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律师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全文【通用5篇】
破产程序是指对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处理的司法程序。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序,对于律师的诉讼业务,具有一定的操作指引。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律师诉讼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法律知识。
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概念
债务纠纷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的性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与否及债的额度确定或债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本文所谓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是指破产财产管理人向破产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时与债务人就债的性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与否及债的额度确定或债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
作为债务纠纷,就必然具备相对抗的主体双方,清算组作为债权人是主张债权的主体,在债务纠纷的诉讼关系中,一般被列为“申请人”;债务人是对债务提出抗辩的主体,在这一诉讼关系中,一般被列为“被申请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的合议庭,虽然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居主导地位,但在处理债务纠纷过程中,应该处于中立的、裁判者的位置。
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内容,就是破产企业与破产企业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是直接的、具体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抽象的。直接的、具体的,是指债的构成可以直接以金钱来计算,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间接的、抽象的,是指债的构成是通过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来体现的,权利、义务的载体不直接表现为金钱。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单一的,也有复合的。单一的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只有某一单独的民事法律关系。复合的,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既有租赁合同关系的争议,又有加工定做合同关系的争议,还有买卖合同关系的争议。
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以清偿债务的金钱;二是用以交付的财产。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不论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构成的债权、债务,都必须具有给付内容,而给付内容,就是指可以用金钱来计算其债权、债务额度的标的物。破产企业债务人应交付的财产,相当于破产企业债权人享有取回权的财产,即破产企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破产人财产。在破产程序的运作中,破产企业债务人为履行交付财产义务发生争议的极为少见,大多都是为给付意义上的义务的履行发生争议的。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律师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全文
1. 总则
1.1 本指引所指破产程序是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和解和清算程序。
1.2 本指引所指诉讼业务是指团队律师接受管理人指派或委托参与人民法院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以及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等司法程序中的业务。
1.3 本指引所指债务人是指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条件,已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中的企业法人。
1.4本指引为团队律师办理破产程序中诉讼业务的指导性意见。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2. 团队建设
2.1 团队律师在破产程序中的身份如下:
(1)担任破产管理人或破产管理人成员;
(2)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
2.2 团队律师成员须经过执业能力评估和利益冲突审查,方可接受委托,参与破产程序中诉讼业务。
2.3 团队律师接受管理人指派或委托后,组成诉讼组负责破产程序中诉讼业务,具体设置及分工如下:
(1)设组长一名,由团队资深律师担任,全面负责破产程序中诉讼业务所有相关事务,并在各种相关法律文件中署名,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2)根据破产程序中诉讼业务工作量的大小,设若干名辅助律师,负责协助诉讼负责人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3)设秘书一名,负责会议记录、工作日志、文件保管、综合协调、后勤保障等具体事务。
2.4 团队成员一经确定,须立即制定相关的案件分配制度、案件流程监控制度、案件质量监督制度、会议制度、考勤制度、文件档案保管制度、财务报销制度等,团队成员须严格执行。
2.5 团队成员一经确定,须签订《保密承诺书》,严守工作过程中所知悉的有关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通过任何平台和途径泄露工作秘密,并不得利用所获悉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3. 接手和参与诉讼案件
3.1 诉讼组成立之后,要立即进场开展工作,积极与债务人、管理人沟通协调,全面接管所有相关诉讼案件,并由秘书根据案件类别、阶段、承办人等登记造册,以供查验。
3.2 对已经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案件,由团队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代理人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变更诉讼代理人。
3.3 团队律师接手相关诉讼案件材料后,应立即联系相关诉讼案件的审理法院及仲裁委员会,调取法院卷宗材料及仲裁材料,了解相关诉讼案件的所有情况。
3.4 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提起的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被其他法院受理的,由团队律师向受理该诉讼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该案移交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3.5 对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由团队律师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要求中止该案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3.6 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未解除对债务人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或者未中止对债务人财产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由团队律师向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或中止执行的申请。团队律师认为有必要申请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解除保全措施的或中止执行措施的,团队律师应当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7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团队律师可以根据管理人的指派或委托,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3.8 团队律师应当全面掌握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情况、保全措施、执行措施相关情况,并及时跟进,做好统计汇总工作。
4.提起诉讼
4.1 对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债务人的债务人拒绝清偿的,团队律师可以根据管理人的指派或委托代表债务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2 对持有债务人财产应当交付而拒绝交付的,团队律师可以根据管理人的指派或委托代表债务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3 管理人对债权人提出的债务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团队律师可以根据管理人团队的指派或委托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4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存在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财产的,经管理人书面通知因该行为取得财产的相对人返还财产,相对人拒绝返还的,团队律师可以根据管理人团队的指派或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债务人该无偿转让财产行为。
