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互联网保险的首要问题是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人们已经开始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也正在入侵着我们的生活,小到柴米油盐,大到家用电器,都能够直接在网上购买。现在,什么东西都能够在网上购买了,保险也是一样的。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互联网保险问题有哪些。
目前,保险电子商务的销售渠道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保险公司的官方保险销售网站、APP或微信公众号;二是专业保险中介的销售平台;第三是第三方保险销售平台;四是与保险机构合作的各类电商平台。网购保险方便快捷,而且保险产品种类较多,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为了让广大消费者更加放心地购买到适合自己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免除后顾之忧,让互联网保险真正为大家保驾护航,看看保险专家是怎么说的。
保险专家:投保人要认真地填写投保订单,确保信息无误。在投保人确定投保之后,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填写的信息,生成电子保单,并且发送给投保人。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投保人需要纸质保单,也可以与保险公司联系,并且确认保单是否真实有效。在收到电子保单或纸质保单后,投保人务必妥善保存。保险机构也会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业务的交易信息,确保能够完整、准确地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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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我国就业结构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导致城镇就业人口中灵活就业人员的比重日益增大。因此,国家从2005年起将灵活就业人口全面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但是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加以改进。下面读文网小编就给大家说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吧。
1.灵活就业人员单位不给其缴纳养老保险
首先,由于现在的就业压力大,人们为了寻求一份稳定的工作,通常都不敢再向工作单位“索求”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其次,一些个体、非公有制企业过分追求眼前利益,担心参加社会保险会减少流动资金,影响生产经营,想方设法逃避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2.养老保险的转轨成本转移给企业,导致保险费率高
自从1995年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中国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转变为现行的“统账结合”模式。然而,改革时已退休和已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个人账户没有积累基金,这就形成新旧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轨成本。据估算,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转轨成本大概在3万亿元左右。养老保险制度的转轨成本无疑应完全由政府来承担,而实际上政府并没有明确地将转轨成本承担起来,而是将转轨成本转移给企业,这样就使企业承担了双重负担,既要为在职职工又要为退休职工支付养老保险费。目前,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率已经达到24%~28%(各地不统一),灵活就业者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养老保险费率太高,连正规单位也会觉得难以承受,更不用说那些灵活就业人员了。
3.缺乏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相配套的法律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法律主要是针对全日制用工而制定的。而对于灵活就业并没有全面的概括,有的只是针对特别的,比如农民工,而有的只是适应当地,扩展性不强。法律的不健全就使灵活就业者的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工资报酬达不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工资情况严重,在不给会加班费的情况下延长工时,劳动环境恶劣,经常被随意解雇等等。再者,灵活就业者大部分处于弱势状态,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因为经济或者其它原因,在求助于法律部门时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6.养老保险的接续问题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灵活性的特点,养老保险的异地接续问题显得极其重要。养老保险还没有实行全国统筹,所以如果去了外省工作,在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时,只能带走个人帐户和少量统筹部分。本来灵活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就不高,而且缴费比例又太高,对其来说无疑是一次重大的损失。
4.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低,积极性不高
由于雇员本身对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认知度欠佳,甚至有的人对社会养老保险一无所知,还沉浸在“由少养老”的思想中,还有些人对社会养老保险不自信,宁愿自己储蓄养老,从而导致了参保率,缴费积极性“双低”。
5.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加大了参保工作的难度
首先是其时间和工作关系的灵活性,即使工作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但由于其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导致养老保险的接续难度增加。其次是其收入的灵活性,相当一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都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只能维持基本生活,没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最后,由于养老保险一般都针对于企事业单位,若以个体为缴费单位,将会大大增加参保工作的繁琐性。
6.大龄人员不能补缴问题
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推行时间较晚,再加上他们的养老保险意识较低,导致许多开始有养老保险意愿的人已经超过参保的法定年龄,而丧失了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力,而且这也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率相矛盾。 8.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双高”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一般是以该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划入个人帐户,8%纳入统筹基金,但正规职工自己只负担8%,这就已经让灵活就业人员吃不消了,况且他们的平均工资还低于社会平均工资,这对于他们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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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商业保险理赔的相关法律知识。
