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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 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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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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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每年公历的3月15日,是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的,其目的是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更加广泛的重视,以及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下面,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手抄报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1、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2、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3、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4、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5、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6、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7、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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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著作权吗?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处理方式
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
两种类型:
其一是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是当事人在签订著作权合同时,就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愿意把将来在履行合同时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项内容。
其二是以其他方式单独订立的仲裁协议。它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专门签订的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无论是仲裁条款还是以其他方式单独订立的仲裁协议,也无论是涉及未来的争议还是既存争议的仲裁协议,其作用是相同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权利诉讼
诉讼时效
是指法律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诉讼时效期间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制度
依最高人民法院“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的解释,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是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即,权利人应当主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提起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规定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时,又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诉前权利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一)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
申请停止侵权或证据保全
申请责令停止侵权,申请责令停止侵权是权利人的诉前法律行为。即,权利人在提起诉讼前先提出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为人停止侵权,以及时保护、制止、减少其损失。
权利人申请证据保全,是权利人认为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证据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的法律行为。
诉讼管辖
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即“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体现的是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即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在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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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制定的一部法律。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设立了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九项权利。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包括:
(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的结果。公平交易权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交易条件公平,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拒绝强制交易,即消费者有权按照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拒绝。
5.获取赔偿权。获取赔偿权也称作消费者的求偿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享有求偿权的主体包括:
(1)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
(2)服务的接受者;
(3)第三人,指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求偿的内容包括:
(1)人身损害的赔偿,无论是生命健康还是精神方面的损害均可要求赔偿;
