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事实认识错误影响犯罪成立吗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所谓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所认识、所意欲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事实认识错误的相关法律知识。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但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2)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的犯罪构成范围。
注意: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形,因为后者成立的前提是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客观因果关系。而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就表明二者属于同一个案件,行为人的行为只能成立一个故意犯罪既遂。这样一来,也就不存在客观事实和主观内容分别符合不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问题了。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基础上,以法定符合说为标准判断故意的成立,即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是否成立故意犯罪。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该种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重罪的客观事实(但对重罪事实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轻罪的结果,如果主观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故意,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有两种处理结论:
第一,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则成立重罪未遂,同时也成立轻罪(既遂),认定为重罪未遂与与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第二,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
注意:
第一,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按照法定符合说,如果主客观没有重合内容的,则不成立犯罪或者仅仅成立客观内容的过失犯罪(如果连过失都不存在,则属于意外事件)。
第二,主观内容与客观内容涉及不同犯罪,但法定刑完全相同,而且按照法定符合说,主客观内容完全重合的,按照客观内容认定犯罪的性质。
例如甲以为是伪造的票据进行诈骗,但实际上却是伪造的金融凭证(或者相反)。甲主观上是票据诈骗罪的故意,但在客观上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行为。按照法定符合说,两罪具有重合性:甲具有票据诈骗罪的故意,当然包含着实施同等程度或者更低程度的金融诈骗的故意。所以,在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范围实现了主客观相统一,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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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故意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意思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故意中事实认识错误的相关法律知识。
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丙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中的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乙一样定罪处罚。
(4){常见错误}对本案甲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故意杀人未遂定罪处罚。
2.客体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一下,像人中弹倒地的声音。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际打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如上例,甲成立杀害其仇人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认识错误)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杀死任何人)。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②对因错误而实际实施的行为或加害的对象,排除故意,即不成立故意罪。如甲在盗窃提包(普通财物,故意犯普通盗窃罪)时,把提包连同装在其中的枪支、弹药一并窃取。仅负盗窃罪的故意罪责,不负盗窃枪支罪的罪责。类似的情况还有,行为人把根本不含毒品的物质误认为毒品贩卖,只能构成贩毒罪未遂,不负(故意)诈骗罪的罪责。因为承担故意罪责应当以行为人“明知”的范围为限。同理:误把尸体当活人杀害的;误把男人当妇女强奸的:①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未遂,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②对毁损尸体不承担故意罪责;对客观上强暴男人,因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不需考虑追究刑事责任问题。
(3)不同类对象错误但有重合部分的,按想象竞合从一重范围处罚,如以销售假药的故意实际销售了劣药,成立销售劣药既遂;但在未遂罪较重时,成立重罪未遂,如甲欲杀乙致丙轻伤,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4)不适用(法定符合说)归责的情况:甲投毒杀害妻子,造成妻子死亡的同时还造成其儿子死亡的结果。因为发生了甲预期犯罪结果(妻子死亡),甲对妻子死亡的故意已经实现并承担责任,所以又造成额外结果的(儿子死亡),不属于错误论问题。属于一行为(投毒杀妻)造成二死亡结果的情况(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即可。
3.方法或手段错误,指行为人使用犯罪方法或使用犯罪工具发生错误,以至于犯罪未得逞的情况。比较典型的如,为了杀人做了一个炸弹是哑的,不能爆炸。再如,为了杀人而投放危险物质,因为毒药失效或者是假的而未能将人毒死。对此,可以认为行为人因为方法、工具错误的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按照故意犯罪未遂的情况来处理。
4.因果关系的错误。故意犯罪过程中发生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有以下三种情况:
(1)没有发生结果,自以为发生了结果,构成犯罪未遂。如,甲杀害乙,把乙都埋了。可是乙命大,不久从坑里爬出来把甲给告了。这种情况属于犯罪未遂。
