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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汇总2篇)

为全面打造以客户为中心的企业文化,强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意识,规范质量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特制定本办法。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质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处理方法,供大家参考。

质量问题或事故信息的收集及处理流程

(一)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质量问题或事故(损失小于5000元)

1、对于内部生产制造原因造成设备存在质量瑕疵、安装困难或报废的质量问题,由工程部门向质保部反映,质保部调查处理。

2、对于技术设计原因造成设备部件积压未用或重新制作的质量问题,由生产部或工程部向质保部反映,质保部调查处理。

3、对于在工程现场直接安装并使用的外购件类质量问题的处理,由采购部质量专员自行跟踪并处理,在每月底向质保部提交处理清单。

4、对于在总部生产现场安装并试用的外购件类质量问题的处理,由使用部门向质保部反映,质保部到现场查看并调查处理。

5、对于非销售类配件通知单,通知单下发部门相关人员给予无条件配合调查。

6、对于工程现场退回物资,仓储部门在接收到退回物资的第一时间,向质保部反映并提供收货清单,退回物资经办人给予无条件配合调查。

以上情况的调查通报在每月的《质量通报》中体现。

(二)一般质量事故以上的质量问题或事故信息收集流程(损失大于5000元)

1、遇到公司领导指定的事件或达严重质量事故的级别的情况,质保部在收到指令后,要求事件发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首先提供一份事实经过至质保部,质保部根据此份材料开展事故调查。事实经过需详细说明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已处理情况或处理建议等。

质保部对事件进行详细全面的调查后,由质保部长牵头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专题会议,在此基础上提交《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并出文公示。

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内容要求

1)质量事故概述。

质量事故概述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将事件经过描述清楚详细,同时将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统计准确具体。

2)质量事故原因分析。

质保部牵头将相关事故责任方召集到一起召开事故原因的讨论分析。

3)质量问题解决方案。

质量问题解决方案必须与相关责任条块负责人进行会办,方案报总裁或董事长审批。

4)相关责任人的认定和处理。

相关责任人的认定和处理必须符合本文件的条款。

(三)质量问题发现部门或发现人需在1个工作日内向质保部如实反映质量问题。质保部门在收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1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报告上报领导审批。

看过“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质量事故等级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范围

1、因生产制造原因影响设备安装的原因及相应责任的调查。

2、因技术设计原因影响设备生产或安装的原因及相应责任的调查。

3、各类外购外协件质量问题的产生原因及相应责任的调查。

4、非销售类配件通知单、工程现场退回物资的产生原因及相应责任的调查。

5、客服中心、建材事业部、锅炉事业部实施的工程整改返工及相应责任调查。

6、公司领导指定的其他质量事件的原因及相应责任的调查。

二、质量事故等级认定

1、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下(不含200元),问题点尚未离开生产制作现场且通过返工能恢复产品质量要求的。

2、轻微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不满1000元,且通过返工能恢复产品质量要求的。

3、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⑴由于质量事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不满5000元的;

⑵由于质量事故导致影响使用功能和产品结构安全,不能通过返工恢复产品质量要求,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4、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⑴由于质量事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满50000元的;

⑵由于质量事故导致严重影响产品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经过整改后可消除隐患但存在质量缺陷。

5、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⑴由于质量事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

⑵由于质量事故导致工程倒塌或产品报废;

⑶由于质量事故导致造成人员伤亡的。

直接经济损失指处理质量事故而产生的原辅材料费、电费、人工费、差旅费、运费、用户索赔等费用的累计。

三、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职能部门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职能部门为质保部,责任人为质保部部长。

四、责任人的认定

1、直接责任:是指从合同签订后下达生产任务协调单至设备顺利交付业主过程中,任一个环节的主办人员因工作失误或不到位而直接导致产生质量事故的人员即为直接责任人。如:因合同分解不充分、不及时、不到位或分解错误、图样设计与分解错误、未按质量技术要求采购(包括采购和外协外购合同中无要求、要求不全、错误等)、生产制作未达质量要求、仓储、包装发货差错、运输损失、工程管理不善、工程安装(含指导安装)不规范、决策失误,或工作不按公司相关管理规范流程等原因引发质量事故的直接当事人或指挥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2、领导管理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及条块负责人即领导管理责任人。由于其对职责范围内的下属工作不指导、不检查、不督促、不知道、不过问、不作为,或无相关管理规范流程等原因引发质量事故的负有质量管理职能的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应负领导管理责任。

3、连带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及条块全员都应有互相提醒、检查和防范质量问题或事故产生的义务。因此为强化全员质量管理意识,和提高全员参与质量监督的责任感,相关责任班组、项目组、项目部、各车间人员对严重质量事故应承担连带责任;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整个条块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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