(2)财产损害的赔偿,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包括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目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已经成立。实践证明,消费者组织的工作对推动我国消费者运动的健康发展,沟通政府与消费者的联系,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矛盾,充分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7.获得相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知识主要指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主要指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及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有效解决方面的法律知识。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人格权是消费者人身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律对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尊重各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关系到全国的安定团结,关系到各民族的长久和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专条加以规定,是对消费者精神权利的有力保障,也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
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监督权是上述各项权利的必然延伸,对消费者权利的切实实现至关重要。这种监督权的表现,一是有权对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检举或控告;二是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三是表现力对消费者权益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10.个人信息权。又称消费者隐私权,指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住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血型、病史、消费习惯等所有私人信息不被非法收集和非法披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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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TradeSecrets),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强调对商业秘密进行刑法保护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在知识产权领域这样一个强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平衡、既要给予充分法律保护又要注意鼓励积极创新的领域,过度用刑法予以调整往往会适得其反,会阻碍知识创新。刑法具有保障性和严厉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在对商业秘密进行刑事保护的同时也要注意适度性。那么刑法究竟该对哪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打击和限制、该适用怎样的刑罚、该救济到什么程度,是不容回避的问题。一方面,商业秘密需要刑法保护,另一方面,又不能让刑法在商业秘密保护的领域内任意扩张。强调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适度性的理由主要有:
1、由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决定的。
刑法的谦抑性,指立法者应当力求少用甚至不用刑罚,有效的预防和防止犯罪。刑法的谦抑性表现在: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必须有所控制。对于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行政手段后,仍不能进行有效调整时,才能运用刑法手段来进行调整。关于刑法的谦抑性,日本学者平野龙一教授指出它有以下三个含义:“第一是刑法的补充性。即使是有关市民安全的事项,只有在其他手段如习惯的、道德的制裁即地域社会的非正式的控制或民事的规制不充分时,才能发动刑法。……第二是刑法的不完整性……第三是刑法的宽容性,或者可以说是自由的尊重性。即使市民的安全受到侵犯,其他控制手段没有充分发挥效果,刑法也没有必要无遗漏地处罚。其中不完整性是指刑法不介入公民生活的各个角落。”
这种谦抑性在商业秘密刑法保护领域,体现为只有当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手段对于某些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难以做出有效地调整,难以有效的保护该行为所侵犯的类法益(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个体法益(权利人商业秘密权),才需要刑法的介入。刑法不用伸出触角去管制一些本该民事或者行政措施来操刀的领域,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的目的。因此,应当坚持商业秘密刑法调整的适度性原则,实现刑法调整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手段相结合,使刑法像一把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适时而用,成为法治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
2、由我国的现实国情所决定的。
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中阶段,科技水平不发达,还有很多技术要靠引进,过度的运用刑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其实并不利于科技进步以及民族产业的振兴和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现阶段经济的发展。因此,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和力度内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才是最佳选择。目前我们要考虑的是怎样在TRIPS协议的最低标准要求下,适度地对商业秘密进行刑法保护,既能够遵守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的国民利益和国家经济利益,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打击情节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3、是西方国家运用刑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普遍经验。
通过比较世界各国关于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法,可以发现,他们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规定都是严而不厉,而且呈现出一种明显的轻刑化趋势。从刑法的严厉程度来看,很多西方国家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制裁措施同样包括了自由刑和财产刑,但是所规定的自由刑明显比我们国家规定的要轻很多,比如日本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法国对泄露企业制造秘密的,处刑更低,只处2年监禁及20万元法郎的罚金,而我国规定的则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起诉判决的也是少之又少。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刑事诉讼会给商业秘密所有人(公司、企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可能会导致商业秘密被进一步泄露、破坏;