1、如何向保险人申请理赔?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出现时,保险客户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且尽可能准确详细地叙述出险的原因、地点、出险情况和保单号;对于存在非正常原因的,还必须及时向公安、交警等政府执法部门报案;同时应收集理赔资料,如事故类证明、医疗类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等。总之,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出险报案后,应尽力协助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个案索赔资料,合法及时地解决保险理赔事项。
商业保险理赔的几个法律问题
2、保险理赔都有哪些程序?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理赔步骤一般包括:
(1)受理报案。保险公司将事故情况登录备案,告知申请人所需准备的材料;
(2)受理材料、立案。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的证明材料不齐全、不清晰的,会当即告诉申请人补交相关材料;
(3)调查。调查是保险公司通过对有关证据的收集,核实保险事故以及材料的真实性的过程;
(4)审核。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客观事实、确定保险责任后、精确计算给付金额;
(5)签批。
(6)通知领款。
总之,保险公司处理理赔案件必须客观公正,以事实和法律为准,最大限度地保障保险客户的利益。
3、保险人不予理赔的,投保人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出险后不予理赔的,一般会出具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投保人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内容,结合个案情况查验是否属于不予理赔的情形。如果投保人不满意,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理赔纠纷。需要注意的是,人寿保险理赔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人寿保险以外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期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所以说对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投保人须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负有通知义务吗?
我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出险通知义务的规定。通知的内容应当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不是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事故;通知应当及时,有利于保险人及时查勘现场、核定损失和确定责任,并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防止损失扩大或者有时间抢救被保险的财产。由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作为法定的通知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出险通知义务。
5、财产转让后保险公司还理赔吗?
我国《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财产的受让人在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后,完全享有该财产的保险权益。该财产的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再享有对其的保险权益。因此,财产转让后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情形的,保险公司向该财产的受让人作出理赔,而与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关。但要注意的是财产转让时,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6、保险理赔是否有具体时间的限制?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7、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残,且已交足四年保费的,能否得到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由此可见,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使自身伤残的,是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的;但因其符合保险缴费二年以上的条件,保险公司是应退还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的。同时,保单现金价值是由不同的险种、不同的费率及运营成本等因素形成,是由保险公司内部计算所得。
8、投保后的第三年,被保险人自杀的能否获得理赔?
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据此可知,此类保险合同不能获赔的条件是:
(1)保险合同成立或效力恢复2年内;
(2)被保险人自杀时为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同时具备这两项条件的,保险公司即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投保的第三年被保险人自杀的是可以获得理赔的。
9、被保险人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向第三人求偿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我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由此可知,只有在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导致保险人不能向第三人求偿的,才产生保险人要求扣减或返还保险金的法律后果。若只是因一般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实现代位权的,被保险人即无需承担被扣减或返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在保险理赔中,被保险人、保险人应保持及时地沟通,防范理赔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种种风险。
10、未约定保险价值的财产如何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由此可见,财产保险合同中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的市场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也就是说,未约定保险价值的财产发生损失时,保险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以财产损失当时的市场价值为准。
因此,建议大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价值,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权益。
11、保险人是否可以向被保险人的子女行使代位求偿权?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2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故意造成的财产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位求偿权。也就是说,除非被保险人子女故意造成财产保险事故的,否则保险人无权向其追偿。因此,若排除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形,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再向其造成保险事故的成员主张代位求偿权,是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的。
12、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支出的诉讼费,是否可以获得理赔?
