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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你对二审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法律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上诉不加刑原则: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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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血结果有异常的话大家都会突然慌乱起来,怕是什么严重的病,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查血结果炎症或感染是怎么回事。
血里培养出细菌,可能是菌血症即败血症。
败血症是由致病菌侵入血液循环并在其中生长繁殖,产生毒素而引起的全身性感染,易在人体抵抗力降低的情况下发生。临床上主要表现为寒战、高热,毒血症症状,皮疹、关节痛、肝脾大,感染性休克,迁徙性病灶等,绝大多数呈急性病程,病情重,预后差,如今更进一步认为败血症是致病菌及其毒素和代谢产物进入血流后激活并释放炎症介子而引起的一系列连锁反应过程。这一过程,在临床上可导致全身多脏器的功能紊乱和衰竭,即不仅看到了致病菌在机体内的存在状态,也重视了机体的免疫应答反应及结果。现已知炎症介子有补体成分,花生四烯酸代谢产物、肿瘤因子(TNF),白细胞介素(IL-s),干扰素(IF-a)、血小板活化因子(PAF)、巨噬细胞前炎症细胞因子(MPIC),蛋白酶、凝血恶烷和氧自由基等。
败血症的症状体征:
1.金葡菌败血症 原发病灶常系皮肤疖痈或伤口感染,少数系机体抵抗力很差的医院内感染者,其血中病菌多来自呼吸道,临床起病急,其皮疹呈瘀点,荨麻疹,脓疱疹及猩红热样皮疹等多种形态,眼结膜上出现瘀点具有重要意义,关节症状比较明显,有时红肿,但化脓少见,迁徙性损害可出现在约2/3患者中,最常见的是多发性肺部浸润,脓肿及胸膜炎,其次有化脓性脑膜炎,肾脓肿,肝脓肿,心内膜炎,骨髓炎及皮下脓肿等,感染性休克较少发生。
2.表葡菌败血症 多见于医院内感染,当患者接受广谱抗生素治疗后,此菌易形成耐药株(有耐甲氧西林的菌株),呼吸道及肠道中此菌数目明显增多,可导致全身感染,也常见于介入性治疗后,如人工关节,人工瓣膜,起搏器及各种导管留置等情况下。
3.肠球菌败血症 肠球菌属机会性感染菌,平时主要寄生在肠道和泌尿系统,其发病率近30年来有升高,在我国医院内感染的败血症中可占10%左右,临床上表现为尿路感染和心内膜炎者最多见,此外还可见到脑膜炎,骨髓炎,肺炎,肠炎及皮肤和软组织感染。
4.革兰阴性杆菌败血症 不同病原菌经不同途径入血,可引起复杂而多样化的表现,有时这些表现又被原发疾病的症状体征所掩盖,病前健康状况较差,多数伴有影响机体防御功能的原发病,属医院内感染者较多,寒战,高热,大汗,且双峰热型比较多见,偶有呈三峰热型者,这一现象在其他病菌所致的败血症少见,值得重视,大肠杆菌,产碱杆菌等所致的败血症还可出现类似伤寒的热型,同时伴相对脉缓,少数病人可有体温不升,皮疹,关节痛和迁徙性病灶较革兰阳性球败血症出现少,但继发于恶性肿瘤的绿脓杆菌败血症临床表现则较凶险,皮疹可呈,心坏死性,40%左右的革兰阴性杆菌败血症患者可发生感染性休克,有低蛋白血症者更易发生,严重者可出现多脏器功能损害。
5.厌氧菌败血症 其致病菌80%~90%是脆弱类杆菌,此外尚有厌氧链球菌,消化球菌和产气荚膜杆菌等,入侵途径以胃肠道和女性生殖道为主,褥疮,溃疡次之,临床表现与需氧菌败血症相似。
6.真菌败血症 一般发生在严重原发疾病的病程后期,往往是患肝病,肾病,糖尿病,血液病或恶性肿瘤的慢性病人或是严重烧伤,心脏手术,器官移植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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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指定审理吗?"指定审理"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管辖权的一项特别规定,指上级法院对下级对管辖权有争议,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时,指定某一法院进行审理。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指定审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
三、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
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除审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目前,每年全国法院受理大量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这些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
看过“关于人民法院的"指定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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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一审吗?法院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在我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大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一审的相关法律知识。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再审的特点是: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因此,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定,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定。
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各国一般对再审的条件和理由、再审的范围以及提起再审的期限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看过“一审案件审理期间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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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自诉案件吗?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自诉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诉和自诉
在我们国家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如果没人向法院“告状”,法院则不予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法院则不予受理。
不告不理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自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宣判前,对于前两类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类不能调解,但是可以和解,三类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诉,由法院审查;被告人还可以向自诉人提起反诉。
看过“自诉案件可不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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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抗诉有多少了解?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抗诉的相关法律知识。
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看过“二审程序抗诉与再审程序抗诉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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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下面跟随读文网小编一起学习结果加重犯的主要内容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绑架致人死亡的;
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独立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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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法律上对商事仲裁的审理时限也作了规定。一起来了解商事仲裁的审理时限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仲裁与诉讼相比较,有六大个性:
1、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2、专业性。民商事争议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
3、灵活性。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6、经济性。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花费的成本较低;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而且,仲裁没有地域管辖,也没有级别管辖,可以就近就地及时快捷解决争议,相对维权成本会大幅度下降。
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显示出最大的独立性。
8、仲裁裁决的终局效力具有广泛执行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与法院终审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拒绝自动履行裁决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958年6月10日,在联合国主持下,《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规定:所有外国仲裁裁决均应得到缔约国法院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根据该公约,中国的仲裁裁决能在144个缔约国和地区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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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你对新三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新三板的相关法律知识。