(2)发生了某种结果,行为人自以为没有发生。如,甲开枪击中了乙,并导致死亡。甲以为没有击中,让乙逃脱了。这不以行为人的认识为转移,成立犯罪既遂。
(3)结果确实发生了,行为人也认识到了,但对导致结果的原因有误解。如,甲投毒杀乙,然后抛“尸”井中。甲以为乙死于中毒,而事后查明,乙死于溺水。行为人认识到死亡结果发生了,只是对死因是毒死还是溺死有误认。这种情况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既遂罪的成立。在理论上解释,行为人犯罪并非只有一个动作,而是连续的动作,这几个连续的动作这并非是几个犯罪行为,而是一个犯罪行为。所以行为人毒杀被害人和后续的抛尸行为是一个整体,其造成的死亡结果都可归因于杀人行为。在这意义上讲,不存在对该结果不承担故意罪责的问题。因果关系的错误只是误解,判断起来很简单。
如2007年卷二多选第54题: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答案是: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5.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和客体错误相似的还有打击错误,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对象打击错误。典型的情况如,行为人看见张三、李四一起走来,他想杀张三,就朝张三瞄准射击,但是枪法不准,偏偏打中旁边的李四。从现象看,这也是对象错误,或者最终的结果表现为对象错误。但是,这种错误不是产生于辨认的错误,行为人在对象的辨认上是正确无误的,而是产生于行为本身的差误(枪法不准)。对这种情况怎么解决呢?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其定性与对象辨认错误是一致的。也就是直接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理由是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并且也实际杀害了一个人,完全具备故意杀人罪的要件,所以是犯罪既遂。在理论上也可以这样分析:行为人对一个人(张三)是直接故意,对另一个人(李四)是间接故意的,由于行为误差,对一个人(张三)是未遂,对另一个人(李四)是既遂。但行为人只有一个开枪射击张三的行为,因此不能定数罪,只能按照高度行为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对行为差误或者打击错误,一般可以适用对象辨认错误的评价(或归责)方法解决。例如2006年多选52题:“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正答案是:甲的行为属于a打击错误;b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c故意杀人(既遂)罪。ab是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c是依据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即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事实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罪责。错误答案是: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⒍注意:对于上述“2.客体错误”,“3.方法或手段错误”,可简单从犯罪未遂(未遂论)角度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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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共同犯罪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指使他人去实行犯罪。区分点在于:教唆犯对实行者没有支配作用,间接正犯对实行者有支配作用。可以看出,间接正犯具备了教唆犯的所有要件,并且比教唆犯还多了一个要件:对实行者具有支配作用。间接正犯是比教唆犯程度更严重的犯罪形式。从包容评价的思维看,间接正犯的行为能够包容评价教唆犯的行为,间接正犯的故意能够包容评价为教唆犯的故意。
例如,甲唆使10岁小孩去实施盗窃。首先,甲具有教唆他人的故意和行为,即具有教唆犯的故意和行为。进一步看,由于小孩没有责任能力,甲对小孩具有支配作用,所以在教唆犯的基础上又符合了间接正犯的要件。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有以下情形:
(1)以间接正犯的意思,利用他人犯罪,但产生了教唆的结果。
例如,甲误认为乙是没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便引诱乙杀人,但乙具有责任能力,按照甲的旨意杀了人。首先,从客观上看,乙有责任能力,甲对乙没有支配作用,对乙只起到教唆作用。其次,从主观上看,甲有间接正犯的故意就说明至少有教唆犯的故意。所以,甲在教唆犯的范围内实现了主客观相统一,既具有教唆行为也具有教唆故意,以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论处。
(2)以教唆犯的意思,实施了教唆行为,但产生了间接正犯的结果。
例如,甲误以为乙具有责任能力,教唆乙杀人,实际上乙患有精神病,在没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下杀了人。首先,从客观上看,乙没有责任能力,甲对乙有支配作用,对乙起到了间接正犯的效果,而间接正犯的效果至少能评价为教唆犯的效果。其次,从主观上看,甲具有教唆的故意。所以,甲在教唆的范围内实现了主客观相统一,以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论处。本案中,实行犯是乙,但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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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
在共犯错误问题上,理论界的争讼与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均呈现混乱而欠缺统一标准规制的特点,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以下的几点因素值得进一步思索:
(一)共同犯罪认识错误问题本身具有显著的复杂性
共犯错误与单独犯罪的错误相比,由于共犯关系等复杂因素的介入,使该问题的处理更加扑朔迷离。例如,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将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都纳入到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的范畴中进行研究。而在日本的刑法理论界,以及我国的部分论著中,一般将法律错误排除在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的研究范围以外,仅研究事实错误问题。再如,一些颇具争议的问题如实行过限、实行减少等,有的观点主张这属于共同犯罪认识错误应该解决的问题。
相反,有的观点主张这些问题应当运用共犯理论来解决,不必要纳入错误论。这就导致不同学者眼中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的范围抑或边界并不相同,进一步的对话就可能存在障碍。另外,共同犯罪认识错误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衍生出多种分类方式,如按照错误的性质,可以分为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按照犯罪人的类型,可以分为正犯的错误、教唆犯的错误、帮助犯的错误;按照错误是发生在同一共犯形式内还是不同共犯形式间,分为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与不同共犯形式间的错误;按照具体的错误形式,可以分为客体错误或者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以及因果关系错误等等。如果不能梳理清楚各种分类的层次,条理的运用不同分类展开研究,可能会造成观点的混乱和不明晰。