另一方面,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案件一般都比较复杂,鉴定也比较费时费力,除非该商业秘密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一般来说受害的公司企业并不愿意通过刑事诉讼的途径来寻求救济。由此可见,虽然商业秘密的保护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但在实践中运用刑法保护商业秘密时,基本都采取适度的态度和原则,对于商业秘密犯罪的处理也是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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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这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那么今时今日消费者拥有的权利是什么呢?有哪些消费者需要认识的法律知识呢?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相关知识。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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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内容资料
水火无情,惨痛教训使我们痛定思痛。消防安全工作已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人们消防安全意识也日益增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杜绝违禁电器的使用;不要在公寓楼内使用酒精炉、液化气炉做饭;熄灯后不要点蜡烛看书;不要躺在床上吸烟,烟头不要随处乱扔;不要在楼内焚烧垃圾。保证学生公寓的安全。
2.公寓楼内配备有干粉灭火器和消防水龙头带等消防设施,是保障大家安全的重要消防设备,请大家注意爱护。
3.公寓内的应急灯、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等标识是紧急情况下,自救和逃生的重要标志,可以帮助大家沿正确的路线迅速逃离险境,大家平日要爱护这些标志,不要人为损坏,以免出现险情无所适从。
4.每个公寓楼的一楼都有安全出口通道,为了公寓楼和学生的人身安全,平时是上锁的',一旦出现险情,这些通道可以破门而出。
5.一旦出现火情,大家不要慌乱,正确分析形势,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使用楼内的灭火设备及时灭火,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通报火灾地点和火情,地点要说清楚,并留下联系电话。烟雾较大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低身沿墙上疏散指示灯,迅速脱离险境,或到较安全地带等待,并用醒目的东西向外面求救。逃生时不要拥挤,以免发生挤压和踩伤事故。处在高楼层的同学,不要轻易选择跳楼逃生的方法,可以用床单,被罩等身边现有物品,打成绳结攀沿而下。
6.正确使用灭火器。电器引起的火灾必须先断掉电源后,再用水去灭火。不要带电灭火,以防被电伤。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是先拔下插销,喷口对准火源,按下压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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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知识内容有哪些(大全)
火灾是威胁人类安全的重要灾害,就其破坏性来看,是仅次于旱灾、水灾的第三大灾害。火灾大部分是可以预防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消防电话:119
3、消防三会: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疏散逃生
4、灭火器材:干粉灭火器、自动喷淋、消防栓、烟感报警器等。
5、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拉开保险销,将橡皮管喷嘴对住火源根部,保持1.5米的安全距离,压下压把喷射灭火。
6、做好安全六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人身伤害事件、防自然灾害事故、防食物中毒”的六防安全常识
7、拾遗物品、钱、书刊要立即上交。
8、发生火情不要惊慌,应立即使用最近的灭火器进行扑救、报警、服从指挥。
9、发生财务丢失或被盗后,要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
10、班后检查安全、电、水、设备,锁好门窗,关闭电源、气阀。
11、发现可疑之人、事故苗头或闻到异味,应立即检查。
12、了解您所在岗位的消防器材,安全情况。
13、 发生意外,应立即通知部门领导。
14、工作中按规程操作、看管、保护好你颁发的钥匙和物品。
15、突发治安事件要自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时要“打不还手”。
16、不要与客人的小孩玩耍,防止发生事故。
17、宿舍内严禁乱拉和使用电类器材。
18、发现危险因素、电线裸露或断玻璃破损等都应立即报告。
19、电气焊维修时,一定要专人负责监督。
20、看到任何场所在冒烟的烟头,都应把它熄灭。
21、不要在炉头或电灯附近放置易燃物品。
22、任何时间都要将盛有易燃品的容器盖子拧紧。
23、如发生电线松动、拧断 ,电源插座、电器破损,都应立即向领导报告。
24、厨师必须注意液化气管道、炉灶开关等,发现漏气、漏油情况,严禁明火,应立即关闭气阀或油阀。
25、厨师班后要清理炉灶内油垢。
26、易燃物品——燃料、纸、油、酒精、木器、棉布等。易燃气体——煤气、氧气、 氢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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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安全知识内容大全(最新10篇)
消防安全是关系到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事项,消防安全即有消防宣传人员,有消防宣传阵地,有消防宣传标志,有全员培训机制,掌握消防安全常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消防安全知识内容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1、不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遮挡消防设施,私家车不违规占用消防车道。
2、电动自行车不可私拉电线充电,不可长时间充电,周围远离易燃可燃物。
3、严禁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4、不要在社区内进行烧烤、篝火等活动,不在社区内焚烧垃圾、杂物。
5、不要将未熄灭的烟头、煤灰等丢进垃圾桶。
6、物业公司要开展每日防火巡查,住宅楼的常闭式防火门要处于关闭状态,应急照明、逃生疏散标志要保持完好。
7、物业公司要组织员工对鳏寡孤独病残人员上门查找消除家中的火灾隐患,并对居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进行消防安全提示。
火灾逃生自救常识
1、火灾袭来时要迅速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2、家庭成员平时就要了解掌握火灾逃生的'基本方法,熟悉几条逃生路线。
3、受到火势威胁时,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物、被褥等向安全出口方向冲出去。
4、穿过浓烟逃生时,要尽量使身体贴近地面,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5、身上着火,千万不要奔跑,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压灭火苗。