作用
1.成为企业融资的平台
新三板的存在,使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不再局限于银行贷款和政府补助,更多的股权投资基金将会因为有了新三板的制度保障而主动投资。
2.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依照新三板规则,园区公司一旦准备登录新三板,就必须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先进行股权改革,明晰公司的股权结构和高层职责。同时,新三板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比照上市公司进行设置,很好的促进了企业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增强了企业的发展后劲。
新三板企业挂牌
(三)对投资者的作用和影响
1.为价值投资提供平台
新三板的存在,使得价值投资成为可能。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投资者,投入新三板公司的资金在短期内不可能收回,即便收回,投资回报率也不会太高。因此对新三板公司的投资更适合以价值投资的方式,
2.通过监管降低股权投资风险
新三板制度的确立,使得挂牌公司的股权投融资行为被纳入交易系统,同时受到主办券商的督导和证券业协会的监管,自然比投资者单方力量更能抵御风险。
3.成为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新方式
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搭建,对于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私募股权基金来说,成为了一种资本退出的新方式,挂牌企业也因此成为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另一投资热点。
看过“新三板公司运用券商评价结果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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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离婚损害赔偿吗?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
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笔者认为,此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具体操作。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
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对于不起诉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看过“离婚损害赔偿的损害结果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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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但律师从来不会保证案件的结果,这是为什么?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律师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但从事法律事务的人,一般是法律工作者,俗称“公民代理”、“黑律师”,而不能叫作律师。
第二、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也不能被称为律师。
第三、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
第四、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
第五、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个人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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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在刑法中,危害结果有着特定的概念与重要意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危害结果的相关法律知识。
由于危害结果具有多样性,故有必要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以便深入理解危害结果的内涵与意义。
1.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这是以危害结果是否属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前者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或者说,该危害结果是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如果行为没有造成这种结果,就不可能成立犯罪。例如,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只有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与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才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这里的“重大损失”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后者是指不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构成要件之外的危害结果。这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及其轻重如何,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是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对反映社会危害性程度起一定作用,因而影响法定刑是否升格以及同一法定刑内的量刑轻重。例如,抢劫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故重伤、死亡不属于抢劫罪基本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即使抢劫行为造成了他人重伤或者死亡,该结果也不属于基本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但由于发生该结果的抢劫行为比未发生该结果的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故刑法对此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2.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这是根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作的分类。前者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它往往是有形的,可以具体认定和测量的,如致人死亡、致人伤害、毁损财物等,都是物质性结果。后者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它往往是无形的,不能或者难以具体认定和测量,如对人格的损害、名誉的毁损等,属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3.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这是根据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所作的分类。前者是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二者之间没有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后者是指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在危害行为与间接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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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交通事故审理有多少了解?交通事故是指汽车等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造成的人员死、伤或物损事件。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通事故审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处理步骤
一、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二、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三、责任认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四、裁决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五、损害赔偿调解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六、向法院起诉
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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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你对行政诉讼审理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诉讼审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限制。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
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管理相对方。这个特点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原被告不具有恒定性,允许被告反诉;而刑事诉讼,也存在着自诉案件中允许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所诉自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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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症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疾病,刮伤手指可能会发炎,发烧可能因为喉咙发炎……那么,到底炎症是什么呢?为什么这么多疾病都与炎症有关呢?