(二)关于共同犯罪的基础理论的争议会影响对共犯错误问题的处理结论
共同犯罪基础理论是讨论共犯错误问题的理论前提,对前者持不同的观点必然导致对后者得出的结论不一致。例如,共犯关系是研究共同犯罪错误问题的理论前提。不同的理论对共犯关系界定的范畴迥异。行为共同说认为,共犯是数人用共同的行为实施各自的犯罪意图的犯罪;犯罪共同说认为,数人共同进行某一特定的犯罪是共犯。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即使数人实行的行为是跨越不同构成要件的行为,但这些构成要件是同质的,具有重合性时,也应认为是共犯。”
与此相适应,“一般持犯罪共同说者,在共犯错误问题上往往主张具体的法定符合说,持行为共同说者,一般是采取抽象的符合说。”再如,我国传统上认为教唆犯、帮助犯具有独立性,如今不少学者如张明楷教授提倡从属性说,本文亦承认共犯之从属性。根据共犯从属性说,教唆犯、帮助犯等共犯人对正犯具有从属性,共犯之可罚须正犯实施一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正犯的认识错误,往往影响教唆犯、帮助犯的刑事责任承担。而根据共犯独立性说,教唆犯、帮助犯等共犯仅以本身的教唆或帮助行为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正犯的错误不一定影响共犯的刑事责任。
(三)我国共犯错误理论研究的薄弱难以对司法实践形成有效的指导
就共犯错误而言,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人或一人以上发生了认识错误,就可以使整个共同犯罪的错误成立,而共犯人之间具有复杂的分工,使共犯错误较单独犯罪的错误更加多样化。然而,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在我国刑法学界可以说尚未展开深入的研究,相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罪数理论等广为一般人熟知的领域而言,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领域还是一片鲜有人踏足的处女地。即便在为数不多的论著中有所涉及,也多为浅尝辄止,鲜有系统而深入的研究。
在国内目前对共同犯罪认识错误较为详细的阐述多集中于刘明祥教授的《错误论》以及“刑法中的错误”。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的错误问题是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形成了诸如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抽象符合说、构成要件符合说、罪质符合说、合一的评价说等各种理论观点。可以说,与我国在共犯错误领域的萧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就导致了实践的迫切需要与理论的滞后之间的脱节,从而使进一步的研究更加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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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其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行为的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你对被害人承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被害人承诺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犯罪学界较为通常的分类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基于犯罪的成因和罪责,将被害人分为5类,这种分类方法与上述国际上的分类较为相近。
1、无辜被害人,即在犯罪的形成上完全处于没有任何差错和闪失的被害人
2、有错被害人,即由于自己的言行举止、思想作风的错误而为犯罪分子所利用的被害人
3、错责相当的被害人,即在促成犯罪上与犯罪人有相同责任的被害人
4、有责任的被害人,即在犯罪中起着引发或促成作用的被害人
5、有罪被害人,即对犯罪起着决定作用的被害人
另一种是基于被害人权益的分类,,将被害人分为3类,这种分类方法有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1、人身权利被害人,包括生命权利、健康权力、人格权利、名誉权利以及性权利的被害人
2、财产权利被害人,包括财产所有权、增值权、收益权以及使用权、管理权的被害人
3、民主权利被害人,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申诉、控告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权的被害人
看过“被害人承诺对犯罪构成的影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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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法医学的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案件涉及的活体或尸体及其生物源物质等进行检验并作出判断,称为法医学鉴定,是最常见的具法律效力的特殊证据。你对法医学鉴定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医学鉴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是确定死亡原因,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
二、是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确定死亡原因复杂,常须结合现场勘验和案情调查进行全面分析,然后作出判断。
三、是推断死亡时间,是指人死后到尸体检验的时间,推定死亡时间有助于侦查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尸体现象所见和对生物化学变化的检测,结合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综合判断。
四、是认定致死伤物体,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质,如损伤内的附着物来推定的,或对咬痕、扼痕、捆绑痕、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的性质、形成方式和方法来判断。
五、是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即推断死者损伤是生前造成的还是死后形成的,以及生前损伤后经过的时间。在鉴定中,还可通过骨骼、牙、毛发的检验推定死者的性别、身高、年龄、血型等。
看过“关于法官对法医学鉴定结论出现的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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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证据审查的相关法律知识。