我国《保险法》第66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由此可见,在责任保险合同中,除非投保人与保险人明确约定了诉讼费用的负担,否则因保险事故导致发生的诉讼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应当明确的是,诉讼费用中不包括被保险人可能支付的律师费,被保险人可以请求将律师费列为必要合理的费用,要求保险人承担或请求人民法院支持。
13、投保人伪造证据的,保险人是否予以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2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此可见,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若存在伪造的情形,保险人经核实后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责任。同时因投保人的伪造行为致使保险人不合理支出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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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商业保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1、可提供保障:
保障人们无论何时何地、因任何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可避免让自己及依靠他生活的家人陷入绝境,且无需担心本身收入能力减低或丧失谋生能力;
2、能完成自己的退休计划:
由于医药的进步,人们的平均寿命日益增高,退休后养老金的需要也较过去多,为了在年老时仍能保持经济独立和个人自尊,有计划的提存资金是绝对必需的;
3、是忠心耿耿的患难之交:
因家庭结构的变化,小家庭已占所有家庭数的三分之二,在大家自顾不暇的情况下,对于亲朋好友所发生的灾害,我们能提供的帮助实在有限,相同的,本身也有些顾虑。唯有商业保险,平日只需存进有限的一笔钱,灾难发生时却可全力提供帮助;
4、可作为财产保值之用:
本身财产金额若庞大,应考虑以商业保险金应付遗产税的问题,否则一生的努力,很可能因毫无远虑而尽付东流,成为憾事;
5、可作为工作能力受损的赔偿:
因意外受伤无法工作时,商业保险可提供固定的家庭收入,这是其它收入来源无法处理的一项好处;
6、可补偿疾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人没有拒绝生病的特权,而明智的人懂得防患于未然。疾病并不可怕,庞大的医药费负担才可怕,为自己和家人参加医疗商业保险是免除重大开支的另一好处;
7、可作为子女的教育基金:
利用商业保险提存教育基金有两大利益:
(一)、应付子女完成高等教育或留学资金的需要;
(二)、即使父母不能亲眼看到,也能完成最大心愿--给子女最好的教育。
8、可以免为债务清偿的工具:
鉴于一般营利单位的自有现金有限,负责人一旦遭到突发意外,引起债权人涌至、股东纷纷退股的狼狈局面,可能使一个平日堂皇的公司转眼之间荡然无存。而商业保险是可免沦为债务清偿的工具,可保留为东山再起的珍贵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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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制度是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对于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需要注意以下的问题。以下是享有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注意的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需要携带的办理凭证有:
《户口簿》、《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毕业证》、两张一寸照片(有《失业证》、《劳动手册》的请携带)
二、办理程序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2、持相关证件到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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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保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1、合同生效问题:投保人必须到香港境内签订保险合同。在内地签订的合同可能会面临无效的风险,不受香港法律和中国法律的保护。
2、理赔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理赔资料的认可,比如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为法定,亲属关系证明等理赔资料的确认可能会经过较为复杂的程序。
3、解决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发生理赔纠纷,合同履行地或事故发生地在内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内地居民是可以在内地法院起诉,但目前内地和香港的判决书是互不承认,内地的生效判决书要在香港执行是非常困难的,不过随着经济的发展、法治的进步,这一难题在将来或许会得到解决。如果在香港起诉,诉讼时间长,诉讼成本高,可能经过漫长的诉讼获得的赔偿在扣除律师费用后所剩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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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互联网的所在,互联网已经正式侵入我们的生活,互联网金融也逐渐开始代替了传统金融,而在互联网金融里面,占领绝对优势的保险行业又将会何去何从呢?别急别急,小编这就来为大家揭秘互联网保险的几个特性。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市场呈爆炸式发展,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统计数据,从2011年到2014年,互联网渠道保费规模提升了26倍,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由2013年的1.7%增长至2014年的4.2%,对全行业保费增长的贡献率达到18.9%,同时,互联网保险市场不断扩容,从2011年到2014年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从28家增加至2014年的85家。尽管规模爆发式增长,但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在整个保险市场中的占比仍不到3%,与发达国家如美国30%的占比相差还很远。与国外销售对比看,我国保险网络化销售发展还有很大差距,未来我国的互联网保险销售空间巨大。此外,监管机构对互联网保险持开放态度,互联网保险存在的巨大衍生市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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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猝死保险赔付的问题有哪些?网吧猝死该怎么办?保险如何理赔?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
跨年夜当天,一位年仅21岁的大学生在山东青岛一街道网吧通宵上网忽然猝死,还未来的及迎接热闹的新年,就停止了心跳。事故发生突然,目前校方已通知家属赶往青岛。然而有关大学生网吧上网忽然猝死的新闻并不少见,这当中有哪些保险赔付问题值得我们了解一下了?
