工人,易某是阳光五金器材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4月15 日方某与易某签订五金器材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由方某依照阳光五金器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加工图纸制造水暖五金器材,主要是三分水器和两分水器,按月向易某交付1000件;易某于每月30日向方某支付货款。合同履行的期限是自2013年4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止。经双方签名盖章后,合同订立,一切如约定履行。天有不测风云,2013年10月13日,方某因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撒手人寰。因阳光五金器材公司与其他多名个体商户签订了供货合同,每月定期向其提供水暖五金。现方某突然辞世,一方面方某与阳光五金器材有限公司的合同陷于不可继续履行的停滞境地,另一方面阳光五金器材公司与其他个体商户的合同履行也因此受到影响。
【意见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一方主体死亡,并不属于《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七种法定情形,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亦不属于列举的七种情形中,“法不禁止即自由”,如果合同各方主体未约定一方当事人死亡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行使合同解除权。那么,无论是出于法定或是约定的情况而言,合同并不因一方主体死亡而归于终止,可由其继承人对该合同概括性继受,其继承人继续履行该合同约定的义务及享有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仅对合同主体产生约束力,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这是基于主体的相对性。既然主体死亡,而法律是无法对死人有约束力的,自然,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终止,即合同的法律效力亦终止。
【律师分析】
深圳市知名合同纠纷律师马成认为,合同一方主体死亡后,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是否应该继续履行,要视情况分析,应区别对待,分纯财产性质的合同和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两类。
对于纯财产性质的合同,一方主体死亡,合同的效力不能因此归于终止。我们尊重合同的相对性,尊重主体的相对性,但从诸多法律规定中,也存在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性的规定,例如:《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代位请求权,第七十四条的撤销权,第二百二十九条的买卖不破租赁等。其例外存在的必要一方面是维护交易安全,另一方面也是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举个例子,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死亡,如果此时合同效力归于终止,将给承租人带来极大的损失,这对承租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关于这种情形,《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法定继承人不放弃继承财产,则须一并继承相对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继续履行出租人的义务。如果是承租人死亡的,虽然大多情况下是以承租人个人名义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但是与其共同居住的共同居住人,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租赁权继承的条件,其共同居住人可以按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出租人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可见,上述情况就属于合同一方死亡,合同继续有效的情形。
对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一方主体死亡,其合同效力自然终止。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不得转让之规定,显然,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的合同。同理,其继承人也不能继承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此种合同不能与上述租赁合同作出相同继承的效果。当此类具有人身依附性合同的一方主体死亡,合同出现了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时,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三种不能够继续履行合同情形:一是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是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时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因合同主体的死亡而自然终止。
本案中,方某与阳光五金器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从性质上来看,应属于加工劳务合同,该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因合同标的物是需要方某亲自加工制造的,故方某的技术含量才是该合同履行中最重要的部分,亦是阳光公司与方某订立合同的最主要目的。即便方某未死亡,假设方某因车祸失去了双臂,而双臂是制造水暖器材不可缺少的,基于方某已失去制造器材的能力,合同出现了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此时合同可以约定解除。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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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不作为吗?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不作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纯正不作为中,作为义务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这里的法律规定,是指由其他法律规定而经刑法予以认可,如果只有其他法律规定而未经刑法认可,则不能成为不作为之作为义务。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职务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在不纯正不作为中,作为义务通常是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它们一般都被规定在有关的规章制度中,这些规章制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3)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设立一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人的法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广义而言,不仅行为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的行为,而且凡是自愿承担了某种实施一定行为或者防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义务,因而也属于法律行为。
(4)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即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有了积极行动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由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具有不同于其他情形的特殊性,在认定由此构成的不作为时,应当充分关注先行行为与由此引起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至于先行行为的性质,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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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通常都会被看做以及认为是“死亡”的代名词,一个人人都谈词色变的存在,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癌症病人的死亡呢?
