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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产品质量法第1条明确指出该法的立法目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1、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为了全社会的利益,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是政府的责任。运用法律手段,规范产品质量,是现代社会的要求。产品质量法为此作了不懈努力,尤其是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增加了1倍的条款强化政府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权。
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要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必须明确研制、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对产品质量所担负的责任;对产品质量进行管理监督,则必须分清政府有关部门、质量检验中介机构及各个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法对各种主体的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的划分。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消费、再生产的良性循环,保障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产品质量法通过建立质量监督、质量检验、产品质量责任分配、违法制裁等规则,较好地体现了这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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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立法困难,房产税试点失败。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房地产税立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丁建刚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郝如玉不经意间透露出房地产税立法的进展情况,“立法是一个非常难的过程,房地产税进展较少,”这是一个完全意料之中的结果。
从2003年提出物业税开始,直到2010年,为了配合所谓调控,将物业税偷换概念,换成了1986年曾有一个《暂行条例》的所谓房产税,与物业税完全不是同一概念。
2011年初,在没有立法的前提下,悍然在上海和重庆两地强行所谓试点征收。这位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透露:“房地产税迄今已经试点征收了5年多,但是操作难度很大,有的地区税收成本甚至和税收收入相当,另外一个地区征收房地产税使得人才向周边地区转移。”事实上,已经宣布这两个城市所谓的房产税试点,彻底失败。从法理上说,没有法律依据的税种(甚至以后根本不存在的房产税),哪怕以试点的名义在部分地区强行征收,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害。
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所表达的事实可能对房地产税立法非常尴尬。即:中国的房地产税是土地国有制下对私人住宅征收的财产税,这在国际上难以找到借鉴先例。
有人在2014年8月房地产论坛上以及多个场合造谣,声称房地产税2017年一定开始征收,现在谣言已经不攻自破。甚至可以判断,在中国土地出让模式和房地产开发模式不变的前提下,征收房地产税可能是一项难以完成的任务。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的声音再起:
据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表示,“本届人大任期是到2017年底,预计房地产税法最快将在2017年底前通过,慢的话可能会在2017年底提交审议,在下一届人大任期内通过。”
征收房地产税是世界通例,这可能是该税种立法最具说服力的理由。不过,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表示过,中国的房地产税,是土地国有制下对私人住宅征收的财产税,这在国际上难以找到借鉴先例。他表示,即便将来全面开征,规模也远不及私有制下的房产税规模大。
上述问题的存在,令房地产税该不该征收、如何征收陡然成疑。在土地国有的条件下,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多年以来严重依赖土地出让金,由此带来的高房价使得房产投机者从中获利,最终则由刚需购房者买单,并催生出大量有损社会经济活力的房奴。房地产税法的制定者如果对此不加考虑,盲目地效仿海外国家,轻率地开征大范围、高税率的房地产税,将会给房产拥有者带来高房价之后的第二重经济负担,被公众质疑为“重复征税”—土地出让金虽然不是税收,因此与房地产税形式不同,但两者在实质上有相似之处。
征收房地产税涉及合理与公平的问题,讨论房地产税征收的实质可能是如何征收,而不是该不该征收,原因在于,至少从长期来看,房地产税取代土地财政是合理的,也是大势所趋。征收房地产税必然包含着增加税源的目的,对这一点不必遮掩,关键在于明确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税的关系不是“并行不悖”,而是渐进替代。此外还应看到,房地产领域的现行税收种类繁多,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这还不包括各类收费。这些税费的关系处理不好,也会妨碍房地产税征收的合理性。
在增加税源、完善税制的目的之外,房地产税应当承担理顺市场机制的功能。土地财政被房地产税取代以后,投机性需求受到抑制,房价的形成机制将更加合理化,有助于高房价的理性回归。有报告就显示,房产税的提高能够直接带来房价指数的下降,地方政府若能借房地产税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这种效应将更为明显。不过,决定房价的主要是供需关系,而不是房地产税,因此,至少在一线城市,不要指望房地产税的推出能够使房价大幅下降。
作为财产税,房地产税还应该适度体现其调控社会贫富差距的功能。财产税是“富人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税收政策特别是财产税政策,是调控贫富差距最重要的工具,经过十几年的经济高增长,我国居民的财产积累差距越来越大,单就房地产税的征收而言,对待刚需住房与大面积住房、单套住房与多套投资性住房,应采取区别性的税收政策。
房地产税是热点话题、敏感话题,相关政策的出台需要充分重视舆论反响。总的来说,海外国家征收房地产税,是以土地产权私有制为基础的,我国虽然没有征收房地产税,但土地财政以及房地产领域的各种税费则极为繁杂,因此,就房地产税立法及房地产税的开征,需要明确税收的依据和目的,权衡税收的影响,统筹调整与房地产税相关的各类相关税费,不可盲目效仿海外的税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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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立法解释吗?立法解释又称法律解释,是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作出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立法解释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立法解释的方式:事前解释与事后解释。
立法解释由于人们对立法机关和法律的界定不同,有狭义、中义、广义等多种不同的看法,狭义如立法解释是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进行的解释;
中义如立法解释是指有权制定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的常设机关对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广义如立法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的解释,或者授权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的解释。
在我国立法解释有三种情况:
一是有关国家机关对其本身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作的解释。如《立法法》第31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2001年《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3条规定:“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二是有关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所作的解释”。如《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
1981年全国人大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下称《决议》)中规定:“凡属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
三是有关国家机关授权其他机关进行解释。如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30条规定:“本办法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也就是说,立法解释不仅包含全国人大会,而且也包括所有立法主体。因此,我们认为广义的立法解释较全面的表达和反映了我国现有的立法解释体制。
