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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是怎样的合集六篇

法院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底线保障,各类案件纠纷能否顺利进入司法审判程序中来,案件受理这一环节是很重要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法院受理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程序的特殊规定

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主要包括:必须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直接控告被告人,法院才处理的案件。主要有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等;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程序与审理一般公诉案件的程序有所不同,主要是:

1.人民法院接到自诉案件以后,应当进行审查,区别案件情况予以处理:(1)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2)对于被害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应当让自诉人提出补充证据,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的起诉。

2.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自诉人经法庭两次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故意拒不到庭的,或者在法庭审理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照自诉人撤回起诉处理。

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通过法院调解,自诉人同被告人和解或者自诉人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自诉人撤回起诉的,法院就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也是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重要区别之一。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自诉案件有其自身特点,一般是很轻微的刑事案件,为减少争讼,有利于社会、家庭的安定作出这样的规定。

4.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不能进行调解,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因为这类自诉案件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没有履行职责,该管不管的案件,而且其中有些案件从性质上说应当是公诉案件,只是因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为了解决老百姓告状无门的问题,惩罚犯罪,才由法律规定被害人可以直接控诉到人民法院,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自诉案件时,不能适用调解。如果其中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或者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允许自诉人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自诉人撤回自诉。

5.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即被告人可以就自诉人控告的案件的有关事实对自诉人提起刑事诉讼。反诉适用法律关于自诉的所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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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

1、起诉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诉状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法院,一份原告留存。

原告在递交起诉状时,为公民(自然人)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2、立案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诉状后,应在诉状清单上签名,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同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书、诉讼须知、调解须知以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

3、排期经法院审查决定立案的,当即进行排期。排期包括确定开庭日期、时间、法庭和审判长,并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

4、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可至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派驻本市各法院的收费点交款。

5、付款方式以现金、本票方式付款的,由农行直接开出《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以支票、汇票方式付款的,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对号单三天后到交付银行凭单领取银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

支票收款人是出票人的,必须背书,盖出票人银行留存印鉴;支票收款人是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不用盖背书章;以贷记凭证(本市)、电汇(外埠)方式付款的,汇款时,应注明立案法院出具的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单编号、案号,若代单位或个人交款,应注明代XX单位或XX个人付款。农行收款后开出《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

6、法院开票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即时向法院调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程序

1、起诉和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和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立案。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日内立案。

3、开庭审理。在法院通知的时间内补充材料,在开庭日赴法庭开庭,法庭调查、质证、当事人陈述、辩论、判决。

4、执行。判决书生效后,对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1)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通常就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即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这里的刑事被告人不仅是指那些被定罪量刑、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人,而且也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其他共同致害人由于行为轻微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原因,虽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其致害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的,仍然负有赔偿责任,应当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2)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承担法律规定的监护义务,其特定的法律地位决定其应当尽到监护职责,所以当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应当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刑事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并且已尼被执行死刑的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应当是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遗产继承人本人虽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既然继承了犯罪人的财产,就意味着也要承担犯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仍然需要赔偿,刑事被告人本人虽然死亡无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其遗产继承人继承了刑事被告人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自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除了上述几类应当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以外,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也负有赔偿责任。另外,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近亲属自愿代为承担的,司法机关应当准许,其近亲属可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不受理权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受理案件的起诉,不予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以下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原告不是与本案由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没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依法应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

(3)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4)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5)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起诉。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户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该裁定的,可以上诉。

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多久

受理是指:法院对诉讼主体提交的材料经过初步审查属于职责范围且手续基本齐全的予以接受的一道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受理是立案的前置程序,受理期限是7天。

法院受理案件的流程的环节

1、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诉状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法院,一份原告留存。

原告在递交起诉状时,为公民(自然人)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2、立案

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诉状后,应在诉状清单上签名,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同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书、诉讼须知、调解须知以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

3、排期

经法院审查决定立案的,当即进行排期。排期包括确定开庭日期、时间、法庭和审判长,并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

4、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可至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派驻本市各法院的收费点交款。

5、付款方式

以现金、本票方式付款的,由农行直接开出《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

以支票、汇票方式付款的,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对号单三天后到交付银行凭单领取银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

支票收款人是出票人的,必须背书,盖出票人银行留存印鉴;

支票收款人是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不用盖背书章;

以贷记凭证(本市)、电汇(外埠)方式付款的,汇款时,应注明立案法院出具的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单编号、案号,若代单位或个人交款,应注明代xx单位或xx个人付款。农行收款后开出《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

6、法院开票

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即时向法院调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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