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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你对事实收养了解多少?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收养法》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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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孩子由养父母抚养长大,在法律上养父母跟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那么若养父母死亡,养子女该如何应对?能否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后会怎么样?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根据199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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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性关系中的惊人事实有哪些呢?下面就让小编告诉你带你了解下吧,希望你喜欢!
惊人事实1. 男性常看色情图片或致脑萎缩
据《美国医学会杂志精神病学》刊载的文章表明:与那些不看色情图片的男性比起来,经常观看大量色情图片的男性脑容量会变小,并且大脑中与激励和奖励反应有关的纹状体区域也会缩小。
著名的美国心理学家约翰?戈特曼建立了一个可以判断婚姻持久性的数学模型,即通过观看一对夫妻谈话的短片,便能够用此模型预测他们是否会离婚,且预测准确率高达94%。此模型的关键在于把夫妻谈话过程中积极互动和消极互动的比例进行量化,如果比例小于5:1,婚姻就会遇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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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是指父母(包括继父母、养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你对抚养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抚养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继父母的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看过“解除同居关系亦需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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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很多人都关心解除劳动关系后,应该要如何处理社保的问题。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五大特征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准是劳动者的人身;
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
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有些公司计算五险一金并不是按照员工实际工资,而是另外设置基数计算缴纳的)
特征简介
1.保障性: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2.普遍性:社会保险覆盖所有社会劳动者。
3.互助性:利用参加保险者的合力,帮助某个遇到风险的人,互相互济,满足急需。
4.强制性:由国家立法限定,强制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
5.福利性: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
主要功能
1.稳定社会生活的功能
2.再分配的功能
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第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作为需求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来发挥作用,从而对经济起正面的作用。第二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利用可以促进经济的持续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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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Service Relations)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1、 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劳务关系系。
2、 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 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狭义的劳务关系的特点:
1、 是一种准劳动关系。
2、 用工方不具备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或者具备主体资格但工作内容具有临时性。
3、 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4、 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 由用工方承担在劳作过程中人身伤害的风险。
这是基于民法中“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请求赔偿的,而不是基于劳动法中的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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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对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给予了明确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了“‘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第二条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可以成为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做为事实劳动者应为:A、是从年满16周岁开始的。《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才能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它晚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早于公民的行为能力。B、由本人依法行使。C、某些工种如井下工作、繁重体力劳动等对未成年劳动者和妇女有所限制。
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当然,该规章制度必须是依法程序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三、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特点铁电之一: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性,劳动者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报酬。否则就不成其为劳动关系,如果发生纠纷,是民法调整的范围。
第四、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点体现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长久合作关系,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否则就是一般的雇佣关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上述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5项证据中,虽然都具备单独成立的条件,但是有些情况下,“孤证”的效力要打些折扣,所以,劳动者应当尽可能多地提供相关证据,使其成为“证据链”相互印证,那么它的效力就大大增加了。