"猝死"一般指因为被保险人貌似正常,但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所造成的急速死亡。目前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将猝死的时间限定在发病1小时内。
意外伤害则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
从定义上看,猝死跟意外伤害存在明显的区别:一种是内因性的,一种是外因性的;一种是疾病引发的,一种是非疾病导致的。
根据"猝死"与"意外伤害"的定义,二者之间有严格、明显的区别,因此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而意外险产品中的保险责任只是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发生且因该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而导致的保险事故,因此,发生猝死的情况下意外险是不具有保险赔偿责任的,即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猝死不属于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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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波了一辈子,等到退休了当然就应该好好的享受一下生活。退休后没有工作,公司当然不会给你发工资,而能依靠的当然也只有保险了。影响退休后每个月拿到的养老金多少的因素是什么?
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非常复杂,简单来说,养老金待遇主要跟四方面的因素有关。
如在广东省累计缴费年限够10年(临时账户情况除外),而且最后参保地是在广州市,那就可以在广州逐月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如果在广东省累计缴费年限不够10年,就必须回到户籍所在地延缴。
温馨提示:符合条件的,可一次性缴清不足年限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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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互联网的所在,互联网已经正式侵入我们的生活,互联网金融也逐渐开始代替了传统金融,而在互联网金融里面,占领绝对优势的保险行业又将会何去何从呢?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互联网保险特性有哪些。
传统保险无法实现站在客户角度销售保险。保险作为一种较为复杂晦涩难懂的金融产品,普通消费者处于懵懂的状态中。很多情况下消费者不了解自身的保险需求,同保险产品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距离。销售渠道上来说,电话销售的弊端是信息提供不充分,考验销售人员的表达能力,长时间的沟通对客户体验也是一个较大的挑战。年轻人对时间较为敏感,追求快捷舒适的消费方式,很难耐心听完复杂的产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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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人们关心的问题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含义是什么呢?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
答:年初按168元标准缴费。以后年度根据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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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化的加速程度已经远远的超出了我们的想象,但是面对这些老人国家也是下发了很多新的政策来保证老人们养老,关于养老的问题,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政策问题有哪些。
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形成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大制度平台。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城乡间流动就业,他们在长达几十年的劳动阶段,可能会在同时段或不同时段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制度。解决两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其目的是打破城乡分割养老保险制度壁垒,让城乡各类人群不论身份、工作地点如何变化都能顺利转移养老关系和保费,有力促进人口和劳动力流动,从而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了哪些问题?
答:《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实现两种制度衔接。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衔接方式、衔接条件、资金转移、待遇领取等政策和统一衔接经办规程,实现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间的顺畅衔接。二是保障个人权益。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政府、集体补助部分)全部转移,并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三是妥善处理重复参保与重复领取待遇问题。从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出发,对重复参保与重复领取待遇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总体要求是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和待遇,对于个人因重复缴费而产生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退还本人。四是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即涉及城乡之间,也涉及不同地区之间,有的跨度大、时间长,为方便参保人员办理,避免参保人员往返不同地区办理手续,《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强调优化服务,规定由参保人员提出制度衔接的申请,主要手续由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少参保人员的往返奔波。
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适用于哪些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是否可以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在什么时间、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否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前,不能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如何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若本人不愿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是选择继续缴费的,应先暂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累计达到满15年时,再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提前退休条件,如何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提前退休(如特殊工种、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应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取得退休资格后,再按照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曾经在多地流动就业、参保并存在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曾经在多地流动就业和参保,在多个地区存在养老保险关系,需要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应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其个人账户如何转移?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合并累计计算。
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后,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否可以合并计算?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了两种保险,应该如何处理?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在其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能否同时领取两种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需要本人做哪些工作、提交哪些材料?
答:为避免参保人员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在城乡之间、两地之间往返奔波,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其他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主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在规定时限内沟通协调办理。参保人员应积极提供必要的证明和信息,以使相关手续办理更加及时、顺畅。
问: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同时又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但尚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该如何处理?
答: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同时又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但尚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问: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同时存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答: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同时存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本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予以退还;本人选择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终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从何时起施行?各地已出台的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如何掌握?