恶性肿瘤的治愈率,近年来有很大的提高。但仍有大量患者生存时间不长,死亡率仍然不低。为了进一步提高治愈率,降低死亡率,研究改进治疗方法,筛选新的治疗药物,总结成败的经验教训等,都是很有必要的;另一方面,研究癌症病人死亡的真正原因,促进治疗措施的前进也是有益的。
人们一听到说自己得了癌症,便日夜不安。天天吃不下,睡不着,生命 的自组织能力没有办法再从事抗癌,相反地帮助了癌肿块的发展,所以,医学家才会说,80%的癌症患者死于恐惧。这就是说,我们做科普时,把不知道的事,当 作已经知道的,普及开来。患癌本来就像疔、疮、痈、疽一样,并不会致人死命的,我们却把它宣传得十分凶恶,结果就使得患癌的病人,活活给吓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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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 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债务人死亡的相关法律知识。
多数债务人,是“多数债权人”的对称,是指多数人之债中对债权人负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一方的两个以上人的。可分为按份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和连带债务的多数债务人。
按份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各个债务人只就自己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负履行债务的责任,对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
连带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共同负担义务,在债务履行前,各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份额是不确定的,对某一个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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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法学模拟练习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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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习俗里,对于丧事有很多的规矩。有一些流传了下来,比如出殡要摔盆。很多人都不解这是为什么。下面是由读文网小编分享的摔盆的说法,希望对你有用。
辑入殓以后,紧跟着就要定出殡的时间。山西各地办 丧事,一般不“热死热埋”,否则便会被认为对死者不孝不敬。至于什么时候出殡,往往要根据准备情况、时令、至亲到否,以及墓穴是否完备等因素来定。时间可长可短,大抵最短的为三日,依次为五、七、九日……长者可达百余日,均须单数。旧时还讲究由阴阳先生择吉日,定坟“空”,即所谓坟地上什么时候能进得去。
出殡时间确定以后,便要通告亲友, 五寨一带称之为“送孝”。去时要带去孝布一块,依关系远近亲疏,大者一身孝衣,小者一方孝巾。晋中祁县等地,于出殡这天,门前要悬挂用白麻纸剪成图案的幡状物;纸与纸的衔接不用浆糊粘连,而是用铁器或石器把纸折叠后捣在一起,名为“砸岁纸”。这类似于前面提到的“岁数纸”,只是悬挂时间不一罢了。死者达到耄耋高龄的“岁纸”,当地人时行撕一条给孩子佩戴,据说可以延年益寿。撕回家糊在面瓮上 ,不生虫子 。旧时有些地方还要在大门外立起“避忌牌”,男左女右,不仅写明生卒年月、出殡日期,还要列出避忌事项。
看了出殡为什么摔盆还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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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出现了很多存款人死亡,继承人没办法得到其遗产存款的情况,导致许多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存款人死亡继承人没有密码该怎么办?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如果想避免继承人的麻烦,储户一定要提前告知继承人有关存款账户的信息详尽,存储介质及交易密码。若取款人持有死者存储介质及交易密码,具备办理普通支取条件时,根据《补充通知》可以直接办理普通支取手续。
存款继承权不存在争议时,继承人持有死者存储介质或知道账户信息,但不知道密码,且继承权不存在争议。根据《联合通知》规定,继承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财产继承公证。银行依据公证机构的继承权证明书办理支取、转账和过户等手续。
当存款继承权存在争议时,该情况因无法公证,继承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银行根据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承权存款进行分配。
现实案例中,有很大一部分继承人对死者的存款余额、账户信息、开户银行不了解或毫无了解,仅仅是猜测死者有数额较大的存款。该情况继承人只能人为制造虚假继承权诉讼,由法院判决继承人有继承权,然后由凭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到银行进行查询、支取或者转户。
现行的《联合通知》和《补充通知》,都是30多年前制定的,在当时有其合理性。但随着社会发展,该类规定已明显滞后新时代的需求。为有效控制银行操作风险,更好地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利,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如果公证机构和司法部门都可以解决问题,继承人可根据继承存款金额的收费成本进行比较,择优选择解决方案。
金额监管部门应积极收集各类建议,向法律法规修订部门提出修订意见,在法律法规层面加以完善。
现行法律规定,公证必须要到公证处公证。从现行体制看,绝大部分公证机构只设到县级,乡镇一级只有司法所。建议授权乡镇司法所可公证1万元(含)以下的继承存款,同时简化公证手续,收费标准减半执行。