分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分为 七类,即 书 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 论、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延伸到涉税工作中,税案证据按种类可分为: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过程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戡验和现场笔录;按照税案证据的属性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等。
这是指法律上规定证据来源表现形式的分类。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中国《民事诉讼法》把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相同。
英美法系国家把证据分为证人证言、书面文件和实物证据。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当事人不得作为证人,鉴定人也不同于证人,所以把证据分为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人意见、书面文件和实物证据。
说明
1、书证、物证
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
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3、 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4、视听资料
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结论
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
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7.、勘验
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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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犯罪故意中包含的认识与意志因素,很多人都不了解其中的意思。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故意的相关法律知识。
1、区分犯罪的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
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认识与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其内容特定。而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只是表明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
例如,行为人进行正当防卫时所具有的是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而非犯罪故意。
2、区分犯罪故意与目的或单纯的认识
犯罪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有机统一:不能用认识因素代替故意,也不能用意志因素代替故意。分则条文中“具有……目的”,不等于犯罪故意(否则会排除间接故意);相应地,如果用“认识到……”代替故意,可能将过时归入犯罪。例如,不能因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交通规则,就认定其成立故意犯罪。
3、正确理解总则条文规定的“明知”与分则条文规定的“明知”的关系
总则上的“明知”是故意的一般构成要素,分则上的“明知”是故意的特定构成要素;只有具备分则中的“明知”,才能产生总则中的“明知”,但二者并不等同,分则中的“明知”只是总则中“明知”的前提。只要是故意犯罪,即使分则没有“明知”的规定,也应根据总则关于故意的规定,确定必须明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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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教唆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教唆他人实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论处,而胁从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不再以教唆的内容实行数罪并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教唆的相关法律知识。
1、对教唆犯,应当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对被教唆的罪产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例如,甲教唆乙实施抢劫行为,但乙到达现场后只实施了盗窃行为的,对甲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反之,A教唆B实施盗窃行为,但B实施了抢劫行为的,对A仍应认定为盗窃罪。
2、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刑法分则规定以唆使、煽动作为实行行为的常见情形有:
(1)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
(4)妨害作证罪(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5)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注意: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毒,不是独立罪名,而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与强迫吸毒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6)引诱卖淫罪(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7)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注意:引诱幼女卖淫是独立罪名,不是引诱卖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8)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注意:引诱未成年聚众淫乱是独立罪名,不是聚众淫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在给行为人定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后,在量刑时,应比照聚众淫乱罪从重处罚。
3、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几种较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犯罪时,对教唆犯按被教唆者具体实施的犯罪定罪。此外,间接教唆也成立犯罪。例如,甲教唆乙,让乙教唆丙实施抢劫罪,甲的行为便是间接教唆。
4、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
