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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是怎样的(合集三篇)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犯罪形态的基本内容

犯罪形态分类

犯罪的完成形态

1、犯罪的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和 犯罪中止。

对形态的理解

1、 形态是一个点,而不是一段时间。

2、这个点与停顿紧密相连,有停顿才有点,有停顿才有形态。一个行为只有一个点,一个行为只有一个形态,不能把主体的完整行为人为进行分割。

3、形态是 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 结局。它们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不可能相互转化。犯罪预备不可能转为犯罪未遂状态,未完成形态不可能转化为完成形态。

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过程、阶段的区别

1、故意犯罪的过程是对犯罪在时间、空间上的发展持续所作的描述。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完成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的表现。

2、故意犯罪的阶段也称为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的不同而人为划分的段落。可分为犯意形成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行为后阶段等。

3、故意犯罪过程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包含若干具体的故意犯罪阶段,这些具有不同特征的阶段处在故意犯罪发展的总过程中,呈现出先后相互衔接、此起彼伏的递进和发展变化关系。运动、变化和发展是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属性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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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

1、原则:部分行为全部责任。部分人的行为使犯罪行为达到既遂,全体共犯人均构成犯罪既遂。部分行为人的行为已经着手,其他人不可能构成犯罪预备。

(1)原则上:全体共犯人的停止形态均是一致的。犯罪行为进行的程度对全体共犯人有约束力,所以,全体共犯人的犯罪停止形态基本上是一致的。

(2)特别: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对于犯罪停止的心态不同,会导致共犯人的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不同,这就是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的问题。

2、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

(1)全体共犯人均中止犯罪时,符合中止犯的条件的,均成立犯罪中止。

(2)一般情况下,部分共犯人欲中止犯罪,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仅中止自己的行为,还要阻止共同的犯罪行为达到既遂。此种情形下,其他共犯人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构成犯罪未遂或犯罪预备。

例如,甲、乙、丙共同强奸A,甲、乙实施强奸行为完毕之后,丙主动中止强奸行为,丙仍然成立强奸罪既遂。张明楷教授认为:“因为共同正犯者之间具有相互利用、相互补充的关系,形成一个整体,即使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也不能认为中止了‘犯罪’。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对丁女实施轮奸,共同对丁实施暴力后,甲、乙实施了奸淫行为,但丙自动地没有实施奸淫行为。对此,不得认定丙成立强奸罪的中止。并且适用轮奸的法定刑。”

(3)共犯关系脱离。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中途退出,如果切断了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主客观影响力,成立犯罪中止。

①预备阶段(着手前)

A、共同正犯

在预备阶段的共同正犯由于没有着手实行犯罪,尚处在共谋阶段,所以属于共谋共同正犯。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要求自己放弃,并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如果是主谋者,须有效阻止其他人。不过,如果主谋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因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例如,甲、乙共谋三天后共同入室盗窃,第二天甲欲中止,对乙谎称:“我胃疼,去不了,你去吧!”乙相信便自己去实施,并盗窃既遂。甲没有明确告知退出意思,不成立中止,而成立既遂。

B、教唆犯

教唆犯欲成立中止,须消除自己对被教唆者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具体而言:打消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即有效阻止其他人。不过,如果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因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例如,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在去的路上,甲又后悔,便打电话让乙回来,但乙不答应。甲便报警,并告知被害人让其做好准备。乙入室后被抓。甲成立犯罪中止。

C、帮助犯

帮助犯欲成立中止,须消除自己对实行者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具体而言: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例如,明确告知对方自己退出的意思,让对方意识到他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切实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在此,不要求有效阻止。

再例如,甲为乙的盗窃提供了一把钥匙,又后悔,向乙索要,乙暗自配了一把,然后将原来的钥匙还给甲,用配的钥匙盗窃成功。甲没有切实消除帮助作用,不成立中止,而成立既遂。

②实行阶段(着手后)

对于共同正犯,由于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

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的中止条件相同。

例如,甲在外望风,乙进屋正在盗窃主人的保险箱,甲打电话给乙,表示不再望风,并离开现场了。乙知道后继续实施盗窃并既遂。甲成立中止。

3、对合型犯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但属于广义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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