6、遇火灾不可乘坐电梯,要向安全出口方向逃生。
7、室外着火,门已发烫时,千万不要开门,以防大火窜入室内。要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窗,并泼水降温。
8、若所有逃生路线被大火封锁,要立即退回室内,用打手电筒、挥舞衣物、呼叫等方式向窗外发送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9、千万不要盲目跳楼,可利用疏散楼梯、阳台、排水管等逃生,或把床单、被罩撕成条状练成绳索,紧栓在窗框、铁栏杆等固定物上,顺绳滑下,或下到未着火的楼层脱离险境。
10、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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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造价师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一级造价师一共分为4个专业,分别是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级造价师的工作内容,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成绩管理方法为滚动管理,滚动周期为四年,也就是一级造价师考试成绩可以保留四年,例如考生在第一年考试只通过2门,那么在后三年内通过另外两门考试科目即可获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一级造价工程师成绩滚动管理指的是在成绩有效周期内所有应试科目,即为合格,不需要在一年内通过所有考试科目,一级造价工程师成绩滚动管理周期根据考试级别不同有所区别。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级别分为考全科和免二科。考全科的成绩滚动管理周期为4年,应试考生只需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4门应试科目,即为合格;免二科的成绩滚动管理周期为2年,应试考生只需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4门应试科目,即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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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英语四六级口语考试内容
英语四六级是一项全国性考试,以试题的形式对考生进行英语水平测试,成绩不管走在哪里都可以作为证明自身英语能力的重要依据。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英语四六级口语考试内容,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1.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本科、研究生在校生。
2. 各类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专科、本科在校生。
3. 修完大学英语四级课程的学生才能报考CET4。
4. 修完大学英语六级的课程且CET4 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的考生才能报考CET6。
5. 同等程度的大专生或硕士研究生经所在学校同意,可在本校报名参加考试。
6. 同等程度的夜大或函授大学学生经所在学校同意,可在本校报名参加考试。
从2007年1月的考试开始,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将不再对社会考生开放,只对在校大学生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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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外汇光之是什么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2016外汇管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近年香港保险的销售火爆,内地居民更是纷纷跑到香港购买保险和进行家庭境外资产配置,国内各大媒体对此热潮更是进行了大幅报道并引起广泛关注。其中,上海卫视和CCTV-2更是开设专题节目对于香港保险进行详细的报道。这些报道详细地阐明了香港保险自身存在的诸多优势,同时也有提及外汇管理局的相关政策。于是就有客户担心到香港购买保险是否会违反相关的外汇政策。于是主编觉得应该写点神马来跟大家谈谈关于香港保险与外汇限制之间的关系。
相对内地而言,香港的保险市场起步更早,目前香港的保险机构至少有3000家,竞争处于饱和状态。香港保险因保费相对较低,赔付范围和保障地域广等特点受到内地追捧。特别华南粤方言地区的客户对于香港保险的认可度较高,甚至有部分险企员工也赴港投保。不难看出,内地居民对于赴港投保的热情只增未减。
而众所周知,国内目前面临了有史以来最严格的外汇管制,而外汇管理局主要是负责外汇收支和买卖等国际结算业务,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理措施。从外汇管理局的职能我们不难看出:其主要是负责国家外汇的管理工作,因此这与保险毫无关系,更不用说香港这类第三方市场了。
那么,会有客户疑问为什么CCTV-2还是提到了“购买分红险可能不合规”的信息呢?其实,这则报道中只是说内地居民在香港通过刷银联卡的方式购买分红保险不符合外汇管理局的要求,而这里的“不符合”值得仅仅是缴费方式的问题,而不是购买香港保险本身这件事不合规。
同时,我们对于这类传闻也不必大惊小怪,因为外管局对于境外消费早有要求,之前也有过对于境外的补发套现进行整顿行动。去年2015年财新网等媒体曝光了内地居民利用银联卡在澳门进行“假购物,真套现”的行为,以此来规避内地政府对于公民携带现金出境的限制。这种行为引起了内地和澳门官方的广泛重视,两地更是由此达成了反洗钱的合作意向。
内地外汇管理局也在去年9月推出新规定,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张银联卡每年境外累计取现额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人民币。银行卡此前规定仅为每卡每日境外取现不得超过1万人民币,也就是每卡每年累计可以超过300多万人民币,与目前的10万上限相比,缩减幅度相当惊人。
而对于内地居民是否能够合法购买香港保险的问题,我们可以参考香港保险监察会对于香港保险的销售对象的规定即可知晓:
根据香港法例第41章保险公司条例,任何在香港获授权的保险公司在香港境内推介及签发人寿保险都是合法的,无论销售对象是本地人士,外国人士还是中国内地人士。
从该条例我们不难看出,香港作为世界金融中心,它的保险市场也是面对全球开放的,任何人士在香港完成投保都是符合要求的。
同样,我们反过来想一下,国内保险公司也是接受外国人士投保的,购买保险一样也是合法的。
综上所述,内地人士赴香港选择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障计划是合情合理而且合法的,外管局的规定只是因为最近人民币贬值严重而对于外汇政策作出了具体的调整,刷卡缴费的方式受到了些许限制而已,这种监管是针对全球范围的外汇渠道,而不是仅仅为了针对香港保险的。
最后补充一下,到香港购买保险推您进行刷卡消费仅仅是为了方便内地客户而已,这并不表示只有这一种方式可以将内地资金转移至香港进行保险费用的支付。除此之外,还可以选择电汇,网银,转账,支票等多种方式完成购买支付行为。当然,万豪移民还是建议大家趁着现在还能刷卡的情况下选择选择刷卡支付,同时在香港购买保险产品的同时在香港办理一张香港银行卡,未来会更加方便。同时,大家也尽可放心,无论你是在香港购买保险还是在境外其他国家购买保险都是合法的,您的权益都是收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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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今年中国外汇市场的情况么?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2016年中国外汇市场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 外汇保证金交易促进法制的发展