(1)侵犯的法益性质不同(前者是社会管理秩序,后者根据所教唆的犯罪性质确定)。
(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后者是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
(3)对象要求不同(前者对被传授的对象没有限定;后者要求教唆对象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4)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是对传授犯罪方法具有故意;后者是对所教唆的犯罪具有故意)。
(5)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的,即使被传授的人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二者也不成立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则二者成立共犯)。
(6)定罪量刑的根据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独立的罪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罪名,没有独立的法定刑)。
联系:
(1)如果行为人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原则上从一重罪论处。
(2)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按所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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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重视甲醛,不重视其它有害气体国家颁布的《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中,明文规定了几种必须检测的有毒、有害气体。它们是:苯、甲醛、氡、氨、TVOC,其中苯、氡都是已确定的会致癌的气体。
二、凭气味来判断是否有污染在有毒有害气体中,有的是有味的,如苯有芳香味;甲醛、氨有刺鼻味。但也有无色无味的,如氡。但各种化学物质混合在一起呈现的复杂的气味是很难辨别的。因此凭气味来判断是否有污染是不准确的。
三、只要治理、消毒就可以了,不用检测对于目前的化学治理的方法,环保专家提出了两大质疑:一是有效性;二是二次污染问题。我们认为:治理要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如果连室内的污染物都确定不了,谈何治理呢?所以装修后,入住前一定要检测,以保证我们安全居住,放心居住。
四、先装修、后治理装修后,含有毒有害气体的材料在室内散发气体的时间大约为3~15年,不是通过一次、二次治理就能解决的,所以最好的方案是在装修前就提出室内环境质量指标,并在选材,用材时严格把关,以保证装修后的室内环境。
五、有害气体全来自装修在国家严格限制的有毒、有害气体中,氡的来源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施工、装修过程中使用有放射性的水泥、矿渣、花岗岩等;另一种则是地下岩石本身就有辐射,通过土壤散发出来,世界上许多国家规定民用建筑施工前必须检测当地氡的含量,我国也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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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时间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有的学生能在有限的时间内,把自己的学习、生活安排得从从容容;而有的学生虽然忙忙碌碌,经常加班加点,却忙不到点子上,实际效果不佳。
这主要表现在学习时不注意劳逸结合,不善于转移大脑兴奋中心,使大脑终日昏昏沉沉,影响学习效率。
上述表现是中小学生中常见的,一个学习方法不当的学生,总会有其中一种或几种表现。认识到这些表现,进而弄清其背后的原因,我们才能够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对孩子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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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是指精神、活动正常、心理素质好。大多与遗传(基因)相关。既能过着平平淡淡的日子,也能经受各种事件的发生。心理健康突出在社交、生产、生活上能与其他人保持较好的沟通或配合。
另外一个关于焦虑症常见的误解就是焦虑源于深埋在过去的记忆。虽然过去的经验会影响并导致焦虑,但Bienvenu说这个提法还是有一些错误的地方。“童年坎坷与焦虑并不是毫无关联,但焦虑症也会受到人生各个阶段的影响,有些人童年很幸福,但依然会在成年时产生焦虑症。”根据“美国焦虑与抑郁协会”的建议,可以通过“正念修行(冥想)”的方式来减轻焦虑及心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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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收集整理的《健康知识:影响健康的错误常识》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小编的推荐,请继续关注读文网
日常生活中,人们逐渐形成一些根深蒂固的观念,并根据这些观念做事。比如:流鼻血时要抬高下巴、每天梳头100下有益健康等等。听上去似乎很有道理,但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
错误一:流鼻血时要抬高下巴
这种方式唯一的好处就是不会把鼻血流到地板上,但不会止鼻血,反而会让鼻血流进咽喉里,甚至可能引起呕吐和窒息。正确做法是,在流鼻血的鼻孔中塞上一团小棉球,轻压鼻翼,并将头部向前倾,或在脖子上围一条冰毛巾或湿毛巾也能止血。
错误二:每天梳头100下有益健康
过分梳头会刺激头皮上的皮脂腺,尤其是油性发质的人,更该少梳头。如果是干性发质的长发,就比较适合多梳头。不过最好用天然鬃毛制成的梳子,这样更不易伤头皮。
错误三:刮掉腋毛,就能减少流汗
刮腋毛对于阻止汗液产生没有任何影响,反倒是刮腋毛后,腋窝因为排出的水分无法隐藏而在衣服上留下汗渍。而且,刮腋毛也容易造成毛根脓肿。正确做法是,在汗水分解之前清洗流汗的腋窝即可。
错误四:走路比站着耗费体力
因为,站立时,双腿一直在承受身体的重量,两只脚都不能放松。而走路却是一条腿承受重量时,另一条则在放松。
错误五:血甜的人容易被蚊子叮
蚊子根本闻不到血的味道。但蚊子对热特别敏感,连0.05摄氏度的差别都能分辨出来。因此,当我们呼出二氧化碳和水蒸气时,就会招蚊子了。
错误六:聪明的人脑袋大
大脑的大小不是决定聪明与否的关键,脑结构才最重要。人脑的功能是由神经网络决定的,而智商低的人是因为这方面的某些功能已经死亡,而与脑子大小无关。
错误七:饭后立即刷牙
吃完东西立即刷牙,会使食物中的酸侵蚀珐琅质,这样只会加强食物中的酸性对牙齿的破坏作用。正确做法是,先漱口,过半小时后再刷牙。
错误八:厕所是很不卫生的地方
经常用水清洗的厕所比人们刻板印象中干净多了。家庭细菌研究专家发现,家中大多数细菌都躲在冰箱内壁的排水管内,抹布上的细菌量也比厕所多。
原来这些一直在我们脑海中根深蒂固的小常识竟然是错误的,赶快纠正一下吧,避免造成更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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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个人信息错误在哪里修改?社保卡个人缴费部分可以取出来吗?