在上面的5项证据中,第一次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列为有效证据,这对劳动者来说,是非常有利的。比如你有了其他证据中的一项“孤证”,再加上同事的证言,那么就有力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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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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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是成立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在中国,符合结婚条件的,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承认和保护。那么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的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婚姻登记的相关法律知识。
笔者认为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认为杨某与李某双方自愿结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因此,颁发给他们结婚证后,即确立了夫妻关系,因此,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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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很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因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所以就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单位的规章制度。
而实际上很多企业根本没有制度,有的企业不知道不制订劳动纪律会承担法律后果。有一个小公司,因为企业规模小,管理不甚规范,一直未制定规章制度。前段时间,因一名员工长期旷工,单位认为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单方面发个通知送达员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后来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认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开庭时,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规章制度,单位领导认为其连续旷工超过20多天,按照道理也应当予以解除,但是没有企业规章制度,最终导致企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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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1、明确界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16条、第19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就说明劳动关系的建立必须以书面的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这次《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有关劳动关系何时建立的相关规定。其第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这就有效地保护了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2、严格设定了用人单位签约义务
虽然《劳动法》第98条有“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相关规定,但这只是一种事后的监督措施,并且要用人单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很难起到事前防范的作用。《劳动合同法》不但明确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还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但具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而且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承担责任,不管其主观上是否为故意。
3、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劳动法》第98条同样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究竟怎样赔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还是补偿性赔偿以及赔偿的标准如何均没有涉及。何况还要因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时劳动者才有获得赔偿的可能。这就很容易使得劳动者在未订立劳动合同时得不到应有赔偿。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中如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很好的设计,弥补了《劳动法》的不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重新定义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内涵
《劳动合同法》放松了对劳动合同形式的法律规制,不仅将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程序合法的劳动关系纳入事实劳动关系,而且扩宽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外延,将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关系纳入其中,纠正了以往将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关系作为民事雇用关系不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的错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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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这两者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1、合同期限已满。
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是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否则合同即行终止;
2、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完毕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
3、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企业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后,企业劳动合同就此终止;
4、当事人死亡。
劳动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终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终止,也可以因继承人的继承或转让第三方而使合同继续存在,这要依实际情况而定;
5、劳动者退休。
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离退休手续后,合同即行终止;
6、企业不复存在。
企业因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后,原有企业不复存在,其合同也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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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主要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同居是双方基于自愿而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但解除同居关系则可能涉及到不少问题,比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解除后才迎来的再婚等问题,所以必须慎重处理。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同居关系如何解除,因此司法实践中均参照婚姻关系的解除来办理。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有二:其一,协议方式,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其二,诉讼方式,即一方将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对于同居关系案件的解决,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法律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法律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而《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根据前述对非法同居的分类,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对于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因此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尽管人民法院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予受理。本文中关于同居关系的解除,主要是解决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予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一并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制度,妥善进行分割。