看过“立法解释的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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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是第26个世界读书日,世界读书日”全称“世界图书与版权日”,又译“世界图书日”,最初的创意来自于国际出版商协会。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世界读书日的由来、世界读书日的目的宗旨及活动意义,欢迎阅读!
世界读书日的主旨宣言为:"希望散居在全球各地的人们,无论你是年老还是年轻,无论你是贫穷还是富有,无论你是患病还是健康,都能享受阅读带来的乐趣,都能尊重和感谢为人类文明作出巨大贡献的文学、文化、科学思想大师们,都能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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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是物流活动所涉及的各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的定义,整个物流活动包括运输、储存、途途、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环节。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物流立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市场将与世界市场紧密联系在一起,物流也将面临着全球化、国际化的发展。国际化物流与国内物流是不可分割的,国内物流法律法规主要问题:
2.1没有系统专业的法律规定
目前,在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者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是在不同时期、由不同部门针对不同问题制定的,形成多头分散、杂乱无章的状态,缺乏物流行业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导致市场机制不健全,秩序混乱,价格无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当然也有《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管理办法》、《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商品代理配送行业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府规章,而这些规定从法律渊源上说都属于部门规章,效力相对来说较低,不具有跨行业的普遍的效力。我国的物流法律法规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没有一个处于核心地位的法律法规。
2.2法律效力低,可操作性差
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多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规范性不强,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大多是一些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其中不少内容还有悖国际惯例,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处于统领地位的《物流法》,除一些基础性的规定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规定外,直接具有操作性的法规多由部委、地方制定,规范性不强,大多以“办法”、“条例”、“通知”等形式存在,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普遍适用性,有些只能作为物流主体进行业务活动时的一个参照,不能发挥法律法规在物流业发展中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2.3物流法律法规明显滞后
目前我国执行的有些物流法律法规还是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下延续而来的,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的,虽在当时对于推动物流业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但由于时空差异已出现适用范围有误、规制内容过时以及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问题,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以适应我国加入WTO以后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急需补充、修订和废止。物流法律体系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物流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也很差。
2.4物流法律法规之间协调性差
物流立法上涉及多个部门,由于各部门协调沟通不够,存在法律法规“打架”现象,难以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形成行业优势推动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从法律上看,至今我国尚未制定关于物流主体的综合性法律或者法规。目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被囊括在综合性的法律中,很有必要通过制定物流法律法规,对从事物流服务的主体及物流企业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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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产品质量法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可判定上述主体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1.违反默示担保义务。默示担保义务是指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即使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的约定,也不能免除和限制这种义务。它要求生产、销售的产品应该具有安全性和普通公众期待的使用性能,因此是对产品内在质量的基本要求。违反该义务,无论是否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失,均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违反明示担保义务。明示担保义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各种公开的方式,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这些方式,如订立合同。体现于产品标识及说明书中,展示实物样品,做广佶宣传等。一旦生产者、销售者以上述方式明确表示产品所依据和达到的质量标准,就产生了明示担保义务。如果产品质量不符合承诺的标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在大部分国家的相关法律中,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是认定产品存在缺陷的核心标准。合理的危险是不可避免的危险,不是产品缺陷,但要如实说明,如香烟一般都含有焦油,否则便无香味,包装上应明确注明“吸烟有害健康”。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不仅保留了安全性条款,还将产品标准条款引入产品缺陷领域,使产品缺陷认定在许多场合下变得更容易进行,亦更有利于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是两个相关却不相同的概念。两者都是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产品责任专指因产品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这一点在法学界已有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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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法律,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一、注意看经营者是否有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注意看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注意食品外包装是否标明商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内容。
三、注意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限,注意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
四、看产品标签,注意区分认证标志。
五、看食品的色泽,不要被外观过于鲜艳、好看的食品所迷惑。
六、看散装食品经营者的卫生状况,注意有无健康证,卫生合格证等相关证照,有无防蝇防尘设施。
七、看食品价格,注意同类同种食品的市场比价,理性购买“打折”、“低价”、“促销”食品。
八、购买肉制品、腌腊制品最好到规范的市场、“放心店”购买,慎购游商(无固定营业场所、推车销售)销售的食品。
九、妥善保管好购物凭据及相关依据,以便发生消费争议时能够提供维权依据.
