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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抢劫罪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行为。对于事后抢劫罪的成立,有着法律上的成立条件。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事后抢劫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事后抢劫罪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于行为时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行为。理论上,称为准抢劫罪或事后抢劫罪。事后抢劫的犯罪主体、犯罪实行行为、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判断、共犯的成立均迥异于一般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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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自信心的孩子不只心里觉得自己好棒,他也需要在生活的各层面体会到“自理”的满足与快乐。能体会工作和家庭中的乐趣的孩子,才能在人生的马拉松中取得最后的胜利。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五篇有关做家务事后作文,供大家参考一下!
从小妈妈的口头就是:“家务活都不用你做,你认真读书就好了,慢慢地就养成了好吃懒做的坏习惯。
平时,妈妈早上5点多就起来给我准备早餐,又要上班,我看到妈妈这么辛苦我下定决心考完试了我一定要帮妈妈做家务。
考完了,我妈妈上班的时候,准备做些家务,我一看到窗户很脏就先去洗手间拿出一个脸盆,装满水,拿起一块抹布擦起窗户来,擦到一半的时候,我感到手很酸,就停了下来,我本来想不干了,这时我的脑海又浮现出妈妈忙碌的身影妈妈那么辛苦,我还是坚持擦,过了一会儿,窗户擦得亮晶晶的,在我倒水的时候,妈妈回来了,看到窗户很干净就高兴地说:“我的乖女儿,你可以帮妈妈做家务了。”听到妈妈的夸奖我心里喜滋滋的。
平时,看妈妈擦窗户很轻松,我擦起来很辛苦这时我才知道妈妈是多么不容易以后我真要多帮妈妈做家务。
有时让孩子做家务,我们也可以用请孩子帮忙的口吻来说,例如,“帮妈妈把饭桌擦了吧!”这样做的主要好处就是孩子很容易接受这种说法,因为孩子认为:我是去帮助别人啊!不是别人命令我,我才去做的啊!慢慢地也会让孩子养成帮助别人的习惯。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五篇有关做家务事后作文,供大家参考一下!
有关做家务事相关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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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抢劫罪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于行为时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行为。你对事后抢劫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事后抢劫的相关法律知识。
(1) 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 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看过“事后抢劫有哪些暴力胁迫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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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在《刑法》的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对于入室抢劫罪的判刑,具有特定的标准。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入室抢劫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1、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
2、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3、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4、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5、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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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刑法》[1]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抢劫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1) 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 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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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各国法律都有规定。对于什么是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中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署名的相关法律知识。
本案是实践中比较鲜见的封面设计署名权纠纷,以下两项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第一,封面设计可以被认定为美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封面设计通常包括图书封面、封底和封脊部分,是展示图书风格、内容、寓意的非常重要的外在形式。对于纸质图书封面,由于其为图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需要反映书名、作者名、出版社名等基本要求,通常都会忽视其审美价值,更注重其实用性。但事实上,能表现设计者鲜明的独创性思想的封面设计,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美术作品要件,可被认定为美术作品。
同时,人们容易将图书封面设计与装帧设计相混淆。装帧设计不限于封面设计,还包括书籍的开本、腰封、字体、色彩、插图、以及纸张材料、印刷、装订及工艺等各个环节的整体设计。装帧设计要素中的相当部分并不体现艺术价值,而是出于实用方面的需要,因此,一般的装帧设计不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本案中,《漫画全集》是一套广受欢迎的漫画书,其封面设计将史努比原型、名言、书名、作者名等要素以一定字体、颜色、方式搭配展示,符合原著的风格特点,体现了设计者的独具匠心,显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第二,在作品上不署名不能一概认定为侵权。作者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署名方式,可以署真名、假名、笔名,甚至不署名。司法实践中,侵害作品署名权的行为,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不署名,二是署错名。绝大多数不署名的情形是未经作者同意使用他人作品,且不为原作者署名的情形。因此,认定不署名行为构成侵权的关键是没有经过作者同意。本案中,《漫画全集》确实没有为作为封面设计者的孔某署名,但这种不署名的方式是否构成侵权,还需要考察是否没有经过孔某同意。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图书出版发行的特点,此处所考察的孔某的主观意愿,不是以孔某当下的意愿,而是图书出版前封面定稿当时孔某的意愿。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孔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S公司负责确定封面设计定稿,从设计成稿到出版样书并发行图书的相当长时间内,孔某始终未主张在图书上署名其为封面设计,法院即推断孔某是允许这种不署名方式的,继而得出D出版社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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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女性都有可能会出现腰痛的现象,而在平时的夫妻生活中,房事后会出现腰痛的现象,这是什么原因呢?夫妻房事后腰痛是什么原因?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夫妻房事后腰痛的原因吧!