答:《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施行前,已经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施行前,已经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不再重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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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知识。
成本低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避免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削弱了信息不对称程度,更省时省力。
效率高
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如阿里小贷依托电商积累的信用数据库,经过数据挖掘和分析,引入风险分析和资信调查模型,商户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要几秒钟,日均可以完成贷款1万笔,成为真正的“信贷工厂”。[9]
覆盖广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以小微企业为主,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发展快
依托于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增长。以余额宝为例,余额宝上线18天,累计用户数达到250多万,累计转入资金达到66亿元。据报道,余额宝规模500亿元,成为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
管理弱
一是风控弱。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已有众贷网、网赢天下等P2P网贷平台宣布破产或停止服务。二是监管弱。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监管和法律约束,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
风险大
一是信用风险大。现阶段中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还有待配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特别是P2P网贷平台由于准入门槛低和缺乏监管,成为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温床。去年以来,淘金贷、优易网、安泰卓越等P2P网贷平台先后曝出“跑路”事件。
二是网络安全风险大。中国互联网安全问题突出,网络金融犯罪问题不容忽视。一旦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会受到影响,危及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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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专业职务是为了完善公证制度,提高公证人员的专业水平,实现公证队伍的专业化,保证公证质量,而根据公证工作的性质和公证业务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证员保险制度的相关知识。
不能。公证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公证机构,索赔权或申请给付权都必须由公证机构来行使,保险给付也必须支付给公证机构,由公证机构再支付给相关公证员。不能由公证员直接索赔,也不能将给付款支付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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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正式到来,国家之前颁布了关于大病医保的政策也正式开始实施了,大病保险有什么好?有没有必要购买?关于大病保险,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大病保险的八个常见问题是什么。
重大疾病的定义式由中国医师协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学会联合确定的,是比较公平公正的。只要经过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就能得到理赔。最令人害怕的并不是罹患重大疾病,而是得了大病却没有钱治疗,而这也正是重疾险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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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病保险的一些有关知识你知道多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常见问题有哪些?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
我们平时常说的大病医疗保险,就是新闻上常常出现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国家政府从医保基金里面抽出部分的资金向商业保险购买大病保险,来报销参保人员因患大病而所要付出的高昂费用。
答:①参保人员在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时,凭《社会保险卡》在就诊医院一站式报销。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报销后,再与保险公司结算。
②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在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未能刷卡报销的,出院时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设置的中国人寿城乡大病保险办理柜台办理报销手续。
③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设置的中国人寿城乡大病保险办理柜台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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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曾经因为得了大病而没钱医治的家庭来说,大病医保新制度简直就是雪中送炭,为他们的生活带来了新的希望。下面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大病保险的报销需要知道什么问题。
小编采访:因病致贫伤了一家人
家住凤凰山的吴先生原本家庭和睦、幸福,他与爱人都有稳定的工作,10岁的儿子乖巧懂事,在邻居们的眼里这一个幸福的家庭。可没想到去年,乡下的老母亲不小心摔倒了,母亲脑出血导致半身瘫痪,让这个原本幸福的家庭陷入困境。据吴先生介绍,住在乡下的老母亲此前身体一直不错,去年夏天的一个中午,母亲在老家的院子里洗衣服,因为没站稳不小心滑了一跤,送到医院抢救,医生诊断后说是脑出血导致母亲半身瘫痪,吴先生的哥哥听说母亲半身瘫痪,害怕花钱就躲了起来。这下子老母亲住院的一切费用都压在了吴先生两口子的身上,母亲生病期间的住院费用,加上后期的康复费也比较高,吴先生的经济压力一下子变得很大。吴先生听朋友说:“从2015年起有个叫大病保险的可以在一般医保报销的情况下多报销一些”。随后,吴先生便拨打本栏目电话想请记者打听一下。
根据吴先生介绍的情况,记者来到钟山区人资社保局了解当前大病保险政策的相关情况,根据该局工作人员关于大病保险的相关介绍以及具体的文件规定,记者整理了下面三个问题,希望对有需要的市民有帮助:
答复:参保人员凡发生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范围的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补偿。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支付标准,由参保人个人支付并按具体实施细则规定的医疗费用。
具体起付标准如下:在一个社保缴费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000元。在一个社保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大病保险支付具体比例为:个人合规自付12000元(不含12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支付比例为50%;个人合规自付30000元(不含3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支付比例为60%;个人合规自付50000元(不含50000元)以上,支付比例为70%,累加支付最高限额为100000元。例外提醒居民,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期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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