(一)外汇保证经交易的实践
外汇保证金交易是投资者利用经济杠杆的相关作用,以经纪公司所提供的信托担保,在经纪公司存放一笔外汇买卖的保证金进行外汇买卖,每日结清市价差额的交易。外汇保证金交易起源于 20 世纪 70 年代的伦敦,最初外汇交易由于需要大量的本金资金,所以这个领域一直以来的主要参与者是银行、金融机构及政府等。直到 1974年英国金融市场开始提供现金清算的黄金交易后,全球交易结构就改变了,个人外汇交易市场开始出现,外汇保证金交易开始发展。后来外汇保证金被引入中国香港、美国,到了 90 年代末期,经历了金融改革的日本也开放了外汇保证金交易这一经营领域,外汇保证金交易得以成为日本外汇交易市场上第一个面向个人投资者的外汇金融产品。
外汇保证金交易是一个新兴的金融产品。在最初,外汇交易点差非常大交易成本很高,而且是靠电话交易,这些因素都限制了具有高杠杆的外汇保证金交易成为一个主流的金融产品。但在 1996 年,有些金融公司推出实时个人外汇交易平台,开启了网络在线交易时代。同时,由于小额合约的交易增长和证券公司进入这一行业,非专业投资者账户数量快速增加。另一方面,由于零服务费、杠杠比率多样化等条件的不断推广和普及,使得外汇保证金交易者的数量在快速地增加。伴随着金融的全球一体化进程,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可能逐渐取代股票和期货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的主流产品。
外汇保证金交易在我国的萌芽可以追溯到上世纪 80 年代,整个发展过程呈现出盲目发展的特点。在相关立法缺失、市场监管不完善的情况下,当时多家香港和台湾的外汇经纪公司在国内开展外汇保证金业务。当时外汇保证金交易在国内是一个新兴事物,国内绝大多数投资者并不了解外汇市场和外汇交易,外汇交易的专业人才也极其缺乏,结果投资者由于盲目的参与,绝大部分产生了巨额亏损,其中包括大量国有企业也出现巨额亏损。于是,1994年8月,中国证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文,全面取缔外汇期货交易和外汇保证金交易。此后,管理部门对境内外汇保证金交易一直持否定和严厉打击的态度。2000年以后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在线外汇保证金交易在全世界逐渐兴起。一些境外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在未取得国内管理部门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始在中国境内招募网络在线外汇保证金交易客户。随着中国监管政策的日益放宽,国际上知名的保证金交易公司和保证金经纪商公司都开始大举在中国境内推广2004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金融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资产或指数,银行可以开展新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不需要额外批准。截至2007 年底共有69家中外资银行取得金融衍生品交易资格,并且境内多家商业银行在开放国内外汇保证市场的众多客户呼吁声中推出了多种金融衍生产品。同时,尽管在法律法规层面还未明文解除 1994 年取缔外汇交易的禁令,中国银监会于 2006 年发布了《商业银行创新指引》。根据该指引内容,商业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可通过引入新技术、采取新办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开展各项新的活动,于是,2006年6月,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首先推出面向个人投资者的带杠杆的个人远期外汇买卖业务,开启了中国境内外汇保证金交易和网络炒汇阳光化的大门;2006 年9 月,交通银行在部分城市推出了5倍杠杆的外汇保证金业务。与此同时,中国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也先后推出外汇保证金业务,其杠杆比率最低 10 倍,最高 30 倍。2006年 10 月,招商银行推出针对国内市场的外汇保证金业务;2007年2月,中国银行在其部分分行试点外汇保证金业务;而民生银行也不甘落后于 2008 年 2 月业提出了自己全新模式的外汇保证金业务,外汇保证金业务在国内大发展的时期似乎已经到来。
但时隔不久,外汇保证金交易又被再度叫停。2008年6月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明令指出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或变相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随着人民币升值预期的提高以及国内外汇体制改革的深入,很多外资银行、金融机构和外汇交易商在国内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或代表处,抢滩国内外汇保证金交易市场。为逃避监管,他们招揽客户后,约定客户资金通过其海外账户交易,日常交易和结算主要通过其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由于国内大量外汇投资需求的存在,非法外汇中介行业以及非法炒汇也随之应运而生和不断膨胀。依笔者之见,中国在不久的将来必定会适时的开放外汇保证金交易,以迎合国内对这一金融产品切实强烈的需求。
外汇市场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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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盘期货是什么?为什么要选择做外盘期货?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做外盘期货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际期货,也就是常说的外盘期货,国际期货的市场发展至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交易十分成熟。对于外盘期货的优势,很多做过其它投资的朋友会感触比较深。那么总结下来,外盘期货的主要优势有:
一、交易合法合规
基本的运作模式都是国内期货公司在香港证监会取得牌照,中国证监会也发文允许部分国内期货公司做外盘期货进行试点运营。香港证监会监管非常严格,可确保投资者的交易公平和资金安全性。
二、适合套保
由于很多品种是有定价权的,许多世界500强企业在里面做对冲和套保。因此,很多国内现货商会选择国外的对应品种进行套期保值。
三、交易量庞大,市场活跃
国内期货是外盘期货的影子盘,走势都会受到国际期货走势的影响,外盘期货交易量巨大,市场十分活跃,基本在任何时间都有机会买卖。
四、价格连续
价格的连续性,交易量的活跃,价格就不会像国内期货一样出现大幅的跳空,连续性的交易更利于投资者交易和通过技术分析来获利。
五、T+0
当天任意买卖,时刻抓住交易机会。
六、24小时交易,时间连续
其实外盘期货各品种中间也有休市时间(结算),只是非常的短,而且该时段对投资者的交易完全没影响,基本可以忽略。
八、双向交易
可做多做空,不限制方向,涨跌都能赚钱。
九、价格权威
很多交易品种都是有定价权的。比如说美国WTI原油期货,我们国内的油价就是根据国际油价进行调整的。
十、交易公平
交易是直接连接交易所,每一笔成交都可在交易所查询,都会有交易所的结算单,这是最重要的。
七、品种齐全
交易品种太多无法给出具体数字,金融,指数,农产品,外汇,国债,金属,软商品 …… 应有尽有。
八、双向交易
可做多做空,不限制方向,涨跌都能赚钱。
九、价格权威
很多交易品种都是有定价权的。比如说美国WTI原油期货,我们国内的油价就是根据国际油价进行调整的。
十、交易公平
交易是直接连接交易所,每一笔成交都可在交易所查询,都会有交易所的结算单,这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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浆果鲜亮美味,这些甜美的超级水果对健康的好处数不清、道不完。这些有颜色的水果富含抗氧化物和多酚,有助对抗慢性病和癌症。这些健康益处也让它们变得更美味!