十、不购买和食用三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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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起,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该主题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由来是什么?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宗旨又是什么?下面跟读文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2001年的主题是“今天创造未来”,
2002年的主题是“鼓励创新”,
2003年的主题是“知识产权与我们息息相关”,
2004年的主题是“尊重知识产权 维护市场秩序”,
2005年的主题是“思考、想象、创造”,
2006年的主题是“知识产权——始于构思”,
2007年的主题是“鼓励创造”,
2008年的主题是“赞美创新,增进人们对知识产权的尊重”,
2009年的主题是“绿色创新” ,
2010年的主题是“创新——将世界联系在一起”,
2011年的主题是“设计未来”,
2012年的主题是“天才创新家”
2013年的主题是“创造力 – 下一代”
2014年的主题是“电影-全球挚爱”
2015年的主题是“因乐而动,为乐维权”
2016年的主题是:“数字创意 重塑文化”
看过“世界知识产权日的由来和宗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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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每年5月8日就是世界红十字日,大家对世界红十字日这个节日的了解有多少呢?世界红十字日的来历是什么?世界红十字日的宗旨又是什么呢?下面读文网小编带给大家世界红十字日的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1948年国际红十字会第二十理事会确定,每年的5月8日为世界红十字日。在这一天,国际红十字会以及其在各国的分会都以各种形式纪念这一日子,以表示红十字运动的国际性以及红十字人道 工作不分种族,宗教及酣绩丰啃莶救奉寻斧默见解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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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通常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立法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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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customs law ),是关于 海关管理进出口和征收关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海关法(customs law ):关于 海关管理进出口和征收关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近现代海关法
近现代海关法产生于18世纪工业化时代。海关业务随着 国际贸易的开展迅速发展,各主权国家为加强外贸管理,极重视海关法制定,以扩大出口,保护民族工业。如 美国于1789年通过《 关税法》, 法国1791年颁布《海关法典》。
海关法内容
海关法一般包括:海关的任务和职责, 关税制度,进出口监管,对违章和走私行为的处罚,海关权利等。
中国海关法
中国现代史上第一部独立自主的海关法,是195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通过,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共7章。主要内容有:①海关的任务是依法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②进出国境货运的监管和 转运货物的监管。规定货物进出国境的验放办法,货物承运人和保管人对海关应负的责任等。③进出口货物的报验、征税、保管和放行,规定货物的受、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报关、纳税以及货物保管人的责任。④走私和违章案件及其处理。
海关法律体系
1987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对走私行为和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和处罚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另外, 国务院1985年3月7日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9年8月28日批准《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等条例,使 中国海关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海关法修正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的修改:
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二)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四)将第八十六条第八项修改为:“(八)进出境运输工具,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或者未向海关办理手续,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
(五)删去第八十八条中的“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六)将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七)将第九十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
“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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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届世界卫生大会2005年5月26日通过决议,同意在自愿基础上立即提前实施《国际卫生条例》与防范禽流感和人类流感大流行相关的条款。世界卫生组织发言人法蒂拉·沙伊布女士认为,这一决议对于争取时间、避免由禽流感导致的人类流感大流行具有重要意义。
沙伊布2005年5月27日在日内瓦万国宫向新华社记者介绍说,2005年通过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于2007年6月15日起实施。这一条例旨在加强对各种危险传染病的控制。沙伊布说,面对禽流感的严峻威胁,一些有条件的世卫组织成员国曾表示,希望在自愿基础上提前实施《国际卫生条例》禽流感和人类流感相关条款。
沙伊布说,出席该届世卫大会的代表一致通过决议,同意提前一年实施《国际卫生条例》禽流感和人类流感相关条款,正是尊重了这些世卫组织成员国的意愿。她强调,根据新通过的决议,自愿实施相关条款的世卫组织成员国必须迅速向世卫组织通报由禽流感病毒导致的人类流感病例。另外,各国卫生部门还必须设立专门观察组,负责相关条款的实施。
沙伊布认为,世卫组织成员国自愿提前实施《国际卫生条例》相关条款,将有助于加快防控禽流感的步伐,有助于各国相互分享情报、借鉴经验和共同采取防范禽流感大规模蔓延的措施,有助于避免人类流感大流行,尽早防范灾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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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七次会议经表决通过,将9月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为什么国家要以立法的形式来纪念这个节日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欢迎大家阅读。
中国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七次会议2014年2月25日下午审议全国人大会关于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决定草案和全国人大会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草案。