生育保险是社保体系中为女性职工提供保障的部分。当女性职工怀孕和生育期间,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社保卡个人信息错误在哪里修改,希望大家喜欢!
社保卡个人账户余额是指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医疗保险费用等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总和。这些余额可以用于以下方面:
1 支付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购药时,可以使用社保卡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医疗费用或购药费用。
2 支付养老保险金: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可以使用社保卡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养老金,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
3 支付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例如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也可以使用社保卡个人账户余额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社保卡个人账户余额是专款专用的,不能随意取出或挪作他用。同时,不同地区的社保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操作流程请以当地社保局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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霾是由空气中的灰尘、硫酸、硝酸、有机碳氢化合物等粒子组成的。它也能使大气浑浊,视野模糊并导致能见度恶化,如果水平能见度小于10000米时,将这种非水成物组成的气溶胶系统造成的视程障碍称为霾(Haze)或灰霾(Dust-haze),香港天文台称烟霞(Haze)。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雾霾的形成以及影响。
身体危害
近些年来,随着空气质量逐渐恶化,雾霾天气现象出现频率越来越高,它们在人们毫无防范的时候侵入人体呼吸道和肺叶中,从而引起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生殖系统等疾病,诸如咽喉炎、肺气肿、哮喘、鼻炎、支气管炎等炎症,长期处于这种环境还会诱发肺癌、心肌缺血及损伤。
雾霾天气易诱发心血管疾病,雾霾天气时气压低,湿度大,人体无法排汗,诱发心脏病的几率会越来越高。
诱发呼吸道疾病,雾霾中含有大量的颗粒物,这些包括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颗粒物一旦进入呼吸道并粘着在肺泡上,轻则会造成鼻炎等鼻腔疾病外,重则会造成肺部硬化,甚至还有可能造成肺癌。
上呼吸道感染
持续的雾霾天气笼罩着全国10余个省份,雾霾天气,空中浮游大量尘粒和烟粒等有害物质,会对人体的呼吸道造成伤害,空气中飘浮大量的颗粒、粉尘、污染物病毒等,一旦被人体吸入,就会刺激并破坏呼吸道黏膜,使鼻腔变得干燥,破坏呼吸道黏膜防御能力,细菌进入呼吸道,容易造成上呼吸道感染。
影响健康
日前,中国社科院联合中国气象局发布《气候变化绿皮书》,报告称雾霾天气影响健康,除众所周知的会使呼吸系统及心脏系统疾病恶化等,还会影响生殖能力。这一说法引发网友热议。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仁济医院研究团队对上海男性不育进行了长达10年的研究证实,环境日趋恶化,男子精液质量每况愈下。在上海各大医院的生殖门诊里,男性因无精、少精、弱精、精子畸形导致不育的越来越多。不孕不育已成为影响人类健康的第三位疾病,仅次于肿瘤、心脑血管疾病。
与此相对,国内外很多数据显示,环境因素可能造成不孕不育。加拿大曾经做过一个试验,工作人员将同时生出来的老鼠分别放在城市和乡村喂养。结果发现,城市里的老鼠活得短,生育能力下降,而在乡村中成长的老鼠不仅寿命长,生育能力也很强。据专家介绍,雾霾中PM2.5小颗粒,不光是粉尘,还有烟尘,包括汽车尾气、工业排放的废气等,这些物质都含有很多环境污染毒素,学术统称为环境污染雌激素,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吸收侵入人体。
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主任医师郭应禄表示,即使有影响也不会太大,目前来看,雾霾对人类健康最直接的危害主要还是增加呼吸系统疾病的发病率。那么要如何降低雾霾对人体的危害?专家建议,市民在雾霾天应减少出门,家中门窗紧闭时可用空气净化机净化空气;雾霾天出门时尽量戴有特殊功能口罩;在保持营养摄入均衡的前提下多食富含抗氧化剂的食物,如富含花青素的葡萄籽、含萝卜硫素的花菜、含蕃红素的番茄等。
雾霾危害健康
交通影响
雾霾天气时光照严重不足,接近底层的紫外线明显减弱,使得空气中细菌很难被杀死,从而传染病的概率大大增加。
雾霾天气时,由于空气质量差,能见度低,容易出现车辆追尾相撞,影响正常交通秩序,对大家出行造成不便,在日常行车行走时更应该多观察路况,以免发生危险。
雾霾天气对公路、铁路、航空、航运、供电系统、农作物生长等均产生重要影响。雾、霾会造成空气质量下降,影响生态环境,给人体健康带来较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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