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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工作经历签订的应聘合同是否有效(2篇)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你对合同无效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的区别

我国原《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原《经济合同法》的该条规定没有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问题。但经济合同成立与生效具有本质的不同,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

合同无效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结果和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合同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问题,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不仅要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等民事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引起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避免将一些已经成立的但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对于许多仅仅是某些条款不具备或不明确的合同,通过解释的方法或根据法律的补缺性规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达到鼓励交易,减少财产损失和浪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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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工作经历签订的应聘合同无效

案例介绍

李先生公司前不久发布招聘一位有1年以上文员工作经历的职员,唐某前来应聘,其回答公司提问及填写履历表时,均称自己做过2年文员工作。公司遂与唐某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后经调查了解得知,唐某大学毕业后曾在某单位做了两个星期文员工作,其后一直待业。公司认为她虚构工作经历,决定将她辞退。唐某提出公司无故辞退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李先生公司能否因其虚构工作经历辞退唐某并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虚构工作经历签订的应聘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解答

从李先生反映的情况看,唐某前来应聘,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信息,如实回答公司的提问,而她虚构自己的工作经历,以致公司对其工作能力作出错误判断,进而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的具体职位对应聘者工作经历有特殊要求,聘请没有相应工作经历的职员是违背公司意愿的,因而李先生公司与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因此公司有权辞退唐某。

此外,只有劳动合同有效,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如果劳动合同无效,则无所谓解除,更谈不上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辞退唐某,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有三: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法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违反了法律法规特别是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自然无效。这种无效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

一是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用人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劳动者不具备劳动行为能力或者尚不满16周岁等。

二是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这主要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只规定自己的权利,而对涉及劳动者的条款,则更多地规定的是义务,对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则不作规定。这种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这里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欺诈、威胁或者乘人之危,违反了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因此,以此种手段订立和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除此之外,其他诸如采取恐吓、威逼等手段,使对方当事人违背其真实意思而订立和变更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劳动合同。需要指出的是,该项内容不仅指用人单位,也包括劳动者在内。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之所以不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从履行的时候起,主要是因为无效劳动合同的订立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而对建立在错误基础之上的劳动合同是不应予以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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