多与配偶交流沟通,加强性前、性后戏,提高做爱的质量。倘若出现腰痛,采取按摩、洗热水澡或适当运动,症状便会很快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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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转化型抢劫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下面以入户抢劫具体分析,这里的“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入户抢劫,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权,更为严重的是危及公民的人身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入户抢劫”进行了界定: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但这里的户不包括办公楼、校舍、公共娱乐等场所,如果校舍、办公楼临时用于单位职工居住,则应视为户。
对于行为人入户盗窃,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行为人盗窃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因其转化行为发生户内,故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现举例说明: 某晚深夜,张三悄悄进入李四房间,盗窃李四的笔记本。因作案时一不小心将椅子打倒,惊醒了李四,李四立刻对张三实施抓捕。张三当场一拳将李四打倒在地,后逃跑。现对此案进行具体分析:张三入户盗窃李四笔记本,已构成盗窃罪。张三当场一拳将李四打倒在地,属于当场使用暴力,且张三使用暴力的目的是为了抗拒抓捕,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犯罪构成。
因为暴力发生在室内,故转化为入户抢劫。 据此,行为人转化前的犯罪情形或者行为人转化后的犯罪情形,只要其中有一项符合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就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因为之所以行为人前后两行为能够转化,正是考虑到转化前后两个行为之间具有衔接性、连贯性和不间断性,如果两行为之间不具有连续性,则无需转化而是分别认定为数罪,所以其转化前的加重情节与转化后加重情节之间具有延续性,也即转化前的加重情节为转化后加重情节的延伸。
看过“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的人还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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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抢夺公私财物。抢夺公私财物,必须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即数额较大是成立抢夺罪的法定条件。因此,如果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犯罪,应当视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根据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典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第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第三,被胁迫参加抢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抢夺罪。例如,债权人多去债务人的财物以抵偿债款或实现债权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抢夺罪论处。
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行为人公然实施多去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是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为直接故意,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但是,两罪的基本构成条件不同,社会危害程度和法定刑也有别。因此有必要对两者加以区分。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务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也即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应当注意区分行为人在抢夺财物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害的情况。例如,行为人趁人不备夺取他人的项链而造成被害人颈部动脉血管受伤,或者夺取他人手中财物而只是被害人跌倒摔伤。在这种情况下是认定为抢劫罪还是认定为抢夺罪,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其一,要看强力行为的作用对象和使用目的。
其二,要看伤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为之。
其三,如果行为人行为前本来并没有计划适用暴力手段夺取财物,此时应当直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因此,此时行为人的犯意已经发生了转化,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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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只要能够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就应认定为抢劫(既遂),不限于“当场”取得财物。例如,明知被害人当时身无分文,但使用严重暴力,压制其反抗,迫使对方次日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视对方次日是否交付成立抢劫既遂与未遂)。
(2)如果不能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即使当场取得财物,也不能认定为强取财物。
例如,实施的暴力、胁迫等行为虽然足以抑制反抗,但实际上没有抑制对方的反抗,对方基于怜悯心而交付财物的,只成立抢劫未遂。
再如,甲以抢劫故意实施暴力,导致被害人逃跑时失落财物,甲在追赶时拾得该财物的,不属于强取财物,认定为抢劫未遂与侵占罪。
又如,为取得财物殴打被害人,趁被害人外出就医而取走财物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与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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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如何判定抢劫罪呢?抢劫罪要被判几年?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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