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交强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关的共24个结果: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保险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保险人如欲援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存在重大过失这一免责条款进行免责,被保险人很可能主张保险人并未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因而,保险人首先需要证明的就是其已经就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或明确说明,而这也是一般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如果保险人未能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或明确说明,那么免责条款就不产生效力,其适用的前提就不存在。关于保险人已经尽到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的标准则可以参考《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若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而保险人免责的条款产生效力,那么保险人还需要证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存在重大过失以及该重大过失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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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或被投保人除了按照交强险条款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赔偿以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投保人在投保时候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二)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三)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除非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投资理财,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五)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投资理财基础知识,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六)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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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保险赔偿吗?保险赔偿,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保险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 , 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理赔的依据。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被保险人提出的保险赔偿请求,进行查勘、定损、理算和实行赔偿的业务活动,是保险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是保险人履行其义务的主要形式。为了使被保险人尽快获得经济补偿,保险人应积极主动地作好理赔工作。理赔遵循以保险合同为依据、遵守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公约、及时和合理作出赔偿的原则。
保险的理赔一般是从接受出险通知开始,经过查勘、检验或委托检验、核实案情、理算赔偿金额和支付赔偿六个阶段。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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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人员,也是有一定的处罚规定的。接下来一起了解交强险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吧。
交强险的费用一般在几百元到千元左右,但是具体交多少要看你去年的出险情况,不一定就是减,是增是减要看上一年出险情况和交通违法行为情况,费率是浮动的。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a1 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a2 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20%
a3 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0%
a4 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a5 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a6 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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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互碰自赔吗?所谓“互碰自赔”,即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伤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可由各自保险公司直接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互碰自赔的相关法律知识。
1.及时报案发生事故后,要及时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
报案时请注意:
要向保险公司说明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事故双方当事人、损失情况、责任划分等情况。
2.遵守出险当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
应由交通警察处理的要向交通警察报案;
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如实、详细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注意记录并核对事故对方的车辆号牌号码、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名称或保单号等信息。
温馨提示
(1)《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简称《协议书》),以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格式为准。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交强险的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事故责任等内容,并共同签名。
(2)可以通过风挡玻璃右上角黏贴的“强制保险标志”查看交强险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名称、保单号码以及保险有效期。
3.特殊情况及时报警
事故任何一方如果有: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没有有效交强险等情况的,请及时通知交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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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强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当前交强险的全国统计情况表明,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处亏损状态)。
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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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投保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这一法律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法律还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有相关条款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上述三种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修改后的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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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Disclosure):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Material facts)告知保险人的一项保险法律原则。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投保人如实告知的相关法律知识。
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4、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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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投保人的主要义务的相关法律知识。
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4、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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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保险公司需要为被保险人负上连带赔偿责任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连带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清偿债务和赔偿损失,即依连带责任承担的债务范围和方式不同,法律中具体又有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之分。此外,在特定条件下还有支付违约金,返还财产,上交款物收归国有等特殊方式。法律上对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未作明确界定,依笔者之见,两者应当有所区别。一般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那么,连带责任的范围一般仅指债权和利息的清偿,不涉及赔偿问题;而连带赔偿责任的范围则一般特指因违约或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故有的情况下还一并包括债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此时的责任范围及于一般连带责任的范围。连带赔偿责任多见于有效合同及发生违约赔偿中。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无效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有在保证关系中,主合同债务人秘保证人共同欺骗主合同债权人,造成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或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均无效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根据连带责任的过错原则,连带责任的承担可按因侵权或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划分和判定,既可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承担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例如《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金融机构因其帮助出资人和用资人进行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十。此外,还可确定补充赔偿责任。例如《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依照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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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交强险与商业险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
三是具有强制性。
四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由此可见,交强险购买的价格基本差不多。
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由此可见,交强险购买应搞清分项责任。
强制性与非强制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为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也就是说车主只要购车,就需要每年对其进行投保。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险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故车主也可以只投保交强险,当然,这样做由于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比较有限,风险较大。
保障范围的宽与窄