4.5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财产交易的,经管理人书面通知因该行为取得不当利益的相对人返还不当利益,相对人拒绝返还的,团队律师可以根据管理人团队的指派或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债务人该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财产交易的行为。
4.6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经管理人书面通知因该行为取得担保权益或者担保财产的相对人解除该担保权益或者返还担保财产,相对人拒绝解除该担保或拒绝返还担保财产的,团队律师可以根据管理人团队的指派或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债务人该担保行为。
4.7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管理人书面通知因该行为取得财产的相对人返还财产,相对人拒绝返还的,团队律师可以根据管理人团队的指派或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债务人该提前清偿行为。
4.8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放弃债权的,经管理人书面通知相对人清偿债务,相对人拒绝清偿的,团队律师可以根据管理人团队的指派或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债务人该放弃债权的行为。
4.9 管理人认为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团队律师可以根据管理人团队的指派或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债务人该个别清偿行为。
4.10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且该个别清偿不能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经管理人书面通知因该个别清偿行为而取得财产的债权人返还财产。相对人拒绝返还的,团队律师可以根据管理人团队的指派或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
4.11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团队律师可以根据管理人团队的指派或委托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
4.12 因债务人可撤销行为或无效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团队律师可以根据管理人团队的指派或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
4.13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因该行为而取得财产的相对人返还财产。相对人拒绝返还或者对管理人要求有异议的,团队律师可以根据管理人团队的指派或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
4.14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有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因该行为而取得财产的相对人返还财产。相对人拒绝返还或者对管理人要求有异议的,团队律师可以根据管理人团队的指派或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
4.15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有权要求该出资人缴纳应缴纳而尚未缴纳的出资。债务人的出资人拒绝缴纳的,团队律师可以根据管理人团队的指派或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
4.16 债务人的出资人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管理人有权要求该出资人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债务人的出资人拒绝返还的,团队律师可以根据管理人团队的指派或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
4.17 管理人认为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团队律师可以根据管理人团队的指派或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
4.18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债务人处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要求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绝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团队律师可以根据管理人团队的指派或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
5. 应诉答辩
5.1 团队律师根据管理人团队的指派或委托参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主张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之诉。
5.2 团队律师根据管理人团队的指派或委托参与权利人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弥补损失,权利人向管理人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之诉。
5.3 团队律师根据管理人团队的指派或委托参与债权人以管理人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的赔偿之诉。
6.结案与提升
6.1 每一个诉讼案件终结后,团队律师应当就每个案件制作《案件审结报告》,评价承办效果,研究共性与个性问题,为同类案件总结提练规律,总结经验得失,更好地服务客户,并将《案件审结报告》报送管理人,以备查验。《案件审结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基本案件事实;
(3)案件争议焦点;
(4)分析、论证与研判;
(5)最终审判或仲裁结果及理由;
(6)团队律师对该案结果的总结梳理。
6.2 每一个诉讼案件终结后,团队律师应当就每个案件依据案件流程进行卷宗整理归档。
6.3 团队各成员在按本指引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注意收集各方反馈信息及执行效果,以便于对本指引不断进行升级完善。
破产程序的种类
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 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 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
(1)债务人在提出 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 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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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刻制清算组图章;在银行开立帐号;、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其中律师工作:包括:产企业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起草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协议书代理破产企业进行起诉和应诉负责财产所有人行使取回权的审核工作;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负责抵销权、别除权内容的审核。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帐目记录情况,财务审批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破产企业负债情况;破产企业涉诉案件情况,包括破产企业作为原、被告正于诉讼中的情况,败诉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破产企业不作为原、被告,但为其他公司提供财产抵押或经营担保而涉诉的案件。破产企业的主要资产流向,作为债权人非常关注的问题,一般应对其作专项说明:
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责任的审计情况;
破产企业现有职工情况、集资情况、保险情况、缴交税款情况;破产企业有无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的无效行为的情况。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破产财产产权归属的确定。破产企业财产范围的确认。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对外投资的清算:企业的对外投资包括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对破产企业股权投资的清算。
对外债权的清算:将真正的对外债权清理出来,将所谓的对外债权清理出去;对已确认的对外债权进行实际追讨。
破产债权的清理: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并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包括的内容:破产财产总额及构成;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及构成;提留款(暂不分配的款项)总额及构成;用于破产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及构成;
破产财产分配的步骤: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确认后三日内制作分配表;清算组执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未领取,可以提存。追加分配。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制作一份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计情况;企业破产原因分析;破产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决的问题。
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宣告破产程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