从法律法规层面适当放宽继承存款的账户信息查询手续。主要是做法是银行可接受乡镇司法所开具的继承存款查询书。
据悉,天津、江苏先后对死者存款办理过户或支付事宜进行了简化。主要做法是合法继承人持死者的死亡证明和继承关系证明到公证机关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公证机关出具《个人存款核查函》后,银行可以根据该《函》受理查询事实宜,破解公证死结。
法律法规层面完善,对各方都有所受益。对死者可以告慰其在天之灵;对继承人可以继承权益;对银行可以减少操作风险;对社会可以理顺继承关系,减少司法资源浪费,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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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同时也要继承遗留的债权债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本律师的执行异议意见,法院全部采纳,即中止执行。后经调查,债权人已死亡两年,正查找债权人继承人。
后续:债权人死亡且无继承人,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侥幸偶然逃过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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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对于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尤其是致人死亡的处理,有着特定的司法解释。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非法行医的相关法律知识。
通过对非法行医致死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非法行医人存在主观过错并和就诊人死亡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行医人存在主观过错但和就诊人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对一些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并对就诊人死亡负次要原因(参与度约为30%-50%之间)的被告人,又该如何量刑呢?司法实践中多各取所需,“两头”量刑,导致量刑的畸轻畸重,造成同案不同判,严重损害了我国刑法的公信力。刑法框架内的解决办法是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层报往下减。
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之规定,可以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减轻处罚。但是“层报”程序复杂,耗时日久。另外,各级法院对非法行医致死的认定意见不统一,“层报”可能中途就“夭折”了。“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应归入普通过失致人死亡,并且应与非法行医罪数罪并罚。”这种做法一定程度克服了非法行医致人死亡量刑的严苛,增加了量刑的灵活性,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定罪量刑,显然有悖于现代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罪名应为公正的刑事责任让路。在“层报”受阻的情况下,对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并对就诊人死亡负次要原因(参与度约为30%-50%之间)的被告人不妨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理由为:
第一,从法理上分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实质上构成了法条的竞合,法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一般是特殊法优先、狭义法优先或全部法优先。但“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时,在同一法律的特别法条规定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普通法条规定的法定刑,并缺乏法定刑减轻的根据,而且,根据案件的情况,适用特别法条明显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的情况下,应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将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并对就诊人死亡负次要原因(参与度约为30%-50%之间)的被告人刑期拟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且低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按照上述特殊情况下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
第二,基于立法演进的角度考察。在1997年刑法修订前,我国并未规定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仅视死亡结果是否发生而分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行政处罚来处理。1996年10月10日的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单处或并处罚金;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依照伤害罪的规定处罚。”虽然立法者最终没有采纳该条后半段的规定,但是,可以看出“依照伤害罪规定处罚”的立法意图在于确保罪刑相适应,实现量刑均衡。事实上,现行刑法把非法行医罪分为三个量刑幅度,正是体现了该意图。