关于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指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成为中华民族由衰败走向振兴的重大转折点,为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建立新中国奠定了重要基础,为世界各国人民夺取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争取世界和平的伟大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由中国全国人大会专门作出决定,以立法形式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集中反映中国人民的意志,使我们牢记历史,不忘过去,珍爱和平,开创未来,是十分必要的。
说明强调,制定该决定是为了更好地缅怀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英勇献身的英烈和所有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作出贡献的人们,铭记中国人民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艰苦卓绝的斗争。关于纪念日日期的确定,草案延续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国务院关于抗战胜利纪念日的规定,将9月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
2014年2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七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两个决定,分别将9月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将12月13日确定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
全国人大会关于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决定指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是中国人民抵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正义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近代以来中国反抗外敌入侵第一次取得完全胜利的民族解放战争。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成为中华民族走向振兴的重大转折点,为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奠定了重要基础。
为了牢记历史,铭记中国人民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艰苦卓绝的斗争,缅怀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英勇献身的英烈和所有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作出贡献的人们,彰显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的重要地位,表明中国人民坚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世界和平的坚定立场,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激励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共同奋斗,决定将9月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每年9月3日国家举行纪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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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关于违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1、检验机构及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应责令改正,对单位和直接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3)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1条的规定,不履行质量跟踪检验义务的,对因其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2、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承诺、保证责任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的承诺和保证,对消费者而言,通常比生产者、销售者自己的保证更加有效,如果不实,欺骗性、危害性也更大。为了约束他们的行为,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和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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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立法规划本周向社会公布,包括房地产税法在内的34项立法任务亮相其中,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法正式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热议多时的房地产税改革已经处于稳步推进中。房地产税现处于什么阶段?扩增赤字如何使用?财税改革为何进度缓慢?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相关资料。
对于舆论关注的地方债务风险问题,楼XX说,关键在于规范债务管理。去年全国人大核准了地方债务余额16万亿,其中15.4万亿是2014年底以前的地方债务存量。存量债务中只有1万多亿是经过全国人大批准过的债券,剩下都是非规范的债务。
楼XX说,去年经过批准下达各地3.2万亿到期存量债务的置换债券,今年统计的地方到期债务还有5万亿左右,继续允许地方发行债券置换到期的债务。“恐怕明年还要做一些,基本上就把到期的债务置换了。”他说,以后年度还有到期的,只要在债务余额之下,地方可以借新还旧不是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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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和平日顾名思义就是要呼吁世界各国人民要保持和平,珍惜和平,停止战争。那么你知道2021国际和平日是几月几日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1国际和平日是几月几日_国际和平日宗旨及历年主题,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
2021国际和平日是几月几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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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化培育,以现有的经验、学识推敲于人,为其解释各种现象、问题或行为,其根本是以人的一种相对成熟或理性的思维来认知对待,让事物得以接近其最根本的存在,人在其中,慢慢的对一种事物由感官触摸而到以认知理解的状态,并形成一种相对完善或理性的自我意识思维...但同时,人有着自我意识上的思维,又有着其自我的感官维度,所以,任何教育性的意识思维都未必能够绝对正确,而应该感性式的理解其思维的方向,只要他不偏差事物的内在;教育又是一种思维的传授,而人因为其自身的意识形态,又有着另样的思维走势,所以,教育当以最客观、最公正的意识思维教化于人,如此,人的思维才不至于过于偏差,并因思维的丰富而逐渐成熟、理性,并由此,走向最理性的自我和拥有最正确的思维认知,或许,这就是教育的根本所在。
jiaoyu lifa
教育立法
educational legislation
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有关教育的法规。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对整个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通过教育立法可以把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教育工作服从国家的指导,保证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法规是现代国家教育管理的基础和基本依据,它对宣传教育理想,促进教育民主化,建立和改革教育制度,推动教育发展和普及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都具有重大作用。现代世界各国都很重视教育立法,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政治体制、经济情况以及文化传统不同,因而教育立法的指导思想、目的、内容、具体方法等也各不相同。但也有着一些共同的特点,可以互相借鉴。