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发生保险事故时,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商业险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或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商业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项下还列明了许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情形。
是否有费率优惠
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如普通私家车一年的基础保费为950元,任何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提供优惠。而商业险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优惠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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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强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由于各种责任形态及其所要求的构成要件不同,因果关系在归责中的作用、内容及其判断标准也各不相同。侵权责任因果关系分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的功能在于通过侵害行为与权益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确定责任是否成立;后者的功能在于通过权益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确定责任的范围。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重点在确定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在过错程度大体相当或难以确定过错程度的情况下,责任的大小要取决于原因力的强弱。
而交强险责任属法定责任,基于其性质与功能的特殊性,交强险责任因果关系的重点在于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只要可以认定交通事故与第三者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即应承担交强险责任。至于交强险责任的范围应依据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交强险责任限额、免责事由等予以确定,而不应参照损伤参与度这一在确定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时才予以参照的因素。笔者认为,在确定交强险责任因果关系时可运用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如果交通事故是导致第三者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便可以确定交通事故与第三者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便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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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在确定了应该选择的险种以及可以获得的优惠以后,我们在购买车险的过程中应该如何选择保险公司,购买过程中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业内人士建议,如果您的车是新车,而且车价相对较高,可选择大公司的车险。因为越高档的车,修理费用也相应越高,一旦出现事故,可能承受的经济压力也就越大,而大公司的赔付额度相对会高一些,定点维修厂的级别也比较高。
但从支付的保费来看,一般而言,相同的车型和险种,大公司的保费要比小公司高。如果您的车是旧车,或者车价不高,修理费用也不会很高昂,并且您的驾驶技术又比较成熟,选择小公司比较划算。
另外,专家提醒投保人,如果您的车经常出外跑长途,那么应该尽量选择比较大的保险公司来投保,因为这样的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有分公司,遇到麻烦可即时在当地办理定损、理赔等。此外,专家提示,车主投保车险不能只重价格,应该结合自己用车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比如是否经常跑长途、是否指定专人驾驶等,综合出险时所需要的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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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本车以外的受害人指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本车人员,包括本车驾驶人和车上乘客。朱某作为机动车被保险人、本车人员之外的人,也是符合交强险赔偿的条件的。
人身伤亡是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生人身伤亡依法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保险公司根据受害人人身损害程度以及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财产损失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和车内财产的损失,也不包括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而造成的损失和其他间接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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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强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
1、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
2、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
3、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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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那么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有权利随时解除合同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
从表面看,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就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效力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或在全部履行完后自行中止。除非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已经成立的合同无法履行或不必要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过,保险业内人士指出,尽管投保人在“理论”上享有依据自身意愿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并非任何情况下投保人都能如愿。
来看一则案例:2012年6月,狄某为一辆外地牌照的宝马车投保了车损险等险种。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载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狄某,而行驶证上的车主为胡某。两个月后,宝马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胡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08万元,但后者认为狄某才是被保险人,因此不予理赔。双方闹上法庭,经调解,保险公司向胡某支付5000元。然而,胡某认为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理赔,遂再度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法院认为,综合各方面情况,可认定胡某是实际被保险人,有权要求险企承担事故的保险责任。不过,鉴于宝马车的投保人是狄某,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胡某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不适合,法院最终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可见,虽然投保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这并不绝对。上例中,就是由于实际被保险人的诉讼主体不适合,只能令合同继续“维系”。保险业内人士指出,尽管在一般合同中,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不过,就保险合同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虽然规定投保人享有法定的任意单方解除权,但这种权利也是有限制的,因为这条规定有一个前提——“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所谓“本法另有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明确,“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至于“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也可以例说明:今年8月,宋先生买了一辆二手车,由于该车去年10月曾投保机动险,期限两年,而宋先生想另行投保,遂去保险公司申请解除合同,却被告知不予办理。原来,原车主此前通过代理机构办理车险,曾享受价格优惠,当初签保单时,保险公司与之明文约定“因享受优惠,保险期间中途不得退保。”所以,尽管宋先生已成为车主,鉴于原车主与险企签定的合同中有约在先,故他须等两年保险期满后,才可申请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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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强险都有哪些常识和标准,今天读文网小编来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希望对您的投资有所帮助。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江苏,简称“苏”。公元1667年因江南布政使司东西分置而建省。省名为“江南江淮扬徐海通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与“江南苏松常镇太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合称之简称。现在的城市多色多彩,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一年比一年好,汽车每个人的必备交通工具,人人都喜欢,也人人都有,可现在好多都忽略一点就是江苏交强险。
我一天在路上开车正在行驶突然与旁边的一个老人家相擦,事故认定我50%责任,然后我把老人家送到医院检查没有骨折,只是软组织损伤,住院7天,现在已经出院,病假30天。医院一起花费5000不到,今天通知我明天到事故科处理,我问大概还要多少钱,说8、9千,其中误工费3800,还有别的,老头60多了,他说他在外做事,有工资单,我一看就不是什么好人,都拖了几个月,应赔偿相关诉讼费用-江苏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没有涉及是否赔偿诉讼费用的问题,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江苏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据此,交强险是不赔偿相关诉讼费的。
问题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1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交通事故受害人仍然会把交通事故责任人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也会依职权追加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并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这是已被审判实践所证实的趋势。
保险公司作为此类案件的共同被告,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承担与其交强险赔偿数额相当的诉讼费用,如果让被保险人和驾驶员来承担这笔诉讼费,不仅在诉讼法理论上解释不通,而且对被保险人也是不公平的。再说,江苏交强险仍然属于我国《保险法》第二条所调整的一种商业保险,所以,在法律上,不论交强险的经营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其性质仍属于我国《保险法》调整的商业保险,而且是责任保险,只不过相对于自愿商业保险,它是一种强制商业保险险种作为责任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相关的诉讼费用也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相信法院一般也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诉讼费。这样一来,江苏交强险条款不赔偿相关诉讼费的规定就和司法判例产生了冲突,而且,如果解决不好这个问题,这种冲突将长期困扰保险行业,影响到江苏交强险制度的稳定发展。
相信通过上面的学习,您一定对这个知识点有所了解,希望您能多学习这方面的知识,这样的话才可以在市场汇总如鱼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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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强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偏向于在各分项限额内判决,但一般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法院一般都是在交强险122000元限额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虽然这里面有2000元是属于财产限额的,但法院偏向于不区分各分项限额,在最大限额内判给受害人。如果是只涉及财产损失的诉讼中,法院一般只在财产险限额内判决,绝大多数是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判决的。笔者在这里也赞同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判决更合法合理,但不分项判决还是存在,包括深圳法院在内也有出现不分项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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