第三,从比较法的视角看。德国、意大利、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中对非法行医致死以过失杀人罪或过失伤害罪论处,并且域外各国的刑法典多将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设置得高于日常生活中的一般过失犯罪,这是由业务者比普通人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决定的,其违法性和责任的程度更重。所以,非法行医致死的法定刑理应高于一般的过失致死法定刑,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从重在三至七年弹性区间量刑显然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更为适宜,也更合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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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说“惟女人和小人难养”,其实,孔圣人之话差矣,女人其实并非想象中那般难养,只要不碰着女人的死穴,女人大多都不会由绵羊变成老虎,下面,读文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男人不能碰的女人死穴,欢迎大家阅读。
对女人说话可留点余地,即使是俏皮话,也留点儿内容,让她自己去体会,比如笑话,如果男人说得太过直白的话,女人一般都不好接招,但如果留点余地的话,女人可娇嗔可针锋相对,发挥的空间就大了。其他亦是,不要把什么话都替女人说光了,给她们留点, 这样你们才可以琴瑟相合,不至于“话不投机,半句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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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合同是否继续有效?这种情况下的合同时需要根据合同签订性质区别对待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
首先,从维护交易便利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讲,对于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比如买卖和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虽然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但尽如一个比较有名的谚语所说,没有不存在例外的规则,合同相对性原则也是有例外的。当代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为了符合交易便利和交易安全,衡平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多数都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作了一些突破性的规定。
我国也同样如此,比如《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关于第三人受益合同;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等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说,这些突破性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从个体本位向社会本位法律思想的转变。《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财产的权属变更不应影响成立在先的租赁一样。至于说如何履行,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法定继承人不放弃继承财产,则应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即被继承人)的义务。
其次,关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因为这类合同的签订,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具有的经验、能力,甚至是个人品格方面的胜任才与之签订相应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当事人死亡,合同权利义务仍不终止的话,则有违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了,这显然与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自愿原则有冲突。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之精神,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之合同。同理,其继承人也不应继承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此类合同的权利义务应该随着合同主体的死亡而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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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死亡后继承人如何支取存款已成关注点。对于继承人支取死者的存款,银行要公证,公证要信息的规定,苦了继承人,就需要继承人储户提前了解存款信息。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如何取得存款。
储户死亡后继承人如何支取存款已成关注点。对于支取死者存款,银行要公证,公证要信息,双方各行其道,苦了继承人。如何理顺各方关系,减少资源浪费,规避操作风险,需要储户提前了解相关信息。