炎症反应、炎性反应,俗称发炎,指生物组织受到外伤、出血、或病原感染等刺激,激发的生理反应。其中包括了红肿、发热、疼痛等症状。炎性反应是先天免疫系统为移除有害刺激或病源体及促进修复的保护措施,并非如后天免疫系统般针对特定病源体。炎性反应并非等同于感染,即使很多时发炎是因感染而发生,发炎是生物体对病源体之反应之一。通常情况下,炎症是有益的,是人体的自动的防御反应,但是有的时候,炎症可以引起人体自身免疫系统的过敏,进而攻击自身的组织及细胞、如类风湿性关节炎和红班狼疮症等免疫系统过敏病症,免疫系统过敏所生成的COX-2及Interleukin-1 alpha使到软骨组织疼痛及发炎。 长期发炎可引起一系列疾病,如花粉症、牙周炎、动脉粥样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甚至癌症(如胆囊癌),因此炎性反应在正常情况下受生物体紧密监控。 炎性反应可分为急性炎症和慢性炎症。急性炎症是生物体应该有害刺激的初步反应,更多的血浆和白血球(特别是粒细胞)从血液移往受损组织。一连串的生化反应进行传播并熟成进一步的炎性反应,当中牵涉局部的血管系统,免疫系统及受损组织内的各个细胞。慢性炎症引致发炎部位的细胞类型改变,组织的毁灭与修复同时进行。
炎症过程中,既有损伤又有抗损伤。致炎因子引起的损伤与机体抗损伤反应决定着炎症的发生、发展和结局。如损伤过程占优势,则炎症加重,并向全身扩散;如抗损伤反应占优势,则炎症逐渐趋向痊愈。若损伤因子持续存在,或机体的抵抗力较弱,则炎症转变为慢性。炎症的结局,可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痊愈多数情况下,由于机体抵抗力较强,或经过适当治疗,病原微生物被消灭,炎症区坏死组织和渗出物被溶解、吸收,通过周围健康细胞的再生达到修复,最后完全恢复组织原来的结构和功能,称为完全痊愈。如炎症灶内坏死范围较广,或渗出的纤维素较多,不容易完全溶解、吸收,则由肉芽组织修复,留下瘢痕,不能完全恢复原有的结构和功能,称为不完全痊愈。如果瘢痕组织形成过多或发生在某些重要器官,可引起明显功能障碍。
(二)迁延不愈或转为慢性如果机体抵抗力低下或治疗不彻底,致炎因子在短期内不能清除,在机体内持续存在或反复作用,且不断损伤组织,造成炎症过程迁延不愈,使急性炎症转化为慢性炎症,病情可时轻时重。如慢性病毒性肝炎、慢性胆囊炎等。
在病人抵抗力低下,或病原微生物毒力强、数量多的情况下,病原微生物可不断繁殖并直接沿组织间隙向周围组织、器官蔓延,或向全身播散。
1.局部蔓延 炎症局部的病原微生物可经组织间隙或自然管道向周围组织和器官蔓延,或向全身扩散。如肺结核病,当机体抵抗力低下时,结核杆菌可沿组织间隙蔓延,使病灶扩大;亦可沿支气管播散,在肺的其它部位形成新的结核病灶。
2.淋巴道播散 病原微生物经组织间隙侵入淋巴管,引起淋巴管炎,进而随淋巴液进入局部淋巴结,引起局部淋巴结炎。如上肢感染引起腋窝淋巴结炎,下肢感染引起腹股沟淋巴结炎。淋巴道的这些变化有时可限制感染的扩散,但感染严重时,病原体可通过淋巴入血,引起血道播散。
3.血道播散 炎症灶内的病原微生物侵入血循环或其毒素被吸收入血,可引起菌血症、毒血症、败血症和脓毒败血症等。
(1)菌血症(bacteremia):炎症病灶的细菌经血管或淋巴管侵入血流,从血流中可查到细菌,但无全身中毒症状,称为菌血症。一些炎症性疾病的早期都有菌血症,如大叶性肺炎等。此时行血培养或瘀点涂片,可找到细菌。在菌血症阶段,肝、脾、淋巴结的吞噬细胞可组成一道防线,以清除病原体。
(2)毒血症(toxemia):细菌的毒素或毒性产物被吸收入血,引起全身中毒症状,称为毒血症。临床上出现高热、寒战等中毒症状,常同时伴有心、肝、肾等实质细胞的变性或坏死,但血培养阴性,即找不到细菌。严重者可出现中毒性休克。
(3)败血症(septicemia):侵入血液中的细菌大量生长繁殖,并产生毒素,引起全身中毒症状和病理变化,称为败血症。患者除有严重毒血症临床表现外,还常出现皮肤、粘膜的多发性出血斑点、脾肿大及全身淋巴结肿大等。此时血培养,常可找到细菌。
(4)脓毒败血症(pyemia):由化脓菌引起的败血症进一步发展,细菌随血流到达全身,在肺、肾、肝、脑等处发生多发性脓肿,称为脓毒血症或脓毒败血症。这些脓肿通常较小,较均匀散布在器官中。镜下,脓肿的中央及尚存的毛细血管或小血管中常见到细菌菌落(栓子),说明脓肿是由栓塞于器官毛细血管的化脓菌所引起,故称之为栓塞性脓肿(embolic abscess)或转移性脓肿(metastatic abs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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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案件。小编在此整理了刑事案件上诉审理期限规定,供大家参阅,希望大家在阅读过程中有所收获!
