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曝光他人的肖像不属于侵权的情况两篇
你知道肖像权吗?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肖像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维护肖像权的方法
掌握肖像权的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的内容为:
(1)肖像制作权。是否将形象转化为肖像,决定在肖像权人,没有征得同意或经默认,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制作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时,肖像权人有权制止他人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2)肖像使用权。即肖像权人有权将肖像有偿或无偿转让与其他人根据约定的用途使用。
(3)肖像拥有权。公民可以拥有自己的肖像,可以保存、收藏自己的肖像。
(4)肖像维护权。公民在其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其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时,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犯肖像权认定依据
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应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要有使用肖像的行为,二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或没有正当理由。具体来说,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2)虽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权利人肖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复制、散发等行为;
(3)超出肖像权人许可范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4)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5)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期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侵权行为的界限
根据内地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肖像权侵害后维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9.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139.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分析说明]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因此,如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
肖像侵权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 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1、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
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
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新闻曝光他人的肖像不属于侵权的情况
网友咨询:
最近山西卫视某个节目中,报道了当地的动漫展,出现了一些coser的照片,脸部未打码,请问这样做是否侵犯了coser的肖像权呢?
律师解答: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新闻曝光他人的肖像不属于侵权的情况
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肖像作为插图配发,不属于侵犯肖像权问题,因为我国的新闻报道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如今的新闻媒体大多都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不可能与盈利没有关系的,他们的收视率,发行量都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利益,因此,上海曾经有一个很有名的案件就是新闻媒体侵犯肖像权的案例——上海科技报社和陈贯一与朱虹侵害肖像权,最后最高法的函是还要经过当时人的同意才能使用其肖像。
同时也有一个问题,无论是报纸、杂志,还是电视、网络,都追求图文并茂,因而都需要大量地使用包括人物肖像在内的新闻图片。特别是通过音像传播的电视,如果不使用包括人物肖像在内的新闻影像,简直就无法进行传播。但是,如果都要事先征得肖像人的同意才去拍照和使用,那是不可能的事情。
如果不问情由地要求所有的新闻报道都必须那样做的话,不具操作性也没有新闻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可见,肖像的使用不但关系肖像人的权利,也关系到社会和公众的利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通常惯例,我们的新闻报道在如下情况下可以不经本人同意而使用肖像:
1.在公开场合下拍摄和使用公务人员和知名人士的肖像;
2.在公开场合下拍摄和使用参加集会、游行、庆典或其他社会公共活动的普通公民的肖像;
3.为了行使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而拍摄和使用他人的肖像。比如,拍摄不法分子正在破坏公共财物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照片,并予以发表,这就属于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不存在侵害肖像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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