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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查封房产的问题答疑【推荐两篇】

查封指检查对于不合格物品贴上封条,不准许动用。在民事诉讼中,查封是财产保全比较常用的一种。很多人对于房产查封的印象只停留在港产片里大门的两条白条,你对查封有什么了解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房产查封的相关法律知识

查封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办理事项

二、办理规定

1、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执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办理查封登记;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其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3、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4、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5、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6、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查封土地的具体位置;

7、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8、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9、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10、土地使用权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

11、国土资源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可以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三、办理查封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查封裁定书或预查封裁定书;

2、协助执行通知书;

3、查封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及所查封位置的宗地图;

4、执行人员的执行公务证和本人工作证;

5、查封回执单。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领取时所提供材料

1、业务受理回执单;

2、身份证。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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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查封房产的问题答疑

1、已抵押的房产,法院能查封吗?

法院可以查封,但抵押优先.法院可以在抵押款外执行。


关于法院查封房产的问题答疑

2、法院查封我的房产怎么办?

网友提问:

2012年初,我购得朋友两处房产,共计60万,只签订一购买协议,未过户,也为公正,现朋友因生意上的事被法院执行,并查封了我这两处房产,请高人指教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第二条,既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法院是可以查封的,但你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根据第十七条,如果你能够证明自己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法院不得继续查封,除非你和他串通的。

3、法院查封房产应不应该给回执?

应该通知你,给你回执的。

4、法院能查封并强制拍卖福利房吗?

查封可以,拍卖有难度。

5、购买被法院查封拍卖的房,有那些程序?

法院拍卖的房产一般都是被执行的,和普通二人房的区别是:你是通过拍卖所得,不是从卖房人手中买得。这就需要你认真阅读法院的有关拍卖说明,竞买成功后及时到房地产部门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6、可以异地查封房产吗?

法院执法不分地域性,可以异地查封房产。

7、本地法院查封异地房子如何执行?

法院查封的房屋要执行,还是要先进行评估,然后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不管是本地的房屋还是外地的房屋程序都是一样的。

8、法院查封的房屋怎么查询?

房屋查封在房产当地的国土局的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都会有记录,可以个人或者委托律师去查询房屋的查封情况,不是房屋业主的,需要提交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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