教育的法规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宪法中的有关教育的条款和有关教育的法律,国家地方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教育法规,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育命令、章程、条例、决议等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法律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由国家地方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行政法规、命令、章程、决定、条例等,分别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以及所属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由于制定和颁布这些法规的国家机关不同,它们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
①宪法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它制约着其他各项法规。通常宪法直接或间接地规定着教育权、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公民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根本问题。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都有关于教育的条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事业的根本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关于教育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教育的条款)。有些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如美国,在联邦宪法中虽然没有对教育权作具体的规定,但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精神,教育权由各州行使,而各州宪法中都对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
②教育基本法是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的精神制定对教育基本问题作全面的原则性规定的法律,对整个教育工作起指导作用,是制定其他教育法的依据。如日本国会于 1947 年颁布的《教育基本法》,是根据宪法精神制定的基本法。它指明了教育目的、教育方针、教育机会均等、义务教育、男女同校、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政治教育、宗教教育、教育行政等基本原则。它是日本制定其他教育法规的依据(见《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又如苏联最高苏维埃于1973年颁布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国民教育立法纲要》对学前教育、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校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中等专业教育、高等教育、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培养师资干部
父母及其代管人在教育子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国民教育机关的物质基础、对破坏国民教育立法的责任问题、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在苏联受教育的权利、国际条约和协定等都作了原则规定。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的精神还可对某些教育具体问题(如教育行政组织、学校教育、教职员、教育财政等问题)制定单行法。 ③地方权力机关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某项法律和行使自己的职权而制定和颁布的教育命令、章程、条例、决议等规范性文件,都有法律的效力
但这些地方法规和命令、章程、条例、决议等都不得与宪法和国家法律相抵触。
教育立法必须遵循一定的立法程序,一般是:①提出法律规范的议案。各国对立法提案权规定不同,在中国,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包括它的各个委员会)、国务院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享有立法提案权。② 国家权力机关审查讨论法律草案。 ③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法律草案。④国家权力机关公布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法令、条例、章程、决议等的制定,大体上也要经过上述几个阶段。
教育法规通常对下列问题作出规定:①教育目标,即受教育的权利与培养目标问题。②教育管理,即教育行政部门的权限和职责、组织领导与管理问题。③学校制度,即学前、初等、中等、高等、成人各种教育的性质、任务、年限、入学条件及其衔接关系问题。④课程设置,即设课的目的、内容、时数、水平等问题。⑤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效果等问题。⑥教育人员,即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与辅助人员的资格教育法规的实施,一方面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要严格遵守法规,另一方面要求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运用和执行法规,并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对违法者实行法律制裁。一般教育法规由教育行政部门执行,对教育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由司法部门负责。在美国,由教育视导员专门负责监督教育法规的实施,各级法院和纳税的选民也负责监督教育法规的实施。在中国,除司法部门监督教育法规的执行情况外,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都有义务与责任监督教育法规的实施,可以随时对教育事业提出批评与建议。
世界各国已越来越重视教育立法,特别是重视制定统一的、全面的基本法,对教育提出总的原则要求,明确各部门对教育的责任及相互间的关系,改变过去一些教育法规过于分散、互相割裂、互相矛盾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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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无肉日,设在每年的3月20日,目的是拯救动物、保护环境和改善健康。那么,世界无肉日的节日宗旨是什么呢?下面,读文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欢迎大家阅读。
何率夫博士是“农场动物改革运动”的创办人,他说:有诸多重要原因必须将肉类从生活中剔除,最为人关注的原因,当然就是个人的健康。在过去卅年来,许多研究已发现吃肉与逐渐增多的慢性病有绝对的关联,譬如心脏病、癌症、中风、糖尿病。第二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地球的影响,比方说全球暖化生产肉类佔了所有温室气体排放的一成八,而且畜牧业对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对用水及对我们吸入的空气都极具破坏力。还有一个原因激发了我们许多人,包括我自己在内,就是现今在工厂化养殖场及屠宰场中,为了食用肉类对动物所做的极残忍的行为。
“国家科学基金会”、“国家癌症研究所”、“美国癌症协”、“美国心脏协会”以及其他声誉卓著的机构,在过去几年来都委派专门小组,针对肉食有害的影响进行多项研究,而每一个小组最后研究结果都指出吃肉或多或少都会增加疾病的发生率。所有小组的结论都是一样的,没有任何小组指出吃肉和乳製品有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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