1.黑莓
这些美味的浆果富含多酚,有助预防心血管疾病,甚至癌症。它们所含的纤维量比其他类型的水果要高:一杯黑莓大约含7g纤维。(推荐纤维日摄入量是25~35g。)另外,它们还富含维生素C和微量的铁、钙以及维生素A。吃黑莓的方法有很多,烤派的时候可以加一些,或者在全谷物土司上洒一些,还可以抓一把直接吃。
2.蓝莓
吃蓝莓有助记忆力,它们含有丰富的化学物质有助扩张动脉,这有助血液流畅。富含抗氧化物的蓝莓低脂、不含饱和脂肪酸,是纤维和维生素C的很好来源。难怪研究发现,多吃蓝莓能降低心脏病发作的风险。
3.草莓
草莓的维生素含量很高,是一种有益心脏健康的浆果。它们还是叶酸的很好来源,叶酸是一种被认为可以保护心脏的营养素(虽然这种说法尚未被研究证实)。同蓝莓一样,它们含有的化学物质能扩张动脉,防止血小板凝结。
4.覆盆子
这些甜美的浆果富含有益心脏的纤维,只需半杯就能收获4g纤维。同时还能补充维生素C每日推荐摄入量的25%,还能补充锰。覆盆子含脂量低,且含有高水平的多酚,这有助于减少患心脏病的风险。试试在膳食中加入这些美味吧。
5.巴西紫莓
说到抗氧化物的含量,巴西水果可就要击败黑莓、草莓,以及蓝莓了。这些浆果都是纤维的很好来源,但它们都太酸。把它们加入冰沙、燕麦,以及酸奶中,都可以很好地调和味道。
6.小红莓
这些小酸梅在暑期很流行,但是它们能为健康带来很多益处(尤其对女性),所以最好一整年都吃。除了其他上述浆果的好处,小红莓还能增加HDL(好胆固醇),且有助预防尿路感染,所以是一种双赢的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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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由于年龄的限制和生活经验的缺乏,他们不了解防火知识,不懂得安全用火,常常因为好奇和贪玩,致使小火成大灾,酿成无可挽回的悲剧。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幼儿园消防方面的知识内容,供大家参考。
1、一般宜单独设置,工矿企业的幼儿园、托儿所应远离生产厂房和仓库,距离危险性大的厂房至少50米以上,距离其他民用建筑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面积不宜过大。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如处于居民建筑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卫小时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位隔开,室内的厨房与其他部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小时的不燃烧墙隔开。活动场所和宿舍,最好布置在地面首层。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超过3层,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超过2层。
2.安全疏散出口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应分别设计有适宜幼儿行走的踏步和扶手,并且也不可少于2个。房间门至外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同时,为预防万一,应制订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计划,平时可结合下课或散会进行适当的演习,以便在遇事故时能有秩序的进行疏散。
3.室内装饰材料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幼儿园的吊顶均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幼儿园还应限制塑料制品的使用。
4.配电线路符合电气安装规程的要求,禁止乱拉乱接电线。荧光灯(包括镇流器)和超过6O瓦的白炽灯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不准使用落地灯和台灯照明,灯泡不准用纸或其他可燃物这光。另外,幼儿园内的电源开关、电闸、插座等距地面应大于1.3米,灯头距地面一般应大于2米。另外,不准用灯泡和明火为小孩烤衣物,并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5.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置室内外消火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要求配备灭火器。
看过“幼儿园消防知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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