根据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几个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实际上我国对事实婚姻的立法有一个变化的过程。 具体讲,即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期间,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如符合登记结婚条件,那么法律承认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法律认可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离婚纠纷案件中,女方主张的“青春补偿费”的性质区别于婚姻过错赔偿的请求权,也违反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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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食节和2024清明节的关系_寒食节跟清明节的区别
清明节体现了中华民族注重孝道、慎终追远的美德,这一传统美德也影响着世界许多国家和民族。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寒食节和2024清明节的关系,供大家参考学习。
清明节源自上古时代的祖先信仰与春祭礼俗,兼具自然与人文两大内涵,既是自然节气点,也是传统节日。扫墓祭祖与踏青郊游是清明节的两大礼俗主题,这两大传统礼俗主题在中国自古传承,至今不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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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BOR,即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Shibor)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SHIBOR利率与再贴现率有什么关系?
据央行公告,6月21日,央行以利率招标方式开展了1100亿元7天逆回购操作,中标利率2.25%。这是央行连续第二个交易日将逆回购操作量维持在千亿元以上。
鉴于21日逆回购到期量为750亿元,故今日公开市场延续了资金的小幅净投放,当日实现资金净投放350亿元。
国信证券宏观固收团队21日研报指出,6月份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虽对流动性有一定影响,但影响程度明显小于今年3月份。此外,央行季末对流动性呵护有加,加之6月份财政存款会有小幅投放,总体来看,6月份央行通过公开市场逆回购和中期借贷便利(MLF)提供了较充足的资金。
21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继续全线飘红,机构对部分品种的资金需求较此前增大。6月21日以中短期资金价格涨幅最大,隔夜Shibor利率上涨了0.90个基点至2.0190%,14天期和1月期的Shibor利率则分别上涨了0.70个基点和0.53个基点。
央行300亿逆回购量价持平 Shibor利率全线下跌
据央行公告,7月13日,央行以利率招标的方式开展了300亿元7天逆回购操作,中标利率2.25%,与上期持平。而当天早间公布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全线下跌,显示出目前资金面整体仍较为宽松。
今日逆回购操作量与周二相同。鉴于今日逆回购到期量为300亿元,故周三央行在公开市场实现了资金均衡,结束了此前连续8个交易日净回笼态势。
7月以来,虽然央行在公开市场持续净回笼资金,但净回笼量却逐步减小,周二仅净回笼资金100亿元。连续的资金净回笼无碍银行间市场资金面的宽松态势,昨日资金价格整体保持平稳。市场人士预计,后续随着中期借贷便利(MLF)的陆续到期和财税上缴,预计央行有望加大资金投放力度。
据金融市场 测算,7月财税净上缴额约为5000亿元左右,且集中上缴主要在本月的中下旬。预计从本周后半周开始,央行可能按惯例加大公开市场投放力度,提前应对财税集中上缴。
7月13日早间公布的Shibor利率全线下跌。2周、1月、3月期Shibor利率的跌幅均超过1个基点,3月期Shibor利率跌幅最大,下跌了1.70个基点至2.9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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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都会有过浑身关节酸痛的经历,其实导致浑身关节酸痛的原因有很多种,以下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到底是哪些因素会导致全身酸痛,让你真正了解全身酸痛是怎么回事?从而能更好地针对浑身关节酸痛的原因进行调理治疗。
冬季注意保暖,选择穿裙子裸露双腿,寒邪就会乘虚而入,影响关节健康。不注意保暖不仅容易引起关节病变,还会影响月经和胃肠。很多人选择冬季泡脚,也是为了驱寒保暖,防止病邪伤身。为了减少关节疾病的发生,还是应多穿衣服,做好全身及足部保暖。
从预防角度而言,在饮食、起居、锻炼方面注意保养,对疾病会有很好的防治作用。樊永平教授说,预防风湿性关节炎,饮食上要适当进补,但进补要因人而异。大鱼大肉并不适合所有的人,根据体质进补才是正确的选择。手脚冰凉的人可以食用一些温热的食物,如羊肉等。睡觉前可以饮用一些红酒、热黄酒等。脚凉的人还可以选择晚上泡脚。如果已经出现关节疼痛,泡脚时可添加一些中药,最好用方便二次加热的金属盆,以便反复加热使用。起居方面应顺应季节特点,做到早睡晚起。
至于锻炼方面,中医讲,“冬三月此为闭藏”。闭藏是指阳气闭藏,阳气此时处于收藏的状态,所以不主张出门。“水冰地坼,勿扰乎阳”。意思是,寒冷的冬季不要扰动阳气。人一旦活动,阳气就会外泄,阳气外泄就违反了闭藏的原则,所以要深居简出,尽量呆在室内,避免接触外面寒冷的气候。但深居简出并不是不能锻炼,室内也可以做相应的锻炼,使用室内健身器材锻炼、做操、练八段锦等都是很好的选择,但要注意适度。需要提醒的是,冬泳对关节也会有损伤,所以要选择正确的锻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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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抑郁症病人并未得到正确的诊断和规范的治疗,在我们的门诊当中,很多是已经出现了自杀倾向,这其实已经到了很严重的程度。”江苏省抑郁症诊疗中心主任姚志剑说,很多人都知道,抑郁症的典型症状是情绪低落,对万事无兴趣,以前感兴趣的事情也不例外,它的杀伤力巨大。
有些蛛丝马迹,可以让您早期发现抑郁症。
比如,抑郁症一个临床特征是,患者表现为脑子思考很困难,觉得脑子空洞或僵住了,无法做恰当的表述,无法与人交流或交往。这些患者会变得很迟滞、不想动。
另外,一项研究表明,约50%的抑郁症首发症状为失眠,早醒现象尤其值得重视。
很多人把失眠理解为睡不着觉,其实所有睡眠障碍都可以称为“失眠”,如早醒、睡得少等等。跟抑郁症者相关的失眠主要表现为“入睡困难”和“早醒”,其中,让人难以入眠的原因多种多样,有人因压力,有人因兴奋,有人因慢性病,因而临床很难将“入睡困难”归因为抑郁症。而“早醒”症状比较特殊,是临床医师判断抑郁症的重要指标。姚志剑主任也强调,“失眠中的早醒对抑郁症最有诊断价值。”
那么,“早醒”的概念是什么呢?姚志剑主任说,如果跟正常起床时间相比,提前醒了1到2个小时,醒来后再难入睡,且这种情况持续二周以上。“特别是早醒后,自己的心情郁闷,白天也没有什么精神。这时,你就要高度警惕,建议上精神心理科就诊,看是否存有抑郁症。
如果不及早干预,随着患者抑郁的程度加深,早醒情况会变得更严重,比如醒来时间更早,情绪变得更差等等。而反过来讲,睡眠时间变短又将影响患者的情绪。
浑身不适找不到原因,也要警惕抑郁症
抑郁症有很多种不同的临床表现,其中还有一种隐匿性的抑郁症,主要表现为一些躯体症状。比如最常见的是躯体各部位的慢性疼痛,尤其是躯干、四肢部位最为常见,“最常见的,就是颈肩背的疼痛”,姚志剑主任说,另外,还有呼吸困难、出汗、乏力、胃部不适,心悸、解尿次数多等症状发生,上述这些情况可到综合医院的内科、外科、妇科内分泌专科等等诊治。反复的检查治疗,结果都是正常,并且也没有发现有躯体疾病,所以应该尽快去心理科或精神科医生那里做规范的治疗。
姚志剑主任告诉记者,有一位阿姨,一直觉得咽部不适,总感觉有东西卡在喉咙,咽不下去,也吐不出来。在中医院,按照“梅核气”治疗了3年,效果仍不是很明显。后来用抗抑郁的药物治疗3个月,症状就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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