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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法考点之新颖、创造与适用性(合集3篇)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新颖、创造与适用性相关司法民法考点知识

司法民法考点1

实用性

(1)概念: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内容:包括技术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

A.从技术属性而言,发明创造要具有在工业上被付诸应用的技术上的可能性。

B.从社会属性这一层面而言,指发明创造要具有一定的社会效果,能够对社会有用。

(3)条件:

A.属于技术课题的解决方案;

B.具有再现性,在工业上能够制造和使用的现实可能性;

C.具有有益性,即能够产生有益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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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法考点2

新颖性

(1)概念:

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司法民法考点之新颖、创造与适用性

(2)新颖性条件:绝对新颖性标准

A.不属于现有技术:即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公众所知的技术。

△判断新颖性,即是否现有技术的时间点为申请日。但是申请日前已经存在的技术,并非都是现有技术,只有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才可能构成现有技术。此处的申请日,如果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B.不存在抵触申请:即没有任何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构成抵触申请的条件:——先申请被称为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a、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是同一个人,也不是共同申请人。

b、两申请所具备的技术主题相同。

c、在先申请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前不曾公开,但被记载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文件中。

△如果在先申请在公布以前撤回、放弃或者视为撤回等,不能构成抵触申请。

(3)丧失新颖性的例外——同样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根据《专利法》第24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丧失新颖性:

A.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B.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

C.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

△1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如有上述第一种或第二种例外情形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说明情况,并且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2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上述第三种例外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司法民法考点3

创造性

(1)概念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判断标准:现有技术,但不包含抵触申请。

A.“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具有的一项或多项技术特点,与现有技术相比较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凡是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都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创造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都应当被认为具有实质性的特点。

a、在评定实质性特点时,要考虑技术方案本身的内容、目的和效果,并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

b、“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 虚拟的人)指法律要求其具有中等技术水平,通晓所属技术领域中的所有技术,并且其技术水平随着技术领域和完成发明时间的不同而变化。

B.“进步”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较有所发展和前进。

这主要表现在技术效果上,例如克服了现有技术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具有新的优点和效果,或者代表了某种新的技术趋势。

C.在创造性的要求上,对发明要求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与实用新型的要求相比较,显然,对发明的创造性要求要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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