1.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关系密切,学习刑事诉讼法必须对此有所了解。
2.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进行。
刑事诉讼活动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负责进行。其中,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在考试中,一般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限为考察重点。
人民检察院是唯一享有检察权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权贯穿始终,如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自侦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执行监督;等等。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审判权的机关。根据第12条规定,审判阶段是确定公民有罪的必经阶段。因此,审判程序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在刑事诉讼中,学理上的通说将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统称为“诉讼主体”,而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称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82条第4项的规定里将前述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称为“诉讼参与人”。
上述三个概念各有其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不可混淆。最广泛意义上的各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学习的重点。
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与其它社会活动不同,刑事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法的产物。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刑事诉讼案件的流转程序一直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关心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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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关锁国政策指闭关自守,不与外界接触的一种国家政策,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闭关自守,不与外国往来;严格限制对外经济、文化、科学等方面的交流。出处《周易·复》:“先王以至日闭关,商旅不行,后不省方。”
闭关锁国政策的实质是封建经济的自给自足性。清朝是最后一个封建社会,其经济模式就是自给自足式,与世界的经济往来很少。清朝的乾隆皇帝曾经说过,天朝地大物博,根本不需要与夷人互通有无。
闭关政策最初的实施与清朝收复台湾有关系。清朝的康熙皇帝在位的时候,台湾的郑经经常派兵骚扰沿海。当时清廷正忙于同北方的葛尔丹交战,无暇顾及东南沿海,为了解除台湾的威胁,清朝实施海禁政策,不允许任何人出海,这是闭关锁国政策的起源。
闭关锁国政策虽然起源于战争,但是其本质还是由封建经济的属性决定的。在封建时代,商品非常少,商业并不受重视,因此经济的属性是自给自足性。清朝实行海禁后,内地完全可以自产自销,用不着同海外进行贸易。
在乾隆时期,清廷完全实行闭关锁国政策,只允许西方商人在广州虎门进行贸易往来,整个庞大的中国,只有一个通商口岸。闭关锁国这项政策的实施,使得中国失去了同世界交往的机会,逐渐落后于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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