储户死亡后,死者存款由于涉及到存款保密、遗产分配等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0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或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于1981年下发的《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规定:“由于银行不可能及时掌握存款人的死亡情况,因此,对存款的支付,仍宜按现行储蓄存款章程的规定和习惯的做法,即凭存款存单、存折付款(留有印鉴的须验对图章),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者,须查看取款人的身份证明。如存款人死亡后,在其合法继承人主张权利以前,存款如已被人取走,银行不负责任。”
死者遗留的银行存款属于遗产,继承人若要继承该遗产,必须进行继承公证。公证机关为保障公证事项准确,要求遗产继承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必须提供存款凭证或载明存款账号、户名及存款金额的有效证明。
继承人无公证凭证去银行查询帐号信息时,银行根据“为储户保密”原则,拒绝此类查询。如此一来,公证便形成一个死结。继承人为获取存款,只能走诉讼道路。但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还会遇到举证难的问题。尤其是以银行为被告的储蓄纠纷,继承人难以证明具体的标的,依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不了将难握胜券。更何况,继承人难以确定被告主体是哪家银行。
取款成本大于存款,迫使账户睡眠。一是公证费明显大于继承存款,迫使账户睡眠;二是除了公证费外,继承人还要兴师动众办理公证,由此衍生的成本(时间、吃住路费等),大于继承存款,得不偿失,迫使账户睡眠。
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没有密码如何提取该项存款?要将死者的财产从银行里面拿出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提供很多证据资料证明,步骤非常复杂。存款人死亡后提取存款最好有律师在一旁帮助,不知道怎么办的人可以来找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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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猝死,就是因为一场感冒,而且多见于年轻人,之前什么毛病都没有,感冒为什么能致人死地?就是引起这场感冒的病毒,后者导致了病毒性心肌炎, 如果得感冒的这个人因为年轻,体力好而没在意,甚至还在加班、熬夜或者运动,就可能因为心力衰竭而猝死。
研究发现,在猝死的死因中,冠心病排第一,占52.9%,心肌炎紧随其后,占14.7%,我国冠心病的猝死约占1/2,低于西方国家,而心肌炎的发生率较高。
病毒性心肌炎,顾名思义就是病毒所引起的心肌的急性或慢性炎症,一般是在病毒感染引起的感冒、咽痛、浑身疼、腹泻等症状出现后的1-3周内发生。这种病毒不仅会引起感冒,还可以直接损伤心肌,所以,这种人在发病前,常会感到胸痛或者心慌,如果之前你没有这个毛病,这次感冒后出现,而且越来越严重,就要注意,做个心电图检查就可能发现心律失常或心肌损伤,如果化验个血,还能发现转氨酶等指标升高,这些都有助于诊断。
病毒性心肌炎有轻重之分,轻的可能感觉不到什么,或者偶尔有早搏,心律不齐;重的会有严重的心律失常,心力衰竭,如果这个时候你没在意,还如常工作,甚至有人为了治疗感冒特意跑到健身房去运动出汗,心脏负担因为运动而加重,这样雪上加霜的就可能引起心脏衰竭,危及生命。之前报道很多年纪轻轻就因为一场感冒而猝死的,多有之前加班熬夜的历史,都没有遵从感冒时候医生的嘱咐:要多休息。
感冒一般是不需要吃药的,特别是病毒性感冒,首先是因为没有特效药,所有的感冒药只能改善症状,其二,病毒都会死亡,病毒性感冒都是自限性疾病,一个星期,不管你吃药不吃药,一般就恢复得差不多了,但是,比吃药更重要的就是休息,甚至是卧床休息,就是要给可能已经受损的心脏一个减少负担的机会,这个比治疗感冒引起的嗓子疼,身上疼更重要,如果能及时休息,即便你已经是轻型的心肌炎,也能在不知不觉中自愈。
我见过一个孩子的病例,五年级,准备考初中,感冒了不敢请假,家长怕耽误功课,结果感冒好了之后孩子总是长出气, 说憋得难受,才去了医院,医生发现心脏已经扩大了两三倍,因此孩子才觉得憋,觉得胸痛,从这个病例也提示一点,如果感冒后,总是觉得憋,喜欢长出气,就要想到是不是有心肌炎的可能,如果是孩子,感冒后变得不那么淘气了,跑一会就想蹲下来,而且也喜欢长出气,也要有这根弦,很多孩子的心肌炎的首发症状就是长出气,因为孩子不会表达他的不舒服,不那么淘气了就是因为体力不支。
如果真的是心肌炎,或者担心感冒引起心肌炎,除了必要的休息,饮食上可以多吃水果蔬菜,为的是补充维生素C,增加免疫力;多吃容易消化的蛋白质,鱼肉蛋奶之类,因为蛋白质是身体修复损伤必备的原料,治疗心肌炎的时候用心肌营养药,这些蛋白质,就是食物中的心肌营养,而不是一味的喝粥,后者虽然容易消化,但蛋白质还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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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水是汉民族历史悠久的一门玄术。也称青乌、青囊,较为学术性的说法叫做堪舆。风就是元气和场能,水就是流动和变化。风水本为相地之术,即临场校察地理的方法,也叫地相、古称堪舆术,是一种研究环境与宇宙规律的哲学。认为人既然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也是人的一部分,那么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是再平常不过的了。相传风水的创始人是九天玄女,比较完善的风水学问起源于战国时代。风水的核心思想是人与大自然的和谐,早期的风水主要关乎宫殿、住宅、村落、墓地的选址、座向、建设等方法及原则,原意是选择合适的地方的一门学问。天师后裔、风水大师张金华云:信风水不一定起作用,但不信可能起反作用。
“濒死体验”的初期有一种平和安详、令人愉悦的感受。首先会感到疼痛,但是这种疼痛感一闪而过,随后会发觉自己悬浮在一个黑暗的维度中。一种从未体验过的最舒服的感觉将他包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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